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主任祝圣武律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做出拟吊销我律师证处罚不服,陈述理由如下:
中国最近几十年来有玩弄诛心罪的恶名。被指控言论违法的人,如果试图自我辩解,就很容易被指控为言论犯罪(如反革命罪(已被废除)、对领袖不敬罪(已被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但我还是坚持要为自己辩解,哪怕这个辩解会导致“越描越黑”,导致我锒铛入狱。
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处罚,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正如隋牧青、丁锡奎两位代理人所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应该限于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应该针对律师非执业行为。
调查执法人员说他们是通过日常监控发现我的言论涉嫌违法。这个理由非常恐怖。我不是说执法人员没有权力查看我的微博,而是说执法人员绝对没有任何理由对律师的言论进行日常监控。如果执法人员的工作之一包括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那他们实际上就是充当了思想警察的角色。除非有确切的犯罪嫌疑,或者涉及有组织犯罪,否则,公民的日常言论,不应该受到监控。对律师言论进行日常监控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
人们结合起来成立政府,目的绝对不是让这个政府来监控公民的日常生活,制造恐怖,而是让这个政府按照人们共同制定的法律来维护秩序。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创作自由、学术自由等)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迫害言论自由的行为才是真正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是危害民主共和国国体的行为。
(二)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
第一,我的微博影响有限。
微博“祝圣武律师18668936828”,是我的第一个微博,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微博。当然,我之前不玩微博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我的微博于2017年3月开设,8月16日被关闭,关闭前粉丝数为2030人。
第二,我不存在司法厅指控的“情节严重”。
指控我“影射社会主义”的12条微博,其中10条是在司法局约谈要求我约束言论之前发表的,剩下的两条微博,其中一条是调侃司法局约谈的,和“影射社会主义”没有半毛钱关系。
三岁小孩也能看出来,即便我的言论“影射社会主义”,那也根本不存在情节严重。吊销律师证的处罚依据何在?难道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言论违法的处罚,就只有吊销律师证这一种吗?那些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等的处罚,就不能适用于言论违法吗?
即便我的言论涉嫌违法,那么,你司法局约谈时不处罚,约谈完两个月之后你却指控我“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必须吊销律师证。这是什么意思?打击报复吗?
第三,在本次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之前,我的律师执业生涯零投诉、零处罚。
对一个正直的、品德高尚的律师第一次处罚就处以极刑,是山东省司法厅的耻辱。
在司法厅约谈过程中,律管处李云凌副处长一再问我是否珍惜律师证,我回答说:“我不过做了一个敏感案件,写了一个力图系统阐述言论自由原则的辩护词,说了那么几句政治批评的话,我的律师证就被吊销了。这样的律师证,谁敢要?”
为什么我对山东省司法厅吊销我的律师证的处罚如此强烈的不满?因为这个处罚莫名其妙,因为这个处罚毫无公道。对一个执业生涯零处罚的律师,对一个第一次开微博的律师,即便言论危害国家安全,那也应该作出低层级的处罚,而不是处以极刑(吊销执照)。
第四,我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
我的言论虽然刺耳,但这些言论都在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是公民行使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权利的形式,只不过我的批评对象涉及到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执政党的已故最高领导人。我在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听证笔录中对我的微博言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辩解。省律协发表的《声明》对我进行声色俱厉的谴责,枉顾我的说明和辩解,是对我的攻击和污蔑。
我仔细的翻看了《宪法》。《宪法》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算是《宪法》的一个缺憾。但是,《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任何一个现代人都能够明白,这些宪法原则包含了公民有批评执政党、执政党的政策的权利。我想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三)对我的处罚于法无据;
吊销我的律师证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这个处罚依据存在严重的问题。
第一,我坚持认为,该两条法律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言论危害国家安全。我的言论与律师执业无关。
第二,司法厅认定我的言论危害国家安全于法无据。
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应该有一个标准,不能是司法厅感觉刺耳、看不惯就算危害了国家安全。
言论是否违法的判定应该遵守文明世界通行的“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即言论造成的危险马上就会发生,而且后果非常严重。只有存在“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时言论才构成违法。这是文明社会的常识。
依照这个标准,我的言论,仅仅是政治批评的话语,如何可能危及到国家安全?我的微博影响非常有限,不过2030个粉丝,开设的时间不过5个月,涉案微博仅仅12条,又如何可能对国家安全引发“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我的言论,并没有引发骚乱等后果,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根据何在?
1932年,章士钊为陈独秀的“暴动”罪辩护时,在法庭上响亮的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反对执政党不等于反对政府,并且把这个辩护词发表在国内外的媒体上,以至于舆论沸腾。我没有看到国民党指控章士钊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对比之下,山东省司法厅对我的指控何其荒唐?
(四)吊销我的律师证和王江峰案有莫大的关系,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吊销我的律师证,部分原因是我办理山东招远王江峰案件,严重的妨碍了地方官打击迫害访民的行动。
王江峰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谩骂最高领导人,被招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我办理王江峰案,不但没有收费,而且自付差旅费,而且还捐款2800元给王江峰媳妇。我为王江峰案写的辩护词在学术界造成的影响,导致了招远法院不得不在王江峰案判决后的第三天就暗示要改判或者再审该案,并最终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提起再审。这大概就是地方官对我如此恨之入骨的原因。
本自我陈述写作完工时,我已经于9月22日被吊销律师证(9月21日召开处罚听证会)。招远法院于我的律师证被吊销的当日(9月22日)安排王江峰案再审于9月29日开庭(之前一直拒绝开庭审理)。这算是非常明确的暗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结语
“千人诺诺,不如一士谔谔”,执政党对于这个道理应该是明白的,要不然,1978年之后就不会放松对知识分子的控制了,1992年就不会重新对外开放了。“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毛泽东时代万马齐喑、民不聊生的惨痛教训才过去30多年啊。
借用王江峰案辩护词中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刺刀下的所谓政治批评、民主监督意味着什么,中国人有最深刻的体会。司法的法庭之外,人间还有道德的法庭,本案需要慎重。”
祝圣武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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