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全世欣控诉无家可归信访遭政府踢皮球

【民生观察2026年3月6日消息】北京海淀区维权人士全世欣倡导农村土地权和住房权,追究政府官员侵犯人权责任;先后两次被判刑,刑期共4年9个月。出狱后的全世欣身体多器官出现问题,而出狱前政府承诺的补助、房子及工作都没有着落。近日,全世欣录制视频实名控诉其坐牢期间家被强拆,目前无家可归维权无门的境况。

2026年3月4日,北京海淀区维权人士全世欣录制了一段视频,控诉当地政府与拆迁公司。

全世欣在视频中说,她自小居住、由其母亲作为农村“姑奶奶”申请下来的宅基地房屋,早在多年前就被划入“绿化隔离带”,政府一直以“不批新宅基地、等拆迁统一解决”为由拖延。

2023年3月5日(正值中国“两会”期间),全世欣就自己遭遇的维稳监控情况接受了《美国之音》的采访。采访结束后,她迅速被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在狱中,她曾绝食抗争并遭强行灌食,最终被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然而,就在她2023年3月被抓捕入狱后不久,当地的强拆机器启动了。8月份开始贴通知,10月份拆的房。这事全世欣全程不知情,其在看守所期间都没人告之!

等她两年多后服完刑出来,发现原本的家已经变成了一片平地,塔吊林立,而她屋内的所有个人财产、甚至是换洗的内衣裤,全部在这场未经通知的“偷拆”中灰飞烟灭。

全世欣表示,在自己因维权被捕入狱服刑期间,其合法所有的宅基地房屋遭到了彻底的“黑拆”与“偷拆”。如今她刑满出狱,却面临着无家可归、诉求无门、甚至连换洗衣物都没有的绝境。

为此,身患心脏病的全世欣于2026年3月4日,冒着雨夹雪先后前往北京市信访办和海淀区信访办讨要说法,却遭遇了教科书般的“踢皮球”。

北京市:这事属于海淀区主导,只能登记转办。海淀区:转交四季青镇处理。四季青镇/原西山村:现在村委会已经撤销,变成了“居委会项目筹备组”,并告诉全世欣:你有什么事儿,自己去找拆迁公司(四季创开)吧。

视频最后,全世欣愤怒地表示:“我是本地农民,拆我的房子连招呼都不打一声,这叫黑拆、强拆!现在政府完全不出面,让我自己找公司去。这中华人民共和国,什么时候变成公司说了算了?

如果要说我是诬告、说我闹访缠访,我随时准备你来抓人!反正我现在一没收入,二一身病没钱瞧,三没有自己的住房。你抓了我,让我接着回去吃牢饭,我也不怕,我也省心!”

公开资料显示,全世欣,1976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东平庄56号居民,维权访民,贪腐举报人,网络推友,人权捍卫者,2025年第十一届“曹顺利人权捍卫者纪念奖”获得者。

早年曾因个人宅基地及住房被政府强拆而被迫维权多年,至今仍未获批宅基地或获赔住房,成为无家可归的北京土著农民;多年来一直倡导农村土地权和住房权,追究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责任,因此成为北京地区的知名维权人士。

在维权过程中,因发现地方干部有严重贪腐现象,并公开向多个职能部门举报,遂遭地方当权者严厉打压和非法拘押;

2018年9月21日,因使用互联网翻墙软件在推特上发表对中共当局及执政者批评言论,被网警监控发现,因言获罪被北京海淀区警方,立刻以“寻衅滋事”罪为由行政拘留10天;

2019年6月3日,又因身穿写有“蔡奇见家属”字样的白色短袖T恤,高喊要求与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见面递交相关材料,寻求解决问题,而被海淀区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政拘留5天;7月25日,再次被海淀区警方莫名带走,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好友疑称与其曾在推特上多次发支持香港“反送中”抗议游行等言论有关;

2019年8月31日,其被北京市海淀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逮捕;

2020年5月26日,其被起诉,起诉书称其“自2019年注册并使用推特,散布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而触犯刑法,需要提交法院予以审判。

2020年11月开庭后休庭。2021年5月21日,被关押1年10个月的全世欣案宣判,其获刑2年,刑期至2021年7月21日。

由于全世欣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故其于2021年7月21日取保有条件释放。当日好友周莉将全世欣接出,其精神状态良好。

2023年3月,全世欣因接受美国之音的采访,随后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批捕、起诉,之后全世欣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其房屋被偷拆。

2025年12月4日,全世欣刑满释放。当日,朋友们带着衣服去监狱接她结果扑了个空,她被直接送到户籍所在地的警务站。

王海琴X账户持续被不明身份人员尝试登陆

【民生观察2026年3月6日消息】牛腾宇因涉“恶俗维基案”被中共冤判有期徒刑14年,其母王海琴为子维权长期遭公权力迫害。近日,牛腾宇母亲王海琴的X(推特)账户持续被不明身份的人登陆,他们虽然未能登陆成功,但一直在进行尝试。

由于王海琴的儿子牛腾宇(谷歌搜索了解详情)被顾杨阳之母杨晔和广东当局构陷冤判14年,其被迫在推特上发声,希望借此揭露杨晔(上海)与广东当局的迫害行为,并希望当局能纠正错误。

构陷牛腾宇的权贵们担心权钱交易败露,一直在对王海琴进行骚扰和迫害,试图盗取王海琴的X账号,便是他们迫害行动的一环。

杨晔(上海)凭借其极为强大的权贵后台,招募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公职人员,对王海琴进行从线下到线上、从王海琴本人到其亲族的全方位迫害与骚扰。

包括但不限于:向王海琴网购的食物投毒,导致其肝肾受损,并引发十几种并发症;多次跟踪其到人烟稀少处,用带有钉刺的木棍袭击王海琴,导致其浑身多处受伤;收买物业人员,以执行防疫规定为名要求王海琴打开家门,试图实施绑架;以修复楼顶防水为名义,砸坏王海琴家楼顶,导致漏水泡坏大量家电;断电、水、燃气、供暖、通信等,给王海琴邮寄骚扰物品;

长期破坏王海琴姐姐的电动车;偷窃、拦截、破坏王海琴的网购物品;长期尝试偷盗王海琴的个人社交账号;利用公安机关的后台对王海琴的微信聊天内容进行监控,获取其聊天记录,向每一个试图购买王海琴画作的买家进行造谣。污蔑王海琴的画作都是AI生成和“高科技打印机”制品,不具备收藏价值,使其业务受到极大地打击。

而在近期多次以缴纳、启动医保和社保的名义给王海琴拨打电话,然而王海琴并没有在广东任何地区缴纳过社保或医保,也没有这个打算。所以这是广东当局对王海琴合法维权行为作出的非法回应。

最后王海琴以一篇古文,送给正在给杨晔撑腰的后台,希望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觉,希望其能够回头是岸:

吾闻宰辅之腹可纳海,三公之胸可囊岱。盖贤臣有荣,乃可经维四海,安定天下,保乂兆民,却退寇敌,使邦泰民安。若不然,则不称职也,是为尸位素餐。

然吾粗度之,公之胸襟不广,公之职不称,公之心不忠也。此何谓也?来吾道之。

杨晔者,公之嬖仆,构吾子于粤,使不释,此公之作保也。既构吾子,又阴害于吾。于是遣众吏,是袭是鸩,是虏是扰。害吾亲,吓吾族,使吾不堪。盖得公之襄助也。

吾本草民,身居陋室,食粗衣布,非绶带之贵,无通国之富,此必无力以犯公,故吾与公非仇非怨。然公及晔,以举国之力强害于吾,欲置于死地。以三公之威冤戕小民,此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矣。故吾以为,公之胸襟狭而不广矣。

今海内积弊,士庶咸患,赋财不资,邦国有恙。于疆外,风云莫测,友邦或困顿,或倾覆。此系一发于千钧,累重卵于方寸之际,公于何处耶?晔有献美色,公于春宵中;晔有进斗金,公于金迷里;晔有谓谮言,公于巧语内。无图政之志,无保民之心,无安邦之意,无治乱之行。乃耽于酒,沉于色。大纵嬖佞,祸乱夏国,以致法纲不正,风俗败坏,民苦士怨,人心浮动,国信大丧。故吾以为,公之职不称。《书》云:“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诗》又云:国既卒斩,何用不监。

公既为王臣,当戮力佐王,妄有贰心。然公之嬖仆杨晔,知吾之事涉有荃上,亦遣众吏加害之,又移祸于荃,使名损矣,此公指使耳?此虽非公之意,然公知之而纵之,故是为不忠。

公或度之,与晔阴相谋,无使人知,乃无人知矣。然此自欺耳。公之事,尔僚尔属,尔佣尔仆,何人不知?

昔太祖之侍医李志绥,深得太祖信之,乃侍二十余岁,及太祖崩,志绥乃具出太祖故事,天下为之哗然。

公非帝王,自比于太祖如何?可胜其乎?太祖尚不能守其密,公必不能守也。且今吾能知之,况后世之太史乎?故《诗》云:中冓之言,不可道也。

吾言恶于公,乃愿公从善,非毁公也。公弃吾言不用,必得毁,唾于后世,使子孙愧,此遗害无穷也。

据悉,恶俗维基(EsuWiki)是一个由肖彦锐等人于2014年1月8日创办的Wiki网站,网站使用MediaWiki,主要记录中国互联网部分人物和事件。

2019年5月至6月,宣称与恶俗维基无关的“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曝光包括习明泽、邓家贵在内的中国大陆高层公职人员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信息。

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对“1902136侵犯公民信息案”,即“‘支纳维基’与‘红岸基金会’泄露习明泽与邓家贵身份信息事件”立案侦查,由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督办和部署。其中,“红岸基金会”由国家安全部负责侦查。

2019年6月22日,恶俗维基维护员牛腾宇与网站创办者肖彦锐前往香港参与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同年8月,两人在日本会面,牛腾宇在回到中国六天后的8月22日上午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网警大队跨省抓捕,后与同案其他24人一起被关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其中一人一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羁押期间,牛腾宇遭酷刑。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牛腾宇被佛山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监视居住。

该案嫌疑人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2020年1月22日向茂南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支纳维基’与‘红岸基金会’泄露习明泽与邓家贵身份信息事件”作出一审判决,将与恶俗维基网站有关的24人判刑,其中牛腾宇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8年罚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5年罚4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2年罚4万元)。

据媒体报道称,二审法官、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张书铭操纵了一审判决,并且阻挠二审开庭,试图驳回上诉。

2021年4月23日,牛腾宇二审被判维持一审14年的判决。

刘光芬等三人在京遭劫持后被限制人身自由

【民生观察2026年3月6日消息】中共两会前夕,重庆维权人士姜开碧、刘光芬、赵维智,在北京房山区遭重庆驻京办人员的绑架劫持,现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当中。

2026年3月4日,重庆维权人士姜开碧,刘光芬,赵维智在北京房山区遭到绑架劫持,之后被带往北京丰台区南苑街道范家庄北街一号院四号楼(原大悦春风里城市展厅)里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刘光芬向外发出消息,恳请网友帮忙报警,请求警方立刻进行核查解救。

刘光芬,女,汉族,身份证:51022219720212xxxx,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干湾村8组,电话:17318487103。

赵维智,女,身份证号:51022219710516xxxx。电话:13399824538。视力残疾证号:51022219710516022114。家住重庆市巴南区莲花街道天明村三社1号附13号。

刘光芬系军人后代,因2020年2月9日实名举报村书记何毅、村长蒋伟、队长牟波等人在疫情防控卡点违规违纪、扰乱防控秩序。次日即遭何毅组织人员上门报复、村长蒋伟,何元碧,祝礼娅,牟波(夫妻)围堵辱骂殴打家人,牟波持不锈钢茶杯将其丈夫牟文刚打伤致脑震荡,后续出现狂躁症等后遗症,相关问题长期未得到公正处理,举报人刘光芬牟文刚夫妇持续遭到打压。

2025年3月6日,牟文刚再次遭村书记何毅、原队长牟波、牟波妻子祝礼娅、牟德华等人蓄意报复伤害,被罗杰、牟波等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案发后,办案机关先受案,祝礼娅后报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依法查清事实、未公正认定伤情,伤情鉴定存在重伤轻鉴、结论明显不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鉴定程序、告知义务、重新鉴定的法定要求,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在牟文刚身受重伤、急需救治的情况下,被违法认定、违法羁押,强行用120车送入看守所,至今已近一年,未得到及时、有效、规范医治,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侵害。

牟文刚原持有A1、A2驾驶证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因违法羁押与伤情延误医治,身心与生计均遭毁灭性打击。

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刘光芬家中目前有75岁婆婆、80多岁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公公,以及仍在读大学的孩子,其日夜牵挂被故意伤害致重伤、含冤羁押、救治无门的丈夫牟文刚。

此前刘光芬曾发表声明信:若本人在网络平台突然失联、无法正常发声,或发生任何意外、人身伤亡,均系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云篆山干湾村书记何毅、村长蒋伟、队长牟波夫妇、何元碧及其背后保护伞打击报复、蓄意迫害所致。

六年来,本人坚持依法举报、依法维权,本案系中央及国家信访局督办案件。恳请各级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督查部门挂牌督办、立案彻查,依法纠正违法羁押、纠正错误伤情鉴定、严惩故意伤害与打击报复违法行为,保障在押人员及时有效救治,还我丈夫牟文刚清白与公道,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本人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自杀倾向,绝不会自杀,特此公开声明。

2026年3月5日星期四

关于对不立案监督和违法扣押无关物品监督的申诉

申诉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因遭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四次蓄谋滥权迫害,现正被构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于住所。

被申诉人: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李波,职务:主任。

申诉事项:
  1. 被申诉人不依法受理申诉人依法提起的立案监督申请,充当公安机关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的保护伞;
  2. 被申诉人不依法对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申诉人大量与案件无任何关系物品进行审查,不依法责令公安机关立即返还,反而以完全推诿、荒唐的理由替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物品进行狡辩,充当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物品的帮凶。
申诉请求:
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诉,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审查,责令被申诉人立即停止滥权,立即依法受理立案监督,立即对梁溪公安违法扣押物品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无锡市检察院和梁溪区检察院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事实与事由

一、案件起因

(一)申诉人陪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传唤证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我(申诉人,下同)和沈晓玲陪同东亭街道维权人士浦兴娣阿姨到东亭派出所找副所长戴沣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我们三人经门卫登记后走到派出所大厅时,已无一人,全部下班,我们就到公示栏处查看有无熟人或朋友,这时一保安走来问明情况后,就将浦兴娣带到大厅一侧一玻璃门的调解室内,当时戴沣副所长正好在里面。我和沈晓玲就在大厅等候,一会儿浦(浦兴娣,以下简称“浦”)气愤地走出来,说戴所长不肯把传唤证给她,这时戴沣就跟着走过来,浦就问戴:“你为什么不把传唤证给我呢?”戴沣回答:“已经给你答复了,传唤证就不给你了。”浦又说:“你应该给我书面答复,不能给我口头答复,你不能用口头答复代替传唤证。”我听好他们的对话,这时就对戴沣说:“警察同志,根据法律规定,传唤证是应当要给当事人的。”戴沣转头对我说:“你是什么人?”我说:“我叫沈爱斌,是浦兴娣朋友。”

(二)戴沣预谋抢劫我的手机
戴沣听我讲话后,立即找来几名不明身份的人对我进行推搡,浦见要不到传唤证,我们三人就从大厅内侧往门口走,准备离开,这时,早已守候在门口准备抢我手机的戴沣,在我走到大厅内侧口时,他从大门外走进来,在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抢走我的手机,然后匆忙跑到调解室翻看我手机相册内容,我索要不给,沈晓玲见状,就拿手机出来拍摄并讲“依法治国,警察抢手机”,戴沣又命令那群他叫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冲过去,把沈晓玲摁倒在地,也抢走她的手机,我看到他们完全是一派黑恶做法,就跟浦和沈晓玲说:“快走吧,这里不是讲理的地方。”

(三)戴沣预谋指使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我
我们三人就往大厅门口走,戴沣叫来的那群人围着我们三人推搡,当我们走到大门口时,突然有一人冲过来对我脸部两拳,然后把我头按下(战术上叫“勾头”),然后又用手肘对我后背猛烈击打一下,我对这突如其来的袭击完全没有防备,立即被打倒在地,感觉鼻里有一股热乎乎的东西在往下流,用手一摸,是鲜血,我用双手都捂不住,血顺着手臂往下流了一地,沈晓玲见状,立即呼喊“救命,救命!”我这时已经感觉头晕得难站起,我往回一看,戴沣就站在我身后,两侧是两排不明身份的人,面对我血流一地,他无动于衷,我就对沈晓玲和浦说:“不要指望他们了,快走吧,我不能死在这里。”本想他们看到我这样了,会用车立即送我去医院。

(四)江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等伤势
沈晓玲和浦搀扶我从大厅经过广场走出门卫,浦就用她的老人机拨打120和110,120送我到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急诊抢救室,经紧急做CT检查,确诊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当晚五官科几位医生(其中一位女医生)到急诊室对我的鼻部进行会诊,说鼻部要做整形手术,并让我10月29日挂杜主任的专家号,确定下一步手术治疗方案。

(五)公安“打招乎”要求医生保守治疗不做手术。
由于临时借的钱用完,从10月28日下午开始,医生开的药没钱取,我就拨打110,要求打人者或者单位给我支付医药费,直到24时,我打了几十个110,还有5-6次12345,都没人给钱。无奈之下,10月29日凌晨1时许出院,到家再借钱,下午2时许到医院挂了杜主任的号,在等待就诊时,找五官科熟人咨询情况,对方很诡秘地说:“公安已经打了招乎,要求保安治疗。”杜主任接诊时更是怪异,先是说电脑里没有我的CT影像资料,被我们紧盯找到后,又说我的CT影像上鼻部没有问题,我说已经出了报告,明确是“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杜主任很无奈地承认“有这个伤”,最后却说不要手术,只给我开了一些药,将我敷衍一通。

(六)公安偷CT影像资料和报告
从杜主任诊室出来,我就拿CT缴费发票(上面的二维码)到自助取胶片和报告机上,准备取出CT影像胶片和正式报告,因为之前只给了临时报告。可我扫描二维码后,先提示“您的胶片和报告已经取走!”再扫描却提示“没有您要取的资料”,而我根本就没有取过,我就找医生,他们听我讲后感觉十分诧异,认为这不可能,说只有我们病人的缴费二维码才能取走,但我确实没有取,他们就通过人工方式从后台调出,让我缴费后,才把我的CT胶片和正式报告给了我,我咨询这种情况怎么会发生时,她说:“你们没有取,那我们北院是联网的,他们那里取了你们也取不到。”说明是其他联网医院有人取走了我的CT胶片和报告,是谁呢?答案都公开了。

二、因“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公安分局内的个别司法败类,为帮助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责任,蓄意颠倒是非、歪曲事实,竟然将戴沣抢劫我和沈晓玲手机,以及指使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我的行为认定为是我们三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一)紧急刑事立案并对我们进行抓捕
2025年10月30日上午,我和沈晓玲、浦兴娣,还有陆琴媛(78岁)同时被抓,关押到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办案中心,传唤证上写明“1029寻衅滋事案”,得知10月29日它们就已经立案了。

(二)秘密搜查住宅
在我被抓关押在梁溪分局办案中心时,梁溪分局刑警大队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于下午2时许,十几名民警到我家,将我多年来所有的维权资料和工具全部一扫而光,统统抢劫一空。包括但不限于我正在使用的一台电脑,还有2025年7月25日刚从派出所取回的5台电脑,家中所有电子设备(手机、U盘等),还有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我的申诉和控告案卷、行政复议和诉讼案卷、我三次被判刑的案卷、我桌上的日常书写的文字材料等等,还有我的电动自行车、电子秤、扫描仪,也作为作案工具扣了,详见《扣押决定书》(事后补的,真实性存疑),而且,在进我家搜查前,还将我家的电闸给拉了,把家里的电给断了,这是何居心?
我家人当场要求他们开具扣押清单并签字,他们答复“我们会给沈爱斌的,不要你签字”,可直到他们将我刑事拘留到看守所律师会见时,才得知他们搜查并扣押了我的物品,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搜查和扣押物品的事情。

(三)将我刑事拘留30天
2025年10月30日上午将我抓了,关押到梁溪分局办案中心,当晚,当刑警大队办案民警徐真锴和顾皞佶两人审讯我时,分局副局长袁波(警号023008)走进行,让顾皞佶走开,他坐下来凶恶地对我说:“沈爱斌,我姓袁,我就是决定你命运的人,你到处勾联,还用手机发了那么多视频,不是你说没罪就没罪,我们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我现在告诉你,你别想24小时后我们会放你,我现在就告知你,24小时后我们对你刑事拘留。”果然,10月31日下午,梁溪分局将我刑事拘留,关押到无锡市看守所,将我拘留30天,并没有提请批准逮捕。

(四)将我滥权监视居住在住所
2025年11月30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将我从看守所释放,同时,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将我禁锢在家中。

三、依法申诉,要求立即归还违法扣押物品遭拒
2026年1月4日,我向梁溪分局递交了要求立即归还违法扣押物品的申诉,1月20日,梁溪分局将我传讯到办案中心,将2025年10月30日到我家搜查时扣押物品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见附件)给我,这本应是搜查现场应当制作的材料,我明确表示,对扣押清单的真实性存疑,因为我无法确认当时到底扣押了我家多少东西。同时,民警还告知我,根据我的申诉,现将部分物品发还给我,却只将一小部分违法扣押的物品发还给我,而其他大量与案件无关,且根本就没有使用过的电脑,还有刚买的手机,以及大量维权案卷,他们都不还,且无任何理由。

四、被申诉人不依法对梁溪公安分局拒不归还违法扣押物品的申诉进行审查,反而以推诿、荒唐理由替梁溪公安违法扣押物品狡辩,充当梁溪分局违法扣押物品的帮凶,还称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对扣押物品进行审查,不依法履职。
2026年1月23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递交了《关于梁溪分局违法扣押无关物品拒不归还的控告》(共4页,见附件),除请求对梁溪分局违法扣押物品情况进行审查外,还请求对申诉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无锡市看守所递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及时审查处理,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刑事立案。
2026年2月2日,被申诉人电话告知申诉人前妻,称公安已经退还了与案件无关物品,其他都是有关的,解释权归公安,并称要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了,检察院才可对扣押物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扣押的大量与案件无关物品的理由丝毫不听,完全听信公安机关一派胡言。

五、被申诉人以完全邪恶的理由拒绝受理申诉人在无锡市看守所递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赤裸充当公安滥权枉法、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的保护伞。
2025年11月10日,我在无锡市看守所105监室向驻所检察官邵宁主任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转交梁溪区检察院,要求对梁溪公安分局在我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徇私枉法手段,为对我实施打击报复陷害而立案的行为进行审查,但递交后一直没有音讯。申诉人在2026年1月23日向被申诉人递交的《关于梁溪分局违法扣押无关物品拒不归还的控告》最后部分,申诉人写了“另外,2025年11月10日我在无锡市看守所向无锡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官邵宁主任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是请求你院对我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这起刑事案件的打击报复立案进行监督,邵宁主任明确告知我说“立即转送梁溪区院”,至今也两个月余,也请你院及时审查,依法及时纠正错误刑事立案。”

2026年2月2日,被申诉人称“已经收到了你在看守所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我也跟邵宁讲了,而且也在7日内书面答复你了,是邮寄到看守所给你的,写的是你的名字,你没收到,我就不知道了。”申诉人明确没有收到,被申诉人就立即口头告知申诉人“因为你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中没有身份材料,无法确定你的身份,还有,就是你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中缺少立案决定书,没有立案决定书,我们是不受理的,必须要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我才受理。”我再三问他“申请立案监督必须提交立案决定书的法律依据”,被申诉人一直重复“有的,你去查,最高检办理立案鉴定的规定里有。”

申诉人被被申诉人的话确实给雷住了!作为一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给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检察院却要犯罪嫌疑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这是何等荒唐?难道被刑事拘留的人都要带好身份证或者复印件吗?难道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不能确定被羁押人员身份吗?

其次,被申诉人竟然要求申诉人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这更是邪恶之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所有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要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只规定要送达或告知受害人、报案人,申诉人也从未见过哪个嫌疑人在看守所取得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决定书的权利!再者,《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所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均未强制要求当事人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时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
我是已经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在无锡市看守所递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必须是刑事立案后,方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法理常识,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了。

被申诉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设置受理门槛,蓄意刁难,知法犯法,实为充当公安利用刑事立案对申诉人实施报复陷害的保护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查处!

六、梁溪公安徇私枉法,利用刑事立案实施报复陷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立案的前提必须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本案梁溪分局立案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的规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将下列几种行为设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

1、《刑法》第293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由上述法条可见,中国法律确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只有以下几种:(一)随意殴打他人;(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还有司法解释确定的两种,即“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但是,上述法定寻衅滋事行为要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还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法律条件:

一是要满足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
二是要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通过多次讯问,得知本次梁溪公安分局对申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为以下几项:
  1. 2025年10月27日申诉人在东亭派出所被副所长戴沣抢手机和殴打的行为;
  2. 2025年6月30日至7月3日申诉人在南京向江苏省级公检法申诉和控告的行为;
  3. 2025年9月23日申诉人到南京京西宾馆向中央第五巡视组检举控告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对我犯下的灭绝人性的暴行的行为;
  4. 2025年9月3日申诉人在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东段186号旁遭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民警张天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穿制服、不配载执法记录仪、不出示证件和法律手续,冲进民宅对申诉人施暴的行为;
  5. 2025年10月11日滨湖公安分局蠡园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陈逸周到新吴区春潮大酒店对申诉人无故施暴的行为;
  6. 申诉人日常与无锡访民联系走动,以及为访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的行为;
  7. 申诉人日常维权过程中以及遭遇违法侵害时在微信发布的即时视频信息。

以上是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2025年10月29日(1029案)据以立案的犯罪事实!但,从前述法条可见,上述7项行为,均不是法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

首先,1-6项,不属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物理空间寻衅滋事行为,更别说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其次,第7项是在微信发布的视频信息,均为申诉人日常维权即时信息,以及遭遇侵害时发布的即时信息,均为申诉人对自身遭遇的各种滥权侵害所发表的主观认识和评价,依法均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更不应认定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因为申诉人对自身遭遇的事情发表自己主观的认识性评价,只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没有真假之说,如果申诉人没有被判刑三次,家中没有出现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未成年女儿没有判刑等等,那申诉人发表的视频纯属捏造事实!

再者,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一个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必须达到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很显然,申诉人根本没有法定寻衅滋事行为,更不会存在立案追诉标准的危害后果,但是,梁溪分局在对申诉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之前,必须要取得上述第八条规定的立案标准证据,而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一法定立案追诉危害后果,证实了梁溪公安分局枉法立案的事实,尽管他们拥有公权,但他们丝毫无法掩盖和改变这一事实!

事实证明,梁溪公安本次对申诉人的刑事立案,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申诉人的合法申诉和控告行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为了帮助戴沣掩盖故意伤害罪等的刑事责任,为了掩盖无锡黑恶司法败类多年来对我犯下的灭绝人性的黑恶暴行,是为了怕上级关注到申诉人的事件,引起倒查,到时无锡一帮黑恶司法败类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而且,申诉人的遭遇,在申诉人第二次到南京京西宾馆向中央第五巡视组反映情况时,就已经得到中央第五巡视组领导的批示,而无锡的黑恶司法败类却仍想以打击镇压报复陷害的黑恶手段,企图将申诉人镇压掉,而不是全面、客观、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申诉人的问题。

我坚信,不管公安机关如何黑恶,他们都绝对拿不出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犯罪事实!他们唯一能做的,是悬崖勒马,立即停止一切报复陷害,这是我发自内心对他们的忠告,如果不听奉劝,继续滥权作恶,将逃不脱报应!
我扪心自问,我为自己的遭遇发声,进行申诉和控告,我为无锡访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这何错之有?个别黑恶司法败类却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地对我实施报复陷害,还有一点人性吗?

七、梁溪公安滥用刑事手段,为掩盖其黑恶暴行,为对申诉人合法申诉控告行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通过搜查违法扣押申诉人大量与案件无关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梁溪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的真实性存疑,是事后补出来的,我认为还有大量物品没有记入扣押清单。但,仅从扣押清单所列物品,就能清楚认定其滥权扣押的事实:
(一)违法扣押我多年来的申诉和控告材料及邮寄凭证。
(二)违法扣押了我多年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材料。
(三)违法扣押了我三次被枉法判刑的判决文书等材料。
(四)违法扣押了我桌上平常记载的手稿等材料。
(五)违法扣押了我的笔记本。
(六)还违法扣押了我大量散布在台上的材料。
法定寻衅滋事行为是(一)随意殴打他人;(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还有司法解释确定的两种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即“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请问梁溪分局扣押我的上述六项材料,与寻衅滋事罪有何关系?不管任何人用再邪恶的理由,都无法将上述材料与法定寻衅滋事行为建立联系!

(七)违法扣押了我的打印机(含复印、扫描)一体机。
(八)违法扣押了我的电子秤。
(九)违法扣押了我的扫描仪。
上述设备与寻衅滋事罪又有何关系?被申诉人邪恶地为公安解释“是你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材料内容构成寻衅滋事。”这种毫无廉耻的解释,让人恶心。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材料内容构成寻衅滋事罪?
(十)违法扣押了几位访民留存在我处的信访材料。

上述十项违法扣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诉人竟然说“他们扣押有他们的道理,解释权归公安”,更说出“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再对扣押行为进行审查”,这还是一名检察官说的话吗?讲这话还有何法律底线?这完全是在为公安滥权扣押充当帮凶,已经完全丧失了一名检察官的本色。

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被申诉人立即停止滥权渎职,立即受理立案监督并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立即对梁溪公安违法扣押行为进行纠正。

最后,我再控告梁溪公安违法对申诉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监视居住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法定六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我,既不符合逮捕条件,也是具备六种情形中的任一情形。

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情形的社会危险性而适用。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可本案梁溪公安据以立案的犯罪事实,根本就不是法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哪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本案本质上就是一起徇私枉法案,是无锡公安个别司法败类第四次精心蓄谋对我实施的滥权迫害行径!

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溪公安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合法性进行审查,责令梁溪公安立即撤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停止滥权报复陷害。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沈爱斌
日期:

附:
  1. 《扣押清单》复印件1份;
  2. 《关于梁溪分局违法扣押无关物品拒不归还的控告》复印件1份;
  3. 《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1份;
  4.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 第二次刑事报案

报案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因被戴沣殴打构成轻伤,遭无锡市公安局个别司法败类反扑迫害,在将沈爱斌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刑拘30后,现又将沈爱斌监视居住在住所。

犯罪嫌疑人:戴沣,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

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浦兴娣到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时,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戴沣先叫不明身份人员,对在大厅等候的沈爱斌进行推搡,然后抢走沈爱斌和沈晓玲的手机,在沈爱斌准备离开,走到大厅门口时,戴沣指使人员将其殴打,致沈爱斌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还抢劫沈爱斌和沈晓玲手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戴沣等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因戴沣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实施上述行为,因此,又构成滥用职权罪。

报案请求:
请求上级党政和司法机关领导指令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检察院对报案事项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权,立即受理、立案,并将程序性事项依法及时告知报案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件起因及被殴打经过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我(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锡山区东亭街道维权人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三人经门卫登记后,走到派出所大厅,当时已经下班,大厅空无一人,三人走到大厅后,就到公示栏处看公示信息,一保安走来问明情况后,将浦兴娣带到大厅一侧的调解室(玻璃门,无锁)内,当时戴沣正好在里面,我和沈晓玲就在大厅等候。 一会儿,浦兴娣气愤地走出来,说戴沣不肯将传唤证给她,这时戴沣跟着她也走出来,浦(浦兴娣,下同)就问戴沣:“你为什么不给我传唤证?”戴沣答:“传唤证就不给你了,已经给你答复了。”浦接着说:“你不能给我口头答复,你要给我书面答复,你不能以口头答复代替传唤证。”我在旁边看着她俩对话,就说:“警察同志,法律规定传唤证是应当要给当事人的。”戴沣听了我的话,就转头问:“你是什么人?”我说:“我是她朋友,我叫沈爱斌”,戴沣听了我的话后,瞪了我一眼,立即到里面房间(不是调解室)叫来几个不明身份的身材魁梧的便衣,对我进行推搡,我就跟浦说:“走吧,要不到传唤证,在这里也没有用。”我们三人就往大厅门口走,刚走到门口,早已守候在那的戴沣就抢走我的手机,我毫无防备,在我索要手机时,沈晓玲拿手机拍摄,戴沣指使那些不明身份人员将沈晓玲摁倒在地,也抢走她的手机,在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戴沣叫来的人对我们三人进行推搡,刚到大厅门口,我就被一人冲过来对我面部两拳,然后将我头按下,再用手肘对我后背心猛击一下,我立即被打倒在地,从拳击、按头到击打后背心,整个动作非常迅猛,完全是往死里打的那种,以我在部队的经验,可以判定,这个打手一定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打手。
被打倒在地的我顿感鼻里有一股热乎乎的东西在往下流,用手一摸,是鲜血,用手捂不住,沈晓玲见状,在一旁使劲喊“救命,救命。”但站在旁边的戴沣无动于衷,于是,已经头晕得站不住的我,在浦和沈晓玲的搀扶下,走到派出所门外,就昏迷了,浦立即报120和110,这时只有浦有一部老人手机。

二、救治经过
120立即将我送到无锡市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急诊抢救进行头部、胸部CT,当晚确诊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头部外伤”等。

三、公安插手治疗
因借的钱用完,从10月28日下午开始,医生开的药没钱取,我从中午12时许开始打110,要求打人者或打人单位为我支付医药费,但直到29日0时,打了几十个110均无人问津,无奈,于10月29日凌晨出院,借到钱后,下午按医嘱再去五官科找杜主任确定手术方案。在等待接诊时找五官科朋友了解,朋友说“公安已经打招呼了”,下午4时许杜主任接诊时,先说电脑里找不到我头部CT影像,在我们再三说已经拍了,而且报告已经给了我们,已经诊断有鼻骨骨折,他才很不耐烦地找到了我的CT数码影像,但又说没有发现鼻部有问题,我们又非常惊讶地跟他说,确实有鼻骨骨折的诊断,他又再三找,才又说确实有鼻骨骨折,都是我们紧逼,他才肯作出鼻骨骨折的诊断。最后又说不用手术了,而27日当晚五官科几位医生到急诊抢救室会诊时说“一定要手术,否则以后会变形。”但杜主任就只给我开了药,不作其他处理了。

四、以非法手段盗走我的CT影像和正式报告
从杜主任那出来,感觉怪怪的。我就拿着缴费发票到自助取片机上取CT胶片和正式报告,但扫描二维码却提示“您的胶片和报告已经取走!”再扫提示“没有您的信息”而我根本没有取过,就找医生,一护士过来问了情况,她觉得很奇怪,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只有病人的发票二维码才能取,我们确定没有取,她最后又说“北院跟我们是一个系统,可能北院有人帮你们取了。”我说我们没有让人取,她就通过手动方式从后台调取给了我。

五、无锡市公安局内个别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实施反扑迫害。
当晚回家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鼻部轻伤第一项就是“双侧鼻骨骨折”,应当依法追究戴沣等人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案情简单,派出所大厅和院内有全程监控为证。可正因此,我遭到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分局内个别司法败类的滥权反扑,他们为了帮助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责任,竟将我无故被抢手机和殴打的情况恶毒地歪曲为我犯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立即刑事立案,于2025年10月30日将我抓捕,31日将我刑事拘留,11月30日将我释放,再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故我现在被非法禁锢在家。
不仅如此,梁溪公安在将我抓捕后,秘密对我住宅进行搜查,把我所有维权的申诉和控告案卷及文字材料全部抄后,还把我的打印机、电话机、陈旧电脑、U盘、手机、电子秤等所有物品全部抄走,还把我的电动自行车也扣押了。
在抄家前,还把我家的电闸给拉了,害怕我家有监控!而且,我家人在场,要求他们当场出具扣押清单,他们十几人说“不要你签字,我们让沈爱斌签字,扣押清单给沈爱斌。”可至今也没人告知我搜查事宜和扣押情况,他们当场也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完全是彻底滥权!

六、第一次刑事报案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我被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看守所,就开始书写刑事报案材料,11月7日写好,11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在105监室将《立案监督申请书》和《刑事报案信》两份材料交给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人邵宁(女)主任,要求将《立案监督申请书》转送给梁溪区检察院,《刑事报案信》由她决定转送部门,她还承诺给我转送单据,11月19日我追问转送情况,她告知我,说“上周就已经全部转送了,系统里都看到了。”我坚决要收件收据,她说请示一下,11月27日再追问,她说将系统里的转送情况打印出来给我,但我11月30日释放了。

七、职能部门对报案情况不依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报案的无条件接受、审查和立案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可我的刑事报案他们至今未依法接受!
不管戴沣抢手机并殴打我,还有在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检查我手机内容的违法行为属于哪个部门管辖,都应当早已受理、审查、立案并告知我,但我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的信息,因此,我今天第二次报案,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期盼真正依法治国,渴望司法公正,寻找依法办事的公权!

此致
敬礼!

报案人:沈爱斌
报案日期:年 月 日

沈爱斌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因遭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四次蓄谋滥权迫害,现正被构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于住所。

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戴沣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构成轻伤二级,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刑事报案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戴沣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均不依法接受、审查和立案,充当副所长戴沣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申请请求:
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戴沣殴打申请人构成轻伤的刑事报案进行立案进行监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将受理、审查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事由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我(申请人,下同)和沈晓玲陪同锡山区东亭街道的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我遭到副所长戴沣有预谋实施抢劫我和沈晓玲手机,非法查看我手机内容,在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遭遇戴沣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我突然袭击殴打,经120送往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抢救,诊断伤势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见附件1:《CT检查报告(正式)》)等。

由于双侧鼻骨骨折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分局内个别司法败类为帮戴沣逃避刑事责任,立即滥用职权实施反扑,将我无故被抢劫手机和殴打的情况恶毒地歪曲为我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并于2025年10月30日将我抓捕,10月31日将我刑事拘留,11月30日将我变更为监视居住。

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在无锡市看守所105监室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邵宁主任递交了两份《刑事报案信》(见附件2),请求转交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无锡市公安局。后来邵宁主任告诉我,说她立即就将我的材料转交给了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也已经将材料转交给了相关部门。

2026年1月13日,我又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奇和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邮寄了《关于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的第二次刑事报案》(见附件3),1月15日和16日都已收到(见附件4:签收回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无条件接受报案并审查立案,但至今都杳无音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五百五十八条和五百五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的规定,请求你院依法受理并公正审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刑事报案进行审查立案,依法对戴沣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侦查,依法追究戴沣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陷害。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沈爱斌
日期:

附:
  1.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CT检查报告(正式)》复印件1份;
  2. 《刑事报案信》复印件1份;
  3. 《关于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的第二次刑事报案》复印件1份;
  4. 邮寄给无锡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挂号信签收回执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中共无锡正以灭绝人性手段迫害人权捍卫者沈爱斌

【民生观察2026年3月5日消息】无锡市公安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戴沣(富二代)在派出所大厅,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将沈爱斌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无锡市公安局的个别司法败类为帮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责任,封锁信息,竟以黑恶滥权手段颠倒黑白,以沈爱斌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然后立即将沈爱斌抓捕刑事拘留30天,再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正被中共无锡以灭绝人性的独裁滥权手段禁锢在家中,通讯被封锁,人身自由被剥夺,生病不让看医生,生命健康遭威胁,申诉、控告、报案被“一手黑”,一切救济渠道均被封锁,中共无锡正以赤裸黑恶手段蓄谋第四次实施迫害,沈爱斌现处于叫天不应的悲惨境地,人权遭到严重侵犯,急切期盼国际人权机构介入,监督曝光。详情如下:

一、沈爱斌陪同浦兴娣到派出所索要传唤证,无故遭副所长戴沣先抢劫手机,再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等伤情。
2025年10月27日,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浦兴娣到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沈爱斌先无故遭到副所长戴沣(警号:221928)抢劫手机并检查手机内容,在沈爱斌索要手机并理论时,沈晓玲拿手机拍摄,戴沣又指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将沈晓玲摁倒在地,也抢走手机,在沈爱斌、沈晓玲和浦兴娣三人准备离开时,遭到那群不明身份的人围堵、推搡,三人刚走到派出所大厅门口,戴沣又指使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对沈爱斌进行袭击,将沈爱斌殴打倒地,沈爱斌顿时血流满面(见视频),站立困难,一旁的戴沣冷眼漠视,沈晓玲和浦兴娣见状立即搀扶着沈爱斌走到派出所大门口,沈爱斌经历短暂昏迷,浦兴娣用手机拨打110和120,后沈爱斌被120立即送到无锡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抢救,诊断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伴移位”等伤情(见《CT检查报告(正式)》)。

二、公安到医院监控沈爱斌,并对前来看望人员实施恐吓、威胁、拦截、绑架
沈爱斌刚到医院,户籍地派出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和医院属地派出所(滨湖分局华庄派出所)就派一群人到医院急诊观察室利用执法记录仪对沈爱斌和陪护人员,还有来往人员进行监控,一直到沈爱斌出院。期间,无锡吴世明和朱正明等人到医院看望沈爱斌,被强制“劝离”,并遭到“传唤”恐吓、威胁,称“不离开”就立即“传唤”,要求他们立即离开,无锡其他人员都被派出所监控,不准到医院看望沈爱斌,有的被堵在家中,有的在车站被拦截,有的在医院门口被绑架,可谓兴师动众。

三、沈爱斌报警被殴打,要求打人者或单位支付医药费无人问津
由于急忙借的钱用完了,自10月28日下午起,医生开的药没钱取,沈爱斌从中午开始拨打110报警,并要求打人者或单位支付医药费,但,一直打到深夜24时,打了几十个110,都无人问津。无奈之下,于10月29日凌晨1时许回家。

四、公安“打招呼”让医生“保守治疗”不做整形手术
2025年10月29日下午再到医院,根据五官科医生要求,挂杜主任专家号确定鼻骨整形治疗方案,离奇的是,杜主任先说电脑里找不到CT资料,在沈爱斌一再坚持“拍了CT已经有报告了”,杜主任才很为难地找到了CT影像,但又说没有“鼻骨骨折”,沈爱斌等人觉得太不可思议了,坚持说“报告上写了双侧鼻骨骨折”,杜主任才再仔细看,终于说“哦,有骨折,两边有一个空隙”,最后却说“不要手术”,沈爱斌等人看到杜主任完全怪异的举动。
从杜主任诊室出来,沈爱斌找到该院五官科一朋友,那朋友说“公安来打招呼了,要求保守治疗,其他我也不好多说。”

五、CT胶片和正式报告被人“偷窃”
从五官科杜主任诊室出来,沈爱斌就到一楼自助机上取CT胶片和报告,扫描缴费单上的二维码却提示“您的胶片已经取走”,再扫描则提示“没有您的信息”,沈爱斌当即找医生,医生觉得不可能发生这种事,经再三交涉“病人确实没取”后,医生通过后台人工方式调取并打印出来,后医生说“我们北院也可以取走的”,意思是说沈爱斌的胶片和报告被北院有人取走了。

六、双侧鼻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家,沈爱斌对照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第一项就是“双侧鼻骨骨折”,根据《刑法》,构成轻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无锡市公安局个别司法败类为帮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责任,蓄意颠倒黑白,以赤裸徇私枉法手段,对沈爱斌、沈晓玲和浦兴娣,还有无锡陆琴媛、南京张玲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抓捕、刑拘
2025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沈爱斌在无锡电信营业厅遭到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徐真锴、卞志强、刘军雷等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沈晓玲、浦兴娣、陆琴媛(78岁),当晚,在梁溪分局办案中心,梁溪分局分管刑事副局长袁波走到讯问室,拍着桌子对沈爱斌凶恶地吼叫道:“沈爱斌,我是决定你命运的人,不是你说没罪就没罪,你发了那么多视频,你到处‘窜联’,不要以为24小时后会放你,现在我就告知你,24小时后会将你刑事拘留。”果然,24小时后将沈爱斌、沈晓玲、浦兴娣刑事拘留30天,11月30日释放。
2025年11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刘皓、卡志强等人到南京市江宁区张玲家中,将一直受沈爱斌委托为沈爱斌发声的张玲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同时,搜查其住宅,当场扣押了张玲的手机和涉及沈爱斌的所有文字材料。在派出所,民警以恐吓、威胁手段逼迫张玲写出《承诺书》,让张玲保证今后不再参与沈爱斌的任何事情后,才让张玲回家。

八、公安用尽一切滥权手段对沈爱斌的所有信息进行“消声”
沈爱斌被戴沣殴打之后,微信里散布了很多关于沈爱斌被殴打的视频和文字信息,但在沈爱斌被抓后,只要有人在微信群发布关于沈爱斌被殴打的信息,微信功能就会立即被限制,发布的信息也会立即被删除,而且,公安还会传唤发布者,对发布者进行恐吓、威胁,不管是无锡本地,还是全江苏,只要是发布沈爱斌的信息,均会出现这种黑恶情况。无锡许多访民还受到公安上门恐吓、威胁不要参与、发布沈爱斌的事情,沈爱斌远在盐城的朋友也因在网上转发沈爱斌的信息,受到当地公安的骚扰、恐吓和威胁,江苏南通、镇江、常州、南京、苏州、扬州等地的朋友也因在微信转发沈爱斌的信息,遭到公安恐吓、威胁和“劝阻”。
更恶劣的是,有人在各种官方视频公众号下留言,反映关于沈爱斌的情况,留言内容也会被“秒杀”,根本无法留言,这是多么恐怖的滥权行径?!
中共无锡就是不择手段地封锁网络上关于沈爱斌的一切信息,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包庇戴沣违法犯罪行为,并蓄谋第四次对沈爱斌实施滥权迫害!

九、秘密非法搜查沈爱斌住宅,违法扣押了沈爱斌的所有维权材料和工具
2025年10月30日上午将沈爱斌抓捕后,下午就对沈爱斌住宅进行搜查,依法应当告知沈爱斌,并将沈爱斌带到现场,可直到沈爱斌被刑事拘留到看守所律师会见时,才得知侦查机关搜查了其住宅。
这次搜查很诡秘,首先,在进入前先关闭了沈爱斌家的电闸,然后,将沈爱斌所有物品全部抄走,包括多年来的申诉、控告、复议和诉讼案卷及大量文字材料,还有手写笔记本,正在使用的一台电脑和6台未使用的电脑(2025年7月25日刚从派出所索要回来,是第三次被枉法判刑时违法扣押的),家中所有电子数码产品和存储介质(手机、U盘、光盘、TF卡、机顶盒等),打印机、电话机、电子秤等等,就是沈爱斌平常用作维权的所有材料和工具。更可恶的是,沈爱斌作为交通工具的电动自行车也被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扣押了。
扣押的这些物品,依法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并由家人签名,可在场家人强烈要求签字并索要扣押清单时,民警却说:“不要你签字,我们给沈爱斌签字的,东西是沈爱斌的。”可直到2026年1月4日沈爱斌投诉,1月20日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过微和广益派出所民警王晓明才让沈爱斌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沈爱斌当场表示无法确认这个扣押清单的真实性,因为当场没有清点扣押物品,事后制作的这个清单无法保证真实性。在沈爱斌的强烈要求下,他们返还了电动自行车、机顶盒,还有一部老人手机,其他的仍然不肯归还。
根据寻衅滋事罪名,侦查机关扣押了沈爱斌大量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打印机、申诉、控告、复议和诉讼案卷等材料。

十、对沈爱斌实施拘禁式监视居住,把沈爱斌家当作一个监室,沈爱斌家人也遭监控
2025年11月30日刑事拘留30天释放当日,梁溪分局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时对沈晓玲和浦兴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为了监视沈爱斌,不让沈爱斌出门,也不让他人接触沈爱斌,梁溪分局在沈爱斌家进户门口安装了一个监控,在监控下面还设置了24小时的岗哨,由一名特勤专门看守,负责检查所有进出沈爱斌家的人,还检查送给沈爱斌家的信件和物品,包括沈爱斌家人的信件和物品,还安装了一个监控对着沈爱斌家前阳台。

十一、剥夺沈爱斌的生命健康权
自被监视居住的第一天起,沈爱斌就提出要看病,因为在看守所时就生病且正在挂水,释放当日还有静脉注射处方,还提出要理发,至今三个多月提出十几次,都没让沈爱斌看病,沈爱斌每天强忍病痛,悲愤交加,又万般无奈。
目前,沈爱斌身体多处不适,且急需诊断治疗。

十二、控告和报案情况
(一)针对梁溪分局违法刑事立案
沈爱斌于2025年11月10日在无锡市看守所就向驻检邵宁(女,主任)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梁溪区检察院依法对梁溪分局的立案进行审查监督,可直到2026年2月2日,梁溪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主任李波才告知沈爱斌称“因没有提供《立案决定书》和身份证明,不予受理。”可法律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有获取《立案决定书》的权利,而且,在看守所的嫌疑人身份还不清楚吗?分明是刁难、作梗,目的是充当梁溪分局违法立案实施迫害的保护伞。
2026年2月6日,沈爱斌向无锡市检察院邮寄了《关于对梁溪区检察院不受理立案监督和不依法对公安机关违法扣押无关物品监督的申诉》(见附件),至今没消息。
(二)针对被戴沣殴打构成轻伤
沈爱斌也于2025年11月10日在无锡市看守所时向驻检邵宁递交了《刑事报案信》(见附件),要求依法追究戴沣等人的故意伤害罪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报案并审查是否立案,且应当找沈爱斌进行调查,但一直没消息,沈爱斌又于2026年1月13日给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奇、无锡市纪委书记时勇、无锡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常青、无锡市市长蒋锋、无锡市委书记杜小刚邮寄了《关于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的第二次刑事报案》(见附件),但截至现在,仍无消息。
2026年2月7日,沈爱斌向无锡市检察院邮寄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见附件),要求依法对无锡公安包庇民警戴沣犯罪行为,违法不立案进行监督,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和报案材料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在7日内将受理、审查等程序性事项告知当事人,但至今(2026年3月6日)没有音讯。

十三、中共无锡对沈爱斌犯下的灭绝人性的黑恶独裁暴行及原因
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出生,2002年以军官身份从部队转业到无锡市城管系统工作,因无偿给访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揭露无锡“三黑”(黑拆迁、黑司法、黑监狱),为此,成为中共无锡贪腐官员和司法败类的眼中钉、肉中刺,遭到一系列灭绝人性的黑恶独裁滥权暴行的迫害。主要如下:(1)被枉法判刑三次,共七年实刑;(2)未成年女儿也遭株连迫害判刑;(3)遭超强电磁辐射和高频声波攻击谋害;(4)通讯和行踪常年被滥权监控、跟踪;(4)长年被滥用刑事手段维稳(没有犯罪事实立案,通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剥夺人身自由,实施滥权稳控);(5)人脉关系遭到恐吓、威胁、孤立;(6)经济被封锁;(7)合法维权行为遭阻挠、打击、镇压和迫害;(8)遭到无锡公安与江苏省溧阳监狱勾结实施的一系列滥权迫害行径;(9)为掩盖其黑恶暴行,无锡公权以发《保密函》的方式,秘密向上级党政和司法机关领导毫无底限地对沈爱斌进行诋毁、诬蔑和诽谤,肆无忌惮地将沈爱斌抹黑、丑化,拉拢和腐蚀上级领导为其黑恶滥权行径站台,充当其独裁滥权暴行的保护伞,致沈爱斌2000多封控告信件,到了江苏省一级就杳无音讯;(10)正在以赤裸滥权暴行蓄谋对沈爱斌实施第四次迫害。

纵观中共无锡的上述暴行,完全颠覆《党章》、《宪法》和法律,完全对抗中央、凌驾法律、阳奉阴违、瞒上欺下、弄虚作假、顶风作案,手段之卑劣,用心之狠毒,黑恶程度令人发指。

在号称“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天下,中共无锡俨然具备一个有组织黑社会集团的特征,在市委书记杜小刚这个黑社会老大的领导下,圈养着政法委、纪监委、公、检、法、司这几个核心犯罪团伙,他们打着“维护社会公平、安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虚伪口号,披着伪善外衣,利用窃取的公权,行抢劫、掠夺、行欺行霸之实,在这个犯罪集团中,公安既是看家护院的家奴,又是滥权枉法、为非作恶的罪魁祸首,是一个双手沾满人民鲜血的刽子手。

沈爱斌的遭遇并不是个案,从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等信访接待场所门前常年排队等候接访的长队,可见这个国家到处怨声载道,冤屈、哀鸣之声一片,国家发达的背后,隐藏着鲜为人知的黑恶。

为什么在全世界标榜“伟、光、正”的共产党会养出中共无锡这样的黑恶团伙?为什么《党章》、《宪法》和《法律》写得那么“动人”,可中共无锡却公然凌驾和践踏?为什么沈爱斌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检、最高法、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公安部写了2000多封控告信,向江苏省委、政法委、纪监委、公检法司领导写了近1000封信,但都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为什么法律设定的职责这些部门都不履行?为什么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和纪监委都不履职?为什么习近平在为全世界主持公平正义,而国内老百姓的冤屈却无人问津?

面对这么多的为什么,谁能解释?只有一个标准答案:中国特色,一党专政的本质!从沈爱斌的遭遇可见证一党专政的邪恶嘴脸,“党”凌驾于一切之上,“党”就是法律,“政法委”说有罪,“公检法”就判罪,所有的监督最终全由“党”说了算,这就是中国的法治和人权现状,沈爱斌这么多年就一直被市委政法委指使公检法一条龙滥权迫害。

沈爱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到底做了什么?答:他是一名军队转业军官,怀着一颗赤诚之后,从部队到地方,满腔热血投身工作。他只是一个自愿利用自己所学法律知识为老百姓服务的人,是一个普法志愿者,法律爱好者,是一个崇尚和敬畏法律,坚守良知和正义的人,是一个甘愿为推进依法治国、全民普法作贡献的人,谁曾想,他的义举却得罪了无锡抢劫、掠夺老百姓房产和土地的公权,沈爱斌的自愿普法行为,无疑给抢劫、掠夺犯罪分子添加了难度,因为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越丰富,黑恶公权抢劫、掠夺的难度就越大,这才是沈爱斌遭遇滥权迫害的真相,因此,无锡的黑恶公权恨得咬牙切齿,连他的电动自动车也想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工具予以扣押,可想而知,足以见证。

沈爱斌现在正被中共无锡司法败类以“一手遮天,一手黑”的黑恶滥权手段迫害中,法定权利被剥夺,生命健康受威胁,所有信息被封锁,身陷黑恶魔掌,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孤立无援,处于极度悲愤、无助与绝望之中。

在此,我们强烈谴责中共无锡市委书记杜小刚、市长蒋锋、政法委书记周常青、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常务副局长胡扬,你们对沈爱斌的遭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责令你们立即停止对沈爱斌的一切滥权迫害,并对滥权迫害沈爱斌的凶手进行查处,还法律尊严,还人心和公义,还沈爱斌公道。

针对沈爱斌现在的恶劣现状,我们呼吁国际人权机构及时介入,对中共无锡滥权迫害沈爱斌及严重侵犯沈爱斌人权的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曝光,同时,我们也呼吁媒体关注沈爱斌的现状,及时发布沈爱斌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揭露中共无锡司法败类的黑恶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