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蔚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邮寄(补充)控告书
2018年4月17日,李蔚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控告书将朱云峰和三名辅警同时列为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是: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我认为,朱云峰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在全国“两会”期间非法闯入我的临时住所——酒店房间,暴力持续殴打我,手段残忍。我被杭州警察打伤事件得到了国内外网友在自媒体上的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朱云峰等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朱云峰等刑事立案调查。
在控告书中,我同时提示监察委,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应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控告书(注:本控告书是对2018年3月6日寄出的控告书的补充和完善)
控告人:李蔚,男,汉族,46岁,北京市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控告人:朱云峰,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警号33015146
沈水祥,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闻伟强,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朱林林,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被控告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控告请求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事实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带来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要我在派出所办事大厅等着。
3月4日凌晨2点多钟,九堡派出所派人将我送到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治疗。在去医院途中,我拨打了110对警察殴打我的事件报警。
3月4日10时许,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3月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作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被审讯,审讯人是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他们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
此次在被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3月5日,我和纪中久律师一起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向督查大队长王德安口头投诉控告朱云峰等人殴打本人的情况。
3月6日,分别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和江干区监察委快递了书面的控告书。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控告理由
1.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证件,对持证人有详细的信息记录,在此之外,警察做其他身份查验,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警察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而不能仅口头宣称依照没有公开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内部规定从而侵犯公民权益。
我刚到杭州,并不涉嫌任何违法犯罪,明显不符合《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却被朱云峰等所谓执行职务殴打并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询问笔录。
2.酒店作为公民临时住所,属于公民住宅范畴,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随便破门而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在法理上,“住宅”应当包括一切以居住或私人生活为目的的、被合法私人占有的场所。出租房在此列,酒店客房自然也应当在此列。入住酒店,实际上是客人与店主之间签定的一个租赁合同。对于一个合法经营的酒店来说,当客人交纳了押金拿到了钥匙,这个租赁合同就开始合法履行了。酒店就成为公民的临时住所,法律上的住宅。因此九堡派出所在深夜查房、破门闯入是典型的扰民执法,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法律责任。
3.警察朱云峰等闯入房间后没有任何根据野蛮殴打控告人。被控告人多处受伤显示了殴打时间长,殴打力量大,手段残忍。多处伤痕显示警察朱云峰主观上积极伤害控告人,打击部位包括前额,后脑,显示加害者不计伤害后果。本案中显示出的残忍殴打行为与执法没有分毫关系。
4.朱云峰等违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棍和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警察朱云峰等人违法对我使用警棍殴打,并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我使用手铐。
5.朱云峰等涉嫌滥用职权罪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发生在“两会”期间,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朱云峰等违反相关纪律法律法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杭州胜景吸引着全国游客,包括控告人在内,但杭州江干区警察朱云峰等不但造成我身体伤害,还败坏了杭州的法治环境,损害杭州在国内外的美好形象。虽然我曾经入狱服刑,但并不表示我时刻都会违法犯罪,我现在是自由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我不是二等公民,对我的歧视和殴打,法律上应该给我一个说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
附:1.证据照片16张
2.2018年3月4日九堡派出所通知李蔚去接受投诉被殴打事件调查电话录音(见光盘)
3.(由于国内大量删贴,需要)翻墙取证工具(见光盘)
4.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李蔚
2018年4月17日
于北京
抄送: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