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

我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026年5月15日我和律师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狱政管理处的两位工作人员针对我此前邮寄的《结婚申请进度询问函》现场给出部分答复:
第一,他们表示知道结婚申请的事,并说“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他们问我“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对于整个申请流程都在山东省内的该事项,这个“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法以什么方式向我反馈,他们没有说明。只是记录并承诺会去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

第三,他们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监狱管理局的业务范畴,让我们去找民政局。邵姓工作人员记录下我和律师对此答复不认可的意见。

而在现场沟通结束之前,邵姓工作人员提到也可以继续联系鲁南监狱,我说:“监狱狱政科的领导3月底就告诉我了,没有局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答复,与结婚登记相关的所有事情监狱都无法协助,我到现在连服刑人员身份证明都跟监狱申请不下来。”邵姓工作人员说:“不应该吧,身份证明还是可以出的。”

然后表示“让监狱那边过来一趟也不现实,先记录下来后续跟进。”

那次之后,监狱管理局再没有给过我答复,此前高姓工作人员严肃表示要“向北京相关部门过问”、邵姓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并表示后续会跟进的“监狱方面出具服刑人员身份证明”的进度,也再没回音。

2026年6月2日,我向山东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监狱管理局对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答复我,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并将山东省司法厅申请列为第三人。
(以下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全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李翘楚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磊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63号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邮编:250013
法定代表人:王发军局长

复议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依法履行处理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组织听证。
四、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理由如下:山东省司法厅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狱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负有确定和监督的职责。本案的核心争议是监狱管理局是否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处理职责,这一争议的认定直接涉及司法厅对下属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司法厅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李翘楚(身份证号)系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人员许志永(身份证号)的恋人,双方恋人关系已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双方正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025年6月27日,服刑人员许志永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和会见申请书。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也向鲁南监狱邮寄提交了结婚申请书及自愿结婚声明书,监狱8月14日签收。此后九个多月,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进展信息。

2026年3月31日,申请人前往鲁南监狱现场沟通。狱政科科长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监狱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因此无法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请人当日携带的申请材料被拒收且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2026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再次向鲁南监狱提交了结婚申请和会见申请材料,监狱于4月14日签收。

2026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分别寄送狱政管理处和办公室(抄送局长王发军)。两个部门均于4月18日签收。办公室抄送局长的那份,于4月24日被以“收件人拒收”为由退回,改退批条日戳空白。申请人于4月26日重新寄送给王发军局长本人,4月27日签收。狱政管理处的那份在签收后于4月27日通知退回,但4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又从快递员处取回,称“领导交代了这个文件还需要,着急来取”。

2026年5月15日,申请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沟通。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当面作出了以下三点答复:
第一,确认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询问函材料,也知道结婚申请的事情,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
第二,反问申请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申请人表示未收到过任何反馈。工作人员随即表示“这个有歧义,我记录一下”。然而,服刑人员许志永结婚申请的审批链条为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婚姻登记机关为监狱所在地或一方当事人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整个程序从头到尾不涉及北京的任何行政机关。即使将来选择在北京的民政局办理登记,民政局的职责也只是执行登记手续,不参与申请的审批。申请人亦未向北京的任何部门申请或咨询过。被申请人未能说明“北京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以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进行了反馈。
第三,明确表示结婚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鲁南监狱或民政部门。并记录申请人及代理律师现场表示对该条回复不认可。
被申请人全程未出具任何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负有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婚姻自由是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基本权利,许志永和申请人的判决书中均亦未剥夺婚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省级监狱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保障服刑人员依法行使未被剥夺的权利。

民政部2004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协助是实现该项权利的必要条件。被申请人作为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监狱上报的申请事项负有及时处理并回复的职责。

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明确包括“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等工作”,服刑人员结婚登记事宜与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身份证明等事项密切相关,属于狱政管理的业务范畴。

(二)被申请人已实际介入处理程序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当面确认收到了申请人的询问函,并表示“我们去年就处理了”,并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了申请人,在申请人表示未收到任何回复后,现场记录并表示会和“北京相关部门”跟进该事项。此外,被申请人在通知退回询问函后又急于从快递员处取回文件,说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和处理。被申请人既然已经实际介入了处理程序,再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明显与其实际行为相矛盾。

(三)山东省监狱系统已有大量实践先例

山东省监狱系统历年来已有多起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案例,包括齐州监狱(2023年,通过远程视频协调民政局完成登记,被纳入“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鲁北监狱(2018年,为5名服刑人员举办集体婚礼,民政部门入监办理)、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泰安监狱(2010年,狱警陪同现场办理)。这些案例均由被申请人管辖下的监狱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办理,并作为亲情帮教政策的业绩进行宣传报道,说明这个协助义务是存在的、可操作的、一直在履行的、还当作业绩宣传的。尤其是羁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外来公务事项;其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更载明,该年度已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表明,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正是被申请人下属监狱以规定形式确认、并成规模实际履行的常规业务,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与鲁南监狱自身的官方文件直接矛盾。被申请人在同一管辖体系内对同类申请采取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四)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实质性架空了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

被申请人主张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要求申请人去找民政部门。然而申请人在2025年6月份也曾致电咨询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民政局已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后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到场。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监狱说已上报被申请人在等回复,被申请人说不归其管让申请人去找监狱和民政局,民政局说需要服刑人员到场但人出不去。三个部门互相推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承担责任,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利在事实上就是被剥夺了。这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利用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来规避自己的协助义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关于听证和咨询意见的请求

本案涉及服刑人员婚姻权利保障这一制度性问题,涉及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交叉适用,属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且专业性较强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申请人请求对本案组织听证,以便双方当面陈述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就本案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服刑人员许志永2025年6月27日来信摘录
  3. 申请人向鲁南监狱提交结婚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2025年8月及2026年4月各一份)
  4. 《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及其EMS签收凭证、退回改退批条复印件
  5. 2026年5月1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记录
  6. 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申请人:李翘楚
日期:2026年6月2日

为什么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监狱法》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许志永和我的判决书都没有剥夺结婚的权利,我们依法有权结婚。许志永在监狱服刑,无法自行前往登记机关,而结婚登记需要本人到场,因此办理结婚登记离不开监狱的协助——出具身份证明、与民政部门衔接、安排本人到场。监狱管理局是鲁南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监狱把申请上报之后,它应当作出处理并予以回复,而不是既不批准也不拒绝,既不回复监狱也不回复我。
鲁南监狱狱政科科长于2026年3月31日当面确认,许志永的结婚申请在提交后已上报至被申请人。监狱管理局两位工作人员也表示“去年就处理了”,声称已经“由北京相关部门”转告我了,狱政管理处还曾在通知退回我的询问函第二天又急着从快递员处取回,说“领导交代还需要”。这些行为都说明了,监狱管理局已经实际介入了这件事;而5月15日,两位工作人员又屡次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拒绝履职,与实际行为相互矛盾。法律不需要逐项列明“结婚申请归监狱管理局处理”,只要确立了权利保障的原则,相关机关单位就有义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落实。

我为什么请求把山东省司法厅列为第三人
监狱管理局说,结婚申请不属于它的业务范畴。但他们该不该管这件事,不是他们自己一句话说了算的。
服刑人员没有被判决剥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狱要协助保障——这是《监狱法》定下来的,是法律交给整个监狱系统的职责。山东省司法厅作为全省监狱工作的主管机关:监狱系统有没有依法把该做的事做到,具体该怎么协助办理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如何出具身份证明、怎么跟民政局协调、具体流程等)——这些操作,是由司法厅来指导、规范和监督的。
“该不该协助”由法律授权,那么,“该怎么协助、如何办成”,司法厅最有发言权。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一句“不属于业务范畴”把自己摘出去,便需要它的主管机关——山东省司法厅,把监狱系统到底该怎么落实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讲清楚。山东省司法厅与结婚申请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我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请求复议机关通知山东省司法厅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对“不属于监狱系统业务范畴”作出回应。

我为什么申请听证和咨询意见
这一年来,遇到的是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监狱说已经上报、在等管理局回复;管理局说不归它管、让我找民政局;民政局又说需要服刑人员到登记处现场办理,而服刑人员无法到场。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理由把责任推出去,最终没有任何部门承担推进的责任。
而比推诿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另一个事实:同样在山东省内,其他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所在的监狱(包括许志永服刑的鲁南监狱)积极协调办理,媒体和司法系统作为亲情帮教的业绩公开宣传;而我和许志永的申请,被以“不属于业务范畴”拒绝。
这不是我的主观感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把这些年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一篇篇找了出来,整理成证据——它们都是监狱、检察机关、山东省级媒体自己发布的。
最直接的,是关押许志永的鲁南监狱自己的材料。其官方网站的《外来公务管理规定》,把“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明确列为一类常规公务;其2018年的公众号文章讲亲情帮教,提到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其2024年的年度工作总结里写着,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除了鲁南监狱,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也都有公开报道的案例:有专门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办理的;有集体婚礼的;有通过远程视频核验身份办理登记的;有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到民政局现场办理的……基于这些,监狱管理局对我说“不属于业务范畴”……
甚至在比监狱阶段办理结婚登记程序更繁琐的看守所阶段,也有办成的:2009年的聊城市看守所、2013年的烟台市第二看守所,已被法院判决、但还在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在看守所、公安和民政部门的协助下领到了结婚证。
这些白纸黑字的报道摆在一起,说明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里是可以操作、一直在做、还被报道宣传的。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事实,这个行政复议就不是一句“办不办”那么简单,而是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有争议、需要认真对待的案件。所以我在申请书中提出了两项请求:
一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申请听证,让双方能当面把这些事实和理由摆开、说清楚,而不是停留在一来一回的公文里。
二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请求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由他们就“协助办理结婚登记到底算不算法定职责”提出意见。

整理报道时鲁南监狱“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那篇不见了
整理附件六《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我发现,载有“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内容的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原本发布在日照新闻网。2025年7月我查阅时,网页可以正常打开,我当时将网页保存为了PDF文件。
注:2025年7月保存的网页pdf文件

2026年3月底,我拿着这篇报道去监狱现场沟通时曾询问狱政科领导,对方承认这确实是监狱的2024年度总结,还特意让身边的狱警去询问报道中提到的数据,跟我说,是我对这个信息的理解有误,不是“2024年一年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从有这个监狱以来,总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我之后又和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时提到过这个报道。而我6月初组织材料验证每个案例的网页链接时发现,网页已无法打开了。
注:2026年6月初的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的网页
我无法证明日照新闻网该篇报道网页如此显示的原因,便在证据材料中如实说明客观经过,并附上我当时保存的PDF文件的打印件,保留原文网址和文章编号。鉴于这篇文章是监狱管理局下属监狱发布的内容、原件由其掌握,我也申请了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法调取原件,或要求被申请人说明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
我之所以会如此认真的查询山东省内的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报道,是我觉得,要回应监狱管理局的“不归我们管”,不仅由律师去讲其中的法律道理,我也需要摆出山东省监狱系统自己做过、并且公开宣传过的诸多事实。如果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真的不属于业务范畴,那这些报道里一次次的主动跨部门协调、入监办理、媒体报道跟进、当事人感言、监狱领导发言、亲情帮教政策宣传,又该如何解释。

于是我把这些公开报道整理成附件材料,连同我的身份证明、许志永2025年6月关于结婚申请已提交监狱的来信内容、向鲁南监狱邮寄申请材料的EMS签收凭证、给监狱管理局的询问函及退件凭证、5月15日现场沟通记录,一并作为附件随复议申请提交。
审查期限届满没有任何告知
6月2日我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连同附件证据材料寄出,6月3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设在省司法厅)签收,签收处加盖了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我在备注中标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及附件材料)”。
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26年6月3日签收
按照《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到6月10日,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届满,我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补正通知。根据规定,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本案自6月10日起已经视为受理。
我有些困惑的是,2025年10月至11月,我曾两次向山东省政府就鲁南监狱的通信权事宜提起行政复议,一次不予受理以书面寄送,一次受理以短信通知(指引网址下载受理告知书和案号),都在3个工作日内就完成了。
注:2025年10月至11月的两次复议是否受理决定告知
但这次,直到现在,书面和短信我都没有收到。6月11日下午,我打电话咨询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方询问了我的EMS邮寄单号,表示查询后于次日回复。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收到回复。当天,我只能寄出一份《行政复议案件查询函》,载明本案已视为受理,要求告知案号、承办人,并依法将申请书副本按期转送被申请人。
注:查询函于2026年6月15日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签收
本案在法律上已经视为受理,复议机关的决定期限自6月10日起算。我会依法继续行使作为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而记录并公开这一过程,想让更多人看到:一对虽被高墙隔开,但彼此相爱并积极申请结婚的情侣,依法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想要实现这个最基本权利,一路上遭遇着什么样的艰难险阻,而我们又如何一步步寻找人生的答案。

所以亲爱的志永,让我们彼此祝福吧,按照我们内心真实的意愿继续投入地努力生活,愿我们经得起长久的离别、种种考验、凶吉未卜的折磨、也许漫长或昏暗的路程吧。
注:2026年5月附在书信中的手绘图

附《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本附件汇集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辖下监狱(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官方公开材料及报道,以及山东省其他羁押场所的同类案例,用以证明: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中是真实存在、制度化、常规化并被公开宣传的工作。被申请人以结婚申请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为由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自身的官方规定、宣传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直接矛盾,亦与同系统多所监狱的既有实践相矛盾,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

一、鲁南监狱的官方公开材料

说明:鲁南监狱既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监狱,又是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直接下属机关。以下三份材料均出自鲁南监狱自身,直接证明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该监狱常规的、成规模的管理业务。

(一)鲁南监狱《外来公务管理规定》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网站《外来公务管理规定》
http://jyj.shandong.gov.cn/lnanjy/articles/ch00799/201712/c2d47d3b-a36e-4b2a-a088-aaae69f09bb2.shtml
内容摘要:该规定在外来公务的管理类别中,明确列有“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一项,即鲁南监狱以正式规定的形式,将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罪犯婚姻登记确认为一类需规范管理的常规外来公务事项。
证明意义:作为被申请人的直接下属、且为羁押许志永的同一所监狱,鲁南监狱在其官方规定中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直接证明此事项属于监狱日常管理业务范围,所谓“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不能成立。

(二)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因为有爱一切变好》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18年3月5日《因为有爱一切变好——写给离监探亲父亲的一封信》
https://mp.weixin.qq.com/s/omKEu0UeVrQl8XXQEAb_-g
内容摘要:文章介绍鲁南监狱长期重视罪犯亲情教育,建立民警、罪犯及其亲属三方协同帮教机制,常态化开展亲情会见、亲情书信、亲情电话、亲情帮教等活动,并率先建立远程视频会见系统;文章明确提到,监狱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并以此帮助解决合法会见以及子女落户、上学等难题。
证明意义:鲁南监狱在官方宣传中,将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列为其亲情帮教工作的成果,说明该项协助是其主动开展并对外宣传的常规工作。

(三)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
来源:山东省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让法治阳光照亮改造之路——山东省鲁南监狱力破“大墙思维”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原载日照新闻网(原文网址:https://rbrk.rznews.cn/index.php?s=/Wap/Article/detail/id/371692/page/4;文章ID:371692)。该网页现已无法打开,申请人于2025年7月浏览时已将原网页保存为PDF文件,作为本附件证据提交(见随附打印件)。
内容摘要:该总结介绍鲁南监狱实施“暖心工程”,研发“亲情云”视频会见系统等举措;其中明确载明,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服刑人员寻找失联亲人、办理驾驶证换证等提供帮助。
证明意义:该年度总结以具体数字(28名)记录了鲁南监狱多年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这表明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同一所监狱,结婚登记办理正是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常规、批量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申请的不予处理因此缺乏任何正当理由。
关于该证据的特别说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在日照新闻网查阅到该文,该文当时系公开可访问的内容,申请人已将原网页完整保存为PDF文件。此后,在申请人于2026年3月31日、5月15日先后赴鲁南监狱及被申请人处就本案现场交涉之后,申请人再次访问该网址,发现该网页已无法打开(返回404错误),经查询互联网档案馆等公开存档站亦未见快照。申请人就上述客观经过如实说明,并以2025年7月保存的PDF文件及其打印件作为证据提交。鉴于该文系被申请人下属监狱对外发布的官方宣传内容,其原始文档及发布、下线记录均由被申请人一方掌握,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调取该文原件,或责令被申请人就该文的发布与下线情况作出说明。

二、山东省监狱系统其他监狱的实践案例

(一)山东省女子监狱(2014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4年9月17日《高墙内的婚礼》
https://sjb.qlwb.com.cn/qlwb/content/20140917/ArticelC15004FM.htm
内容摘要:山东省女子监狱为两名在押女性服刑人员(化名甄晓曼、王晓慧)举办特殊婚礼,监狱成立专项小组跨省协调民政部门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狱警担任证婚人,并送上鼓励其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祝福。
证明意义:该案例中叙述的“监狱初审—民政审核—司法部备案”的三级流程,体现了跨部门协同;允许服刑人员穿着家属提供的婚服,并由狱警担任证婚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山东省鲁北监狱(2018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8年4月27日《5位新娘身着婚纱走进高墙》
https://epaper.qlwb.com.cn/qlwb/PDF/20180427/A05.pdf
内容摘要:鲁北监狱举办首届集体婚礼,5对新人办理结婚事宜,新娘穿婚纱入监、新郎身着囚服,由滨州市民政局派员入监办理结婚登记,监狱长担任证婚人,数百名服刑人员到场见证;5名服刑人员刑期3-15年不等,家属长期不离不弃,监狱启动“亲情帮教工程”。其中服刑人员任洪军(化名)因刑期长达16年,该对新人的经历被报道为“迟到十五年的求婚”,意在唤醒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感。监狱同步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服刑人员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证明意义:直观展示了民政部门落实便民政策、监狱提供执法协助的具体流程。该报道被《法治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成为山东省监狱系统开展同类活动的标杆案例。

(三)山东省齐州监狱(2023年)
来源:齐州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2023年12月5日《一张特殊的“结婚照”》
https://mp.weixin.qq.com/s/VEjdVMlIahP91e_naAuQ_Q
内容摘要:齐州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女友小霞(化名)为解决探视资格问题,申请结婚登记。监狱协调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远程视频完成身份核验,并在亲情帮教活动中安排现场拍摄结婚证照片。最终,两人在监狱民警及民政人员见证下完成登记。服刑人员张某与未婚妻小霞通过提交5年恋爱记录(含2000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公证)、共同生活水电费缴费凭证、亲友证言等材料,经监区民警实地走访核实后,监狱在亲情帮教活动中特批会见并安排结婚登记照拍摄。该案例被纳入山东省监狱系统“人性化执法”典型案例库。
证明意义:通过司法部统一视频平台完成声明签署,监狱与登记机关同步存档录像;将亲情帮教与婚姻权利保障相结合。

(四)山东省泰安监狱(2010年)
来源:新浪新闻转载正义网《服刑人员在监狱内举行结婚仪式》
https://news.sina.cn/sa/2010-07-06/detail-ikftssap3325917.d.html
内容摘要:泰安监狱4名服刑人员因事实婚姻未登记导致子女无法落户入学。岱岳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官发现后,协调监狱与岱岳区民政局,安排服刑人员在干警陪同下前往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手续。其中一名服刑人员张某(化名)因孩子“黑户”问题长期困扰,登记后成功解决子女入学难题。
证明意义:检察机关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启动监督程序,推动监狱与民政部门协作。

三、山东省看守所阶段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例

说明:以下两例当事人均已被法院判决、属服刑人员,只是尚在看守所阶段、未送监执行。看守所阶段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践中比监狱阶段难度更大,而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仍予以协助办成。这进一步说明,为服刑人员协助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连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都能协助实现,被申请人对监狱阶段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以“不属于业务范畴”为由不予处理,更显缺乏正当理由。

(一)聊城(2009年)
来源:齐鲁晚报2009年8月11日《服刑男子与爱人领到结婚证》
http://paper.dzwww.com/qlwb/data/20090811/html/133/content_1.html
内容摘要:服刑人员颜某在聊城市看守所民警陪同下,到东昌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半小时内完成手续,两人喜极而泣。
证明意义:报道明确指出“婚姻登记处依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其特事特办”,强调服刑人员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

(二)烟台(2013年)
来源:齐鲁晚报2013年5月8日《带着手铐去领结婚证》
https://epaper.qlwb.com.cn/qlwb/content/20130508/ArticelJ03002FM.htm
内容摘要:28岁的昌龙(化名)因犯罪被羁押,未婚妻静洁(化名)坚持结婚。烟台市民政局和开发区公安分局特事特办,昌龙戴着手铐、脚镣来到婚姻登记处,两人领到结婚证后相拥痛哭。
证明意义:展现了公安、民政、监狱协同办理的过程,侧重宣传多部门联动举措。

四、本附件拟证明的事项
综合上述材料,可以证明以下事项:

第一,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协助办理,在被申请人辖下的多所监狱中均有公开记录的实际先例(女子监狱、鲁北监狱、齐州监狱、泰安监狱等),且常被作为亲情帮教的正面业绩对外宣传;即使在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办案机关与民政部门亦能协助服刑人员办成结婚登记。足见该项协助义务真实存在、可操作、并被实际履行;

第二,尤其是羁押服刑人员许志永的鲁南监狱,其自身的官方规定已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列为常规公务类别,其官方宣传材料与2024年度工作总结更明确记载了为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2024年度达28名)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接否定了“结婚申请不属于业务范畴”的答复;

第三,被申请人对许志永的结婚申请不予处理,与其下属监狱的官方材料及同系统的既有实践形成鲜明反差,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化对待,其不作为缺乏正当理由。

民生观察对中央第七轮司法轮巡视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中共中央20届中央委员会,第七轮巡视工作成立的15个中央巡视组,对管辖的36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全方位常规巡视调查工作,从2026年4月底启动,到今天即将进入最后的收尾阶段。

在四川的几百位经历司法不公的受害者、上访人和公民志愿者、维权代理人,普遍认为这一轮的中央巡视工作,确实与以往巡视在力度、范围和巡视反馈的快速反应上,超越以往任何一次的巡视成效。尤其是对政法委、公安部、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的文章撰写、材料递交和答复速度的诚恳表现,都比以往任何一次明显改善了很多,工作作风明显务实,得到多数参与者的认可。

不过通过大数据搜集分析整理的结果,本轮中央巡视工作还集中存在六大类共性的突出问题。
(一)贯彻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核心职能存在政治偏差;
(二)还存在改革缓慢,理论武装虚化,政治站位不足;
(三)司法领域重要指示批示不系统、不深入,学用脱节;
(四)贯彻落实存在打折扣、搞变通、选择性执行;
(五)急功近利新官不理旧账,信访积案拖延化解依然突出;
(六)配套政策不完善协同不畅,本位主义的"最后一公里”梗阻根深蒂固。

司法领域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法权寻租丶执法不规范、干预司法、涉案财物管理混乱,还屡屡发生。基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过多泛滥、过度留痕、繁琐扯皮,衙门作风依然存在。

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落实,存在短板、存在拖延、存在执行不统一。信访矛盾化解不力,重复信访、积案化解不全,急难愁盼问题得不到解决。巡视整改存在纸面整改、虚假整改、整改责任虚化,力度不足浮于表面。举一反三不到位,同类问题反复发生,未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整改监督问责宽松,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人员,追责问责不到位。

本轮巡视工作总体要求,巡视紧盯正确政绩观这条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区分共性个性问题,推动落实立行立改、边巡边改,巡视结束后集中反馈,建立整改监督闭环,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中共无锡对沈爱斌暴行(八)

与江苏省溧阳监狱勾结实施一系列滥权迫害

2023年9月20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作出(2022)苏0213刑初87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沈爱斌有期徒刑三年。沈爱斌上诉后,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苏02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沈爱斌第三次遭遇中共无锡司法败类枉法判刑迫害。
2023年12月28日,沈爱斌被从无锡市看守所投送到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2025年4月30日从溧阳监狱刑满释放。在溧阳监狱的一年零四天的日子里,沈爱斌遭到无锡公安与溧阳监狱勾结,精心蓄谋对其实施的一系列黑恶滥权行径迫害,肉体和心理均受到无尽摧残、虐待,几次昏厥,险丧性命。

溧阳监狱事件责任人:
(一)监狱领导责任人:

监狱长:许国洪,对沈爱斌遭遇的迫害负全部领导责任;
副监狱长:姜吉峰,分管功能监区,对沈遭遇的迫害负分管责任;
狱政科科长:孙伟,他和张伟是蓄谋策划对沈爱斌实施一系列迫害的主谋;
功能监区办公室主任:张伟,他和孙伟是策划对沈实施一系列迫害的主谋;
刑罚执行科科长:李德庄,参与剥夺沈控告权,是一个滥权作恶的司法败类;
监狱纪委:领导不肯讲姓名,完全沦为监狱民警滥权作恶的帮凶和保护伞,躲在高墙内一手遮天、一手黑;

(二)32监区责任人:
教导员:卢立斌,积极实施孙伟和张伟(以下简称“二伟”)滥权迫害指示,甚至超越指示加害沈爱斌,为非作歹,滥权作恶,恣意罔为;
副教导员:陶涛,升官欲望极强,急于表现,急切希望执行领导指示滥权迫害沈爱斌,迎合领导欢心,制造政绩,处心积虑、不择手段滥权折磨、虐待沈爱斌;
民警:任科铭,监区副职领导预提干部,积极表现,樊附领导,为非作恶,麻木不仁,积级参与对沈的一切滥权迫害。

(三)监狱检察室责任:
黄诚,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溧阳监狱检察室负责人,与溧阳监狱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监督职责丧失殆尽,完全沦为溧阳监狱滥权迫害沈爱斌的帮凶和保护伞。

溧阳监狱监区情况简介:
溧阳监狱共有32个监区,分功能监区和主体监区(生产劳动监区)。其中功能监区有:一监区(负责对新犯的入监教育和训练)、二监区(也叫严管监区,是专门对需要实行严管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监区)、三监区(负责对全监狱提供伙食,是监狱的罪犯食堂)、三十二监区(监狱医院,负责对全监狱所有病犯进行医治,也对民警进行医治);生产劳动监区是指罪犯主要从事生产劳动改造的主体监狱,功能监区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主体劳动监区。生产劳动监区主要生产劳动类型有服装制作类、电子组装类、轴承生产类,服装类监区比较多。
沈爱斌2024年2月25日就是从一监区(入监队)直接分流到32监区(医院监区)。

由于无锡市看守所在将沈爱斌投送到溧阳监狱之前,就给溧阳监狱出具了关于沈爱斌的《保密函》,秘密对沈进行诋毁、诬蔑、诽谤,肆无忌惮地将沈抹黑和丑化一通,溧阳监狱完全采信无锡市看守所的《保密函》,在沈还没有被投送之前,就“经综合研判,决定对沈实施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把沈作为重点对象严密监控。”

一、溧阳监狱采信无锡公安《保密函》,对沈爱斌采取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对沈爱斌进行折磨、虐待

(一)入监就遭到隔离和孤立

2023年12月28日早晨7时许,无锡市看守所将两车服刑人员押上车,送往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大约10时许,到达溧阳监狱停车场,50多名服刑人员依次排队进入溧阳监狱一监区(入监队)三楼大厅。无锡市看守所的两名押解民警捧着投送人员的档案跟着队伍进入大厅。
在大厅排好队,换穿监狱服装时,因沈爱斌从看守所带来几件换洗衣服,几条毛巾,还有一个茶杯,监狱强制要求销毁,或让看守所民警带回保管,沈爱斌认为即使不能穿,监狱也应当为其保管,看守所民警没有为其保管衣物的义务,在与监狱民警理论时,一民警突然冲他说:“沈爱斌,你跟无锡搞,我们不管,你不要跟我们监狱搞。”沈爱斌听得纳闷,刚从大巴走到大厅,档案还要桌上,监狱民警根本不应当知道刚投送来的服刑人员的名字,怎么他们就知道他的名字呢?无奈,只得服从监狱的无理要求。
在将人员分组时,出现异常情况,本来,一起送来的人都是15-18人一组,而同一批次从无锡送来的人,却把他一个人抽出来,放到比他们早好几天来的其他城市看守所送来的犯人的组里,相当于把一年级的新生放到二年级或三年级班里。更奇怪的是,刚一进门,组长史广桥(南京人,贩卖毒品犯罪)就对他说:“你现在才来,我们昨天就帮你把位置安排好了。”
坐下后,沈更感觉怪异,一个组里18个人,排成两纵队坐着,他被安排在右侧一列第三个位置。没事时,大家都在低声吹牛、闲聊,但却没人理他,按理,刚进来一个新人,周围人员都要问是哪里来的,什么罪名,刑期多长等信息,但沈坐下后,尽管其他人都在吹牛聊天,就是没有理他,他也试探着跟别人讲话,但没人跟他讲话,根本不理他。
一会儿组长讲话了,第一句话说是:“沈爱斌来了,你们要当他空气,其他我不多说了。”就这样,几天下来后,沈爱斌彻底明白了,同监室所有人员都被事先训话“不得跟沈爱斌讲话”。过了近一个月,才有人偷偷跟他讲话,沈也习惯了,知道他们都被事先警告了,有一次,同排的一个广东的同改(名叫徐厚军)在休息时偷偷告诉他:“我们都不敢跟你讲话,你前后都是安排好监控你的人。”由于这个人有时偷偷跟他讲话,被监控的人汇报,一次在训练结束回到监房时,组长当着全组的人大声训斥道:“徐厚军,你十几年的官司,还想不想减刑?叫你不要跟他讲话,你还讲得起劲了。”
大约一个多月时间,徐厚军偷偷对他说:“一个多月了,我看你不是坏人,他们怎么不让所有人跟你讲话,你到底是什么罪名?”沈爱斌认为,一监区是临时过渡的,他们这么做可以不理,等下队(从一监区分流到各个主体监区)就好了,不会有这种情况了,于是,他一直忍着。
直到2024年2月25日分流下队,沈爱斌在溧阳监狱一监区都没有人跟他讲话。但是,沈爱斌一直指望分流到下面监区(从事生产劳动的监区)会改善,却没想到溧阳监狱以狱政科科长孙伟和功能监区主任张伟为主谋的邪恶魔头却精心为沈爱斌设立了“四人间”隔离房。

(二)分流后遭到“四人间”“款待”
2024年2月25日上午,沈爱斌被直接从一监区分流到医院监区(32监区),这也出乎沈的预料。
32监区共二层,一楼是医院门诊,二楼是医生和护士办公室,还有住院病房和本院犯宿舍,病房和宿舍总共16个房间,从201到216,201到203是小房间,从204开始,都是大房间,能容纳至少13-15人。201至203房间标配是3人间。
201监室是治疗室,放着一张床,还有仪器设备,平常没有人住,只有每天需要换药的人到那里医生换一下药。
202和203监室是专门给需要隔离的病犯住院时使用的,如水痘等。
所有二楼的房间都有空调,都是单人床,且床都是医院病房用的那种。
医院监区的犯人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本院犯,就是在医院服刑的犯人,属于特岗犯(小岗),都是从下面生产劳动监区抽调来的,根据监狱规定,所有到功能监区做特岗犯的犯人,都必须要在主体监狱从事生产劳动满一年以上。另一种是病犯,就是生病了需要住院治疗的服刑犯人。
本院犯(小岗)的岗位主要有三种:白岗(白天在二楼过道对各病房进行巡查,记录人员出入等),夜岗(夜里在二楼过道对各病房进行巡查,记录人员出入等),陪护岗(在各病房负责对本病房的住院病人进行陪护、观察)。

溧阳监狱的恶毒在于,为了对沈实施隔离和孤立的监管措施,精心为沈爱斌安排了一个四人的小房间(202监室)。
沈进入房间,里面有两个犯人坐在床边,警察安排他睡进门第二张床,然后走了。他就开始整理个人物品,放置洗漱用品。他走近看到床单污浊不堪,被套污迹满满,枕巾和枕套上的厚厚的油污,不形容的可以说“能用指甲抠下油污”,沈看傻了,怎么会这样?医院的床上用品这么赃?
沈指着污渍对旁边的同改说:“怎么这么赃?”那名同改看了不讲话。从进门沈就觉得异常,按常理,刚来一个新人,大家总要问一些新鲜的问题,如哪里人,哪个看守所送来的,什么罪名,多长刑期等,可那两名同改从沈进入后一直低头看杂志,就当没看到沈一样。
下午起床一会儿,监区教导员卢立斌把他叫到201监室谈话。卢立斌开口就恶狠狠对沈吼道:“监狱照顾你,把你分到我们医院,你能不能遵守管理规定?你能不能遵守管理规定?”沈看着卢,低声说:“能遵守。”
就这样,沈爱斌就被溧阳监狱隔离和孤立,不让沈爱斌出门,不让任何人跟沈讲话,不仅如此,同住的三名同改开始时对其完全一副凶恶相,沈刚到,总有不明白,不知道的事情,只要一开口问,同改就凶恶的顶他,特别有一个辽宁犯,叫孙克强,另两名叫林福顺(福建人)、来家宝(南京人),后来每两月调整一次,又分别有魏廷(徐州人)、林小春(常州人)同住过。
沈爱斌虽然调到32监区,但他既不从事32监区小岗职责,不做特岗犯,又不是病犯,于是,他成了一个无所事事的人,虽然名字挂在32监区,但却不要他从事任何改造任务,不要他做任何事,不仅如此,监区以卢立斌和陶涛为首的恶警,指使同住犯人,还有过道的白岗和夜岗严密监视沈的一举一动,监区民警还把202监室的监控(每个监室都有监控,小的监室一个,大的监室两个)对着沈的床头柜,因为沈在那写材料。
有一次一个快要退休的民警跟沈说:“你每天用毛笔写字吗?”沈听后笑着答:“我用的是普通笔,因为你们的监控把我的字放大放粗了,所以你看到像毛笔字。”那个民警听了不讲话了。
就这样,从2024年2月25日分到32监区开始,沈就被溧阳监狱彻底禁锢在四人小房间里,监狱搞帮教活动,请外面的专家来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咨询,沈两次报名,都被拒绝。溧阳监狱封锁了沈与外界的一切接触。

(三)得罪狱政科长,遭到全面打击报复
2024年5月1日,狱政科科长孙伟将沈爱斌叫到一楼防疫室,告知沈“不能将控告状寄给家人和朋友;不能让家人送信封和邮票、、、”沈问其索要法律依据,得罪了孙伟,孙伟怒斥道:“你是什么身份?你还敢问我要法律依据?”2024年5月6日,32监区民警任科铭告知沈“狱政科通知全面取消对你的一切便利待遇”,除了隔离和孤立外,孙伟正式指使32监区全面对沈实施一系列滥权管控措施,沈爱斌在溧阳监狱遭受的一切滥权迫害,均是孙伟和张伟这两个恶毒的司法恶警精心蓄谋策划制造。

(四)功能监区办公室主任张伟对沈恐吓、威胁
2024年5月3日,沈爱斌向监狱长信箱、监狱纪律信箱、检察官信箱投递了“被隔离降孤立、剥夺控告权等”事项。下午大约16时许,功能监区主任张伟拿着沈的《约见监狱长申请》、给纪委的材料到202监室,走到沈身边,压着声音对沈说:“我会按程序把你的这些材料交给他们,他们怎么处理我就管不了了,你要知道,你是从一监区直接分流到这里的,监狱规定必须要在主体监区从事生产劳动满一年才能调到功能监区的。”过了一会儿又说:“我找你不是跟你谈话。”这其实是在恐吓威胁沈,言下之意是照顾沈了,没有在主体监区劳动一年。而沈三次向32监区递交《申请书》,要求到溧阳监区主体监区从事生产劳动,都被拒绝。

(五)检察官告知溧阳监狱对沈采取隔离和孤立监管措施的理由
2024年7月25日10时许,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溧阳监狱检察室负责人黄诚和另一人到32监区,将沈叫到201监室,告知沈爱斌“溧阳监狱是根据无锡公安的保密函,经综合研判决定对你采取隔离和孤立的监管措施的。”当沈问“这个保密函在哪里?合法性和真实性?”时,黄诚答:“这个对你保密。”
根据法律规定,监狱必须履行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定职责,而溧阳监狱对沈采取隔离和孤立的歧视性软暴力监管措施,就是在对沈的心理进行严重伤害。

二、生活上虐待
(一)生活用品上虐待

沈刚到32监区时,给沈的床铺用品污浊不堪,经同改(一起服刑的罪犯)提醒,沈几次向32监区的“大组长”夏元彪(扬州市邗江区一个开发区的主任,贪污犯,判11年)要,都被“夏组长”训斥“哪里有?每个人都只有一套。”可沈看到同改的柜子里都有几套。

(二)伙食上虐待
不仅床上用品问题,沈自第一天进32监区,就遭到“夏组长”一天三顿伙食上的“穿小鞋”,每顿只给一点点,宁可最后剩下退回食堂,沈提出多打一点,“夏组长”怼道:“你什么都不干,还要吃多?”据沈长时间观察和其他病犯反映,“夏组长”就是32监区培养的一个“牢头狱霸”,长期拉帮结伙、抢吃多占、恃强凌弱,利用掌管监区食品的分配权及衣物的保管权,以“吃、拿、卡’、要”的方式谋取私利,沈快释放时,有同犯透露“夏组长每月很少开帐,他的东西吃不完,都是别人给的,我每月给他一包牛奶,没办法,在这里混。”

(三)活动空间上虐待
由于32监区将沈爱斌封闭在202监室内,连厕所也不到25平米,还要放四张床,因此,除了厕所外,就只剩下一条长约6-7米,宽约不到2米的通道。
卢立斌却要沈白天只能坐在床头柜前,不能随意走动,沈认为这是无理要求,坚决不同意,有时就在过道来回走走,卢立斌和陶涛就将过道也放两张床,将整个过道填满,就只剩一条仅能让人通过的窄道,以此阻止沈在监室内活动。而此时其他监室内却非常空。
沈就走到厕所和洗漱区,在那活动,卢和陶看得急死了,他们想让沈整天坐在凳子上,不让走动,这对人身体是极大不利,这种变相迫害手段,邪恶之极。

(四)生病时虐待
2025年1月8日上午,沈就诊,民警马宏军医生给沈开了三天静脉注射,1月8日下午就开始发烧到38度,1月9日发烧到39度,每天挂水不见效果。1月10日再去就诊,做胸部CT后,发现肺炎,立即办理住院手续。
溧阳监狱医院(32监区)有一个发热病房(204监室),全监狱所有发热病人全部到这个病房,包括本院犯发热需要住院治疗都这个病房,每个病房不仅有其他病人,还有一个本院犯做陪护,负责对本监室病人进行观察,有特殊情况报告。
但是,沈爱斌肺炎,虽然给他办理了住院手续,但仍把他放在203监室,沈发烧到39度多,一天挂6瓶水,躺在床上根本都动不了,却没有人理他,有时他发烧睡了,盐水断了,也没有管他。更可恶的是,每天没人给他打饭、打热水,那种折磨与痛苦,无法形容,一边在高烧,一边没吃没喝,没人理。直到第五天,他实在受不了,就按报警装置,袁队发现这一情况,才安排204监室的一个人负责帮沈打饭菜,但沈当时生病高烧,理应调到204病房,理应有人陪护照顾,理应有人帮他打饭菜、洗碗、打热水。
有一次,沈没有热水喝,实在受不了,就强忍着下床,走到门口,一手拿着挂水的杆子,一手拿水杯,已经跟过道小岗讲好同意帮他打水,可请示值班民警吕某时,吕某却不同意,要求沈自己从走道这头走到走道那头的热水房去打水,无奈,沈就勉强自己去打水,面对没有人性的吕民警,沈一路走一路发火谴责灭绝人性。

三、剥夺通信权
(一)控制用笔

在沈到32监区之前,本院犯都是随意用笔,晚上笔都不用上交,病犯要用笔须由陪护组长申请使用,且监区所有笔都是以前本院犯留下的,现在的本院犯都好几年没有开帐买笔了。
沈到监区开始写家信和控告材料,卢和陶就开始对用笔时间进行额外规定,规定上午8:30-10:00用笔,下午起床就可用笔,直到开饭,周六周日全天可用笔。2024年5月6日开始规定每天只能下午用笔。
2024年6月30日(周日),卢看到沈8:30就用笔,让值班民警把沈笔收走,沈愤怒地拍了一下床头柜,没想到把柜面拍裂了。从此,周六、周日也只能下午才能用笔。
(二)拒绝邮寄
沈爱斌到32监区后,先后给家人、朋友和司法机关邮寄了73封信,但只给沈邮寄了6封,其他信件不仅不寄,反而至今以“留存”名义开具白条非法扣押了,沈出狱时讨要,也未给沈。监狱的理由是“邮寄会有碍改造”“邮寄会给监狱安全造成威胁”(这是2024年10月6日杨监区长转告给沈的)。
(三)侵吞家信
沈爱斌家属用EMS给沈邮寄信件,被溧阳监狱私吞,至今未给沈,信件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纸质材料。

四、剥夺控告权

(一)禁止将控告材料邮寄给家人和朋友

沈爱斌于2024年4月12日写好控告材料,控告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对其实施的灭绝人性的暴行,6张A4纸,正反双面手写。但邮寄时却无法装进信封,因为监狱平台开帐购买的信封太小(其实就是省监狱系统的司法败类故意刁难),且邮票也不够。经杨监区长批准,负责寄信的民警袁亮找到以前老犯留下的一个大信封,4月18日总算把信件递交给了监区,是邮寄给沈家属的,沈让家属复印好带给他邮寄给各司法机关。
递交后一直没反应,沈就追问,4月23日,狱政科长孙伟来找沈,告知沈“控告材料不能寄给家人,只能交给监狱,家属也不能给沈带信封和邮票,也不能给沈邮寄书籍。”而且讲话时声音很低很低,沈认为他是在躲避监控录音。他要求沈控告材料只能邮寄一部门,沈问他理由,他却说“量变引起质变!”沈见他满脸邪恶,就没多讲。
4月29日,陶涛找沈,把4月18日递交的控告状退给沈,并告知沈:“我是受狱政科委托告知你几件事,一是控告材料只能交给监狱,不能寄给其他人,二是家属不能给你邮寄信封和邮票,三是、、、”沈问其索要法律依据,其答复“不是针对你一人,全省统一。”沈不服,继续向监区长反映,并要求给说法,于是5月1日孙伟才找沈,由于沈向孙伟索要法律依据,把孙科长惹怒了。

(二)禁止将控告材料邮寄给司法机关和监狱的上级机关,出尔反尔
2024年7月21日,晚饭后,沈向袁队要了四个信封,然后向袁队借了邮票,在值班室内的陶涛立即追问沈有没有邮票?能不能借,袁队说沈马上就可以开帐了,平常大家都借用的,属于正常现象。
拿到信封和邮票,沈立即写好信封,将控告材料放进去,并向小岗要了胶水贴好邮票、封好口。突然,袁队过来要查看沈的信件,沈说已经写好封好了,袁队看了还给了沈,急忙走了,一会儿又过来,气愤地对沈说:“你要写什么信应当事先告诉我,你怎么就立即贴好邮票封好口?”沈说:“我写给江苏省司法机关和监狱的上级机关的信件,难道还要你们检查吗?”袁队傻了,又急忙去汇报,一会儿又火冒地走来,把沈从看新闻联播的监室叫出来,说:“我都被批评了,我做好事都不敢了,我给你们方便,拿了胶水,现在也被批评了,现在把我拿给你们的胶水收了。”沈听出了其中的原由,是陶涛把袁队批评了,陶本想让袁队把沈的信封给收走,没想到沈这么快就全部封好了。
为此,监区立即重新规定,以后寄信只要将信件内容交给监区,信封由监区写,这是专门针对沈要邮寄控告材料而制定的,并于2024年7月26日由袁队宣布。
由于袁队拒收沈邮寄给司法机关的信件,告知沈监狱有人专门收取。
2024年7月23日晚,监狱刑罚执行科李德庄科长和任科铭找沈,由于沈的信封上是写给“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收”“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收”“江苏省公安厅厅长收”,李科长说:“你只能写‘江苏省高级法院’收,不能写给院长,你要把信拆开,由我们帮你写。”以此想检查沈的信件,一副无耻无赖相,跟沈胡搅蛮缠、胡说八道。
在李科长的要求下,写改写为“办公室收”但,还是拒绝邮寄。
李科长坚决要沈把这四封信拆开交给他邮寄,沈坚决不同意,李最后说:“那这只能由你们监区邮寄了,现在就交给任队,由他下周一帮你邮寄。”可至今都没邮寄,一直被扣在任科铭那。
沈此后一直向监区反映,要求给司法机关邮寄信件,都被拒绝。
溧阳监狱与无锡公安勾结,将沈控告无锡公安的信件全部封锁。

五、剥夺亲情通话权
监狱规定,沈每月可以给亲戚通话一次,每次5分钟,后来变成10分钟。
由于监狱的电话系统有问题,错误地把打通但没接听也误认为通话了,沈在到32监区第一次通话时就遇到这种情况,最后语音提示“你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但系统还是认定已经通话,把这个月的通话次数给充了。因为通话有全程录音,沈当时提出,监听民警一听确实没打通,却让沈写申请,请求加拨一次电话,沈当时就照做,给沈重新拨打了一次。
但是,2024年6月21日,沈再次遇到这种情况,民警任科铭也让沈也申请,说23日向狱政科递交(其实后来沈发现,根本不需要向狱政科递交),但截至6月底都没允许沈通话,这明显是蓄意剥夺沈的通话权。
在溧阳监狱,根本没人跟服刑人员讲理,只要穿警服,就是皇帝,不需要讲情、讲理、讲法,也不需要文化,不需要人性,一身警服一辈子养老无忧。
2024年10月10日下午,沈通话时,无故被卢立斌挂断,沈愤怒地与它理论,却被滥用规定扣10分,后又被陶涛滥用规定扣处遇。

六、违规扣分、扣处遇
自2024年5月1日沈爱斌得罪了狱政科科长孙伟后,遭到32监区全方位的滥权打击迫害。
自5月份起,沈爱斌遭到一连串滥权违规扣分,5月份被栽赃2次扣分,6月份的扣分9月18日沈才知道,7月和8月由陶涛在8月1日一次扣完,9月没扣分。只有10月份是真实扣分,且是受民警指使来挑衅扣分。
陶涛通过扣分扣处遇的方法,绞尽脑汁迫害沈爱斌,因为只要扣分,当月的绩效就没有,下月无法开帐。

七、采用高频声波攻击,致耳鸣、失眠

(一)得罪孙伟遭到高频声波攻击

自2024年5月1日沈爱斌得罪了狱政科科长孙伟后,从5月中下旬开始,沈慢慢感觉整天耳鸣、头晕、无力,而且,越来越厉害。
因为沈爱斌以前在家也遭遇过高频声波攻击,知道由此产生的刺耳鸣声与神经性耳鸣的区别,他在溧阳监狱遭到的耳鸣完全可谓怪异,两耳里有尖锐的刺耳鸣声,不仅耳鸣的频率在变化,有时连续不断变化,而且时断时有,这种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过程,让人特别难受。

(二)暴露后停止声波攻击
2024年10月10日上午10时45分许,沈爱斌在阳台(厕所和洗漱区),突然听到室内楼顶中央发出巨大的尖锐刺耳鸣声,就像是防空警报最后那个最高频率的声音,当时室内人一个同改(魏廷,徐州人),当沈听到室内声音时立即冲进室内,听到声音时惊呼,并立即问魏廷是否听到,他说也听到了,沈又立即冲到门口听走道(廊)有没有这种声音,发现走廊并没有这种声音,但这时发现这个声音越来越小,在往楼顶中央收缩,沈听得特别清晰,最后就没有了。
沈立即按室内报警装置,报告这一情况,他相信室内的音频采集器应当能够采集到如此剧烈的声音,然后又向监区值班民警和领导反映这一情况,监区长杨云峰听后走到202监室,并询问魏廷有没有听到,魏廷也明确说听到了,这一切202监室内的监控录像也应当全部有记录。
从此以后,沈听不到尖锐的耳鸣声了,沈猜测可能是楼上的设备故障或者是操作失误导致设备发出这种声音。
32监区领导为此,将沈爱斌从202监室搬到203监室(整体全部搬),沈爱斌则对领导说,这是左手换右手,还在他们滥权迫害的手掌心。

八、采用超强电磁辐射攻击,致几次晕倒
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深夜至2月3日凌晨,沈遭到溧阳监狱与无锡公安勾结对其实施的超强电磁辐射,致其重度昏沉,坐下就晕睡,弯腰就晕倒。
正月初六凌晨,沈起床上厕所,刚坐越来就感觉头很重,沈没在意,就下床,走路感觉发飘,沈以为是没睡好,勉强上好厕所,往床上一躺下,就感觉头晕胸闷整个人要晕死,一用劲就更厉害,但大冬天上床被子肯定要理一下,只要躺下一用劲,就一股晕直冲头顶,要等大约十几分钟,才慢慢能动一下。
其实,沈当时就知道肯定是电磁辐射,因为沈白天没有任何不适,且在家被辐射晕倒在沙发上有过这种感觉,就是没有这种严重。由于头晕得特别严重,他也睡不着,也很害怕,因为从来没有这么严重的头晕。
在上好厕所回到床边时,沈就按了室内报警装置,直接报告其遭到电磁辐射谋害,还报告夜班小岗,要求叫医生,在躺下后,护士还为其测了血压,很正常,医生也为其开了头部CT检查报告和血项检查,第二天上午沈都到一楼做了,头部CT和血项都正常,血脂、血压、血糖都正常,医生检查不出毛病。
早晨起床,要折被子整理内务,身体不能弯,一往下弯腰,就立即被晕得无法控制自己。
接下来的白天,沈爱斌都是在痛苦中渡过。不能坐下,一坐下就会情不自禁的晕睡,而且自己能清楚感受到自己在打呼噜,沈知道这种睡法不好,就坚决不坐。
正月初八夜里,沈上完厕所回到床边,因内衣小腿抽到上面了,沈就弯腰,想把内衣往下拉一下,谁知,刚弯腰,人就情不自禁的晕倒了。走道的小岗看到立即报告,同监室的人把沈扶起抬放到床上,医生来检查了又一切正常,但又给他开了CT和血项检查,第二天沈又去做了检查,结果又一切正常,医生确实无法诊断出这种现象的病因。这时沈说出了真正的根源是受到超强电磁辐射,那些医生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还认为沈在胡说。
接下来几天,沈天天按室内的报警装置,要求溧阳监狱停止使用电磁辐射谋害,同时,要求对其进行医治,医生无奈,就将沈这一情况归结为沈的颈椎压迫来敷衍。
多次就诊,医生诊断不出原因,也未医治,大约到2月底,这种症状才消除。
沈知道,一定是溧阳监狱用电磁辐射设备对其进行谋害,但没掌握好强度,导致沈出现了这种激烈反应症状,且没需治疗,慢慢消失,这就是电磁辐射造成的结果,如果是任何病情,有如此的症状,怎么查不出病因呢,完全不符合病理。

九、无锡公安到沈爱斌监室抄走所有文字材料
2025年4月25日(沈是4月30日释放)下午刚起床,监区值班民警把沈叫到了211监室,沈感觉不对劲,就站在211监室门口往203监室看,看到一群人走进203监室,其中有警察也有便衣,大约过了半小时,又把沈叫回自己的监室,但沈发现他的床头柜里的所有文字材料全部不见了,包括自己收集的报纸、手写的材料等一切资料全部不见了。
沈当即提出抗议,要求监区说明理由,为什么不当面点清后收走,这算什么行为?是盗窃还是抢劫?没有人理沈,沈又多次按室内报警装置,要求溧阳监狱归还其合法物品,仍然没人理他。
2025年4月28日下午,刑罚执行科科长李德庄和监区长杨云峰把沈叫到201监室,问沈释放当日是否有人来接,并要求沈配合他们,由他们送回家,沈坚决不同意,并提出要求归还其合法财物,追究盗窃和抢劫者的责任,并明确提出,不归还物品坚决不回去,这时,杨监区长说:“你以为我们监狱要你的东西吗?是你们无锡公安一直在盯你,是他们来拿走的。那天的四个便衣就是你们无锡公安,还有一个检察官。”沈听后立即反驳:“我在你们溧阳监狱服刑,无锡公安凭什么进入你溧阳监狱?拿走我的东西有什么法律手续?否则,我的东西就是你溧阳监狱拿走的。”李德庄科长当场说:“我们马上去问清楚,无锡公安进我们监狱有没有法律手续,扣你东西有没出具清单,我们问好后告诉你。”
2025年4月29日上午,李德庄又和医院院长傅国华一起,将沈叫到201监室,李科长答复沈:“我问清楚了,是你们无锡公安来查你的东西,没有法律手续,东西他们没带走,放在我们监狱。”但沈坚决要求归还物品,李表示再去汇报。但直到沈离开,都未见到李科长。

十、违法“留存”大量信件、文字材料
2025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32监区民警就叫沈办理出狱手续,沈明确:“我的合法物品不归还给我,我不会离开。还有,你们扣了我那么多信件,也应当给我。”民警说去汇报。
上午9时许,溧阳监狱政委(姓薛,是部队副团职转业)找沈到32监区会议室,跟沈谈如何出狱,沈提出的条件是“依法归还所有物品,包括被偷的材料和被扣的信件。”薛政委当场联系孙伟,孙伟电话里提出“要将所有写有监狱改造情况的文字全部留下,其余可以归还。”薛政委问要多长时间,他答复:“这个很烦,要一会儿。”同时,薛政委跟沈谈好,要求监狱写一份书面材料给沈,两人共同拟稿共同多次修改好后,薛政委说去商量一下,然后按这份稿去做。但是,薛政委走后,一直未将稿拿来。
大约下午4时许,民警将沈叫到会议室,一群人进行坐好,让沈站着,还有人拿着执法记录仪对着沈,那群坐着的人职务最高的是薛政委,其次是狱政科孙伟,功能监区办公室主任张伟,驻监狱检察室黄诚检察官,监狱纪委人员,32监区杨监区长,还有几人不认识,坐满长条桌了。
这群人集体对沈宣布:责令沈爱斌立即办理出狱手续,如果不配合办理手续出狱,将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以此对沈进行恐吓、威胁一番,然后将沈强制带到监狱门口,强制要求沈换衣服,在大门口,孙伟把经公安抄走的材料拿来,但里面的笔记本中的许多页都被撕走了,还有好多手写材料都不见了,孙伟的答复是“这些材料我们要留存”,沈问他“留存的法律依据在哪?”他不回答,沈问他要那些没有邮寄的信件,孙伟不理沈。
就这样,沈被溧阳监狱一帮民警和辅警哄出了大门。

十一、出狱后的举报、投诉情况
2025年4月30日,沈爱斌从溧阳监狱释放后,5月3日就向江苏省司法厅邮寄了控告材料,但8月份却收到了溧阳监狱的信访受理通知,称沈爱斌的举报材料已由溧阳监狱受理,9月份收到了溧阳监狱的《信访答复》,称“你反映溧阳监狱的违法问题查证不实。”这才是天大的笑话,沈爱斌控告溧阳监狱的材料,却被转给了溧阳监狱查处并答复,由溧阳监狱自己查自己?!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禁止“自己查自己”。第28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30条第3款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这种情况下,被举报人作出的答复自始无效。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沈爱斌多次向应当受理其对溧阳监狱的控告材料的法定主体(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反映,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却依然答复称“溧阳监狱已经给你作出答复”,后沈又向江苏省司法厅和监狱管理局同时邮寄了要求依法履职,对溧阳监狱的滥权行为进行查处的材料,但至今没有音讯。

秋雨圣约教会2026年6月14日代祷信

鼎为炼银,炉为炼金,惟有耶和华熬炼人心。(箴17:3)

2026年6月14日主日上午11时,秋雨圣约教会在江油市的线下聚会,突遭当地多个政府部门的包围与冲击。包括政保、警察、特警、民宗局及乡镇基层在内的至少六七十位政府公务人员闯入现场,对聚会进行了强行控制。下午1时左右,现场开始分批带走部分弟兄姊妹去拘留所进行调查。

根据弟兄姊妹分享,有一位弟兄被单独带去派出所,直到下午3点多才被送回大厅;另有31人则被分批强行带上几辆警用车辆,前往江油市集中备案中心/拘留所,包括72岁的贺姊妹和一位慕道友。31位弟兄姊妹占据了江油看守所中所有的候问室,统一穿上黄马甲。在整个拘留过程中,大家有团契、唱诗与祷告,直到大部分人被释放。

其余几十位老年肢体、妇孺和部分孩童的家长,自中午起便被集体滞留在大厅中。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弟兄姊妹进行了身份登记。在现场的官员提出条件,要求会友必须签署一份声明(保证书)方可离开,且在答应签署之前拒绝告知声明的具体内容。此提议遭到现场弟兄姊妹的拒绝,并选择在大厅等候。在下午6点左右,众肢体在被进行了第二次详细的身份信息登记后,被允许陆续离开。

傍晚7时左右,多数弟兄姐妹和孩童平安坐上大巴车返回成都。有部分肢体带着孩子赶往江油市拘留所,在高墙大门外切切等候。晚上9时至11时之间,被带进拘留所询问的弟兄姐妹们,除晏鸿长老和吴五清长老外,均陆续获释。走出高墙后,大家紧紧聚在一起,在感恩的祷告中彼此交托;随后在午夜时分相互陪伴,启程返回。

感谢主赐给我们这次的试炼,使我们有机会在许多还未认识福音的公务员、政府官员面前见证了我们的信仰!若神的名没有被荣耀,我们的受苦就毫无意义;若执法人员没有听到福音的真理,我们的受苦就是枉然!愿一切荣耀归给上帝,我们不过是祂不配的器皿。

愿众弟兄姊妹继续为以下事项齐心祷告:
  1. 为神在这间教会中兴起祂的仆人感恩:感谢主藉着我们这次大聚会,赐给我们选举圣职的机会,使得我们中间增添了两位长老和一位副执事。主啊,你在这间受苦的教会中,持续不断地筛选和兴起服侍你的仆人,这实在是你恩待这间教会的明证,我们感谢赞美主的恩典!
  2. 感谢主在兴起教会新的长老和副执事后,赐给我们这场试炼。教会一直以来都在为各类公务人员、政府官员的信主祷告,包括经常接触的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公安局、政保大队、民宗局等部门的党员和公务员。我们相信上帝在此次冲击中带给我们多个属灵的益处:祂赐给呼召的仆人与众弟兄姊妹受苦的心志;赐给教会操练敬虔、宣讲福音的机会;赐给我们在压力中彼此扶持,彼此担待,彼此代祷的合一的心;也让我们意识到在面对执法人员的过程中,因着血气和情绪所造成的张力与亏损。求主帮助我们操练忍耐,生发老练,面对逼迫时能够以恩典的方式来回应,用我们的生命更好地服侍那些逼迫主教会的人,为主作美好的见证。(太5:44;罗12:14)
  3. 求主陪伴被拘留的牧者与受惊吓的孩童:愿主保守目前仍被扣留在拘留所中的晏鸿长老和吴五清长老,赐给他们灵里面的刚强,使他们在监禁中也都被圣灵充满、能以放胆讲论神国的道,将神的国度彻底表明出来(徒28:31)。愿主亲自抚平、安慰受惊吓的心灵,特别是那些在一度失控的现场中受到惊吓而哭泣的孩童们;愿主赐给孩子们的父母以及教会的弟兄姊妹智慧和温柔的言语,拿走孩子们心中的恐惧与对执法人员的仇恨(他们也不过是不认识神的可怜的罪人),保护孩子们的心不被那一切负面的情绪侵染,使孩子们在主的爱中得以刚强。
  4. 求主引领众弟兄姊妹,赐下胜过惧怕的信心:愿主在牧者被拘留期间,使我们深深信靠主的慈爱,以天上的大能胜过我们里面属肉体的惧怕——“虽有军兵安营攻击我,我的心也不害怕”(诗27:3)。赐给我们在信心、忍耐和等候中的持定和盼望。深信群羊的大牧人必亲自寻找祂的羊,必要带领祂忠心的子民进入水草丰美的牧场(结34:14)。
愿这世代经历上帝不断熬炼的旷野子民,都成为神的道和福音兴旺的见证!阿们!

成都秋雨圣约教会2026年6月14日发出

我出行上京见证政府给我的人生安排版本

“共产党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这首经典歌曲永远回荡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它把一部分人照亮了,但却把类似我这种体质差的人照焦了。

我村的土地被福安政府非法抢劫到现在整整26年了,这26年来我没有到北京上访,我通过法院依法维权,结果发现整个系统利益闭环,政府违法,法院为其背书。

都说访民是神经病,中国的神经病在英明,伟大的政府领导下,上升率长势喜人。经过20多年的经历,我一个依法、尊法、守法的公民,发现中国的法律保护不了弱势群体,今年我也加入了神经病的队伍上京上访。

2月28日,我在国家信访局被福安政府带回来,说让我回来找福安市委书记处理。4月20日,我见了福安市委书记,见面时福安市委书记给我的感觉,雷厉风行,办事果断。当即安排福安市公安局郑副局长与下白石镇郑镇长处理此事。经过近两个月处理,结果出来了。今天收到下白石镇政府的答复,20多年来的答复一个模式:有契约,有政府会议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一一
  1. 有征地契约(一份1977年的契约,没契约订立单位,两审法院未审查契约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这是一份无效的协议)
  2. 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法律明文规定以会议纪要确认土地所有权是违法的)
  3. 法院判决书,政府违法颁发土地证,我村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作为确权之诉判决,法律明文规定确认土地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计造册、核发证书.。福安政府及法院一再强调我村土地经过多次判决是国有了。那是不是说明宁德各个法院都在违法判决?这是要告诉人们我村土地被违法侵占是组织犯罪吗?
  4. 最关键的违法是2000年到现在,福安政府颁发九本证,300多亩基本农田、护岸林的地,没有一本有省级政府的审批文,就这也能得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背书?这不是赤裸裸的在告诉人们福安政府可以取代省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审批权吗?
为此,我现在带着相关证据与疑问到北京相关部门去找答案。记得5月28日,我有发一篇《一条好友圈消息所带来的困扰》说了我发一条好友圈,被翔安警察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与采样,他们来带我是接到上级的指令,说明他们的上级已经在给我设计怎么死的方案了。

都说一个人的生死是由天注定,而我的生死就依照这个政府的版本去走。

我每走一步都留下脚印,看看我的脚印到哪停止,为历史留下宝贵的“光彩的足迹”。从这足迹中,留待历史给出公论。

王秀英写于2026年6月15日,福州火车站候车室

吴强案开庭前夕辩护律师被传唤带走

【民生观察2026年6月16日消息】吴强因举报江苏连云港水污染问题,被连云港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判刑。近日其案件二审于6月15日开庭,在开庭前夜其辩护律师范辰、付建惊传在海州办案中心突遭警方传唤并带走,二人随后被限制通讯,无法会见当事人吴强。

2026年6月9日,范辰律师、付建律师从连云港中院拷完2T电子数据。

6月9日当天,法院通知吴强案二审于6月15日开庭,法院为辩护律师预留阅卷时间不足15日。

6月14日晚——开庭前不到24小时——范辰、付建两位律师被警方传唤至海州办案中心,无法正常通讯和会见当事人吴强。

据网传视频显示,现场人员面对律师的亮证要求,未能依法先出示执法凭证,反而无理索要律师的法庭材料。

据悉,吴强,男,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贸市场西侧舒雷汽修厂院内。

吴强在连云港当地系热心肠的人,经常帮助普通老百姓维权,解决老百姓生活的实际困难问题。

2025年4月11日,吴强因在微博举报兴海河部分河道疑似被石油污染,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酷刑;

2025年12月26日,吴强案开庭审理。

2026年3月20日,吴强被判刑一年,其提起上诉;

2026年4月10日,其被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

2026年6月5日,吴强案二审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同日,吴强及其辩护人范辰、陈贞申请对上诉人吴强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026年6月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2026年6月10日,吴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异地审理申请书。

原因为该案侦查机关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曾因办理吴强举报的32吨假饮料案件长期不作为被吴强举报;海州区人民法院曾因执行吴强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因执行长期停滞不前、履职不当,被吴强举报。相关举报内容至今置顶于吴强微博。

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为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故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上报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指定连云港行政区划以外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秋雨圣约教会会友刘小琼被警方通知“喝茶”

【民生观察2026年6月16日消息】2026年6月16日中午12时8分,成都秋雨圣约教会会友刘小琼姊妹(实名刘晓琼)接到成都市高新区新川派出所某民警电话,告知次日(6月17日)需要被“喝茶”。刘小琼对通知人说,这两天身体太疲惫了,改在本周四也就是6月18日“喝茶”。对方告知,这次需要去派出所做笔录。

听闻此消息,刘小琼当即表示拒绝,说已经于6月14日在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做了笔录,不愿意重复做笔录了。对方思忖三五秒钟,说:(那么)我们就要传唤你了。刘小琼随即回答道:好,你们就开传唤书(传)我好了。

由于在秋雨圣约教会受洗并委身秋雨圣约教会,刘小琼数年来一直受到当局的监控与维稳,其间经历了数次的“喝茶”,也被带走拘禁于派出所数十小时,体验了来自于警方的恐吓威胁和禁闭室的寒冷饥渴,以及家人长期的担惊受怕忐忑不安。即便如此,刘小琼从未放弃信仰,因为她晓得,信仰是支撑她一路前行和爱主、爱人及用传福音的方式拯救更多失丧灵魂的唯一动力与方式方法,信仰也是这片土地以及其上的百姓得救的唯一确据。

虽然刚刚在前天也就是6月14日,由于参加由秋雨圣约教会组织的户外游玩活动,刘小琼与教会会友及一些老人、小孩子再次遭遇警方大规模行动,将包括刘小琼在内的32名基督徒带走,拘禁在江油市公安局办案中心/看守所内12个小时,在警方逐个做完询问笔录后,直至深夜22时40分左右,才被警方用大巴车将30人(晏鸿长老、吴五清长老被以组织参与非法聚会为名,行政拘留14天与15天)送回被带走的地方。

当晚,在疲惫不堪十几个小时后,刘小琼连夜驾车近三小时,返回了成都。回到家中,已是6月15日凌晨2时35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