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星期二

实习律师施平控告郑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12月17日,郑州实习律师施平(网名:石玉)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控告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局长刘冰,以施平曾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由,不依法给他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他至今无法实习、就业,失业近两年。全文如下:

对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刘冰触犯滥用职权罪的控告

控告人施平,男,汉族,电话13598070847,其他信息略。
被控告人刘冰,男,现任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局长。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触犯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控告人因律师实习、就业的需要,依法向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请求开具控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其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后,控告人向被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络并发送短信,被控告人一律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控告人还通过该分局人员向被控告人协调、反映情况,也均被其无理拒绝。无奈控告人提起行政复议,2016年6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向被控告人开出一份证明,内容为:

“经核实施平于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变更罪名为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2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除上述情况外,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领取该《证明》时,控告人要求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重新开具符合格式的无犯罪记录,但被相关工作人员以“这是领导的决定”为由拒绝。2016年9月控告人将此《证明》提交给广州市律师协会后,以被“以立案查处但未提交案件查处结果”为由“暂缓登记”。控告人要求郑州市二里岗分局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并出具相关文书,亦被其拒绝。由此导致控告人至今无法实习、就业,失业近两年。

控告人于2016年10月、2017年6月向郑州市公安局举报上述违法事实,但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及刘冰本人的拒绝答复和纠正。2016年12月,控告人对该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上述《证明》并重新开具控告人的无犯罪记录;2017年2月,控告人提起国家赔偿,至8月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立案,赔偿案件于11月10日开庭质证。上述举报、诉讼和赔偿申请,作为该分局的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不可能不明知,但其仍继续违法拒不履职。

被控告人的行为触犯滥用职权罪的表现有:

1、故意利用上述《证明》阻挠、破坏控告人就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控告人不构成犯罪,故于2014年7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对控告人的逮捕。此决定即使对控告人无罪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公布,【2002】赔他字第8号)。

我国法律明确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被控告人身为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可能不明知和熟悉。但上述《证明》却是一份越权违法的有犯罪证明,被控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2、控告人因实习登记被暂缓,要求撤案和终止侦查并出具文书的理由合法、充分。被控告人至今仍拒不履职,其侵犯控告人就业权的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更为彰显。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年内未被移送起诉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至今日,控告人已被解除取保候审达2年5个月12天。

根据上述法律,控告人明确属于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最迟应当于2016年7月2日(控告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后满一年)终止侦查并主动依法撤销控告人的案件,但却至今未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一再故意破坏法律实施,肆意侵犯、剥夺控告人生存权、就业权、劳动权,导致控告人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公众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恳请贵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立即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立案查处的结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
河南省纪委、河南省检察院
郑州市纪委、郑州市检察院
抄送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施平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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