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

警察执法酿命案二十年难讨公道

——是访民太偏执,还是权力太傲慢?

引子:我常跟别人说:“中国人这辈子只要别摊上事,天天看新闻联播,会经常体会到生活在太平盛世里的幸福感;然而只要谁摊上点事后开始走进中国的各种衙门,你才会在肝火泄尽后的泪眼朦胧中发现衙门里多的是麻木、傲慢、无耻甚至流氓”。其实这些所谓的人民公仆天性本非如此,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如果说宪政体制是麻,则中国的一党专政体制就是涅。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个案来透视一下这个落后的体制给中国小民带来的灾难和巨大内耗。

一、案件受害人简介
死者陈明华,1966年生 ,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花石村5社村民,1995年6月20日晚约22点多遭警察枪击死亡,时年陈明华29岁,儿子陈鑫4岁。

二、案件经过
1995年5月18日,陈明华与本村村民代祥云因耕地用牛(牛属于村集体)产生纠纷,发展至轻微肢体冲突,互相没有伤痕。村主任刘运华出面调解,认为过错主要在代祥云。为了平息事态,刘运华让陈明华给代祥云10元钱了事。代祥云不服调解,于6月20日持约200元来历不明的医疗发票,要求陈明华赔偿2000元,遭陈明华拒绝。代祥云于是邀外地人陈中亮等共4人用木棒和扁担等拦路殴打陈明华,陈明华逃跑中夺他人镰刀自卫,混战中陈中亮被镰刀划伤。事发后代祥云一方联系(受害人一方说代祥云一方与派出所民警吴秀峰早就有交情)两路镇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副所长苏德怀与民警吴秀峰及两名联防队员于当晚10点30左右至陈明华家传唤,陈明华因害怕关门不出,僵持两三分钟后民警吴秀峰朝陈明华屋门开数枪后强行破门,陈明华短暂的抵抗过程中将苏德怀打伤,随后吴秀峰向陈明华连续开枪,陈明华身中多枪死亡。

三、案发前存在和案发后衍生出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和过错
本案,渝北区公安分局民警苏德怀、吴秀峰、渝北区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政法委皆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1、重庆市政法委大搞背离事实真相和依法行政精神的舆论先行的歌功颂德的报道
陈明华被民警开枪击毙后,在当地产生了比较大的恐慌,民愤较大。但在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公安局的安排下,陈明华死后第三天,重庆各媒体即纷纷推出歌功颂德的违背客事实的虚假报道,比如《重庆晚报》1995年6月23日的报道题目为“案犯拒传伤公安,正义枪弹击歹徒”;1995年6月29日《重庆公安报》的报道题目为“面对持刀歹徒义无反顾—苏怀德英勇负伤显警威”;《重庆晨报》6月30日的报道题目为“陈邦国、郭元立看望功臣苏怀德”。陈邦国时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郭元立时任重庆市公安局长,此二位领导显然没有尊重生命权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涉嫌为炮制政绩而袒护职务犯罪,他们的严重错误,是导致受害人二十多年不能讨回公道的总根源。

2、渝北区公安分局的过错
陈明华与代祥云本是民间纠纷,纠纷中遭代祥云一方多人殴打被迫正当防卫。民警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即于晚间以传唤之名兴师动众赴陈明华家,因为没有村干部或陈明华亲属配合,致使不能取得陈明华信任,陈明华闭门不出属于没有安全感后的人之常情。此时民警本应暂停,待以后按程序传唤不迟。但民警竟迅速动用武器向陈明华屋内开枪,并破门而入致陈明华身中多枪死亡。这显然属于一起严重的渎职行为,即按当时《刑法》等法律法规也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另外,渝北区公安分局做尸检时未通知死者亲属且在尸检后也没有将尸检结果告知死者亲属,火化后扣留骨灰至今,亦属违背常理。

3、渝北区检察院的过错
案发后受害人陈明华一家向渝北区检察院控告警察职务犯罪。渝北区检察院的内部卷显示,检察院主办人员并没有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调查,而是按市政法委定的调子进行选择性调查,调查的证人除了村干部刘远华,其他均属殴打陈明华方代祥云的人和开枪致陈明华死亡的民警及联防队员,受害人陈明华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检察院没有调查也不予采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警察的调查也是敷衍了事。

渝北区检察院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检察院回避了对受害人一方提出的陈明华门上的两处枪眼的调查。据受害人陈明华妹陈明玉陈述,警察破门前就已经向屋内开枪并且可能已经击中陈明华胸腹部。既然民警开枪十余次的事实成立,而检察院又回避对门上弹孔的调查,本律师认为受害人一方陈述的破门前已经开枪的事实成立。而且,受害人有多份村民证言,证明多人听到不连续的十余声枪响。

渝北区检察院的立案讨论意见显示,检察院内部多人对民警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比如一名检察官的意见为:“当时可以找陈明华的亲属做陈明华的工作,这样可以避免死亡事件的发生”。

另外渝北区检察院的违法事实为,调查后理应给予受害人一方一份书面告知书,但最终只给了受害人一方一个不予立案的口头告知。陈明玉说,当时的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郭维信和她谈话时曾告诉她,该案是上面领导定了调的,他们没办法,只能往上告。因为渝北区检察院不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致使受害人一方此后多年因没有书面法律文书而致维权步履维艰。陈明玉还说,当年她向上级部门反映后,重庆市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法纪处陈处长于1995年12月5日在案发地调查时曾说,警察开枪致陈明华死亡的行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是最终的调查结果却一直没有告知受害者亲属。

四、赔偿的艰难
陈明华死了,如果说渝北公安分局等要落实此案追责的阻力很大、困难更多,则落实到给死者亲属一些经济赔偿显然应属他们完全能做到的,然而这个让陈明玉退而求其次的目标依然可望不可及。陈明玉在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中要求的数字为238万,诉讼过程中,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郭小丽法官对陈明华案很同情,多次做渝北分局的工作希望他们积极赔偿,但最终没有成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聂振华法官本着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努力调解,多次亲赴重庆做渝北公安分局苦口婆心地做工作,最终渝北分局只同意赔25万,这个数字不被陈明玉一家接受。

期间我一直做陈明玉的工作让她要面对中国没有真正法治的现实降低赔偿额,在我的坚持下她最后同意将238万降为100万,期间渝北政法委的法律顾问程晓华律师也曾两次与我见面商讨此事,最终分局对此数字依然不接受。我再次建议陈明玉降低要求,最后我提出按工伤死亡的标准约70万结案,陈明玉彻底息访,对这个我认为已经不能再轻易妥协的赔偿数字,渝北分局不予答复。

五、综合结论
陈明玉为哥哥之死要求追责,从1996年开始走上控告和上访之路,其艰辛和劳民伤财的付出可谓十分惨重,二十多年仅是索要渝北检察院一纸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都没有成功,渝北检察院为何只给口头答复而坚决不给书面答复,显然是奉旨行事既要袒护渝北分局的错误而又不落把柄。

70万的赔偿数字属于渝北公安分局不能承受的数额吗?显然不是,只能说他们的官僚主义已经恶化到令人发指,只能说他们的领导干部是一群漠视生命、漠视人间疾苦的官老爷,习惯了高高在上,习惯了颐指气使,不想放弃随意处置案件的特权,不想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他们的目标就是要将错误袒护到底,用时间将控告和上访的陈明玉拖死。

一句话,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的领导们确实很无耻!

陈明玉现已经50岁,快要被渝北分局拖垮了,她今后是选择继续上访,还是在血泪横流后无奈地放弃,我们该如何建议?我们该如何评论?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军13501160234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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