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9日星期六

重庆张治发狱中发出求助信

【民生观察2019年6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重庆奉节县维权公民张治发在狱中发出求助信,请求各界法律人士,能够助其平反冤案。

张治发因自己的奉节顺天花椒种植场(证照齐全),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强行侵占用来修建违法建筑(该项目在2017年2月13日已被奉节县规划局确认属违法建筑)而依法维权,后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外债高筑。

2018年3月5日,张治发应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告知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到北京当天,还没有去法院,就被不明身份人员绑架拘禁。张治发委托朋友帮助其报案求北京警方解救,北京警方告知是其地方政府接访行为,并未前去解救。

3月7日,地方政府一行11人租了一辆车押送张治发回奉节,途经北京大兴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公路旁边护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押送张治发的一行11人均指证张治发抢夺方向盘,之后北京警方将张治发移交给奉节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1月9日,奉节县法院以张治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治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张治发提出被非法拘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张治发辩护自己没有抢方向盘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目前张治发在重庆万州三峡监狱服刑。

前有访民被接访致死,后有张治发被接访入狱!

附:张治发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过前期的开庭审理。我本人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注:以下所称蔡铓、李选钦、马授坤,周厚彬等犯罪分子是指包括先后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等行为的梁翠平、李建国、蔡仁波、黄世华、吴建清、邵祺、向龙、游柱及其他尚不能确定姓名的参与人员)

一、关于案件程序部分的意见
1、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庭审已査明,从3月5日我遭绑架非法拘禁到3月7日车辆发生事故,引发案件前后发生的事情全部在北京市管辖区域,接警、出警均是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和大兴区公安分局。奉节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奉节县公安局与我有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且我一直在控告奉节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袒护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属的民警参与了对我的绑架和非法拘禁,其完全可能不公正处理本案,故其不适宜办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交奉节县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已书面要求其撤销案件移交决定,我也向奉节县检察院书面提出了异议。
2、奉节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问题
因奉节县公安局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办理本案的民警属奉节公安局,其工作受奉节公安局的安排和管理,是代表奉节县公安局办理本案,理所当然与我也存在利害关系。在3月8日第一次审问我时,我就依法申请了办案人员回避,其没有回避,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我对其在4月6日做出的驳回回避决定依法申请复议,至今没有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奉节县公安局对我陈述的事实和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陈述的事实没有进行查证是否属实,没有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收集证据,对能证实事实真相的现场监控录像、痕迹等关键证据不进行收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证实了其没有依法公正办理本案,不适宜办理本案

二、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意见
1、2018年3月5日,李选钦、马授坤等人纠集了十多名犯罪分子在北京找到我,不是对我进行劝导,而是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以陷害我偷东西对我实施了绑架后,送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关押我的房间窗子的铁条都是焊死了的,门的把手从里面是锯掉了,只能用钥匙打开。房间内,走道里,院子内大门外和其他地方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向外面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派有专人24小时看管我,强行收缴了我的手机等随身物品,使我与外界失去联系。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菜剩饭给我吃。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帮我报警求救,北京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对我进行解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向陈明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关押我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不是重庆市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办公地。
2、3月7日上午,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一个房间内,蔡铓和梁翠平强硬的要求我跟他们走,且拒绝告诉我去哪里,在我明确告诉蔡铓不会跟他们走后,就被他们多人强行反扭住我双臂押上车,强行按在最后排的座位上。并不是公诉机关和蔡铓他们说的,我同意和自愿跟他们走。只要调取3月7日上午高家场46-3号院内和蔡铓与我谈话房间的监控录像就可以证实谁在说谎,就可以查明事实真相。
蔡铓等人要我跟他们走,明显是为了转移对我的非法拘禁地方,不告诉我去哪里,不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让我与外人联系,同车的人除我外全是他们的同伙,在人身和生命安全已经受到非法侵害下,我怎么可能会同意继续与他们这些犯罪分子一路乘车回奉节?我专程花费高额路费从重庆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事情没有办,怎么会回去?并且我没有在奉节居住,就算事情办完了也只会返回重庆市,不会返回奉节。说我同意和自愿同蔡铓坐车回奉节既违背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原则。
3、3月7日12时,我没有抢夺车辆方向盘,在车辆发生事故停车后,我试图趁他们混乱之际打开车门从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控制下逃跑出来,在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不法侵害和威胁,报警求救无效后,被逼采取一切自救措施与犯罪分子展开斗争并无不当。
4、3月5日我没有去上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3月1日就向我作出和邮寄了立案告知书,要求我亲自去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去北京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无论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以何种借口为幌子进行狡辩。他们在北京没有执法权,没有权利对我的立案行为进行阻拦,无权在管辖范围外为所欲为,违反法律对我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央政法委有明文规定保障信访渠道畅通,不准拦截上访群众,不允许警察参与其中,何况特勤这些临时工,更何况我不是去上访呢?

三、对证据部分的意见
1、我在3月5日遭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绑架、非法拘禁。李建国、蔡仁波利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提供给犯罪分子作为对我实施非法拘禁和转移的作案工具,在明知的情况下作为帮凶也参与其中,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向北京警方报警,他们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编造虚假事实,对我进行陷害。他们这些所谓的证人与我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不是证人。并且他们的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开庭前,我已书面向奉节法院对他们的证言提出异议,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存在自相矛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比如:①李建国在48页说只知道车上一个李姓派出所指导员和蔡仁波,在53页又说认识车上的蔡书记、蔡仁波李选钦、周厚彬、黄警官。②蔡仁波在60页说我将车辆的方向盘朝右方打去,在第65页却说我将方向盘朝左方打去。③梁翠平在72页说我从第三排人头数扑过来,而在75页又说我怎么过来的没有注意到。④蔡铓在81页说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而在88页说在车上睡着了,被突然惊醒了,赶忙去抓我,够不着,既然睡着了还能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他就坐在驾驶员靠背后的位置,我“飞”进了驾驶室他却抓不到我,合理吗?⑤李选钦在106页说我在北京没有住宿的地方,难道那么大的北京的宾馆旅社全住满了?就没有我一个人住的地方,符合常理吗?⑥马授坤在第2页说,到我以前非访时,经常出现的地方找我,他们绑架我的“银地家园小区”是我经常非正常上访的地方吗?他们不是说我经常去天安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吗?“银地家园小区”与天安门、中南海都不在一个区了,我在2014年第一次去“银地家园小区”后,这是第二次去,算经常去吗?存在矛盾的地方还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2、对侦查实验的意见
他们用个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代替受到身强力壮的四个特勤,三个警察,二个政府人员层层看管、防范的我,用停止不动的车辆代替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实验的参与者和模拟的环境同事发时没有相同之处和可比性,一次为依据作出的推定显然不符合逻辑推理规则,得出的结论也肯定是错误的,只能证明在这个环境下实验人员向磊有抢方向盘的能力,不能证明我也有这个能力,并且存在可能性并不能代表客观事实发生和存在。
3、3月7日,同车的李选钦、周厚彬、黄世华均是正式警察,四个特勤也是长期参与公安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清楚保护作案现场的重要性,也知道如何保护作案现场假设真是他们说的我抢了方向盘,按他们的描述在座椅上、靠背上、方向盘、驾驶室等部位都应该留有我的痕迹,而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提取这些痕迹作为证据,而去搞没有逻辑关联性的侦查实验呢?因为我没有抢方向盘的行为,他们只能用嘴巴编造虚假故事陷害我,却不可能让我配合他们伪造一个作案现场。
4、我于3月8日在奉节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了而后他们又搞了一个假的扣押清单,注明我拒绝签字,但奉节县公安敢把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公开吗?其目的就是为了栽赃陷害我。

五、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的疑问
1、为什么没有对车内现场痕迹进行提取?
2、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没有按程序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吸毒、疲劳等方面的检测?
3、为什么没有当场或及时请专业机构对车辆状况、性能进行检测,却在事发1个多月后的4月12日才委托对车辆进行检测?我有充分的理由怀他们是在将车辆的故障,毛病修理好后才进行检测,并不是事发时车辆的真实状况。
4、为什么不调取3月7日我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是如何上车的监控录像?却要相信李选钦、蔡铓等犯罪分子的不实之词?
5、为什么对我是怎么进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不进行侦查清楚?
6、李选钦、周厚彬、马授坤等人在北京没有执法权,对我带上手铐和实施捆绑已明显违法,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
7、李选钦、周厚彬、蔡铓等犯罪分子对我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为什么不立案侦察,却把他们作为证人?把我作为犯罪分子不是在颠倒黑白吗?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收集最能有力证实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而依靠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虚假证言和侦查实验来推定我有犯罪行为吗?我想,唯一的解释,因为我没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害怕真相被公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强行陷害我。

六、结论
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经过精心周密策划,雇佣临时工这些社会人员(特勤就是临时工,且他们的特勤身份至今没有证据证实),分阶段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租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不签订租车合同,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我与外界联系,秘密强行将我押上车,目的就是不留下痕迹和线索,企图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将我杀害后再毁尸灭迹的意图显而易见。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罪行已经暴露,又栽赃陷害于我。这次交通意外是苍天对这些为非作歹的不法之徒发出的警告,即使他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终究逃不了上天的惩罚,会断子绝孙,善恶到头终有报。
综上,我没有事实犯罪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没有查清事实真相。请合议庭重证据,不轻信证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判决我无罪。

被告人:张治发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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