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星期二

山东于新永因“两会”被关申请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18年4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维权人士于新永,在今年两会期间因参加访民聚餐被警方抓走审讯,释放后他又被辖区燕山街道办人员劫持到“桃源大酒店”拘禁了近20天。4月1日,获释后的于新永开始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政府责令燕山街道办事处出具关押于新勇的上级书面行政指令;责令燕山街道办事处赔偿于新永的经济损失3万元。

据于新永介绍,2018年3月3日下午,山东维权人士于新永与济南市数位市民前往山东聊城市一赵姓朋友家吃韭菜水饺时候,被济南市一大帮带枪警察深夜强制带回济南,将于新永带进济南历下区燕山派出所连夜传唤,经过几次态度粗野的问讯笔录,并未发现申请人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认为申请人与访民“掺和在一起吃水饺”,并在此期间关闭过手机。

因此在传唤24小时内释放了于新永,没成想却在释放后又被辖区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劫持到桃源大酒店二楼的一个房间看守起来,期间每日三餐送饭,不允许外出,不允许晒太阳,直至22日释放回家。期间于新永强烈要求出席3月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开庭事宜,被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拒绝,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于新永撤诉(裁定书附后),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期间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办事处未给于新永任何法律文书。

获释后,于新永曾要求拘禁他的行政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但遭到了拒绝。不得已,他只好向其上级政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区人民政府责令燕山街道办出具关押于新永的上级书面行政指令,及责令燕山街道办赔偿于新永的经济损失3万元。

于新永《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申请人于新永,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住济南槐荫区……,身份证370102……;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燕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仵爱之,职务办事处主任;地址:历下区历下区燕山小区东区21号楼。

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3日下午与济南市数个市民前往聊城市赵姓朋友家吃韭菜水饺时候,被济南市一大帮带枪警察深夜强制带回济南,将申请人带进历下区燕山派出所连夜传唤,经过几次态度粗野的问讯笔录,并未发现申请人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认为申请人与访民掺和在一起吃水饺,并在此期间关闭过手机。因此在传唤24小时内释放了申请人,没成想却在释放后被你辖区的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劫持到桃源大酒店二楼的一个房间看守起来,期间每日三餐送饭,不允许外出,不允许晒太阳,直至22日释放回家。期间申请人强烈要求出席3月6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开庭事宜,被燕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拒绝,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申请人撤诉(裁定书附后),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任何文书。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现向你机构申请行政复议,请历下区燕山街道办事处出具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行政指令,因为在关押期间燕山街道办工作人员称是接到上级政府的命令而进行的。中国是个法治国家,行政法规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上级政府的授权,燕山街道办对申请人的关押就是违法的。

其次,由于申请人被燕山街道办关押,家中无人导致家里栽种的蒜苗和地瓜枯干而死,损失至少20元。

还有,由于申请人被燕山街道办关押,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天258.89计算,二十天共计5,177.8元。

最后,由于申请人被燕山街道办关押,导致历下区法院裁定申请人撤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24,802.2元。

以上合计3万元整(20+5,177.8+24,802.2)。

另,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你机关依法组织该复议申请的听证会,并请你机关在复议期间通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避免被申请人提供假证据被你机关采用。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于新永
2018年3月31日

附:1、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行初440号行政裁定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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