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

张岳兵寻滋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2年9月20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如皋市维权人士张岳兵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开庭审理,其代理律师王大伟为其作无罪辩护。

王大伟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一次庭前会议,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张岳兵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张岳兵维权不为私利,因去北京信访被带回如皋当地强制隔离而起,指控其隔离中实施的两起犯罪事实均不成立。

一、对张岳兵的隔离本不合法。

(一)、格林豪泰酒店及绿园商务酒店作为隔离点依据不足

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苏防控防指【2021】59号)中要求“各设区市于2021年7月16日前将辖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名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包括现用和备用)各类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省预防控制组。”规定可知:如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即隔离点)名单需要由南通市报省备案,而根据辩方证据“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以证明隔离酒店格林豪泰、绿园商务酒店并未按照求要求经过南通市报送省预防控制组备案,隔离点设置本身违法。

(二)、对张岳兵进行隔离的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规定可知,依法对张岳兵实施隔离措施必须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即如皋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而控方无证据证明经过了南通市的批准。

张岳兵在北京未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不需要也不能进行隔离,借口张岳兵拒不提供在北京的具体行程就隔离无依据,纯属系无权也任性。且同车回如皋的司机也没有被隔离。根据辩方证据“绿园商务酒店照片”证明隔离张岳兵及另外一维权户周建明的房间被特意安装栏杆封闭窗户,看似“特殊保护”实则有滥用防疫政策对维权户进行非法拘禁之嫌疑。

二、指控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均不构罪。

(一)、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用开水烫伤魏大全纯属蓄意陷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受害人魏大全有错在先。即便张岳兵需要被隔离,对被隔离人员依照规定要求必须单独进行,也不允许其他人员随意进出房间。而同在接受隔离的魏大全等人多次肆意进出张岳兵隔离房间,故意骚扰及激怒张岳兵,本身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很显然,魏大全多次闯入张岳兵房间,违反隔离规定,也造成张岳兵有被传染的风险,其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激化也负有主要责任。

2、张岳兵行为正当。2021年11月14日事发现场监控摄像、手机视频(卷一第131页)显示:魏大全在用脚踹开张岳兵房门,导致门框条损毁脱落,张岳兵手持被损毁的门框条及烧水壶先是退到一角抗议,再七次警告让其出去,在魏大全不听劝阻仍然往前靠近并欲控制张岳兵的情况下,张岳兵才用烧开准备饮用的温水(绝不是开水,如是开水不会造成魏大全仅为轻微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可知: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情节恶劣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而魏大全一人伤情经鉴定仅为轻微伤,而又没有他人受伤,张岳兵泼洒魏大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张岳兵被隔离在绿园商务酒店8219房间污损财物不构成犯罪

1、张岳兵在隔离期间确实遭受殴打,自己用酒店固定电话报警求救未果(见辩方证据:如皋市公安局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皋依复【2022】第19号)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后电话被取走。在案证据也显示张岳兵多次请求送餐、核酸采样服务人员帮助报警未果,其认为是黑监狱而绝食抗议多日(后被送医院抢救),导致昏迷卧床不起,即便是其吐痰小便在床上实属不能控制。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客观不公正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部分物品即被污损也不需要更换,清洗修复即可。即便酒店有损失也是属于民事纠纷。

2、认定损毁财物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系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委托人是如皋市公安局刑拘大队痕迹技术中队,和鉴定机构本是一家,存在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回避。检材来源不明,现场共有多少处污损不明,提取检材仅为9处,检材取得及提取不合法,应该提起的检材未提取,从11月13日到11月25日案发期间,到12月4日现场勘验,期间至少10天,痰液及表变已干涸,不可能用棉签擦拭提取。因多人每天进出该房间,且检材不排除有被污染的可能,说白了不能排除这些痰液是他人所留下,且鉴定人徐忠华和何得元的签字明显高度相似,不排除一人所所签,辩护人提出鉴定及非法证据排除未获回应,以上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三、义人张岳兵为众人维权,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张岳兵不为私利,多年举报事项皆为公共利益,主要有:举报如皋公交违规收费,举报超市等多个公共场所长期违反消防法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经营(已查实,部分单位已被罚款)、举报公交公司冒领燃油补贴(已查实,退还冒领补贴4万多元)。张岳兵的举报事项从未谋求个人利益,然而却长期遭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安装监控日夜监视、非法跟踪、殴打等遭遇。违法大行其道,正义并未实现,公道自在人心。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张岳兵主观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更未构成犯罪。本案本不该成为案件,从立案管辖开始到审判,对辩方提出的各项申请未依法处理,存在诸多违法:不该立案而立案,不适宜管辖而管辖,本该回避未回避,本该公开审理并直播未直播,本该对非法证据排除未排除,本该调取证据未调取,本该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而未通知。

辩护人不希望看到判决无罪之人而有罪,如真判决有罪可以想象张岳兵此后余生终将行走在伸冤的道路上,那不仅对司法机关对整个社会都是巨大的负担,故纠偏纠错要及时,希望法院尽快判决:张岳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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