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星期三

律师再为重病八旬老太申请监外执行

【民生观察2018年8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河北滦平县84岁老人李淑贤,因种植树木被砍而举报并多次上访,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两年半,入狱后老人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其申请保外就医遭拒。今天,有两位律师前往河北女子监狱要求会见,并向监狱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据财新网报道,河北八旬老太李淑贤因举报他人非法毁林,以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遂逐级到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反映问题,未果后又多次进京上访,最终于2016年11月18日被捕入狱,获刑2年半。服刑期间,其两次腰椎骨折,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家属申请保外就医被拒。对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回应称:李淑贤犯寻衅滋事罪,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且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报道出来后引发众多国人关注。

昨天上午,在家属委托下,先后有徐昕、杨学林、虞仕俊、燕薪、王飞、张进华等六位律师作出回应,愿意为李淑贤老人代理申诉。今天一早,燕薪、张进华律师已经启程到达河北省女子监狱要求会见当事人,并向监狱方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随后将有六位律师代理李淑贤老人提出申诉。

附:暂予监外执行紧急申请书

申请人:关桂侠(李淑贤小女儿),女,满族,1979年2月3日生,电话:13293299959。
申请人:关桂银(李淑贤三女儿),女,满族,1968年2月16日生,电话:13931428295。
申请人:李淑贤,女,满族,1934年12月1日生,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申请事项:请求贵单位立即对李淑贤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淑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第十七监区服刑。申请人李淑贤获罪事出有因,实系冤判,李淑贤本人及亲属均不服原生效判决,即将启动申诉程序。

申请人认为,李淑贤完全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望贵单位立即对李淑贤暂予监外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淑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李淑贤完全符合其中的(一)(三)两情形。

1、李淑贤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应予监外执行

2016年3月1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曾对李淑贤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其患有血管神经性头痛、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心律失常——房性早搏、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以及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致狭窄等多种疾病。2017年以来,李淑贤连续骨折。经监狱医院诊断,2017年5月23日,李淑贤第十二胸椎自发性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2018年7月18日,第一腰椎自发性压缩性骨折、腰椎退变、左髋关节退行性病变。2018年7月,监狱工作人员致电李淑贤家属,明确称李淑贤“不能动了”,并要求送去吸管、湿巾、一次性手套、坐便椅等物品。

在两高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对《刑事诉讼法》的条款进一步予以细化,并对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的范围,通过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以下简称《范围》)进行了罗列。

对照该范围,李淑贤患有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与《范围》“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第2项“严重心律失常”中的“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疾病程度相当;患有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符合《范围》“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第4项“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

李淑贤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且其中有的达到《范围》中“严重疾病”的程度,加之其年老体弱,又经连续骨折,对这样的身体状况,显然必须保外就医,故对其应予监外执行。

2、李淑贤生活不能自理,应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李淑贤患病且年老体弱,作为年已八十四周岁(远超六十五周岁)且在狱中两次腰椎骨折的老人,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多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近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会给老人请陪护,亦是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明证。对李淑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显然不致危害社会,毫无疑问应予监外执行。

二、李淑贤不具有“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亦有禁止性规定,即:“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具体到李淑贤,作为将届八十四周岁的老人,重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行动完全不便,既不可能有任何社会危险性,也不可能自伤自残,显然不具有“不得保外就医”的情形。

三、司法不能自外于人道

中国向有“哀矜折狱”的传统,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绵延久远,亦反映了“敬老”“孝道”文化对司法的深远影响。人道乃司法之底线,良善狱政,绝无自外于人道之理。

申请人李淑贤,其入狱本已极冤,正当维权、合法举报,反被定罪量刑,耄耋老妪,风烛残年,竟惨遭牢狱之灾。更可怜者,体弱多病,毫无自理能力,医生以“卧床静养”相嘱,亲人亦希望能保外就医,既便于治疗,也便于照料陪伴,而竟被拒绝。

李淑贤完全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前已条分缕析,于法于理于情,均决然有据。而最可忧者,如此高龄,重病如斯,随时有性命之虞,若果如此,于亲人不能相见,乃人伦惨剧,于贵单位,乃至具体办事人员,恐亦难脱不履职甚至滥权之责。

正当司法,应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具,不可偏废其一。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定监外执行的条件,乃是以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司法腐败,防范罪犯逃避惩罚为目的,而绝非为造此人道困境。对李淑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

现李淑贤亲属愿意提供保证人,并保证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单位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望贵单位设身处地,怜病恤老,做出更利于法治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正确回应。

不胜感谢!
此致

河北省女子监狱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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