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星期二

律师为上海4·13强拆受害者韩晓峰紧急申请取保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昨天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朱孝顶、尚满庆律师,紧急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被羁押公民韩晓峰申请取保侯审。

据朱孝顶律师消息,他和尚满庆律师现为上海2016年4·13维权件当事人韩晓峰的代理律师。韩晓峰是一位在山东某大学就读的大四学生,其因2016年家里遭遇拆迁他坚决阻止强拆与人发生冲突,后被警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羁押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目前,韩晓峰病情危重,辩护律师紧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以下是律师为韩晓峰申请取保侯审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朱孝顶、尚满庆律师,根据韩晓峰本人委托和各自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韩晓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根据韩晓峰本人请求,辩护人紧急向贵院致函,请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立即纠正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拒不安排韩晓峰康复治疗之错误,立即采取对韩晓峰予以取保候审,以及时救治年仅23岁大学本科四年级的学生韩晓峰。

辩护人通过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会见韩晓峰、走访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院长、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普外科室主任以及韩晓峰被抢救、手术治疗的上海市长征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医生,初步了解到:上海市静安警方侦办的“4·13”案件中警方采取的“击伤制服”措施中韩晓峰身中数枪、韩晓峰的母亲及舅舅均中枪以致重伤;其中韩晓峰的舅舅鞠海良2017年5月4日因枪伤医治无效而死亡;韩晓峰四肢均有枪击而形成的贯通伤,右股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另外右大腿并有严重伤口感染;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不具备枪伤康复治疗条件,韩晓峰强烈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即将其转往专业康复医院治疗”并称伤情有“致死致伤危险”。

为了紧急救治一个大四学生生命之取保侯审申请书:

辩护人自2017年5月21日起履行辩护职责时,先后遭到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非法阻挠,经投诉,后被告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作出的《拘留通知书》称韩晓峰被羁押在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但韩晓峰本人从未被送到静安区看守所羁押,至于韩晓峰人在何处,应向静安公安分局了解”;静安公安分局民警仅仅口头告知“韩晓峰自4·13事件后一直在长征医院治疗,现正在长征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律师不能会见韩晓峰”。辩护人在与静安公安分局沟通时反复请求上海警方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救治韩晓峰,接待民警口头承诺会尽全力救治韩晓峰。

辩护人直到 2017年7月14日才被允许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里会见韩晓峰,会见后,辩护人又根据韩晓峰的请求致电静安公安分局转达韩晓峰请求转往康复医院治疗的意见。

但2017年8月31日,辩护人再次会见韩晓峰时发现韩晓峰的病情明显恶化,右大腿伤口感染较为严重,会见过程中伤口一直在流浓。辩护人紧急约见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外科主任、主治医生和医院院长,医院院长坦诚告知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确实不具备枪伤康复治疗条件,建议向静安公安分局请求办理转院治疗事宜。辩护人立即将韩晓峰手书请求安排转院治疗的申请书当面递交给静安公安分局的民警,接收申请书的民警称将向领导报告后给辩护人答复。但迄今,静安公安分局未向辩护人作出答复。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韩晓峰的生命健康安全,辩护人于2017年9月14日以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分别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张本才检察长、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陈思群检察长、向上海市公安局李道安局长、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党委钟杰书记紧急发送《敬请立即纠正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拒不安排韩晓峰康复治疗之律师意见书》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对静安公安分局的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然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收到辩护人提交的紧急律师意见函后,迄今未予以答复,且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自上述单位收到该紧急律师意见函后,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又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人会见韩晓峰,致使辩护人对于韩晓峰人生命健康情况完全无从了解,致使辩护人完全无法履行辩护人职责。

为了保障被告人韩晓峰的生命健康安全,辩护人依法向贵院递交《取保侯审申请书》,辩护人认为韩晓峰遭受警察枪击病情危重有致死致残危险,现在已经丧失自主行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予以取保侯审由其家属对其予以紧急康复治疗并辅之以必要的营养,被告人韩晓峰或许尚有重新站立越来、右下肢功能或许尚有恢复的一线可能;韩晓峰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敬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保障被告人韩晓峰的生命健康权,及时作出取保侯审之决定!

韩晓峰的辩护人: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朱孝顶律师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务所 尚满庆律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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