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星期一

河北唐山访民张秀荣诉遭非法劳教法院不予立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20消息:河北唐山访民张秀荣2008年因上访被劳教,事后,张秀荣不服劳教决定多次到法院起诉未获立案,近日,张秀荣再次要求立案时,路北区法院称:市政府不给话,我们不能立案。 张秀荣说,以前她也总找法院,今年5.1实行立案登记之后,觉得有点希望了,就再次到唐山市路北区法院要求立案,最终法院裁定劳教委已撤销,被告不存在拒绝受理。拿到裁定后,张秀荣把唐山市政府列为被告又向路北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结果法院还是坚持不立案。就这样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7月10日,张秀荣电话询问时,对方直接告诉她,“市政府不给话我们不能立案。” 对此,张秀荣表示,她们好几个人的劳教案都不给立案,她们打算为这事上告至有关部门。 附:张秀荣的上诉状 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张秀荣、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海县四农场一队、身份证号码:130230195707101261 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8号 法人代表:丁绣峰 案由:劳动教养案: 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区法院(2015)北行不受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提出上诉 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籍唐劳字(2008)第000166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请求依法追究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籍唐劳缓字(2009)第003号被劳教人员暂缓执行决定书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求依法追究非法拘禁他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张秀荣7岁的女儿在2001年4月24日午后在教室里,被孙峻岭持刀当着同学的面强奸后,由于唐海县公安局徇私舞弊、毁灭证据,张秀荣成了上访户,由于多年上访,2008年7月22日被唐海县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拘留,在此期间原告被多次非法审讯,配带刑具多天(手铐脚镣)不给水喝、不给饭吃,受到了非人的折磨,由于检方不予起诉,原告刑拘的日子告一段落,(有释放证为证) 由于唐山市打击上访人员的决心以定,张秀荣逃脱不了魔鬼的魔掌,2008年8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不成立的事实为依据决定对原告张秀荣劳动教养一年, 在劳动教养期间原告受到更加残酷的折磨,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非打即骂、吃不饱就得干活,有病得不到治疗,由于长期折磨,原告张秀荣病倒了,昏死过去,河北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把昏迷的张秀荣扔到医院里就扬长而去 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看到非法关押他人的目的落空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编造事实,逆法而上,以劳教所拒绝接受为由作出了籍唐劳缓字(2009)第003号被劳教人员暂缓执行决定书,(事实上不是拒绝接受,而是在劳教所期间被折磨的疾病)(劳教所应当承担给予治疗的义务) 2009年9月22日张秀荣养病期间,劳动教养一年的期限已经过了过了43天,唐海县公安局以暂缓执行决定书又把张秀荣送到劳教所非法关押了154天,2010能2月23日张秀荣才得以释放, 综上: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打击上访人员为目的,非法关押为手段,编造事实陷害当事人之不易,以种不同的罪名刑拘转劳教,有博与法律,实属非法拘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籍唐劳缓字(2009)第003号被劳教人员暂缓执行决定书是一个违反法律的决定书,因为本人查找了各种刑法及已经撤销了的劳动教养条例,没有暂缓执行执行的规定,我敢说全世界、自古至今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是没有暂缓的,这是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为了打击上访人员又一伟大的创新,值得纪念,但是它是违法的,应当归纳为非法拘禁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99条之规定唐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唐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撤销,依法组成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政府,应当承担该教养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期侵害他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向唐山市路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望法院支持其请求为盼 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附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附暂缓执行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附释放证复印件一份 原告:张秀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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