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与庭审人员:
涉及案号:(2025)川16刑终113号
我们是一群热心的、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公民有发表言论与参与监督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除法律规定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本案未有特殊情形。
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旁听公民有在参加庭审旁听后发表意见的权利。
我们经过认真参与旁听本次庭审现场,听取了原被告所陈述内容,发现该案中被告还存在下列明显不当行为:
1. 唐宇的执法行为即“强制约束”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民警被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给向阳造成的伤害是必然因果关系。
2. 唐宇在实施所谓约束行为,应当在事前询问向阳有无疾病或慢性病,以及其他的突发疾病病史,在不询问该情况就贸然采取强制把手臂往后翻的行为,实际上是完全忽视重大执法风险,因此唐宇应当承担执法不当(过度)的法律后果,包括损害赔偿。
3. 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具有真实性,这个医疗机构不能排除与公安机关有利益关系,警方没有征求向阳本人的意见,就带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鉴定,没有多个医疗机构作选项让向阳本人自己选择,因此,不能排除警方与医疗机构有利益关系,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
4. 警方无证据能证明,向阳在事发之前,就患有除右臂伤情之外的其他伤病,因此,向阳的后续检查出的病情,就自然与唐宇的伤害行为有不能排除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拒绝再就其他损伤为向阳作鉴定,就是剥夺向阳的举证权,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像一个人的肠胃被硫酸腐蚀了,造成无法吃东西、营养不良、肌肉萎缩,那么这些后遗症也是由于硫酸腐蚀胃肠所间接引发的。
5. 警方所述执法记录仪被覆盖,所经历时间长了,消除了即不能提供,是一种极为无耻的理由,在向阳与警方产生争执与纠纷后,警方为了自证清白,并按公安机关处警规则,就应当单独保留,当警方不能依法出示,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 警方在案发时传唤向阳去派出所做笔录,本应当依法同时传唤当事人汪治平,但警方没有这样做,只传唤向阳,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严重偏袒另外一个当事人汪治平,请法庭依法确定强制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
7. 庭审中法官提及的向阳与汪治平关于推荐股票与股票的赢亏金额等调查,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与调查内容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对该案的事实认定产生任何影响,请主审法官依法予以排除。
8. 对于被告唐宇在该案中的涉嫌故意伤害争议行为的现场执法记录仪或监控视频,庭审中没有当庭播放,无法对当时的反向约束行为的合理强度进行鉴别,因此,被告方承担质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旁听人员依据《宪法》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依法提交庭后监督意见书,期望审判委员会认真参考后采纳,不甚感激。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旁听公民(公民监督员)签字:李阳、周杰、宋朴、彭清兰、兰天琼等
2026年6月30日
2026年7月1日星期三
郭宏英上诉状被法官扣押辩护人发起控告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日消息】吉林四平公民郭宏英于今年5月底,被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郭宏英不服提出上诉。辩护人满宗礼随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但遭到四平市铁东区法院郭宏英案承办法官潘立国扣押,导致至今二审没有立案。为此,辩护人满宗礼对相关责任人发起控告,要求追责及赔偿。
吉林省的郭宏英犯“寻衅滋事罪”(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2026年5月22日宣判,郭宏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辩护人满宗礼2026年5月25日在北京,按照《刑事判决书》的要求,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刑事上诉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2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6年6月22日,郭宏英的辩护人满宗礼电话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0434—3195170,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被告知“二审还没有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书提交即视为启动二审程序”。
郭宏英的上诉书已经提交一个月了,“二审居然还没有立案”,还没有承办法官!程序已经违法!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电话0434—3195170说,“(郭宏英的上诉书)5月28日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提交郭宏英的上诉书及相关材料。
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郭宏英案的承办人潘立国“扣押了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郭宏英要是有罪,承办法官不可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郭宏英案的承办法官潘立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不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明:郭宏英无罪!“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本案原审公诉机关2025年3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22日宣判,历时近十四个月,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批文》”,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判决无效!
郭宏英辩护人满宗礼请求关注郭宏英案的朋友,拨打吉林省省长热线0431-96118。
我们不求省长热线解决问题,但我们要让“省长”知道!承办法官潘立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满宗礼表示,按照以上所述拨打电话的,一切后果由满宗礼负责!
附:控告信
控告人:满宗礼,男,1960年06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02196006234117,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东,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辩护人,电话17611603164。
被控告人:张国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潘立国,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承办人。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私自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郭宏英无罪;
二、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私自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三、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郭宏英案的全部涉案材料:
四、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对扣押郭宏英上诉状,给予郭宏英每日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属、辩护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于2026年5月22日宣判,郭宏英的辩护人于2026年5月25日在北京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刑事上诉状》,邮件号为1269500587702,2026年5月2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0434—3195170电话说郭宏英的《刑事上诉书》已于2026年5月28日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2026年5月22日宣判,是“判决”,控告人在三日内的“5月25日”邮寄,符合法律规定。
又依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控告人是按《刑事判决书》上说的,向第二审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提交的上诉状,第二审法院在“2026年5月27日签收,5月28日交原审人民法院”,也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到今天——2026年6月22日,快一个月了,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询不到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件的上诉信息,被控告人给郭宏英的上诉状扣押了!
“(2025)吉0303刑初84号判处郭宏英犯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郭宏英要是有罪,被控告人不可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
被控告人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就已经证明:“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被控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请吉林省政法委员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此致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吉林省政法委员会
控告人:满宗礼
2026年6月25日
吉林省的郭宏英犯“寻衅滋事罪”(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2026年5月22日宣判,郭宏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辩护人满宗礼2026年5月25日在北京,按照《刑事判决书》的要求,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刑事上诉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5月2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6年6月22日,郭宏英的辩护人满宗礼电话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0434—3195170,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被告知“二审还没有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书提交即视为启动二审程序”。
郭宏英的上诉书已经提交一个月了,“二审居然还没有立案”,还没有承办法官!程序已经违法!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电话0434—3195170说,“(郭宏英的上诉书)5月28日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没有按法律规定提交郭宏英的上诉书及相关材料。
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郭宏英案的承办人潘立国“扣押了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郭宏英要是有罪,承办法官不可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郭宏英案的承办法官潘立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不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明:郭宏英无罪!“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本案原审公诉机关2025年3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3月22日宣判,历时近十四个月,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批文》”,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没有审判权,判决无效!
郭宏英辩护人满宗礼请求关注郭宏英案的朋友,拨打吉林省省长热线0431-96118。
我们不求省长热线解决问题,但我们要让“省长”知道!承办法官潘立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满宗礼表示,按照以上所述拨打电话的,一切后果由满宗礼负责!
附:控告信
控告人:满宗礼,男,1960年06月2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02196006234117,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东,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辩护人,电话17611603164。
被控告人:张国厚,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潘立国,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承办人。
控告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私自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郭宏英无罪;
二、请求依法确认被控告人“私自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三、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郭宏英案的全部涉案材料:
四、请求责令被控告人对扣押郭宏英上诉状,给予郭宏英每日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属、辩护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于2026年5月22日宣判,郭宏英的辩护人于2026年5月25日在北京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刑事上诉状》,邮件号为1269500587702,2026年5月2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0434—3195170电话说郭宏英的《刑事上诉书》已于2026年5月28日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2026年5月22日宣判,是“判决”,控告人在三日内的“5月25日”邮寄,符合法律规定。
又依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控告人是按《刑事判决书》上说的,向第二审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提交的上诉状,第二审法院在“2026年5月27日签收,5月28日交原审人民法院”,也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到今天——2026年6月22日,快一个月了,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询不到郭宏英(2025)吉0303刑初84号案件的上诉信息,被控告人给郭宏英的上诉状扣押了!
“(2025)吉0303刑初84号判处郭宏英犯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郭宏英要是有罪,被控告人不可能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
被控告人扣押郭宏英的上诉状,就已经证明:“判处郭宏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就是枉法裁判!
被控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请吉林省政法委员会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此致
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吉林省政法委员会
控告人:满宗礼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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