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

徐秦举报北京二中院、上级法院及高院监察

致: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举报人:徐秦,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联系电话:19942022163,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一、被举报人员、单位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承办法官郭树明、立案庭庭长王楠、分管立案副院长张素莲、院长李旭辉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黄锋、分管副院长、院长寇昉、12368工号1009接线员、高院审务督察室承办人员、审务督察室负责人
  3.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立案承办法官
二、多渠道提交说明
  1. 2026年7月9日本人已在人民法院线上违纪违法举报平台提交线索,平台存在字数、附件上传限制,完整事实、全套纸质证据以本次EMS邮寄材料为准;
  2. 2026年7月7日向中央纪委监委邮寄实名控告、7月8日在12309最高检提交行政诉讼监督备案;纪委、检察院、法院督察分属独立监督体系,本次邮寄不属于重复举报;
  3. 前置监察线索:2026年3月29日本人EMS邮寄《监督申请书》至北京高院监察室,该院4月24日短信告知将线索整体转申诉审查庭,截至本举报出具之日,数月过去无核查流程、无书面反馈,监察监督履职完全缺位;
  4. 新增核心违纪线索:2026年7月13日二中院承办法官郭树明主动致电法律援助律师郑水平,通知律师7月14日庭长接待日前往立案庭与王楠庭长当面沟通,本次面谈暴露出王楠庭长多项现场程序违法事实,下文单独详述。
三、完整违纪事实
(一)基础长期立案推诿、程序空转事实
本人因不服人社部〔2026〕84、8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立案程序行为:2026年3月19日签收全套起诉材料后搁置77天,既不立案、也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且无通知直接退回全部诉状与法律援助手续,客观无材料可供该院立案;北京高院、最高法三巡推诿履职、制造程序空转,北京高院监察室接收实名举报后怠于核查,完整违纪事实如下:
  1. 2026年3月18日本人邮寄一审行政诉状至北京二中院,该院3月19日签收诉状,至今超百天,既不依法出具立案通知书,亦未出具法定不予立案书面裁定书。法院曾向本人送达《邮寄立案告知书》,文书刻意隐匿承办法官郭树明姓名,导致本人长期无法对接办案人员。
  2. 2026年4月21日法援律师郑水平前往二中院窗口询问立案进度,窗口仅提供法官电话,未告知郭树明姓名;当日未递交代理手续,不存在窗口拒收情形(此前表述有误特此更正);后续律师多次赴法院、致电均无法联系郭树明,直至5月11日本人从法院内部回执才查到承办法官姓名,补正材料时才邮寄全套法律援助手续。
  3. 二中院12368答复前后严重矛盾:5月8日短信告知补正材料即可立案;6月4日单方认定起诉不符合条件;6月12日、7月8日两次向律师编造无法律依据说辞,称“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相关要求”,平台向律师推送、直接提及本人身份的短信,均刻意将本人姓名错写为“徐琴”,其余短信仅模糊表述“您的材料”,全程无规范准确标注本人姓名的正式书面答复。代理律师按要求完整补正全部起诉材料及全套法律援助手续邮寄送达后,二中院未告知律师、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直接将全套起诉材料、代理手续原件全部退回本人住地,目前二中院已无本人原始诉讼材料,客观丧失立案基础,刻意阻断本人一审维权渠道。
  4. 本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两次向北京高院邮寄越级起诉材料,高院尚未收件便提前推送分流短信,材料签收后亦未依法开展独立实体审查,还挪用无关二审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制造受理假象;12368工号1009接线员拒绝登记工单、回避法律质询,起诉材料未录入系统,签收催告函后仅模板短信敷衍,直接将材料退回二中院,制造程序空转。
  5. 2026年4月20日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邮寄越级起诉状,三巡收函八十余天,未出具立案/不立案裁定、未开展督办,仅内部流转材料,全程不向当事人反馈,多级法院互相推诿。
  6. 本人先后多份催告函点名二中院、高院庭长、副院长、院长,法院全部签收但未纠错;本人同步拨打12368、向中央第十巡视组邮寄材料,已穷尽法院内部全部救济渠道。
(二)2026年7月14日王楠庭长现场新增四项违纪事实
  1. 沟通由来:7月13日郭树明主动致电律师,称其本周培训无法接待,通知律师7月14日前往立案庭由王楠庭长对接;当日律师携带本人全套书面询问提纲,会见前填写了诉求登记表;
  2. 矛盾推诿:6月6日函寄立案庭负责人、6月27日函直接邮寄王楠+张副院长,王楠系两份催告函直接收件人,又登记了此次会见包括核实两份告知书签收情况的诉求,王楠现场却称需要核实签收记录;同时又声称“不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是他们请示、内部研究的结果”两处说辞自相矛盾,明显刻意推诿;
  3. 拒绝释法:律师现场出示《行政诉讼法》51、52条、立案登记规定第九条,要求书面告知拒不出裁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王楠回答:“无法回复”、不予回应,违反司法公开、释法说理规定;
  4. 拒绝留存书面沟通凭证:本人提前整理7项书面问询提纲交由律师现场出示,王楠收下诉求并内部填表登记,但拒绝出具接待回执、谈话笔录、登记表复印件,拒绝拍照;本人提前要求录音/手写笔录留存证据,被法院以纪律阻拦,本次面谈无双方确认书面记录;
  5. 5、拒不受理监察核查申请:律师现场书面申请核查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立案违法问题,王楠未接收申请、未出具受理回执、未告知核查答复时限,刻意规避内部监察流程。
(三)北京高院监察室怠于履职违纪事实
2026年3月29日本人邮寄完整实名违纪举报材料至高院监察室,材料包含二中院不立案、1236违规通话录音、全部EMS凭证,明确申请核查办案人员违纪、督促出具裁定。
监察室未开展实质核查,单方面将全部违纪线索定性为普通法律争议,未经甄别整体转交申诉审查庭;依据监察规则,即便转交业务庭,监察室仍需牵头督办、汇总结论、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自4月24日短信告知转办至今,申诉审查庭无任何沟通反馈,监察室全程未跟踪、未调查郭树明、王楠、12368接线员违纪行为,无书面核查结论;该院审务督察室分管领导对本案实名举报线索怠于督办核查,存在监管失职。

四、法律、纪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法院收诉状七日内须立案或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不得无文书直接退回全部起诉材料;下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4.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
  6.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人员故意不履行立案职责,涉嫌滥用职权、行政枉法)。
五、全部举报请求(整合原有+新增7.14专项核查诉求)
  1. 全面核查北京二中院郭树明、王楠7月14日接待全部违纪行为:身为催告函收件人却谎称需核实、拒绝释明拒不出裁定法律依据、不提供接待登记凭证、拒不受理监察核查申请;同步核查分管副院长张素莲、院长李旭辉立案监管缺位;一并核查北京高院、最高法三巡拖延立案、程序空转、诉访混同全部违纪行为。
  2. 依规依纪对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黄锋、寇昉、12368工号1009接线员、三巡立案法官、高院审务督察室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作出纪律处置;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3. 责令三级法院停止循环退卷、程序空转行为,限期向本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因二中院已将本人全部原始起诉材料、代理手续原件全额退回,本人不同意再由二中院受理本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直接审查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完整参与诉讼,不得设置任何维权障碍。
  4. 书面完整告知本次全部人员核查流程、证据核对、最终处置结果;单独出具专项书面答复,回应2026年3月29日本人递交至高院监察室举报线索的全部转办、核查、处置记录。
六、随附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3.18一审起诉状致二中院、3.19EMS签收记录 二中院签收起诉超百日,拒出具立案/不予立案书面裁定
2 中院向本人送达的《邮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法院制式文书隐匿承办法官郭树明姓名,刻意隐瞒办案人员信息;未勾选第三条不受理立案条款
3 4-5月本人与郑水平律师微信沟通截图(6份) 1、4.21律师赴二中院仅获取法官电话,未告知法官郭树明姓名,当日律师未递交代理手续;2、律师多次主动赴法院、致电无法对接承办法官;3、本人查到承办法官后,邮寄全套援助代理手续
4 5.19补正材料EMS签收记录、6.4退件回执+代理手续原件照片 二中院签收完整起诉、律师手续后无通知直接退回,阻碍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5 二中院内部、对外两套EMS回执对比照片 法院内部回执标注郭树明信息,送达本人回执空白,刻意隐匿办案凭证
6 全套12368短信截图(5.8、6.4、6.12及高院、三巡分流短信) 二中答复前后矛盾、错写本人姓名,仅口头短信拒绝出具法定裁定;高院、三巡循环分流材料,程序空转
7 3.29、6.9两次高院越级起诉EMS底单、分流短信 高院未独立审查,未收件即分流,套用无关二审案号,履职违法
8 6.18日12368通话文字稿(工号1009) 接线员拒登工单、回避法律质询,起诉材料未录入立案系统,二审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非本人所属
9 4.20最高法三巡越级起诉底单、4.24分流短信 三巡收函长期不督办,将行政起诉按信访流转,不履行上级审查义务
10 6.6致二中院催告函EMS签收凭证 本人书面催告二中院依法出具立案裁定,法院签收未纠错
11 6.18、6.27两份致北京高院立案庭催告函及签收记录 书面点名庭长黄锋要求履职,高院仅模板短信敷衍
12 6.27致二中院王楠庭长、张副院长催告函签收记录 王楠本人签收催告函,7.14面谈却谎称需核实,说辞矛盾
13 寄中央第十巡视组举报材料EMS底单 本人已穷尽法院内部、巡视组全部救济渠道
14 签收截图、与12368沟通情况说明 3月已实名举报二中院立案、热线违规,高院监察室签收后怠于核查
15 4.24日12368短信截图 证实监察室收到举报,错误整体转交业务庭,无后续反馈
16 最高法线上违纪举报平台截图 线上渠道字数、附件受限,完整材料以本次纸质EMS为准
17 7.9-7.14微信聊天记录(含郭树明通知面谈、7.14王楠庭长全部沟通内容) 佐证7.13郭树明主动通知面谈、7.14王楠收下诉求并现场填表登记,但拒不当场核查本人邮寄催告函,说辞荒唐、自相矛盾的全部现场违法事实。
18 7月13日本人交付律师《庭长接待现场书面问询提纲》复印件 本人提前列明7项法定诉求,王楠现场收下却拒绝书面答复、拒绝登记照片
19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公函、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本人享有完整代理权限,二中院退回手续阻碍律师参与诉讼
20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举报人主体身份真实有效
21 7.15《现场沟通内容确认暨立案程序异议函》完整复印件(含附件、本次邮寄EMS12459949307凭证) 本人已正式书面向二中院固定7.14王楠庭长接待全部违纪事实,限期7.20出具法定文书,逾期将启动全渠道监督控告
22 北京市二中院郭树明、王楠、张素莲、李旭辉官网照片+完整职务简介 证完整明确二中院承办法官、立案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全部涉案人员官方身份,对应立案违纪、监管缺位事实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寇昉、黄锋官网公示证件照片+职务简介 明确高院院长、立案庭庭长核心涉案人员身份
24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领导、立案职能官方公示材料 证明三巡对江苏辖区越级行政起诉具备法定审查、督办职权,收函长期不作为、程序空转

七、真实性承诺
本人保证本举报全部陈述客观真实,全部EMS凭证、聊天记录、短信、纸质文书均留存原始载体;不存在虚构、歪曲、夸大事实,若捏造线索诬告公职人员,本人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权利保留声明

本人保留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实名反映材料、提供完整证据线索,以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本案相关事实、证据资料的合法权利。

举报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6年07月16日

四川街头维权女侠士刘翠花被刑事拘留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7日报道】本网通讯员从成都市眉山区获悉,长期定居于成都高新区的眉山籍维权女士刘翠花,据可靠的消息证实,已经被“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关押在成都市眉山区彭州看守所。从7月2日查抄家后,已经连续失踪15天。

刘翠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xxxxx06440,现居住于成都市高新区朝阳路。联系电话15756343787。

据悉,刘翠花在自己的养殖农庄纠纷案,通过多年维权抗争,赢得初步的阶段性成果后,意识到是我们的社会环境、法制体系和维权抗争方法,发生和出现了很多的严重性问题。于是便经常领头帮助更多的维权弱势个体,指引他们学习维权,掌握维权的技巧,以及抗争对话的渠道路径。

从2025年7月以后,刘翠花带领省内的抗争维权个人形成群体,隔三差五的聚集到四川省全面以法治省委员会,也就是四川省司法厅新设置的最高法制机构。刘翠花告诉队友:这里是能够以法解决所有涉法访民,省内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对司法乱象监督制约的最高领导机构。

此后,她不断邀约省内涉法纠纷的当事人,来到省司法厅全面以法治省工作办公室,要求与工作人员对话,要求工作人员出面接待,甚至多次提议撰写联名呼吁信,要求全面委员会,切实担当监督之责,推动法制社会的进步和起色。

今年五月起,她又率先在司法厅信访接待办事处楼梯口,发起“安营扎寨式〞、“躺平静等式”的无言抗争维权新模式,直到于6月底赴京回家后不久,再遭这次新的司法打压的老套路!

奉旨上京巧遇信访制度新规之个人感悟与分析

7月15日,我写一篇《以司法程序之名行违法行政之实——信访答复的法律悖论》网文,阐述了我奉政府旨令上京上访的经过。

一、我奉旨上京上访亲身经历

我6月17日到北京。因我维权20多年,从没有到国家信访局上方过,从6月22日到30日,三次到国家信访局排队上访,每次是头一天晚上去排队,到第二天晚上还没排到接待处就清场了。第三次(6月29日)的晚上,我们的队伍排到A区,安保人员发慈悲了没有清场。当晚下着大雨,密密麻麻的访民按安保人员的安排拿着自己的小板凳坐着,尽管大雨淋湿了全身也没人离开去找避雨的地方。30号,我终于进入信访局被接待了。但接待人员告诉我,经过高法判决了要到最高法院去反映。其实多年来,按法律程序我都走遍了——
我寄信信访、反映、举报都被发到无权处理的下下级单位或被举报单位。
我按法定程序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不给答复。
我走访,最高法的门都不让进叫我去最高检。找最高检接待处,叫我去找国家纪检委。找纪检委接待处,叫我去找最高法。在纪检委被推诿的那刻,我痛声大哭:好好一个国家怎么成这样了?
一年前(2025年11月7日),我到国家自然资源局反映问题,接访人员看完我的反映材料后说,他会转到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如果60日内不受理或受理了不满意可以再来。后来每次进京都被拦截。直到2026年7月15日,我带着厚厚一叠材料,再次到自然资源部门前。这一次,自然资源局门口没有长队,只有两个人。这次也没有像过去20多年那样,材料被“发回下级”,而是被直接告知:“没有省级信访局的书面证明,我们不受理。”,我反映的是省级部门的违法,他的上一级本来就是国家级的,另外,我向省级反映20多年,他们都发到无权处理的乡镇或被举报单位,根本不给任何书面答复。我话没说完,对方以“关门”作为答复。门口这时干净了,唯有的两个访民也走了。
那一刻,我忽然意识到——不是他们变了,而是规则变了。而这场“规则之变”,始于2026年7月1日生效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官方称为“规范秩序”,但在我——一个被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三级政府与法院系统20余年“程序空转”折磨的访民眼中,它更像是一道制度性高墙。

二、从“人山人海”到“持证准入”:信访生态的冰火两重天
在2026年7月1日之前,国家信访局门口是另一番景象:人山人海,摩肩接踵,甚至发生过踩踏事故。22日凌晨到天亮,救护车来了两次,一次踩踏伤了两人,一次有人在拥挤中昏厥。很多人排两三天队仍未能进入信访局大门。更荒谬的是——排队期间不能买吃的、不能上厕所,一旦离开队伍,就得重新排。
7月1日之前的信访,是“拿肉身去赌抢眼”;如今的信访,是“拿规矩来赌活路”。
新规实施后,你不再需要“排队挨挤”,但你必须先拿到“省级文书”——而这个“文书”,在现实中,往往意味着让侵权者自己给你开“通行证”。这不是“规范”,这是用程序正义,掩盖实质不公。
因为省级的信访局的文书最终都被一层层转到原被举报单位。

三、提级管辖申请vs普通信访:一场被混淆的法律定性之争

7月15日,我带着厚厚的提级管辖申请材料及证据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的,不是普通的“申诉求决”,而是《提请提级管辖暨责令查处、责令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违法案件提级管辖。
然而,自然资源部接待人员将其归类为“信访事项”,并套用《信访工作条例》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我提供“省级信访局证明”。
这暴露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信访制度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实践中被严重混同。
信访,是群众向政府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的渠道,核心是“协调解决”。
提级管辖,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行为的层级监督,核心是“纠正违法”。
当我申请的是“提级管辖”,却被当作“信访”处理,并被设置“省级文书”门槛——这无异于用信访的程序,扼杀行政监督的实质。
我维权25年,都是依法定程序一层层往上反映,而有权处理的机关却以踢皮球的方式一层层往下踢。这不是“程序”,这是“闭环”。
针对这次新规,我问过其他访民省信访局是否会给他们开书面答复,有一访民告诉我:“省信访局有书面答复,他们按信访答复去处理,最终也是被一层层转到被举报的单位。”
和访民聊天的这截图道出了信访制度最深的悲哀:当地方权力成为“利益共同体”,中央部门的“程序把关”反而成了阻断救济的“合法围墙”。

四、新规的悖论:用“省级文书”倒逼履职,还是用“省级壁垒”阻断维权?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第四条,初衷是“引导群众依法文明有序走访”,但实际效果却是:
对守法访民:增加了维权成本,必须“先找省级”,而省级往往就是“踢皮球”的起点。
对侵权者:获得了“程序豁免”,只要信访材料转下来不给你处理,你就可以“合法”被拒之门外。
对中央部门:规避了“直接受理”的责任,将矛盾“安全”地推回地方。
这就像一个“闭环陷阱”:
你反映省级违法→省级不给处理→中央部门不受理→你回省级→省级继续踢皮球→你再上京→仍被拒→……
这不是“规范”,这是“制度性堵死”。
当权力系统内部形成“攻守同盟”,个体的正义诉求,便成了“无根之木”。


五、结语:在制度的夹缝中,寻找一丝光亮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控诉,而是为了记录——记录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庞大体制时的挣扎、困惑与不屈。
20多年来,我从一个依法维权者变成“访民”,再变成了一个“制度观察者”。我看到:
  1. 信访制度从“人山人海”走向“持证准入”,形式变了,本质未变。
  2. 提级管辖从“法定职责”沦为“信访事项”,法律被架空。
  3. 踢皮球从“地方保护主义”升级为“制度性闭环”,维权难上加难。
但我也看到一丝微光:
  1. 2026年5月,我向中央第十巡视组寄送举报信,虽然被踢回,但至少我的材料进入了中央视野。
  2. 2026年7月,自然资源部虽拒收,但我拿到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这至少是一个“程序痕迹”,未来或可成为申诉依据。
  3. 我看到全国各地的访民遭遇大同小异,发现我不是一个人,我们的遭遇,正在形成一个“沉默的共识”。
制度可以改变,但人心不会熄灭。
我依然会继续反映,继续申请,继续等待——哪怕前路仍是“省级文书”的高墙,哪怕脚下仍是“踢皮球”的轮回。
因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除非,我们放弃追问。

后记:
这篇文章,是我20多年维权路的缩影,也是中国信访制度变革的一个微观样本。我愿将它公之于众,不为博取同情,只为唤起更多人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救济”的思考。
如果你也曾被“踢皮球”,如果你也曾在“省级文书”前折戟,那么,你不是一个人。
我们一起,等待制度的春天。
(本人声明:该文只是本人遭遇的事实与经过作出个人分析,不带任何政治色彩,如果那只狗牙齿痒了想咬我,先咬咬我写出来的每段文字)

王秀英
2026年7月17日

晋江火灾映照劳工生命安全缺失保障的危险状况

(编者按:福建素有“鞋都”之称的晋江一鞋厂,于7月9日发生大火,从官方目前公布的死亡人数达28人,而据网友与知情人士质疑,死亡人数应远不止官方所说。究竟多少工人在大火中罹难,在中共极权封锁信息的当下,显然难求得真实数据。但仅仅从官方公布数字,就可谓触目惊心。而更让人痛心的是,各种严重危害生命的劳工生产安全事故,在中国屡屡发生,可谓连绵不断。这种状况深刻反映出中共统治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的效益,完全无视工人生命安全,缺乏对生命应有尊重的现实。)

一、福建晋江鞋厂火灾,官方公布死亡28人

北京时间2026年7月9日中午12时许,福建辉腾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发时,厂内共有237名员工及2名外来人员。由于正值上午11时30分至下午2时的午休时段,大部分员工已外出用餐,但因工厂采取计件薪资制度,仍有部分员工留在车间工作,未能及时撤离。
根据报导,事发前两天(7月7日)例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涉事工厂已被发现一楼通道堆放杂物,以及配电箱附近放置电风扇等两项消防安全隐患;过往出货高峰期间,厂内亦曾多次出现通道堆放杂物的情况。
火势随后迅速蔓延至厂房顶层,现场冒出数十米高的浓烈黑烟及明火。由于浓烟及火势持续逼近,至少十多名员工受困于建筑物楼顶边缘,情况一度危急。现场目击者及网络流传影片显示,部分受困人员因高温及火势逼近,脱去部分衣物,并利用消防水柱喷洒降温自救;期间亦有影片及目击资讯提及“有人跳下”的情况。
截至当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由于火场温度过高等因素,救援人员一度无法进入过火区域,当时亦已有部分人员失联。在救援人员引导下,逾200人成功撤离。至下午17时左右,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浓烟逐渐转为白烟,救援人员其后进入各楼层展开降温及持续搜救工作。经初步估算,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数千平方米。辉腾鞋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被控制,企业账户被冻结。
截至7月10凌晨0时,事故现场火灾搜救基本结束,同日早上11时,官方召开记者会公布,火灾共造成28人死亡。事故共疏散213人,其中2人送医后伤重不治,其余26名失联人员经搜救后确认死亡。遇难者大多为事发时留在车间工作的员工,年龄介乎20至50岁,多来自江西、四川等省份;官方未公布受伤人数。
一直以来,中国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尽管过去十年间,政府加强了安全监管,事故数量有所下降。据政府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3000人死亡或失踪。

二、涉事企业屡查屡犯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在事发两天前,刚被查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类似消防隐患此前已被多次查出,多次被要求限期整改。同样的安全隐患,为何屡查屡犯?
总台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相关部门派出的调查人员,已来到现场勘查,并询问目击者和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全程复盘。
进入火灾现场,记者看到,一楼起火位置的生产设备已被完全烧毁,只剩下弯弯曲曲的铁架,堆放在现场的鞋材已被烧黑碳化。一楼厂房外的楼道里,半人高的鞋材紧靠着逃生楼梯堆放,没有被完全烧毁。楼顶上,也可以看到很多残存的鞋楦。
李先生每年都会到辉腾鞋业公司打零工,经常看到楼道里堆放着大量鞋材。
李先生说:“经常都是这样。楼梯口被(鞋材)材料堵死了,都没办法逃。消防通道被堵死了,这堆材料燃起来,下面的人上不去,上面的人下不来。这跟管理有很大的关系。”
涉事企业主要从事鞋制造、服装制造、服饰鞋帽批发,起火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单层面积约1300平方米,共5层,一层为冲床车间及仓库;二层为鞋材半成品、成品鞋仓库;三层为成型流水线;四层为针车车间;五层为成型流水线仓库。着火部位为一层冲床车间,燃烧物质为鞋材,鞋材易燃蔓延快。
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义务消防队驾驶员赵国俊对中国之声回忆说:“我是(9日)12时07分接到的报警,12时12分到的现场。现场一楼全部被大火覆盖。我们拉着警报,快速抵达现场,在救火的过程中,上面一层一层马上全部都着了,鞋材着火速度很快。”
赵国俊说,他赶到时就看到厂房的楼道已被鞋材堵塞并燃起大火。大火持续了五六个小时才被扑灭。云梯、高压水枪等也派上了用场。
赵国俊说:“我到的时候消防通道已经都着火了,现场只能压住楼梯那一块的火势,先救人。随后消防中队就到了。高喷车、云梯来了之后,就实施救人。如果没有这些,火根本都灭不了。下面已经封死了,人跑不出来,就往顶楼跑,后来整个顶楼都燃着了。”

三、火灾造成重大伤亡原因追索

在新闻发布会上,泉州市消防救援局局长许志辉介绍,此次火灾处置存在三个不利因素:一是着火的建筑为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生产车间,单层跨度大,建筑周围道路狭窄,施救作业面受到了一定局限。二是厂房存放大量的鞋材胶水等可燃易燃物,着火以后蔓延迅速,高温天气扩散迅速,救援力量到场时,建筑物已经呈立体燃烧状态。三是屋面上人员因受到鞋材堆垛燃烧烘烤威胁,并且在救援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风向变化,给人员的逃生和救援增加了一定难度。
赵国俊也对记者表示,现场火势迅猛,蔓延速度快,留给消防救援的时间很有限。
赵国俊说:“铺气垫也要时间,根本来不及,没有云梯速度快,云梯车到现场后马上就开展救援,直接就上去了。火势蔓延的速度太快了。”
晋江市陈埭镇党委副书记刘木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介绍,7月7日晚上,也就是事发两天前,镇里的安全监管部门就已查出涉事企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刘木全表示:“到现场有检查,也有开整改通知书。两条整改意见,第一,我们发现货物堆得比较多,要搬离;第二,在机台的边上有个电风扇,我们也要求撤离。我们日常检查消防通道堵塞,会第一时间通知他清理。”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上,可以看到,企业被要求在7月13日之前整改。刘木全说,涉事企业配备了基础的消防设施,但没有喷淋设施。
刘木全:日常我们来检查,一个是自救灭火器,第二个是消防水带,这些都是完备的。但是这里面我们没有发现自动喷淋。

四、火灾所在园区状况

记者在涉事企业周边走访,发现周边聚集着多家鞋材上下游企业。据了解,涉事公司所在的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面积5.6平方公里,有制鞋、鞋材配套等280多家企业,超5万人口,多为在这些企业务工的外来人员。江头村的马路两侧密布村民自建房,生产厂区、鞋材铺、餐饮娱乐场所混杂在一起,机动车、电动车停放随意,人流密集。在更为狭窄的街巷里,分布着大量鞋厂、家庭作坊,道路两侧电线密如蛛网,很多电线私拉乱接、杂乱无章,线缆颜色发黑老化,甚至有裸露的线头垂挂在半空中。此外,街巷两边电动车随意停放,也挤占了狭窄的道路。刘木全介绍,按照相关规划,陈埭镇已在着手将旧村内的厂房逐步搬至标准化园区。
涉事企业周边环境杂乱拥挤,很多电线私拉乱接、杂乱无章。
涉事企业周边的街巷拥堵不堪,一旦遇到险情,消防救援或将受阻。
刘木全介绍:“陈埭镇(行政面积)是38.4平方公里,到现在我们的开发强度已经达百分之六七十了,土地非常紧张。这几年围绕这个问题,我们也在策划推进园区标准化建设。目前在建跟要建的有200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打算通过几年的时间,在园区标准化空间形成以后,把旧村里面的这些厂房逐步搬到新园区,这几年在大力做这个工作。”
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林文琛认为,晋江鞋业全国知名,但现代标准化的产业园区建设略显滞后。近年来,当地部分鞋厂多是外地人在租本地人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在现有空间内,对于消防设施的投入,在企业主和房东之间存在利益博弈。究竟谁是投入主体,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扯皮。
林文琛表示:“安全防护这里面的投入,其实是没有一个统筹规划。生产主体(鞋厂经营者)肯定不会去处理这种事情。这笔钱到底是租户出还是房东出。他们两个是有博弈的。房东说房子我租给你了,哪里愿意再花钱。如果是新的园区,这些是必须要投入的。”
消防安全隐患如何避免反弹,产业高质量发展,在现有条件下如何严守安全红线,是摆在当地党委、政府面前一道亟待行动的必答题。

五、中国生产安全中重大火灾伤亡事故频发的制度原因

中国生产安全中重大火灾伤亡事故频发的制度性原因,主要集中在监管体制错位、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违章作业(三违)普遍存在以及基层执法资源不足。这些深层次矛盾导致隐患难以及时消除。
以下是核心的制度与结构性原因剖析:
  • 安全责任与经济考核的倒挂:在地方经济考核体系中,GDP与招商引资往往占据主导地位。部分基层政府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功利主义倾向,导致安全监管在执行层面打折扣,甚至出现隐瞒和默许违规操作的情况。
  • 企业主体责任悬空与违法成本畸低:许多企业采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模式,导致安全责任链条断裂。在实际运营中,由于法制惩戒力度不足,企业违规的经济收益远大于被处罚的成本,形成了“宁愿交罚款也不愿停产整改”的侥幸心理。
  • 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与执法专业化瓶颈:基层应急管理与消防部门面临“小马拉大车”的困境。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仓储物流及混合业态缺乏常态化监管。此外,基层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且专业技能参差不齐,难以全覆盖排查深层隐患。
  • 建筑与空间规划的遗留问题:历史违章建筑、老旧工业园区改造中消防通道堵塞、耐火等级不达标、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等先天性隐患突出。由于产权复杂或资金缺乏,此类“硬伤”难以通过制度性手段强制整改。
  • 从业人员培训与应急教育形式化:劳动力市场中流动性大、缺乏正规职业培训的人员较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流于纸面和形式,导致一线员工在面对初期火灾时,往往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和扑救常识。
六、网络对晋江火灾的怒潮

@oovoo8358:28个死者全在楼顶被熏死的,除了工厂原因,救援是非常不力,工厂周边没条件支云梯,但可以用无人机扔救援绳下去的,从另一边没着火的墙下去的,当时有人提出了,但没被采纳,看着梯顶的人被毒烟熏死,广西水灾都无人机吊人救援了,火灾现场直升机没办法靠近,但无人机可以,不直接救人扔绳子下去也不至于28个人遇难
@changfeng-g5m:中国媒体报道的死亡人数乘三基本就是真实数字
@francisli6100:加上一个0字在后面,280件就差不多啦?
@yiye8888:所以说有些人为了意识形态,连做人最基本的对生命的尊重都没有了,真的很可怕。
@乱取的名字-j1r:共产党的话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信,这是常识。
@aaaac4260:中国不是直升机、无人机和机器人很厉害?还能虽远必诛?一个火灾而已,还不赶快救人?是几十条人命还几十个家庭啊!平时吹成那样了不起,真正需要时又派不上用场?钱都拿去造军机军舰军演威胁骚扰台湾了?
@croixbartel9860:中国的自豪基建怎么会着火呢?不是吹嘘他们有强大防火系统么?face-blue-smiling
@tigerchan-l8k:厉害国在水深火热之中,站在远处的还是翻墙出来大赞某档党光荣正确伟大,还是大叫厉害了黄鹅孙子国!
@WángSīcōng_0:共产的理论是超级好的,就是执政是一党独大,不受控制的执政党,贪污腐败,草管人命,暗黑绝对是遍地开花????,所以他们的公信力毫无逻辑和可信度?
@elaineleong3622:毒气漫天!什么鞋什么质量?今时今日火灾还可死那么多人!真要全球看清终蝈共产党如何剥削!
@JackCaptain23: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美国竞争高科技的中国怎么一天到晚都是巨大的灾难啊?
@PeiyingCao-h4b:只有二百工人的ㄏ不算大厂,也能烧死二十多人也是够夸张的了。车间建在太高的位置也是原因之一,二层厂房就0K了,万一有什么突发事件可以跳楼逃生。
@yunfei9527:中国大陆消防部门经常检查就是走过场,吃拿卡要,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消防检查维护,检查的时候都提前通知,打电话通知。消防栓里平时没有水,检查的时候才会有水,特别是小区。工厂就更不用说了,安全通道经常被堵死,或者用门锁上,甚至有的安全通道只是挂了一个牌子而已,根本不能通行。里面的火灾报警喷雾器水洒,几年都不检查一次,里面甚至没有水。摆几个临期或者过期的灭火器,消防部门来检查的时候装装样子,你糊弄我,我糊弄你。不出事就怪了
@YanLuo-k7n:可笑的是这些新闻在大陆没有上热搜,包括广西水灾。送钱送物去非洲去委内瑞拉的事官媒争着报道。
@BBQ5354UK:党外宣一直吹嘘的消防无人机呢?
@hby1858:在中国,大家都看穿了显而易见习近平的谎言或真相,却没人敢说出来,直到有人戳破它
@tungmentungmen-z7h:叼皇帝说是他的功劳!可怜的百姓,国家治理失控了,全靠维稳!
@输本华:小熊维尼表示严查,但下次还会再发生?
@MoJai_Chan:这么大的厂至少有左中右楼梯逃生,估计警报没起作用,死也是死工人,有14亿人老板没在乎。
@DaxiangJiaoa:县级三人以下,市级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省级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超过三十个人的归国务院,所以29是红线
@SongAndFarAfield:精准压在30这个数字以内,老天真是精算师
@谢万阳H:这根本救不了,如果几千上万人的工厂会死多少人呢不敢想象,底层命贱呀
@mchiu6347:小粉红说的无人机救火在哪!超长的救火梯在哪!广西人算什么!福建鞋厂火灾,主席高度关注!影响出口,嘻嘻.
@发紧梦-b6y:来生不要做天朝蚁民!依家冇社保好出奇?11、12人仔一个钟大把人扑到去做!
@sjoe7:冇社保、消防法例如同虚设,人命不值钱,中国战狼、小粉红老吹的先进、富裕、繁荣、法治在哪?
@chenc2004:最大的问题管理混乱。必须从重处理,不然真的有人不当回事。消防年年查,但是人有怠性,不往重罚处理不行。
@Rachelwwen:捷克百人全部获救V中国福建28人遇难……捷克烧到冧楼都无人伤亡
哈哈哈哈哈,人与动物的分别?
@michaelso1147:听讲30人或以上定成为特大事故,所以伤亡数字通报往往都是此数以下
@lime6679:在中国这个无良的共产国家,很多不肖业者经营不下去,与其老板和投资者背负一切损失还有债务,很多干脆搞一把火来消灾转移责任,最后让无名火来承担一切罪名。反正死的都是韭菜,全都烧没了谁奈我何不了了之……
@TheHiddenUser:不是说用什么无人机救火一瞬间平息的不需要消防车这种包袱的,也是讲罢了每次新闻报道说我们科技救火全世界第一名没人敢说第二原来是战狼等级吗
@YTAnn-292:烧到主席其中之一的韭菜园能不震怒追责吗,广西淹成这样都没听见主席下令救灾,就知道哪里油水比较多了~
@minawaershin4240:中国灾难死伤人数都一定会稳稳地控制在30人以下……超过30个都不算了!!
@haidomo60:中国工厂仍像第三世界般落后。但贪官动辄有几十亿贿款
@C19500812:中共国的官媒报导都是谎言说鬼话?因为只有鬼才会相信!
@chiuchiu6114:如此大鞋制造厂房全无消防意识,设有自动洒水系统吗!该市政府管理呈严重失职吗??
@junchen3880:为什么还要隐瞒真相?何不趁此契机完全公开处理,挽回在群众中的形象!隐瞒只会对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再次造成严重失信,毕竟网络时代己经不比过去了,群众文化素质也奋比过去了,堵口有何用?思想能堵得住吗?完全可以趁此契机改革

详情请参看:

1、“中国鞋都”晋江一鞋厂发生火灾,已造成28人死亡
https://cn.nytimes.com/china/20260710/china-fire-shoe-factory/

2、福建鞋厂大火28死!员工窗边求救画面震撼伊朗国葬遇袭掀报复战火!
https://youtu.be/GpTZHWfV5-U

3、福建晋江鞋厂大火事故追踪:涉事企业消防隐患为何屡查屡犯?
https://china.cnr.cn/gdgg/20260712/t20260712_527705251.shtml

4、鞋厂火警:捷克百人全部获救中国福建28人遇难
https://youtu.be/RnsTH9AMtLM

5、泉州晋江鞋厂火灾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泉州晉江鞋廠火災

6、福建晋江鞋厂大火酿28死
https://p.dw.com/p/5GrAp

7、中国鞋都火灾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_iHpcDRUlIE

8、中国晋江鞋厂大火伤亡造假?学者揭习政权「天灾人祸」后院延烧黑幕
https://youtu.be/_zSLJsjk6F4

9、中国福建晋江鞋厂大火酿28死大量杂物堆放影响消防灌救
https://youtu.be/O5KeY-iCCMA

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

李翘楚:我的美篇账号被封了

7月15日下午,我的美篇账号被封了,图文并茂的记录了账号死透前的过程。从去年5月注册总共才发了6篇文章,所有文章都和志永有关,喘个气儿行、节日纪念行、生日祝福行,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要结婚?不行!也不直说你不能有,但你自己说你没有,不行!

虽然能想到,但我不觉得我“应该知道”,我也是真的气着了,我一直都是这么斤斤计较锱铢必较的性格。

当围剿个人成为日常,我们还能真诚地活着吗?我们既不被接纳,也无法感到安全,从没胜利也尚未失败,会这样颤颤巍巍聒噪吵闹的度过每一刻还能说话、还能继续争取的时间。

我一直认为,并不是一个心理素质好、强悍有力、精神充沛、大胆无畏、敢于冒险的人才能在绝境中展现勇气。我们可能声音颤抖、有点胆小、怕疼怕苦怕累怕黑、内耗玻璃心,有时创伤闪回瞬间丧失力气,有时抑郁发作眼里的光消失不见,有时生病连起床都困难,有时又被什么触发情绪失控噩梦连连……但是还可以继续说话做事吗?可以的!

因为持续坚守的根本,来自于,不把规则当玩笑,愿意为了心中的原则一遍遍站出来说下去,只要恢复了些力气就还能够多寄出一份法律文书、在程序里多走一步、在真相里多折返一次。不需要惊天动地、不需要为彰显什么去做事。

你说是苦难改变了你吗?
其实是你在苦难里
一次次没有丢下自己
你不是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你是你选择成为的人

徐秦致中央第十巡视组的举报材料

文件一: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举报

举报人:徐秦
被举报人:郭树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日期:2026年6月4日

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秦
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
联系电话:19942022163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与被举报人关系:案件当事人

举报事项概述
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当事人出具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补正条款、未写明补正期限、未指定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的《邮寄立案告知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强制性规定;
郭树明法官利用同一份EMS邮寄凭证的两联差异,故意在给当事人的留存联上隐去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与法院沟通;
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按补正要求寄回并签收,至今远超法定7日立案审查期限,郭树明法官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事实与证据

一、关于出具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的事实
2026年5月中旬,本人收到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见证据1)。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本人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连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都未能准确核对;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本人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期限”的法定义务;
未指定联系人,本人收到后不知该联系谁咨询;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无法确认该文书的正式性和生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郭树明法官出具的这份告知书,上述四项核心内容全部缺失,是一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文书,根本不符合“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法律要求。
证据1:该《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抬头“徐琴”错误、空白条款、无补正期限、无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

二、关于故意隐去联系方式的事实
与上述告知书一同寄来的EMS邮寄凭证存在两联完全不同的情形(见证据2):
给本人留存的一联:故意隐去了寄件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本人在收到这份空白告知书后,问都不知道该问谁;
本人在邮递员撕下第一联时眼尖发现异常,当即要求邮递员将法院留存联拍照留存,该联上明确显示寄件人为“郭树明”及联系电话。
这并非邮政系统的问题——两份凭证同属一份快递,信息却截然不同。这是有人故意在给当事人的凭证上隐去关键信息,目的是切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阻碍本人行使诉讼权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司法透明和诉讼诚信原则。
证据2: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隐去信息版vs写明“郭树明”版)

三、关于超期不立案的事实
2026年5月20日,本人按郭树明法官的“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二中院(见证据3),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
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从签收之日起算已远超法定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本人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证据3: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签收截图

请求事项
恳请巡视组:
依法调查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行为:
出具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
故意在EMS凭证上隐去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沟通;
超期不立案,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督促整改,责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人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追究责任,如查实存在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证明目的
  1. 郭树明法官出具的《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1证明告知书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条款、未写期限、无联系人、无日期公章,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定
  2. 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1证明给本人的凭证隐去寄件人信息,法院留存联写有“郭树明”,证明故意隐藏联系方式
  3.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补正材料已签收,法院超期不立案
  4. 2026年3月18日首次起诉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本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举报人身份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
邮政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
邮编100010
联系电话010-68726879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
寄送方式:建议使用EMS或顺丰,保留好底单

关于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立案程序违法相关举报的补充举报材料
——对应原举报: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诉讼信访化循环转办事项

致:中央第十巡视组
举报人:徐秦,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联系电话:19942022163,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原举报材料邮寄日期:2026年6月12日,巡视组6月13日签收
补充提交日期:2026年6月20日
提示:本次巡视信访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一、补充说明
本人于2026年6月12日向贵组提交书面举报,文件全称:《关于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立案审查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违规将行政起诉降格为信访并循环转办的举报》,该举报材料已于6月13日由贵组签收。
自原举报提交后,新增多项关键程序违法事实、完整维权时间线、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热线(工号1009)通话录音佐证材料。两级法院出现“材料尚未送达即提前处置、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案件流程”等重大反常违规操作,现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两级法院系统性规避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架空本人法定越级起诉权利。现将全部新增事实、配套证据一并提交,恳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原举报材料合并核查处置。

二、全部新增违法事实(不含律师相关内容,仅客观法院程序违法)

(一)北京高院、二中院逆向成套违规操作:材料未签收即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转记录
1、客观时间事实:本人2026年6月9日邮寄越级起诉全套材料(EMS单号:1240986103407),EMS物流记录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1日8:06才签收纸质文书;但两级法院在纸质材料尚在运输途中、高院未接触任何起诉状的6月10日,间隔仅2分钟先后发送配套12368短信:
①6月10日10:53北京高院短信:仅模糊告知信件收悉、已转相应法院,刻意不写明接收法院、不分配专属案号;
②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短信,精准标注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声称本人材料已转该院立案庭办理。
2、12368热线核实关键违法事实:2026年6月18日09:03本人拨打北京高院12368热线(接线员工号1009,通话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查询上述案号,接线员两次明确答复:(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内“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然而,2026年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短信向本人发送该案号,声称“您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3983号一案的来信收悉”。北京两级法院编发了一个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案号,用于处理本人的越级起诉材料,制造“案件已登记受理”的虚假外观。该案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姓名、无本人身份信息、无本人起诉事由、无被告主体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却被用于向本人发送诉讼通知。

关于(2026)京行终3983号案号与本人邮寄材料系统登记补充核实情况
2026年6月18日同次通话中,本人同步向接线员核实本次越级起诉EMS邮件系统登记状态:
①案号核实结果:接线员在电话中两次明确告知“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全程无本人任何身份、起诉相关信息,案号归属其他案件当事人;
②寄材料登记核实结果:本人当场提供完整EMS单号1240986103407,接线员答复系统内查询不到该邮件登记信息,仅能手动纸面记录单号,未录入法院案件内网系统。
以上两项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北京高院仅在收发室签收纸质材料,未将邮件录入立案庭案件系统、未启动法定立案审查流程;在无系统正式登记、无对应本人专属案号的前提下,擅自套用无关二审案号发送转办短信,刻意制造法院已经受理本人起诉的虚假外观,本人全套越级起诉材料实际仅被当作普通信访件流转,完全脱离行政诉讼立案法定程序。全部对话内容有完整通话录音佐证。
3、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程序疑点:法定立案流程严格遵循“签收材料→登记卷宗→审查分流”顺序,法院不可能在纸质诉状尚未送达、未查阅任何起诉内容的前提下,提前精准预判本人起诉事项、两级法院同步统一口径推送转办短信。整套逆向操作完全违背正常办案逻辑,起诉相关信息提前外泄渠道不明。
4、违法定性:两级法院颠倒立案法定流程,在未收取、未审阅起诉状的情况下提前统一处置,以循环转办方式直接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赋予当事人的越级起诉救济权利;全程仅依靠短信进行分流告知,拒不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彻底剥夺本人上诉救济渠道。
5、专项核查请求:恳请巡视组调取两级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12368后台系统操作日志、内部工作沟通记录、收发室签收台账,全面彻查本次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同步短信转办、挪用无关案号等整套违规操作的完整流程,查清信息提前外泄的源头、相关经办及审批人员,完整还原本次程序造假全过程,督促两级法院依法独立审查本人越级起诉并出具法定书面文书。

(二)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多项违规、拒不履行诉讼服务法定职责
通话时间:2026年6月18日09:03,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文字稿附证据。接线员存在多项违规履职行为:
1、违反全国12368热线“来电必登、一事一单、告知工单编号”统一规范,本人完整提供身份信息、邮寄单号、两项核心法律质询后,接线员拒绝提供工单编号,导致本人诉求无官方内网正式留痕,无法后续督办追责;
2、本人现场明确提出两项核心法律质询:①将越级起诉原路退回二中院对应的完整法律条文;②单纯短信内部转办行为,是否等同于法院出具正式不予立案裁定书,接线员全程回避,未完整录入工单登记答复;
3、接线员所称“五个工作日短信答复”仅为法院内部咨询管理时限,不能对抗《行政诉讼法》规定7日自然日立案审查法定义务;本案6月11日签收起诉状,6月18日7日法定审查期限已全部届满,法院不得以等待热线答复为由持续拖延出具立案、不予立案书面文书。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对抗法律,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2026年6月12日代理律师12368留言,要求二中院依法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二中院短信回复称“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该答复无任何法律依据,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剥夺本人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救济权利。

(四)两级法院层层循环推诿,诉讼程序彻底空转,司法救济渠道完全封堵
  1. 二中院收取一审材料90余天,超期不立案、不出裁定,直接退回全部材料含律师代理手续原件;
  2.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越级起诉;
  3. 高院未收件先行转办、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程,7日审查期满仍不独立开展实质审查、不出具任何法定书面文书,仅将案件循环退回原不作为的二中院;
两级法院互相流转、相互推诿,无任何一级法院独立履行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本人自2026年3月起诉至今近三个月,始终无法进入合法行政诉讼程序,司法救济渠道被完全关闭。

(五)完整维权全过程时间线佐证持续违法(更新至2026.6.18)
第一阶段:向二中院起诉、多次投诉无果(3月—4月)
  1. 3.18邮寄一审起诉材料;3.19二中院签收,7日审查期起算,超期无答复
  2. 3.29同步向高院监察室邮寄监督申请、向高院立案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3. 3.27三次拨打12368,两次被挂断、一次拒绝登记工单
  4. 4.20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5. 4.21二中院时隔一个月才短信告知“材料在审核中”,前期刻意拖延不答复
  6. 4.24最高法将材料转北京高院,高院将投诉转入审判监督程序,但始终未处理立案诉求
第二阶段:补正材料后程序反复(5月)
  1. 5.8二中院告知律师修改材料后可立案;
  2. 5.10收到存在重大瑕疵的《邮寄立案告知书》(姓名写错、无落款、手写补正无公章);
  3. 5.19律师邮寄补正材料及全套代理手续;5.20二中院签收,再次超出7日法定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法院退回材料,再次提起越级起诉(6月)
  1. 6.4二中院仅短信口头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日退回全部材料及律师代理手续原件,无书面裁定;
  2. 6.6邮寄催告函要求二中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6.7二中院签收后置之不理;
  3. 6.9再次向北京高院邮寄越级起诉状;
  4. 6.10高院未签收即短信转办、二中院同步推送带他人案号短信;
  5. 6.11高院才签收起诉状;
  6. 6.12二中院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同日本人向第十巡视组邮寄首份举报材料;
  7. 6.13巡视组签收举报材料;
  8. 6.18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本人拨打12368热线核实案件,查实案号不属于本人、接线员多项违规。
  9.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黄锋庭长寄出《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10. 6月19日14:27: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发室签收了《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三、法律依据(新增12368热线服务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7日内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出具载明理由书面不予立案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下级不立不裁,上级可自行立案或指定其他法院,不得原路退回原审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严格7日自然日审查,不予立案必须书面文书;
  4.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涉行政诉讼事项不得降格信访循环转办;
  5. 全国12368诉讼热线统一规范:来电必登记、一事一单、必须向当事人提供工单编号,诉求全程内网留痕可督办。
四、本次补充举报全部诉求(叠加原举报诉求)
  1. 专项核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转办、后签收起诉状,违规挪用他人二审案号处理一审越级立案诉求、将行政起诉降格信访循环转回二中院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调取系统操作日志、内部沟通记录,彻查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整套违规操作全流程,查清信息外泄源头、经办及审批人员;
  2. 恳请巡视组调取(2026)京行终3983号案件的完整卷宗信息、收案登记信息、系统操作日志,核实该案号为何被编发至本人,查明该案号对应何人、何案,以及编发该案号至本人的经办人及审批流程。
  3. 核查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拒不生成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混淆内部答复时限与法定立案期限等违规履职行为,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 责令北京高院立即纠正循环转办的违法处置方式,独立对本人6月9日提交的越级起诉开展实质审查,依法出具书面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加盖公章、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严禁再次将案件移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专项核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长期拖延立案、隐匿承办法官联系方式、阻碍律师正常履职、无端设置立案障碍、拒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等全部违纪违法事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处理。
  6. 完整核查两级法院自2026年3月至今持续推诿、程序空转、持续剥夺本人行政诉讼诉权全部事实,厘清全套越级起诉纸质材料完整流转轨迹、存放部门、保管责任人,并向本人书面告知。
  7. 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6月13日签收的原举报材料合并受理核查,于6月23日本轮巡视信访受理截止前,书面告知本人核查进展。
最后,本人再次恳请中央第十巡视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停止程序造假、刻意架空法定越级起诉制度、循环推诿、剥夺公民法定诉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人平等、公正、公开获得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对本次系列违规操作中所有经办、审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恢复本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起诉权利。
若两级法院及相关责任人仍拒不纠正违法履职行为、持续封堵司法救济渠道、漠视法律法规,本人将持续通过各级法定监督渠道如实披露全部客观证据、坚持维护自身合法诉求。

五、本次提交全套证据清单(新增通话相关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内容 证明目的
补1 6月10日高院短信截图;6月10日二中院短信截图 高院短信:“已转相应法院”;二中院短信:发送(2026)京行终3983案号 1.高院在签收起诉状前即决定转办且无明确接收法院,未依法独立立案;2.两级法院间隔2分钟同步推送转办通知,二审案号用于处理一审越级起诉,案号使用错误
补2 越级起诉EMS签收截图(6.11 08:06) 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 越级起诉材料确实到达高院,收发室签收,但未登记立案;且收件时间(6月11日)晚于高院转办短信时间(6月10日),证明“先转办、后收件”
补3 6月12日二中院拒绝裁定短信截图;律师代理沟通记录;律师代理手续复印件 二中院短信:“徐琴的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代理手续已提交 1.二中院无法定依据的“相关要求”为由拒绝书面裁定,短信存在姓名书写错误(“徐琴”);2.法院明知有律师代理,仍绕过律师直接退卷;3.证实律师合理代理身份;
补4 完整维权时间线整理文档(更新至6.18) 2026年3月18日至6月18日完整时间线 完整还原3月至6月两级法院持续拖延、程序造假、推诿不作为全过程
补5 6月6日向二中院催告出具裁定书EMS底单及物流截图;6月7日二中院签收截图 6月6日寄出,6月7日签收 证明本人此前已书面催告法院出具法定文书,法院签收后未做任何处理
补6 6月18日12368通话录音完整文字稿(工号1009)及电话记录截图 接线员明确答复:“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两次确认);“我这儿查询不到,我帮你记录这个单号” 1、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任何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2、高院立案庭从未正式登记本人邮件;3、接线员拒不出具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违反12368“来电必登、一事一单”统一规范
补7 6月18日《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复印件;6月18日寄件凭证,6月19日签收截图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EMS寄出催告函 证明本人在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当日,正式书面催告北京高院立案庭出具法定文书,并同步提出多项核心质询
证据链闭环说明:
补1(高院6月10日转办短信)+补2(EMS6月11日签收)+补6(123686月18日确认案号无本人信息、邮件无登记),三者时间顺序、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北京高院在未收到、未审查、未登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预先决定转办,并用与本人无关的案号制造“已受理”假象,从未对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的越级起诉进行任何实质性立案审查。

六、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补充材料全部陈述事实、所附录音、截图、物流凭证、书面函件等证据均真实客观,无虚构夸大内容,自愿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 日

文件二: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行政起诉状

原告:徐秦,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电话:19942022163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部长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起诉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人社公开〔2026〕84号》《人社公开〔2026〕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40986148007)将全套行政诉讼立案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EMS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6年3月19日由该院签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立案审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原告于2026年3月18日邮寄立案材料,该院3月19日签收。截至2026年5月中旬,已远远超出法定7日审查期限,原告既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也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二、补正程序严重违法,进一步证明立案审查程序问题
2026年5月中旬,原告收到该院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原告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
未指定联系人;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该告知书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原告已诚信履行补正义务,法院仍不立案
2026年5月20日,原告按“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单号:1324491936728),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已远超补正后重新起算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原告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四、本案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原告起诉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附件
  • 2026年3月18日向二中院邮寄起诉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2026年5月中旬收到的《邮寄立案告知书》(抬头名字错误、空白告知书)
  • 该告知书的EMS凭证两联对比照片(证明隐去联系方式)
  •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人社部84号、85号告知书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秦(签字按手印)
2026年6月4日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说明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二条,专门针对“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现象作出规定。该条明确: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规定加强了对原告诉权的保障,强调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起诉发回原不予立案的法院。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信封注明“行政诉讼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起诉”
两批材料寄送对比
对比项给巡视组(举报)给北京高院(起诉)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北京高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诉求调查法官违纪,督促依法立案对原案直接立案
核心证据空白告知书、EMS两联对比同上+行诉法第52条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无
双管齐下:巡视组管“人”(郭树明法官的违纪行为),北京高院管“案”(依法立案),谁先回应算谁的。

赵亮因自卫反击被拘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6日消息】重庆维权人士赵亮被监视他的人员殴打,其自卫反击,报警后警方以赵亮殴打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获释后,赵亮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

赵亮,61 岁,1964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20319640828xxxx,现暂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5号7-1。

2026年5月29日中午的时候,赵亮和朋友们在南山吃鱼。凶手王明就是打他们的人,和他们在同一家餐馆吃鱼,凶手是在大厅,赵亮他们在室外。

赵亮和朋友们聊天时,凶手王明对赵亮他们的聊天内容很反感,就开始谩骂,赵亮他们就回怼,然后王明突然从餐馆里面冲出来,冲到赵亮他们桌子前,对赵亮他们进行殴打,还说“把我们屎都打出来”。

赵亮他们都是老年人,赵亮61岁,已经是他们这些人里面最年轻的了,其他都是70多岁的人,但是王明看起就只有30多岁,非常健硕、肌肉发达,把赵亮他们三个人打倒在地。而且有三处不同方位的高清监控录像作证。

王明把赵亮打倒在地,赵亮的腰部、头部均受到损伤。赵亮明明是正当防卫,却于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冤假错案。

赵亮不服,于7月7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南岸(山)行罚决字【2026】84号,并申请赔偿。

据悉,赵亮因为父亲赵洪善医疗致死案,以及期间又遭殴打诬告后判刑而上访维权。

出狱后赵亮继续维权,长期被当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阻止其进京上访。

在此期间赵亮还参加了黄琦的亲友团,积极关注和参与声援其他访民的活动,遂遭致维稳人员的报复。

2021年6月2日中午11点左右,赵亮准备外出,一名自称市公安局维稳防恐中心叫商罗松的男子不许他出门,在家门口该男子伙同其他三人把赵亮按在地上暴打。

2021年7月13日凌晨3点左右,赵亮和朋友吃夜宵,商罗松将赵亮带上一轿车内,抢走赵亮的手机又暴打其头部、胸部及腹部。

2021年8月31日下午1点左右,赵亮到大堰五村农贸市场去买菜,商罗松伙同3人手拿铁棍向赵亮挥来,赵亮急忙跑到卖肉摊上拿起一把杀猪刀进行反抗,商罗松见状扔了铁棍与手机撒腿就跑,赵亮没追上就继续去买莱。

大约10分钟后,商罗松带领跃进村派出所警察来询问此事。赵亮对警察说:他们多次无故打我你们都不管,今天他们又要再次打我,就这么点事。说完赵亮就拿着菜回家了。

赵亮电话:1512389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