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

杨丽又被警察暴力抓捕生命健康面临威胁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因上访维权,江苏常州维权人士杨丽被迫害至尿毒症末期,在透析过程中出现心脏问题,却仍被限制外出就医;其母许冬青遭医疗剥夺离世;杨丽多次请求前往北京治病遭江苏当局无理由拒绝。近日,杨丽透析瘘口再遭人为抓伤,随后又被警察暴力抓捕,现生命健康面临严重威胁。家属呼吁联合国机构、国际人权组织及国际社会紧急关注,敦促中国当局立即制止暴力侵害,确保杨丽获得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保障她人身安全及免受跟踪监视的自由。

2026年10月12日,杨国良与小女儿杨丽遭到警方莫名其妙的强制传唤。当时,杨丽因心脏问题症状加重办理住院治疗。此后金坛区人民医院持续限制医疗,并拒绝办理转院手续,杨丽曾为此多次跟院方交涉。

10月20日,杨丽自行前往医院食堂欲买饭就餐,却再遭官方指派的跟踪监视人员的近距离跟踪与拍照,并被嘲讽没有自由外出的权利。在阻止对方拍照和跟踪的过程中,对方实施暴力,将杨丽的透析瘘口暴力抓伤。对于依赖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的患者而言,透析通路受伤可能造成致命后果。

杨丽随即报警。第一批警察到达现场,对杨丽要求立即检查透析瘘口是否通畅的诉求,表示将向医生咨询。然而,几分钟后,金坛公安分局负责维稳的警察蒋叶聪便带队冲进医院,对杨丽实施暴力抓捕。杨丽喊了句:“抢手机”,随后就是痛苦呻吟,便再也没有声音。

令人担忧的是,警察蒋叶聪,从2023年至今持续负责阻拦杨丽和母亲就医。在今年1月,他曾在和警察王俊阻止杨丽就医的过程中对杨丽实施暴力:包括用细扎丝捆绑双手导致严重肿胀、生生拔掉5枚指甲、按杨丽头撞击地面导致其昏迷却仍拒绝施救……

在中共政府持续的医疗剥夺和警察暴力之下,杨丽已经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永远失去了母亲,如今杨丽的生命依然面临严重威胁。

家属紧急呼吁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立即介入,制止中国政府长期实施的人权侵害,挽救杨丽的生命并设法保障她的人身安全。

另外,中共对杨家人的迫害,不止医疗剥夺警察暴力,还有动用亲属代理人的暴力袭击。

因遭长期的隐瞒病情和医疗剥夺,杨丽母亲许冬青于2026年5月25日不幸离世,次日在杨丽母亲灵堂上,杨父遭到了金坛政法委官员指使的亲属代理人的暴力殴打。

杨丽父亲命垂一线,杨丽无数次报警求助,警察始终拒绝出警。杨丽又向金坛政府热线求助却仍遭无视。杨父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医救治,却再遭警察干预医疗……

此暴力袭击案件警方至今未做出处理。

据悉,2009年,杨家遭江苏当局骗征土地。2013年,当局雇佣黑社会用铁棍打砸强迫杨家搬迁。

2014年,因报警要求警方阻止国有企业迫害通行道路,杨丽被报复拘留。

2016年,当局非法强占杨家土地、毁坏地上树木,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公安和检察院虚构事实,以土地已被征收为由拒不立案。

2017年,杨丽父亲杨国良遭中国银行金坛横街支行行长汤晓军诈骗全部积蓄,金坛公安分局为报复,立案后不予处理。

针对上述违法侵权行为,杨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十多年,但因中共党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均无法获得公正处理。

随后,杨丽及母亲许冬青因进京维权遭到抓捕关押。

2025年8月,杨丽在常州市看守所内被迫害至尿毒症末期,但看守所却以没有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救治。

2025年9月12日,许冬青被判刑1年2个月,杨丽被判刑1年3个月。被拘押期间,两人都遭到酷刑和非人道待遇。

2025年11月和12月,许冬青和女儿杨丽刑满释放,此后两人多次尝试外出就医,均遭金坛公安的暴力殴打和阻扰。许冬青被迫在金坛人民医院体检,却被隐瞒致命病情。

2026年2月10日,在联合国的关注下,杨丽和父母终于到达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生诊断病情危急急需住院治疗,但在江苏当局的人为干预下,该院在此后的20多天里始终拒绝收治。2026年3月3日凌晨,杨丽和父母被金坛便衣强行绑回常州当地。

此后,杨丽曾几次尝试寻找金坛区委书记胥亚伟,要求其履行职责归还救命钱保障就医权利,均遭金坛公安暴力阻拦,最终导致许冬青于2026年5月25日不治身亡。

杨丽在确诊尿毒症末期8个月后,才首次获得透析,但至今透析用药仍受当局严重限制,医疗命脉始终被掌握在公安手中。而此前,包括属地滨湖派出所所长马云鹏,中队长张凯杰在内的多位公安,均公然宣称要等杨家人死绝,政府就可以没收杨家全部财产吃绝户。

2026年9月2日,江苏常州金坛滨湖派出所副所长陈斌告知杨丽,领导不准她前往北京就医,原因是到了北京就不受当地控制。

当天杨丽已呕吐4次,狱中折磨致十多种病痛、透析中的心脏问题均未得到治疗。

但中共官员的一句不同意进京治疗,就能肆意剥夺她的就医权利。今年5月,其母许冬青也因长期的医疗剥夺而不治离世。

吴秋雨案申请取保遭拒案件往后延期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锡安109教案发生于2025年10月上旬,目前还有8人被分别羁押在北海第一、第二看守所内,涉嫌罪名“诈骗罪”及/或“非法经营罪”。近日,吴秋雨家属透露了8位被关押牧者同工的近况和教案进展,吴秋雨被检察院劝说认罪认罚以换取缓刑建议,但时至今日检察院仍未兑现承诺,只说是法院不放人,家属申请取保遭拒,目前吴秋雨案往后延期。家属认为,办案机关言而无信,不能让大家信服银海区公检法的判决。

锡安教案自去年发生以来,已经有一年了,最近也一直有人问家属八位被关押牧者同工的近况和教案进展,家属也在这里跟大家同步下基本情况。

吴秋雨在2026年8月6日检察院多次劝说下接受了“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本身她作出这个决定是十分矛盾的,因为一方面她并不觉得有错,另外也觉得这样对王牧不好,但检察院一再劝说她,认罪认罚就可以判处缓刑,这样能尽早取保跟孩子家人团聚。

那时,法院对外宣布说庭前会议定在8月10日,开庭时间定在8月14-18日。家属想这对于秋雨来说是十分有吸引力的,她很希望能在8月下旬开庭结束后跟孩子见面团聚。但法院在庭前会议前取消了原有的安排,对外宣称说往后延期。

截止2026年10月19日,已经2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通知什么时候开庭前会议和开庭日期。

对于吴秋雨来说,和孩子团聚的期望一次又一次落空了,当然银海区公检法已经拿到了他们想要的,就是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结果,而他们此前说服当事人的许诺没有任何兑现。

吴秋雨的家属也通过律师多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法院拒绝了,检察院说他们只是建议,他们不是法院,决定权不在他们手里。

检察院这个时候就知道甩锅了!家属也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监督银海区法院拖延办理强制措施变更的问题,法院的公函回复中说该案还在审理中。

事实上,吴秋雨说最近这段时间没有提审,也没有任何法院的相关回应。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海淀区司法局很早就做出认定其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意接收。检察院也给了缓刑建议。目前是银海区法院不同意放人,且不给任何正当理由。

据说其他被关押的牧者还有被检察院约谈,劝说作出认罪认罚以获得缓刑的判决,但事实是银海区公检法此前的承诺都没有兑现,用虚假的信息让当事人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其欺骗的手段已经昭然若揭,如此银海区公检法如何获得其他人的信任,你们的判决没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据悉,自2025年10月9日起,共有23位锡安教会牧者及同工被抓捕羁押。之后其中14位取保候审,1位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截至目前,仍有8位牧者及同工被羁押于广西北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被控涉嫌“诈骗罪”及/或“非法经营罪”。

案件已于2026年6月18日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7月17日在辩护律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听取辩护人意见存在困难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完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听取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然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在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即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该做法明显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确规定,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诉讼权利。

截止2026年9月上旬锡安教案近况如下:
  1. 2026年7月3日,金明日牧师已赴美国,与家人团聚。
  2. 2026年7月17日,王林、尹会彬、高颖佳、王聪、吴秋雨、汪中、林书铖、刘桢彬等8位牧者同工,在辩护律师未获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3. 北海目前持续高温高湿。羁押人员长期居住于约四十平方米、容纳三十余人的监室内,居住环境拥挤,已有多人出现严重痱子、湿疹等症状。
  4. 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牧者同工至今仍未获得必要的药物和医疗救治;申请营养餐亦遭拒绝,身体状况持续恶化。
  5. 8位牧者同工长期营养不足,普遍出现明显消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6. 被羁押牧者同工依法享有的通信权利持续受到限制。

2026年10月19日星期一

中共数字极权的升级与困境

英国非营利人权组织“西藏观察”(Tibet Watch)9月30日发布报告称,该组织根据中共政府自2017年6月至2026年7月公开的招标、采购、警方通报、禁飞令及培训资料,追踪西藏无人机监控体系的发展,显示从摄像头到无人机,从人脸识别到人工智能,中共正持续升级其监控体系,并将不同技术整合为覆盖空中、地面、网络和个人的立体监控网络。

而全球最权威的财经媒体之一、英国《金融时报》在今年5月27日也报导了中共正在改造庞大的监控摄像头网络,把AI直接加到既有的监控体系中。地方政府开始采购能够即时分析人群、辨识异常行为、搜寻特定人物或事件影像的AI系统。该报调查了十多份采购文件,认为这反映中共警方正把原来的被动监控推向预测性警务。所谓预测性警务,并不一定意味着机器能够准确预言某个人将要做什么,更常见的情形,是系统根据既定规则、历史数据或算法模型,标记被纳入监控视野的活动、地点、人物或行为模式,从而实时识别进行重点监视直至进行控制。

过去,人们谈论中共的监控体系,首先想到的是街道上的摄像头、公安机关的人脸识别系统、网络平台上的关键词审查,以及针对异议人士的电话监听和人员跟踪。这些手段早已不是秘密,也并非中国独有。而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现在,中共正在与时俱进,把原本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空间、不同技术平台上的监控工具整合,而且并非简单的设备升级,而是由空中、地面、网络、手机、生物识别和基层治理等不同系统的融合,监控范围也从城市街道、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延伸至全国的全体民众,妄图达到维系极权统治千秋万世的目的。

这套监控体系的变化在于,把原本需要大量人力才能完成的观察、分析和追踪,转化为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监控流程。这意味着,中共的极权统治的技术基础与运作方式正在进行一次重要的性质变化,把从以设备为中心的监控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数据关联,从事后调查转向实时识别,从发现已经发生的行为转向推断哪些人可能在未来采取某种行动并进行干预。

传统的政治镇压,往往需要某种公开事件作为起点,如发表异议,组织集会,举办抗议行动等等,然后当局进行调查、抓捕、审讯。这样的极权统治方式固然残酷,但对当局来说却存在一个极大的漏洞,就是必须等待事情发生,才能对其采取行动。

而现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这些限制,可以在事件尚未公开发生时,就开始追踪相关人员、分析活动轨迹,并根据预设的标准采取行动。中共不仅希望知道社会正在发生什么,更希望尽可能掌握社会成员如何联系、信息如何传播,以及哪些局部的不满可能发展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集体行动。这当然不是说中共已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无缝连接、能够准确预测每一个人的统一监控系统,但这已是极权统治发展的方向,即是试图把政治控制从事后惩罚推进到事前防范,从针对已经发生的反抗转向压缩反抗形成的可能性。

这是中共的极权政治在数字时代的重要自我升级。因为对这个政权而言,最危险的从来不只是有人公开反对它,而是社会成员在它的控制之外建立联系、形成共同认识、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过去,中共需要在这些力量形成之后,再想办法摧毁它们,而现在中共希望借助技术,把干预的时间提前到这些力量尚未形成之前,让反对力量在形成之前就面临被发现和瓦解的危险,让反抗死在形成之前。

对极权政权而言,最理想的结果不是每次反抗都被成功镇压,而是反抗难以发展为能够产生政治影响的集体行动。因为公开抓捕往往具有明显的政治成本,事件可能引起舆论关注,参与者可能获得公众同情,镇压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抗议动员因素。而当干预发生在活动形成之前,外界就更难判断发生了什么。中共升级监控的根本政治目的,不只是发现已经发生的反抗,而是尽可能降低反抗形成的概率,压缩社会从个人不满走向集体行动的空间。

集会、示威和公共讨论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组织、沟通与相互信任。如果中共的监控体系能够在提前发现人员联系、活动筹备和聚集趋势,维稳体系就完全可以在活动公开发生之前介入。造成反抗活动的成本持续升高,参与者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由此集体行动就变得更加困难。这个体系下虽然不可能消灭社会的不满、反抗,却可能使活动人士更难形成公开、稳定的社会联系。

中共未来是否会实现对每一个人、每一部手机和每一次社会交往的实时监控?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这种绝对化判断。任何技术系统都受到成本、AI智能发展、算法误差和实际执行能力的限制。但不能因为目前的存在局限,就忽略中共的监控技术方向与目标。中共试图阻断的,不仅是已经发生的抗议,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共同认识、建立相互信任和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使反抗在形成政治力量之前,就已经因为恐惧、孤立和组织成本而难以发展。

从根本上来说,中共正在实施的这套体系越是试图以技术消除社会的不确定性,就越暴露出这个政权对自身合法性缺乏信心的困境。中共试图把控制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然而,技术可以让恐惧深入日常生活,却无法制造社会认同,监控越严密,现实就越扭曲。当一个政权把统治建立在对社会的全面防范之上,不得不耗费越来越多的资源监视自己的人民,才能勉强维持表面的稳定时,这种稳定本身就已经成为昂贵而脆弱的假象,只是在不断积累自身无法化解的危机。

“公民告官”第一审,矛盾升级考验暴力执法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9日消息】本网报道的《2026“公民告官”第一审在成都金牛开庭》一案,近期传来更加暴力的惊悚新闻。原告“退役军人军人维权群体川籍联络人,参与多个维权个体出庭代理公民自愿者李阳”,经过多轮审理后对一审结论不服。又经过半年消耗据法力争,得到成都中院关于二审结果不服的“判后释疑”权益。近期就在成都中院的大厅里,由于当事人李阳、旁听群众,与法官发生口角纠纷产生肢体对峙,最后引来法警强行干预,在众目睽睽之下暴力执法,打伤一位旁听群众。让一起普通民告官纠纷,升级激化为“刑事自诉案”,令成都自媒体、代理人再次关注。

10月14日下午2点,特种退役兵也是民间维权志愿者李阳,身着军绿色服装来到成都中院第三法庭,就中院安排的“判后释疑”程序进行双方对话。一开始就充满了不愉快的火药味。李阳向中院领导提议并报告,只是没有答复的旁听人员不准进入法庭;其此,李阳要求释疑的法官必须是原审法官来当庭接受“判后释疑”程序,可是今天来的不仅年纪轻,根据李阳判断,就是没有审判主题资格的法官助理。

“判后释疑”是成都中院围绕当下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某些法律条款、中央政策,制定的完善弥补走完了审理程序,当事人还是不接受、不满意,针对案件中可能存在问题、疑惑,进行再一次化解纠纷的非强制性制度安排。法院接待人员应当全面、详细解释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力求做到变法析理,胜败皆服。

但是,在后面面对面的对话释疑过程中,李阳提出一审、二审没有采纳,而又是案件敏感关键的疑惑线索时,两个年轻法官不是答非所问就是转移话题,或者说一些假大空的法律条款,既没有关联性,也没有逻辑性。对于李阳接近专职法律者能力,比这些人更有胆量和责任心人来说,简直就是满嘴开火车、开黄腔,就是在激化矛盾火上浇油。由此在第三法庭里传出特种兵身份的李阳暴跳如雷的暴怒声音,要求法警将“两位没有资格的法官驱逐出法庭!”

在法庭之外没有被准许旁听的人员,闻讯马上赶回法庭门口,拿起手机对内拍摄。其中一个年仅29岁姓名叫江行的市民,不听法警阻止警告的言语,也不介意这些清规戒律,依然我行我素全程拍照。在沉默的坚持对峙气氛中,法官和法警、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形成全面的对抗僵持。年轻男性法官悄悄报警,又来了五六位法警,一位还是身着白色警服魁梧身躯的猛男造型。

寂静的中院大厅突然人流攒动,着白色警服的法警,一边指挥法警干预江行等人的拍照录像,一边安排法警将手机内容删除。江行对删除和没收手机非常排斥拒不配合接受指令。结果被法警连推带拽推到大厅,江行依然竭力反抗拒不接受任何劝解,在大厅大声高呼惊叫“法警打人了!”就在二比一的拉扯推搡时刻,意外的事件发生了,两位法警同时松开了想要挣脱绑架的江行,结果江行重重的倒在大厅水磨石建材的地面上。

下午三时许,随行的旁听人员向成都公安110报警。金牛分局抚琴派出所接警到中院大厅。初步调查后,安排民警将江行带至派出所继续调查。

最后依照程序出具《案(事)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受理或不受理均向报警人出具书面通知。此后,江行感觉身体不对劲,提出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发现身体软组织挫伤和指骨远端骨折。

面对判后答疑解惑权益维护中,又发生如此令人愤怒和不可接受的事件,军人出身又是司法文明的实践推动者李阳说“群众参加判后答疑并监督法院,本来是合法合理的阳光行为。但是我不知道中院和法官,为何不准也没有陈述原因、讲明情理,更未向我出示文字说明。由此引发群众与法院工作人员,以及法警发生了身体上的激烈冲突,后面还可能演变成刑事自诉案。我会不遗余力继续与不法行为、违法乱象继续抗争到底。”

自贡访民张贴选举传单被后状告公安过度执法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9日消息】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居民曹世芬,今年70岁,由于十余年前对乡村政府不公行为进行反抗,多次遭遇经济上、名誉上和行动上的报复打压,由此开始持续上访喊冤,并加入到四川群体维权的圈子中,从一个普通喊冤个体变成争取公共权益的时代公民。

今年九月前后,曹世芬在群内获悉今年是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年,加上宣传鼓动助推选举活动的又是自己的同乡网友,所以对他宣传的内容非常认同也很想参加,也想为争取觉醒者的权益做些力所能及,配合选民积极参与的宣传推广活动。

于是在9月16日下午选择人员流动多的时候,来到自贡市大安区金牛广场、印象酒店、农贸市场、后街万寿官等人流密集地,将自费打印的介绍宣传选举程序、选民权利、注意事项、如何监督的纸质材料,张贴在容易被市民看见的墙面、廊柱和公告栏上。9月18日上午,准备再一次上街张贴传单的时候,被跟踪的社区官员立即挡获。当日做出行政治安拘留6天的处罚。

9月25日自由之后,恰巧遇到中秋大假和全国大假,加上身心疲惫毫无准备,曹世芬只好等到大假结束后,高举法律的利剑用一纸诉状,将过度执法的自贡市大安区公安分局,控告到大安区人民法院,指责大安分局执法警察,动作粗暴简单、执法依据错误、定性缺乏事实,又是一次打击报复、选择性执法的恶意侵权滥用执法权的迫害事件。

控告书还说,9月20日执法警察来到治安拘留所,逼迫原告向被告“交代手机密码”,将原告手机中重要材料删除;从扣押的背包中,将个人维权的证据原件拿走,侵犯公民民事隐私权,是销毁证据的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被告警察们乘原告女儿家中无人之际,砸锁敲门进入委托代管的房间,无手续不说至今也不给原告《扣押物品清单》,这是公然违法的挑衅行为,发生在执法人员身上,是对高喊“依法治国”的集体权贵们的最大侮辱。

其次,原告从拘留所释放后10月9日中午,执法单位的警察们,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原告,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是可忍而不能忍的霸道行为。

10月15日,曹世芬收到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传票上说“11月11日下午,就大安区公安分局做出的决定《行政拘留》处罚书”是否合法尊重事实进行裁定。届时,会有四川省内的访民、冤民来到自贡,旁听监督这一次的庭审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戴志超案处于退侦阶段律师要求复制案卷被拒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9日消息】近日,成都秋雨圣约教会戴志超传道的妻子陆灵芝姐妹通过日记透露,家人和志超有着稳定通信,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目前戴志超的案件处于退侦阶段,律师要求复制案卷材料被拒。

2026年10月18日,陆灵芝姐妹发布日记称,一转眼三个月了,婴儿期是短暂的,孩子父亲还没有抱一抱襁褓中的婴儿,很快他就长大了。我们都盼望襁褓中的孩子早日见到父亲,囚禁中的父亲早日能抱抱他的孩子。

感恩上帝的保守,自己恢复得不错,宝宝的作息和喂养都比较规律。再次养育一个小宝贝,既辛苦又治愈。每一个月,每一天,孩子都有变化,自己也从一开始的焦虑不安慢慢开始得心应手。

陆灵芝表示,她和志超有着稳定的通信,律师也可以稳定地会见,这是值得感恩的事。

需要特别代祷的一件事是,目前案件经过一次退侦之后,已经返回检察院,但律师不能复制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律师要求复制卷宗被拒,这明显是违法的。

2026年1月6日,秋雨圣约教会教牧同工多人被抓,至今仍有三人被羁押,他们分别是李英强长老、戴志超传道以及贾学伟副执事。

李英强长老、戴志超传道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非法聚集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收到通知,案件已退回侦查。

贾学伟副执事被以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批捕,之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阶段。

据悉,秋雨圣约教会位于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是中国最著名的家庭教会之一。

2018年12月9日,秋雨圣约教会牧者同工遭到中共大范围抓捕,王怡牧师亦遭逮捕入狱。

2018年12月14日,秋雨圣约教会被中共政府宣布取缔。

2019年12月,王怡牧师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于凯律师建议修法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9日消息】近日,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于凯律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沈春耀主任书面提出,关于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全民公共养老金制度的立法建议。于凯律师表示,“当前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修订《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窗口期,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下述立法建议纳入《社会保险法》修订的审议范围,或以制定《全民公共养老金条例》等专门法律的方式,以法律的力量保障每一位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约1.8亿待遇领取人员,其中农村居民占七成以上。基础养老金是国家财政对老年公民的普惠性托底给付,是其老年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长期偏低,法定调整机制缺失,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待遇差距显著,与宪法确立的国家义务和共同富裕目标不相适应。为保障每一位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落实宪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于凯律师特于2026年10月14日提出以下建议,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研究。

一、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且调整机制缺乏法律刚性

(一)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难以充分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

中国已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旨在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提供养老保障。该制度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体现国家财政对公民老年生活的普惠性托底责任。

然而,制度运行实践中,基础养老金水平长期偏低。基础养老金全国最低标准自2009年制度建立时的每人每月55元起步,历经十七年、八次上调,至2026年仅达到每月163元,且年度涨幅仅为5至20元。

据公开信息显示,上海202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1555元,北京约998元,苏州、南京一些地方约500元到700元。而中西部县城不少农村老人到手就在163元到200多元之间。同一制度框架下,地区间待遇差距高达近十倍,严重背离了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

对于广大农村老年居民而言,基础养老金往往是其最主要的稳定收入来源之一。在老龄化加剧、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背景下,单纯依靠低水平的基础养老金,难以有效抵御老年贫困风险。亦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3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集提案呼吁提高农民养老金,充分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与广泛的社会共识。

(二)缺乏法定刚性调整机制,导致待遇增长滞后于经济发展现行法律层面尚未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国民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挂钩的法定动态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仅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该条未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周期、调整依据和调整幅度作出明确规定。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进一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上述规定虽已确立调整机制的基本原则,但存在以下制度性缺陷:第一,“适时调整”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未设定调整的触发条件和量化标准,调整的时机与幅度完全依赖行政栽量,缺乏刚性约束力;第二,调整方案须“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属于政策驱动的行政决策模式,而非法律义务驱动的法定调整;第三,各地执行标准差异较大,上海基础养老金已达每月1555元,而甘肃仅为249元,区域差距达6.2倍,缺乏统一的底线约束和联动规则。这种非刚性的调整模式使得农民养老金的提高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也使农民群体难以制度性地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

二、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具有充分的宪法与法律依据

(一)落实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与国家积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上述规定确立了国家在养老保障领域的积极义务—不仅要建立制度,更要通过持续的资源投入和制度优化,确保保障水平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提升。基础养老金标准长期停滞于低水平而缺乏法定增长路径,实质上构成国家宪法义务履行不充分的状态。

(二)实现社会公平与再分配正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本质上是国家履行宪法义务、实现社会再分配的重要载体。老一代农民通过缴纳农业税、承担义务工等方式,为国家工业化积累和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巨大历史贡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指出,“‘一刀切’调整居民养老金不现实。对于70岁以上的农民,应当尽快大幅度提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因为农村高龄老人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这些都凝结在新中国积累的国家财富之中。从国家资产中划拨一部分用于提高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国家作出贡献的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仅是对其必要的补偿,符合历史公正,而且可以对中青年农民与农民工参保缴费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亦建议参照城镇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经验,建立“农村义务工视同缴费”认定机制。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并非简单的福利泛化,而是落实国家社会保障义务,消除制度性待遇歧视、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三、具体立法建议

鉴于上述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特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增设基础养老金标准法定调整机制条款

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增设专条,明确规定:(1)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基础养老金全国最低标准的调整,应当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率为基准指标,设定加权调整公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基础养老金全国最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特定比例(初期可设定为不低于20%),并设定分阶段提高目标区间。

(二)强化中央财政保障责任,缩小区域差距

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中的分担比例。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全国最低标准部分承担全额支出责任,确保全国范围内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统一性和可持续性;对中西部地区、粮食主产区及财政困难地区,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倾斜支持,逐步缩小因地方财力差异导致的待遇差距,落实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支出责任,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三)建立“历史贡献养老金”制度

建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视同缴费年限”的制度设计,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规定:对年满70周岁、在特定历史时期(1949年至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承担过缴纳公粮、农业税或义务工等历史贡献的农村老人,在基础养老金之外增发“历史贡献养老金”。具体增发标准由国务院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优先保障80岁以上高龄农村老人。

(四)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律制度

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增加规定,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由中央财政统一承担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部分的支出,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调剂机制,确保地区间养老权益的公平性。

(五)建立待遇水平监测与评估制度

建议在《社会保险法》中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每年一次)编制并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的对比数据,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倒逼制度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全民公共养老金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本生活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义务、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立法任务。当前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修订《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窗口期,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上述立法建议纳入《社会保险法》修订的审议范围,或以制定《全民公共养老金条例》等专门法律的方式,以法律的力量保障每一位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以上建议,敬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