2018年3月13日星期二

江苏访民俞飞从北京被押回限制自由

【民生观察2018年3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3月12日晚上八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访民俞飞被扬州驻京办人员从北京押回扬州,到扬州后又被关押在东绛派出所连夜审讯,至13日中午被送回家中,但仍被多名维稳人员限制在家,不能离开家门半步。

据了解,在江苏扬州地方政府的严防死守下,俞飞跟他们斗智斗勇,于2018年3月5日到达北京,想找人大代表反映问题,结果在北京永定门长途汽车站被警卫室滞留并暂扣身份证,之后警卫室人员电话通知扬州市驻京办维稳人员,然后就被带到北京市黄山宾馆非法拘禁。在此期间,俞飞趁看守人员睡觉之机偷偷逃脱。接着一连几天,扬州驻京办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俞飞,要求跟他见面并回扬州市,俞飞提出回扬州可以,但必须归还他的身份证,于是3月9日,俞飞跟扬州驻京办工作人员见面,可见面后就要把他带回扬州市,之前承诺的答应见面就会归还他身份证,可至今都没有归还。最后俞飞跟他们要的急了,回答竟说是“弄丢了”。

最后,俞飞还是被扬州驻京办人员雇请黑保安,强行将他从北京绑架回扬州市。3月12日晚上八点左右,扬州市东绛派出所警察连夜对他进行长达十几个小时的疲劳审讯,到第二天(13日)中午才将他送回家中。回家后,维稳办又派出数名维稳人员将俞飞非法限制在家,一步也不让离开,防止他再到北京上访。

据悉,俞飞于2012年4月创办了扬州市天之力吊索具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7月遭到以朱春标为首的一批社会闲杂人员无辜到其公司闹事阻止公司正常生产并殴打公司员工,报警后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江阳派出所出警却未履行法定程序,助纣为虐,并扩大事态的发展,引起了俞飞的投诉,随后俞飞遭到了江阳派出所的打击报复。举报人三次向江阳派出所提出立案申请,江阳派出所作出了三次《立案告知单》,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2016年9月27日,将他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东路1号闲置厂房价值300百万元财物抢劫一空,到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和赔偿。

俞飞电话:13952799666

附【俞飞举报信】

举报人:俞飞,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1011197604230314,住宅:扬州市邗江区杨柳青路念香苑北门西侧200米(养生馆),联系电话:13952799666。

被举报人:张彬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江阳派出所所长。
被举报人:王庆伟原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现任扬州市邗江区常务副区长。

举报事由:
1、渎职失职、滥用职权、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2、涉黑涉恶。
3、未履行法定程序。
4、违法使用械具。

事实与理由:

1998年3月25日,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其闲置场地房屋等,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出租、转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工业企业用闲置厂房开办各类市场,吸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场地或用房,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本着拆一还一的原则,妥善安置。

为了顺应扬州市个体经济市场的发展,举报人于2012年4月18日贷款创办了扬州市天之力吊索具制造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12月份,利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内的闲置厂房,与承租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厂房租赁合同,从事吊索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制造、维修、销售等。
2014年7月1日上午7:30左右,以朱春标为首的一批社会闲杂人员无辜到举报人公司闹事、锁门拉电阻止公司正常生产、殴打公司员工。举报人闻讯后,即拨打110报警,属地江阳派出所警察郭某到达现场后,并没有立即采取处警调停纷争,平息事端,助长了朱春标等人的嚣张气焰。举报人到场后面对如此猖狂的闹事者,便当场责问处警的郭警官“你们来此出警可曾询问对方为何来此阻工闹事?”,郭警官却漫不经心地回答“我们已经了解,是你差对方的钱,对方是来要钱的”,朱春标等人当即回应:“我们不是来要钱的”,郭警官对朱春标的回答却置若罔闻,根本没有当一回时,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给朱春标等人增添了后劲,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警察到达现场后根本没有进入处警程序,而是人为扩大了事态,其行为严重违背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警察没有任何依据的信口开河,让事态有所升级,从而形成了警察的言行举止不能被举报人所接受的事实。举报人当时在想,警察出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来匡扶正义,还是助纣为虐与社会闲杂人员同流合污?纳闷、疑惑纠结着举报人,对警察身份的质疑,举报人曾产生过怀疑,“警”与“匪”除去衣着,很难分得清,接下来的一些现象,将“警匪一家”发挥的淋漓尽致。在此之前江阳派出所的警察已经上演了5场之多的丑剧和闹剧,从民警到该所的所长张彬都是一丘之貉,其所作所为严重败坏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以致形成党和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举报人向该所长张彬即被举报人反映,让该所领导应当到现场把事情搞清楚,然而被举报人张彬身为一所之长,官气十足,在权力和人民利益的面前,忘却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责任,激烈争辩道“具体情况全是下面“兄弟们”向我汇报的,我也是听说而已”,这样的官僚作风,其“兄弟们”的口吻更与涉黑人员相一致,根本没有将引发世人关注的案件上升到法制层面上。后来举报人得知,张彬事前就与朱春标等人打得很火热,以至如此猖狂的行径没有任何顾忌。因此,要想公正执法谈何容易。试问:“举报人的合法经营,为何要遭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承担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职责。为什么江阳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就这样对待合法企业遭到不法侵害的态度?面对锁门、拉电等严重侵害企业生产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江阳派出所不给予制止?”,很多联想让举报人夜不能寐......。举报人曾向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反映和投诉,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举报人并没有考虑到投诉影响了张彬身为一所之长的声誉,因此,被举报人怀恨在心,为了能够达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目的,千方百计使用计谋,滥用职权,联合治安大队等二十多人到场不让我讲一句话,强行将举报人摁到在地,反铐手拷,象押解犯人一样,将举报人武力押往派出所,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程序》的相关规定,最终搞得举报人头破血流,还被缝了数针,全身多处紫肿。

更令举报人气愤的是,举报人被张彬等人的暴行逆施所为,造成身体多部位受伤和精神伤害,却还要用行政手段对举报人进行处罚,以达到所谓合法的目的。被举报人权力超大,以致用阵容浩大、来势汹汹一词来形容其权力之下的特点,张彬等人像对付恶性群体事件一样来对付手无寸铁的举报人,当时举报人被折磨的大脑一片空白,身倒在人民卫士即扬州市邗江区公安局江阳派出所讯问室的血泊之中,大脑的记忆功能至今尚未恢复,只能将零散片段整理成文。江阳派出所面对举报人遭不法侵害被搞出的留血事件,根本不把人民群众的生死放在眼里,勉强将昏迷中的举报人报送医院进行抢救,但也只是敷衍了事、草菅人命,不负责任,至今为止连病历也未交还给举报人。

举报人认为,举报人的问题,本身就是一起企业被社会闲杂人员不法侵害所引起的治安事件,但作为公安派出所未履行法定程序,助纣为虐,而扩大事态的发展,引起了举报人的投诉,遭到了被举报人带怨的打击报复,造成举报人的身心遭到伤害。

举报人三次向江阳派出所提出立案申请,江阳派出所作出了三次《立案告知单》,但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在张彬所长领导下的江阳派出所就是这样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比比皆是。

2016年9月27日,将我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东路1号闲置厂房价值300百万元财物抢劫一空。被举报人王庆伟系原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现邗江区常务副区长,作为开发区的负责人,片面追求政绩,不顾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任有不法分子的野蛮拆迁行为,对待举报人财产被哄抢案件不闻不问,与其说王庆伟是渎职失职,还不如说是他直接操纵整个事件的走向。

从事件发生到今天已近2年时间,被举报人王庆伟总是在推委、搪塞糊弄举报人,即使在上级有关部门形成督办意见的前提下,我行我素,将事态不断生机扩大,以至造成难以扭转的局面,作为党的干部,人民的衣食父母官,又将法律视当做什么?值得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7年4月17日扬州电视台《会生活》栏目记者陈浩到拆迁现场拍摄,并到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采访任娟副局长,此采访素材于2017年5月4日电视播出,次日5月5日腾讯新闻热点转播,此事件得到了省级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举报人认为,举报人是依照《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仅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创办私营企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生产、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企业及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

依据《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刑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被举报人王庆伟主观武断,个人英雄主义突出,未与举报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直接指挥并操纵黑恶势力,对举报人的私营企业进行任意掠夺,让举报人的几百万的财产严重灭失和损毁,其行为违反了《征收拆迁补偿条例》、《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同样符合《刑罚》关于抢夺罪,即刑法第267条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举报人因案件上访,已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并已形成督办案件,为什么下面还是这样阴奉阳违,久拖不办,举报人的财产凭空消失,难道中国的法律就让少数人在践踏。被举报人王庆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举报人强烈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出发,彻查该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对王庆伟恶意串通、组织指挥,张彬等人的打击报复,进行责任倒查,确保政府及公安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的干部队伍纯洁性。根据党的实事求是原则,对举报人所遭到的损失应当尽快给予赔偿。

备注:江苏省政法委督办后扬州没有说法;江苏省公安厅尚建荣厅长交办两次扬州仍然不给说法。

此致

举报人:俞飞
二0一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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