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5月23日消息】疫苗受害家长李新何方美夫妇因为女维权,分别获刑5年和5年半,李新已于去年10月下旬刑满释放,出狱后其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但至今无果。何方美目前仍在洛阳女子监狱服刑之中。
李新何方美夫妇的二女儿接种疫苗致残8年了,八年来,作为孩子父母,李新何方美夫妇几乎用尽了所有力气,可是孩子疫苗致残的事还是没有解决,有关部门还是给拖着。
坐牢5年出来,李新跟有关部门要鉴定资料,不给,说要去找政法委,可是也见不到政法委的人,见了市委书记说孩子要鉴定,书记让卫健委管,结果卫健委说超期了不给鉴定。
李新向有关部门申诉,却被当成信访,到现在还是没有结果。
此前李新夫妻都坐牢,孩子康复治疗的事一直耽误着,孩子说,爸妈不在的时候,她们也像是在坐牢,到现在孩子还是生活不能自理。
政府不解决问题只想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过去李新夫妇一再公开说疫苗致害的事实,可是一直被捂着压着,结果出狱后发现,维权圈又多了一个群体,那就是新冠疫苗受害者,但是这自然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李新夫妇不希望悲剧重演,他们渴望被公平公正对待,他们等待着有那么一天,正义的阳光普照大地。
他们也始终相信,权利从来不靠恩赐,唯有斗争才能获得!为了孩子,生命不息,战斗不止。是为纪念!
据悉,李新何方美夫妇因为二女儿李琪疫苗致残维权,先后被抓捕关押判刑。李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2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何方美在被超期羁押4年后,被河南新乡法院判刑5年6个月。
自夫妇二人被抓捕判刑后,其3个年幼的未成年孩子最开始分别被滞留在河南新乡共济医院和寄养在农户家中。
2024年4月,何方美的2个女儿不知何故,被送至河南新乡辉县城关镇镇政府办公室,其后不知所踪,家属多方找寻无果,2个女儿此后一直下落不明。
而此前一直关注何方美一家的何方美的姐姐何方先,遭到辉县有关人员的威胁恐吓,同样关注何方美一家的李新姑姑则处于失联状态。
2024年6月18日,律师会见了何方美。她表示辉县市法院王法官多次让她认罪认罚。何方美非常担心孩子们的情况,认为孩子们现在需要家庭的照顾,希望自己能早点出去照顾孩子。
2024年7月26日律师会见了何方美,也和法院院长谈了话。
律师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三个幼童的母亲,你们这样做太残忍了,何方美泼墨辉县政府的行为虽然过激,但是,你们想想,孩子疫苗导致终身残疾,政府踢皮球这么多年不解决问题,哪个母亲会不心痛?
律师向法院建议判处何方美缓刑,他也会劝何方美认罪认罚。
2024年8月1日,何方美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向辉县市法院发函,指出辉县法院存在违法逮捕何方美、没有合法延期手续,超期羁押何方美等问题。作为三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何方美被辉县法院违法逮捕。
2024年8月8日,李新、何方美的朋友、孩子们的干爹孟晓东发微博喊话河南省新乡中院、辉县法院,质疑何方美案久押不判。
2024年10月,何方美在被超期羁押4年后,一审被法院判刑5年6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1日。
2025年1月23日,何方美案二审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中院以重婚罪可以公诉,以及何方美为疫苗致残女儿维权、泼墨政府是寻衅滋事的理由,维持了一审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判决。
2025年10月13日,李新服完五年刑期获释回家,其三个孩子也被送回,家属们得以和消失几年的孩子们团聚。
回家后的李新和孩子们的住处被安装了摄像头,李新暂时没有身份证和网络,平日活动也有专人跟踪。
2025年11月18日,李新前往新乡看守所首次会见了妻子何方美。
2025年12月18日,李新再次探望了看守所中的妻子何方美。此次李新和他的小姑一起会见了何方美。何方美的身体状况良好。
2026年2月7日,李新带孩子们到湖北省亲,上午见到亲人,下午就有居住地的“基层领导”上门查人口维稳,并电话询问,李新是否到达了湖北某地。
2026年3月18日,李新来到新乡看守所探望妻子何方美,工作人员告知,何方美前段时间已经送中牟县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2026年3月20日上午将近十一点的时候,李新在中牟县金龙路168号郑州女子监狱成功会见到了妻子何方美。监狱各方面条件都比看守所好,何方美精神状态也比看守所好多了。
2026年4月17日,李新前往会见妻子,得知何方美被转到洛阳女子监狱,而家属却未得到通知。郑州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说,给何方美调监的理由是监狱人太多。
2026年5月23日星期六
宋嘉鸿打官司被法官指责超出维权正当目的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黄浦区被拆迁户宋嘉鸿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瑜庭法官指责:从2007年起共打了130起官司(70起行政案子)“数量和频次”超过合理范围,打官司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目的,亦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并明确宋嘉鸿的诉求不予保护了,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宋嘉鸿依法维权简称“打官司”,其目的就是推动法制建设,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瑜庭法官借《行政裁定书》血口喷人指责宋嘉鸿“超出维权的正当目的”。
最近宋嘉鸿刚刚收到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6)沪03行终57号《行政裁定书》,其中第6页划红线的部分显示:“经核实检索,上诉人宋嘉鸿向各类行政机关提起多起投诉举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大量行政诉讼。
目前,各级法院自2007年起共受理宋嘉鸿涉诉案件130余件,涉及本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等,其中行政案件70余件,本市各级法院即受理60余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包括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因此提起的相关行政诉於的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为正常生活消费而维权的正当目的,亦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正当性,明显不具有可供保护的诉讼利益。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宋嘉鸿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宋嘉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宋嘉鸿称,“法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其裁判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冤假错案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大家如再不站起来维权,这个国家就要彻底完蛋了!
三中院陈瑜庭法官指责我:从2007年起共打了130起官司(70起行政案子)“数量和频次”超过合理范围,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目的,亦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并明确我的诉求不予保护了!字里行间这哪里是人民法官?我的上诉状触到了上海通信管理局造假的痛处,陈瑜庭法官跳出来维护旧体系厉害不厉害!”
宋嘉鸿表示:“我的第一起行政官司,诉请是确定拆迁协议违法,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潘家祥法官道理讲不过我,就将我无理由驱逐出法庭。明明是法官违法,上级法院不查,不监督,潘还连升三级。
法院腐败了,国家也没有希望了,这不是小事情!”
据悉,宋嘉鸿,男,80岁,退休人员,系(2025)沪0115行初596号案件原告。
早年因举报单位领导违法乱纪问题被打击报复诬陷为精神病人,多年来一直维权也没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如今信访失败了,但他依然没有停止维权,他公布了自己的信访“十二大诉求”,表示将会坚持维权到底。
1978年4月,宋嘉鸿从江西单位请事假回上海,主要任务是向中纪委反映厂党委与当地公安局私放及包庇奸淫幼女、破坏军婚、逼死人命与投毒诬告等重大案件,之后得到证实,上述案件与上海市公安局某些贪官为了既得利益赴江西插手有密切的关系。
而后,宋嘉鸿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医院为此隐瞒多年,当宋嘉鸿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公开说明理由时,医院的回答是以“尊重个人隐私权”为由,而否定了医院向病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宋嘉鸿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身份,曾在上海至北京之间奔波十多年,但是穷尽司法程序,也没有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宋嘉鸿曾多次为民请命,因其经常帮助访民写上访材料,故遭到当地政府的嫉恨。
近几年,宋嘉鸿因在网上发了《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共(七)期达到155例(内容持续更新中),其中内容网友均已看到,且国外网站均已转发。
全部内容特别对宾馆及农家乐的地址,宋嘉鸿和当事人均一一核实过,不存在什么差错。这说明宋嘉鸿公布的信息是属实的。
上海发生黑监牢案件以宋嘉鸿的经历这绝对是错误的,宋嘉鸿的把握力100%,只要网上有蛛丝马迹,宋嘉鸿将一追到底,并通过网络公诸于世,那怕是坐牢杀头也在所不辞。
宋嘉鸿本人也是黑监牢的受害者,他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揭露黑监牢,维护自身权利!
2025年5月13日,宋嘉鸿因在网上发布访民维权消息,又被上海佘山派出所警察上门谈话,要求其不要和境外联系。
宋嘉鸿表示自己在网上发的消息都是真实的,是经过了电话求证的,自己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2026年5月中旬,中美首脑在北京会晤。从5月13——14日,宋嘉鸿被佘山派出所警察三次上门警告,让他不要在网上发布维权消息。
宋嘉鸿依法维权简称“打官司”,其目的就是推动法制建设,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瑜庭法官借《行政裁定书》血口喷人指责宋嘉鸿“超出维权的正当目的”。
最近宋嘉鸿刚刚收到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6)沪03行终57号《行政裁定书》,其中第6页划红线的部分显示:“经核实检索,上诉人宋嘉鸿向各类行政机关提起多起投诉举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大量行政诉讼。
目前,各级法院自2007年起共受理宋嘉鸿涉诉案件130余件,涉及本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等,其中行政案件70余件,本市各级法院即受理60余件,涉及的行政机关包括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因此提起的相关行政诉於的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为正常生活消费而维权的正当目的,亦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正当性,明显不具有可供保护的诉讼利益。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宋嘉鸿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宋嘉鸿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宋嘉鸿称,“法官在不受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其裁判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冤假错案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大家如再不站起来维权,这个国家就要彻底完蛋了!
三中院陈瑜庭法官指责我:从2007年起共打了130起官司(70起行政案子)“数量和频次”超过合理范围,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目的,亦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并明确我的诉求不予保护了!字里行间这哪里是人民法官?我的上诉状触到了上海通信管理局造假的痛处,陈瑜庭法官跳出来维护旧体系厉害不厉害!”
宋嘉鸿表示:“我的第一起行政官司,诉请是确定拆迁协议违法,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潘家祥法官道理讲不过我,就将我无理由驱逐出法庭。明明是法官违法,上级法院不查,不监督,潘还连升三级。
法院腐败了,国家也没有希望了,这不是小事情!”
据悉,宋嘉鸿,男,80岁,退休人员,系(2025)沪0115行初596号案件原告。
早年因举报单位领导违法乱纪问题被打击报复诬陷为精神病人,多年来一直维权也没能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如今信访失败了,但他依然没有停止维权,他公布了自己的信访“十二大诉求”,表示将会坚持维权到底。
1978年4月,宋嘉鸿从江西单位请事假回上海,主要任务是向中纪委反映厂党委与当地公安局私放及包庇奸淫幼女、破坏军婚、逼死人命与投毒诬告等重大案件,之后得到证实,上述案件与上海市公安局某些贪官为了既得利益赴江西插手有密切的关系。
而后,宋嘉鸿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医院为此隐瞒多年,当宋嘉鸿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医院公开说明理由时,医院的回答是以“尊重个人隐私权”为由,而否定了医院向病人履行告知的义务。
宋嘉鸿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身份,曾在上海至北京之间奔波十多年,但是穷尽司法程序,也没有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宋嘉鸿曾多次为民请命,因其经常帮助访民写上访材料,故遭到当地政府的嫉恨。
近几年,宋嘉鸿因在网上发了《中国上海黑监牢名录》共(七)期达到155例(内容持续更新中),其中内容网友均已看到,且国外网站均已转发。
全部内容特别对宾馆及农家乐的地址,宋嘉鸿和当事人均一一核实过,不存在什么差错。这说明宋嘉鸿公布的信息是属实的。
上海发生黑监牢案件以宋嘉鸿的经历这绝对是错误的,宋嘉鸿的把握力100%,只要网上有蛛丝马迹,宋嘉鸿将一追到底,并通过网络公诸于世,那怕是坐牢杀头也在所不辞。
宋嘉鸿本人也是黑监牢的受害者,他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揭露黑监牢,维护自身权利!
2025年5月13日,宋嘉鸿因在网上发布访民维权消息,又被上海佘山派出所警察上门谈话,要求其不要和境外联系。
宋嘉鸿表示自己在网上发的消息都是真实的,是经过了电话求证的,自己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2026年5月中旬,中美首脑在北京会晤。从5月13——14日,宋嘉鸿被佘山派出所警察三次上门警告,让他不要在网上发布维权消息。
重庆知名打假人周开礼华丽转身执业“打政府的假”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3日消息】1970年出生的周开礼是重庆巴南人,是以周氏家族为团队,专业揭露食品安全问题的“职业打假人”。因此被官方媒体称为“重庆王海”,被司法机构赞誉为“中国民间食品打假第一人”。
2011年起,活跃在重庆沃尔玛商超、新世纪百货、永辉连锁、法国家乐福等商品零售业,周开礼多次以“食品瑕疵,比如营养标注不实、脂肪含量虚标、外包以假乱真、食品无证或QS缺失、卫生证过期、冒用地理标志”等问题,用精通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先后揭露起诉近百起食品案件,用“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一”等政策法规,获得调解赔偿并以此谋生。是全国职业打假最集中城市(占全国近60%案件)中的知名人物之一。他的行动对倒逼本地商超、食品生产企业,收紧标签审核、规范进货查验、提升标准、推动公民监督,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
2020年后周开礼的公开信息迅速减少,似乎是正在或者是已淡出公众视野。
其实不然。原来是周开礼从疫情之后到疫情解除之际,开始重新细思和定位,将关注的领域从商超百货,转向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假作为、慢作为等社会公共话题、热点问题,以及怎么收集挖掘,并参与到个体和群体公共权益维护。
从2023年疫情解除开始,到2025年年末,周开礼一共撰写各种投诉、申请政务公开,阐述对某些公共事件的态度和观点等文字,累计共有190多篇。主要涉及公共环境污染、公共医疗服务、公共热点话题,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国内网络关注的“被精神病人徐欣蕊”的敏感话题。
为了徐欣蕊的话题,周开礼向《邯郸日报社》《山西黄河新闻网》《山西省临汾日报新闻》《中新社(北京)国际传播》《上海新闻晨报传媒》《成都市成华区融媒体》《成都卫健委》《成都市德康医院》《成都市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二十多家政府媒体或者是政府法人或者是单位领导递交申请书,提议(1)查处被举报(被投诉)人(含相关第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2)责令被举报(被投诉)人分别在相应媒体平台上连续五天刊载道歉声明(文字内容不应少于500个汉字),公开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3)请求被举报(被投诉)人(含第三方)分别赔偿给举报(投诉)人0.10元(合计1.30元)的基本费。
周开礼指责或是批评这些媒体或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徐欣蕊“被精神病”的舆情事件发布或点评相关内容,可能涉嫌有“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欺骗公众、损害媒体公信力”,属于不合法不合规的侵权行为。
点名表达《今日头条》新闻媒体的内容应该“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国务院侨办主管的《中国新闻网》应该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其内容、质量、导向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管理。认为《中国新闻网》盲目采信身份不明的“成华区联合调查组”的《调查通报》的相关内容,作出的《成都通报》不属实。
除此之外,就徐欣蕊“被精神病”的真假,向《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发出质询。向《新京报微信公众号》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发布疑问。向《中原新闻官方》中原商报社提出核查信息。向《中国新闻社四川分社》就《官方通报女子疑因举报社区送精神病院》一文要求载明“来源和出处”。
最后对所谓的“四川成都成华区联合调查组”还有更多的质疑、建议和行政主体资格的合理怀疑内容,认为“被举报(被投诉)并不具备合法主体”的前置条件,要求依法向“举报人(投诉人)”说明澄清“在我国《诉讼法》《组织法》均没有“XXXX联合调查组”为主体的称谓。”涉嫌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自创模糊概念,属于“文革”时代砸烂“公检法”的野蛮产物非文明概念。
有关周开礼更多深入细致的大胆提议建议内容,本网今后将会根据事态的变化与形式的需要,再做评议和选择性点评传播,以满足读者对新鲜事物需求和公益权益责任的唤醒。
2011年起,活跃在重庆沃尔玛商超、新世纪百货、永辉连锁、法国家乐福等商品零售业,周开礼多次以“食品瑕疵,比如营养标注不实、脂肪含量虚标、外包以假乱真、食品无证或QS缺失、卫生证过期、冒用地理标志”等问题,用精通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先后揭露起诉近百起食品案件,用“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一”等政策法规,获得调解赔偿并以此谋生。是全国职业打假最集中城市(占全国近60%案件)中的知名人物之一。他的行动对倒逼本地商超、食品生产企业,收紧标签审核、规范进货查验、提升标准、推动公民监督,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
2020年后周开礼的公开信息迅速减少,似乎是正在或者是已淡出公众视野。
其实不然。原来是周开礼从疫情之后到疫情解除之际,开始重新细思和定位,将关注的领域从商超百货,转向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和假作为、慢作为等社会公共话题、热点问题,以及怎么收集挖掘,并参与到个体和群体公共权益维护。
从2023年疫情解除开始,到2025年年末,周开礼一共撰写各种投诉、申请政务公开,阐述对某些公共事件的态度和观点等文字,累计共有190多篇。主要涉及公共环境污染、公共医疗服务、公共热点话题,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国内网络关注的“被精神病人徐欣蕊”的敏感话题。
为了徐欣蕊的话题,周开礼向《邯郸日报社》《山西黄河新闻网》《山西省临汾日报新闻》《中新社(北京)国际传播》《上海新闻晨报传媒》《成都市成华区融媒体》《成都卫健委》《成都市德康医院》《成都市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二十多家政府媒体或者是政府法人或者是单位领导递交申请书,提议(1)查处被举报(被投诉)人(含相关第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2)责令被举报(被投诉)人分别在相应媒体平台上连续五天刊载道歉声明(文字内容不应少于500个汉字),公开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3)请求被举报(被投诉)人(含第三方)分别赔偿给举报(投诉)人0.10元(合计1.30元)的基本费。
周开礼指责或是批评这些媒体或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徐欣蕊“被精神病”的舆情事件发布或点评相关内容,可能涉嫌有“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欺骗公众、损害媒体公信力”,属于不合法不合规的侵权行为。
点名表达《今日头条》新闻媒体的内容应该“受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国务院侨办主管的《中国新闻网》应该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其内容、质量、导向和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管理。认为《中国新闻网》盲目采信身份不明的“成华区联合调查组”的《调查通报》的相关内容,作出的《成都通报》不属实。
除此之外,就徐欣蕊“被精神病”的真假,向《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发出质询。向《新京报微信公众号》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发布疑问。向《中原新闻官方》中原商报社提出核查信息。向《中国新闻社四川分社》就《官方通报女子疑因举报社区送精神病院》一文要求载明“来源和出处”。
最后对所谓的“四川成都成华区联合调查组”还有更多的质疑、建议和行政主体资格的合理怀疑内容,认为“被举报(被投诉)并不具备合法主体”的前置条件,要求依法向“举报人(投诉人)”说明澄清“在我国《诉讼法》《组织法》均没有“XXXX联合调查组”为主体的称谓。”涉嫌使用不合法不合规的自创模糊概念,属于“文革”时代砸烂“公检法”的野蛮产物非文明概念。
有关周开礼更多深入细致的大胆提议建议内容,本网今后将会根据事态的变化与形式的需要,再做评议和选择性点评传播,以满足读者对新鲜事物需求和公益权益责任的唤醒。
结婚申请困境公开后:520却不能说“我爱你”
5月16日晚,我把这将近一年来为和许志永申请结婚奔波的经历整理成文章,发在了美篇app上。为了让文章在平台能发布出去,只能写“许先生”。文章发出去之后,我的手机时不时能收到点赞和新增关注的通知。
“奶酪”是我家的猫咪
我去年开始了解结婚申请相关法规和案例的时候,找到的政策讲解、申请指南和报道,远比“配偶服刑期间如何离婚”的词条少得多。在服刑人员群体中,家庭破裂、配偶提出离婚是非常普遍的事。所以这些年各省监狱系统一直把服刑人员婚恋关怀作为亲情帮教的重要推动内容,媒体平台也愿意去深入报道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故事——因为难得。两个人都坚定地想在一起,这本身是监狱亲情帮教最希望促成的结果。可偏偏是这样的申请,卡了快一年没人管。
5月18日上午,我在美篇app上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说是齐鲁晚报的记者,看到了我的文章,想进行相关的报道,也是想一起促成事情妥善解决。
我没有马上回复。因为我目前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内,需要先确认接受采访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查询相关法规并咨询了律师,我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范围由《刑法》第五十四条限定,结婚是民事权利,就结婚申请的经历接受记者采访不属于政治性言论。确认没有法律障碍之后,我又简单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发现我之前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沟通时当场出示的那些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都有齐鲁晚报的独家报道——这家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跟踪报道山东省服刑人员的结婚故事。
于是我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对方马上发了记者证,我在中国记者网上输入编号进行了确认。下午两点半通了将近40分钟电话。对方很专业,按照报道服刑人员结婚经历的惯例(人物全是化名),没有过问我和许志永的个人信息,也完全不涉及具体案件,只是按照服刑人员婚姻登记这个主题的报道流程,了解服刑人员的具体罪名、刑期、入狱时间,我都如实回答。然后说看到我写的这篇文章,希望我能够讲述这一年结婚申请的更多细节经过,可以从我们如何开始商量结婚说起。
我说:2024年8月份我们可以通信,他在寄给我的第一封信里,就以书面很正式的向我求婚。而我那个时候因为抑郁症和身体问题,不再有兴趣规划未来的所有生活,对一切都没有期望。一直到2025年6月,我的身心状态好了很多,便在6月份的信里明确表达了和他的结婚意愿,并在信里告诉他,需要由他本人向鲁南监狱提出结婚申请,也可以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的会见。他在6月27日的回信中确认自己已经向监狱提交了这两个申请。8月份我也以结婚申请当事人的身份向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之后就一直在等待监狱的回复。期间我们在通信也多次问过对方是否有收到回复。直到今年春节,他在回信中说自己问了好几次,但都没有回复,还需要我找律师咨询一下如何推进。所以我才在3月底去鲁南监狱现场进行了沟通。之后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程序和现场沟通我在文章里写的很具体了。
最后我说:我发这篇文章,以及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一个事儿——结婚。对方很耐心听完我讲述的结婚申请经历,说会汇报,但无法给我什么保证。
打完电话后,我又仔细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在这个领域的报道。发现他们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在跟踪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事情,十几年下来报道了不少案例,有单独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也有特殊情况下协调多个部门才办成的。他们和山东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各地监狱都有长期的合作,报道对于服刑人员结婚程序的推动也各有侧重。比如:
2009年的聊城首例服刑人员登记结婚报道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2018年的鲁北监狱集体婚礼报道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
2013年的烟台“戴着手铐去领结婚证”报道,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2023年齐州监狱通过远程视频帮服刑人员完成结婚登记,还拍了特殊的结婚照,齐鲁壹点发布后成为多地监狱借鉴的范本。
而且齐鲁晚报和山东省司法厅在2019年就成立了全媒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还通过平台为服刑人员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看到这些的时候,我内心又多了几分期待,一家和山东省司法系统合作这么密切的官方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关注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权利落实问题,如果能被他们关注到,我们的困境也许真的能有些改变。
5月20日下午,本来打算给许志永写封520专属信。结果跳出美篇app的系统通知,我打开后看到两条:
“你的文章《我们的结婚申请程序,近一年走到哪里了》中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已被禁止公开。”
“你的帐号涉嫌违反平台规定,已被禁言30天,处罚结束时间:2026年6月19日。”
文章变成“仅自己可见”模式,阅读量停留在1.8万。
我马上在平台提交了对文章处理结果的申诉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16日发布的文章,记录了本人作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依法向监狱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婚申请、询问处理进度的完整经历。文章内容系本人亲身经历的真实记录,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谣言。
现就文章被认定“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并禁止公开一事,提出以下申诉:
一、文章不违反平台《内容管理规范》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文章内容为本人依法行使婚姻权利过程中的事实记录,不涉及时政有害信息中列举的任何情形,未煽动抗拒或破坏法律实施,未危害国家安全,未煽动非法集会或扰乱社会秩序。文章同样不涉及色情低俗、攻击谩骂、侵权盗用、保健医疗、诱导分享、引人不适等任何被禁止的内容类别。
关于“无资质发布专业领域内容”一项,文章是本人作为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陈述,不属于“时政类新闻信息”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婚姻登记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本人记录自己的结婚申请经历不构成新闻报道。
二、文章自5月16日发布至5月20日被禁止公开,已经在平台正常展示四天,累计阅读量达到1.8万。如果文章内容确实违反平台规范,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应在发布时或发布后短时间内予以识别,而非在文章已经广泛传播四天之后突然认定违规。这一时间差难以用常规的内容审核来解释。
三、文章发布期间,齐鲁晚报通过本文主动联系本人,就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困境进行了采访了解。一家具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官方媒体主动联系作者,本身说明了文章内容的合法性。
四、请平台明确告知本文具体违反了《内容管理规范》中的哪一条规定,以及认定依据。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处置时应当说明理由。笼统标注“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不构成充分的理由说明。 本人保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花1个小时写好的申诉理由,在平台提交后不到1分钟,系统弹出通知:文章未达到公开要求。要不是我在提交后立刻截图了“作品审核”页面,可能就直接出结果了。这惊人的审核速度显然不是人工渠道,说明我的账号本身已经被标记了,无论如何申诉都会被平台自动驳回。
忙了一下午,也没有心情写信了。520,连在网上记录一下“我们这么努力为什么还结不了婚”都不被允许。
想起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分享“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催账…”,不只是共情,简直是升级版的难度,“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和正在服刑的男友申请结婚…”——走一步被堵一步,写着那些没有回复的法律文件,被当成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还好仍然可以一边抑郁一边继续,还好有这么多亲友的鼓励,如果明天再多坚持一步,我要为明天的我们骄傲。
“奶酪”是我家的猫咪
我去年开始了解结婚申请相关法规和案例的时候,找到的政策讲解、申请指南和报道,远比“配偶服刑期间如何离婚”的词条少得多。在服刑人员群体中,家庭破裂、配偶提出离婚是非常普遍的事。所以这些年各省监狱系统一直把服刑人员婚恋关怀作为亲情帮教的重要推动内容,媒体平台也愿意去深入报道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的故事——因为难得。两个人都坚定地想在一起,这本身是监狱亲情帮教最希望促成的结果。可偏偏是这样的申请,卡了快一年没人管。
5月18日上午,我在美篇app上收到一条私信,对方说是齐鲁晚报的记者,看到了我的文章,想进行相关的报道,也是想一起促成事情妥善解决。
我没有马上回复。因为我目前还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内,需要先确认接受采访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查询相关法规并咨询了律师,我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范围由《刑法》第五十四条限定,结婚是民事权利,就结婚申请的经历接受记者采访不属于政治性言论。确认没有法律障碍之后,我又简单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发现我之前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沟通时当场出示的那些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都有齐鲁晚报的独家报道——这家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跟踪报道山东省服刑人员的结婚故事。
于是我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对方马上发了记者证,我在中国记者网上输入编号进行了确认。下午两点半通了将近40分钟电话。对方很专业,按照报道服刑人员结婚经历的惯例(人物全是化名),没有过问我和许志永的个人信息,也完全不涉及具体案件,只是按照服刑人员婚姻登记这个主题的报道流程,了解服刑人员的具体罪名、刑期、入狱时间,我都如实回答。然后说看到我写的这篇文章,希望我能够讲述这一年结婚申请的更多细节经过,可以从我们如何开始商量结婚说起。
我说:2024年8月份我们可以通信,他在寄给我的第一封信里,就以书面很正式的向我求婚。而我那个时候因为抑郁症和身体问题,不再有兴趣规划未来的所有生活,对一切都没有期望。一直到2025年6月,我的身心状态好了很多,便在6月份的信里明确表达了和他的结婚意愿,并在信里告诉他,需要由他本人向鲁南监狱提出结婚申请,也可以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的会见。他在6月27日的回信中确认自己已经向监狱提交了这两个申请。8月份我也以结婚申请当事人的身份向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之后就一直在等待监狱的回复。期间我们在通信也多次问过对方是否有收到回复。直到今年春节,他在回信中说自己问了好几次,但都没有回复,还需要我找律师咨询一下如何推进。所以我才在3月底去鲁南监狱现场进行了沟通。之后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程序和现场沟通我在文章里写的很具体了。
最后我说:我发这篇文章,以及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一个事儿——结婚。对方很耐心听完我讲述的结婚申请经历,说会汇报,但无法给我什么保证。
打完电话后,我又仔细查了一下齐鲁晚报在这个领域的报道。发现他们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在跟踪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事情,十几年下来报道了不少案例,有单独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也有特殊情况下协调多个部门才办成的。他们和山东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各地监狱都有长期的合作,报道对于服刑人员结婚程序的推动也各有侧重。比如:
2009年的聊城首例服刑人员登记结婚报道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2018年的鲁北监狱集体婚礼报道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
2013年的烟台“戴着手铐去领结婚证”报道,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2023年齐州监狱通过远程视频帮服刑人员完成结婚登记,还拍了特殊的结婚照,齐鲁壹点发布后成为多地监狱借鉴的范本。
而且齐鲁晚报和山东省司法厅在2019年就成立了全媒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还通过平台为服刑人员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看到这些的时候,我内心又多了几分期待,一家和山东省司法系统合作这么密切的官方媒体,十几年来一直在关注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权利落实问题,如果能被他们关注到,我们的困境也许真的能有些改变。
5月20日下午,本来打算给许志永写封520专属信。结果跳出美篇app的系统通知,我打开后看到两条:
“你的文章《我们的结婚申请程序,近一年走到哪里了》中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已被禁止公开。”
“你的帐号涉嫌违反平台规定,已被禁言30天,处罚结束时间:2026年6月19日。”
文章变成“仅自己可见”模式,阅读量停留在1.8万。
我马上在平台提交了对文章处理结果的申诉理由:
本人于2026年5月16日发布的文章,记录了本人作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申请的当事人,依法向监狱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婚申请、询问处理进度的完整经历。文章内容系本人亲身经历的真实记录,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谣言。
现就文章被认定“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并禁止公开一事,提出以下申诉:
一、文章不违反平台《内容管理规范》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文章内容为本人依法行使婚姻权利过程中的事实记录,不涉及时政有害信息中列举的任何情形,未煽动抗拒或破坏法律实施,未危害国家安全,未煽动非法集会或扰乱社会秩序。文章同样不涉及色情低俗、攻击谩骂、侵权盗用、保健医疗、诱导分享、引人不适等任何被禁止的内容类别。
关于“无资质发布专业领域内容”一项,文章是本人作为当事人对自身经历的陈述,不属于“时政类新闻信息”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婚姻登记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本人记录自己的结婚申请经历不构成新闻报道。
二、文章自5月16日发布至5月20日被禁止公开,已经在平台正常展示四天,累计阅读量达到1.8万。如果文章内容确实违反平台规范,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应在发布时或发布后短时间内予以识别,而非在文章已经广泛传播四天之后突然认定违规。这一时间差难以用常规的内容审核来解释。
三、文章发布期间,齐鲁晚报通过本文主动联系本人,就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困境进行了采访了解。一家具有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官方媒体主动联系作者,本身说明了文章内容的合法性。
四、请平台明确告知本文具体违反了《内容管理规范》中的哪一条规定,以及认定依据。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平台对用户内容进行处置时应当说明理由。笼统标注“含有不适宜展示内容”不构成充分的理由说明。 本人保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花1个小时写好的申诉理由,在平台提交后不到1分钟,系统弹出通知:文章未达到公开要求。要不是我在提交后立刻截图了“作品审核”页面,可能就直接出结果了。这惊人的审核速度显然不是人工渠道,说明我的账号本身已经被标记了,无论如何申诉都会被平台自动驳回。
忙了一下午,也没有心情写信了。520,连在网上记录一下“我们这么努力为什么还结不了婚”都不被允许。
想起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分享“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催账…”,不只是共情,简直是升级版的难度,“让一个抑郁的朋友去和正在服刑的男友申请结婚…”——走一步被堵一步,写着那些没有回复的法律文件,被当成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还好仍然可以一边抑郁一边继续,还好有这么多亲友的鼓励,如果明天再多坚持一步,我要为明天的我们骄傲。
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中国老人由“政府来养老”到“互助养老”的变换悲剧
(编者按:4月29日有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层面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定义,提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目标。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中共几十年来对中国民众养老作出过一系列变换不定而自我否定的承诺,由上世纪80年代的“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到90年代“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再到2000年的“养老不能靠政府”,再到2010年“延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到2020年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直至现在2026年推出“邻里互助养老”,由此可见中共当局不断欺骗民众,推卸养老责任,直至完全甩给民众自己。充分显示出中共极权集团的掠民奴民本性。)
一、中共11部门联合下文推互助养老
记者4月29日从民政部获悉,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层面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定义,提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目标。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意见回答了“谁来服务”“服务什么”的问题,要求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提出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等。
互助养老“在哪服务”?意见要求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提出对已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支持立足现有设施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不搞重复建设;对还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强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
意见还要求强化要素支持保障,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二、中共推动的所谓互助性养老名词
简单说,就是通过邻里或村社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
三、互助养老核心运作模式
这种养老方式的核心在于“低龄助高龄”、“时间储蓄”与“邻里守望”。
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最新指导意见,国家正积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互助性养老的规范化发展。相关建设细节如下:
一方面,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3亿,占总人口的23%,老年人口数量越来越庞大。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养老人才缺乏。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为例,由国内多所高校参与完成的《2025养老护理员职业现状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持证养老护理员未来5年缺口预计超过500万。
这种养老供需矛盾,显而易见,且日益突出。
六、互助养老就是推卸政府责任
实质性转嫁养老负担
许多观察人士和学者认为,在地方财政面临压力、专业照护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力推行此类模式具有明显的“低成本”特征。
隐性转嫁风险:将沉重的养老照护压力从国家责任下放至社区与民间,把本应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延后、下放、隐形化”。
忽视结构性矛盾:中国老龄化呈现“未富先老”与城乡福利差距巨大的特点,单靠邻里人情和“小老照顾大老”难以应对长期的失能与重度照护危机。
七、无论政策初衷如何,该模式在实际落地中均面临普遍难题:
农村空心化:劳动力外流导致广大农村存在“有人口无年轻人”的结构性困境,低龄老人自身也面临健康和经济问题。
缺乏制度保障:在缺乏专业训练、稳定财政补贴与法律支撑的条件下,仅凭道德和善意很难支撑高强度的长期照护需求。
总体而言,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让民间社会和老龄群体内部消化危机、逃避政府主责的行为;而官方则将其视为应对当前宏大老龄化规模的必要补充机制。有关此项政策的更多背景可参考中国政府网的官方文件。
八、中共养老宣传语变迁(1980年-2026年)
政通人和:没什么意义,徒增笑料罢了。这个必须依附于宗法制和宗族社会的基础,现在你会去帮助自己邻居吗?我连我现在的邻居是谁都不知道。只能说明,现在那些人有都不靠谱,连基本认知都没有了
MrWang:35岁的低龄健康老人
快快快:干脆让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去养老吧,分一部分养老金给大学生
鬼火渊:35岁的老汉多的是[吃瓜]
唐茗夕:[为难]看到你这给我看笑了,低龄健康老人,怕不是想让没有退休金的去照顾有退休金的
是菠萝不是凤梨:不能年轻的时候讲究原子化,老了又宗族化[滑稽]哪有既要又要还要的事啊
@kmkwong政府不管了!叫老人們自己顧自己
@colskisabastian1458:在这片土地,公共得东西=抢劫。公社食堂还没走远。
@景旖旎:让政府解释解释,什么叫“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现在是希望“只剩一个好,牛马做到老”。
@ewyingzi8521:互助养老愧这帮孙子想得出来。我算是看出来了,凡是民生的事他们是不会兜底的,只想甩锅。
@mrmars-k1g:什什狗屁积分,政府就在瞎忽悠。放在正常国家就不要什么挣积分,社会支持很多的好吧,公益性质的组织非常多,政府帮不到的地方公益组织正好补上。中国政府把所有公益组织搞没了,现在让你们一大把年纪的人挣积分来养老啊
@yshan9527:天朝政府永远都是轻装上阵,脏活累活交给民间
@ByunghoYooS: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啊你们都不生了那你们自己养吧
@eric2-wb:不要緊!等我們老了,那屆狗比早就人亡政息了。這個政策就像新冠清零一樣,就算落實了,也必定爛尾。
@cat130788:想起80年代的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又忽悠了一代人了。哈哈哈
@DT_us:共产党当年不是说国家来养老吗?又跟放屁一样,唉……
@宋子杰-m8j:碰到这种不要脸的政府有什么办法呢?
@limeiliu392:什么样的白痴脑袋才能想出来这种互助养老的模式,竟然被采纳,拍大腿都能想到这是不可能成行和持续发展的!
@JOY-t-v1d:說白了政府不負責任要大家自救
@colskisabastian1458:它们说的话就别浪费时间看了,养老保险都养不了老,你还信它们说的话
@colskisabastian1458:人家出政策的人只是在完成KPI,看我又在工作,我做事了,至于实际不实际不重要。
@yhhuang1829:白话就是,你现在得交养老金养我,可你老了,就认命靠自己靠邻居,赢麻了,真的赢麻了!
@Vansols:一句话总结:拿钱的时候想到老百姓,分钱的时候可从来没想到过。
@蔡徐坤-x2u:表面是养老金,实则是拿市场蛋糕来补贴体制内,所谓给自己人的蛋糕。
@zejiangyu2241:体制外补贴体制内,农村补贴城市,年轻人补贴老年人,现状是年轻人不生了老年化越来越严重!
@georgewang1962:要说无耻,中共说是第二,没人敢说是第一
@Zalman-i8y:民生问题,社会问题一塌糊涂,执政能力可见一斑,还不让人揭露抱怨
@王博1314:它们真不要脸,毫无信用
@mmvv108:中共是个吃人政权,如果你困难无力缴纳15年社保的话,它就会把你以前所缴的费用全吞食去,你越穷越要把你的血汗钱抢去,或至少损失一大半血汗钱,中共人社部这做等同于食人不吐骨的行为呀!从政策上吃人,一个政策上的规定就把你的养老钱血汗钱抢光了。
@minglongyan5624:互助养老不可能推行。自己孩子还指望不上,何况邻居。你帮了别人,别人不一定会帮你。养老院开展十几年,出理的问题很多,打老人骂老人,中不吃住不好,已经是日常。现在人们道德下降,自己儿女养你,时间长了都烦,何况别人。自生自灭吧。
@睁眼看世界吧:开始赖账了,不过也不奇怪,它们总是随机应变
@DaisyOo-f4w:这个互助养老的时间银行就是个骗局,跟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一样。以后的宣传口号会是,安乐死最光荣
@刀剑纵横:意思是伟大的政府不管了韭菜你们自己看着办
@hongqianshao2810:中国有老人局吗?互助养老是把国家把养老的责任推给老人自己。国家不管老人了。互助组?
@YingboHe:中共所有的改革都是半吊子只要一触即中共一党专政就完蛋改来改去都是各种畸形中国特色中国就是个封建社会。这个视频开始到现在十几年了也没改出个东西还越来越差了
@jianhui2053:做坏事,面面俱到,做好事,漏洞百出
@TAI8-WAN9-HOT6-CAT4:如果这时候还信共产党,那就是死有余辜了
@FrankXie-m8p:中国,特别是官方和半官方常常把欧洲福利制度拖累欧洲经济放在嘴边,而同时大多数普通国内民众也十分赞成,可是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国家发展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船尖利炮?是为了政府官员在国际舞台咄咄逼人展现大国风采?这是不对的,国家的发展本就应该本着让国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少有可学,如果因为这个导致经济发展不那么快,那就慢一点,即便有些波折也很快能回到正确的道路上~但是,打着为了你好的名义让你缩紧裤腰带,恨不得一年造两个航母~上世纪的斯大林,希特勒,以及两个太阳都是这样的存在
@profoundmemory:共产党所有政策都是毁灭性的,需要后面人擦屁股。
@sensez4833:中共从来都是欺骗民众的,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所以,永远不要相信中共!
@支持川普:不要脸的政府。黑人留学一人十几万,对非洲债务,大笔一挥全免。公务员的退休金是农民的几十倍,在台湾,完全不是这个德行。
@Stop-s3m:中国改天出个新名词叫「恶意养老」你都别意外
@赤空痕:最早,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再来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后来养老不能靠政府,又见养老是子女的责任,不能推给政府,现在全面互助养老,你品,你细品,真是啥都要,就是不要脸。
@user-zu8jl4ol9p:未来半个世纪都被掏空了,中国的财政已经事实上破产了,现在全靠凭空印钱+加税+时不时共产民营企业苟延残喘,崩溃随时会发生。
@junhe-b6d:意思就是别想让我帮你们,你们自生自灭!
@袁仁桂:就是養老金沒了要依靠隔壁鄰居互相救助了!政府沒錢了!
@Chill嘻郞:又在口号画大饼了,而且还是用心努力的画大饼
@lingsun4930:一个独立执政党,今天定明天改,明天改了后天定,从49年至今,改了定,定了改,翻了糊,糊了翻。折腾来折腾去,买着不买卖着不卖,时间长了就像听鬼话,要脸不要脸?丢人不丢人?究竟行不行?不行就崴开。
@MysticPathfinder33:过河拆桥的生育,养老政策。哄着你晚生晚育只生一个养老老国家,现在哄着你多生多育能长寿互助养老,结果这两代人就卡在了独生子女+多生多育+至少4个父母,这真的是没有吧这两三代人当人看啊。
@mingohsu3294:意思是官府钱没有死路一条自己找活路不要悪意找政府麻烦
@frankyoung5675:一个专门推动底层互害的党,现在又要底层互助,可能吗?我看应该让非洲人给中国人养老,因为政府的钱都撒向非洲了啊。
@音乐熊:政府各韭菜你一辈子,却把养老甩锅人民要互助?体制内的退休人员却被政府照顾的好好的,每月上万退休金可滋润了?
@pansychung5170:实施一胎化的时候「老了政府养」喊得嘎嘎响,现在又要把老人推给别人!这就是中共的嘴脸!真的只会永远说官话、套话、废话、空话、屁话、谎话、鬼话。
@csqwaini:共匪的话能信母猪都能上树
@qfz1183587:无耻至极!自己互助养老还用你逼逼?本来这是国家的责任,共匪一直说是人民的儿子,现在露原形了
@wangxiaohei3:社保池子里没钱了,它又不能直接说,它们也知道80、90人口数量多,这批被忽悠长大的牛马要知道自己辛苦干了半辈子,到退休时没有退休金可领,是什么后果。
@YuZhao22101:各种养老模式,说的天花乱坠,就是他们没责任,没义务
@ImxOr5Z3hrnJPQP:百年前的广东自梳女养老模式,又重见天日了,百年未有之大退步
@verklong:接下来就是。再老也要养政府
@gw11123:中国政府除了浪费钱和贪污,啥都不会
详情请参看:
1、民政部等11部门出台《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意见》,有何意义?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32768992025236220
2、事关3.23亿老人!这种养老方式在全国首次推行
http://www.zj.xinhuanet.com/20260509/4803a2f4ea3041f29136644e6522dbd2/c.html
3、我国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目标
https://www.news.cn/20260429/bb5a549a10a44b3f9be22624ddce9852/c.html
4、炸裂!中国民政部推互助养老引网友嘲讽!
https://x.com/HONGFFU/status/2056848903400517849
5、重磅!民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互助养老来了,以后没人给你兜底了!
https://youtu.be/ZR1z0Ayp04U
6、中国进入3亿老人时代靠邻居“互助养老”,我沉默了
https://youtu.be/c2XL-nJlYfw
7、互助性养老服务
https://baike.baidu.com/item/互助性养老服务/67729804
8、中共推服务性养老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PAlg94cPolk
9、农村养老新解法: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6/05/16/socialnews-265814.html
一、中共11部门联合下文推互助养老
记者4月29日从民政部获悉,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层面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定义,提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目标。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
意见回答了“谁来服务”“服务什么”的问题,要求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提出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急等服务;提出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等。
互助养老“在哪服务”?意见要求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提出对已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支持立足现有设施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不搞重复建设;对还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强调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
意见还要求强化要素支持保障,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二、中共推动的所谓互助性养老名词
简单说,就是通过邻里或村社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
三、互助养老核心运作模式
这种养老方式的核心在于“低龄助高龄”、“时间储蓄”与“邻里守望”。
- 低龄健康老人参与:身体条件较好的低龄老人(如60-70岁)为高龄、独居或失能老人提供日常照料。
- 时间银行(互助储蓄):参与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会被记录下来,存入“时间银行”。当这些志愿者自己年迈需要帮助时,可以提取这些时间,兑换同等时长的服务或其他权益。
- 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日常探访、代买物品、精神慰藉、协助就医以及互助助餐等。
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最新指导意见,国家正积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互助性养老的规范化发展。相关建设细节如下:
- 发展目标: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
- 官方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服务积分互认、保险保障等机制,让好人有好报,保障互助双方的安全与权益。
- 各地试点:很多城市(如杭州等地)已将“邻里互助养老”列入重点任务,开展了送餐、理发等实实在在的低偿服务试点。
一方面,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3亿,占总人口的23%,老年人口数量越来越庞大。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养老人才缺乏。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为例,由国内多所高校参与完成的《2025养老护理员职业现状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持证养老护理员未来5年缺口预计超过500万。
这种养老供需矛盾,显而易见,且日益突出。
六、互助养老就是推卸政府责任
实质性转嫁养老负担
许多观察人士和学者认为,在地方财政面临压力、专业照护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力推行此类模式具有明显的“低成本”特征。
隐性转嫁风险:将沉重的养老照护压力从国家责任下放至社区与民间,把本应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延后、下放、隐形化”。
忽视结构性矛盾:中国老龄化呈现“未富先老”与城乡福利差距巨大的特点,单靠邻里人情和“小老照顾大老”难以应对长期的失能与重度照护危机。
七、无论政策初衷如何,该模式在实际落地中均面临普遍难题:
农村空心化:劳动力外流导致广大农村存在“有人口无年轻人”的结构性困境,低龄老人自身也面临健康和经济问题。
缺乏制度保障:在缺乏专业训练、稳定财政补贴与法律支撑的条件下,仅凭道德和善意很难支撑高强度的长期照护需求。
总体而言,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让民间社会和老龄群体内部消化危机、逃避政府主责的行为;而官方则将其视为应对当前宏大老龄化规模的必要补充机制。有关此项政策的更多背景可参考中国政府网的官方文件。
八、中共养老宣传语变迁(1980年-2026年)
- 1980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
- 1990年: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
- 2000年:养老不能靠政府(交社保
- 2010年:延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
- 2020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
- 2026年:邻里互助养老
政通人和:没什么意义,徒增笑料罢了。这个必须依附于宗法制和宗族社会的基础,现在你会去帮助自己邻居吗?我连我现在的邻居是谁都不知道。只能说明,现在那些人有都不靠谱,连基本认知都没有了
MrWang:35岁的低龄健康老人
快快快:干脆让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去养老吧,分一部分养老金给大学生
鬼火渊:35岁的老汉多的是[吃瓜]
唐茗夕:[为难]看到你这给我看笑了,低龄健康老人,怕不是想让没有退休金的去照顾有退休金的
是菠萝不是凤梨:不能年轻的时候讲究原子化,老了又宗族化[滑稽]哪有既要又要还要的事啊
@kmkwong政府不管了!叫老人們自己顧自己
@colskisabastian1458:在这片土地,公共得东西=抢劫。公社食堂还没走远。
@景旖旎:让政府解释解释,什么叫“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现在是希望“只剩一个好,牛马做到老”。
@ewyingzi8521:互助养老愧这帮孙子想得出来。我算是看出来了,凡是民生的事他们是不会兜底的,只想甩锅。
@mrmars-k1g:什什狗屁积分,政府就在瞎忽悠。放在正常国家就不要什么挣积分,社会支持很多的好吧,公益性质的组织非常多,政府帮不到的地方公益组织正好补上。中国政府把所有公益组织搞没了,现在让你们一大把年纪的人挣积分来养老啊
@yshan9527:天朝政府永远都是轻装上阵,脏活累活交给民间
@ByunghoYooS: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啊你们都不生了那你们自己养吧
@eric2-wb:不要緊!等我們老了,那屆狗比早就人亡政息了。這個政策就像新冠清零一樣,就算落實了,也必定爛尾。
@cat130788:想起80年代的只生一個好,政府來養老。又忽悠了一代人了。哈哈哈
@DT_us:共产党当年不是说国家来养老吗?又跟放屁一样,唉……
@宋子杰-m8j:碰到这种不要脸的政府有什么办法呢?
@limeiliu392:什么样的白痴脑袋才能想出来这种互助养老的模式,竟然被采纳,拍大腿都能想到这是不可能成行和持续发展的!
@JOY-t-v1d:說白了政府不負責任要大家自救
@colskisabastian1458:它们说的话就别浪费时间看了,养老保险都养不了老,你还信它们说的话
@colskisabastian1458:人家出政策的人只是在完成KPI,看我又在工作,我做事了,至于实际不实际不重要。
@yhhuang1829:白话就是,你现在得交养老金养我,可你老了,就认命靠自己靠邻居,赢麻了,真的赢麻了!
@Vansols:一句话总结:拿钱的时候想到老百姓,分钱的时候可从来没想到过。
@蔡徐坤-x2u:表面是养老金,实则是拿市场蛋糕来补贴体制内,所谓给自己人的蛋糕。
@zejiangyu2241:体制外补贴体制内,农村补贴城市,年轻人补贴老年人,现状是年轻人不生了老年化越来越严重!
@georgewang1962:要说无耻,中共说是第二,没人敢说是第一
@Zalman-i8y:民生问题,社会问题一塌糊涂,执政能力可见一斑,还不让人揭露抱怨
@王博1314:它们真不要脸,毫无信用
@mmvv108:中共是个吃人政权,如果你困难无力缴纳15年社保的话,它就会把你以前所缴的费用全吞食去,你越穷越要把你的血汗钱抢去,或至少损失一大半血汗钱,中共人社部这做等同于食人不吐骨的行为呀!从政策上吃人,一个政策上的规定就把你的养老钱血汗钱抢光了。
@minglongyan5624:互助养老不可能推行。自己孩子还指望不上,何况邻居。你帮了别人,别人不一定会帮你。养老院开展十几年,出理的问题很多,打老人骂老人,中不吃住不好,已经是日常。现在人们道德下降,自己儿女养你,时间长了都烦,何况别人。自生自灭吧。
@睁眼看世界吧:开始赖账了,不过也不奇怪,它们总是随机应变
@DaisyOo-f4w:这个互助养老的时间银行就是个骗局,跟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一样。以后的宣传口号会是,安乐死最光荣
@刀剑纵横:意思是伟大的政府不管了韭菜你们自己看着办
@hongqianshao2810:中国有老人局吗?互助养老是把国家把养老的责任推给老人自己。国家不管老人了。互助组?
@YingboHe:中共所有的改革都是半吊子只要一触即中共一党专政就完蛋改来改去都是各种畸形中国特色中国就是个封建社会。这个视频开始到现在十几年了也没改出个东西还越来越差了
@jianhui2053:做坏事,面面俱到,做好事,漏洞百出
@TAI8-WAN9-HOT6-CAT4:如果这时候还信共产党,那就是死有余辜了
@FrankXie-m8p:中国,特别是官方和半官方常常把欧洲福利制度拖累欧洲经济放在嘴边,而同时大多数普通国内民众也十分赞成,可是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国家发展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船尖利炮?是为了政府官员在国际舞台咄咄逼人展现大国风采?这是不对的,国家的发展本就应该本着让国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少有可学,如果因为这个导致经济发展不那么快,那就慢一点,即便有些波折也很快能回到正确的道路上~但是,打着为了你好的名义让你缩紧裤腰带,恨不得一年造两个航母~上世纪的斯大林,希特勒,以及两个太阳都是这样的存在
@profoundmemory:共产党所有政策都是毁灭性的,需要后面人擦屁股。
@sensez4833:中共从来都是欺骗民众的,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所以,永远不要相信中共!
@支持川普:不要脸的政府。黑人留学一人十几万,对非洲债务,大笔一挥全免。公务员的退休金是农民的几十倍,在台湾,完全不是这个德行。
@Stop-s3m:中国改天出个新名词叫「恶意养老」你都别意外
@赤空痕:最早,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再来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后来养老不能靠政府,又见养老是子女的责任,不能推给政府,现在全面互助养老,你品,你细品,真是啥都要,就是不要脸。
@user-zu8jl4ol9p:未来半个世纪都被掏空了,中国的财政已经事实上破产了,现在全靠凭空印钱+加税+时不时共产民营企业苟延残喘,崩溃随时会发生。
@junhe-b6d:意思就是别想让我帮你们,你们自生自灭!
@袁仁桂:就是養老金沒了要依靠隔壁鄰居互相救助了!政府沒錢了!
@Chill嘻郞:又在口号画大饼了,而且还是用心努力的画大饼
@lingsun4930:一个独立执政党,今天定明天改,明天改了后天定,从49年至今,改了定,定了改,翻了糊,糊了翻。折腾来折腾去,买着不买卖着不卖,时间长了就像听鬼话,要脸不要脸?丢人不丢人?究竟行不行?不行就崴开。
@MysticPathfinder33:过河拆桥的生育,养老政策。哄着你晚生晚育只生一个养老老国家,现在哄着你多生多育能长寿互助养老,结果这两代人就卡在了独生子女+多生多育+至少4个父母,这真的是没有吧这两三代人当人看啊。
@mingohsu3294:意思是官府钱没有死路一条自己找活路不要悪意找政府麻烦
@frankyoung5675:一个专门推动底层互害的党,现在又要底层互助,可能吗?我看应该让非洲人给中国人养老,因为政府的钱都撒向非洲了啊。
@音乐熊:政府各韭菜你一辈子,却把养老甩锅人民要互助?体制内的退休人员却被政府照顾的好好的,每月上万退休金可滋润了?
@pansychung5170:实施一胎化的时候「老了政府养」喊得嘎嘎响,现在又要把老人推给别人!这就是中共的嘴脸!真的只会永远说官话、套话、废话、空话、屁话、谎话、鬼话。
@csqwaini:共匪的话能信母猪都能上树
@qfz1183587:无耻至极!自己互助养老还用你逼逼?本来这是国家的责任,共匪一直说是人民的儿子,现在露原形了
@wangxiaohei3:社保池子里没钱了,它又不能直接说,它们也知道80、90人口数量多,这批被忽悠长大的牛马要知道自己辛苦干了半辈子,到退休时没有退休金可领,是什么后果。
@YuZhao22101:各种养老模式,说的天花乱坠,就是他们没责任,没义务
@ImxOr5Z3hrnJPQP:百年前的广东自梳女养老模式,又重见天日了,百年未有之大退步
@verklong:接下来就是。再老也要养政府
@gw11123:中国政府除了浪费钱和贪污,啥都不会
详情请参看:
1、民政部等11部门出台《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意见》,有何意义?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32768992025236220
2、事关3.23亿老人!这种养老方式在全国首次推行
http://www.zj.xinhuanet.com/20260509/4803a2f4ea3041f29136644e6522dbd2/c.html
3、我国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目标
https://www.news.cn/20260429/bb5a549a10a44b3f9be22624ddce9852/c.html
4、炸裂!中国民政部推互助养老引网友嘲讽!
https://x.com/HONGFFU/status/2056848903400517849
5、重磅!民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互助养老来了,以后没人给你兜底了!
https://youtu.be/ZR1z0Ayp04U
6、中国进入3亿老人时代靠邻居“互助养老”,我沉默了
https://youtu.be/c2XL-nJlYfw
7、互助性养老服务
https://baike.baidu.com/item/互助性养老服务/67729804
8、中共推服务性养老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PAlg94cPolk
9、农村养老新解法: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6/05/16/socialnews-265814.html
全村62人患癌多名村民发声质疑污染
武汉新洲区黄土坡村585名村民中62人患癌的异常数据引发全国关注,污染疑云与监管争议背后,村民苦等四年只求“病从何来”的答案。“不要赔偿,只要权威部门说清病和污染的关系”——徐文阶的诉求代表全村心声。新洲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暴雨后取样被稀释的出水口,回避污染源进水口;工作人员被录音要求工厂“生产完再停产”,疑通风报信。这起事件暴露出的,不仅仅是一个村庄的悲剧,更是一张横跨近四十年、层层失守的监管网络。当“暴雨天取样”成为一种敷衍,当“通风报信”成为一种默契,当“不归我管”成为一种推诿,村民的生命权就在这些“合理”的程序空转中被一点点耗尽。正如一位网友所说:585人中的62人,不只是一个冰冷的数字,那是62个家庭的天塌了。每一次丑闻曝光,总能牵动大众的心,短暂引发社会焦虑与热议,热度褪去后却少有人真正深思:环境毒素正在全方位侵蚀人体健康,而我们身体抵御外界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早已悄悄失守。
事件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黄土坡村户籍人口585人,2015年以来新增癌症与白血病患者34人(19人去世),累计确诊达62人,多为50岁以下青壮年,患病率约10.6%,远超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约0.26%)。因婚嫁隐瞒病情,实际患者或超80人,邻近村庄称其为“癌症村”。
村民徐文阶家庭两代无血缘成员集中发病:2012年妻子(43岁)白血病去世,2017年儿媳(26岁)确诊同种病。医生曾询问“家附近是否有化工厂”,但当时未引起重视。
涉事昌盛泡花碱厂自1986年违规建于武汉生态控制线内,无环评及排污许可,常年排放“酱油色”污水,流经区域草木枯死、鱼虾绝迹,甚至出现猫食用死鱼后死亡事件。
2016年前村民长期饮用地下水,工厂关停两年后仍检出锰含量超标3倍(国标限值0.1mg/L,实测0.312mg/L),医学分析指出锰过量可损伤神经、干扰骨髓造血,叠加苯系物等致癌物形成复合污染风险。
新洲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暴雨后取样被稀释的出水口,回避污染源进水口;工作人员被录音要求工厂“生产完再停产”,疑通风报信。面对村民质询,区局回应“非环保局职责,需向区政府反映”,推卸监管义务。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查实污染后仅罚款20万元,未拆除关键设备、未检测重金属及致癌物。2025年村民仍拍到工厂收货生产的证据,但监管部门坚称“未复产”。村民申请公开执法记录及原始检测数据均遭拒绝,污染与疾病关联性调查被搁置四年。
网友评论
@寒冰_霜雾:透支村民健康换的带血的GDP,要他又有何用?
@小市民永远年轻: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有一种无力感,普通老百姓太难了。
晓磊:“癌症村”真相:不到600人,62个癌症,真实数字更恐怖!
@Supericiall:癌症不是诅咒,是被污染的生存权!
逆着风飞行-不被人界定:这么多人患癌,要严查污染监管问题!
@Lily禾子:没人管吗?政府呢?
@Coderchato:多年来举报无果。
@药农聖行仁:触目惊心。
@社会学先生:这比例太吓人了,查!
@小满oTATo:简直是匪夷所思,太可怕了。
@人间惆怅客DJ:很恐怖。盼望能查明真相。
@敏sir思密达73W:令人痛心,环境污染何时休,真相必须出来!
游戏更新了:排除遗传病,那就是污染问题了,难道还能是传染病呀!这种集体发病率的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2026年还有这种新闻就真的不应该呀!
@少年楚歌千年_769:这揭露揭示了癌症村的真实困境,环境问题加剧了人们的健康危机。
@我们家的小兰兰:政府和企业应承担责任,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凉墨墨A:请取证,请严查,民生安全都无法保证,谈何发展。
@沉鱼落雁233:湖北政府无能,不闹出影响是不会管大家死活的。
@小云朵yy_77:发展就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霸王虾在遂宁才:这个村庄的遭遇令人痛心,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调查,还村民一个公正的答案。
@全国青联非委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高悬的初心和基础。
@柿业:全国都有这种事,我们江苏这边小农村,经常晚上有臭气,像抹布臭味,特别刺鼻浓厚的味道,就是找不到躲在哪里这些工厂。
@沉鱼落雁233:这好歹还是武汉有人重视,我老家湖北荆州石首市也是癌症患难,纸厂化工厂全在我们小城市,上面从来不管,每次一回老家看到死人五六十岁都是癌症,石首是湖北重癌地区,小城市更加没人重视,我们人心惶惶。
大江新闻:这哪里是监管,这分明是在给污染企业当“保护伞”!20万元的罚款,对于这家工厂几十年的非法排污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就算村民拍下了偷排的视频,就算省级督办函来了,他们还是嘴硬说“未发现复产、监测全部达标”。
这背后,是公共健康底线的彻底失守。村民们的生命健康,在某些人眼里,竟然是“摇钱树”。村民徐文阶一家多人相续因白血病去世,欠下了巨额债务,这样的悲剧竟然还有很多很多。
这背后,更是环保执法公信力的崩塌。“通风报信”事件,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和涉事企业间必然存在某些勾结,明目张胆替企业掩盖“罪行”。这样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何来公信力可言。
这难道不是“保护伞”吗?患病村民想要的真相,就真的是奢望吗?
这件事绝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彻查涉事人员,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违纪违法的人,一定要严惩不贷。必须对污染企业依法追责,不能再用罚款草草了事,这场生态和村民健康的“灾难”,一个都跑不掉!
一切从打破“保护伞”开始!
新闻晨报:村民拍摄的视频、湖北省环境厅的督办函、当地新洲区生态环境分局的回复。三份内容截然不同的证据摆在面前,该选择信任哪一份呢?
如此高的癌症白血病发病率,和这家化工厂的污染到底有没有关系呢?至今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说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行动起来,及早给村民一个明白。
其实,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件事情根源在于信任危机。村民们为什么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失去了信任呢?这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我们深思。
接下来如何重塑这份信任,恐怕也是当地有关部门应该着手的问题。
现代快报:种种现象带来一连串疑问:为什么明知有污染却长期否认?为什么明令关停还能偷偷生产?谁批准在雨天取样?谁在通风报信?这些疑问指向的,不只是一家违规工厂,更是基层监管环节的全面失守,甚至有人在刻意包庇。
环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如今,村民已改用自来水,不再饮用地下水,但追问不能因此停止。5月19日,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村民4年的举报终于迎来曙光,他们需要一个说得清的真相。
王攀:此次事件里项目审批、日常巡查、执法监管、信访处置等多个流程全面失守,整套监管体系形同虚设。监管职责本是守护生态环境、筑牢群众健康防线,而监管人员暗中为违法企业通风报信,已然涉嫌渎职失职。面对村民长年累月的实名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详实检测证据,当地职能部门始终置之不理、刻意推诿,任由污染隐患不断加剧。直至此事经媒体曝光引发舆论热议,武汉市相关部门才启动全面彻查工作,深挖企业违规排污背后的监管失职问题,厘清环境污染与村民患病之间的关联,同时严肃追责基层部门履职缺位、公职人员涉嫌渎职等相关问题。
马俊哲律师:这一悲剧的核心,不仅是环境的崩塌,更是一场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局。我想借此谈谈环境侵权诉讼中那个极为关键却又让普通人望而生畏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
在常规诉讼中,我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污染这类特殊侵权案件中,《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句话翻译成大家听得懂的常识就是:村民不需要像做数学题一样,严丝合缝地证明“就是因为那口黑水才得了癌”,只需要证明工厂排了污、自己受了害,这两者之间存在“可能的关联性”。如果工厂反驳,需要它自己拿出铁证,自证清白。
这其实是一种极富温度的法律智慧。因为环境侵权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科学不确定性。排放的废水可能渗透地下,通过饮用水、农作物甚至空气尘埃进入人体。如果要让已经身患绝症的村民去攻克医学界都未必有定论的多因一果难题,无异于关闭了法律救济的大门。
遗憾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这种法律优势并未提前发挥作用。村民连“排污行为”这个基础事实都难以记录和固定。没有记录,没有权威的监测数据,诉讼也就无从谈起。
如今,是拨乱反正的关键一步。我建议公益组织尽早介入,协助村民利用调查窗口期锁定证据。因为法律不仅要制裁犯罪,更要填平损害。只有当法律的执行足够有力,让污染者无处遁形,这些背负着沉重秘密的村民,才能从身处的困顿中获得一点尊严和慰藉。我们等待真相,更期待法律能真正成为弱者的铠甲。
段郎说事:一个五百多人的村庄,竟有62人查出癌症、白血病,19人不幸离世,青壮年接连患病离世……而这一切,都指向了村头那家违规生产的昌盛泡花碱厂,以及四年维权路上的重重阻碍。
当监管沦为企业保护伞,当生命健康被当作发展牺牲品,基层治理的底线何在?四年维权路,村民们从最初的期待到如今的绝望,他们所求的不过是一个明确的说法,自己的病痛究竟与工厂排污是否有关,但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诉求,却在层层监管中石沉大海。
逝者已逝,生者不该继续用生命等待答案。是时候成立权威调查组,彻底查清污染真相,严惩违规企业和失职人员,给黄土坡村村民一个公道了。
事件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黄土坡村户籍人口585人,2015年以来新增癌症与白血病患者34人(19人去世),累计确诊达62人,多为50岁以下青壮年,患病率约10.6%,远超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约0.26%)。因婚嫁隐瞒病情,实际患者或超80人,邻近村庄称其为“癌症村”。
村民徐文阶家庭两代无血缘成员集中发病:2012年妻子(43岁)白血病去世,2017年儿媳(26岁)确诊同种病。医生曾询问“家附近是否有化工厂”,但当时未引起重视。
涉事昌盛泡花碱厂自1986年违规建于武汉生态控制线内,无环评及排污许可,常年排放“酱油色”污水,流经区域草木枯死、鱼虾绝迹,甚至出现猫食用死鱼后死亡事件。
2016年前村民长期饮用地下水,工厂关停两年后仍检出锰含量超标3倍(国标限值0.1mg/L,实测0.312mg/L),医学分析指出锰过量可损伤神经、干扰骨髓造血,叠加苯系物等致癌物形成复合污染风险。
新洲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暴雨后取样被稀释的出水口,回避污染源进水口;工作人员被录音要求工厂“生产完再停产”,疑通风报信。面对村民质询,区局回应“非环保局职责,需向区政府反映”,推卸监管义务。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查实污染后仅罚款20万元,未拆除关键设备、未检测重金属及致癌物。2025年村民仍拍到工厂收货生产的证据,但监管部门坚称“未复产”。村民申请公开执法记录及原始检测数据均遭拒绝,污染与疾病关联性调查被搁置四年。
网友评论
@寒冰_霜雾:透支村民健康换的带血的GDP,要他又有何用?
@小市民永远年轻: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有一种无力感,普通老百姓太难了。
晓磊:“癌症村”真相:不到600人,62个癌症,真实数字更恐怖!
@Supericiall:癌症不是诅咒,是被污染的生存权!
逆着风飞行-不被人界定:这么多人患癌,要严查污染监管问题!
@Lily禾子:没人管吗?政府呢?
@Coderchato:多年来举报无果。
@药农聖行仁:触目惊心。
@社会学先生:这比例太吓人了,查!
@小满oTATo:简直是匪夷所思,太可怕了。
@人间惆怅客DJ:很恐怖。盼望能查明真相。
@敏sir思密达73W:令人痛心,环境污染何时休,真相必须出来!
游戏更新了:排除遗传病,那就是污染问题了,难道还能是传染病呀!这种集体发病率的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2026年还有这种新闻就真的不应该呀!
@少年楚歌千年_769:这揭露揭示了癌症村的真实困境,环境问题加剧了人们的健康危机。
@我们家的小兰兰:政府和企业应承担责任,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
@凉墨墨A:请取证,请严查,民生安全都无法保证,谈何发展。
@沉鱼落雁233:湖北政府无能,不闹出影响是不会管大家死活的。
@小云朵yy_77:发展就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霸王虾在遂宁才:这个村庄的遭遇令人痛心,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调查,还村民一个公正的答案。
@全国青联非委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是高悬的初心和基础。
@柿业:全国都有这种事,我们江苏这边小农村,经常晚上有臭气,像抹布臭味,特别刺鼻浓厚的味道,就是找不到躲在哪里这些工厂。
@沉鱼落雁233:这好歹还是武汉有人重视,我老家湖北荆州石首市也是癌症患难,纸厂化工厂全在我们小城市,上面从来不管,每次一回老家看到死人五六十岁都是癌症,石首是湖北重癌地区,小城市更加没人重视,我们人心惶惶。
大江新闻:这哪里是监管,这分明是在给污染企业当“保护伞”!20万元的罚款,对于这家工厂几十年的非法排污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就算村民拍下了偷排的视频,就算省级督办函来了,他们还是嘴硬说“未发现复产、监测全部达标”。
这背后,是公共健康底线的彻底失守。村民们的生命健康,在某些人眼里,竟然是“摇钱树”。村民徐文阶一家多人相续因白血病去世,欠下了巨额债务,这样的悲剧竟然还有很多很多。
这背后,更是环保执法公信力的崩塌。“通风报信”事件,部分基层环保部门和涉事企业间必然存在某些勾结,明目张胆替企业掩盖“罪行”。这样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何来公信力可言。
这难道不是“保护伞”吗?患病村民想要的真相,就真的是奢望吗?
这件事绝不能就这么算了!必须彻查涉事人员,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违纪违法的人,一定要严惩不贷。必须对污染企业依法追责,不能再用罚款草草了事,这场生态和村民健康的“灾难”,一个都跑不掉!
一切从打破“保护伞”开始!
新闻晨报:村民拍摄的视频、湖北省环境厅的督办函、当地新洲区生态环境分局的回复。三份内容截然不同的证据摆在面前,该选择信任哪一份呢?
如此高的癌症白血病发病率,和这家化工厂的污染到底有没有关系呢?至今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说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行动起来,及早给村民一个明白。
其实,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件事情根源在于信任危机。村民们为什么会对政府主管部门失去了信任呢?这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我们深思。
接下来如何重塑这份信任,恐怕也是当地有关部门应该着手的问题。
现代快报:种种现象带来一连串疑问:为什么明知有污染却长期否认?为什么明令关停还能偷偷生产?谁批准在雨天取样?谁在通风报信?这些疑问指向的,不只是一家违规工厂,更是基层监管环节的全面失守,甚至有人在刻意包庇。
环保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最基本的民生底线。如今,村民已改用自来水,不再饮用地下水,但追问不能因此停止。5月19日,武汉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村民4年的举报终于迎来曙光,他们需要一个说得清的真相。
王攀:此次事件里项目审批、日常巡查、执法监管、信访处置等多个流程全面失守,整套监管体系形同虚设。监管职责本是守护生态环境、筑牢群众健康防线,而监管人员暗中为违法企业通风报信,已然涉嫌渎职失职。面对村民长年累月的实名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详实检测证据,当地职能部门始终置之不理、刻意推诿,任由污染隐患不断加剧。直至此事经媒体曝光引发舆论热议,武汉市相关部门才启动全面彻查工作,深挖企业违规排污背后的监管失职问题,厘清环境污染与村民患病之间的关联,同时严肃追责基层部门履职缺位、公职人员涉嫌渎职等相关问题。
马俊哲律师:这一悲剧的核心,不仅是环境的崩塌,更是一场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局。我想借此谈谈环境侵权诉讼中那个极为关键却又让普通人望而生畏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
在常规诉讼中,我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污染这类特殊侵权案件中,《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句话翻译成大家听得懂的常识就是:村民不需要像做数学题一样,严丝合缝地证明“就是因为那口黑水才得了癌”,只需要证明工厂排了污、自己受了害,这两者之间存在“可能的关联性”。如果工厂反驳,需要它自己拿出铁证,自证清白。
这其实是一种极富温度的法律智慧。因为环境侵权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科学不确定性。排放的废水可能渗透地下,通过饮用水、农作物甚至空气尘埃进入人体。如果要让已经身患绝症的村民去攻克医学界都未必有定论的多因一果难题,无异于关闭了法律救济的大门。
遗憾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这种法律优势并未提前发挥作用。村民连“排污行为”这个基础事实都难以记录和固定。没有记录,没有权威的监测数据,诉讼也就无从谈起。
如今,是拨乱反正的关键一步。我建议公益组织尽早介入,协助村民利用调查窗口期锁定证据。因为法律不仅要制裁犯罪,更要填平损害。只有当法律的执行足够有力,让污染者无处遁形,这些背负着沉重秘密的村民,才能从身处的困顿中获得一点尊严和慰藉。我们等待真相,更期待法律能真正成为弱者的铠甲。
段郎说事:一个五百多人的村庄,竟有62人查出癌症、白血病,19人不幸离世,青壮年接连患病离世……而这一切,都指向了村头那家违规生产的昌盛泡花碱厂,以及四年维权路上的重重阻碍。
当监管沦为企业保护伞,当生命健康被当作发展牺牲品,基层治理的底线何在?四年维权路,村民们从最初的期待到如今的绝望,他们所求的不过是一个明确的说法,自己的病痛究竟与工厂排污是否有关,但就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诉求,却在层层监管中石沉大海。
逝者已逝,生者不该继续用生命等待答案。是时候成立权威调查组,彻底查清污染真相,严惩违规企业和失职人员,给黄土坡村村民一个公道了。
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诡异的民事审理
一、三十年夫妻,一夜成空
我是陈俊贤,长沙人。前半生,我做过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做过汨罗市晓天花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商海沉浮三十载,我以为看透了人心险恶,却唯独没看透枕边人。
2018年7月10日,我与几位外地友人饮茶长谈,从午后聊到暮色四合。归家时,前妻刘丽萍迎上来,语气是三十年如一日的温软:“你今天参加的那些聚会,怕影响孩子出国留学。明天我们去办个假离婚,等孩子的事定了,再复婚。”
三十年,我们从未红过脸。她在我眼里,始终是那个善良明理的结发妻子。7月11日,我像个傻子一样跟着她走进民政局,在离婚协议上签下名字,心里还盘算着下周带孩子去哪吃饭。
我不知道,那扇民政局的门,是猎人收网的信号。
二、四千万蒸发,仅剩七百四十九元三毛五
2022年3月,春风还没吹透汨罗城,消息像一记闷棍砸中我——刘丽萍与她初中时代的初恋再婚了。
我去查账。鼠标点下去的那一刻,我听见自己血液凝固的声音:近四千万财产,被转移得干干净净,账户余额:749.35元。
三十年起早贪黑,两次创业的血汗,就这样成了一串讽刺的数字。我找她谈,找她的家人谈,找中间人协调。门,一扇一扇在我面前关上。2023年6月2日,我攥着一沓证据,走进汨罗市人民法院。
我以为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没想到,诡异才刚刚开始。
三、一审:只许回答是或否的法庭
第一次开庭,法官的槌子落下,像落下一把锁。
“原告,被告质证,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我想解释证据的来龙去脉,法槌"砰"地敲断我的话头。第二次开庭,依旧如此。我的律师当庭申请调查令,请求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这是离婚财产纠纷中最基本的程序。法官却只是轻描淡写、不由分说地撂下一句话:"你先提供被告的卡号和存单账号。"
我翻箱倒柜,找出十几张银行卡号递上去。法官扫了一眼,竟说:“你猜,选三张,我给你开调查令。”
猜?这是法庭,还是赌坊?
最终,判决书下来:被告支付原告19万元。四千万对十九万,比例是1:210。我盯着那个数字,看了很久,像在看一个冷笑话。
四、二审:没有质证的判决
上诉到岳阳中院。立案后,法庭“调查”了一次——没有开庭,没有举证质证,没有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我向法官恳求向湖南省人民银行调取开户信息,拒绝。
然后,判决书来了:被告支付原告26万元。
多了七万。仿佛是对我上诉行为的“奖励"”,又像是打发叫花子的零钱。
五、再审:被精准“预判”的销户
我向中院申诉再审。这一次,法官终于同意开具调查令,向省人民银行调取开户信息。
2024年5月16日,我的律师从法院领回调查令,上面列着31项开户信息。执令调查时,银行系统里凭空多出7项记录。更惊悚的是,5月15日、16日这两天——恰恰是我领取调查令的前后——被申诉人的账户里,大额存单“整存整取销户”多达20多项,调查结果自然显示“余额为零”。
我注意到第一次调取的清单没有银行电子印章,且律师只携带了一张法官证,程序有瑕,申请再次调取。
三个月后,第二次调取的结果来了:仅剩21项开户信息,其中8项与第一次完全不重复。
三个月,证据在人间蒸发,又在别处“重生”。这已经不是疏漏,是人为的魔术。
最诡异的一幕发生在8月25日。律师与法官约好当日下午领取新的调查令,而调查结果显示:8月24日至25日,销户记录27项。
对方仿佛提前知道我们何时动手,精准地在最后一刻擦除痕迹。
两个企业出让的款项,在海量数据中只觅得2721774元——连零头都算不上。
我从调取的碎片中,一点点拼凑真相:从我和刘丽萍的银行卡转入她及两个儿子的存款总额,扣除到期本息转回的131万与85.5万,再扣除假离婚时她写下的200万存款,查证被隐匿转移的财产:785万元。
我将这些数据一笔一笔列在申诉材料里,像捧着一把带血的算盘。然而再审裁定书对此视而不见,轻飘飘一句"不予再审",便将我拒之门外。
我不确定,是某只无形的手在干预,还是对方的律师“运作”了结果?我只知道:六十二岁的人了,在法庭上输掉的不仅是钱,是对法治的最后一丝信仰。
六、尾声:活着,等一个答案
如今,我血压高至225,左肾严重积水,右肾囊肿。医院走廊的消毒水味道,比法庭更让人清醒。小儿子读高二,因为交不起学费,被迫休学。他本该在教室备战高考,现在却在某个角落,陪我一起熬。
我时常在深夜醒来,想起2018年那个夏天的民政局。阳光很好,刘丽萍走在我前面,步伐轻快。我以为那是假离婚的开始,没想到是一生积蓄的葬礼。
我期待,有人能和我一起呼吁。
法治中国,何时能还中国民众一个中国的法治?
法律分析部分
当离婚协议成为权利陷阱:从陈俊贤案看司法程序正义的缺失2020年11月5日,湖南方元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沙县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俊贤。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服务等。然而,四年后的今天,这家公司已然注销,而它的创始人陈俊贤,正以另一种方式——作为维权当事人——站在法律的天平前,质问一个沉重的问题:何时能还民众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一段始于“假离婚”承诺、终于财产被几乎全部转移的婚姻悲剧。2018年7月,陈俊贤与妻子刘丽萍办理离婚登记,三十年的婚姻在“不影响孩子出国”的托词下草草终结。直到2022年刘丽萍再婚,陈俊贤才发现,自己三十年积累的近4000万元财产,仅剩749.35元。这起案件表面上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实则触及了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深层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然而,在陈俊贤的诉讼过程中,程序上的种种“诡异”现象,使得实体正义的实现变得遥不可及。一审庭审中,法庭对陈俊贤质证回复的限制——“仅允许回答‘是’或‘否’”——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陈述权和辩论权的基本原则。辩论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法庭的过度干预,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阐明事实的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法院在开具调查令时的“三选一”做法:陈俊贤提供了十多张银行卡号,法官却只要求从中挑选三张开具调查令。这一做法直接限制了证据调查的范围,使得大量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二审法院同样拒绝向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具调查令以调取完整的开户信息。调查令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法律工具,法院的拒绝,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不当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的消极态度,使得这一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再审阶段虽然法官同意开具调查令,但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异常——开户信息列表未加盖银行电子印章、短短数日内出现大量销户记录、两次调取结果不一致——无不暗示着财产转移的痕迹被人为干预。三个月内,被隐匿、转移的财产达785万元,而再审裁定书却草率作出不予再审的裁决。这种“程序走过场、实体无保障”的局面,正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法院的裁判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法律的权威便受到质疑。陈俊贤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折射出基层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程序正义缺失问题:庭审中当事人权利被压缩、调查令制度执行不到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
更令人忧心的是,陈俊贤的维权之路并非始于这起离婚案。根据公开信息,他长期关注民主、法治和人权议题,多次参与公民社会活动,也因此多次被约谈、传讯。这种“维权人士”的身份标签,是否影响了他作为普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法治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尊严在于公正。陈俊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一个家庭的财产纠纷。它提醒我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裁判。当法院的调查令可以被选择性执行,当当事人的辩论权可以被随意打断,当再审申请可以被草率驳回,那么,法律所承诺的公平正义,便只能停留在纸面上。陈俊贤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小儿子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休学。这些细节让这起案件超越了法律技术层面的讨论,直指司法公正对普通人生活的根本性影响。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不应只是宏大叙事中的政治口号,而应落实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在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陈俊贤的追问,是对法治中国的期待,也是对司法改革的鞭策。只有当程序正义成为司法实践的底线,当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平等的对待,我们才能真正说:公正的法治环境,已经到来。
陈俊贤背景介绍
陈俊贤长期关注中国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在经营企业期间,长期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公民社会活动,主要围绕历史真相纪念、声援维权人士、推动公民权利表达等方面,他主要公开参与的活动包括:
纪念“六四”事件 2017年5月27日晚,陈俊贤与民主人士朱承志、冯军等十余位长沙公民共同举行同城聚会(俗称“饭醉”活动),以“勿忘六四”“纪念六四”为主题,逐一发表对1989年事件的看法和思考。聚会结束后,参与者手持以“坦克人”图片制作的标语牌,公开表达对历史事件的纪念与反思,谴责暴力并呼吁铭记教训。
声援“709”律师 2017年7月,陈俊贤与长沙公民樊钧益等人因参与相关声援活动,随后被当地国保部门约谈(“喝茶”)。这一时期,他积极表达对被捕律师权益的关注。
据“权利运动”网站,2017年7月31日,湖南长沙公民樊钧益在推特(现在的X平台)发布消息,8月1日,他和陈俊贤都要去国保大队喝茶(约谈),猜测是因为参与长沙同城公民七月聚餐举牌声援709律师和公民,并将举牌照片公开在互联网发布,举牌者包括樊钧益和陈俊贤。
参与公民奖评选与民间活动
2014年前后,陈俊贤曾参与组织“湖南杰出年度公民奖”评选相关工作,并因此与另一位组织者一同被国保传讯。他还多次参与长沙地区的公民聚会、签名联署(如声援律师吊牌事件等),以及其它公民社会表达活动。
此前曾有报导,2014年6月1日,陈俊贤在家吃完午饭准备出门去公园下棋,突然有人敲门,随后进来七八个自称是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人员。在控制陈俊贤以及他家人后,对他家进行了抄家,抄家期间不准打电话,让他的大儿子在清单上签字,之后陈也被带走。
陈俊贤当年被抓时,其6岁的小儿子也被抓走,关押了一天。
祭奠民主先驱林昭
2013年4月29日,林昭遇难45周年之际,陈俊贤关注并前往苏州了解相关祭奠活动情况。在温州公民陈宗瑶、安徽公民吴旭光等人祭拜时遭遇阻挠后,陈俊贤前往当地派出所探听消息,随后一度失去联系。
陈俊贤在多个场合被列入民间维权或公民活动参与者名单,因此多次被当局约谈、传讯,并被限制出境。
有知情人评论说,这些经历体现了一名普通企业家在威权环境下,以和平、公开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尝试。这些活动是中国公民社会底层、分散的“日常抵抗”与纪念型表达,并非大型组织性政治运动。他通过参与聚会、纪念活动和声援个案,持续传递对历史真相、言论自由、公民权利的关注,为推动社会记忆保存和公民意识觉醒做了努力。
据悉,陈俊贤1964年出生,从株洲铁路学校毕业后进入铁路部门工作,后来辞职创业,先后开办烟花企业和家俬企业,其中家俬企业曾是湖南省内规模最大的家具企业,他也曾是中共岳阳市政协委员。
2012年,陈俊贤将两家企业转让,并定居长沙,过着退休式的生活。
我是陈俊贤,长沙人。前半生,我做过湖南省天子家具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做过汨罗市晓天花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商海沉浮三十载,我以为看透了人心险恶,却唯独没看透枕边人。
2018年7月10日,我与几位外地友人饮茶长谈,从午后聊到暮色四合。归家时,前妻刘丽萍迎上来,语气是三十年如一日的温软:“你今天参加的那些聚会,怕影响孩子出国留学。明天我们去办个假离婚,等孩子的事定了,再复婚。”
三十年,我们从未红过脸。她在我眼里,始终是那个善良明理的结发妻子。7月11日,我像个傻子一样跟着她走进民政局,在离婚协议上签下名字,心里还盘算着下周带孩子去哪吃饭。
我不知道,那扇民政局的门,是猎人收网的信号。
二、四千万蒸发,仅剩七百四十九元三毛五
2022年3月,春风还没吹透汨罗城,消息像一记闷棍砸中我——刘丽萍与她初中时代的初恋再婚了。
我去查账。鼠标点下去的那一刻,我听见自己血液凝固的声音:近四千万财产,被转移得干干净净,账户余额:749.35元。
三十年起早贪黑,两次创业的血汗,就这样成了一串讽刺的数字。我找她谈,找她的家人谈,找中间人协调。门,一扇一扇在我面前关上。2023年6月2日,我攥着一沓证据,走进汨罗市人民法院。
我以为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没想到,诡异才刚刚开始。
三、一审:只许回答是或否的法庭
第一次开庭,法官的槌子落下,像落下一把锁。
“原告,被告质证,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我想解释证据的来龙去脉,法槌"砰"地敲断我的话头。第二次开庭,依旧如此。我的律师当庭申请调查令,请求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这是离婚财产纠纷中最基本的程序。法官却只是轻描淡写、不由分说地撂下一句话:"你先提供被告的卡号和存单账号。"
我翻箱倒柜,找出十几张银行卡号递上去。法官扫了一眼,竟说:“你猜,选三张,我给你开调查令。”
猜?这是法庭,还是赌坊?
最终,判决书下来:被告支付原告19万元。四千万对十九万,比例是1:210。我盯着那个数字,看了很久,像在看一个冷笑话。
四、二审:没有质证的判决
上诉到岳阳中院。立案后,法庭“调查”了一次——没有开庭,没有举证质证,没有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我向法官恳求向湖南省人民银行调取开户信息,拒绝。
然后,判决书来了:被告支付原告26万元。
多了七万。仿佛是对我上诉行为的“奖励"”,又像是打发叫花子的零钱。
五、再审:被精准“预判”的销户
我向中院申诉再审。这一次,法官终于同意开具调查令,向省人民银行调取开户信息。
2024年5月16日,我的律师从法院领回调查令,上面列着31项开户信息。执令调查时,银行系统里凭空多出7项记录。更惊悚的是,5月15日、16日这两天——恰恰是我领取调查令的前后——被申诉人的账户里,大额存单“整存整取销户”多达20多项,调查结果自然显示“余额为零”。
我注意到第一次调取的清单没有银行电子印章,且律师只携带了一张法官证,程序有瑕,申请再次调取。
三个月后,第二次调取的结果来了:仅剩21项开户信息,其中8项与第一次完全不重复。
三个月,证据在人间蒸发,又在别处“重生”。这已经不是疏漏,是人为的魔术。
最诡异的一幕发生在8月25日。律师与法官约好当日下午领取新的调查令,而调查结果显示:8月24日至25日,销户记录27项。
对方仿佛提前知道我们何时动手,精准地在最后一刻擦除痕迹。
两个企业出让的款项,在海量数据中只觅得2721774元——连零头都算不上。
我从调取的碎片中,一点点拼凑真相:从我和刘丽萍的银行卡转入她及两个儿子的存款总额,扣除到期本息转回的131万与85.5万,再扣除假离婚时她写下的200万存款,查证被隐匿转移的财产:785万元。
我将这些数据一笔一笔列在申诉材料里,像捧着一把带血的算盘。然而再审裁定书对此视而不见,轻飘飘一句"不予再审",便将我拒之门外。
我不确定,是某只无形的手在干预,还是对方的律师“运作”了结果?我只知道:六十二岁的人了,在法庭上输掉的不仅是钱,是对法治的最后一丝信仰。
六、尾声:活着,等一个答案
如今,我血压高至225,左肾严重积水,右肾囊肿。医院走廊的消毒水味道,比法庭更让人清醒。小儿子读高二,因为交不起学费,被迫休学。他本该在教室备战高考,现在却在某个角落,陪我一起熬。
我时常在深夜醒来,想起2018年那个夏天的民政局。阳光很好,刘丽萍走在我前面,步伐轻快。我以为那是假离婚的开始,没想到是一生积蓄的葬礼。
我期待,有人能和我一起呼吁。
法治中国,何时能还中国民众一个中国的法治?
法律分析部分
当离婚协议成为权利陷阱:从陈俊贤案看司法程序正义的缺失2020年11月5日,湖南方元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沙县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俊贤。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服务等。然而,四年后的今天,这家公司已然注销,而它的创始人陈俊贤,正以另一种方式——作为维权当事人——站在法律的天平前,质问一个沉重的问题:何时能还民众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一段始于“假离婚”承诺、终于财产被几乎全部转移的婚姻悲剧。2018年7月,陈俊贤与妻子刘丽萍办理离婚登记,三十年的婚姻在“不影响孩子出国”的托词下草草终结。直到2022年刘丽萍再婚,陈俊贤才发现,自己三十年积累的近4000万元财产,仅剩749.35元。这起案件表面上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实则触及了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深层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然而,在陈俊贤的诉讼过程中,程序上的种种“诡异”现象,使得实体正义的实现变得遥不可及。一审庭审中,法庭对陈俊贤质证回复的限制——“仅允许回答‘是’或‘否’”——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陈述权和辩论权的基本原则。辩论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法庭的过度干预,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阐明事实的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法院在开具调查令时的“三选一”做法:陈俊贤提供了十多张银行卡号,法官却只要求从中挑选三张开具调查令。这一做法直接限制了证据调查的范围,使得大量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二审法院同样拒绝向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具调查令以调取完整的开户信息。调查令是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法律工具,法院的拒绝,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不当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的消极态度,使得这一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再审阶段虽然法官同意开具调查令,但执行过程中的种种异常——开户信息列表未加盖银行电子印章、短短数日内出现大量销户记录、两次调取结果不一致——无不暗示着财产转移的痕迹被人为干预。三个月内,被隐匿、转移的财产达785万元,而再审裁定书却草率作出不予再审的裁决。这种“程序走过场、实体无保障”的局面,正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法院的裁判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法律的权威便受到质疑。陈俊贤的遭遇并非孤例,它折射出基层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程序正义缺失问题:庭审中当事人权利被压缩、调查令制度执行不到位、再审程序流于形式。
更令人忧心的是,陈俊贤的维权之路并非始于这起离婚案。根据公开信息,他长期关注民主、法治和人权议题,多次参与公民社会活动,也因此多次被约谈、传讯。这种“维权人士”的身份标签,是否影响了他作为普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法治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尊严在于公正。陈俊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一个家庭的财产纠纷。它提醒我们: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裁判。当法院的调查令可以被选择性执行,当当事人的辩论权可以被随意打断,当再审申请可以被草率驳回,那么,法律所承诺的公平正义,便只能停留在纸面上。陈俊贤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小儿子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休学。这些细节让这起案件超越了法律技术层面的讨论,直指司法公正对普通人生活的根本性影响。一个公正的法治环境,不应只是宏大叙事中的政治口号,而应落实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体现在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字里行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陈俊贤的追问,是对法治中国的期待,也是对司法改革的鞭策。只有当程序正义成为司法实践的底线,当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平等的对待,我们才能真正说:公正的法治环境,已经到来。
陈俊贤背景介绍
陈俊贤长期关注中国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在经营企业期间,长期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公民社会活动,主要围绕历史真相纪念、声援维权人士、推动公民权利表达等方面,他主要公开参与的活动包括:
纪念“六四”事件 2017年5月27日晚,陈俊贤与民主人士朱承志、冯军等十余位长沙公民共同举行同城聚会(俗称“饭醉”活动),以“勿忘六四”“纪念六四”为主题,逐一发表对1989年事件的看法和思考。聚会结束后,参与者手持以“坦克人”图片制作的标语牌,公开表达对历史事件的纪念与反思,谴责暴力并呼吁铭记教训。
声援“709”律师 2017年7月,陈俊贤与长沙公民樊钧益等人因参与相关声援活动,随后被当地国保部门约谈(“喝茶”)。这一时期,他积极表达对被捕律师权益的关注。
据“权利运动”网站,2017年7月31日,湖南长沙公民樊钧益在推特(现在的X平台)发布消息,8月1日,他和陈俊贤都要去国保大队喝茶(约谈),猜测是因为参与长沙同城公民七月聚餐举牌声援709律师和公民,并将举牌照片公开在互联网发布,举牌者包括樊钧益和陈俊贤。
参与公民奖评选与民间活动
2014年前后,陈俊贤曾参与组织“湖南杰出年度公民奖”评选相关工作,并因此与另一位组织者一同被国保传讯。他还多次参与长沙地区的公民聚会、签名联署(如声援律师吊牌事件等),以及其它公民社会表达活动。
此前曾有报导,2014年6月1日,陈俊贤在家吃完午饭准备出门去公园下棋,突然有人敲门,随后进来七八个自称是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人员。在控制陈俊贤以及他家人后,对他家进行了抄家,抄家期间不准打电话,让他的大儿子在清单上签字,之后陈也被带走。
陈俊贤当年被抓时,其6岁的小儿子也被抓走,关押了一天。
祭奠民主先驱林昭
2013年4月29日,林昭遇难45周年之际,陈俊贤关注并前往苏州了解相关祭奠活动情况。在温州公民陈宗瑶、安徽公民吴旭光等人祭拜时遭遇阻挠后,陈俊贤前往当地派出所探听消息,随后一度失去联系。
陈俊贤在多个场合被列入民间维权或公民活动参与者名单,因此多次被当局约谈、传讯,并被限制出境。
有知情人评论说,这些经历体现了一名普通企业家在威权环境下,以和平、公开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的尝试。这些活动是中国公民社会底层、分散的“日常抵抗”与纪念型表达,并非大型组织性政治运动。他通过参与聚会、纪念活动和声援个案,持续传递对历史真相、言论自由、公民权利的关注,为推动社会记忆保存和公民意识觉醒做了努力。
据悉,陈俊贤1964年出生,从株洲铁路学校毕业后进入铁路部门工作,后来辞职创业,先后开办烟花企业和家俬企业,其中家俬企业曾是湖南省内规模最大的家具企业,他也曾是中共岳阳市政协委员。
2012年,陈俊贤将两家企业转让,并定居长沙,过着退休式的生活。
王炳章获家人会见狱中患上多种疾病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1日消息】中国之春运动总召集人王炳章被中共以“间谍活动”、“领导恐怖组织”等罪名判处无期徒刑。近日,王炳章家人前往广东韶关监狱探望了王炳章,其身体情况不好,患有多种疾病,因被判处无期徒刑他无法申请保外就医。据称,王炳章狱中始终拒绝认罪。
2026年5月20日,王炳章的弟弟王炳武发文称:“王炳章还活着!昨天家人去监狱探望了王炳章。78岁的他看起来不是很好,老了许多。
狱医对家人说他问题是老年病,有脑中风的危险。还有他前列腺疾病,皮炎好一些了,脾藏也有问题。他不肯做前列腺手术。
家人见到他的时候他的腰好像很不好,走的很慢。要他们扶着,有腰间盘突出的症状。
家属也了解了一下监狱方面的情况,警官说无期徒刑无法保外就医,先要做到减刑,再申请。减刑需要他自己承认错误。
家人也说了王家的癌症基因问题,希望他们得以重视。家属在此也感谢狱方对炳章的关照!”
公开资料显示,王炳章(1947年12月30日),河北交河(今属衡水阜城)人,生于辽宁沈阳,中国之春运动总召集人。1983年参与创建海外第一个民主运动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国民主正义党和中国民主党,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首位医学博士留学生。王炳章2002年在越南遭中共人员越境绑架到中国领土后,中共当局以在台湾从事“间谍活动”、“领导恐怖组织”罪名判其无期徒刑,但中华民国国安局明确公开否认。2024年王炳章获得国际人权组织自由之家的“自由奖项”。
1947年12月,王炳章出生于辽宁沈阳,为逃避战乱,父亲王俊祯带全家回河北阜城。
1955年,王家带着几头奶牛去了北京,开了一家奶场。一年后奶场充公,王俊祯被指派为水果批发市场会计,此后转任销售员、保安。
1965年,王炳章高中毕业,保送北京医学院。文革开始后,王炳章作为“资产阶级优秀生”被红卫兵带回,陪斗校长和教务主任。有人被当场打死,王炳章深受触动,遂退出红卫兵组织。
1971年,大学毕业后,王炳章因属黑五类子女,被分配到青海省玉树县,与同班同学王玉兰结婚。他们所做的第一个手术是剖腹产,孕妇平安生产后,他们收到了羊和冬虫夏草作为礼物。王炳章患上红斑狼疮,申请调回河北。1975年,王炳章向王玉兰提出离婚。
1976年,王炳章到河北医学科学研究院工作,期间参加唐山大地震救灾。此后转赴多家医院,主治方向由普通内科转为心脏血管系统。邓小平复出后,遴选优秀科学人才出国,王炳章因英语出众脱颖而出,他自述此时已决心从政。当时西方不承认中国大陆医学学位,他获得吴英恺院士推荐,于1979年前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留学。
在麦吉尔大学,他认识了来自台湾台中眷村的宁勤勤,二人很快恋爱。
1982年9月,他获医学哲学博士学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美公费留学生第一位博士,论文主题为高血压研究,人民日报海外版予以赞扬。
弃医从政
1982年11月17日,王炳章调至洛克菲勒医学研究中心不久,即在华人编辑姜敬宽的帮助下,于纽约希尔顿酒店召开中外记者会。他发表〈为了祖国的春天——弃医从运宣言〉,创办海外民运刊物《中国之春》(中春)。侨界大哗,一时洛阳纸贵。他联络许多华人学者和编辑,拜访唐人街中华公所。
王炳章在哥伦比亚大学演讲,争取到纽约中国大陆新移民联谊会的支持。他自此东奔西走,居无定所,“没有在一个地方住满3年就得搬家……大厅有桌子,但没有椅子。睡房只有床垫子”,多赖家人接济。 12月1日,蒋经国函电宋美龄:“关于王炳章‘中国之春’举动,我方早有联络,正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希望端其方向朝民族大义正确途径发展。”
1983年1月,王炳章经著名记者陆铿的帮助,在香港等地设立据点,之后结识了梁国雄、司徒华等人。据《环球时报》述,1983年3月,中华民国军情局成立移山专案,每月资助《中国之春》三万美元,资助王炳章本人九百美元。王炳章对军情局联络员(可能是翁衍庆)说“中国之春与中国国民党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国民党要接受批评”,蒋经国同意。王炳章承认双方有“信息的交流”,否认为蒋经国窃取情报。5月,王炳章和宦国苍提出政治和经济改革五主张,包含废除一党专制、党政分离、建立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等。《中国之春》很快在全球几十个地区建立了据点,一些早期成员因立场不合出走。
1983年12月,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在纽约成立,以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为主。民联一大决定以《中国之春》为机关刊物,选举王炳章为主席,规定最多连任一届。中华民国军情局每年资助民联五十万美元(中国大陆称六十万美元),派林樵清任经理。为表明民联是独立于国民党的第三政治势力,王炳章开除访台的财务主管张伟。
1984年,王炳章提出支持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自由派,“理性反共”。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访美,受到民联欢迎,民联还推介了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经济改革。8月,民联与中国大陆驻美使馆官员孙兆永、吴鸿侨会谈,申请在中国大陆注册为合法党团。他顺应民众和留学生的心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洛杉矶奥运会,向运动员发行杂志。
人民日报批判王炳章等“抛弃大陆妻女另寻新欢”,是“伪君子、江湖骗子、政治娼妓”,王炳章在中春成员、餐饮店主黄奔的帮助下控告人民日报诽谤。人民日报首次被告,颇为紧张。
中国大陆民间刊物纷纷写信联络。1985年11月,中春连载原公安系统徐文立《狱中手记——我的申辩》,引发轰动。12月,王炳章连任民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始在“出国人员培训会”警示不得接触王炳章。
1986年,民联积极支援学潮。9月,邓小平发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称“魏京生、王炳章、郭罗基是这股思潮的代表人物”。随后,民主进步党在台湾成立,民联决议祝贺,王炳章认为这对大陆民主化是一件好事。
1987年1月,胡耀邦被迫下台,民联组织北美陆生联署声援,共有七十二所院校,近二千人参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民联缅甸分部负责人梁超天向王炳章寄送《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等资料,王将之报送中华民国军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资料密级为秘密,仍未解密。
1988年1月,蒋经国去世,军情局态度大变。民联三大选举胡平为主席。王炳章为支持胡平当选,与部分代表冲突。胡平当选后,王炳章创办了一家保险中介公司和一家政治庇护公司,约定按比上交收入,但他未能履行承诺。民联成员在一些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的自行选举中获胜。
民联分裂
1989年1月,民联常委、监委批评王炳章和胡平,期间又传来民联成员携带王炳章信返国被破获之事,王炳章遭到罢免动议,胡平于是劝王炳章辞职;王炳章径自离开,“倒在雪地中痛哭了几个小时”。
民联中央通过罢免案后,全球支部分裂为两派,“拥王派”与“倒王派”如文革般互相攻讦。民联中央进而开除王炳章盟籍。
5月,王炳章与汤光中试图回国参与学潮,但在东京被日本政府阻挠。
据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炳章为中华民国军情局建设间谍网:
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
12月,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与“拥王派”在海外成立了中国自由民主党。“拥王派”坚持独立于国民党,引发国民党不满、学自联出走另立中央,王炳章当选第二任主席。
中国国民党高层判断大陆民运严重分裂,援助意义不彰,大幅缩减了援助规模。王炳章说另因李登辉放弃统一中国。
1996年,王炳章到台湾,呼吁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等继承蒋经国遗志。有情治单位官员对王炳章说:“现在,台湾与蒋经国时代不一样了……给大陆民运的经费,只能以搞情报的理由来支出,作为一种情报交换。”王炳章严辞固拒,愈加不受待见。北美的中国自由民主党自谋经费,一度初具成效,最终走向解体,“拥王派”称乃国民党策划。
王炳章认为,只有国内组党才能切实对中共形成压力。1998年1月,王炳章潜入中国大陆,推动国内筹组中国民主党,二周后被逮捕、驱逐。民联和民阵发表声明,指责王炳章使用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令国内成员被抓。
1998年2月,王炳章参与创建中国民主正义党,出任发言人和中国民主运动干部学校理事会顾问。中国民主党的组党准备一直进行着,先后有二十六个省市成立了民主党筹委会,王炳章出任海外筹备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顾问。
1998年12月,中国大陆公开镇压中国民主党组党行动。王炳章再度到台湾,向国、民两党力陈时机有利,呼吁支持大陆民运。有人说:“我们不能用台湾纳税人的钱,来支援你们推翻贵国政府。”
王炳章十分生气,称国民党中央来台时携带大量黄金,用其利息即足敷开销,因此大陆人民要钱是天经地义的。台湾电视断章取义,反复播送“大陆人民要钱,是天经地义的”,随后李登辉政府禁止王炳章入境。不止如此,李登辉还称“希望与中共政权和平相处”、“希望大陆江泽民政权稳定”,国民党与大陆民运分道扬镳。
据深圳检察院控,王炳章策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典礼上,发动刺杀:
1998年1月,王炳章从珠海市非法入境,在广州、上海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倪锦彬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并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并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采取行动。
1999年2月,王炳章还任命谢虹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指使谢实施爆炸、在北京九九年国庆典礼上实施枪击、暗杀等恐怖活动。
1999年,广东省公安厅通缉王炳章。5月,中国大陆驻南联盟使馆被炸,王炳章为彰显民族大义,在美国驻英国大使馆门口抗议。
2000年2月,王炳章出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炳章企图在泰国建立武装基地,爆破中国驻泰国大使馆。
被捕入狱
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发公文给田秋堇国会办公室,称未曾派王炳章与彭明刺探情报。
2002年6月,王炳章、岳武、张琦在越南广宁省遭绑架,被移交至广西防城港。中国大陆公安部称绑架案仍在侦破中,将王炳章软禁于广东,其他二人释放。
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炳章间谍罪及领导恐怖组织罪成,处以无期徒刑;28日在广东法院定谳。
王炳章称,他不是间谍,未策划刺杀袭击。
2013年12月10日,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发公文给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田秋堇国会办公室,称未曾派王炳章与彭明刺探情报。
从2003年到2013年底,王炳章被单独关押在广东省北江监狱,之后移至广东省韶关监狱,看管人员六月一换,禁止与外交流。
在狱中,王炳章起初用两三年研究中国文字,之后则研究《老子》、《易经》和《圣经》。他中风多次。
王炳章的家人及海外民主运动人士一直尝试救援他。2003年2月王炳章被判刑的同月,龙纬汶、柳玉成、伍国雄等人成立“各地营救王炳章大联盟”,争取王炳章尽快获释。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4周年纪念日,陈维明在洛杉矶中国戏院门前自囚其内七天七夜,呼吁国际社会关切王炳章、朱虞夫等政治犯,要求中国当局立即释放所有在囚政治犯。
2019年6月4日,王炳章的大姐王金环说,几年前家人还可以去看他,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给签证了.
2023年9月18日,王炳章的长女王青燕到韶关监狱探望父亲,这是王炳章在海外的亲属四年来首次前往韶关监狱探望王炳章。
王炳章的弟弟王炳武透露,王炳章有严重高血压,二十多年来一直被关在单人房,对外通讯受到严格管控;王炳章坚持拒绝认罪,年事已高的他恐怕难以获得减刑。
2024年5月8日,自由之家向王炳章颁发年度自由奖,以表彰他为推动中国民主化所作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2026年5月20日,王炳章的弟弟王炳武发文称:“王炳章还活着!昨天家人去监狱探望了王炳章。78岁的他看起来不是很好,老了许多。
狱医对家人说他问题是老年病,有脑中风的危险。还有他前列腺疾病,皮炎好一些了,脾藏也有问题。他不肯做前列腺手术。
家人见到他的时候他的腰好像很不好,走的很慢。要他们扶着,有腰间盘突出的症状。
家属也了解了一下监狱方面的情况,警官说无期徒刑无法保外就医,先要做到减刑,再申请。减刑需要他自己承认错误。
家人也说了王家的癌症基因问题,希望他们得以重视。家属在此也感谢狱方对炳章的关照!”
公开资料显示,王炳章(1947年12月30日),河北交河(今属衡水阜城)人,生于辽宁沈阳,中国之春运动总召集人。1983年参与创建海外第一个民主运动组织中国民主团结联盟、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国民主正义党和中国民主党,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首位医学博士留学生。王炳章2002年在越南遭中共人员越境绑架到中国领土后,中共当局以在台湾从事“间谍活动”、“领导恐怖组织”罪名判其无期徒刑,但中华民国国安局明确公开否认。2024年王炳章获得国际人权组织自由之家的“自由奖项”。
1947年12月,王炳章出生于辽宁沈阳,为逃避战乱,父亲王俊祯带全家回河北阜城。
1955年,王家带着几头奶牛去了北京,开了一家奶场。一年后奶场充公,王俊祯被指派为水果批发市场会计,此后转任销售员、保安。
1965年,王炳章高中毕业,保送北京医学院。文革开始后,王炳章作为“资产阶级优秀生”被红卫兵带回,陪斗校长和教务主任。有人被当场打死,王炳章深受触动,遂退出红卫兵组织。
1971年,大学毕业后,王炳章因属黑五类子女,被分配到青海省玉树县,与同班同学王玉兰结婚。他们所做的第一个手术是剖腹产,孕妇平安生产后,他们收到了羊和冬虫夏草作为礼物。王炳章患上红斑狼疮,申请调回河北。1975年,王炳章向王玉兰提出离婚。
1976年,王炳章到河北医学科学研究院工作,期间参加唐山大地震救灾。此后转赴多家医院,主治方向由普通内科转为心脏血管系统。邓小平复出后,遴选优秀科学人才出国,王炳章因英语出众脱颖而出,他自述此时已决心从政。当时西方不承认中国大陆医学学位,他获得吴英恺院士推荐,于1979年前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留学。
在麦吉尔大学,他认识了来自台湾台中眷村的宁勤勤,二人很快恋爱。
1982年9月,他获医学哲学博士学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美公费留学生第一位博士,论文主题为高血压研究,人民日报海外版予以赞扬。
弃医从政
1982年11月17日,王炳章调至洛克菲勒医学研究中心不久,即在华人编辑姜敬宽的帮助下,于纽约希尔顿酒店召开中外记者会。他发表〈为了祖国的春天——弃医从运宣言〉,创办海外民运刊物《中国之春》(中春)。侨界大哗,一时洛阳纸贵。他联络许多华人学者和编辑,拜访唐人街中华公所。
王炳章在哥伦比亚大学演讲,争取到纽约中国大陆新移民联谊会的支持。他自此东奔西走,居无定所,“没有在一个地方住满3年就得搬家……大厅有桌子,但没有椅子。睡房只有床垫子”,多赖家人接济。 12月1日,蒋经国函电宋美龄:“关于王炳章‘中国之春’举动,我方早有联络,正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希望端其方向朝民族大义正确途径发展。”
1983年1月,王炳章经著名记者陆铿的帮助,在香港等地设立据点,之后结识了梁国雄、司徒华等人。据《环球时报》述,1983年3月,中华民国军情局成立移山专案,每月资助《中国之春》三万美元,资助王炳章本人九百美元。王炳章对军情局联络员(可能是翁衍庆)说“中国之春与中国国民党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国民党要接受批评”,蒋经国同意。王炳章承认双方有“信息的交流”,否认为蒋经国窃取情报。5月,王炳章和宦国苍提出政治和经济改革五主张,包含废除一党专制、党政分离、建立市场经济、保护私有财产等。《中国之春》很快在全球几十个地区建立了据点,一些早期成员因立场不合出走。
1983年12月,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民联)在纽约成立,以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为主。民联一大决定以《中国之春》为机关刊物,选举王炳章为主席,规定最多连任一届。中华民国军情局每年资助民联五十万美元(中国大陆称六十万美元),派林樵清任经理。为表明民联是独立于国民党的第三政治势力,王炳章开除访台的财务主管张伟。
1984年,王炳章提出支持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自由派,“理性反共”。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访美,受到民联欢迎,民联还推介了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经济改革。8月,民联与中国大陆驻美使馆官员孙兆永、吴鸿侨会谈,申请在中国大陆注册为合法党团。他顺应民众和留学生的心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洛杉矶奥运会,向运动员发行杂志。
人民日报批判王炳章等“抛弃大陆妻女另寻新欢”,是“伪君子、江湖骗子、政治娼妓”,王炳章在中春成员、餐饮店主黄奔的帮助下控告人民日报诽谤。人民日报首次被告,颇为紧张。
中国大陆民间刊物纷纷写信联络。1985年11月,中春连载原公安系统徐文立《狱中手记——我的申辩》,引发轰动。12月,王炳章连任民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开始在“出国人员培训会”警示不得接触王炳章。
1986年,民联积极支援学潮。9月,邓小平发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称“魏京生、王炳章、郭罗基是这股思潮的代表人物”。随后,民主进步党在台湾成立,民联决议祝贺,王炳章认为这对大陆民主化是一件好事。
1987年1月,胡耀邦被迫下台,民联组织北美陆生联署声援,共有七十二所院校,近二千人参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民联缅甸分部负责人梁超天向王炳章寄送《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等资料,王将之报送中华民国军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保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战例选编〉密级鉴定意见》证明,该资料密级为秘密,仍未解密。
1988年1月,蒋经国去世,军情局态度大变。民联三大选举胡平为主席。王炳章为支持胡平当选,与部分代表冲突。胡平当选后,王炳章创办了一家保险中介公司和一家政治庇护公司,约定按比上交收入,但他未能履行承诺。民联成员在一些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的自行选举中获胜。
民联分裂
1989年1月,民联常委、监委批评王炳章和胡平,期间又传来民联成员携带王炳章信返国被破获之事,王炳章遭到罢免动议,胡平于是劝王炳章辞职;王炳章径自离开,“倒在雪地中痛哭了几个小时”。
民联中央通过罢免案后,全球支部分裂为两派,“拥王派”与“倒王派”如文革般互相攻讦。民联中央进而开除王炳章盟籍。
5月,王炳章与汤光中试图回国参与学潮,但在东京被日本政府阻挠。
据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炳章为中华民国军情局建设间谍网:
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
12月,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与“拥王派”在海外成立了中国自由民主党。“拥王派”坚持独立于国民党,引发国民党不满、学自联出走另立中央,王炳章当选第二任主席。
中国国民党高层判断大陆民运严重分裂,援助意义不彰,大幅缩减了援助规模。王炳章说另因李登辉放弃统一中国。
1996年,王炳章到台湾,呼吁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等继承蒋经国遗志。有情治单位官员对王炳章说:“现在,台湾与蒋经国时代不一样了……给大陆民运的经费,只能以搞情报的理由来支出,作为一种情报交换。”王炳章严辞固拒,愈加不受待见。北美的中国自由民主党自谋经费,一度初具成效,最终走向解体,“拥王派”称乃国民党策划。
王炳章认为,只有国内组党才能切实对中共形成压力。1998年1月,王炳章潜入中国大陆,推动国内筹组中国民主党,二周后被逮捕、驱逐。民联和民阵发表声明,指责王炳章使用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令国内成员被抓。
1998年2月,王炳章参与创建中国民主正义党,出任发言人和中国民主运动干部学校理事会顾问。中国民主党的组党准备一直进行着,先后有二十六个省市成立了民主党筹委会,王炳章出任海外筹备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顾问。
1998年12月,中国大陆公开镇压中国民主党组党行动。王炳章再度到台湾,向国、民两党力陈时机有利,呼吁支持大陆民运。有人说:“我们不能用台湾纳税人的钱,来支援你们推翻贵国政府。”
王炳章十分生气,称国民党中央来台时携带大量黄金,用其利息即足敷开销,因此大陆人民要钱是天经地义的。台湾电视断章取义,反复播送“大陆人民要钱,是天经地义的”,随后李登辉政府禁止王炳章入境。不止如此,李登辉还称“希望与中共政权和平相处”、“希望大陆江泽民政权稳定”,国民党与大陆民运分道扬镳。
据深圳检察院控,王炳章策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五十周年典礼上,发动刺杀:
1998年1月,王炳章从珠海市非法入境,在广州、上海等地与范一平、冯冠辉、倪锦彬等人会面,向他们宣扬暴力恐怖主张,并要求倪锦彬设法搞到枪支,并唆使其进行绑架活动。王炳章任命张林为“行动组组长”,并派遣其回国,伺机采取行动。
1999年2月,王炳章还任命谢虹为“总司令部特种行动指挥部总指挥”,指使谢实施爆炸、在北京九九年国庆典礼上实施枪击、暗杀等恐怖活动。
1999年,广东省公安厅通缉王炳章。5月,中国大陆驻南联盟使馆被炸,王炳章为彰显民族大义,在美国驻英国大使馆门口抗议。
2000年2月,王炳章出任中国民主党海外总部顾问。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炳章企图在泰国建立武装基地,爆破中国驻泰国大使馆。
被捕入狱
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发公文给田秋堇国会办公室,称未曾派王炳章与彭明刺探情报。
2002年6月,王炳章、岳武、张琦在越南广宁省遭绑架,被移交至广西防城港。中国大陆公安部称绑架案仍在侦破中,将王炳章软禁于广东,其他二人释放。
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炳章间谍罪及领导恐怖组织罪成,处以无期徒刑;28日在广东法院定谳。
王炳章称,他不是间谍,未策划刺杀袭击。
2013年12月10日,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发公文给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田秋堇国会办公室,称未曾派王炳章与彭明刺探情报。
从2003年到2013年底,王炳章被单独关押在广东省北江监狱,之后移至广东省韶关监狱,看管人员六月一换,禁止与外交流。
在狱中,王炳章起初用两三年研究中国文字,之后则研究《老子》、《易经》和《圣经》。他中风多次。
王炳章的家人及海外民主运动人士一直尝试救援他。2003年2月王炳章被判刑的同月,龙纬汶、柳玉成、伍国雄等人成立“各地营救王炳章大联盟”,争取王炳章尽快获释。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4周年纪念日,陈维明在洛杉矶中国戏院门前自囚其内七天七夜,呼吁国际社会关切王炳章、朱虞夫等政治犯,要求中国当局立即释放所有在囚政治犯。
2019年6月4日,王炳章的大姐王金环说,几年前家人还可以去看他,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给签证了.
2023年9月18日,王炳章的长女王青燕到韶关监狱探望父亲,这是王炳章在海外的亲属四年来首次前往韶关监狱探望王炳章。
王炳章的弟弟王炳武透露,王炳章有严重高血压,二十多年来一直被关在单人房,对外通讯受到严格管控;王炳章坚持拒绝认罪,年事已高的他恐怕难以获得减刑。
2024年5月8日,自由之家向王炳章颁发年度自由奖,以表彰他为推动中国民主化所作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刘林进京途中遭扣押后被拘禁在地下室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1日消息】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维权人士刘林在前往北京途中遭到扣押,后被重庆驻京办接出,非法拘禁在北京一处地下室,刘林在被礼嘉街道和派出所协警谈话后情绪激动,并向外发出求救。
2026年5月20日,刘林在在河北省燕郊检查站进京时候被扣押,检查站联系礼嘉街道后,无人员前去接刘林,直到后来检查站联系了重庆市驻京办,驻京办才将刘林拉到丰台区南苑街道大悦春风里原售楼部的地下室,到达时间是5月21日凌晨1时许。
5月21日上午,自称是礼嘉街道的一个临时工和礼嘉派出所的协警找刘林谈话,具体内容不清楚,刘林回到房间后情绪明显受到刺激。
刘林随后委托友人张治发将相关情况告诉其家人和全国网友,请求大家关注,并拨打010-110报警。
刘林家属要求礼嘉街道和派出所立即释放刘林,解除对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礼嘉街道人大主席齐红英在5月20日下午告诉刘林,重庆工作专班已经到达北京,但刘林至今没有看见工作专班的工作人员,显然相关人员利用此次机会在北京游山玩水。
据悉,刘林,男,45岁,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碑亭村四社人。
刘林于2012年开始,因为耕地房屋被强制占有,开始进行维权活动。
2015年6月,刘林所在区域收到当地政府通知其农田将要被征收占用。而刘林家的土地属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45条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而北部新区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征收其土地、房屋。
对此,刘林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6】701号”征收批复违法,但两级法院均作出“不是其受案范围”的裁定。
2015年7月9日,刘林所在区域基本农田(含自家农田)遭地方政府强行摧毀、占用,刘林为保护自己家园,顽强抵抗强挖、强拆分子,在报警求助多次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将政府施工方的施工器械(即挖掘机、推土机等)扣押讨说法,随后遭到當局报复性打击,受到当地政府雇佣的黑社会成员残酷迫害与酷刑折磨,致其脚腕和小腿均被脚镣严重铐伤。
2015年7月14日,刘林与同村陳由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9日,又被警方更换罪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
2016年5月25日,其与陈由春二人寻衅滋事案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18日,刘林被渝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刑期至2018年7月14日;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未予开庭宣判,后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018年7月13日,刘林刑满获释。
当日,重庆市各区维权人士何艳、郭兴梅、赵安秀、危文元、肖建芳、李群等数十人陆续抵达重庆九龙监狱门口,迎接即将刑满释放的重庆维权英雄刘林回家。
上午9点56分,刘林在一名警察的陪同下走出监狱大门,大家激动地热烈鼓掌,同时献上早已准备好的红花,欢迎英雄归来。
刘林看起来瘦了好几大圈,但精神很好,众人感叹三年的牢狱生涯依然难以磨灭他的硬汉气质。
出狱后,刘林因帮助其他维权人士维权,于2021年末两次与重庆维权人士一同上访,在2021年12月8日被警方再次以“寻衅滋事罪”逮捕。
2026年5月20日,刘林在在河北省燕郊检查站进京时候被扣押,检查站联系礼嘉街道后,无人员前去接刘林,直到后来检查站联系了重庆市驻京办,驻京办才将刘林拉到丰台区南苑街道大悦春风里原售楼部的地下室,到达时间是5月21日凌晨1时许。
5月21日上午,自称是礼嘉街道的一个临时工和礼嘉派出所的协警找刘林谈话,具体内容不清楚,刘林回到房间后情绪明显受到刺激。
刘林随后委托友人张治发将相关情况告诉其家人和全国网友,请求大家关注,并拨打010-110报警。
刘林家属要求礼嘉街道和派出所立即释放刘林,解除对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礼嘉街道人大主席齐红英在5月20日下午告诉刘林,重庆工作专班已经到达北京,但刘林至今没有看见工作专班的工作人员,显然相关人员利用此次机会在北京游山玩水。
据悉,刘林,男,45岁,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碑亭村四社人。
刘林于2012年开始,因为耕地房屋被强制占有,开始进行维权活动。
2015年6月,刘林所在区域收到当地政府通知其农田将要被征收占用。而刘林家的土地属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45条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而北部新区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征收其土地、房屋。
对此,刘林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6】701号”征收批复违法,但两级法院均作出“不是其受案范围”的裁定。
2015年7月9日,刘林所在区域基本农田(含自家农田)遭地方政府强行摧毀、占用,刘林为保护自己家园,顽强抵抗强挖、强拆分子,在报警求助多次无果的情况下,被迫将政府施工方的施工器械(即挖掘机、推土机等)扣押讨说法,随后遭到當局报复性打击,受到当地政府雇佣的黑社会成员残酷迫害与酷刑折磨,致其脚腕和小腿均被脚镣严重铐伤。
2015年7月14日,刘林与同村陳由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9日,又被警方更换罪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
2016年5月25日,其与陈由春二人寻衅滋事案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18日,刘林被渝北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刑期至2018年7月14日;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未予开庭宣判,后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018年7月13日,刘林刑满获释。
当日,重庆市各区维权人士何艳、郭兴梅、赵安秀、危文元、肖建芳、李群等数十人陆续抵达重庆九龙监狱门口,迎接即将刑满释放的重庆维权英雄刘林回家。
上午9点56分,刘林在一名警察的陪同下走出监狱大门,大家激动地热烈鼓掌,同时献上早已准备好的红花,欢迎英雄归来。
刘林看起来瘦了好几大圈,但精神很好,众人感叹三年的牢狱生涯依然难以磨灭他的硬汉气质。
出狱后,刘林因帮助其他维权人士维权,于2021年末两次与重庆维权人士一同上访,在2021年12月8日被警方再次以“寻衅滋事罪”逮捕。
无锡沈爱斌第三次被判刑的《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电话:17348228687。
申诉人因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吴伟、黎鹏、夏燕三法官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顾熔溶、徐海宏、杨柳三法官以赤裸蓄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方式作出的(2022)苏0213刑初873号枉法判决和(2023)苏02刑终338号枉法裁定,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作出的(2025)苏02刑申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局长许诺、副局长郑邦宪、法制大队长沈奇、刑事大队长杨华、广益派出所所长吴德越、教导员韩大伟为维稳政绩蓄谋发起,先以申诉人“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内容”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在精心策划企图以黑恶手段胁迫申诉人屈服的阴谋失败后,再紧急改以“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为犯罪事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由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无锡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镇(现正革职待查)指示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方式制作而成。
本案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以报复陷害为目的,以枉法裁判为手段而制作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是对抗中央、凌驾法律、阳奉阴违、瞒上欺下、顶风作案、两面人的铁证。
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系人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制造的滥权迫害案。详情如下:
一、本案裁判援引定罪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1)以该法定罪的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犯罪场所是在“公共场所”,立案追诉标准即危害后果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以该法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起哄闹事者”,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起哄闹事”行为,犯罪后果是“起哄闹事者”实施“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场所与被“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场所必须是同一场所。
(3)要构成该罪,起哄闹事者必须具备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的主观动机要件。
(4)要构成该罪,还必须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1)该条司法解释是将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延伸到“信息网络”,核心行为是“起哄闹事”,即将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
(2)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不仅应是虚假信息,还必须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凡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按其形成方式可分: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和编造的虚假信息。
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理解偏差、认识不够、记忆错误、传播失真、信息不全、推理或判断的错误等原因而对身边的人、事、物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这种信息属于误传和误解生成,不管在哪里散布,均不构罪。
编造的虚假信息,首先,“编造”二字,具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的属性,这是虚假信息形成的主观属性。编造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主观蓄意“编造”出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是编造了一个以欺骗或伤害他人为目的的客观事实。
(3)仅仅编造虚假信息,而未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到信息网络上,则不构罪。
(4)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可以是散布者本人编造的,也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散布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5)散布者可以本人直接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也可以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6)散布者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后,还必须在同一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且必须是散布者本人实施,因为法条没有规定“或者组织、指使人员起哄闹事”。
3、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没有要求在散布后再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外的虚假信息,即“恐怖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信息,相比之下,这类信息的危害性较小,若仅仅是在信息网络散布是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在散布之后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才可能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标准。
(7)“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必须是“起哄闹事”行为。若没有“起哄闹事”行为,则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
(8)“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有证据证明。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都必须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9)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先后实施“两个行为”的人,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然后又在该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人。如果没有散布行为,或者仅散布而未实施“起哄闹事”行为,均不构罪,也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后果。
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人为蓄意将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蓄意制造冤案,对申诉人进行滥权迫害。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沈爱斌编造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虚假信息,在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多家信息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说明:
本申诉书中所称“涉案网络”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所指的“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散布涉案虚假信息的境外网络媒体(网站)。
本申诉书中所称“案涉信息”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即“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信息”。
(一)裁判文书认定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是由申诉人散布的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依法应当无罪。
公诉人王雷在庭审中明确讲“我们知道被告没有能力在境外这些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
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明确讲“根据公安机关对照电脑内的电子数据与境外报道所采用的照片、音频、视频等所做的同一性认定,相关报道与沈爱斌客观上存在同一性和关联性,证明相关境外报道与沈爱斌关联性,这个证据不是证明是你发的,而是证明图片、视频、音频的同一性”(在庭审笔录第18页倒数9行记载),“公诉人明确的是你不可能在外网上发布,但来源是你的电脑。”(庭审笔录第46页倒数第8行记载)
根据裁判文书据以定罪法条的规定,本案的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案涉信息的人。
一审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发布,因此,申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应当依法无罪。
(二)裁判文书未举证证明申诉人在散布案涉信息的境外网站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直至拿到起诉书,申诉人方知境外有这些涉案网络媒体(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申诉人相关遭遇的信息,此前,申诉人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在这些网络媒体上有过任何“起哄闹事”行为,裁判文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这些涉案网络媒体上有“起哄闹事”行为。
二审裁定为滥用法条,竟将申诉人在微信与他人沟通聊天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在微信里有“起哄闹事”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行为必须是在散布编造虚假信息的信息网络上实施。
(三)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案涉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首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是“起哄闹事”行为,由于本案没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由此推定必然不会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定罪的犯罪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将物理空间的“起哄闹事”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必须也是“起哄闹事”。
从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的区别,可以认定依据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定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起哄闹事”。
其次,裁判文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境外涉案信息网络由于散布了案涉信息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法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网络虚拟空间秩序和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
裁判文书中既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空间(即境外涉案网络媒体)因散布案涉信息而导致该网络媒体(网站)出现无论是底层技术秩序还是系统功能紊乱等严重混乱现象(如服务器瘫痪、数据拥堵、无法访问等),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实物理空间因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散布案涉信息引起群众恐慌、逃离或大规模聚集,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失控,如交通大瘫痪、大型场所功能丧失、群体性事件与恐慌(聚众闹事、惊慌与踩踏、非法聚集)、重要活动与设施受阻、政府资源浪费等严重混乱现象。
再者,本案涉案信息网络均为境外网络媒体(网站),侦查机关无权对境外网站的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进行认定,除非取得境外网络媒体出具的证明和证据。
裁判文书竟将案涉信息在境外网络上的点击率和转发量作为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点击和浏览次数、转发次数,是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而且,点击率应当进行“去重计算”,即为“独立访客”(UV),而不应根据网页浏览量(PV)进行统计。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未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境外网络上的案涉信息的点击量均未进行“去重计算”。
(四)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于申诉人电脑”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称境外涉案网络上发布的案涉信息中的部分图片和文字,还有一段视频,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与申诉人家中电脑里存储的完全一致,故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于申诉人电脑”。
第一,在庭审中,申诉人一再强调“我不知道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自哪里,我电脑里的图片和文字是别人写好、制作好发到微信群里的,我认为很好,就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到电脑里,视频是我自拍后保存到电脑的,但我自拍后都发到各微信群里了。”证明图片和文字的源头是微信群,视频已经在各群信群传播,故图片、文字和视频已经经不特定对象传播扩散,不是申诉人唯一获取并保存。
第二,图片和文字都是申诉人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的,真正的源头是群友,甚至群友也是从另外的微信群友那获取,而同一文字内容和图片在各群传播,经群员下载保存后,图片和文字的数据特征均未改变。因此,并不是只有申诉人电脑里唯一保存有与涉案网络的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的图片和文字,所有群员若保存了该图片和文字,则该图片与文字均与涉案网络中的案涉内容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故仅凭申诉人电脑中的图片和文字与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就认定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是源自申诉人的电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第三,虽然视频是申诉人自己拍摄的,但在拍摄后,申诉人第一时间就在各群发布了,群友相互转发、收藏、下载保存也都是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虽然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案涉信息中的视频与申诉人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但与所有群员收藏、下载保存的视频与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能仅凭案涉信息中的视频与申诉人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就来源于申诉人的电脑,这种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鉴定结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五)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是由申诉人编造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申诉人一再强调称“申诉人电脑中虽然保存有与案涉信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但都是申诉人将案件材料发到各微信群里,群员(有公检法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人)根据判决内容、证据材料等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是无锡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作出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第二起案件即惠山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手段制造的冤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还有申诉人未成年女儿遭遇株连迫害判刑等信息也是群友根据案件材料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我认为他们分析得有道理,我就接受并采信,将他们的分析过程和结果保存到电脑。”
裁判文书仅凭申诉人电脑里保存有与案涉信息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就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案涉信息是来源于申诉人的电脑,这种认定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结论不能排除其他群员扩散的可能性。
虽然申诉人采信了群友的分析结论,也在申诉和控告中加以采用,但这个内容并不是源自申诉人,而是源自群员的集体分析结论,因此,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是申诉人编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实性。
(六)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将“主观认知”认定为“虚假事实”。
尽管裁判文书认定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为申诉人编造,且来源于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但就其指控的内容,即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对申诉人而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实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目的是对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
1、申诉人已经经历的客观事实
对申诉人而言,自身已经经历了下列客观事实:
(1)申诉人本人已经被判刑两次,第一次是滨湖法院判决申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次是惠山法院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
(2)申诉人未成年女儿已经被判刑;
(3)申诉人家中出现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
(4)申诉人除两次被判刑外,还被两次刑事立案,第一次是2015年7月30日(八一建军节前夕)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第二次是2019年9月3日(国庆70周年前夕)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两案均为维稳而立,后均不了了之;
(5)申诉人自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判刑释放起,全天24小时行踪和通讯被跟踪和监控;身边的朋友遭到公安恐吓威胁;经济遭到封锁,注册的公司也遭恐吓、骚扰注销;
2、申诉人基于自身经历的客观事实和感受发表主观认知性评判,即对经历发表理解、评价或判断。
即使案涉信息为申诉人发表,那么,这些信息就是申诉人对自身的经历发表的主观认识性评判,申诉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发表自己被两次判刑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诬告陷害案、滥权迫害案,未成年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家中出现的超强电磁辐射是对其谋害的言论。
这些言论既是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裁判文书将申诉人对自身经历遭遇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定性错误。
客观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事件,需要证据支撑;
主观认知:指当事人基于自身经历和感受对事件的理解、评价或判断,属于主观评价或观点表达,只有对错之分,没有真假之说。
编造虚假信息:指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目的是欺骗他人或扰乱秩序,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是假却故意传播。
认知评判:指当事人基于真实经历产生的主观感受,也是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解读。这种感受属于言论自由或申诉和监督权的范畴,即使言辞激烈,只要是基于事实基础的评价,均不属于“编造”。
结合对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解,可以一目了然看出,裁判文书的错误在于:将申诉人基于自身经历的真实事件产生的主观认知性评价,直接认定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这属于对“事实”与“观点”的混淆,或者说是“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混淆,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
4、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理由荒谬,逻辑邪恶。
(1)裁判文书认定“申诉人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竟为“三案”(指申诉人被判刑两次,女儿被判刑一次,共三次)均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定!
一审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讲“‘三案’都发生法律效力了,你认为存在错误是你的主观认识,三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判决就是正确的。”(庭审笔录第34页倒数第6行记载)
庭审中,审判长吴伟还讲“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生效确认的是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的。”
确实如此,生效裁判确认的是不需要证据证明其合法公正,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疑义,对其判决的合法公正性发表质疑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吗?
这是何等邪恶?法理和逻辑何等邪恶?
的确,按照法律规定,生效裁判就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合法公正性进行质疑并发表主观认知性评价的权利;相反,从法理上讲,生效裁判不一定都是合法公正的,如果生效裁判都是合法公正的,那为什么法律还要设定“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还要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呢?
(2)裁判文书认定“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为“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公诉人王雷讲“沈爱斌没有认清虚假信息的在哪里,公诉人指控的虚假是沈爱斌说的电磁辐射迫害,重点是迫害,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既然公诉人认定“申诉人遭受电磁辐射迫害”是虚假信息,那公诉人就有义务举证证明申诉人没有遭受电磁辐射或者遭受电磁辐射但不是公权所为,不是迫害,这是法定义务,而公诉人却把举证义务转嫁给了申诉人,竟然要申诉人“排除其他可能性”。
声明:截至现在,没有任何公权介入对申诉人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过调查,司法败类为逃避责任,指使无锡市环保局和梁溪区环保局出具虚假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虚假警情记录。这些都难逃追究。
既然没有公权对申诉人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调查,公诉人认定“申诉人遭受电磁辐射迫害”(而且,申诉人没有看到网络上有“电磁辐射迫害”的表述,只有谋害之说)的依据何在?这种认定逻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裁判文书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实就是客观事实,根本不是虚假信息,更不是编造,申诉人有确凿证据。
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申诉人第一次被滨湖法院的判刑不仅是枉法判决,而且是人为精心蓄谋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无锡中级法院告知申诉人此案是“内部请示案件”,这起案件的本质,是将申诉人的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行为枉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案卷就是铁证。
申诉人也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被惠山法院的判刑是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原访民丁红芬勾结,以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伪造病历诬告陷害为前提,通过制造非法证据《会诊意见》和虚假鉴定意见,最后再以枉法判决的手段制造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是人为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滥权迫害案,有我确凿证据,只是目前无锡黑恶公权到处收买上层办事人员,秘密对我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以经济利益诱惑方式拉拢和腐蚀了一些高层官员,导致我至今无法成功申诉。
申诉人未成年女儿的判刑更是典型的株连迫害案,从违法立案,违法提请批准逮捕,违法认定事实等一系列情节,以及从梁溪区司法局给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对沈珈伊调查评估意见严格保密的函》,更加证实该案系因申诉人而引起,因申诉人导致侦查机关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操作)成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也是铁证,任何权势无法掩盖和改变。
三、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未经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
2020年5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申诉人“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信息”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并对申诉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1年6月25日又将申诉人刑事拘留30天,7月24日又对申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2年3月6日又将申诉人刑事拘留30日,为了对申诉人实施封闭拘禁,无锡市公安局的个别司法败类又将案件违法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4月5日从无锡市看守所释放时,直接将申诉人押到宜兴市丁山镇的“枫丹白露山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目的就是利用申诉人在宜兴没有固定居所,从而对申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达到对申诉人进行拘禁、折磨、虐待、殴打等迫害。
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突然以申诉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为犯罪事实向宜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之前,从未有任何人向申诉人调查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2、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前提是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情形,但是本案均不符合该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无锡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裁量权范围,缺乏法律要件,属于程序违法。
在庭审出示的指定管辖文书上,也并未依法写明指定管辖的理由。
3、因本案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后,又改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立案,为了将申诉人封闭拘禁,以违法手段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后,原梁溪公安分局不得再参与案件。
但,梁溪分局仍然全程参与,2022年4月5日深夜将申诉人从无锡市看守所押到宜兴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5日,无锡市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临居点,称要为申诉人“解决渠道问题”,当申诉人对这两人到监居点的合法性质疑时,杨华告知申诉人,称“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你对指定管辖有异议,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只负责跟你谈。”监视居住点也是由广益派出所民警轮流值守,特勤也是由梁溪分局特勤大队派驻。
由于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本案中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证据违反公正原则,办案机关不得自己审查采信自己制造的证据。
4、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所有信息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得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的手段违法,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侦查机关获取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时,称“侦查机关采用搭桥技术收集”,这种收集方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故使用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5、侦查机关篡改、伪造《讯问笔录》
申诉人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宜兴后,杨华分别带王晓明、邵雪峰、诸闯三人到宜兴对申诉人进行了讯问。但事后的笔录中讯问人都被篡改,改为申诉人不认识的人,这是两个目的:一是企图掩盖梁溪分局仍然非法参与案件的行为,二是企图掩盖无锡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案的行为,三是企图掩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伪造笔录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4月25日至9月25日,共14次笔录,其中只有4份是真实的,即2022年5月9日和5月11日邵雪峰和吕大讯问笔录,还有9月24日和25日杨华、诸冯审讯的两次,这两次也是最后两次,也足以证明是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我的审讯,否则,杨华和诸闯没有资格对我进行审讯,当然,笔录中也提到了“专案组”。其他10次笔录均为篡改产物。
(二)本案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却拒不回避。
本案的案涉信息,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指申诉人第一次被滨湖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是滥权迫害,第二次被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是诬告陷害等,申诉人未成年女儿被梁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刑是株连迫害,即涉及“三案”的信息,还有申诉人遭到电磁辐射谋害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其实本案的核心应当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到底是不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即滨湖法院、惠山法院对申诉人的判决是不是公正客观的,是不是滥权迫害和诬告陷害?申诉人未成年女儿的判决是不是株连迫害?而这一问题的回答则直接涉及到二审三位法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因为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顾熔溶、徐海宏、杨柳均为“三案”的一、二审法官,顾熔溶是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申诉人判刑的合议庭法官,徐海宏和杨柳则是无锡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人和申诉人女儿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因此,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直接关联。
在二审过程中,申诉人递交了《回避申请》,但她们却拒绝回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二审合议庭二位法官均应依法回避,可她们却未依法回避,存在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嫌疑。
本案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或限制了申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作出的裁定丧失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的规定,也应当重新审判。
四、本案是无锡司法败类为打击报复而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徇私枉法案,是一起赤裸的枉法裁判。详情如下:
(一)明知涉案境外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写着案涉信息“被”在大纪元等网络媒体上散布,证明其主观知道境外涉案网络上的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也确认不是申诉人散布,而法定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案涉信息的人;
(二)明知申诉人未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三)明知涉案境外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结果;
(四)明知案涉信息依法不属于“编造的虚假信息”;
(五)明知不能仅凭申诉人电脑中保存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与案涉信息中使用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数据特征一致,就认定案涉信息中的图片、文字和视频就是由申诉人提供;
(六)明知申诉人没有“起哄闹事”行为,而把申诉人在微信中跟他人联系沟通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行为(二审裁定中认定);
(七)明知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为了对申诉人邪恶栽赃,却以申诉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在微信中发布过与案涉信息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为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信息就是由申诉人散布,但却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微信、发布过何内容,该内容又是何时、被何人转发到涉案信息网络,真是用心良苦;
综上可见,本案公诉人及一、二审审判人员明知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是法定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但,为了对申诉人实施滥权迫害,竟公然滥用职权,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先将根本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再以邪恶的逻辑将这个“枉法认定的犯罪行为”栽赃给申诉人,其手段之卑劣,用心之狠毒,逻辑之邪恶,一目了然,这种黑恶司法败类,该灭九族也不为过!案卷就是铁证,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滥权迫害案,主要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本案徇私枉法恶人榜:
张琴、王雷、李同源,系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
吴伟、黎鹏、夏燕,系一审梁溪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顾熔溶、徐海宏、杨柳,系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系再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日期:
附:
1、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无锡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
3、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二审裁定书因遭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滥权扣押无法提供,请依法调取全案材料获取。
申诉人因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吴伟、黎鹏、夏燕三法官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顾熔溶、徐海宏、杨柳三法官以赤裸蓄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方式作出的(2022)苏0213刑初873号枉法判决和(2023)苏02刑终338号枉法裁定,不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作出的(2025)苏02刑申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特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 依法对全案进行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复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并依法提出抗诉;
- 依法将申诉审查和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本案一、二审法官在原案办理过程中蓄意作枉法裁判的徇私枉法行为移送相关职能机关或部门处理。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局长许诺、副局长郑邦宪、法制大队长沈奇、刑事大队长杨华、广益派出所所长吴德越、教导员韩大伟为维稳政绩蓄谋发起,先以申诉人“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内容”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在精心策划企图以黑恶手段胁迫申诉人屈服的阴谋失败后,再紧急改以“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为犯罪事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由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无锡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镇(现正革职待查)指示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方式制作而成。
本案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以报复陷害为目的,以枉法裁判为手段而制作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是对抗中央、凌驾法律、阳奉阴违、瞒上欺下、顶风作案、两面人的铁证。
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系人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制造的滥权迫害案。详情如下:
一、本案裁判援引定罪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1)以该法定罪的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犯罪场所是在“公共场所”,立案追诉标准即危害后果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以该法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起哄闹事者”,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起哄闹事”行为,犯罪后果是“起哄闹事者”实施“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场所与被“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场所必须是同一场所。
(3)要构成该罪,起哄闹事者必须具备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的主观动机要件。
(4)要构成该罪,还必须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1)该条司法解释是将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延伸到“信息网络”,核心行为是“起哄闹事”,即将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
(2)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不仅应是虚假信息,还必须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凡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按其形成方式可分: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和编造的虚假信息。
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理解偏差、认识不够、记忆错误、传播失真、信息不全、推理或判断的错误等原因而对身边的人、事、物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这种信息属于误传和误解生成,不管在哪里散布,均不构罪。
编造的虚假信息,首先,“编造”二字,具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的属性,这是虚假信息形成的主观属性。编造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主观蓄意“编造”出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是编造了一个以欺骗或伤害他人为目的的客观事实。
(3)仅仅编造虚假信息,而未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到信息网络上,则不构罪。
(4)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可以是散布者本人编造的,也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散布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5)散布者可以本人直接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也可以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6)散布者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后,还必须在同一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且必须是散布者本人实施,因为法条没有规定“或者组织、指使人员起哄闹事”。
3、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没有要求在散布后再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外的虚假信息,即“恐怖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信息,相比之下,这类信息的危害性较小,若仅仅是在信息网络散布是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在散布之后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才可能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标准。
(7)“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必须是“起哄闹事”行为。若没有“起哄闹事”行为,则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
(8)“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有证据证明。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都必须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9)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先后实施“两个行为”的人,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然后又在该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人。如果没有散布行为,或者仅散布而未实施“起哄闹事”行为,均不构罪,也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后果。
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人为蓄意将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蓄意制造冤案,对申诉人进行滥权迫害。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沈爱斌编造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虚假信息,在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多家信息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说明:
本申诉书中所称“涉案网络”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所指的“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散布涉案虚假信息的境外网络媒体(网站)。
本申诉书中所称“案涉信息”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即“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信息”。
(一)裁判文书认定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是由申诉人散布的证据不足,申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依法应当无罪。
公诉人王雷在庭审中明确讲“我们知道被告没有能力在境外这些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
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明确讲“根据公安机关对照电脑内的电子数据与境外报道所采用的照片、音频、视频等所做的同一性认定,相关报道与沈爱斌客观上存在同一性和关联性,证明相关境外报道与沈爱斌关联性,这个证据不是证明是你发的,而是证明图片、视频、音频的同一性”(在庭审笔录第18页倒数9行记载),“公诉人明确的是你不可能在外网上发布,但来源是你的电脑。”(庭审笔录第46页倒数第8行记载)
根据裁判文书据以定罪法条的规定,本案的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案涉信息的人。
一审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发布,因此,申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应当依法无罪。
(二)裁判文书未举证证明申诉人在散布案涉信息的境外网站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直至拿到起诉书,申诉人方知境外有这些涉案网络媒体(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申诉人相关遭遇的信息,此前,申诉人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在这些网络媒体上有过任何“起哄闹事”行为,裁判文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在这些涉案网络媒体上有“起哄闹事”行为。
二审裁定为滥用法条,竟将申诉人在微信与他人沟通聊天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在微信里有“起哄闹事”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行为必须是在散布编造虚假信息的信息网络上实施。
(三)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案涉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首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是“起哄闹事”行为,由于本案没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由此推定必然不会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定罪的犯罪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将物理空间的“起哄闹事”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必须也是“起哄闹事”。
从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的区别,可以认定依据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定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起哄闹事”。
其次,裁判文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境外涉案信息网络由于散布了案涉信息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法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网络虚拟空间秩序和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
裁判文书中既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空间(即境外涉案网络媒体)因散布案涉信息而导致该网络媒体(网站)出现无论是底层技术秩序还是系统功能紊乱等严重混乱现象(如服务器瘫痪、数据拥堵、无法访问等),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实物理空间因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散布案涉信息引起群众恐慌、逃离或大规模聚集,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失控,如交通大瘫痪、大型场所功能丧失、群体性事件与恐慌(聚众闹事、惊慌与踩踏、非法聚集)、重要活动与设施受阻、政府资源浪费等严重混乱现象。
再者,本案涉案信息网络均为境外网络媒体(网站),侦查机关无权对境外网站的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进行认定,除非取得境外网络媒体出具的证明和证据。
裁判文书竟将案涉信息在境外网络上的点击率和转发量作为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点击和浏览次数、转发次数,是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而且,点击率应当进行“去重计算”,即为“独立访客”(UV),而不应根据网页浏览量(PV)进行统计。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未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境外网络上的案涉信息的点击量均未进行“去重计算”。
(四)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于申诉人电脑”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称境外涉案网络上发布的案涉信息中的部分图片和文字,还有一段视频,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与申诉人家中电脑里存储的完全一致,故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于申诉人电脑”。
第一,在庭审中,申诉人一再强调“我不知道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自哪里,我电脑里的图片和文字是别人写好、制作好发到微信群里的,我认为很好,就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到电脑里,视频是我自拍后保存到电脑的,但我自拍后都发到各微信群里了。”证明图片和文字的源头是微信群,视频已经在各群信群传播,故图片、文字和视频已经经不特定对象传播扩散,不是申诉人唯一获取并保存。
第二,图片和文字都是申诉人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的,真正的源头是群友,甚至群友也是从另外的微信群友那获取,而同一文字内容和图片在各群传播,经群员下载保存后,图片和文字的数据特征均未改变。因此,并不是只有申诉人电脑里唯一保存有与涉案网络的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的图片和文字,所有群员若保存了该图片和文字,则该图片与文字均与涉案网络中的案涉内容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故仅凭申诉人电脑中的图片和文字与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就认定案涉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是源自申诉人的电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第三,虽然视频是申诉人自己拍摄的,但在拍摄后,申诉人第一时间就在各群发布了,群友相互转发、收藏、下载保存也都是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虽然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案涉信息中的视频与申诉人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但与所有群员收藏、下载保存的视频与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能仅凭案涉信息中的视频与申诉人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就来源于申诉人的电脑,这种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鉴定结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五)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是由申诉人编造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申诉人一再强调称“申诉人电脑中虽然保存有与案涉信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但都是申诉人将案件材料发到各微信群里,群员(有公检法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人)根据判决内容、证据材料等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是无锡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作出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第二起案件即惠山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手段制造的冤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还有申诉人未成年女儿遭遇株连迫害判刑等信息也是群友根据案件材料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我认为他们分析得有道理,我就接受并采信,将他们的分析过程和结果保存到电脑。”
裁判文书仅凭申诉人电脑里保存有与案涉信息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就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案涉信息是来源于申诉人的电脑,这种认定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结论不能排除其他群员扩散的可能性。
虽然申诉人采信了群友的分析结论,也在申诉和控告中加以采用,但这个内容并不是源自申诉人,而是源自群员的集体分析结论,因此,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是申诉人编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实性。
(六)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将“主观认知”认定为“虚假事实”。
尽管裁判文书认定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为申诉人编造,且来源于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但就其指控的内容,即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对申诉人而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实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目的是对申诉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
1、申诉人已经经历的客观事实
对申诉人而言,自身已经经历了下列客观事实:
(1)申诉人本人已经被判刑两次,第一次是滨湖法院判决申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次是惠山法院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
(2)申诉人未成年女儿已经被判刑;
(3)申诉人家中出现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
(4)申诉人除两次被判刑外,还被两次刑事立案,第一次是2015年7月30日(八一建军节前夕)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第二次是2019年9月3日(国庆70周年前夕)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两案均为维稳而立,后均不了了之;
(5)申诉人自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判刑释放起,全天24小时行踪和通讯被跟踪和监控;身边的朋友遭到公安恐吓威胁;经济遭到封锁,注册的公司也遭恐吓、骚扰注销;
2、申诉人基于自身经历的客观事实和感受发表主观认知性评判,即对经历发表理解、评价或判断。
即使案涉信息为申诉人发表,那么,这些信息就是申诉人对自身的经历发表的主观认识性评判,申诉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发表自己被两次判刑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诬告陷害案、滥权迫害案,未成年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家中出现的超强电磁辐射是对其谋害的言论。
这些言论既是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裁判文书将申诉人对自身经历遭遇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定性错误。
客观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事件,需要证据支撑;
主观认知:指当事人基于自身经历和感受对事件的理解、评价或判断,属于主观评价或观点表达,只有对错之分,没有真假之说。
编造虚假信息:指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目的是欺骗他人或扰乱秩序,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是假却故意传播。
认知评判:指当事人基于真实经历产生的主观感受,也是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解读。这种感受属于言论自由或申诉和监督权的范畴,即使言辞激烈,只要是基于事实基础的评价,均不属于“编造”。
结合对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解,可以一目了然看出,裁判文书的错误在于:将申诉人基于自身经历的真实事件产生的主观认知性评价,直接认定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这属于对“事实”与“观点”的混淆,或者说是“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混淆,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
4、裁判文书认定案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理由荒谬,逻辑邪恶。
(1)裁判文书认定“申诉人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竟为“三案”(指申诉人被判刑两次,女儿被判刑一次,共三次)均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定!
一审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讲“‘三案’都发生法律效力了,你认为存在错误是你的主观认识,三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判决就是正确的。”(庭审笔录第34页倒数第6行记载)
庭审中,审判长吴伟还讲“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生效确认的是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的。”
确实如此,生效裁判确认的是不需要证据证明其合法公正,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疑义,对其判决的合法公正性发表质疑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吗?
这是何等邪恶?法理和逻辑何等邪恶?
的确,按照法律规定,生效裁判就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合法公正性进行质疑并发表主观认知性评价的权利;相反,从法理上讲,生效裁判不一定都是合法公正的,如果生效裁判都是合法公正的,那为什么法律还要设定“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还要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呢?
(2)裁判文书认定“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为“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公诉人王雷讲“沈爱斌没有认清虚假信息的在哪里,公诉人指控的虚假是沈爱斌说的电磁辐射迫害,重点是迫害,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既然公诉人认定“申诉人遭受电磁辐射迫害”是虚假信息,那公诉人就有义务举证证明申诉人没有遭受电磁辐射或者遭受电磁辐射但不是公权所为,不是迫害,这是法定义务,而公诉人却把举证义务转嫁给了申诉人,竟然要申诉人“排除其他可能性”。
声明:截至现在,没有任何公权介入对申诉人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过调查,司法败类为逃避责任,指使无锡市环保局和梁溪区环保局出具虚假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虚假警情记录。这些都难逃追究。
既然没有公权对申诉人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调查,公诉人认定“申诉人遭受电磁辐射迫害”(而且,申诉人没有看到网络上有“电磁辐射迫害”的表述,只有谋害之说)的依据何在?这种认定逻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裁判文书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实就是客观事实,根本不是虚假信息,更不是编造,申诉人有确凿证据。
申诉人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申诉人第一次被滨湖法院的判刑不仅是枉法判决,而且是人为精心蓄谋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无锡中级法院告知申诉人此案是“内部请示案件”,这起案件的本质,是将申诉人的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行为枉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案卷就是铁证。
申诉人也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被惠山法院的判刑是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原访民丁红芬勾结,以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伪造病历诬告陷害为前提,通过制造非法证据《会诊意见》和虚假鉴定意见,最后再以枉法判决的手段制造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是人为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滥权迫害案,有我确凿证据,只是目前无锡黑恶公权到处收买上层办事人员,秘密对我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以经济利益诱惑方式拉拢和腐蚀了一些高层官员,导致我至今无法成功申诉。
申诉人未成年女儿的判刑更是典型的株连迫害案,从违法立案,违法提请批准逮捕,违法认定事实等一系列情节,以及从梁溪区司法局给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对沈珈伊调查评估意见严格保密的函》,更加证实该案系因申诉人而引起,因申诉人导致侦查机关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操作)成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也是铁证,任何权势无法掩盖和改变。
三、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未经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
2020年5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申诉人“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信息”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并对申诉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1年6月25日又将申诉人刑事拘留30天,7月24日又对申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2年3月6日又将申诉人刑事拘留30日,为了对申诉人实施封闭拘禁,无锡市公安局的个别司法败类又将案件违法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4月5日从无锡市看守所释放时,直接将申诉人押到宜兴市丁山镇的“枫丹白露山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目的就是利用申诉人在宜兴没有固定居所,从而对申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达到对申诉人进行拘禁、折磨、虐待、殴打等迫害。
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突然以申诉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为犯罪事实向宜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之前,从未有任何人向申诉人调查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2、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前提是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情形,但是本案均不符合该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无锡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裁量权范围,缺乏法律要件,属于程序违法。
在庭审出示的指定管辖文书上,也并未依法写明指定管辖的理由。
3、因本案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后,又改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立案,为了将申诉人封闭拘禁,以违法手段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后,原梁溪公安分局不得再参与案件。
但,梁溪分局仍然全程参与,2022年4月5日深夜将申诉人从无锡市看守所押到宜兴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5日,无锡市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临居点,称要为申诉人“解决渠道问题”,当申诉人对这两人到监居点的合法性质疑时,杨华告知申诉人,称“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你对指定管辖有异议,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只负责跟你谈。”监视居住点也是由广益派出所民警轮流值守,特勤也是由梁溪分局特勤大队派驻。
由于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本案中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证据违反公正原则,办案机关不得自己审查采信自己制造的证据。
4、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所有信息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得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的手段违法,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侦查机关获取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来源时,称“侦查机关采用搭桥技术收集”,这种收集方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故使用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5、侦查机关篡改、伪造《讯问笔录》
申诉人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宜兴后,杨华分别带王晓明、邵雪峰、诸闯三人到宜兴对申诉人进行了讯问。但事后的笔录中讯问人都被篡改,改为申诉人不认识的人,这是两个目的:一是企图掩盖梁溪分局仍然非法参与案件的行为,二是企图掩盖无锡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案的行为,三是企图掩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伪造笔录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4月25日至9月25日,共14次笔录,其中只有4份是真实的,即2022年5月9日和5月11日邵雪峰和吕大讯问笔录,还有9月24日和25日杨华、诸冯审讯的两次,这两次也是最后两次,也足以证明是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我的审讯,否则,杨华和诸闯没有资格对我进行审讯,当然,笔录中也提到了“专案组”。其他10次笔录均为篡改产物。
(二)本案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却拒不回避。
本案的案涉信息,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指申诉人第一次被滨湖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是滥权迫害,第二次被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是诬告陷害等,申诉人未成年女儿被梁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刑是株连迫害,即涉及“三案”的信息,还有申诉人遭到电磁辐射谋害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其实本案的核心应当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到底是不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即滨湖法院、惠山法院对申诉人的判决是不是公正客观的,是不是滥权迫害和诬告陷害?申诉人未成年女儿的判决是不是株连迫害?而这一问题的回答则直接涉及到二审三位法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因为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顾熔溶、徐海宏、杨柳均为“三案”的一、二审法官,顾熔溶是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申诉人判刑的合议庭法官,徐海宏和杨柳则是无锡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人和申诉人女儿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因此,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直接关联。
在二审过程中,申诉人递交了《回避申请》,但她们却拒绝回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二审合议庭二位法官均应依法回避,可她们却未依法回避,存在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嫌疑。
本案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或限制了申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作出的裁定丧失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的规定,也应当重新审判。
四、本案是无锡司法败类为打击报复而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徇私枉法案,是一起赤裸的枉法裁判。详情如下:
(一)明知涉案境外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写着案涉信息“被”在大纪元等网络媒体上散布,证明其主观知道境外涉案网络上的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也确认不是申诉人散布,而法定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案涉信息的人;
(二)明知申诉人未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三)明知涉案境外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结果;
(四)明知案涉信息依法不属于“编造的虚假信息”;
(五)明知不能仅凭申诉人电脑中保存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与案涉信息中使用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数据特征一致,就认定案涉信息中的图片、文字和视频就是由申诉人提供;
(六)明知申诉人没有“起哄闹事”行为,而把申诉人在微信中跟他人联系沟通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行为(二审裁定中认定);
(七)明知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案涉信息不是申诉人散布,为了对申诉人邪恶栽赃,却以申诉人在庭审中承认“曾在微信中发布过与案涉信息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为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信息就是由申诉人散布,但却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微信、发布过何内容,该内容又是何时、被何人转发到涉案信息网络,真是用心良苦;
综上可见,本案公诉人及一、二审审判人员明知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是法定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但,为了对申诉人实施滥权迫害,竟公然滥用职权,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先将根本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再以邪恶的逻辑将这个“枉法认定的犯罪行为”栽赃给申诉人,其手段之卑劣,用心之狠毒,逻辑之邪恶,一目了然,这种黑恶司法败类,该灭九族也不为过!案卷就是铁证,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滥权迫害案,主要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 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 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案徇私枉法恶人榜:
张琴、王雷、李同源,系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
吴伟、黎鹏、夏燕,系一审梁溪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顾熔溶、徐海宏、杨柳,系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系再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日期:
附:
1、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无锡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1份;
3、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二审裁定书因遭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滥权扣押无法提供,请依法调取全案材料获取。
中共无锡对沈爱斌暴行(三)
明知法定入罪要件全部缺失仍然枉法判刑
2023年9月20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873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1),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有期徒刑三年。沈爱斌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苏02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局长许诺(已升任梁溪区政法委书记)、副局长郑邦宪、法制大队长沈奇、刑警大队长杨华、广益派出所所长吴德越、教导员韩大伟为维稳政绩蓄谋发起,先以沈爱斌“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内容”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在精心策划先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通过宜兴公安将沈爱斌指定监视居住,关押到小黑屋,再将案件移交给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然后通过杨华恐吓、威胁,企图以黑恶手段胁迫沈爱斌屈服的阴谋失败后,再紧急改以“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为犯罪事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由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无锡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镇(现正革职待查)指示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方式制作而成。
本案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三次精心蓄谋策划,以报复陷害为目的,以枉法裁判为手段而制作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是中共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灭绝人性黑恶暴行的铁证。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诉人和一审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编造的虚假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沈爱斌有在涉案网络媒体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被散布了“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后果,而这三项却是裁判文书援引的定罪法条规定的该罪名成立的条件。最核心的问题是,该案其实自始不成立,因为裁判文书中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依法均不属于虚假信息,更不属于“编造”。
一、案发经过:
2020年5月17日(5月22日全国“两会”)7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雇佣4名社会闲杂人员,将正在无锡火车站站台准备登车去苏州的沈爱斌拦截,沈爱斌当即报警,当铁路警察将沈爱斌和4名不明身份人员带到办公室询问情况时,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耿姓民警冲进办公室强行将沈爱斌绑架走,途中向沈爱斌声明“领导让我见到你立即将你手机抢了”,边说边将沈的手机收走。到了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告知沈爱斌“因你在手机微信上煽动他人上访,分局已于5月1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现在我们依法传唤你。”(见附件2:《立案决定书》)讯问后,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见附件3:《监视居住决定书》),雇佣身上画龙画虎的社会闲杂人员搭棚驻扎在沈楼下,拦截沈爱斌出行,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见附件4:《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1年6月19日无锡市公安局布网通缉,抓捕沈爱斌,6月24日抓获,25日将沈刑事拘留,7月24日释放(见附件5:《释放证明书》),为“庆党100周年”成功维稳,并对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见附件6:《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2年3月5日(周六,全国“两会”前夕)下午4时许,因沈在微信群发布江阴毛黎惠非正常死亡的信息,遭到无锡公安紧急抓捕,3月6日又被刑事拘留,4月5日深夜又被释放(见附件7:《释放证明书》),但却被强制押到了宜兴,被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了解,得知此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指定给宜兴管辖(见附件8:《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2年4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宜兴监视居住点,跟沈谈,称要帮沈“解决渠道问题”,沈质疑他们到宜兴监视居住点的合法性时,杨华说:“你的这起案件现在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我们是组员,负责跟你谈。你对指定管辖有疑义,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都是听他的。”
由于沈爱斌坚决不配合,杨华见其精心蓄谋的阴谋彻底无法得逞,于是,立即以宜兴公安名义制造冤案,最后一次传记沈爱斌结束,在从宜兴市公安局丁山派出所回到监居点的车上,杨华坐在副驾驶室,阴沉着脸压低嗓门凶恶地对沈爱斌说:“你不给我面子,让我下不了台,如果你不死,几年之后再见。”停顿一下,又接着说:“不过,要往前看,事情还是要解决的。”第二天(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吕一骥和赵副大队长到监居点向沈宣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宜兴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送给了梁溪区检察院,9月28日梁溪区检察院王雷到宜兴检察院传唤沈爱斌,当沈爱斌问“起诉的犯罪事实是什么?”王雷却答“我还没看案卷,还不知道他们起诉的犯罪事实。”但一会儿却说:“我们要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你逮捕。”
2022年9月29日,沈爱斌被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决定逮捕,然后被押送到无锡市看守所羁押。
邪恶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沈爱斌的辩护人陈进学律师到梁溪区检察院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却被告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拒绝查阅和复制,直到审判阶段,才得以复制,拿到案卷,才知道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沈爱斌调查过。最终,梁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三年徒刑,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2023年12月28日,沈爱斌被从无锡市看守所押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在溧阳监狱的一年零四天里,遭到溧阳监狱与无锡公安合谋色结,对沈爱斌实施了一系列的黑恶滥权迫害行径,包括但不限于:1、溧阳监狱完全采信无锡公安的《保密函》,对沈采取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2、生活上对沈进行折磨、虐待;3、剥夺沈的申诉和控告权,沈的申诉和控告材料被全面封锁;4、剥夺沈的通信权,沈递交了73封信件,只邮寄了6封,其他信件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寄给沈的信,也至今被扣;5、采用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对沈进行攻击,致沈几次险昏阙,险丧命,声波攻击败露后停止;6、违法扣分、扣处遇;7、剥夺沈的亲情通话权;8、违法以“留存”的方式扣押沈大量信件和文字材料,并出具白条,等等。2025年4月30日,沈爱斌刑满释放。
二、本案裁判文书援引的定罪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没有要求在散布后再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外的虚假信息,即“恐怖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信息,相比之下,这类信息的危害性较小,若仅仅是在信息网络散布是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在散布之后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才可能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人为蓄意将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蓄意制造冤案,对沈爱斌进行滥权迫害。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沈爱斌编造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虚假信息,在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多家信息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说明:
公诉人王雷在庭审中明确讲“我们知道被告没有能力在境外这些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
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明确讲“根据公安机关对照电脑内的电子数据与境外报道所采用的照片、音频、视频等所做的同一性认定,相关报道与沈爱斌客观上存在同一性和关联性,证明相关境外报道与沈爱斌关联性,这个证据不是证明是你发的,而是证明图片、视频、音频的同一性”(在庭审笔录第18页倒数9行记载),“公诉人明确的是你不可能在外网上发布,但来源是你的电脑。”(庭审笔录第46页倒数第8行记载)
根据裁判文书据以定罪法条的规定,本案的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涉案信息的人。
一审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发布,因此,沈爱斌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应当依法无罪。
(二)裁判文书未举证证明沈爱斌在散布涉案信息的境外网站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直至拿到起诉书,沈爱斌方知境外有这些涉案网络媒体(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他的相关遭遇信息,此前,沈爱斌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在这些网络媒体上有过任何“起哄闹事”行为,裁判文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沈爱斌在这些涉案网络媒体上有“起哄闹事”行为。
二审裁定为滥用法条,竟将沈爱斌在微信与他人沟通聊天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在微信里有“起哄闹事”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行为必须是在散布编造虚假信息的信息网络上实施。
(三)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涉案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首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是“起哄闹事”行为,由于本案没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由此推定必然不会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定罪的犯罪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将物理空间的“起哄闹事”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必须也是“起哄闹事”。
从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的区别,可以认定依据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定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起哄闹事”。
其次,裁判文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境外涉案信息网络由于散布了涉案信息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法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网络虚拟空间秩序和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
裁判文书中既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空间(即境外涉案网络媒体)因散布涉案信息而导致该网络媒体(网站)出现无论是底层技术秩序还是系统功能紊乱等严重混乱现象(如服务器瘫痪、数据拥堵、无法访问等),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实物理空间因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散布涉案信息引起群众恐慌、逃离或大规模聚集,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失控,如交通大瘫痪、大型场所功能丧失、群体性事件与恐慌(聚众闹事、惊慌与踩踏、非法聚集)、重要活动与设施受阻、政府资源浪费等严重混乱现象。
再者,本案的涉案信息网络均为境外网络媒体(网站),侦查机关无权对境外网站的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进行认定,除非取得境外网络媒体出具的证明和证据。
裁判文书竟将涉案信息在境外网络上的点击率和转发量作为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点击量和浏览次数、转发次数,是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而且,点击率应当进行“去重计算”,即为“独立访客”(UV),而不应根据网页浏览量(PV)进行统计。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未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境外网络上的涉案信息的点击量均未进行“去重计算”。
(四)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于沈爱斌电脑”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称境外涉案网络上发布的涉案信息中的部分图片和文字,还有一段视频,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与沈爱斌家中电脑里存储的完全一致,故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于沈爱斌电脑”。
第一,在庭审中,沈爱斌一再强调“我不知道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自哪里,我电脑里的图片和文字是别人写好、制作好发到微信群里,我认为很好,就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到电脑里,视频是我自拍后保存到电脑的,但我自拍后都发到各微信群里了。”证明图片和文字的源头是微信群,视频已经在各群信群传播,故图片、文字和视频已经经过不特定对象传播扩散,不是沈爱斌唯一获取并保存。
第二,图片和文字都是沈爱斌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的,真正的源头是群友,甚至群友也是从另外的微信群友那获取,而同一文字内容和图片在各群传播,经群员下载保存后,图片和文字的数据特征均未改变。因此,并不是只有沈爱斌电脑里唯一保存有与涉案网络的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的图片和文字,所有群员若保存了该图片和文字,则该图片与文字均与涉案网络中的涉案内容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故仅凭沈爱斌电脑中的图片和文字与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就认定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是源自沈爱斌的电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第三,虽然视频是沈爱斌自己拍摄的,但在拍摄后,沈爱斌第一时间就在各群发布了,群友相互转发、收藏、下载保存也都是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虽然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涉案信息中的视频与沈爱斌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但与所有群员收藏、下载保存的视频与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能仅凭涉案信息中的视频与沈爱斌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就来源于沈爱斌的电脑,这种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鉴定结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五)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是由沈爱斌编造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沈爱斌一再强调称“沈爱斌电脑中虽然保存有与涉案信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但都是沈爱斌将案件材料发到各微信群里,群员(有公检法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人)根据判决内容、证据材料等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是无锡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作出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第二起案件即惠山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手段制造的冤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还有沈爱斌未成年女儿遭遇株连迫害判刑等信息也是群友根据案件材料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我认为他们分析得有道理,我就接受并采信,将他们的分析过程和结果保存到电脑。”
裁判文书仅凭沈爱斌电脑里保存有与涉案信息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就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涉案信息是来源于沈爱斌的电脑,这种认定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结论不能排除其他群员扩散的可能性。
虽然沈爱斌采信了群友的分析结论,也在申诉和控告中加以采用,但这个内容并不是源自沈爱斌,而是源自群员的集体分析结论,因此,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是沈爱斌编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实性。
(六)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将“主观认知”认定为“虚假事实”。
尽管裁判文书认定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为沈爱斌编造,且来源于沈爱斌的证据不足,但就其指控的内容,即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对沈爱斌而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实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目的是对沈爱斌实施打击报复陷害。
首先,对沈爱斌而言,自身已经经历了下列客观事实:
即使涉案信息为沈爱斌发表,那么,这些信息就是沈爱斌对自身的经历发表的主观认识性评判,沈爱斌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发表自己被两次判刑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诬告陷害案、滥权迫害案,未成年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家中出现的超强电磁辐射是对其谋害的言论。
这些言论既是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裁判文书将沈爱斌对自身经历遭遇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定性错误。
客观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事件,需要证据支撑;
主观认知:指当事人基于自身经历和感受对事件的理解、评价或判断,属于主观评价或观点表达,只有对错之分,没有真假之说。
编造虚假信息:指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目的是欺骗他人或扰乱秩序,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是假却故意传播。
认知评判:指当事人基于真实经历产生的主观感受,也是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解读。这种感受属于言论自由或申诉和监督权的范畴,即使言辞激烈,只要是基于事实基础的评价,均不属于“编造”。
结合对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解,可以一目了然看出,裁判文书的错误在于:将沈爱斌基于自身经历的真实事件产生的主观认知性评价,直接认定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这属于对“事实”与“观点”的混淆,或者说是“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混淆,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
(八)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理由荒谬,逻辑邪恶。
1、裁判文书认定“沈爱斌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竟为“三案”(指沈爱斌被判刑两次,女儿被判刑一次,共三次)均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定!
一审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讲“‘三案’都发生法律效力了,你认为存在错误是你的主观认识,三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判决就是正确的。”(庭审笔录第34页倒数第6行记载)
庭审中,审判长吴伟还讲“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生效确认的是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的。”
确实如此,生效裁判确认的是不需要证据证明其合法公正,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疑义,对其判决的合法公正性发表质疑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吗?
这是何等邪恶?法理和逻辑何等邪恶?
的确,按照法律规定,生效裁判就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合法公正性进行质疑并发表主观认知性评价的权利;相反,从法理上讲,生效裁判不一定都是合法公正的,如果生效裁判都是合法公正的,那为什么法律还要设定“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还要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呢?
2、裁判文书认定“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为“他没有在排队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公诉人王雷讲“沈爱斌没有认清虚假信息的在哪里,公诉人指控的虚假是沈爱斌说的电磁辐射迫害,重点是迫害,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既然公诉人认定“沈爱斌遭受电磁辐射迫害”是虚假信息,那公诉人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沈爱斌没有遭受电磁辐射或者遭受电磁辐射但不是公权所为,不是迫害,这是法定义务,而公诉人却把举证义务转嫁给了沈爱斌,竟然要沈爱斌“排除其他可能性”。
声明:截至现在,没有任何公权介入对沈爱斌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过调查,司法败类为逃避责任,指使无锡市环保局和梁溪区环保局出具虚假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虚假警情记录。这些都难逃追究。
既然没有公权对沈爱斌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调查,公诉人认定“沈爱斌遭受电磁辐射迫害”(而且,沈爱斌没有看到网络上有“电磁辐射迫害”的表述,只有谋害之说)的依据何在?这种认定逻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裁判文书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实就是客观事实,根本不是虚假信息,更不是编造,沈爱斌有确凿证据。
沈爱斌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沈爱斌第一次被滨湖法院的判刑不仅是枉法判决,而且是人为精心蓄谋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无锡中级法院告知沈爱斌此案是“内部请示案件”,这起案件的本质,是将沈爱斌的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行为枉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案卷就是铁证。
沈爱斌也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被惠山法院的判刑是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原访民丁红芬勾结,以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伪造病历诬告陷害为前提,通过制造非法证据《会诊意见》和虚假鉴定意见,最后再以枉法判决的手段制造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是人为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滥权迫害案,有我确凿证据,只是目前无锡黑恶公权到处收买上层办事人员,秘密对我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以经济利益诱惑方式拉拢和腐蚀了一些高层官员,导致我至今无法成功申诉。
沈爱斌未成年女儿的判刑更是典型的株连迫害案,从违法立案,违法提请批准逮捕,违法认定事实等一系列情节,以及从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对沈珈伊调查评估意见严格保密的函》,更加证实该案系因沈爱斌而引起,因沈爱斌导致侦查机关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操作)成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也是铁证,任何权势无法掩盖和改变。
四、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未经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
2020年5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沈爱斌“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信息”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
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突然以沈爱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为犯罪事实向宜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之前,从未有任何人向沈爱斌调查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2、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前提是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情形,但是本案均不符合该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无锡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裁量权范围,缺乏法律要件,属于程序违法。
在庭审出示的指定管辖文书上,也并未依法写明指定管辖的理由。
3、因本案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后,又改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立案,为了将沈爱斌封闭拘禁,以违法手段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指定给宜兴公安管辖后,原梁溪公安分局不得再参与案件。
但,梁溪分局仍然全程参与,2022年4月5日深夜将沈爱斌从无锡市看守所押到宜兴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监居点,称要为沈爱斌“解决渠道问题”,当沈爱斌对这两人到监居点的合法性质疑时,梁溪公安分局刑事大队大队长杨华当场告知沈爱斌,称“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你对指定管辖有异议,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只负责跟你谈。”监视居住点也是由广益派出所民警轮流值守,特勤也是由梁溪分局特勤大队派驻。
由于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本案中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证据违反公正原则,办案机关不得自己审查采信自己制造的证据。
4、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所有信息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得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的手段违法,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侦查机关获取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时,称“侦查机关采用搭桥技术收集”,这种收集方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故使用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侦查机关篡改、伪造《讯问笔录》
沈爱斌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宜兴后,杨华分别带王晓明、邵雪峰、诸闯三人到宜兴对沈爱斌进行了讯问。但事后的笔录中讯问人都被篡改,改为沈爱斌不认识的人,这是两个目的:一是企图掩盖梁溪分局仍然非法参与案件的行为,二是企图掩盖无锡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案的行为,三是企图掩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伪造笔录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4月25日至9月25日,共14次笔录,其中只有4份是真实的,即2022年5月9日和5月11日邵雪峰和吕大讯问笔录,还有9月24日和25日杨华、诸冯审讯的两次,这两次也是最后两次,也足以证明是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我的审讯,否则,杨华和诸闯没有资格对我进行审讯,当然,笔录中也提到了“专案组”。其他10次笔录均为篡改产物。
(三)本案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却拒不回避。
本案的涉案信息,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指沈爱斌第一次被滨湖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是滥权迫害,第二次被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是诬告陷害等,沈爱斌未成年女儿被梁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刑是株连迫害,即涉及“三案”的信息,还有沈爱斌遭到电磁辐射谋害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其实本案的核心应当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到底是不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即滨湖法院、惠山法院对沈爱斌的判决是不是公正客观的,是不是滥权迫害和诬告陷害?沈爱斌未成年女儿的判决是不是株连迫害?而这一问题的回答则直接涉及到二审三位法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因为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顾熔溶、徐海宏、杨柳均为“三案”的一、二审法官,顾熔溶是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沈爱斌判刑的合议庭法官,徐海宏和杨柳则是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沈爱斌和沈爱斌女儿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因此,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直接关联。
在二审过程中,沈爱斌递交了《回避申请》,但她们却拒绝回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二审合议庭二位法官均应依法回避,可她们却未依法回避,存在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嫌疑。
本案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或限制了沈爱斌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作出的裁定丧失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的规定,也应当重新审判。
五、本案就是无锡司法败类为对沈爱斌实施打击报复而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徇私枉法案,是一起赤裸的枉法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遵循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复查,依法听取沈爱斌的意见,组织公开听证,对无锡个别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这起徇私枉法案进行揭露、纠正,依法提出抗诉,保障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沈爱斌的合法权益,拥护中央依法治国,同时,请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本案办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违背事实和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的徇私枉法行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此案目前正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过程中,期待公正处理。
七、本案徇私枉法恶人榜:
张镇,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
许诺、郑邦宪、沈奇、杨华、吴德越、韩大伟,梁溪分局人员;
张琴、王雷、李同源,系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
吴伟、黎鹏、夏燕,系一审梁溪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顾熔溶、徐海宏、杨柳,系二审无锡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
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系再审无锡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
2023年12月28日,无锡市看守所将沈爱斌投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在此之前,无锡市看守所已经给溧阳监狱发送了《保密函》,秘密对沈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因此,沈在溧阳监狱的一年零四天里,遭到无锡公安与溧阳监狱勾结实施的一系列黑恶滥权行径迫害,几次险丧性命。
2023年9月20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873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1),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有期徒刑三年。沈爱斌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苏02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局长许诺(已升任梁溪区政法委书记)、副局长郑邦宪、法制大队长沈奇、刑警大队长杨华、广益派出所所长吴德越、教导员韩大伟为维稳政绩蓄谋发起,先以沈爱斌“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内容”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在精心策划先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通过宜兴公安将沈爱斌指定监视居住,关押到小黑屋,再将案件移交给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然后通过杨华恐吓、威胁,企图以黑恶手段胁迫沈爱斌屈服的阴谋失败后,再紧急改以“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为犯罪事实的网络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由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无锡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张镇(现正革职待查)指示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方式制作而成。
本案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三次精心蓄谋策划,以报复陷害为目的,以枉法裁判为手段而制作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是中共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灭绝人性黑恶暴行的铁证。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诉人和一审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编造的虚假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沈爱斌有在涉案网络媒体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被散布了“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后果,而这三项却是裁判文书援引的定罪法条规定的该罪名成立的条件。最核心的问题是,该案其实自始不成立,因为裁判文书中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依法均不属于虚假信息,更不属于“编造”。
一、案发经过:
2020年5月17日(5月22日全国“两会”)7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雇佣4名社会闲杂人员,将正在无锡火车站站台准备登车去苏州的沈爱斌拦截,沈爱斌当即报警,当铁路警察将沈爱斌和4名不明身份人员带到办公室询问情况时,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耿姓民警冲进办公室强行将沈爱斌绑架走,途中向沈爱斌声明“领导让我见到你立即将你手机抢了”,边说边将沈的手机收走。到了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告知沈爱斌“因你在手机微信上煽动他人上访,分局已于5月14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现在我们依法传唤你。”(见附件2:《立案决定书》)讯问后,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见附件3:《监视居住决定书》),雇佣身上画龙画虎的社会闲杂人员搭棚驻扎在沈楼下,拦截沈爱斌出行,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见附件4:《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1年6月19日无锡市公安局布网通缉,抓捕沈爱斌,6月24日抓获,25日将沈刑事拘留,7月24日释放(见附件5:《释放证明书》),为“庆党100周年”成功维稳,并对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见附件6:《取保候审决定书》)。
2022年3月5日(周六,全国“两会”前夕)下午4时许,因沈在微信群发布江阴毛黎惠非正常死亡的信息,遭到无锡公安紧急抓捕,3月6日又被刑事拘留,4月5日深夜又被释放(见附件7:《释放证明书》),但却被强制押到了宜兴,被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了解,得知此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指定给宜兴管辖(见附件8:《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2年4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宜兴监视居住点,跟沈谈,称要帮沈“解决渠道问题”,沈质疑他们到宜兴监视居住点的合法性时,杨华说:“你的这起案件现在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我们是组员,负责跟你谈。你对指定管辖有疑义,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都是听他的。”
由于沈爱斌坚决不配合,杨华见其精心蓄谋的阴谋彻底无法得逞,于是,立即以宜兴公安名义制造冤案,最后一次传记沈爱斌结束,在从宜兴市公安局丁山派出所回到监居点的车上,杨华坐在副驾驶室,阴沉着脸压低嗓门凶恶地对沈爱斌说:“你不给我面子,让我下不了台,如果你不死,几年之后再见。”停顿一下,又接着说:“不过,要往前看,事情还是要解决的。”第二天(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吕一骥和赵副大队长到监居点向沈宣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宜兴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送给了梁溪区检察院,9月28日梁溪区检察院王雷到宜兴检察院传唤沈爱斌,当沈爱斌问“起诉的犯罪事实是什么?”王雷却答“我还没看案卷,还不知道他们起诉的犯罪事实。”但一会儿却说:“我们要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你逮捕。”
2022年9月29日,沈爱斌被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决定逮捕,然后被押送到无锡市看守所羁押。
邪恶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沈爱斌的辩护人陈进学律师到梁溪区检察院依法查阅、复制案卷,却被告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拒绝查阅和复制,直到审判阶段,才得以复制,拿到案卷,才知道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沈爱斌调查过。最终,梁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三年徒刑,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2023年12月28日,沈爱斌被从无锡市看守所押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在溧阳监狱的一年零四天里,遭到溧阳监狱与无锡公安合谋色结,对沈爱斌实施了一系列的黑恶滥权迫害行径,包括但不限于:1、溧阳监狱完全采信无锡公安的《保密函》,对沈采取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2、生活上对沈进行折磨、虐待;3、剥夺沈的申诉和控告权,沈的申诉和控告材料被全面封锁;4、剥夺沈的通信权,沈递交了73封信件,只邮寄了6封,其他信件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寄给沈的信,也至今被扣;5、采用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对沈进行攻击,致沈几次险昏阙,险丧命,声波攻击败露后停止;6、违法扣分、扣处遇;7、剥夺沈的亲情通话权;8、违法以“留存”的方式扣押沈大量信件和文字材料,并出具白条,等等。2025年4月30日,沈爱斌刑满释放。
二、本案裁判文书援引的定罪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 以该法条定罪的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犯罪场所是在“公共场所”,立案追诉标准即危害后果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以该法条定罪的犯罪主体是“起哄闹事者”,犯罪行为是“起哄闹事者”“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起哄闹事”行为,犯罪后果是“起哄闹事者”实施“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场所与被“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场所必须是同一场所。
- 要构成该罪,起哄闹事者必须具备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的主观动机要件。
- 要构成该罪,还必须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该法条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理解:
- 该条司法解释是将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延伸到“信息网络”,核心行为是“起哄闹事”,即将在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不仅应是虚假信息,还必须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凡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按其形成方式可分: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和编造的虚假信息。自然形成的虚假信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理解偏差、认识不够、记忆错误、传播失真、信息不全、推理或判断的错误等原因而对身边的人、事、物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这种信息属于误传和误解生成,不管在哪里散布,均不构罪。编造的虚假信息,首先,“编造”二字,具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的属性,这是虚假信息形成的主观属性。编造的虚假信息,是行为人主观蓄意“编造”出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事实描述,是编造了一个以欺骗或伤害他人为目的的客观事实。
- 仅仅编造虚假信息,而未将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到信息网络上,则不构罪。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可以是散布者本人编造的,也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散布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散布者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 散布者可以本人直接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也可以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 散布者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后,还必须在同一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且必须是散布者本人实施,因为法条没有规定“或者组织、指使人员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必须是“起哄闹事”行为。若没有“起哄闹事”行为,则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必须有证据证明。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都必须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
- 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先后实施“两个行为”的人,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然后又在该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的人。如果没有散布行为,或者仅散布而未实施“起哄闹事”行为,均不构罪,也必然不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没有要求在散布后再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外的虚假信息,即“恐怖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以外的其他信息,相比之下,这类信息的危害性较小,若仅仅是在信息网络散布是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在散布之后实施“起哄闹事”行为,才可能导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系人为蓄意将明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枉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蓄意制造冤案,对沈爱斌进行滥权迫害。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沈爱斌编造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虚假信息,在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多家信息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说明:
- 本文中所称“涉案网络”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所指的“大纪元、我爱中华、维权网”等散布涉案虚假信息的境外网络媒体(网站)。
- 本文中所称“涉案信息”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即“其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等信息”。
公诉人王雷在庭审中明确讲“我们知道被告没有能力在境外这些网站上发布这些信息。”
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明确讲“根据公安机关对照电脑内的电子数据与境外报道所采用的照片、音频、视频等所做的同一性认定,相关报道与沈爱斌客观上存在同一性和关联性,证明相关境外报道与沈爱斌关联性,这个证据不是证明是你发的,而是证明图片、视频、音频的同一性”(在庭审笔录第18页倒数9行记载),“公诉人明确的是你不可能在外网上发布,但来源是你的电脑。”(庭审笔录第46页倒数第8行记载)
根据裁判文书据以定罪法条的规定,本案的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涉案信息的人。
一审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庭审中均承认境外涉案网络媒体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发布,因此,沈爱斌不是本案适格犯罪主体,应当依法无罪。
(二)裁判文书未举证证明沈爱斌在散布涉案信息的境外网站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直至拿到起诉书,沈爱斌方知境外有这些涉案网络媒体(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他的相关遭遇信息,此前,沈爱斌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在这些网络媒体上有过任何“起哄闹事”行为,裁判文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沈爱斌在这些涉案网络媒体上有“起哄闹事”行为。
二审裁定为滥用法条,竟将沈爱斌在微信与他人沟通聊天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在微信里有“起哄闹事”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起哄闹事”行为必须是在散布编造虚假信息的信息网络上实施。
(三)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涉案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危害后果的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首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致因是“起哄闹事”行为,由于本案没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实施“起哄闹事”行为,由此推定必然不会存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后果。
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定罪的犯罪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就是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将物理空间的“起哄闹事”行为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在信息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必须也是“起哄闹事”。
从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与刑法第291条之一的区别,可以认定依据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定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起哄闹事”。
其次,裁判文书中没有证据证明境外涉案信息网络由于散布了涉案信息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法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网络虚拟空间秩序和现实物理空间秩序的严重混乱。
裁判文书中既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空间(即境外涉案网络媒体)因散布涉案信息而导致该网络媒体(网站)出现无论是底层技术秩序还是系统功能紊乱等严重混乱现象(如服务器瘫痪、数据拥堵、无法访问等),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实物理空间因有人在涉案信息网络散布涉案信息引起群众恐慌、逃离或大规模聚集,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失控,如交通大瘫痪、大型场所功能丧失、群体性事件与恐慌(聚众闹事、惊慌与踩踏、非法聚集)、重要活动与设施受阻、政府资源浪费等严重混乱现象。
再者,本案的涉案信息网络均为境外网络媒体(网站),侦查机关无权对境外网站的秩序是否严重混乱进行认定,除非取得境外网络媒体出具的证明和证据。
裁判文书竟将涉案信息在境外网络上的点击率和转发量作为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点击量和浏览次数、转发次数,是法释【201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而且,点击率应当进行“去重计算”,即为“独立访客”(UV),而不应根据网页浏览量(PV)进行统计。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未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的境外网络上的涉案信息的点击量均未进行“去重计算”。
(四)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于沈爱斌电脑”证据不足。
裁判文书称境外涉案网络上发布的涉案信息中的部分图片和文字,还有一段视频,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与沈爱斌家中电脑里存储的完全一致,故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于沈爱斌电脑”。
第一,在庭审中,沈爱斌一再强调“我不知道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自哪里,我电脑里的图片和文字是别人写好、制作好发到微信群里,我认为很好,就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到电脑里,视频是我自拍后保存到电脑的,但我自拍后都发到各微信群里了。”证明图片和文字的源头是微信群,视频已经在各群信群传播,故图片、文字和视频已经经过不特定对象传播扩散,不是沈爱斌唯一获取并保存。
第二,图片和文字都是沈爱斌从微信群里下载保存的,真正的源头是群友,甚至群友也是从另外的微信群友那获取,而同一文字内容和图片在各群传播,经群员下载保存后,图片和文字的数据特征均未改变。因此,并不是只有沈爱斌电脑里唯一保存有与涉案网络的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的图片和文字,所有群员若保存了该图片和文字,则该图片与文字均与涉案网络中的涉案内容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故仅凭沈爱斌电脑中的图片和文字与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特征完全一致,就认定涉案信息中的图片和文字是源自沈爱斌的电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第三,虽然视频是沈爱斌自己拍摄的,但在拍摄后,沈爱斌第一时间就在各群发布了,群友相互转发、收藏、下载保存也都是无法排除的可能性,虽然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涉案信息中的视频与沈爱斌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但与所有群员收藏、下载保存的视频与也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能仅凭涉案信息中的视频与沈爱斌电脑中的视频完全一致,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就来源于沈爱斌的电脑,这种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定性,鉴定结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五)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是由沈爱斌编造的证据不足
庭审中,沈爱斌一再强调称“沈爱斌电脑中虽然保存有与涉案信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但都是沈爱斌将案件材料发到各微信群里,群员(有公检法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维权人)根据判决内容、证据材料等综合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案是无锡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作出的徇私枉法案、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第二起案件即惠山公检法一条龙以徇私枉法手段制造的冤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还有沈爱斌未成年女儿遭遇株连迫害判刑等信息也是群友根据案件材料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我认为他们分析得有道理,我就接受并采信,将他们的分析过程和结果保存到电脑。”
裁判文书仅凭沈爱斌电脑里保存有与涉案信息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就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涉案信息是来源于沈爱斌的电脑,这种认定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结论不能排除其他群员扩散的可能性。
虽然沈爱斌采信了群友的分析结论,也在申诉和控告中加以采用,但这个内容并不是源自沈爱斌,而是源自群员的集体分析结论,因此,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是沈爱斌编造,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结论不具有唯一确实性。
(六)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将“主观认知”认定为“虚假事实”。
尽管裁判文书认定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为沈爱斌编造,且来源于沈爱斌的证据不足,但就其指控的内容,即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对沈爱斌而言,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实为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目的是对沈爱斌实施打击报复陷害。
首先,对沈爱斌而言,自身已经经历了下列客观事实:
- 其本人已经被判刑两次,第一次是滨湖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次是惠山法院判决其犯寻衅滋事罪;
- 其未成年女儿已经被判刑;
- 其家中出现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
- 除两次被判刑外,沈爱斌还被两次刑事立案,第一次是2015年7月30日(八一建军节前夕)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第二次是2019年9月3日(国庆70周年前夕)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两案均为维稳而立,后均不了了之;
- 沈爱斌自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判刑释放起,全天24小时行踪和通讯被跟踪和监控;身边的朋友遭到公安恐吓威胁;经济遭到封锁,注册的公司也遭恐吓、骚扰注销;
即使涉案信息为沈爱斌发表,那么,这些信息就是沈爱斌对自身的经历发表的主观认识性评判,沈爱斌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发表自己被两次判刑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诬告陷害案、滥权迫害案,未成年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家中出现的超强电磁辐射是对其谋害的言论。
这些言论既是行使《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是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裁判文书将沈爱斌对自身经历遭遇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属于定性错误。
客观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事件,需要证据支撑;
主观认知:指当事人基于自身经历和感受对事件的理解、评价或判断,属于主观评价或观点表达,只有对错之分,没有真假之说。
编造虚假信息:指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目的是欺骗他人或扰乱秩序,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是假却故意传播。
认知评判:指当事人基于真实经历产生的主观感受,也是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解读。这种感受属于言论自由或申诉和监督权的范畴,即使言辞激烈,只要是基于事实基础的评价,均不属于“编造”。
结合对法释【2013】21号第5条第2款“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解,可以一目了然看出,裁判文书的错误在于:将沈爱斌基于自身经历的真实事件产生的主观认知性评价,直接认定为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这属于对“事实”与“观点”的混淆,或者说是“事实陈述”与“观点表达”的混淆,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错误。
(八)裁判文书认定涉案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理由荒谬,逻辑邪恶。
1、裁判文书认定“沈爱斌被诬告陷害、其女儿因其遭受株连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竟为“三案”(指沈爱斌被判刑两次,女儿被判刑一次,共三次)均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定!
一审审判长吴伟在庭审中讲“‘三案’都发生法律效力了,你认为存在错误是你的主观认识,三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生效判决就是正确的。”(庭审笔录第34页倒数第6行记载)
庭审中,审判长吴伟还讲“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生效确认的是不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的。”
确实如此,生效裁判确认的是不需要证据证明其合法公正,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疑义,对其判决的合法公正性发表质疑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吗?
这是何等邪恶?法理和逻辑何等邪恶?
的确,按照法律规定,生效裁判就是正确的,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合法公正性进行质疑并发表主观认知性评价的权利;相反,从法理上讲,生效裁判不一定都是合法公正的,如果生效裁判都是合法公正的,那为什么法律还要设定“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还要赋予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权利呢?
2、裁判文书认定“其遭受电磁辐射迫害”为编造的虚假信息的理由为“他没有在排队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公诉人王雷讲“沈爱斌没有认清虚假信息的在哪里,公诉人指控的虚假是沈爱斌说的电磁辐射迫害,重点是迫害,他没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说有人对他电磁辐射,还带帽在当局头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既然公诉人认定“沈爱斌遭受电磁辐射迫害”是虚假信息,那公诉人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沈爱斌没有遭受电磁辐射或者遭受电磁辐射但不是公权所为,不是迫害,这是法定义务,而公诉人却把举证义务转嫁给了沈爱斌,竟然要沈爱斌“排除其他可能性”。
声明:截至现在,没有任何公权介入对沈爱斌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过调查,司法败类为逃避责任,指使无锡市环保局和梁溪区环保局出具虚假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虚假警情记录。这些都难逃追究。
既然没有公权对沈爱斌家出现的电磁辐射进行调查,公诉人认定“沈爱斌遭受电磁辐射迫害”(而且,沈爱斌没有看到网络上有“电磁辐射迫害”的表述,只有谋害之说)的依据何在?这种认定逻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九)裁判文书认定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实就是客观事实,根本不是虚假信息,更不是编造,沈爱斌有确凿证据。
沈爱斌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沈爱斌第一次被滨湖法院的判刑不仅是枉法判决,而且是人为精心蓄谋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无锡中级法院告知沈爱斌此案是“内部请示案件”,这起案件的本质,是将沈爱斌的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行为枉法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任何权势都无法掩盖,案卷就是铁证。
沈爱斌也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被惠山法院的判刑是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与原访民丁红芬勾结,以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伪造病历诬告陷害为前提,通过制造非法证据《会诊意见》和虚假鉴定意见,最后再以枉法判决的手段制造的赤裸裸的徇私枉法案,是人为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滥权迫害案,有我确凿证据,只是目前无锡黑恶公权到处收买上层办事人员,秘密对我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以经济利益诱惑方式拉拢和腐蚀了一些高层官员,导致我至今无法成功申诉。
沈爱斌未成年女儿的判刑更是典型的株连迫害案,从违法立案,违法提请批准逮捕,违法认定事实等一系列情节,以及从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对沈珈伊调查评估意见严格保密的函》,更加证实该案系因沈爱斌而引起,因沈爱斌导致侦查机关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操作)成一起刑事案件,案卷也是铁证,任何权势无法掩盖和改变。
四、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裁判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未经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
2020年5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沈爱斌“在手机微信上发布煽动他人上访信息”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
2022年9月26日,宜兴市公安局突然以沈爱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为犯罪事实向宜兴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之前,从未有任何人向沈爱斌调查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2、违法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前提是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情形,但是本案均不符合该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无锡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裁量权范围,缺乏法律要件,属于程序违法。
在庭审出示的指定管辖文书上,也并未依法写明指定管辖的理由。
3、因本案指定给宜兴市公安局管辖后,又改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因鉴定程序违法,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立案,为了将沈爱斌封闭拘禁,以违法手段将案件指定给宜兴管辖,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指定给宜兴公安管辖后,原梁溪公安分局不得再参与案件。
但,梁溪分局仍然全程参与,2022年4月5日深夜将沈爱斌从无锡市看守所押到宜兴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25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大队大队长杨华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到监居点,称要为沈爱斌“解决渠道问题”,当沈爱斌对这两人到监居点的合法性质疑时,梁溪公安分局刑事大队大队长杨华当场告知沈爱斌,称“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由无锡市公安局成立的‘专案组’管辖,组长是张镇局长,你对指定管辖有异议,可以向张(镇)组长反映,我们只负责跟你谈。”监视居住点也是由广益派出所民警轮流值守,特勤也是由梁溪分局特勤大队派驻。
由于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管辖,故本案中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所有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证据违反公正原则,办案机关不得自己审查采信自己制造的证据。
4、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所有信息等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依法不得采信。
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的手段违法,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侦查机关获取境外涉案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来源时,称“侦查机关采用搭桥技术收集”,这种收集方法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办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查处,故使用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二)侦查机关篡改、伪造《讯问笔录》
沈爱斌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到宜兴后,杨华分别带王晓明、邵雪峰、诸闯三人到宜兴对沈爱斌进行了讯问。但事后的笔录中讯问人都被篡改,改为沈爱斌不认识的人,这是两个目的:一是企图掩盖梁溪分局仍然非法参与案件的行为,二是企图掩盖无锡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案的行为,三是企图掩盖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伪造笔录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4月25日至9月25日,共14次笔录,其中只有4份是真实的,即2022年5月9日和5月11日邵雪峰和吕大讯问笔录,还有9月24日和25日杨华、诸冯审讯的两次,这两次也是最后两次,也足以证明是无锡市公安局“专案组”对我的审讯,否则,杨华和诸闯没有资格对我进行审讯,当然,笔录中也提到了“专案组”。其他10次笔录均为篡改产物。
(三)本案二审合议庭三位法官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却拒不回避。
本案的涉案信息,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指沈爱斌第一次被滨湖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是滥权迫害,第二次被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是诬告陷害等,沈爱斌未成年女儿被梁溪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刑是株连迫害,即涉及“三案”的信息,还有沈爱斌遭到电磁辐射谋害等信息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其实本案的核心应当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的虚假信息”到底是不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即滨湖法院、惠山法院对沈爱斌的判决是不是公正客观的,是不是滥权迫害和诬告陷害?沈爱斌未成年女儿的判决是不是株连迫害?而这一问题的回答则直接涉及到二审三位法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因为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顾熔溶、徐海宏、杨柳均为“三案”的一、二审法官,顾熔溶是惠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沈爱斌判刑的合议庭法官,徐海宏和杨柳则是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沈爱斌和沈爱斌女儿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因此,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直接关联。
在二审过程中,沈爱斌递交了《回避申请》,但她们却拒绝回避,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二审合议庭二位法官均应依法回避,可她们却未依法回避,存在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嫌疑。
本案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或限制了沈爱斌的法定诉讼权利,其作出的裁定丧失法律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的规定,也应当重新审判。
五、本案就是无锡司法败类为对沈爱斌实施打击报复而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徇私枉法案,是一起赤裸的枉法裁判。
- 明知涉案境外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
- 明知沈爱斌未在境外涉案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行为;
- 明知涉案境外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结果;
- 明知涉案信息依法不属于“编造的虚假信息”;
- 明知不能仅凭沈爱斌电脑中保存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与涉案信息中使用的图片、文字、视频信息数据特征一致,就认定涉案信息中的图片、文字和视频就是由沈爱斌提供;
- 明知沈爱斌没有“起哄闹事”行为,而把沈爱斌在微信中跟他人联系沟通的行为认定为“起哄闹事”行为(二审裁定中认定);
- 明知涉案信息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为了对沈爱斌邪恶栽赃,却以沈爱斌在庭审中承认“曾在微信中发布过与涉案信息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为由,据此认定涉案信息网络上的信息就是由沈爱斌散布,但却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沈爱斌在何时、何微信、发布过何内容,该内容又是何时、被何人转发到涉案信息网络,真是用心良苦;
- 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 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 审判人员在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遵循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复查,依法听取沈爱斌的意见,组织公开听证,对无锡个别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这起徇私枉法案进行揭露、纠正,依法提出抗诉,保障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沈爱斌的合法权益,拥护中央依法治国,同时,请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本案办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违背事实和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的徇私枉法行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此案目前正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审查过程中,期待公正处理。
七、本案徇私枉法恶人榜:
张镇,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
许诺、郑邦宪、沈奇、杨华、吴德越、韩大伟,梁溪分局人员;
张琴、王雷、李同源,系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
吴伟、黎鹏、夏燕,系一审梁溪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顾熔溶、徐海宏、杨柳,系二审无锡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
牛兆祥、李海林、郭继光,系再审无锡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
2023年12月28日,无锡市看守所将沈爱斌投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在此之前,无锡市看守所已经给溧阳监狱发送了《保密函》,秘密对沈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因此,沈在溧阳监狱的一年零四天里,遭到无锡公安与溧阳监狱勾结实施的一系列黑恶滥权行径迫害,几次险丧性命。
王洪杰案一审获刑七年羁押期间遭酷刑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0日消息】辽宁抚顺一涉恶案被指“帮借款人化债”,企业家王洪杰等人被办案人员抓捕后,实施电击肛门、生殖器等酷刑,后王洪杰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等三项罪名判刑7年,家属持续喊冤至今未果。
2026年5月18日,由刘虎、张梦云撰稿的报道,在“干翻儿”公众号报道:
63岁的辽宁抚顺前政协委员、企业家王洪杰,如今的身份是“涉嫌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原因是,2019年以来,部分债权人为了达到不还钱的目的,借用“扫黑除恶”运动时机,不断在抚顺多地公安机关举报王洪杰“套路贷”“暴力催债”“涉黑涉恶”希望借此把王洪杰送进监狱,以达到以刑化债逃避债务的目的。
该案最终由辽宁省公安厅指定铁岭市公安局异地侦办,王洪杰为首的几人被定性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洪杰等人的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称,王洪杰等人被抓到铁岭后,专案组办案人员对王刚、王强、尚旭等人未经问话,分别将他们带到其他房间,将衣服扒光后进行殴打,将头踩在脚下,用电棍电击生殖器、肛门、大腿内侧、膝盖、脚底等部位,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次日早上才开始录口供,依据债务人恶意举报的内容,有目的、针对性地编造讯问笔录。
2023年12月27日,昌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涉恶人数由起诉的六人减为三人,王洪杰为首要分子,尚旭、杜鹏为组织成员;
同时给王洪杰的罪名也打了个五折——认定公诉六个罪名中的三个成立,即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李映、王强、刘素英被判无罪。
辩护律师提交了伤痕照片并申请伤情鉴定,但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为由不予支持。
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几年来,他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问题,却始终没得到结论性答复。
王洪杰一方及辩护律师认为,王洪杰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王洪杰与原告人之间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债权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王洪杰据此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于法有据,公诉方不应将以合法途径救济债权的行为认定为诈骗。而债务人是想通过刑事手段(“以刑化债”)来逃避合法债务,并提出了上亿元的天价索赔。
王洪杰的家属近日表示,“本案完全是人为策划和干预司法的结果,案发至今已经五年多了,仍未走出一审程序。”
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再无期限拖延,还王洪杰等人一个公平正义!”
2026年5月18日,由刘虎、张梦云撰稿的报道,在“干翻儿”公众号报道:
63岁的辽宁抚顺前政协委员、企业家王洪杰,如今的身份是“涉嫌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原因是,2019年以来,部分债权人为了达到不还钱的目的,借用“扫黑除恶”运动时机,不断在抚顺多地公安机关举报王洪杰“套路贷”“暴力催债”“涉黑涉恶”希望借此把王洪杰送进监狱,以达到以刑化债逃避债务的目的。
该案最终由辽宁省公安厅指定铁岭市公安局异地侦办,王洪杰为首的几人被定性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
王洪杰等人的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称,王洪杰等人被抓到铁岭后,专案组办案人员对王刚、王强、尚旭等人未经问话,分别将他们带到其他房间,将衣服扒光后进行殴打,将头踩在脚下,用电棍电击生殖器、肛门、大腿内侧、膝盖、脚底等部位,不给吃饭,不让睡觉。次日早上才开始录口供,依据债务人恶意举报的内容,有目的、针对性地编造讯问笔录。
2023年12月27日,昌图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涉恶人数由起诉的六人减为三人,王洪杰为首要分子,尚旭、杜鹏为组织成员;
同时给王洪杰的罪名也打了个五折——认定公诉六个罪名中的三个成立,即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李映、王强、刘素英被判无罪。
辩护律师提交了伤痕照片并申请伤情鉴定,但法院一审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为由不予支持。
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几年来,他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问题,却始终没得到结论性答复。
王洪杰一方及辩护律师认为,王洪杰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王洪杰与原告人之间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债权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王洪杰据此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于法有据,公诉方不应将以合法途径救济债权的行为认定为诈骗。而债务人是想通过刑事手段(“以刑化债”)来逃避合法债务,并提出了上亿元的天价索赔。
王洪杰的家属近日表示,“本案完全是人为策划和干预司法的结果,案发至今已经五年多了,仍未走出一审程序。”
王洪杰等人的家人称,“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再无期限拖延,还王洪杰等人一个公平正义!”
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徐光刑满获释回家狱中曾绝食四年
【民生观察2026年5月20日消息】获刑四年的八九民运领袖、中国民主党人徐光于近日获释。据称,徐光在狱中已被折磨得面目皆非、不能相认。
徐光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刑满被几个人抬回家。徐光从刑拘到释放,整整绝食四年,前三年半是鼻饲,后半年是强行往嘴里灌食。此前关押在杭州北郊监狱。
2022年5月底,徐光被警方传唤并扣押手机,次日到派出所举平反六四标语抗议,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随后家属聘请律师想去探望,但不被允许。
羁押期间,徐光因在看守所绝食抗议致生命垂危。
2023年4月3日9时30分,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杭州西湖法院2136法庭开审。当天,徐光的妻子、姐姐及多名杭州民主人士被阻止进入法庭旁听。
纪中久和吴有水律师为徐光做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至2024年3月底,徐光被中共当局抓捕关押已经有一年十个月时间,徐光长期绝食抗争,现仍在绝食之中。他一直被强制鼻饲灌食输液维持生命,健康状态令人担忧。据称,最近连律师都不让会见。
2024年4月3日,徐光案宣判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
2024年11月底,家属应徐光要求送去衣物和生活用品,但遭狱方拒绝。
据悉,徐光,1968年出生,浙江人,大学期间曾参与1986年和1989年2次学运;
1998年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1999年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曾遭酷刑;
2013年曾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后取保获释。
徐光于2026年5月19日上午刑满被几个人抬回家。徐光从刑拘到释放,整整绝食四年,前三年半是鼻饲,后半年是强行往嘴里灌食。此前关押在杭州北郊监狱。
2022年5月底,徐光被警方传唤并扣押手机,次日到派出所举平反六四标语抗议,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随后家属聘请律师想去探望,但不被允许。
羁押期间,徐光因在看守所绝食抗议致生命垂危。
2023年4月3日9时30分,徐光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杭州西湖法院2136法庭开审。当天,徐光的妻子、姐姐及多名杭州民主人士被阻止进入法庭旁听。
纪中久和吴有水律师为徐光做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至2024年3月底,徐光被中共当局抓捕关押已经有一年十个月时间,徐光长期绝食抗争,现仍在绝食之中。他一直被强制鼻饲灌食输液维持生命,健康状态令人担忧。据称,最近连律师都不让会见。
2024年4月3日,徐光案宣判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
2024年11月底,家属应徐光要求送去衣物和生活用品,但遭狱方拒绝。
据悉,徐光,1968年出生,浙江人,大学期间曾参与1986年和1989年2次学运;
1998年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1999年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5年,曾遭酷刑;
2013年曾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后取保获释。
陕西多名小学生因忘带书本被老师扇到耳出血
近日,陕西咸阳金旭学校多名二年级学生因忘带书本,遭班主任连续掌掴致耳部出血、头痛耳鸣。校方:初期回应称"征求家长诉求",未公布具体处置措施。当"严师出高徒"沦为施暴的遮羞布,教育本质被扭曲的悲剧正在多个领域上演,引发社会对教育与管教的深刻反思。舆论对教师暴力体罚与师德失范的强烈质疑。事件曝光后,教育局、纪委、派出所同步介入,部分家长拒绝和解并要求司法追责。舆论普遍质疑:忘带书本属低龄儿童常见疏忽,涉事教师却以暴力手段发泄情绪,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体罚的规定。该事件暴露个别教师职业素养缺失与校园监管失灵。根治暴力体罚需跳出"事后重罚"逻辑,转向预防性制度建设——如开通学生匿名反馈渠道、纳入第三方督导评估,方能实现"让儿童免于恐惧"的教育本质。教育需要规则与底线,但暴力永远不该成为手段。当惩戒异化为伤害时,守护未成年人安全需法律问责与师德建设的双重保障。
关联警示案例
2026年4月云南:小学生因给老师起外号被扇耳光致鼻血、耳损伤,涉事教师被处理; 2025年济南教师体罚争议:调查认定无扇耳光事实,但存在罚站超时等行为,与咸阳事件性质差异显著。
事件经过
2026年5月13日,陕西咸阳渭城区金旭学校二年级书法课上,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因多名学生未携带写字书本,对全班超半数学生(具体人数未明确)实施连续掌掴。
至少一名学生耳道出血,医院检查显示"左头面部外伤""急性外伤后头痛",伴头痛、恶心、耳鸣症状;另有学生右耳道发现血痂附着,需进一步影像评估损伤。
家长称"全班大多同学都被打",部分学生因心理恐惧拒绝返校。
校方:初期回应称"征求家长诉求",未公布具体处置措施;后续通报对李某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班主任赵某警告处分,校长及党支部副书记免职并追责。
教育局:联合纪委、派出所介入调查,承诺"妥善答复家长诉求"。
网友评论
@莱迷26848:领导都在学校商量如何平息舆论。不在医院看望看望受伤的孩子们。
@旅行者行舟:值得思考。
服哥炫物:这样的体罚是不是超纲了?
青衣劫:忘带课本这种连批评都算不上的小事,怎么就能让一个老师,把巴掌挥向一群七八岁的孩子,还把人打到耳道出血、头部外伤?别拿“严师出高徒”当遮羞布,这根本不是教育,是施暴。全班多数孩子都挨了打,说明问题从来不是“孩子不听话”,而是这个老师完全没有控制情绪的能力,更没有作为教师的基本良知。一个连自己情绪都管不住的人,凭什么站在讲台上管一群孩子?
小圆球没惹你吧:什么老师下手这么重?这是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上了吧,甚至这并不是个例,有网友分享说自己孩子的班主任,全班几乎都被它打过耳光。
椰猫若:这也太狠了吧……怎么下得去手的,吓人啊,怎么着也不该打人阿,学生估计都有心理阴影了。
郑房有问有答:教师资格证是不是要做下心理测试,情绪不稳定就不要当老师了吧,做点其它职业。
晴雨录:此次事件也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敲响了警钟,师德师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公布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同时,也希望各地学校能够以此为鉴,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和法治培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家校沟通渠道,用责任与爱心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让校园真正成为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净土。
百姓关注:更让人心惊的是,被打的不止一个孩子。多名学生都挨了巴掌,有家长晒出的检查单,上面写着头痛、恶心、耳鸣。这哪是教育?分明是伤害。本该传出读书声的教室,响起的却是刺耳的耳光声。我们不禁要问:教育的初心,到底去哪儿了?
教师手中的教鞭,不该成为伤人的武器;三尺讲台,不该是施暴的现场。看看这起事件的细节:李老师检查的是“上周布置的书法作业”。二年级的孩子,注意力不集中、丢三落四是常事。老师该做的是耐心引导、家校沟通,帮孩子养成好习惯,而不是用暴力立威。如果连没带书都要用巴掌来“纠正”,那以后遇到更大的问题,这位老师还打算干什么?
中国有句老话:严师出高徒。但很多人把“严”误解为“狠”。体罚与惩戒有本质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可有些教师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好人”,把暴力当法宝。这种观念的背后,是教师职业素养的缺失。说白了,当一个老师只剩下“打”这一招的时候,说明他已经不会教书了。
当地教育局和学校已经带孩子们检查了身体。但体罚的伤害远不止身体上的疼痛,更严重的是孩子对权威的恐惧,对学校安全感的不信任。这些隐形的伤害,远比耳膜的破裂更持久。
教育最怕的。不是学生忘带书,是老师忘了,自己也是从孩子过来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学校的处理方式。以往类似事件,打人的老师被处分、校长做个检查,慢慢就过去了。但这一次不一样:校长被免职,班主任受警告处分,涉事老师李某被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从当事教师到学校“一把手”,处分扎扎实实落到了具体的人身上。这种前所未有的严厉,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体罚不是小事,也不是一个老师的事,整个链条上的人都要负责。
希望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能明白,教育的手段有千万种,但暴力永远是最下策。学校管理者也要管好事、负好责,建立长效机制,让教育生态更科学。愿这次的处罚,能成为一堂教育课,讲给所有教师听,也讲给所有学校管理者听。
处理一个老师不是终点,让所有孩子免于恐惧才是答案。
敏请我:“严师出高徒”本意强调严格教导对成才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常被滥用为体罚、精神压迫、权力寻租的借口,成为掩盖不当行为的“遮羞布”。
在教育与体育训练中,严格应体现在专业要求与品格培养上,而非人身侮辱、暴力惩戒或经济剥削。如陕西咸阳教师因学生未带课本便扇至耳道出血,浙江体校教练长期辱骂、索要数万元“训练罚款”并致学生跳楼轻生,此类行为早已超出教育范畴,属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侵害。
一些行业封闭管理环境下,教师或教练掌握绝对权威,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严师”异化为“霸权者”,借“为你好”之名行控制之实。云南省某教练被曝收取运动员15万元“辛苦费”,最终在舆论压力下被停职查处,也反映出系统性监管缺位的问题。
真正的严师,是以身作则、尊重个体、守住教育底线的人,而不是靠恐惧维持威信。当“严师出高徒”被用来合理化伤害行为时,必须警惕其背后隐藏的权力失衡与制度漏洞。
关联警示案例
2026年4月云南:小学生因给老师起外号被扇耳光致鼻血、耳损伤,涉事教师被处理; 2025年济南教师体罚争议:调查认定无扇耳光事实,但存在罚站超时等行为,与咸阳事件性质差异显著。
事件经过
2026年5月13日,陕西咸阳渭城区金旭学校二年级书法课上,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因多名学生未携带写字书本,对全班超半数学生(具体人数未明确)实施连续掌掴。
至少一名学生耳道出血,医院检查显示"左头面部外伤""急性外伤后头痛",伴头痛、恶心、耳鸣症状;另有学生右耳道发现血痂附着,需进一步影像评估损伤。
家长称"全班大多同学都被打",部分学生因心理恐惧拒绝返校。
校方:初期回应称"征求家长诉求",未公布具体处置措施;后续通报对李某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班主任赵某警告处分,校长及党支部副书记免职并追责。
教育局:联合纪委、派出所介入调查,承诺"妥善答复家长诉求"。
网友评论
@莱迷26848:领导都在学校商量如何平息舆论。不在医院看望看望受伤的孩子们。
@旅行者行舟:值得思考。
服哥炫物:这样的体罚是不是超纲了?
青衣劫:忘带课本这种连批评都算不上的小事,怎么就能让一个老师,把巴掌挥向一群七八岁的孩子,还把人打到耳道出血、头部外伤?别拿“严师出高徒”当遮羞布,这根本不是教育,是施暴。全班多数孩子都挨了打,说明问题从来不是“孩子不听话”,而是这个老师完全没有控制情绪的能力,更没有作为教师的基本良知。一个连自己情绪都管不住的人,凭什么站在讲台上管一群孩子?
小圆球没惹你吧:什么老师下手这么重?这是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上了吧,甚至这并不是个例,有网友分享说自己孩子的班主任,全班几乎都被它打过耳光。
椰猫若:这也太狠了吧……怎么下得去手的,吓人啊,怎么着也不该打人阿,学生估计都有心理阴影了。
郑房有问有答:教师资格证是不是要做下心理测试,情绪不稳定就不要当老师了吧,做点其它职业。
晴雨录:此次事件也为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敲响了警钟,师德师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公布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同时,也希望各地学校能够以此为鉴,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教育和法治培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家校沟通渠道,用责任与爱心守护好每一个孩子的成长,让校园真正成为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的净土。
百姓关注:更让人心惊的是,被打的不止一个孩子。多名学生都挨了巴掌,有家长晒出的检查单,上面写着头痛、恶心、耳鸣。这哪是教育?分明是伤害。本该传出读书声的教室,响起的却是刺耳的耳光声。我们不禁要问:教育的初心,到底去哪儿了?
教师手中的教鞭,不该成为伤人的武器;三尺讲台,不该是施暴的现场。看看这起事件的细节:李老师检查的是“上周布置的书法作业”。二年级的孩子,注意力不集中、丢三落四是常事。老师该做的是耐心引导、家校沟通,帮孩子养成好习惯,而不是用暴力立威。如果连没带书都要用巴掌来“纠正”,那以后遇到更大的问题,这位老师还打算干什么?
中国有句老话:严师出高徒。但很多人把“严”误解为“狠”。体罚与惩戒有本质区别,《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可有些教师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好人”,把暴力当法宝。这种观念的背后,是教师职业素养的缺失。说白了,当一个老师只剩下“打”这一招的时候,说明他已经不会教书了。
当地教育局和学校已经带孩子们检查了身体。但体罚的伤害远不止身体上的疼痛,更严重的是孩子对权威的恐惧,对学校安全感的不信任。这些隐形的伤害,远比耳膜的破裂更持久。
教育最怕的。不是学生忘带书,是老师忘了,自己也是从孩子过来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学校的处理方式。以往类似事件,打人的老师被处分、校长做个检查,慢慢就过去了。但这一次不一样:校长被免职,班主任受警告处分,涉事老师李某被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从当事教师到学校“一把手”,处分扎扎实实落到了具体的人身上。这种前所未有的严厉,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体罚不是小事,也不是一个老师的事,整个链条上的人都要负责。
希望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能明白,教育的手段有千万种,但暴力永远是最下策。学校管理者也要管好事、负好责,建立长效机制,让教育生态更科学。愿这次的处罚,能成为一堂教育课,讲给所有教师听,也讲给所有学校管理者听。
处理一个老师不是终点,让所有孩子免于恐惧才是答案。
敏请我:“严师出高徒”本意强调严格教导对成才的重要性,但现实中常被滥用为体罚、精神压迫、权力寻租的借口,成为掩盖不当行为的“遮羞布”。
在教育与体育训练中,严格应体现在专业要求与品格培养上,而非人身侮辱、暴力惩戒或经济剥削。如陕西咸阳教师因学生未带课本便扇至耳道出血,浙江体校教练长期辱骂、索要数万元“训练罚款”并致学生跳楼轻生,此类行为早已超出教育范畴,属于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侵害。
一些行业封闭管理环境下,教师或教练掌握绝对权威,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严师”异化为“霸权者”,借“为你好”之名行控制之实。云南省某教练被曝收取运动员15万元“辛苦费”,最终在舆论压力下被停职查处,也反映出系统性监管缺位的问题。
真正的严师,是以身作则、尊重个体、守住教育底线的人,而不是靠恐惧维持威信。当“严师出高徒”被用来合理化伤害行为时,必须警惕其背后隐藏的权力失衡与制度漏洞。
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四川一批新老冤民去民主党派聚集地隔空喊话
【民生观察2026年5月19日消息】5月18日上午,四川省境内十几位长期喊冤维护权益的新老访民,其中有的是退休党员干部、有的是农村失地农民、有的是城市新型移民,事先约好定好时间地点,集体来到覆盖全国的“八大民主党派”集中办公区域,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四川省民主党派工商联大楼”,针对入驻单位、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上下班进出入口,向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成员隔空喊话,提议谏言表达诉求。整个过程和平理性,没有发生不愉快的驱赶或则是阻扰行为。
上午十点左右,有备而来的川内新老上访冤民,有的手持十公分的五星国旗,有的高举一面1.5米的五星国旗,来到政府允许的几个“民主党派”集中聚集的对外公开的办公地,一边摇晃国旗,一边高声向大院之内隔空喊话,一边关注进出的车辆和办事的人员。
站在大门进出通道的几位访民,向过往行人和进出的工作人员,呼吁“请求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句句爽口反复循环。时间大约持续了十几分钟。既没有人干涉阻挠,也没有人上前询问。不管是闻到的,还是过路的,或者是上班的,都是微醺一笑不可知否。
事件的音视频资料,很快在微信平台迅速蔓延传播。到了晚上八点过后,出现封杀屏蔽,不过还是不能有效的彻底封锁和斩草除根。在网络平台和上访冤民群体中,甚至还有一些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如此言论在政治上没有大的问题,只是这个手段和形式显得不合时宜。
根据组织和参与者介绍,到今天下午五点之前,还没听说有参与了此次行为的个人,被强制传唤或者是限制自由。
上午十点左右,有备而来的川内新老上访冤民,有的手持十公分的五星国旗,有的高举一面1.5米的五星国旗,来到政府允许的几个“民主党派”集中聚集的对外公开的办公地,一边摇晃国旗,一边高声向大院之内隔空喊话,一边关注进出的车辆和办事的人员。
站在大门进出通道的几位访民,向过往行人和进出的工作人员,呼吁“请求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句句爽口反复循环。时间大约持续了十几分钟。既没有人干涉阻挠,也没有人上前询问。不管是闻到的,还是过路的,或者是上班的,都是微醺一笑不可知否。
事件的音视频资料,很快在微信平台迅速蔓延传播。到了晚上八点过后,出现封杀屏蔽,不过还是不能有效的彻底封锁和斩草除根。在网络平台和上访冤民群体中,甚至还有一些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如此言论在政治上没有大的问题,只是这个手段和形式显得不合时宜。
根据组织和参与者介绍,到今天下午五点之前,还没听说有参与了此次行为的个人,被强制传唤或者是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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