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

浙江黄志霄因言获罪出狱仍在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温州市儒家学者、“赤脚维权律师”黄志霄(网名“怿古轩”),因帮亲戚陈巧勇维权网络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获刑一年,现刑满释放,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诉阶段,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审限将至,或会宣判。

9月12日是温州维权人士、“赤脚律师”黄志霄出狱两个月的日子。

在一年前(2017年)的7月12日,黄志霄因帮亲戚陈巧勇在号称温州“民间信访局”的网络论坛发帖批评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办案不公以及反映相关问题,而遭永嘉县公安局上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并刑拘。同年8月1日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黄志霄被抓捕后,在此期间,其拒不接受取保,也不接受官方授意的有罪不起诉但可以私下予以赔偿几十万的调解方案。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出狱后,黄志霄因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继续上诉。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期间,近期即将判决,李仲伟律师继续为黄志霄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因言获罪案属“案中案”,祸起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争端,王少林伤害陈巧勇幼女,陈巧勇自卫反遭永嘉当局迫害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黄志霄的亲戚陈巧勇与其邻居王少林发生纠纷。永嘉县公安局却对正当防卫受害者一方陈巧勇以“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而对王某故意伤害陈巧勇幼女并致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不予处理。永嘉当局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导致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矛盾升级。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等不公因素。

2012年12月4日,陈巧勇正当防卫却被永嘉县公安局处以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陈在各种委屈却又状告无门的情况下找到黄志霄,委托其做公民代理,而后黄志霄便介入此案。

黄志霄只是初中毕业,之前并未学过法律。介入后,在帮陈巧勇维权时才接触法律,先后就该局不公诸多问题,代理起诉永嘉县公安局约二十宗案却能四次胜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黄志霄说“假如永嘉县公安局违法办案不是家常便饭,那么正可以印证该局在对待陈巧勇案的问题上明显存在不公”。

此后,黄志霄便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巧勇维权。为此,该局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虽然如此,但因不撤销对陈巧勇的五日拘留处罚决定,两人故而拒绝调解。在调解不成的一年后,黄志霄因不断在网上发声揭露真相而锒铛入狱。

据悉,在黄志霄被抓捕后,当时永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为其做了几次询问笔录,称黄志霄以网名“怿古轩”在温州703804论坛发表过的18个批评、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办案不公的帖子。按看守所转来档案归纳,意思是:其中有几个主帖个别句子敏感,从而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

对此,黄志霄曾在狱中写信给当地检察长,其《呈永嘉县检察院黄通荣检察长先生书》中称:“首先被公安局当作证据的25(后发现公安统计的是18)个帖子,都是针对该局在处理清水埠陈巧勇、王少林两家多年纠纷等问题上所出现的种种不公。我所发诸帖,无不是阐述事实、客观评说、有理有据、依法监督。并不存在敏感字句,办案人经我追问也没答出所谓的敏感字句是哪句哪字!更遑论损坏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不过,本人倒想看看该局如何统计我发帖之前的政府公信力、社会秩序,再与发帖后进行比较一番。而如果本人所发帖并无失实,则该局便应好生反思反省,即便导致公信力损坏,也不该还好意思来埋怨本人吧?”

黄志霄被羁押期间未取保。在起诉阶段前后,公诉机关在温州市看守所问黄有无调解意向,开庭后监室主管民警几次三番拿出调解方案,黄均未与其调解。对此,黄志霄表示“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并坚定认为既然中国号称法治社会,总会有公道,不然这“依法治国”岂不让世人贻笑大方?

在黄志霄不与其调解,法院开庭后,永嘉县公安局便开始调查黄志霄六七年银行流水,以其涉嫌“诈骗”为由将黄志霄进行提审,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在提审室对黄志霄人格上百般侮辱。

据黄志霄称“我需要饮水,向与汪海潮同来的蒋警官要水时,汪摆手大声喝止:‘不要给!’。我表示多年来一向说话容易口干,就要喝水,可能是心实火旺。汪居然说:“哦!原来你有病。我不知道你有这生理缺陷。”(后来才给)在提审期间,汪一直用指头枪正指着我,我提醒他不要这样。汪居然说:‘人民警察提审嫌犯,就可以这样指着!’并且还特意多指几下。汪还说:‘你爸怎么生了你这样的儿……’”。

黄志霄说:在此之前,汪海潮曾经恐吓过我的姨夫陈巧勇。2011年1月,陈巧勇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8月1日下午约16点,当时是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海潮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为此,我曾帮陈巧勇发帖批评过汪海潮。他自己也说过“以前把我放在网上,整个温州人都看到了”。正如汪自己咬牙切齿所说“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从那天的态度来看,汪无疑就是这“多少人”中的一员。汪在整个提审过程中颐指气使,气势汹汹,说话声音都六七十分贝,态度恶劣。

黄志霄的《判决书》以及《上诉状》中显示,温州龙湾法院对黄志霄据以定罪的是,五个帖子中那八句话——“永嘉警察渎职”、“滥用职权、变相拘禁”、“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对此,有知情人士表示:“黄志霄都是基于基础事实作出的评论,事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黄志霄若因此获罪,那么,首先被黄志霄四次胜诉又屡遭质问的永嘉县公安局就有故意构陷打击报复黄志霄的嫌疑,其次龙湾检察院、龙湾法院就有包庇公安局而不惜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

时至发稿时,终审判决还没下达。

对于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黄志霄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的一审判决,黄志霄做了5个“假设”自辩无罪:

1、假设黄志霄有罪,则永嘉县公安局就涉嫌严重渎职,因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五个涉罪网贴有四个是发表在2013、2014年。黄志霄在三四年前就一直在作案犯罪,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嘉县公安局竟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一审法院认定)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三四年之久。而且,永嘉县公安局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达三四年之久。如果不是永嘉县公安局渎职,我们对其不作为还能作何解?

2、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刑拘黄志霄一年前,还多次托熟人找黄志霄欲调解赔偿并多次双方坐下来谈判?

3、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去问黄志霄与永嘉县公安局有无调解意向?

4、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在一审开庭前,一直主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5、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监室主管民警在一审开庭后第三天,还去问黄志霄调解方案?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黄志霄因网上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而获刑一年,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此案虽不是个案,但很具有代表性。黄志霄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生做公民代理诉当地公安局,民告官居然能四次胜诉,这在国内应该极为罕见。这是否是当地司法进步的表象?还是永嘉县公安局真如黄志霄所说是一个以违法为常态的行政机关?这都能引起网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黄志霄简介:浙江省永嘉县人,生于1977年,耽嗜国学,主攻儒家,儒学学者。写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逾二十万字,多发于市、省、国际刊物。壬午年春曾于北京首师大国学网任事,己丑年为温州市儒学研究会学刊主编,庚寅年任曲阜国学院主讲师。时忝为温州市朱子学术研究会副会长、温州市周易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易经应用科学院常务理事、曲阜市圣城礼乐促进会顾问、儒家学者圣城国际联谊会理事、香港孔教学院会员、国际儒学大会会员。
黄志霄手机:13616633113


据本网了解,“真辩网”将黄志霄的案情发到了新浪微博,短期内便被转发1300多次,阅读量近50万。黄志霄因言被永嘉当局“寻衅滋事案”案由经过现摘录如下:

案件起因、维权过程、被抓前后

这是一个案中案。黄志霄案是因他为连襟陈巧勇横罹公安不公而据理力争、依法维权而起,其事件始末与维权过程如下:

●该案缘起一件小小的邻里纠纷

2011年1月2日,家住浙江省永嘉县清水埠邮电宿舍的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发生口角。在居委会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了一下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某某,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突然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推开了王少林(或许另有其他肢体冲突)以保护爱女。

事后,双方均到当地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报案。陈某某当晚出现夜寐不安、尖叫哭闹等症状,后被法医鉴定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王少林在2011年1月27日,经法医第一次鉴定,伤势“无法认定”。到了2011年11月7日,王少林凭一张医院事后添加有“左耳及耳前部淤肿”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

瓯北所据此要求陈巧勇赔偿王少林,而不提理陈欣彤被王少林突拽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事。8月1日,时任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某某把关在瓯北所留置室的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不服。

2012年12月4日,永嘉县公安局不以事发后25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离事发已23个月,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而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某某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任何处罚。

陈巧勇依法交了保证金,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并找连襟黄志霄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维持后,又委托黄志霄为公民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时,黄志霄就该案不公与疑问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互联网论坛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并去相关单位信访。但没想到,如此明显不公的案子还是在法院败诉。陈巧勇又专门聘请了法律工作者,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永嘉县公安局一直有找陈巧勇的亲友,想私下赔偿了事。

即便在中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既因永嘉县公安局自知存在执法过错,所以没有执行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也因为当时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的批示关注,时任瓯北所所长的金某某代表该局还在2013年9月30日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案件本该到此终结。

●永嘉县公安局违背约定对陈巧勇执行了五日拘留,对黄“诽谤”立案

然而,到了2014年春天,永嘉县公安局也还没有信守承诺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黄志霄便与陈巧勇通过永嘉县卫生局查出了永嘉县中医院黄海医师为王少林事后捏造病例伪证(即住院体格检查表二)的事实,卫生局并对黄海做出了永卫(2014)38号记过处分决定书。

黄志霄两人拿着该处分决定书找瓯北新所长毛某某,认为出现了应当撤销还没执行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的新证据。交涉数月,毛称不足为据。

于是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毛某某行政不作为,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2014年9月14日)即被瓯北所警察抓去执行了原本与前所长金某某签约不再执行的五日拘留。三天后,2014年9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黄志霄所发网帖涉嫌“诽谤”县公安局长“不称职”、“徇私枉法”,对其强制传唤近22个小时。

黄志霄被释放后,继续帮陈巧勇发帖维权、以及依法信访。

●从“信访不信法”到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二十几宗行政案件

自该案后,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使得黄志霄、陈巧勇失去了与永嘉县公安局对簿公堂的信心,也开始信访不信法。后因为永嘉县公安局上至局长徐某某,老是“劝”、“建议”陈巧勇走司法程序,下至基层民警说得难听点就是“你去告啊”、“你去告啊”,这种刺激使得陈巧勇把能起诉的事都依法起诉了,不能起诉的事就依法信访。

陈巧勇起诉永嘉县公安局,均委托黄志霄为其公民代理,数年间先后就公安不公诸多问题起诉该局行政案件约二十宗。一年多时间,该局四宗行政案件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一个公安局,约一年多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身上(三次败诉于陈巧勇,一次败诉于其妻),实属罕见。并且,其公民代理黄志霄还只是初中毕业,没学过法律。这更让人觉得稀奇无比。

其间,黄志霄继续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某维权。为此,该局又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如瓯北所长毛某某、金某某、林某副局长、林某某局长都找过黄志霄的亲友,也有找陈巧勇亲友的,但因陈巧勇坚持要求依法处理王少林,而永嘉县公安局则只主张私了赔偿,故未果。

●法院刁难,取消黄志霄的代理权

在黄志霄为陈巧勇的公民代理胜诉第一个案子后,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永嘉法院便开始刁难黄志霄,认为公民代理的手续不符合要求。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黄志霄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胜诉一案而公安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黄志霄他们用永社团推荐函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黄志霄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黄志霄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黄志霄,再也不允许黄志霄代理。而这时,温州市中院依然可以让黄志霄代理。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终因言获刑一年

2017年7月12日,永嘉县公安局该局治安大队突然上门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黄志霄。同年8月1日,黄志霄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9月26日,案件移送到永嘉县检察院,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案件于同年11月10日转至该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也不接受调解方案(让黄志霄接受相对不起诉决定,私下则予以经济补偿几十万),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在看守所被羁押近一年。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龙湾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在开庭前,一直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突然来温州市看守所对黄志霄进行提审,涉嫌的新罪名是诈骗。说是有人去局里告黄志霄经济诈骗,该局就调取了黄志霄六、七年前所有银行卡与他人的来往记录,询问了黄志霄与他人的借贷情况。黄志霄自知无罪,认为这显然是该局准备第二次恐吓与报复诬陷。2018年7月2日下午,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以同样理由亲自来温州市看守所提审时,对黄志霄进行人格侮辱。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的愤怒

黄志霄在上诉状中分析案发原因时认为,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黄志霄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黄志霄进行报复诬陷。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黄志霄提起公诉。黄志霄认为,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其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令人愤慨。

他认为,公民敢于监督、批评、质疑公权,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公权,应“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他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


【编后语】如何看待公民对公权的质疑?这显然是该案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萧瀚老师有句话精辟阐述了一种宪政原则下追问真相最寻常的公共理性:“恶猜公权,善待私权;宁枉公权,不冤公民!”这句话显然也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具体案情,限于篇幅,不便细论,也有待温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单单说黄志霄在上诉状所陈述七点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该案相关情况,其中有几点确实不正常,颇有些吊诡。如在永嘉县检察院逮捕前预审时,检察官建议黄志霄删除涉案网帖(即主要罪证);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找黄志霄问有无调解意向;在一审开庭后第三日,监室主管民警还找黄志霄问调解方案等。黄志霄据此,请求二审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这三个时间点的看守所视音频,以自证无罪。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与一世的名誉,确实不能不谨慎。而且,此案又涉及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更应该慎之又慎。

另外,温州属于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本案是浙江省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第一案,是否能公正处理,关系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序,关系到温州、浙江一带的司法公信。

为此,我们期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附:黄志霄在狱中写给《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获罪,一审判一年,上诉中》

上诉人:黄志霄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特依法向贵院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303刑初546号判决,并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并无视或隐去或不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论证、论据、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依次一一驳正,且再重申、补充上诉人的主张及其他反证。

一、先说起因。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已向法庭阐述过,不是陈巧勇在评理时对王少楼进行殴打,而是在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去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欣彤(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也都认定是王少林先动手拉陈欣彤这一事实),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完全有理由、有义务推开王少林以保护自己的爱女,不论推开后有无其他肢体接触,原判都不能隐去或忽略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先的重要情节。

而永嘉县公安局非但不顾这一重要情节,并且不以事发后27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竟在事发23个月后(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而对王少林至今没有任何处理。

陈巧勇据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人为其在温州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论坛发帖维权,质问有关部门不公,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执法过错(详论于后)。所行使的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

起因如上,本人发帖合理合法。至于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另述如下。

二、判决书称“在明知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下”。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也已阐述过,例举了十几件事并未得到过明确答复或处理,其他有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事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详论于后),因此上诉人才再加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

一审法院应当知道,法律没有规定,一旦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或其他公民就不得再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经公安作出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就不得再为自己或他人再坚持、发表原先的主张、看法。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

而且,任谁也不能不承认,有关部门并非真理的化身,其答复或处理也并非盖棺定论。

因此原判将这句作为过渡,似也作为犯罪情节来描述显然站不住脚,毫无意义。

三、本人胆量不大,心知面对的是权力最大的行政兼司法机关,其首长必身兼常委,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牛,故而不要说发网帖,即便是投诉信访件,上诉人也必定如实阐述,论必有据,字斟句酌,不敢夸饰。哪料侦查、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对所发网帖均断章取义,吹毛求疵。实际上,其所摘涉罪八句,都不是凭空断言,在本贴中都有依据论述,即基于基础事实,而后作出结论,发表个人看法。如此而已。根本不存在原判所说“篡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情况。

以下就该八句及原判所列21条“证据”悉数驳斥于下(有相同合并)。

1、第一句“永嘉警察渎职”。

虽在狱中,但上诉人还记得此句所属贴中罗列了一些基础事实,然后得出这看法。比如其中有两点是,永公江北所警察叶贤龙逾两年多未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作出任何处理;陈巧勇家门被贴侮辱咒骂性纸条也未如期处理(此案已被贵院判决违法)。

这两点最低限度就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这还不是渎职是什么?怎么成了“编造虚假信息”?

2、第二句“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我律师所写上诉状已对此举及判决上“证据”3进行辩驳。

另外,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关在留置室不审不理20多小时的道理?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把陈巧勇关起来给对方看的道理?

既然上诉人在贴中所陈述的事实无争议,那么上诉人认为这是变相拘禁就不会误导网民。因为事实摆在眼前,是不是变相拘禁,网民自会分析判断。上诉人又不是法律权威或论坛知名人士,哪会有网民盲从?如果网民通过对上诉人所说的基础事实的了解,也和上诉人一样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正说明了上诉人的看法没错。又如果网民不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判决书所说的“误导网民,造成不良后果”也就无从谈起了。

上诉人至今还认为这就是滥用职权、变相拘禁。当然,本人从不敢以己之是非为必是,这看法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点粗浅认识。而律师、法官之类法律人也不乏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故不应苛责我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所发18个网帖中每一个法律术语都得精确无比。原判更不能据此便主观推断认定上诉人“曲解法律,故意误导网民”,至于又说什么“造成不良后果”,则更是毫无根据的臆测。

还有,这句与前句均发表在2013年4月24日。如果是虚假信息,永公怎么会既不辟谣也不对上诉人立案侦查,还和我们调解吗?2013年9月30日,在该局江北所所长办公室,所长金一洋与陈巧勇(另有其妻吴晓叶与上诉人在场)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不然不合情理与逻辑推理。

3、第三句“永嘉县公安局公报私仇”。

永公涉嫌公报私仇不止一次。

其一,当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江北所长毛秀星行政不作为时,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被江北所警察抓去执行原本与前所长金一洋签约不处理的五日拘留。

其二、约2014年8月,当陈巧勇与上诉人拒绝永公私了并坚持信访控告,上诉人又发布了《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质问徐志宏局长》,与该局关系相当紧张时(陈被执行,我被治安大队以涉诽谤强制传唤,都在之后二十来日发生),王少林在执法场所、执法人员在场、摄像设备的情况下,犹敢拿起东西就砸向本人进行故意伤害,而永公竟对之无任何处罚。

这还不是公报私仇是什么?

按一审判决书,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对第一点基础事实都未否认,那已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

而第二点,原判也无法指出上诉人据以认为情节恶劣应当对王少林有处罚的三点依据有什么不对。判决书“证据”5,只不过是永公江北所长毛秀星他认为是上诉人出言挑衅在先,而事实是,王少林一再矢口否认隐瞒先动手拉陈欣彤的违法行为,我便主张双方赌咒,并先拿自己发誓,如果是陈巧勇诬陷你先动手拉他女儿,那我全家死光,反之,如你有动手拉他女儿却否认那你全家死光。提出这种民间发誓以自证清白的方式来辨别是非怎么在永公看来成了“出言挑衅”?在“证据”14中又说成是对王少林的侮辱。

毛又认为我没受伤,情节轻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被害人必须轻微伤才属情节严重。而且,徐志宏局长两次对上诉人和陈巧勇说过,只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不必有伤,也可以拘留。而对王少林却连警告都没有。

上诉人提出的三点合理依据(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都无法否定),认为王少林应当处罚而永公未予处罚,由此联想并进而认为永公有公报私仇之嫌,怎么成了“虚假信息”?

4、第四句“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

我律师在其上诉状中也已辩驳,甚有力。

另,黄海本人与永嘉县卫生局纪委书记胡铿曾当着上诉人与陈巧勇的面承认过,“左耳及耳前部瘀肿”病症并无印象,是应王少林要求添加,并都有过对陈巧勇进行经济赔偿的意向,但陈拒绝,只要求依法如实作出对黄海的处分决定。没想到,到永公去询问做笔录时就无端改了说法,很是诡异。

如果说是事后补充,实有该病症,那就是对王少林造成了利益损害,而该局处分决定书就不会写成“造成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此第三方当然系指陈巧勇)。这是就此事针对判决书“证据”15的辩驳。这本身是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却被一审法院拿去充数。

判决书“证据”4认为“增加的伤情描述也属实”,那么,之前王少林询问笔录里、经办警察查看时、门诊时、病历里、法医鉴定时为何都没有提到该病症?却突然出现于十个多月后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上?还与“住院体格检查表一”矛盾?等等这些,何如令人信服?

判决书“证据”16,只能证明是永公认为王少林并无伪证病历诬告陷害陈巧勇。而我们对此当然不服,有权对该结论进行质疑及重申主张!这怎么说是“编造虚假信息”?

5、第五句“行政庭非法刁难”、第六句“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无理剥夺黄某的代理权”、第八句“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永嘉法院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院行政庭数次刁难上诉人为陈巧勇及其妻吴晓叶代理的推荐方式与手续。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上诉人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我们胜诉一案而永公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我们永社团推荐函打了几个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我们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上诉人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我们,再也没让上诉人代理,而且这时中院依然可以代理。这还不是非法刁难、非法剥夺代理权、想怎样就怎样是什么?

6、第七句“‘依法’欺负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

永法依据不合法的省高院文件不让上诉人为起诉永公违法而无能力聘请律师又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代理,使得连“主张”、“三性”、“质证”是什么字什么意思都不知的家庭妇女面对永公专业诉讼代理人,则“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自然可想而知。上诉人所说一点都不夸张。强弱悬殊(实则无可比性),胜负先定。这还不是欺负是什么?

判决书“证据”7是法院工作人员称上诉人不符合代理人条件,这与事实不合。因之前便为吴晓叶代理过,相关法律也没变更,又笼统称上诉人所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有“虚构的内容”,却不见具体指出。至于说“蛊惑群众、抹黑法院,且造成工作秩序混乱”也无实指,只是凭空立论。

7、关于“证据”2。证人陈巧勇的证言,其当庭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内容属实,怎么成了上诉人的罪证?这也拿来充数。

8、关于“证据”6。江北所前所长金一洋在所长办公室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上诉人、吴晓叶都在场,民警周寅烽时而出入。而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居然都只找金一洋这一个人调查取证,完全不管其他在场证人。这样查案、断案显然不公。而且,金一洋曾被上诉人控告过,与本人属对立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难有客观真实性。他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确实说过是局领导的意思,并口头承诺说在11月撤销对陈巧勇的处罚决定(至于能不能撤销已被维持的处罚决定就不是上诉人所能了解了),上诉人就说:“给你12月份撤销也没关系。”请贵院调查取证。

9、关于“证据”8。上诉人不知道这八位证人在回帖589个中占多大比例,也不知道这八位证人与公检法是什么关系(只记得其中一位胡百林是永嘉法院陪审员),更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对网民产生误导,对国家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后看到我律师上诉状第四点第三小节的辩护,才知道还有这样的假设取证方式,这不但不靠谱,而且按《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请贵院明鉴。

10、关于“证据”10。原判以对陈巧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为证据,却没说要证明什么,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何干?反而正是因为上诉人贴中内容属实,所以即便在贵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永公将被所长金一洋在9月30日还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这足以说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要不然,自己单位下达的处罚决定被中院维持后怎么会不但不执行,反而与违法对象签订《停访息诉表》?

11、关于“证据”11、13。

同“证据”10一样,这两条也没指出证明对象。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并无关联性。包括“证据”12也一样。

12、关于“证据”12。

看看,这就是永公的答复。哪条法律规定,被人故意伤害致创伤后应激障碍,公安可以不管,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巧勇夫妇是要控告王少林的违法行为,并非民事赔偿,永公推给法院毫无道理。

13、关于“证据”1、9、17、18、19,撇开合法性(详论于后)不谈,足以证明那八句是上诉人所发,上诉人也从未否认。“证据”20、21则与本案完全无关,一审法院又拿来充数。

14、原判所列21点证据没有一条能证明上诉人编造虚假信息,请法庭明察。原判既然无证据细节证明上诉人有罪,则其概括性而无实指的笼统认定如“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发布的网帖中对基本事实的起因、国家机关处理和善后等重要情况进行纂改,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网络点击量达到94429次,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云云便根本无从谈起。

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虚假信息”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第一构成要件,因此本罪断然不立。

四、除却以上直接辩驳外,还有七处无法解释的矛盾,也可以间接证明或反证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1、如按原判认定,四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作案犯罪,那么,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公会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自2013年以来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四年之久吗?

而且,永公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达四年之久?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经不起推敲。

2、更无法解释的是,永公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反而纷纷为上诉人贴中所涉诸事而托人买情面欲私下调解。在这四年间,包括公诉方的证人江北所长毛秀星找本人的远方亲戚,证人交警大队长金一洋及林光副局长找本村党支部L姓书记,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找本人P姓朋友,林志佩局长找上诉人的L姓、z姓朋友,还有找本村主任的,以及找陈巧勇亲友的,就不一一点明了(朋友们都没说不能提,因此公开也没对不起朋友)。

有鉴于其诚意,尤其是冲着朋友情面,便在2016年夏与毛秀星、林光,另是金一洋、邵登宽分别约谈过几次,我们并做出过最大让步,而永公只想私了赔偿,当然,按毛秀星的原话是说补偿、补助。

上述永公工作人员都是本案知情人,上诉人曾在一审时申请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奇怪的是合议庭竟不同意。特再向贵院申请,请为查明案情计,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里还需要留意,自2012年底以来,上诉人与陈巧勇面对永公据理力争,依法维权。四年来不但发了18个网帖质问其不公,又曾为陈巧勇代理起诉永公枉法约二十案而四胜,如本人某帖某句真属于虚假信息,早就立案拿下,焉能容我到今日?更不必四处托人说情欲私了了。

3、上诉人最后一贴发于2017年1月,永公在调解未遂的情况下,于半年后即2017年7月,忽然象刚醒过来、才发现一样,开始对上诉人立案刑拘、自查自案。

按判决书,则被上诉人寻衅滋事的主要“被害人”是永公及其工作人员,次要“被害人”是永法。被害人永公叶贤龙、毛秀星、汪海潮、金一洋、徐志宏无不是本案侦查人员的上级同事,可能影响工作处理本案,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情形,本案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自行回避却未回避,上诉人与辩护人都曾当庭指出侦查违法(故视其证据非法而未予质证)。永检移案龙检,正是为永法预先回避,却放任永公违法侦查。判决书对此略过不提。

尤须注意的是,因帮陈巧勇维权,永公四年来对本人积怨已久(按永公刑侦大队长汪海潮来提审时的原话是“永嘉公安局有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吧?”(吃你气是温州话,即恨的意思)且又是一个违法为其常态的机关(约一年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估计国内都罕见。说违法是其常态应不为过。何况代理人还只是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如陈巧勇有能力请专业律师,那不知还会胜诉多少宗),因此上诉人对永公侦查本案不服不信。再请贵院审查其合法性。

4、去年8月2日前几日,在永看提审室,永检批捕科的检察官提审时友好提醒我删除所发网帖(即一审认定的涉案网帖),上诉人拒绝后,检察官便说:“那随你,我们只是提建议。”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永检检察官是不会让嫌犯去删除毁灭侦查机关认定的主要罪证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5、即使在上诉人被逮捕后,永公预审科叶警官提审时还两次征询上诉人:“陈巧勇的事怎么调解好?”

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未编造虚假信息,却能证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不然何需调解),这不是虚假信息。上诉人没道理舍弃实有的执法过错而去另行编造。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6、本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即2018年5月21日15:18时许,该院一位杨姓女检察官与另一位冯姓检察院来三监区民警办公室(看守所内均有视音监控)找上诉人。问上诉人:“你有没什么想法、建议之类?我可以帮你向经办检察官转达。”

上诉人直言:“按常理,你院应当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则走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国家赔偿等。有常就有不常,你们公检法非要治我一个罪也很容易,但我自是不服的。”

杨就直接提示:“那你、陈巧勇与永嘉县公安局三方有无再调解的意向?”上诉人对于检方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有一点诧异,但一愣之后即答:“没什么可调解的。我说过我不喜欢被威逼。”

杨一直很和善,临走时又对上诉人说了句:“如有什么想法、要求,也可以让民警转告我。”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无犯罪,因为龙检检察官是不会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的。

上诉人在一审时,也已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而合议庭也拒绝。这也不难理解,毕竟是同一区政法系统。

特再向贵院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7、在开庭后第二日,宣判前第五日,即2018年6月28日,同样是在三监区民警办公室,同样是那张办公桌,不过是换成新来的监室主管李警官(此前的主管民警周警官也一直在做我工作,劝我和公安局调解。方式是龙检作出不予相对起诉决定,私下则赔偿我几十万,及赔偿陈巧勇),他说你这案子有点特殊,又问上诉人现在要怎样才肯调解,也劝我:“政府已退一步,你也退一步嘛。”上诉人当时重申:“我说过好几次,不喜欢被人关起来谈……”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政府是不会与罪犯调解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小结一下,以上七点推理,完全符合逻辑与经验,虽是侧面,却往往最直接、最有力反映出事实真相,也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无罪!

行文至此,既驳斥了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也陈述了足以间接证明本人无罪的本案相关案情。凡具有正常推理能力的人想必都已明白: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上诉人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上诉人进行报复诬陷!

然而,我本无罪,却被关近年,永公无法收场,上诉人又不与之调解,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上诉人提起公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甚令人愤慨!

上诉人认为,国家机关有公民敢去监督、批评、质疑,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国家机关应如习近平所说“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而上诉人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故依法上诉至贵院,深望为法立信,为民伸张。

此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冤民黄志霄
2018年7月10日于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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