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6日星期日

刘崇兰因维权被传唤后拘留家属发起控告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6日消息】重庆市巴南区简定华、刘崇兰夫妇2家经营性企业,遭到巴南区莲花街道强制拆毁,夫妇二人维权至今无果。无奈之下,刘崇兰将相关维权诉求张贴在自家私有三轮车上,被莲石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带走传唤,之后处于行政拘留。对此,简定华向督察总队提交控告信,控告莲石派出所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

简定华,男,67岁,住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天明村11社附61号;刘崇兰(简定华妻子),女,63岁,肢体三级残疾人,常年依靠双拐行走。

2025年5月25日,莲花街道工作人员张东黎带队,来到简定华家庭经营的花木种植场、淡水养殖场两家经营性企业现场,当场将全家人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随即强制拆毁两处经营场地。

两家企业内全部苗木、养殖水产、家禽、生产设施设备尽数损毁灭失,该两处产业是全家唯一经济收入来源。

本次强制拆除全程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未开展安置协商。

事发之后数月内,简定华与妻子刘崇兰多次现场走访、书面提交材料反映两家企业巨额财产损失问题,莲花街道一直相互推诿,未出具任何处置方案,两家企业损失至今一分钱未赔付。

刘崇兰属于肢体三级残疾人,依靠双拐行动不便,多方求助维权始终无果,无奈之下仅在自家私有三轮车上张贴纸张强拆难民文字,如实记录两家企业被强拆、财产被毁、维权求助无门的真实遭遇。

全过程没有占道停放、没有聚集围观群众、没有辱骂任何人,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实际行为,未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2026年7月24日,莲石派出所民警以此为由,对刘崇兰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简定华认为,刘崇兰仅简单表达受害诉求,行为情节极其轻微,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拘留,严重违反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属于违法行政处罚。

为此,简定华于2026年7月26日,向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提交了控告材料,依法控告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莲石派出所相关违法违纪问题。

控告人简定华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1. 核查2025年5月25日莲花街道工作人员张东黎带队限制其全家人身自由、强行拆除简定华本人名下两家经营企业场地,长久拒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全额赔偿两家企业全部财产损失;
  2. 撤销莲石派出所2026年7月24日针对刘崇兰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处罚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明显过重;
  3. 立案查处办案民警滥用治安处罚权力、差异化歧视残疾人、以拘留压制合法维权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
  4. 在法定时限内向控告人简定华出具书面完整核查处理结果。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刘崇兰无任何社会危害,应当先行劝导教育,直接拘留违反本条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办案民警刻意回避该从轻法定条款,违法作出拘留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本次处罚幅度严重失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平等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针对残疾人实施差别化执法、歧视性处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应当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正文明执法,不得利用处罚职权打压群众合理维权诉求。
  7.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部门有权监督治安处罚、强制措施实施全过程,纠正民警违法履职问题。
公安部六项执法严禁:
  1. 严禁对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的群众诉求表达,跳过批评教育直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2. 严禁缺乏充分违法事实证据,随意启动行政拘留处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 严禁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搞区别化执法,加重处罚、刻意打压;
  4. 严禁借治安处罚手段压制老百姓反映财产受损等合理信访维权诉求;
  5. 严禁办案中无视法定从轻、免罚情节,机械执法、过度处罚;
  6. 严禁违背公平执法准则,激化群众矛盾、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
简定华认为,该案办案民警全部违反上述六项执法禁令,构成明显执法违纪。

简定华电话:17823551992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刑事申诉权遭剥夺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6日消息】2026年2月22日,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采用邮政双挂号(见附件:双挂号凭证)的方式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刑事申诉书》(本网2026年5月21日已报道),无锡市人民检察院2月23日就已收到。

这是沈爱斌对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三次枉法判刑不服,在向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诉驳回后,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原案一审案号:(2022)苏0213刑初873号,二审案号:(2023)苏02刑终338号。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到沈爱斌的申诉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同时还规定,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

但截止发稿,已逾5个月,沈爱斌也未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任何程序性告知和实体性审查、复查结论,已严重超出法定审查期限,沈爱斌多次催促无人理会,已然剥夺了沈爱斌的刑事申诉权。

据了解,沈爱斌的这起申诉案,是中共无锡对其实施的第三次滥权打击报复陷害,从《刑事申诉书》和一、二审判决,可以判定这起案件确实是一起由无锡公、检、法办案人员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徇私枉法案。

该案一、二审裁判援引的定罪条款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由该法条引申到网络虚拟空间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沈爱斌在《刑事申诉书》中通过对该法条的分析,结合一、二审裁判,懂法的人就能清晰地判定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即蓄意将沈爱斌对自身经历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认知性评价言论枉法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庭审公开确认涉案境外网络上的涉案信息“不是沈爱斌散布”,也未能举证证明沈爱斌在涉案信息网络上实施“起哄闹事”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造成公共程序严重混乱”的立案追诉危害结果。

沈爱斌的律师说:“可以毫不掩饰地讲,这起案件就是中共无锡司法败类人为蓄意制造的滥权迫害案,他们对境外网络上曝光沈爱斌的遭遇非常敏感,害怕他们的罪行被揭露,害怕他们的政治前途受影响,但他们不该用这种黑恶滥权手段迫害沈爱斌,而且,这种案件,只要懂法明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猫腻。” 对这起案件的详细经过,本网也作过报道,我们强烈谴责中共无锡司法败类的这种赤裸滥权行为,灭绝人性,毫无底线,践踏法律,公然以这种低级手段剥夺沈爱斌对该案的申诉权、知情权。

附:邮寄凭证

朱淑君因举报投诉被威胁送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6日消息】近日,朱淑君公开实名举报投诉,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震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把手包雪平主任、门诊部主任宋月红、护理输液室主管助理吴星、医管科科长陶涛等人,由宋月红公然做假账,把普通职工当“白手套”变相贪污腐败,奖金分配方案随心所欲、肆意妄为,滥用职权,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歧视羞辱护理职业,对其长期孤立排挤、践踏羞辱、职场霸凌、打击报复并威胁送进精神病医院。

2026年6月两次,朱淑君家中无人期间(只有单位领导层和科室同事极小范围知悉:6月6号与科室同事调班外出开学术会议培训和6月15号至22号8天请假外出旅游),被人非法侵入家门故意搞破坏、公然制造恐惧威胁恐吓、涉嫌投毒谋害的恶劣刑事案件。

从2026年6月25号下午18:00左右,朱淑君决定报警,中华园派出所曹一凡警官与三个辅警同时出警,随后相继发生几次异常情况反馈后,警方却无任何调查进展,至7月11号迫于无奈,朱淑君公开实名制举报投诉并网络曝光,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张副所长为暂时稳住朱淑君,平息网络舆论压力,负责接手此案件,依然是所有异常情况都被予以合理化解释为正常现象的无解之谜悬案。

7月15日中午,包雪平主任再次与朱淑君谈话时说,若朱淑君家案件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无法破案,成无解之谜悬案,让其不要再在网络上曝光,影响不好,会给他造成很大压力等等,并半开玩笑说:若朱淑君不放弃网络曝光,就把她关进巴城精神病院……

朱淑君回答说,行啊,你们做做看。(朱淑君以前发现问题向包主任反映、谈话时多次口头威胁不聘用,朱淑君说自己业务能力、理论、实践、服务态度、基公、认知、逻辑思维、人品、沟通能力……哪样不行?包雪平说聘用权在他手中……)

7月20日下午,朱淑君多次拨打张副所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发信息给他。

7月21日09:01回信息,意思与7月14号下午张副所长和朱淑君说了和之前两三天的大致调查情况无差异:说两个陌生男,7月3号上午10:12绿衣便衣男与7月5号下午14:27左右京东快递标志红衣服陌生男,都已查实是快递公司人员,至于此两陌生男为何会出现在朱淑君家的楼道,既无送件也无取件,目的是什么?

朱淑君说即使你查实此两陌生男是快递公司人员,难道是快递公司人员就不会被人收买、指使过来做坏事……?如何解释他们俩出现在自家楼道里异常情况,负一楼楼道口进出口摄像头监控视频黑屏被破坏、电梯黑屏20分钟左右,现在负一楼他们两个人的所有行程轨迹看不到,来无影去无踪,目前案件无任何新进展突破。

朱淑君称,每次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她家楼道口负一楼与一楼进出口摄像头监控视频就黑屏坏掉很多天,试问哪里同时来那么多的巧合全凑一起?所有异常巧合都发生在同一时间,难道不是人为破坏的巧合?

朱淑君怀疑今年6月两次家中无人被非法侵入故意搞破坏、公然制造恐惧威胁恐吓、涉嫌投毒谋害、蓄意谋划的恶劣刑事案件,与上述被举报四人有重大怀疑,其怀疑理由有5点:
  1. 2026年6月6号,朱淑君与科室同事调班外出到昆山市二院开学术会议培训及2026年6月15号至22号8天请假外出旅游,只有单位领导层和科室同事极小范围知悉;
  2. 单位领导们今年奖金分配方案不想遵守去年对朱淑君的承诺改好、想改更坏,还想像2025年及以前一样随心所欲,肆意妄为,又怕被朱淑君曝光举报投诉;
  3. 怕2025年及之前做假账变相贪污腐败及肮脏龌龊言行被曝光,从而影响他们的官威、职位、收入;
  4. 朱淑君上班期间多次投毒谋害被她警觉,遂改成非法侵入朱淑君家门搞故意破坏、公然制造恐惧威胁恐吓、涉嫌投毒谋害;
  5. 2024年之前单位规定是所有社管中心编制人员与第三方医务人员,单位不做她们的任何绩效奖表格数字,而2025年社管中心编制与第三方工作人员都有绩效奖分配并签名,单位有医生可能20个左右,上半年绩效奖以朱淑君恶人挡箭牌名义克扣的近10万元左右钱去哪了?单位领导层用自己的无德无耻无能、贪得无厌:以朱淑君为挡箭牌名义克扣每个医生3千至5千元奖金,公然制造底层互恨互害互拉敌意。
目前,在中华园派出所曹一凡警官和张副所长的先后建议下,朱淑君于2026年7月25日,决定向昆山市12345、纪委、监察委举报投诉并网络曝光,让全民集思广益共同破案。

就像一个病人生病了去医院诊疗,不能因接诊的庸医误诊就放弃等死,应主动向外界寻求良医诊疗康复痊愈,应该是同样一个道理。

不能因昆山市公安局中华园派出所领导们和警官们的侦查破案能力与认知能力有限,正常逻辑思维推理分析能力缺乏,怕“家丑外扬”影响不好进行打击报复而捂盖子,不敢向外界寻求帮助,导致受害者自己和家人只能接受心思歹毒、处心积虑、蓄意谋划的案件作恶者主谋、帮凶嫌疑人、保护伞们,同心协力作恶的精神心理控制与摧残折磨。

朱淑君电话:13656265896

2026年7月25日星期六

胡洋案已开庭审理案件尚未宣判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5日消息】荷兰留学生胡洋回国被抓捕关押,罪名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于近日已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尚未进行宣判。

2025年7月26日,胡洋因从留学的荷兰莱顿大学与在意大利留学的吴昊宇一同回国探亲,在上海机场被公安以寻衅滋事罪抓捕,随后被郑州警方刑事拘留,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因胡洋被控有“言论问题”,其母及律师要求会见、阅卷遭拒。

9月1日,胡洋母亲在网上发布求助信息,急寻胡洋在欧洲的同学朋友,帮胡洋及吴昊宇二人收拾物品,办理退掉房租等手续。当日下午就有维稳人员找到胡洋母亲谈话,强行要求她删帖。

9月3日,胡洋被正式批捕。

10月10日,胡洋母亲去看守所给胡洋送过冬棉衣等物品,被看守所告知棉被个人无法送达。随后其母在网上发帖后,胡洋被子问题才得以妥善解决。

胡洋母亲于10月12日,13日,15日分别向国家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最高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发出多封信访函,希望通过上级领导监督依法批准律师会见,公开公正依法办案,防止黑箱操作,变相逼供,确保胡洋的人身安全。

10月12日,胡洋母亲又收到有关部门的删帖通知。

10月28日,胡洋母亲遭郑州警方约谈,警方还是拒绝律师会见,且要求胡洋母亲删帖。

另外,警方把胡洋手写的荷兰房屋退房委托书给了胡洋母亲。还给她看了胡洋写的报平安的信,胡洋母亲也回了信(因为平常不允许有任何通信)

10月31日,其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11月8日,胡洋首次获准律师会见,胡洋身体消瘦但精神尚可。此前家属和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拒。

2026年7月21日,知其案被郑州二七区法院庭审,目前案件未宣判。

马涛长老的孩子被要求送去公立学校就读

【民生观察2026年7月25日消息】阜阳麦种教会马涛长老被控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至今被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近日,马涛长老妻子李梅老家的学校校长和统战部领导,过来阜阳找李梅谈话,说孩子不能在家教育,要她送到公立学校。校长说,没听讲过,中国有人权宣言……

7月24日,公立学校校长,统战部人员又来“抢孩子”了,要求李梅把孩子送去公立学校。李梅的丈夫马涛是在押的教会的长老,他们家的孩子们是基督教在家教育。

李梅表示,全球有几百万的孩子都是在家教育。我小孩的美国校长的三个孩子都是在家教育,她自己教,大儿子在牛津大学现在已经是博士在读。不但是学识,孩子非常非常礼貌、绅士、乐于助人、有想法、有社会责任。

教育的直接负责人是父母,言传身教,但在中国,他们却要来抢孩子,把孩子洗脑,接受红色教育,从小就毁掉孩子。

今年7月上旬,张森牧师妻子徐超也遭遇过类似情况。徐超因站出来为丈夫维权,被中共报复拿孩子们开刀,威胁要求强制送孩子们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颖中心校西湖小学就读,否则就要处罚徐超。此前徐超家的孩子们一直是在家接受教育。

徐超此前曾质疑,现在签收、按手印都不需要她本人了吗?她们从未收到任何正式送达文件,也未签收、未签名、未按手印,亦未授权任何人代为确认或签收。此送达方式是否已依法完成程序,其合法性与规范性是否成立。

据悉,阜阳麦种归正教会是安徽省阜阳市的一间家庭教会,教会带领人曾参与2018年王怡牧师发起的“牧者联署:为基督信仰声明”的签名,坚持家庭教会立场,公开拒绝加入三自教会。

随着政府对各地家庭教会的打压,阜阳麦种归正教会低调而艰难地坚持聚会,直到被政府取缔。

2023年10月21号傍晚,麦种归正教会六七位基督徒在一个办公楼内学习圣经时,被辖区派出所、社区、宗教局等多部门联合冲击,在未出具任何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带走基督徒的书籍和电脑。当晚几位男信徒被带到属地街道办事处扣押至凌晨两点多才释放。

2023年11月4日,教会同工韩旭日、常顺、韩猛因聚会活动,分别收到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的行政处拘留通知书,韩旭日、韩猛、常顺分别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2024年3月10日,教会聚会时受冲击,18位基督徒被带走,9位基督徒被行政拘留,其中常顺传道被行政拘留15天,其他基督徒被行政拘留13天。这是半年内常顺传道第三次被拘留。

2025年6月29日,教会遭当局冲击,常顺牧师、马涛长老被刑拘;2025年7月9日,张森牧师被捕;

2025年10月,张森牧师、常顺牧师以及马涛长老,被以组织非法聚集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三人被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026年6月9日至12日,张森牧师、常顺牧师和马涛长老被控涉嫌“组织非法聚集罪”一案开庭。

三位牧者的妻子徐超、李云艳、李梅坚信信仰无罪,认为他们的丈夫没有任何违法的行为。

我和许志永结婚申请被山东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

2026年7月16日,我收到了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决定书落款7月15日。至此,我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结婚申请不予处理提起的这场行政复议,暂告段落。
到底是刑罚执行,还是民事权利

他们没有回答我真正在问的问题——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一份监狱上报了一年多的结婚申请,到底是否处理、结论是什么、这算不算不作为。却转而把这件事儿归入“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于是认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第5项。

而他们用来支撑这个归类的,是《监狱法》第2条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句话说得很直白吧?可我这个案件的被申请人一直都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也就是鲁南监狱的行政主管机关。

监狱的说法、新监狱法的结构,都不支持这是刑罚执行

我很诧异的是,就连直接关押、直接对许志永执行刑罚的鲁南监狱,自己都不是这么分的。3月31日,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当面告诉我: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去年提交后,已由狱政科上报监狱管理局;只是监狱管理局一直没有回复,所以监狱没法答复我。我现场还拿出鲁南监狱2024年公开报道里的结婚登记案例数据给他看,科长说,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宣传,属于监狱系统亲情帮教政策的一部分,归教育科管理,所以他对报道上的数据不太清楚。

受理、上报结婚申请的,是监狱的狱政科;监狱管理局现场和我们沟通的,也是其狱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结婚申请本身,从来不是被当作“教育管理”来处理的。那么,并不执行刑罚、也不监督指导刑罚的复议机关,是根据什么把结婚事项归为“教育管理”呢?

何况,今年11月1日就要施行的新《监狱法》,把“刑罚的执行”和“狱政管理”分设为不同的章。就算把这件事当作监狱内部的管理,按这部新法自己的归类,它也落在“狱政管理”。这部新法还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法律自己的结构和方向,都不支持把一件结婚申请硬生生塞进“刑罚执行”里去。
按决定书的说法,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就变成了——为改造的筹码或奖励吗?

结婚,是宪法和民法典保护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我没有被判决剥夺婚姻权利,我们便依法有权结婚。我们的结婚事项之所以离不开监狱的协助,不是在要求“法外开恩”,而是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结婚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而他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对一个没有被剥夺这项权利、却无法自己去实现的人,监狱依法负有协助的职责。

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这份决定特意提到“教育管理”,让结婚事项成为“执行他的刑罚”的一部分,我该如何理解呢?——只是用亲情让服刑人员“配合管理、安心改造”?如果这个逻辑成立,办不办结婚登记就由改造需要决定,本质上是挑人施与的恩惠,而不是依法应保障的权利。

相反,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是保障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就必然要和民政部门等系统之外的部门协作——这本身就否定了“刑罚执行”那种“系统内部、单方完成”的必要特征。

案例佐证:不服判决还在上诉的,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

我去年查询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时,也留意到,还在上诉程序、刑事申诉程序的服刑人员,也被监狱积极协助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将实施的新监狱法,也明确了对服刑人员依法申诉、控告等权利的保护。这些案例很充分地说明,在监狱实务中,结婚申请的审核核心是双方自愿、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申诉不影响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的行使。这本身也否定了“刑罚执行”的“落实判决的惩罚内容”这一必要特征。

江苏高邮勾某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

勾某因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后,不服判决正式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等待结果期间,与女友共同提出结婚申请。当地看守所、驻所检察院核查法律后确认,我国法律无禁止罪犯结婚的明确规定,最终在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其入狱服刑前,协助二人完成结婚登记。
四川宜宾贺某案(四川官方媒体报道)

贺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和女友向看守所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当地公安、法院、民政部门会商后,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批准贺某办理结婚登记,系当地首例看守所在押上诉人员结婚案例。
这从来不是“两头都要”就能打发的问题

如果结婚登记协助是“落实未被剥夺的民事权利”,监狱管理局有义务在监狱上报后依法处理和答复,不能被“教育管理”归进刑罚执行、挡掉我的复议申请;如果结婚登记对服刑人员来说是“改造工具”,办不办由能否符合改造需要决定,那就不再是法律标准和基本权利的事情了。我们的婚姻如果不符合这样的叙事宣传,就怎么依法争取都不给办。

等我走完所有阶段,告诉我“这事儿从一开始就不是行政范围”,早怎么看不出来?

6月3日,复议申请书签收;6月10日,依法视为受理——5个工作日,却看不出来我的事项连前提都够不成。

6月2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送达答复。19页的材料,13页都是我提交的法律文件。

互相拆台的答复意见
答复书正文的邮寄日期是4月27日,证据目录变成4月25日。5月中旬的现场沟通,答复情况是6月25日现补的,什么内容都没有。
三个工作日足矣?

7月6日,我和律师到现场阅卷、当面陈述意见。承办人对我提出的听证、咨询意见、追加第三人三项申请,明确说的是“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那一天,一个审核结论都没有。

7月10日,收到我的质证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7月15日,仅3个工作日,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便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三项程序性申请也被驳回。3个工作日的效率这么高吗?还是7月6日之前早已有了处理结果,那为什么当天一个结论都不告知?

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

而更让我费解的是驳回的理由。他们视为受理后,等我走完了阅卷、现场听取意见、签收我的质证意见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审查了我的三项程序性请求之后,依据第33条,到最后一步表示,我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30条第1款所列的,就是申请提交5个工作日内要审查是否受理的门槛。5日审查期连“是不是行政行为”这个最前置的问题都判断不出来,竟然要受理后那么久才能发现?我想,那只能是案情有点复杂才需要时间去审理和判断吧。

一个省级机关,既说“我们无权审查这个”,又说“我们审查过了,很简单很清晰”

但紧接着,他们驳回我的听证、咨询意见申请时,理由竟然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清晰简单但又不易发现?我再看驳回追加第三人申请时,他们又称“本案被审查行政行为……”那到底是不是行政行为呢?

我一个连门儿都进不去的人,他们依次回答了我只有进屋才有资格提出的三个程序性问题后,结尾用一个“综上”,把三块儿不承重的东西砌进了承重墙里,回到了打地基阶段,依据第33条驳回复议,而唯一依据就是最开始的“不是我们受理范围”。
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

我思来想去,为什么是“受理后驳回”而不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必须在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内作出、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它有一个明确的时点。而他们绕开了这个时点,选择在最后一刻用驳回向我关门。门关上了,可如果这真是“刑罚执行”,我接下来该往哪儿去,他们也没有说。

决定书从邮寄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查无此件

这份决定书是7月16日晚,投递员放在我家门口的,我没有收到任何信息提示,在我的EMS帐号里也查无此件——而去年复议办寄给我的文书,轨迹都是完整可查的。我打了11183才知道:系统里登记的收件人手机号不是我的,所以我输入邮件号能看到的寄件人信息打着*号,至于系统登记的手机号,EMS说不能告知。可我拿到的信封面单上手写的收件人信息就是我的手机号码呀。想想都替寄件单位累得慌……
一份决定书从作出到送达,我作为收件人,本该有一条自己能查、能对外出示的记录。真要就实际送达产生争议,我还得负责举证吗?

他们真正想回避什么?

核心问题不必回答


首先,他们回避了定性。我这场复议告的是“不予答复、不作为”。驳回决定书在“本机关认为”部分,只是把我的事项归入刑罚执行、宣布不属于复议范围。于是,他们就从“要不要认定不作为”,变成“不必回答”任何定性问题。

让监狱管理局的矛盾事实不可见

他们复述被申请人答复时,压缩成简短的两句:“1.不属于受案范围;2.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但是,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表示的“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又同时说“这件事不属于我们的业务范畴”——最能暴露矛盾的主张,一个字都没出现。他们没有替矛盾说辞背书,而是直接把矛盾从法律文件里清除,让事实根本不浮现。

他们对监狱管理局的“已依法履行答复义务”这项主张,也没有像第一条主张一样大段说理论证,而是悄悄略过了,始终没有对该主张作出认定——不说履行了,也不说没履行。于是,“已履行”变成了不经审查就轻易留在法律文书上的记录,不需要任何事实依据或法条进行佐证。

“查明的事实”都没抄对

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写道:“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询问函》”。而我清清楚楚提交了所有邮政记录:狱政管理处对一份自称与本机关“业务范畴”无关的函件,4月18日先签收、4月27日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反复处置。对比之下,被申请人自己的答复里,签收日期都前后矛盾。复议办却把这个连被申请人都没抄准确的日期,当作“查明的事实”又照搬进决定书。与邮政记录完全一致的真实日期,反而看不见。

监狱管理局这一年多的处理空白和自相矛盾,决定书没有认定对,也没有认定错——只是让这份空白不必被写入法律文件、被任何人审查。

承办人在现场是如何表现的?

“这些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看了”


7月6日现场,承办人两次打断我的陈述,说的都是同一句话:“这些内容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认真看过了。”要我只讲材料里没有提到的部分。而在核实案件情况的过程中,他提到了我材料里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我们去年就处理过了”这一句。也就是说,这句话他当天是清楚的。

看他这样说了,我便在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里,把我提交过的全部文件和关键证据列成了一张表——EMS签收凭证、监狱管理局5月的现场沟通记录、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我想,他既然说全都收到、全都认真看过,那就会逐一审查、逐一回应。结果,这张清单上的关键证据,在驳回决定书里一字未提。
那么“我都看了”,是看了也不核实审查、拒不回应?还是嫌我话多,为了在现场把我的话堵回去?

要求听证的理由充分?那就驳回听证


那天我还提交了对被申请人答复的质证意见,一条条指出监狱管理局的答复站不住的地方,以及和事实、和自己前后说法之间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合起来指向的那个问题——也是律师当面向复议办点明的问题。

监狱管理局一面说“去年就处理了、已经安排北京相关部门反馈”,一面又说“不属于业务范畴”;而申请提出至今一年多,始终没有一个书面结果。把这些反常放在一起,我们有理由怀疑:监狱管理局其实早已作出了一个“不允许”的处理决定,只是从不把它形成书面告知当事人。

哪怕真的是“不允许”,我也有权拿到一份写明理由、可让我依法救济的书面决定,而不是让处理决定永远停在口头的、随时可以不留痕、也无法被正式审查的状态里。一份不肯落纸的“不允许”,让我既无从确认决定是否已存在,也无从寻求法律救济。这个质疑成立与否,本可以在听证中当面查清,而听证也一并驳回了。
那两个被反复追问的问题,到底什么用意呢?

7月6日听取意见时,承办人向我核实了两个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也是5月份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他们的重点。我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都写进了7月9日提交的行政复议意见书。

“确实没有任何北京相关部门和你告知过吗?”——这是暗中威胁吗?

承办人主动核实的,其实是监狱管理局“已履行答复义务”抗辩里最薄弱的事实环节。他们的全部履职主张就是“现场告知了相关情况”,而“会让北京相关部门告知我”是重要的实质内容,如果这个告知从未发生,他们声称的履职就是没有兑现的空话,承办人的提问也是在检验被申请人答复的真实性。而我也提到“北京相关部门”这个说法在现行法律程序里无所依托,这本身也是监狱管理局不依法履职的证明。

这个神秘的“北京相关部门”,5月15日在监狱管理局被提起过,7月6日在复议办又被重点追问。可每当我反问一句:“到底是哪个部门、依据什么程序告知”,他们各自就完全回避,更是从不肯落在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上。一个完全在山东省内的申请程序,为什么会反复出现一个既指不实、又不肯具名、也从不书面化的“北京相关部门”。监狱管理局和复议办是在以法外渠道暗中威胁我吗?意思我再去山东反映结婚申请困境就会有人身安全的风险?我战战兢兢了一年多,只能公开说出我的担忧。

“民政局有没有说过,服刑人员必须到场?”——把我再次推向民政部门

承办人7月6日在现场再次追问这一通2025年8月左右、没有录音、无法复现的电话。在整卷材料里,这恰好是唯一一件“是我无法证明存在过的事”。我的复议案子立在一句话上: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而许志永无法自行到场,所以监狱系统的协助不可替代,监狱管理局的不作为就直接导致我们的权利落空。所以,如果能说成“你其实可以自己去民政局办”——那么他们没有职责,我没有利害关系。

我心里很清楚,我和民政局的那通电话,不在任何一条举证责任里。它既不是被申请人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不是我请求履职的证据。可这个问题被两个层级、隔了近两个月、以几乎相同的详细程度追问了两遍。我感觉,那不是承办人在向我核实,他好像是在找一个能让“协助不可替代”松动的解法。

判断用意,有一个不必靠猜的检验方法。复议法第45条明明白白给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想知道民政部门的办理口径,一个电话、一份函,当天就能问清楚。他没有用,而是选择反复追问我一年前一通没有录音的电话。那么“查明事实”就可能不是承办人的目的。如果承办人认可我的回应和补充证据,那就不该驳回;如果不认可,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

我事后的意见书里补上了具体条款——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山东省民政厅等三部门2025年的全国婚姻通办文件,统统白纸黑字写着结婚须双方“亲自共同到场”。答案交上去之后,不采纳、不反驳、不核实、不存在。一个依申请的行政协助事项,机关本来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办事流程,但却要求申请人先拿出可行方案、再据此挑毛病,把职责倒过来放,完成了举证责任的转嫁。我也确实替他们做了本该他们做的功课,然后被以功课不完整为由被质疑和抓漏洞——这就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想要实现基本民事权利的难度。
主持这场复议的,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和我要追加的第三人,是同一个

对我援引的官网材料视而不见,自己认定自己没有法律利害关系


山东省司法厅自己官网公布的主要职责里,第5项写着“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第14项写着“管理省监狱局”。也就是,由山东省司法厅主持的这场复议,认定山东省司法厅对一桩自己下属机关是否不作为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而我7月1日提交的《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附过一份文件,内容是公证机构进监狱为服刑人员办理公证时,监狱具体的执行规定——这件事,司法厅10年前就制定过规则,也写明了监狱该怎么配合。驳回时却说,山东省司法厅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的官网上,都有公开的工作报道:山东省监狱系统依托“黄丝带帮教”等行动,联合司法、民政、社保、教育等部门和服刑人员家属开展帮教、协调解决服刑人员家庭事务。那现在帮一个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我很难看出它落在这个范围之外。
这些证据性文件,承办人现场都表明看过了。驳回决定却只写了一句:不会对司法厅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自己认定自己“很客观很中立”

此外我在《提请咨询意见申请书》里早已写明:承担省政府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与管理监狱管理局的,同为山东省司法厅,客观上存在可能影响审查中立性的因素,因此更应引入外部的、独立的咨询意见。结果,被我指出了这层顾虑后,承办政府复议案件的山东省司法厅,亲手把我“引入外部意见”的申请,以“法律关系简单”驳回了。

最后的话

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我们结婚申请的不作为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6月2日至7月16日,我和律师认真完整地把ta走过了,也记录并呈现了所有的真实过程。结婚权利的争取,我们还有很多弯路会尽情体验,还会失望于许多的违法和荒诞,但我不会绝望——因为我和志永要的权利,那么简单、那么正当。两个相爱却被迫分离的人,尽全力争取成为彼此法律上的家人。这个基本权利的坚持捍卫,勇敢、明亮、坦荡。
这些年,我从来没有拔高过所有的权利争取和因此付出的代价。我所有的行为,和“一个馒头”同等质地,没有任何宏大的理由。

曾经,我觉得一个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应该吃饱,我去努力解决这个温饱问题;后来,我觉得一个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应该有律师会见权、通信权,我去努力解决这个基本权利问题;当我遭遇同样困境时,我仍然觉得,无论处境或身份,我们都应该尊重事实真相、在整个程序里被依法依规对待、保有基本的人格尊严。

而对于结婚权利的执着,是我知道,即使在高墙之内,人也应该被当作人来对待。没有被判决书剥夺的基本权利,负有职责的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保障落实。法律不只是抽象的原则和体系,ta影响到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生。这份对法治和公正的信任,是需要每一个执法者用自己的法律原则和社会良知来守护的。法治的真实需要被看到,相比宏大的话语体系,执行者的工作更该让法律被每一个普通公民所信赖。如果还有些“私心”,那就是,我不想总是被抹平“女友/未婚妻”和“妻子”之间那层额外的更不被看见的艰难。这些年,我在爱与责任中承担了一切,却在法律上被抽掉了所有可以支撑这些承担的身份。
所以,婚姻权利的争取,是我为基本权利、为自己、为美好爱情,作出的坚定选择。感恩命运,借由一次次选择,让我一遍遍验证我是谁,何其艰险,又何其有幸。

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善待生命为何触动中共的维稳神经

6月28日,揭阳4名男童在街头虐狗,母狗“旺旺”被棍打、点火焚烧,其幼犬遭戳击而死,男童还将虐狗视频上传到网络。事件,引发全网愤怒,不同的社交媒体涌现帖文转发消息,反对虐待,呼吁立法。全国各地,包括香港和澳门,人们以不同方式声援,行动从线上蔓延到线下,多地有人在闹市投放广告、派发传单。据不完全统计,声援广告遍及31个省级行政区的241个投屏点。四川泸州爱琴海购物中心的大屏,打出“敬畏生命,善待动物”字样。有网友悬挂印有“旺旺”及其幼崽的横幅骑行,以表达关注和声援。

这是短短几个月内在中国发生的第二起引发全民抗议的虐狗事件,上一起发生在重庆市。2026年3月起,李某长期以领养为幌子,残忍虐待并杀害多只猫狗。自2026年6月7日起,数百名愤怒的市民和动物保护义工前往李某位于重庆的住宅外集会群聚抗议,要求其交出受虐动物并严惩。抗议现场随后升级为警民对峙与冲突,警方对现场进行了清场,涉事男子仅被行政拘留,未能满足公众对刑事起诉的要求。

对中国民众自发反虐待动物、呼吁尊重生命的行动,中国当局不断出手压制声援者。网传一份沈阳大东区网信办内部文件,将声援“旺旺”事件的行动定性为“存在被境外势力恶意炒作的政治风险”,可能引发“极端动物保护群体线下聚集”等隐患,要求辖区工商部门检查各商场大屏。所有关于声援“旺旺”的公共表达悉数被官方压制,壁画被遮盖,视频被删除,广告受到排查,甚至有人仅仅因为背包上悬挂一张“支持动物保护立法”的卡片,便被警方带走问话。中国男星杜江在抖音的发声视频,以及台湾女星陈乔恩在微博发声的帖文,均遭官方下架删除。

于是,一个原本属于动物保护的问题,开始演变成为一场关于专制权力如何压制公共空间与社会自发组织、以及如何以维稳逻辑吞没基本人性与公共正义的政治拷问。事件已经不再是为什么有人会虐待动物,而是为什么一个要求善待生命、要求完善法律的社会呼吁,会被中共视为不可控的风险。从官方的反应来看,它真正警惕的,从来不是虐待动物本身,而是公众围绕虐待动物形成的自主组织能力。

而近二十年来,中国几乎所有公共事件,都呈现类似的模式。无论是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校园霸凌、烂尾楼、储户维权,还是这一次的虐狗事件,只要公众仅仅停留在网络发声,有限度地讨论事件,可能还会有一定空间;然而,一旦讨论开始突破,演变成线下聚集、自发组织、持续传播、形成共同身份,那么中共的维稳逻辑便会迅速启动。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开始下降,而组织行为的重要性迅速上升。

换句话说,在中共的维稳体系之中,最大的风险,从来是中国的公众开始学会围绕事件形成跨地域、跨平台、彼此呼应的自发联结,并由此逐渐形成持续发声、相互支援、共同施压的公共行动能力。

重庆反虐待动物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事件之初,公众只是要求查明事实、救助动物、依法追责。但随着越来越多人来到现场,这些人彼此之间原本互不相识,他们没有统一组织,没有共同职业,没有政治纲领,只是因为共同的愤怒而聚集起来。

恰恰是这种没有组织者的组织,才最容易引起中共维稳逻辑的深度不安。因为任何现代社会,能够切实改变公共议题的,从来不是个人,而是陌生人之间开始产生信任。这种信任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而社会关系,本身就是公共力量的基础。

于是,事件就被当局置换成围绕"风险防控""社会稳定"而展开,重点已经不再是虐待动物善待生命,而是如何阻止事件继续扩散。因此,官方的压制反应,与其说是在处理一起虐狗事件,不如说是在阻止新的社会连接继续生长。

这也是为什么揭阳事件之后,全国各地那些即使是最温和的声援行为,仍然受到官方的打压。如果仅仅从公众的表达内容来看,这些行为对当局几乎没有任何危险性,这些表达既没有攻击政府,也没有挑战制度,但对中共来说,每一个广告,每一幅壁画,每一张卡片,都意味着另一位陌生人知道,还有很多人与自己拥有相同的价值判断,彼此之间形成的传播链条不断累积的时候,中国社会便可能重新形成共同体意识。

当越来越多的人因为一只狗而彼此认识,因为一次声援而彼此信任的时候,这件事情便已经超出了动物保护本身,它开始具有公共政治的意义。这种共同体意识,并不是任何组织灌输出来的,而是社会自发生成的。恰恰因为如此,对中共来说它才更难预测,也更难控制。

官方文件中所谓“存在被境外势力恶意炒作”“可能引发极端动物保护群体聚集”等表述,其实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相信所有参与者都受到境外势力影响,而是中共长期以来把一切自发公共行动、跨地域联动和独立议题扩散都视为潜在的政治风险。

在当局的维稳逻辑里,一切能够形成持续公共讨论、跨地区传播以及线下聚集的议题,都可能具有进一步扩散的能力。今天可以是动物保护,明天也可以是食品安全,后天可能就是教育公平或者劳动权益。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防止公众开始学会如何围绕一个共同议题行动。因此,与其说官方压制的是动物保护,不如说它压制的是社会的组织能力。

但中共的这种维稳逻辑是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虽然能够暂时降低公共事件的热度,却无法真正消除公众的不满。重庆事件没有因为驱散抗议而结束,揭阳事件也没有因为压制声援而消失。相反,它们不断向海外扩散,纽约时代广场的大屏幕出现了“旺旺”的画面和“NEVER FORGET.NEVER GIVE UP.”(永不遗忘,永不放弃)的字样,台北街头出现了声援广告,国际动物保护组织Lady Freethinker公开发起联署,意大利国际动物保护组织OIPA要求中国公开说明“旺旺”虐杀事件的处理措施,并建立针对流浪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全国性法律保护框架。于是,一个原本完全属于动物保护的问题,最终却变成了国际公共事件。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并不会因为专制政权压制而真正终止。当声音无法留在国内,它便进入海外;当海外继续传播,它又重新影响国内,最终形成跨境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压制表达未必能够减少传播,相反却赋予事件更强的象征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对于中国普通民众心理所造成的影响。他们最初参与讨论,并不仅仅因为喜欢动物,正如不少网友所说,即便自己从未养过宠物,也无法接受有人以他者的痛苦作为娱乐。因此,人们维护的,并不是动物,而是人性的边界。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条最低限度的伦理底线,如果对生命的残忍可以不受约束,那么这种残忍终究不会只停留在动物身上,今天可以虐待动物,明天便可能伤害儿童、老人或者其他弱者。动物保护因此不仅仅属于动物保护,它实际上是在维护整个社会对于暴力的共同拒绝。

然而,当公众围绕这一最低伦理底线形成共识的时候,却不断遭遇中共专制力量的压制,这种切身体验带来的失望,远远超过事件本身。因为它会不断强化民众对当局印象,原来这个社会最容易受到压制的,并不是邪恶,而是善良。这种心理落差,对于民心的影响,往往比任何一次具体事件更加深远。

民心从来不是抽象概念,它来自无数具体经验的累积。一个普通人,也许并不关心宏大的政治议题,但他会记得,自己支持动物保护时,广告被撤下,壁画被覆盖,信息被删除,佩戴卡片被带去问话。一次经验不足以形成看法,但是几十次、上百次类似经验不断重复,便会慢慢塑造对这个政权的稳定认知。

这种认知未必立即转化为激烈反抗,却会持续侵蚀中共政权的道义基础。因为政治合法性,并不仅仅来自政府的治理社会能力,更来自价值认同。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个政权无法保护他们所相信的公共价值,那么中共便会逐渐失去情感上的支持。

这种变化通常十分缓慢,却不可逆转。未来,中国社会仍然会不断出现类似事件。这些事件之所以会反复出现,是因为中共政权的专制结构决定了它必须不断制造、积累并掩盖社会矛盾。一个缺乏公开问责、缺乏独立司法、缺乏真正舆论监督的体制,面对问题时最自然的反应不是承认问题、修复制度,而是先控制声音、切断传播、平息舆情。

于是,公众看到的就不是一次次被政府认真处理的公共危机,而是一次次被政权迅速压下去却从未真正解决的冲突。久而久之,人们形成的印象便会越来越清晰,这个政权没有意愿也没有机制去解决矛盾,它所擅长的只是把矛盾暂时封堵,让问题在沉默中继续发酵。

重庆与揭阳,其实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观察中国社会未来变化的窗口。公众原本只是因为一只狗而愤怒,却最终不得不面对为什么连要求善待生命,都需要如此艰难这个拷问。对于任何政权而言,从来值得警惕的,不是公众表达善意,而是公众逐渐相信,善意在这个制度下本身已经失去了表达的空间。

专制政权下人心的流失,从来不是在惊涛骇浪中发生的,它总是在一次次看似微不足道的公共事件中,以缓慢却坚定的方式,悄然完成。它也许不会立刻表现为公开的对抗,却会先表现为沉默、冷漠。等到一个社会连最基本的善意都需要小心翼翼地表达,连对暴力的反对都可能被视为风险时,专制所维持的就不再是秩序,而只是恐惧。

恐惧可以延缓崩塌,却堵不住人心的转向。最终,试图以沉默统治社会的中共,失去的不只是民意,而是它赖以存在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