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6日星期六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近一年走到哪里了

我和许志永从2019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不久即被迫分离,至今已经六年多,从来没有机会见面。但我们的感情经受住了时间、距离、各种困境的考验,始终深厚坚定。结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也是对彼此的承诺。

将近一年来,我们的结婚权利始终得不到具体的落实保障:

去年6月就已向鲁南监狱提交申请


2025年6月中旬,许志永在监狱内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会见申请。6月27日,他在给我的信里写道:“也许这个过程曲折漫长,不过没关系。我已交上结婚申请,请监狱给予帮助。今天也写了会见申请,你说的为准备结婚材料的专项会见,和这封信一起交上。”

2025年8月12日,我也以结婚申请当事人的身份,向鲁南监狱邮寄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自愿结婚声明书,并附恋爱关系证明。向监狱依法提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程序的必要协助要求,监狱8月14日签收。提交结婚申请之前,也电话咨询了日照市民政局关于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民政局说:在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前,一般是监狱协调他们入监办理;但全国通办之后,就需要监狱协调把服刑人员带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我查阅到的鲁南监狱官网《外来公务管理规定》也明确提到“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类别,说明监狱一直有相关程序的处理程序。
来源:鲁南监狱官网

2025年9月1日,我向监狱申请信息公开,第一项问到了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相关制度规定,监狱于11月3日作出告知书,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施行)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作为相关依据。我理解的,这一答复表明服刑人员申请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和可操作的途径。与此同时,我在9月1日就结婚申请程序没有回复向监狱邮寄的催办函,监狱9月3日签收后没有回复。
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九个多月,监狱方面没有任何人告诉我申请到了哪一步、需要补什么材料、或者被拒绝了。就是完全的沉默。而我在之后的半年还要忙于通信权利的法律程序。

今年3月底去监狱现场沟通,被告知去年6月就已提交监狱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我带着结婚申请书和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会见申请去了鲁南监狱。在会见室外面等了三个多小时,终于见到了狱政科科长。

陈科长告诉我: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去年提交后就立即上报到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监狱至今没有收到管理局的回复,所以监狱也没法处理。陈科长还说:监狱确实做不了主,但也希望如果能办成,对许志永的精神状态有好处。

我当天带了结婚申请书、自愿结婚声明书、会见申请书想当场提交,陈科长没有查看材料内容就拒绝接收,说我是非服刑人员,监狱没有权限审核。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说明。之后,2026年4月12日我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鲁南监狱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监狱于4月14日签收。

4月底收到的许志永写于4月4日的信,说他又向监狱提交了一次结婚申请,也希望我可以坚持把程序走完。我感觉很心酸,他在高墙之内,除了一遍一遍重复向监狱提出诉求、在信件里心疼我的辛苦艰难和我说着爱和抱歉之外,再没有更多能做的。而我,即使在高墙之外,又做到了多少呢?

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致函询问进度,看起来很重视

既然监狱领导已经明确说了,申请在去年6月已经上报到了管理局,我4月17日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寄了询问函,想了解申请的处理进度,并抄送局长一份。结果,寄给办公室抄送局长王发军的那份,办公室4月18日签收后,隔了将近一个星期突然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来,改退批条上日戳空白。办公室的职责本来就包括文电、信访等日常运转工作,签收了公民的来函又事后退回,还不附任何书面说明。

我只好重新寄了一次,这次直接寄给王发军局长本人,4月27日收发室代收了。而狱政管理处的那份,4月18日签收后一直没有动静,到了4月27日下午,EMS显示通知退回。结果我第二天联系EMS得知,一大早监狱管理局又急着从快递员手里取回了本来要退给我的文件,说是领导交代了还需要。

也就是说,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确实收到了我的文件,也打开看了,看起来也很重视,但已经超过了合理的答复期限,就是没有任何书面答复。 去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被答复结婚申请不是他们的业务范围

2026年5月15日我和张磊律师一起去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

上午9点40到了来访接待室,一位穿黑色短袖的男工作人员(后听其他来访人称他“张警官”)询问来意后,打电话通知了相关部门,并收走了我带到现场要再次提交的询问函及4月初给鲁南监狱再次邮寄提交过的结婚申请及会见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并对我们的身份证件进行了复印。

10点左右,两位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来到接待室,一位高姓女工作人员,一位邵姓男工作人员。两人均未穿警服、未佩戴工作牌、未告知全名和职务。邵姓工作人员坐在我旁边,询问身份时,我介绍自己是许志永的未婚妻、结婚申请的当事人。他在记录时小声说了一句“哦,你自称”。我和许志永的恋人关系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认定,可不是“自称”,是司法确认的事实,我知道他是在刻意矮化我的当事人身份。

“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

我向他们细说了一遍提交结婚申请但至今未有任何推进的过程。高姓工作人员说收到了我邮寄给监狱管理局的询问函,我们去年提交结婚申请的事情他们也知道。然后反问我:“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我说没有。旁边的邵姓工作人员说:“那这个有歧义,我记录一下,我们有通过北京相关部门通知你,但你说没有。”高姓工作人员提高声音说:“对,这个我们要去找他们过问的。”

我很诧异,按照民政部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监狱法等规定,我们正在进行的服刑人员结婚申请的审批链条目前还全都在山东省内,涉及不到北京的部门。即使将来选择在北京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局的职责也只是执行登记手续,不参与申请的审批。我也并没有向北京的任何部门申请或咨询过。“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按照法律或行政层级怎么直接“反馈”到我,两位工作人员没有说明。

“不归我们管”

接下来,两位工作人员始终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业务范畴。高姓工作人员说民政部的意见只规定了监狱协助出具身份证明,没有规定监狱有义务处理结婚申请,让我去找民政部门。我也是很困惑,如果不归他们管,监狱为什么上报给他们呢?他们又为什么说通过北京相关部门回复我呢?我也解释了去年咨询过日照市的民政局的说法,那现在的问题关键就是,许志永在监狱服刑,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不可能自行前往登记机关。如何实现“亲自到场”,就必然需要监狱的协助和安排。如果监狱的义务只是出具一张身份证明然后什么都不管(何况身份证明一年了也没提供给我),那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在事实上就被架空了。

接下来我又提到,如果判决书上也没有明确剥夺,那结婚的权利我们双方都是有的对吧。高姓工作人员连忙打断我:“你不要转移话题,咱们现在就说,哪个法律规定了,结婚申请属于我们的处理范畴?”

律师反复说明监狱管理局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有协助义务,不作为就是在剥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高姓工作人员很生气地质问:“我什么时候说过剥夺他的权利了?我什么时候不作为了?你要对你的话负责任。”无论律师怎么耐心解释,两位工作人员的回复都会绕回“不归我们管”。

我觉得律师解释的很清楚了:即使具体的协助工作由鲁南监狱来执行,监狱管理局在收到监狱上报的申请后,应当作出批示或继续上报,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绝、既不回复监狱也不回复我,然后当面说不是自己的业务。他们通过将监狱的职责缩小解释为“只是出具身份证明”,同时把结婚申请的审批责任推给民政局,而民政局又要求服刑人员到场但服刑人员又出不去,互相推诿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在事实上就是被剥夺了。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来规避自己的协助义务。根据我去年就查询过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相关报道,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多年来的实践案例也一再证明,这个协助义务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还当作业绩宣传的。

同是山东省内的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别人被积极作为,我们这么难?

我拿出了山东省监狱系统这些年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案例,一个个念给他们听:

“齐州监狱,2023年,服刑人员与未婚妻通过提交恋爱记录、亲友证言等材料,监狱协调民政局通过远程视频完成登记,被纳入山东省监狱系统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

“鲁北监狱,2018年,为服刑人员举办集体婚礼,监狱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登记,其中有服刑人员刑期16年,监狱考虑双方感情深厚启动亲情帮教工程,法治日报做了深度报道。”

“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监狱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

“泰安监狱,2010年,狱警陪同服刑人员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

这些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管辖下的监狱,都是作为亲情帮教政策的业绩来宣传报道的。邵姓工作人员当场拿出手机:“你这个案例出处是哪里?我也搜搜。”我还颇有诚意的给他看2023年的案例发布在齐州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2023年12月5日《一张特殊的“结婚照”》,邵姓工作人员做了记录但没有在手机里搜索,过了会儿又开始追问我:“你去年什么时候跟民政局咨询的?他们有没有说全国通办之后具体什么流程?怎么协助?有没有办成的?”

我顿觉心累,我突然意识到,不论我怎么回答,都会被引入一个新的推诿循环。但这个问题的根源不是应该在于,监狱系统、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如何去保障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得到具体落实吗?我看到的案例也都是如此报道的呀。怎么到了我们这儿,我还得给具体解决方案,那我给出具体方案就能实现这个基本权利吗?这一年,我做了很多功课,查询相关法规、政策,各省案例,那是因为,我和许志永都很希望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我也拿出了最大的诚意去各个部门沟通询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能做的就是这些了吧,面对这样的权力和资源失衡,我们想实现一个如此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否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这些案例全部是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宣传的,作为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本省监狱系统办理过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不了解,当我一个个念出来的时候,要我给出具体来源,当我给出具体来源后,又不去看监狱官方发布的结婚登记细节,继续坚持“不归我们管”,却从来没有解释,为什么同一个监狱管理局管辖下的其他监狱可以协助办理,或者本身鲁南监狱也有协助办理的案例,而且作为“亲情帮教业绩”持续宣传,到了我和许志永这里,就不属于业务范畴了。

来源:日照新闻网《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山东省鲁南监狱力破“大墙思维”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2018年3月5日《因为有爱一切变好——写给离监探亲父亲的一封信》

最后邵姓工作人员说:“那你还是先去跟鲁南监狱沟通吧,也可以跟民政局直接申请。”因为我们多次提到和监狱沟通的结果就是:监狱去年就上报了管理局,没有管理局的回复没办法做任何处理。他看下手机时间说:“这到中午了,让监狱那边过来一趟也不现实,我先记录下来吧。”

监狱说报了管理局在等回复,管理局说不归我管去找监狱和民政局,民政局说需要服刑人员到场,但人出不去。每一个部门都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把我推给另一个,最终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愿意承担推进的责任。

“哪个法律规定了结婚申请属于我们的处理范畴”,我当下也有点儿懵,事后反应过来,《监狱法》规定了未被剥夺的权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没有被判决书剥夺,监狱管理局作为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这项权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法律不需要逐项列出“结婚申请归你管、会见申请归你管、通信申请归你管”,只需要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相关部门就有义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落实。管理局不可能对服刑人员的每一项具体权利都找到一条专门写着“归监狱管理局处理”的法条。

大概11点结束时,律师再次表示希望尽快推动申请程序有实质进展。我也说:“如果需要提供辅助材料,比如亲友证言、恋爱记录、通信记录,我们都可以积极配合。我做这么多充分的准备,真的就是想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年了没有一点的推进,我也是只能不断奔波各部门去沟通,我知道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需要不同部门的协调、需要时间,但这个时间也太长了。从个人感情方面,也是希望考虑到我们对彼此的坚定和深厚感情,一起度过很多艰难,仍愿意继续互相陪伴,让我们能尽快实现这个基本权利。”邵姓工作人员语气变得很柔和说:“你这个表达真的是,我听着很有真情实感。”

是啊,分离六年的真情实感。那在感动之余,能不能也有一些履职行动,能有哪个部门愿意认真对待这件事,而不是一直把我们推来推去。

退休法官黄云敏致信中央第七轮巡视组已作督办答复

第七轮巡视组:

新疆兵团退休法官黄云敏,是在法院供职多年的老法官。根据政策在内部提前退休之后,经过同意后在图市开办了一家法律咨询所。由于两次入伍当兵和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养成了对任何违法犯罪都嫉恶如仇、不畏权贵、直言抨击的性格,对权力阴影下的普通百姓,给予了同情和帮助,因此成为农三师个别关键领导的眼中钉肉中刺。

2017年3月给农三师49团上访职工仝彦华,提供司法帮助一同回家的路上,遭到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手续和立案理由的居家搜查和强制自由限制。之后,变更管辖权改由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前后向黄云敏询问过11次,但诉讼的卷宗却只有7次笔录,另4次不知所踪。

2017年7月喀什垦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证据事实,将公诉方所有不实之词和证据,与程序违法之处给予指出,在无新的证据情况下,2018年2月法院作出撤回起诉的裁定。在起诉撤回后不久,在不通知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又秘密开庭,当庭宣布判处黄云敏10年有期徒刑。

回顾2017年9月18日,辩护律师在会见黄云敏时告诉律师说“公诉方任检察官说‘是上面有人不放过你’”。这个信息的背后人,就是那个要让黄云敏收敛的原兵团副司令原兵团政法委书记杨福林。是在撤诉后一次兵团政法系统的电视电话会上,杨福林直接点名喀什垦区检察院对黄云敏的案件侦办不力。

说到此,不能不说49团职工仝彦华等人,他们数十人联名上访举报的对象,就是该团时任团长王建虎等先后任职的重要官员。虽然当时王建虎已被收押,可真正为该团留下灾难的却是时任第三师主管政法的政法委书记孙发基。从2008年到2018年的十年内,仝彦华先后被关5次,其他职工不下几十人次。当然孙发基的背后还有更大保护伞,就是从农三师政委高升为兵团副司令员杨福林。

孙法基曾警告业界律师“凡是49团状告领导的案子不准代理。”黄云敏偏不信邪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法律法规服务。也时常提醒告诫他们不能闹访、缠访、越级上访,更不能脑子一热去干违法的事情。

2019年5月家属按照中央驻乌第21巡视组公布的举报电话和工作组联系,很快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强邀谈话。内容除虚假安慰透露出的是威胁与恐吓,“胳膊拧不过大腿,只要想抓你,一分钱的错都可以抓你,抓了以后判你个3年也行7年也行”。

2025年6月以来,家属先后给农三师垦区、新疆兵团、北京等三地的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递交了举报信和喊冤信。也收到了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的再审通知,以及兵团和垦区法院的短信答复。可是,农三师本地不仅依然程序空转“已答复”作为答复,对当事人提出的诸多疑问和证据虚假、定性违法却只字不提。甚至还通过地方隐形势力对黄云敏施加压力,形成没人敢代理他的案件,为他做司法辩护。可想而知这股势力依然处在能量不小的隐蔽状态。

现在,对于黄云敏的申诉还有投诉举报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侦查机关的侦查存在弄虚作假证据违法。第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偏听偏信最后同流合污。第三一审审理过程对外保密,整个过程都是内部操控。第四据黄云敏从监狱内传出的信息说,看见卷内注明族别是“维吾尔族”。这个问题非常严重。第五,家属至今未能探视黄云敏,至今都没有见到其人,也不知道羁押何处,据说要让其承认“暴恐怖分子”才能会见家属。

现在面对的是就是所谓的“上面人”,借机将黄云敏案办成铁案以绝后患,这就是第三师系统也包括司法系统的基本现状。

中共无锡对沈爱斌暴行(二)

2017年5月25日,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作出(2016)苏0206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1),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沈爱斌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苏02刑终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与原访民丁某芬勾结,企图设套对无锡维权圈进行陷害失败后,指令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伪造病历诬告陷害,在以滥权手段制作《会诊意见》栽赃伤势,以故意伤害罪迫害又失败后,再指使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后改以寻衅滋事罪迫害判刑。

该案是由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指令,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牵头,由惠山公安分局操作,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以邓永峰诬告陷害为前提,以公、检、法一条龙滥权枉法为基础,通过和谐辩护人,最终法院赤裸枉法判决而实现的诬告陷害案、徇私枉法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

该案一审在无锡市看守所宣判后,辩护人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常伯阳律师立即会见沈爱斌,主动提出为沈爱斌书写二审上诉状,要沈爱斌不要写上诉状,热情地关心沈爱斌的身体,要沈爱斌多休息,并保证在10天内将上诉状给无锡中级法院。沈爱斌回到监室,发觉庭审非常怪异,就立即找管教民警要了纸和笔开始书写上诉状,直到最后一天上午才写好,下午民警催促后才交上去,但,直到今天(2026年5月),沈爱斌都没有见到常伯阳律师书写的上诉状,更未见其人影。

本案最大的荒唐之处,不是邓永峰伪造病历,不是侦查机关制造非法证据《会诊意见》栽赃伤势,也不是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而是邓永峰的“T7楔形变”式压缩性骨折,根据医学公理,根本无法由侦查机关认定的“拳击、脚踢、棍击”等外伤方式所致!无锡司法败类精心策划制造了一起赤裸裸的栽赃陷害案!

一、案发经过:
2016年1月28日,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违法对沈爱斌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1月29日原无锡访民丁红芬到拘留所会见沈爱斌,说要帮沈爱斌做一个横幅,让沈爱斌2月4日释放时在拘留所门前“拉横幅、喊口号”,沈爱斌沉思片刻后婉拒了丁红芬的“好意”。
2016年2月4日上午9时许,沈爱斌从无锡市拘留所释放,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早就在拘留所南面的鉴定中心楼顶架好摄像机,准备好对沈爱斌“拉横幅、喊口号”的行为进行取证,然后一网打尽。当天,丁红芬叫来很多人迎接沈爱斌,还把苏州的朋友也叫来了。当国保民警发现沈爱斌并没有“拉横幅、喊口号”,大失所望,当前来迎接沈爱斌的人一起在拘留所前合影时,就指使国保支队民警邓永峰以全身黑衣、头戴全封闭黑头套的恐怖组织、黑社会蒙面人装扮站到合影人群对面,举着手机对人群进行挑衅性拍摄(见附件2:照片)。
大白天出现这样一个怪异装扮的蒙面人,大家发现后都很惊恐,因为2015年9月的一个晚上,无锡访民尤建英从沈爱斌家离开时,在楼下遭到一个蒙面人手持用布包裹的铁棍砸尤建英的腿,想把尤的腿打断,后报警至今没有任何处理。这件事当时在无锡维权圈引起很大反响。现在,面对一个蒙面人对大家拍摄,大家本能反应就是人身安全遭到威胁,都异口同声地惊呼“有蒙面人在对我们拍摄,有蒙面人在对我们拍摄!”丁红芬、周晓凤、沈爱斌等人先后前往与蒙面人交涉,先后要求其出示证件(当时怀疑是公职人员)、停止拍摄、删除已拍摄内容均遭到拒绝,在蒙面人慢步离开时,大家一致认为“不能这么让他走了,他可能是黑社会,是来采点的,可能要对我们下手。”于是有人就追赶上去,跟在蒙面人后面,继续要求其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内容,蒙面人始终一言不发,对大家的要求一概不理。
这时有人提出“把他的黑头套拉下来,拍下他的面容,曝光他的面容,这样就减少我们今后遭到进一步伤害的可能。”大家很赞同这一想法,很多人都跟上去想拦下蒙面人,但蒙面人身高体壮,力气很大,大家围住他都拦不下他,几个人都伸手拉下黑头套,但都被蒙面人提了上去,是连衣的黑头套。
沈爱斌跟在人群后面,看到这一情况,就从右侧超上去,走到蒙面人面前,用捧着鲜花的左手拦下蒙面人,跳起来伸右手拉下黑头套,并确认已经拍下其面容后,立即松手,然后大家立即各自离开。期间,有人拿到了蒙面人的手机,想删除拍摄内容,但没有屏保密码无法操作,最后将手机放到了拘留所的门卫。在这一过程中,与蒙面人发生肢体接触。

二、办案经过:
2016年4月13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警大队将2月4日前往拘留所迎接沈爱斌的无锡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全抓了,4月14日全部刑事拘留,审讯的重点是“2月4日沈爱斌有无手持凶器?”,其他什么都不讲。30天后,沈爱斌、周晓凤、朱丙泉、程天杰四人被提请批准逮捕。因确实没有人殴打蒙面人,所以,侦查机关肯定查不出谁是凶手,于是,5月20日沈爱斌和程天杰被惠山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获释,当日又被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周晓凤和朱丙泉则直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016年9月2日,沈爱斌和程天杰被惠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后沈爱斌被惠山法院判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刑满从江苏省通州监狱释放。
通过庭审情况和查阅案卷资料,沈爱斌发现这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一目了然的滥权迫害案,而他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却没有依法揭穿无锡黑恶司法败类一目了然的迫害阴谋!沈爱斌发现这起案件的内幕经过:
(一)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报案
2016年3月2日,邓永峰(蒙面人,系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到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报案,称2016年2月4日被人殴打致“胸7椎压缩性骨折”,还向钱桥派出所递交了其2016年2月4日在无锡同仁国际康复医院(以下简称“无锡同仁医院”)的就诊《病历》(见附件3),病历中的CT检查报告结果为“未见明显异常”,还递交了其2016年2月18日和23日在无锡中医医院就诊的《病历》(见附件4),其中2月18日的X线报告结果为“胸7椎体呈楔形变压缩改变”,2月23日的MRI检查报告结果为“T7椎体新鲜压缩骨折”,也是“T7椎体楔形变”。钱桥派出所还给邓永峰出具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见附件5),惠山公安分局立即据此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见附件6:《立案决定书》)。

(二)滥权制作《会诊意见》栽赃伤势
由于邓永峰递交的其2016年2月4日在无锡同仁医院就诊的病历中CT结果是“无异常”,没有胸7椎骨折的结果,为了将2月18日和23日其在无锡中医院检查出的“T7新鲜压缩性骨折”栽赃到2月4日由沈爱斌等人造成,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赤裸滥权方式制造了一份非法证据《会诊意见》,成功栽赃,详细经过如下:
2016年3月4日15时30分,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邀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王锡泉、无锡市检察院法医吴准,还有无锡市人民医院刘仪、吴力源两位医生、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杨玉生医生,还有无锡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董新春、沈春龙、李宇?三位法医,到钱桥派出所,组成“专家组”,让“专家组”对邓永峰2016年2月4日在无锡同仁医院的胸部CT平扫原始图像进行CT骨窗多层重建后处理的图像(案卷中始终未见到这个图像)进行读片,“专家组”意见为:提示胸7椎体骨折,并制作了由专家签名的《会诊意见》(见附件7,反面是《会诊签到表》),从无锡同仁医院2016年5月20日给惠山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门诊病人邓永峰胸部CT平扫报告的情况说明》(见附件8)便能知晓这一过程。就这样,惠山分局成功将邓永峰2月18日和23日在无锡中医院检查出的伤势栽赃到了2月4日。

(三)根据《会诊意见》获取轻伤二级鉴定意见
获取《会诊意见》后,钱桥派出所立即当场委托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邓永峰的伤势进行鉴定,因为从《会诊意见》背面的签名可见,专家组里就有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沈春龙在场。2016年3月7日,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邓永峰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见附件9)。这份鉴定意见邪恶地将“专家组”在钱桥派出所制作的《会诊意见》歪曲为“2016年3月4日无锡市人民医院对CT的会诊意见”,且蓄意将中医院病历中X线报告和MRI报告中的“T7椎体呈楔形变”和“T7椎体楔形变”忽略!因为鉴定人员知道“T7椎体楔形变式”压缩性骨折是无法由外伤所致,即无法由侦查机关侦查到的“拳击、棍击、脚踢”所致!

(四)故意伤害罪迫害失败,改以寻衅滋事罪迫害
因故意伤害罪必须要查明凶手和凶器,而实际上根本无人对邓永峰后背殴打,因此在惠山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无锡司法败类便开始新的滥权迫害手段,在2016年5月20日将沈爱斌释放的同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沈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日,惠山公安分局还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16年2月4日上午9时许在无锡市拘留所南面的鉴定中心楼顶架设的摄像机拍摄到的沈爱斌等人与蒙面人邓永峰发生肢体接触的部分视频进行鉴定,2016年8月30日,鉴定人作出一目了然的虚假鉴定,诬陷沈爱斌有殴打邓永峰后背的动作,据此,惠山检察院于9月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沈爱斌批捕,随后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
以上是办案经过,即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徇私枉法的犯罪手段!

三、本案是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徇私枉法案、滥权迫害案。

首先,本案定性错误,沈爱斌和所有迎接人员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他们拦下蒙面人,拉下其黑头套的主观动机,是因蒙面人拍摄了大家,大家害怕蒙面人以后对大家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不法侵害,于是想通过曝光蒙面人的面容,以降低进一步遭到恐怖组织、黑社会对其生命和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性,而不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其次,无锡司法败类通过下列违法手段制造这起迫害案:

(一)伪造病历,诬告陷害:邓永峰向侦查机关提交的其2016年2月4日在无锡同仁康复医院的病历系其与同仁康复医院合谋伪造而成。
该病历存在“获取程序和形式违法”和“在自身记载的内容和时间上,不仅与自身存在矛盾,还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理由如下:
1、该病历获取程序和形式违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8条、第13条、第28条规定,门诊打印病历应当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22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本案邓永峰提供的2016年2月4日其在无锡同仁康复医院就诊的病历,只有打印的医生名字,没有手写签名,也没有医疗机构印章,不符合病历书写的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无效文书,且法庭通知医生出庭,医生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该病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查证,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病历在自身记载的内容和时间上,不仅与自身存在矛盾,还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1)病历记录自身存在的时间矛盾
病历记载:2016年2月4日6时06分开始初诊,但16时15分就作出初步诊断,仅隔9分钟,而这9分钟内要完成:主诉问询记录、现病史问询记录、体格检查并记录、开具CT检查申请单、邓永峰持申请单缴费、邓永峰做CT检查、等待CT报告结果、取CT胶片、持CT报告和胶片到初诊医生处诊断、初诊医生作出初步诊断并输入电脑、初诊医生打印病历共11项内容,在中国绝对不可能做到。
(2)病历与CT检查报告单时间矛盾
CT报告单上的报告日期为2016年2月4日16时10分53秒,距离16:06仅4分53秒,距16:15分仅4分07秒,都是不可能的情况,因为缴费、CT检查、CT胶片制作、读片、出具报告、取片和报告等等,完全不可能实现。
(3)CT检查报告单与CT影像制作时间矛盾:CT检查报告单出具时间早于CT检查时间,CT检查时间是16:12:44开始,扫描8秒,到53秒结束。

3、病历与邓永峰在钱桥派出所的辩认笔录制作时间矛盾
邓永峰在钱桥派出所做辨认笔录的结束时间为16时05分,病历初诊时间为16时06分,仅隔1分钟,钱桥派出所与同仁康复医院至少2-3公里,还要停车、挂号缴费,完全不可能。其次,从无锡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续公布)中得知,2016年2月4日15时57分46秒邓永峰就挂号了。

4、病历记载内容自身矛盾
(1)病历“检验检查”栏为“暂无”,而“处理”栏却为“胸部CT:无明显异常”。
(2)病历“体格检查”中只记载“右侧眼角处少许血迹,背部皮肤无破溃、青紫、出血点,胸椎12处按压稍有痛感”,其他未有伤情记载,可在“初步诊断”栏却记载“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损伤在哪里?

5、病历与中医院的病历记载内容存在下列矛盾:
(1)主诉致伤方式矛盾:同仁医院的病历主诉:“木棍打击后背”“七小时前被他人用木棍打击背部后感背部疼痛不适,伴少许胸闷”,中医院病历主诉“被人踢伤背部活动受限,现日间尚可,夜间感觉背部酸痛,伴有胸闷感”;
(2)致伤时间矛盾:同仁医院主诉为“2月4日”被他人用木棍打击,中医院病历主诉为“2月5日”被人踢伤背部。
(3)按压“疼痛点”矛盾:同仁医院病历记载:“胸椎12处”按压稍有疼痛感,中医院病历记载:t7-8压痛、叩击痛阳性。

6、病历与邓永峰提供的背部受伤照片矛盾
病历“体格检查”记载:背部皮肤无破溃、青紫、出血点,而邓永峰却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一张其背部出现一条非常明显且很长划伤痕的外伤照片。
上述矛盾和疑问,无法排除且无法解释。
再者,庭前辩护人和各被告人均向法庭提出,要求同仁康复医院和中医院的医生出庭,但,庭审中,当沈爱斌问及此事时,审判长朱杰焰答:“我都通知了,他们都没来。”由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医生作出的书证依法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滥用职权制作《会诊意见》栽赃伤势
《会诊意见》是一份“非法证据材料”,属于非法定证据,即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是一个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非法产物”,自始不具有证据资格,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在无锡司法败类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通过《会诊意见》成功地将邓永峰2016年2月18日和23日在无锡中医院检查出的“楔形变式”T7新鲜压缩性骨折栽赃到2016年2月4日由沈爱斌及迎接人员造成。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又根据《会诊意见》作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可以说,《会诊意见》在该案中具有核心作用。
但,《会诊意见》却是一份完全不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废纸,理由如下:

1、证据形式违法
《会诊意见》不属于任何法定证据种类,不具备证据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本案的《会诊意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
(1)它不是“鉴定意见”,因不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也非经法定司法鉴定程序制作;
(2)它不是“书证”,因非案发前或案发时客观形成,而是诉讼中为证明特定目的而制作;
(3)它更不是“证人证言”,证人是感知案件事实的自然人,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亲身经历或客观发生情况的直接感知,具有“亲历性”和“不可替代性”两大铁律,在内容与形成方式上与《会诊意见》完全不同。

2、主体身份违法:会诊行为无法律授权,会诊人员不具备法定职责。
(1)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的法医接受派出所的邀请参与制作《会诊意见》,属于违法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更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裁判员”提前为“运动员”一方制造进攻武器(证据),“监督者”变成了“参与者”,从根本上摧毁程序中立性,属于角色混同,身份错位,更违反“审判/检察/侦查”三权分立原则。
(2)医生是临床医师,执业范围是治病救人,但不具有鉴定资格,临床诊断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标准和法律责任完全不同,诊断报告可作为鉴定材料,但医生个人不能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医生的执业场所为医疗机构注册地,执业范围是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许可范围。
(3)《会诊意见》只有签名,没有“专家组”资质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是否具有“读片”资质。
(4)法律未授权其接受公安机关派出所邀请到派出所“读片”并制作《会诊意见》的职权。

3、真实性存疑:《会诊意见》不具有真实性。
(1)在办案机关控制下“会诊”,不具有独立性、中立性,极易受办案人员意志干扰(暗示或指使);
(2)检村的真实性存疑,没有客观证据证明“会诊”时的CT图像为真实的原始图像;
(3)作为《会诊意见》依据的“CT骨窗多层重建后处理”的图像却始终未在案卷和庭审中出现,这就使得《会诊意见》成为“无米之饮”“无源之水”。

4、邪恶用意:侦查机关滥用职权制作《会诊意见》的目的,就是用《会诊意见》代替《鉴定意见》栽赃伤势,对沈爱斌等四人进行滥权迫害。如果走司法鉴定程序,则鉴定机构必然对根据案情作出“楔形变式”胸7椎压缩性骨折不可能由“拳击、棍击、脚踢”的外伤方式所致。
侦查机关以赤裸滥权方式获得《会诊意见》成功栽赃伤势后,直接采信并据以获取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只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职权,没有赋予其邀请专家进行读片并将读片结果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权力,《会诊意见》只是一个内部参考材料,是过程性资料,可作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依据。

(三)剥夺沈爱斌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2016年4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给沈爱斌送达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见附件10),沈爱斌当场提出“我要重新鉴定,这是造假的”“我要申请重新鉴定”,但侦查机关对沈爱斌的法定权利拒绝理会。

(四)篡改案卷资料
庭审中,在举证质证阶段,沈爱斌发现案卷中无锡同仁康复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被篡改,改成报告内容与时间均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检察院复制到的完全不同。

四、沈爱斌获取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同仁医院的病历为伪造而成

沈爱斌获取的新证据证明邓永峰2016年2月4日未在无锡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就诊,其提交的病历为伪造产物。

新证据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锡财依申请公开[2018]6号和12号),共两份(见附件11)
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立医院门诊、检查缴费必须开具财政票据并实时上传录入财政票据系统,数据永久保存。
无锡市财政局答复中称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无邓永峰2016年2月4日在同仁医院的缴费记录信息,足以证明当日未发生真实缴费、未真实就诊、未做CT检查,即未就诊,故病历系伪造而成。证明2016年2月4日无锡同仁康复医院未收取邓永峰的门诊挂号费和CT检查费,没有就诊缴费行为,即伪造病历。证据来源:该证据由无锡市财政局提供给沈爱斌。

新证据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七)》(见附件12)
该答复明确告知沈爱斌称2016年2月4日邓永峰在无锡同仁康复医院只有一次缴费,即16:04:52的缴费记录,尽管这次缴费仍然存疑,但仍能证明病历系伪造,因为实际应当至少两次缴费,一次是缴挂号费,一次是缴CT检查费,且两次缴费必须是分开缴纳。从时间上看,16:04:52的缴费应当是挂号缴费,那就是没有CT检查缴费记录。

新证据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锡卫信息公开[2018]19号和21号,共两份)(见附件13)
该证据证明:
(1)2016年2月4日邓永峰只有一次缴费,即16:04:52的缴费记录。
(2)16:04:52缴费记录与电子病历记录同时生成,同一时刻生成,且早于病历记录的“初诊时间”16:06。
(3)邓永峰向侦查机关提供的CT报告单及CT片与市卫健委从同仁康复医院信息科计算机后台调取的信息不一致。
(4)CT报告生成时间早于CT拍摄时间,未卜先知。
(5)调查机关采信了接诊医生张建飞完全违背就诊流程,完全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的证言,称仅根据病史及体格检查,CT报告还未生成就作出“初步诊断”的荒谬言论。
(6)调查机关采信了同仁医院信息管理科詹某完全不符合常理和逻辑的证言,称:2016年2月4日该院挂号收费系统、医师书写门诊病历系统、东芝4排多层螺旋CT和锐钶PACS报告系统均为各自独立的时间显示,并不一致。

新证据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一)》(见附件14)
该证据与新证据三相同,证明邓永峰提供的同仁医院病历系伪造而成。
证明理由:与新证据三相同。

五、医学诊疗常规证明:邓永峰“楔形变式”T7压缩性骨折伤势无法由“外伤”所致。
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精心策划栽赃的伤势,医学公理却认定无法“拳击、棍击、脚踢”等外伤方式造成,这是它们始料未及的情形,也是无法掩盖和改变的事实。

邓永峰向钱桥派出所提供的其2016年2月18日和23日在无锡中医院的X线和MRI检查报告中均载明“T7椎体呈楔形变”压缩改变和“T7椎体楔形变”新鲜压缩骨折,均明确载明胸7椎体是“楔形变式”压缩性骨折。

医学诊疗常规(临床诊疗指南与规范)证实无锡市中医院的X线和MRI检查报告单中的邓永峰“楔形变”式“胸7椎压缩性骨折”无法由“拳击、棍击、脚踢”等外伤方式所致,证实本案系人为蓄谋制造的“伪造病历”“诬告陷害”案。

本案据以定罪的伤情,是无锡中医医院X线和MRI检查出的“胸7椎‘楔形变’式的压缩性骨折”,且侦查机关认定是由沈爱斌等人通过“拳击”“棍击”“脚踢”邓永峰后背造成。但,医学公理却认定“楔形变式”胸7椎压缩性骨折无法由直接暴力所致。详情如下:

(一)权威教材《外科学》与《骨科学》的核心观点:楔形压缩骨折是“间接暴力”所致,与“直接打击”无关。
在国家统编的医学教材(如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外科学》、《骨科学》)中,对于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成因有明确的定义:
胸椎压缩性骨折绝大多数是由间接暴力所引起的,是身体其他部位受力,力量传导至胸椎。有(1)“传导暴力”,如高处坠落、足臀部着地,或重物从高处落下冲击头部,地面的反作用力沿脊柱向上传导,由于胸椎活动度小,力量在胸椎纵向产生巨大压缩负荷,使脊椎猛烈前屈,导致椎体前缘受压塌陷。(2)“屈曲压缩暴力”,这是压缩性骨折的典型机理。如重物砸在肩背部,或人在站立时猛烈弯曲搬重物,脊柱前部受到巨大的挤压应力,后部受到牵张应力,导致椎体前缘被“压扁”呈楔形。

案情冲突:根据上述权威观点,胸7椎压缩性骨折的形成机制必须是轴向暴力,教材中从未将“拳击、棍击、脚踢”列为压缩性骨折的致伤方式。这些教材明确指出,直接暴力(如棍击)通常只能造成软组织伤或棘突骨折(横突骨折),而非椎体压缩,证实本案邓永峰的伤不是由沈爱斌等人殴打所致。

(二)法医学的“三柱理论”核心观点:楔形变只伤“前柱”,而“拳击、棍击、脚踢”无法绕过“后柱”直接伤“前柱”。
这是脊柱损伤鉴定的金标准,由Francis Denis在1983年提出,被全世界法医和骨科医生奉为经典。
“三柱理论”内容:脊柱分为前、中、后三柱。后柱包括棘突、椎板等(就是后背能摸到的骨头和软组织)。前柱包括椎体前半部分(骨折发生的地方)。
力学逻辑:要造成前柱的压缩骨折,必须有巨大的能量穿过或绕过后柱。

(三)“楔形变”形成机理:只能由脊柱猛烈前屈或纵向挤压造成。
  1. 支点效应:当身体猛烈前屈(屈曲)时,脊柱的后方结构(棘突、关节突)会像门轴一样被挤压靠拢,成为“支点”;
  2. 前柱压缩:巨大的外力集中在脊柱的前方(前柱)。对于T7椎体来说,它的前缘(腹部一侧)承受了绝大部分的应力。
  3. 骨小梁塌陷:人体的椎体内部是骨松质(骨小梁结构)。当外力超过了骨小梁的承受极限,椎体前缘的骨小梁就会像被压扁的海绵一样发生微观断裂和塌陷。
  4. 结果:椎体后缘(靠近脊髓的一侧)因为有后纵韧带和椎弓根保护,通常保持完整;而前缘被压扁变短。这就形成了前低后高、像楔子一样的形状——楔形变(线形变)。
案情冲突:如果是“拳击、棍击、脚踢”后背,则后柱(棘突、椎板)必须首当其冲受损(如骨折或严重挫伤)。如果影像学检查显示后柱完整,而前柱却压缩了,这就证明不是由后方的直接打击造成的。这是法医学上判断伤情与致伤物是否匹配的铁律。
本案无锡中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T7楔形变”,后柱却完好无损,证明邓永峰T7楔形变的原因不是由击打后背造成的,从病历中记载也显示后背T7处没有受伤痕迹,邓永峰提供的背部受伤照片也显示T7处没有受伤痕迹。这些相互印证,证实了本案邓永峰的伤势不是由后背击打造成。

(四)生物力学原理——“应力传导”与“能量守恒”
核心观点:能量不足以穿透肌肉击碎深部骨骼。
生物力学基本原理:
  1. 软组织保护机制:胸背部有厚实的肌肉(北阔肌、竖脊肌)。根据生物力学研究,这些软组织能吸收和分散70%以上的直接冲击能量。
  2. 能量阈值: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所需的能量(通常需要1000-2000焦耳以上,取决于骨密度),远远超过了人休肌肉发力通过拳击、棍棒或脚踢传递到深部骨骼所能剩余的能量。
  3. 能量的“硬碰硬”:如果要把深处的骨头打断、压碎,外力必须先突破皮肤、肌肉、筋膜。
  4. 棘突是“盾牌”:脊柱后方最突出的结构是棘突(就是摸后背时一节一节凸起的骨头尖)。如果暴力足够大,能透过这几厘米厚的肌肉把深处的椎体压扁,那么棘突绝对首先发生粉碎性骨折或严重的断裂。同时,后背的软组织绝对会血肉模糊,出现严重的挫伤、血肿,甚至皮肤破裂。
案情冲突:本案从两家医院的检查报告和病历均可见邓永峰后背T7处没有任何可见外伤。“拳击、棍击、脚踢”是直接暴力,如果是被从后背击打所致,MRI上应该看到后背有明显的软组织血肿,或者点状的骨挫伤。

(五)特定节段的解剖学保护——T7的特殊位置(胸7椎有天然盔甲)
胸7椎位于胸椎中段,左右有肋骨连接着胸骨,形成了一个紧固的“胸廓cage”。这个结构非常稳定,外部的局部敲打,根本无法突破肋骨的保护去压缩深处的椎体。

(六)形态学的“逻辑矛盾”——力的传导方向“不对路”
楔形变的成因,是胸椎“屈曲+压缩”的结果,也就是身体像被“折叠”了一下,或者受到了纵向的挤压,是脊柱前缘被挤压,后缘被拉伸造成的。
“拳击、棍击、脚踢”后背,力是横向或浅层的。它最多造成被击打部位的软组织损伤,或者极轻微的棘突骨折(那是骨头的尖端,像树枝一样),但绝对不会产生让椎体“前低后高”前缘塌陷的“折纸”效应(力矩)。
骨肉的保护:身材强壮魁梧的邓永峰背部肌肉发达,这就像穿了一件厚厚的防弹衣。外力会被肌肉分散,根本传不到脊柱上。

根据以上六点可见,根据法医学和临床骨科的逻辑,“手段”与“损伤结果”必须是匹配的,而从上述分析,对照两医院的检查报告和病历,以及邓永峰实际伤情,足以证实邓永峰的“T7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不是由本案侦查机关认定的“拳击、棍击、脚踢”所致。

综上可见,本案是由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滥权迫害案,可谓绞尽脑汁、不择手段、用心良苦,主要通过以下违法手段制作而成:
  1. 伪造病历伤势,实施诬告陷害
  2. 滥权制造《会诊意见》栽赃伤势
  3. 滥权制造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4. 指使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目了然的虚假鉴定
  5. 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对证据的审查有严格规定,千疮百孔、矛盾重重的《病历》,赤裸无效的《会诊意见》,蓄意掩盖“楔形变”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还有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一目了然的虚假鉴定意见,这些都是任何一个公、检、法办案人员最基本的业务能力就能发现的问题,可全部装瞎,共同精心蓄谋制造了这起司法腐败案、徇私枉法案,这是赤裸裸的迫害!

无锡司法败类知道他们精心栽赃的伤势“楔形变式”胸7椎压缩性骨折无法由“拳击、棍击、脚踢”造成,因此,蓄意违法采信《会诊意见》规避司法鉴定,从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书更能看出,蓄意不摘录“楔形变”,更是把《会诊意见》写成“无锡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足以见证它们的用心邪恶之极,足以证明本案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
为了成功实施栽赃迫害,无锡司法败类将所有辩护人都和谐了!

六、本案恶人榜:
(一)无锡市委政法委和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领导;
(二)邓永峰,无锡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伪造病历诬告陷害;
(三)侦查机关:
徐胜祥,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局长;
刑警大队王大等办案民警;
(四)公诉机关:
王栋,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公诉人。
(五)审判机关:
朱杰焰、顾溶熔、张明,惠山区法院一审合议庭成员;
蒋璟、徐海宏、周华,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