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日星期六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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