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6年4月23日消息】近日,上海静安区访民陈忠民进京信访,因票务问题被北京铁路公安处予行政拘留5日,现已于4月22日期满获释。对此,上海维权访民宋嘉鸿认为,北京警方存在滥用职权之嫌。
2026年4月20日,上海静安区访民刘冬宝买了一站昆山票,受到铁路警察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
4月22日又有同一区的陈忠民也是买一站昆山的动车票,受到北京铁路公安处,作出的5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陈忠民所谓的违法行为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22日释放时“解除拘留证明书”改称“扰乱单位秩序”,这是不一样的违法行为现暂且不说。
上海访民因三级信访部门对访民提交的信访诉求不作为,甚至不开听证会随意终结信访诉求,更恶劣的以伪证来否定信访诉求,然而大家才开始进入国家信访局。
从虹桥火车站出发基本上都是买一站票的,已经有10多年历史了,宋嘉鸿本人至少保存了近100张的昆山或者苏州的动车票,当时的列车长或者乘务员也很理解。
一直关注该事件的宋嘉鸿称:“如果要追溯到胡耀邦时代,那把访民到京信访当作大事情,到国家信访局走访都提供交通证明的。
现在回过头来,再看看陈忠民的5日行政拘留实在太冤枉了!那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还是这个法律,基本条款没有改变。那么,再放大一点,那时共产党现在还是共产党,唯一要拘留陈忠民的不是法律,而是维稳,而是把每天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成千上万的访民(这个队伍还将增长),有关领导如"门缝里看人——看扁了”!从而产生了“维稳”高于一切,为了出维稳政绩,警察就滥用职权了!”
宋嘉鸿表示:“上述是我的判断,其依据非常充分,上海每个访民都是证人!再从法律上研究一下,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要有后果的,怎么‘扰乱’的要有证据。如乘客受到陈忠民的侵害不能上车了;或者售票窗口被陈忠民堵着票发不出了,等等,然而一切都不存在?可惜啊!警察连什么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都不明确,却一张‘拘票’拘留陈忠民,难道这不是滥用职权是什么?”
宋嘉鸿同时指出:“刘冬宝还是陈忠民乘动车少买票这是票务纠纷或者说经济问题,因为访民是弱势群体,如何处理新的《信访工作条例》‘三到位’都说明白了。北京南站一定要‘卵是卵、丁是丁’,那共产党领导下也很简单,抄下身份证号,找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解决,《信访工作条例》也讲明确了——找‘源头’。
我讲,我负责!谁封我这帖子谁也负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据悉,陈忠民,男,68岁,1957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545弄,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城鸿路222弄。
因进京上访陈忠民曾多次遭到警方的处罚。
2026年2月9日,陈忠民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南站派出所给予行政警告的处罚。
2026年4月16日,陈忠民持G634次列车上海虹桥站至昆山南站短途车票乘车至北京南站后,在北京南站被工作人员要求补票出站。
陈忠民因无钱补票遂滞留在北京南站出站口2内,随后被北京铁路公安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于行政拘留5天,送往北京市海淀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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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白雪进京信访途中被拦带回地方后拘十天
【民生观察2026年4月23日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维权访民白雪,在前往北京途中,遭大庆警方和铁人街道办事处人员跟踪,并强行控制后带回大庆,之后被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处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4月22日,白雪对上述相关人员发起控告并要求追责。
白雪,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2026年4月21日10时40分许,白雪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行宫大市场正常活动,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期间,遭多名自称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民警、铁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尾随并强行控制。
随后,白雪被大庆民警和街道人员押回大庆,在无任何事实依据、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白雪存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情况下,凭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白雪认为,自己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信访、举报合法权利,长期遭受地方维稳人员的跟踪、滋扰、恶意打压。此次被违法拘留,纯属地方政府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而实施的公然违法行为。
其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一)异地执法程序全面违法,全链条无效
(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控告人
大庆警方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职权,以行政处罚为幌子,非法剥夺控告人白雪人身自由,公然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及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依法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然违反中央从严追责纪律,必须终身问责
大庆警方的行为,公然违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法司法责任追究的统一规定:
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对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枉法处罚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倒查问责,坚决杜绝程序空转。
大庆警方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终身追责,绝不姑息。
2026年4月22日,白雪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刑侦局递交举报材料,依法控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及直接参与违法执法、违法拘留的民警、相关负责人;以及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办事处及参与违法强制带离的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等。
依法请求如下:
白雪,女,汉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2026年4月21日10时40分许,白雪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行宫大市场正常活动,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期间,遭多名自称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民警、铁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尾随并强行控制。
随后,白雪被大庆民警和街道人员押回大庆,在无任何事实依据、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白雪存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情况下,凭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白雪认为,自己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信访、举报合法权利,长期遭受地方维稳人员的跟踪、滋扰、恶意打压。此次被违法拘留,纯属地方政府为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而实施的公然违法行为。
其具体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一)异地执法程序全面违法,全链条无效
- 执法身份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盘问、检查,需出示相应证件;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明确禁止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案人员全程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未出具任何法定法律文书、未告知执法事由,严重违反法定执法身份要件。
- 异地执法严重违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留等执法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二)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控告人
- 缺乏事实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必须存在扰乱行为、致使单位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客观后果。本案中,控告人在三河市场正常活动,未对任何单位造成干扰,无任何违法事实。
- 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大庆警方强行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予以拘留,属于典型的枉法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大庆警方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执法职权,以行政处罚为幌子,非法剥夺控告人白雪人身自由,公然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及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涉案人员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依法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然违反中央从严追责纪律,必须终身问责
大庆警方的行为,公然违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法司法责任追究的统一规定:
严禁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对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枉法处罚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倒查问责,坚决杜绝程序空转。
大庆警方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终身追责,绝不姑息。
2026年4月22日,白雪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刑侦局递交举报材料,依法控告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及直接参与违法执法、违法拘留的民警、相关负责人;以及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办事处及参与违法强制带离的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等。
依法请求如下:
- 依法撤销处罚:请求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白雪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并依法确认该行政处罚无效。
- 立案查处追责:请求对大庆警方无合法手续异地强制带离、违法实施拘留、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从严追究涉案人员党纪政务责任;对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提级异地督办:请求对本案实行提级管辖、异地交叉核查、挂牌督办,彻底排除大庆市本地行政干预,坚决杜绝“程序空转”“敷衍办结”。
- 严格终身追责: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及政法系统执法司法责任追究规定,对涉案责任人员实行终身追责、倒查问责,无论是否调离、退休、离职,均不免除责任。
- 赔礼道歉赔偿:责令大庆警方向控告人白雪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书面正式答复:责成承办单位将本案立案、调查、追责、处理全过程及最终结果,书面正式答复控告人白雪及委托代理人。
死不起的时代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前,三月三十日起中国开始正式实施在一月份公布的新《殡葬管理条例》。这部对1997年旧规的全面修订,引发关注的是其中一条规定——对近年来在部分城市出现的“骨灰房”现象予以明确禁止。
所谓“骨灰房”,是指家属在偏远、低价或空置率较高的住宅中购置房产,并将其改造成存放骨灰、祭祀先人的私人空间。这种“阴阳同楼”的现实,让不少邻居感到不安乃至恐惧,也带来房产价值下跌等现实影响,一旦消息传开,整栋楼的价格往往应声而落。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这一现象的惊讶或反感之上,就很容易忽略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连“体面地死去”都变得困难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
“骨灰房”这一现象恰恰揭示了当下中国社会的荒诞现实。住房与殡葬,这两个原本分属不同领域的问题,正在中共统治的社会下被迫发生交汇。活人买不起房,死人也住不起墓,“骨灰房”成为中国人“死不起”这一社会困境的外在表现。
如果说“骨灰房”是表象,那么“死不起”才是本质。有网民这样描述自己的感受:“从医院太平间,到殡仪馆,再到墓地,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在收费,而且缺乏透明度。很多人不是不愿意‘体面安葬’,而是整个流程下来根本承受不起。”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死亡不再只是情感与伦理事件,而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于是,“骨灰房”这种看似异常的选择,反而显得合乎理性。“骨灰房”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尊严,相反,它可能是普通人在有限条件下,试图维持尊严的方式。问题不在于做出了怎样的选择,而在于——为什么只剩下这样的选择。
同样在今年清明节期间另一个网络热点事件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另一面。一位云南网友在扫墓时发现,亲人的墓碑上被贴上了“欠费通知”,提醒家属按期缴纳管理费用,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开资料显示,《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提出,公墓单位需负责墓区绿化、维护及修缮等工作;同时规定墓穴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管理费按年缴纳。若连续3年未缴纳费用,墓穴可按“无主墓”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一旦墓穴被认定为“无主墓”,其使用权将终止,公墓管理方可依法另行安排使用。
坟墓欠费引发网民热议。网民感叹“活着累,死了都不得安宁。”“活不起,死也死不起”;“活着累,死了都不得安宁。”民众对无主墓后续处置表达担忧,例如“没有后代缴费怎么办”“是否会被清理”“没后代没亲属的,难道要挖坟抛尸吗?”“真不如便宜买个小户型二手房供着。”
“真不如便宜买个小户型二手房供着”,这就是“骨灰房”得以盛行的原因。由此,“骨灰房”与“欠费墓”这两个看似无关的现象,便在同一逻辑中连接起来。
在一个正常社会中,死亡是个体与世界关系的最后一次安顿。然而,当“骨灰房”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当墓碑上开始张贴“欠费通知”,死亡本身不再是终点。当一个社会的基本资源配置体系发生扭曲时,它不仅改变人们如何活着,也会改变人们如何死去。
一个正常的社会,权力的边界止于死亡。国家可以管理人口、征税、执法,但它不能、也不应继续控制一个已经死去的人。但在中国,这条边界早已被突破。从遗体处理,到火化制度,再到墓地审批、经营许可、价格控制乃至“无主墓”处置,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将“死亡”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殡葬不再只是民间事务,而成为一个被高度垄断的“行业”。
这种垄断的本质,不在于服务,而在于控制。你不能自由选择如何安葬,你不能自由决定是否火化,你甚至不能保证死后拥有一块永久的土地。所有这些权利,都被收编进一套从生到死皆为权力控制的体系之中。于是,死亡不再是个人的终点,而成为专制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在这样的体系之下,“骨灰房”的出现,并不奇怪。它不是道德滑坡,也不是文化异化,而是社会的理性反应。当墓地价格被层层推高——而这种推高并非完全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由土地供给垄断、审批权集中、准入壁垒构成的制度性抬价——普通人唯一能做的,就是绕开这套体系。
这是沉默的抵抗,也是无声的失败。抵抗在于,他们拒绝为一块昂贵而短暂的墓地付出代价;失败在于,他们不得不牺牲原本应有的生活秩序,把死亡重新带回居住空间。这不是选择,这是被迫。当一个社会逼迫人们在“体面安葬”和“经济承受”之间二选一时,它已经在事实上剥夺了人的基本尊严。
与此同时,“欠费墓”的存在则进一步表明,这种尊严的剥夺并不会随着死亡而终止。墓地使用权被限定为若干年,管理费按年缴纳,一旦中断,便可能被认定为“无主墓”,继而被清理、再利用。这一整套规则,使死亡失去了终局性。在这种逻辑中,死者不再是被安置的对象,而是被管理的资源。他们占据空间,需要支付费用;他们一旦无法支付,就必须腾出位置。这与其说是市场逻辑,不如说是权力逻辑。
有人会说,这是市场的问题,是资本逐利导致的结果。但这恰恰是最大的误读。真正的问题,在于中共的权力垄断与资本的市场逐利的合谋。殡葬行业并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而是一个被严格管控的半封闭体系。土地供应、经营许可、价格形成,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
在这种结构中,资本并非自由竞争,而是在权力设定的框架内寻租、扩张、收割从而形成的畸形系统,权力控制供给,制造稀缺;资本利用稀缺,抬高价格;民众在高压之下,被迫承担成本;当成本无法承担时,再由权力出面“规范”打击那些自发的替代行为,例如禁止“骨灰房”。这是一个闭环。在这个闭环中,没有真正的市场,也没有真正的选择,只有被设计好的路径与被迫接受的结果。
“骨灰房”引发邻里冲突,被解释为公共秩序问题。但这其实是一种倒置。真正破坏公共秩序的,并不是那些把骨灰带回家的普通人,而是那套使他们别无选择的制度。当一个制度无法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可承受的解决方案时,它就失去了要求个体遵守规则的正当性。换言之,所谓“公共规则”,在这里不过是一个伪命题。规则本身,已经成为压迫的一部分。
在中国,“死不起”并不是孤立现象。从出生到教育,从就业到医疗,从住房到养老,再到殡葬——人的一生,被一张无形但严密的网所覆盖。这张网的特点,不是单一控制,而是对人的全生命周期控制,这就是极权的终极触角。
在这样的体系下,“入土为安”不再是普遍权利,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谁可以真正安息,取决于谁有能力支付,那些无力承担的人,被迫选择替代方案,这是一种极其深刻的非人化过程。当一个社会走到这一步时,所谓“尊严”,就只是价格标签,当“入土为安”成为特权,这只能是尊严的消失。
因此,如果说“骨灰房”是逃离的尝试,那么“欠费墓”就是逃离失败的证明。它们共同揭示了在这个体系中,作为个体的人已经没有真正的出口,甚至连死亡,都无法带来自由。
而当一个政权连死亡都不肯放过,当它连人最后一寸安宁都要纳入权力控制的范畴之下时,它所暴露的就不只是制度缺陷,而是这个政权本身根本性的反人类反文明性质。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从来不是目的,而只是被支配、被利用、被反复榨取的耗材。
所谓“骨灰房”,是指家属在偏远、低价或空置率较高的住宅中购置房产,并将其改造成存放骨灰、祭祀先人的私人空间。这种“阴阳同楼”的现实,让不少邻居感到不安乃至恐惧,也带来房产价值下跌等现实影响,一旦消息传开,整栋楼的价格往往应声而落。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这一现象的惊讶或反感之上,就很容易忽略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连“体面地死去”都变得困难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
“骨灰房”这一现象恰恰揭示了当下中国社会的荒诞现实。住房与殡葬,这两个原本分属不同领域的问题,正在中共统治的社会下被迫发生交汇。活人买不起房,死人也住不起墓,“骨灰房”成为中国人“死不起”这一社会困境的外在表现。
如果说“骨灰房”是表象,那么“死不起”才是本质。有网民这样描述自己的感受:“从医院太平间,到殡仪馆,再到墓地,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在收费,而且缺乏透明度。很多人不是不愿意‘体面安葬’,而是整个流程下来根本承受不起。”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死亡不再只是情感与伦理事件,而成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于是,“骨灰房”这种看似异常的选择,反而显得合乎理性。“骨灰房”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尊严,相反,它可能是普通人在有限条件下,试图维持尊严的方式。问题不在于做出了怎样的选择,而在于——为什么只剩下这样的选择。
同样在今年清明节期间另一个网络热点事件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另一面。一位云南网友在扫墓时发现,亲人的墓碑上被贴上了“欠费通知”,提醒家属按期缴纳管理费用,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开资料显示,《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提出,公墓单位需负责墓区绿化、维护及修缮等工作;同时规定墓穴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管理费按年缴纳。若连续3年未缴纳费用,墓穴可按“无主墓”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一旦墓穴被认定为“无主墓”,其使用权将终止,公墓管理方可依法另行安排使用。
坟墓欠费引发网民热议。网民感叹“活着累,死了都不得安宁。”“活不起,死也死不起”;“活着累,死了都不得安宁。”民众对无主墓后续处置表达担忧,例如“没有后代缴费怎么办”“是否会被清理”“没后代没亲属的,难道要挖坟抛尸吗?”“真不如便宜买个小户型二手房供着。”
“真不如便宜买个小户型二手房供着”,这就是“骨灰房”得以盛行的原因。由此,“骨灰房”与“欠费墓”这两个看似无关的现象,便在同一逻辑中连接起来。
在一个正常社会中,死亡是个体与世界关系的最后一次安顿。然而,当“骨灰房”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当墓碑上开始张贴“欠费通知”,死亡本身不再是终点。当一个社会的基本资源配置体系发生扭曲时,它不仅改变人们如何活着,也会改变人们如何死去。
一个正常的社会,权力的边界止于死亡。国家可以管理人口、征税、执法,但它不能、也不应继续控制一个已经死去的人。但在中国,这条边界早已被突破。从遗体处理,到火化制度,再到墓地审批、经营许可、价格控制乃至“无主墓”处置,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将“死亡”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殡葬不再只是民间事务,而成为一个被高度垄断的“行业”。
这种垄断的本质,不在于服务,而在于控制。你不能自由选择如何安葬,你不能自由决定是否火化,你甚至不能保证死后拥有一块永久的土地。所有这些权利,都被收编进一套从生到死皆为权力控制的体系之中。于是,死亡不再是个人的终点,而成为专制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在这样的体系之下,“骨灰房”的出现,并不奇怪。它不是道德滑坡,也不是文化异化,而是社会的理性反应。当墓地价格被层层推高——而这种推高并非完全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由土地供给垄断、审批权集中、准入壁垒构成的制度性抬价——普通人唯一能做的,就是绕开这套体系。
这是沉默的抵抗,也是无声的失败。抵抗在于,他们拒绝为一块昂贵而短暂的墓地付出代价;失败在于,他们不得不牺牲原本应有的生活秩序,把死亡重新带回居住空间。这不是选择,这是被迫。当一个社会逼迫人们在“体面安葬”和“经济承受”之间二选一时,它已经在事实上剥夺了人的基本尊严。
与此同时,“欠费墓”的存在则进一步表明,这种尊严的剥夺并不会随着死亡而终止。墓地使用权被限定为若干年,管理费按年缴纳,一旦中断,便可能被认定为“无主墓”,继而被清理、再利用。这一整套规则,使死亡失去了终局性。在这种逻辑中,死者不再是被安置的对象,而是被管理的资源。他们占据空间,需要支付费用;他们一旦无法支付,就必须腾出位置。这与其说是市场逻辑,不如说是权力逻辑。
有人会说,这是市场的问题,是资本逐利导致的结果。但这恰恰是最大的误读。真正的问题,在于中共的权力垄断与资本的市场逐利的合谋。殡葬行业并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而是一个被严格管控的半封闭体系。土地供应、经营许可、价格形成,都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深度介入。
在这种结构中,资本并非自由竞争,而是在权力设定的框架内寻租、扩张、收割从而形成的畸形系统,权力控制供给,制造稀缺;资本利用稀缺,抬高价格;民众在高压之下,被迫承担成本;当成本无法承担时,再由权力出面“规范”打击那些自发的替代行为,例如禁止“骨灰房”。这是一个闭环。在这个闭环中,没有真正的市场,也没有真正的选择,只有被设计好的路径与被迫接受的结果。
“骨灰房”引发邻里冲突,被解释为公共秩序问题。但这其实是一种倒置。真正破坏公共秩序的,并不是那些把骨灰带回家的普通人,而是那套使他们别无选择的制度。当一个制度无法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可承受的解决方案时,它就失去了要求个体遵守规则的正当性。换言之,所谓“公共规则”,在这里不过是一个伪命题。规则本身,已经成为压迫的一部分。
在中国,“死不起”并不是孤立现象。从出生到教育,从就业到医疗,从住房到养老,再到殡葬——人的一生,被一张无形但严密的网所覆盖。这张网的特点,不是单一控制,而是对人的全生命周期控制,这就是极权的终极触角。
在这样的体系下,“入土为安”不再是普遍权利,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谁可以真正安息,取决于谁有能力支付,那些无力承担的人,被迫选择替代方案,这是一种极其深刻的非人化过程。当一个社会走到这一步时,所谓“尊严”,就只是价格标签,当“入土为安”成为特权,这只能是尊严的消失。
因此,如果说“骨灰房”是逃离的尝试,那么“欠费墓”就是逃离失败的证明。它们共同揭示了在这个体系中,作为个体的人已经没有真正的出口,甚至连死亡,都无法带来自由。
而当一个政权连死亡都不肯放过,当它连人最后一寸安宁都要纳入权力控制的范畴之下时,它所暴露的就不只是制度缺陷,而是这个政权本身根本性的反人类反文明性质。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从来不是目的,而只是被支配、被利用、被反复榨取的耗材。
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
镡佐龙因举报遭判刑今再举报厅官李祥
【民生观察2026年4月22日消息】维权公民镡佐龙此前因实名举报成县中华财产保险公司诈骗财政资金80余万元、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海峰、反贪局长王兆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遭时任成县县委书记李祥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满出狱后,镡佐龙被剥夺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彻底陷入绝境,现被迫四处流浪。近日,镡佐龙再次举报背后保护伞厅官李祥,同时恳请全社会关注举报人的安全。
镡佐龙本次举报对象为李祥,原成县县委书记、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现任陇南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厅局级官员),现正拟晋升一级巡视员。
镡佐龙曾举报科级官员,便遭重判三年六个月;如今镡佐龙实名举报其保护伞——现任厅官李祥,面对更高级别、更强势力的打击报复风险,镡佐龙不知这次会被冠以何种罪名、会被判刑多少年。
但镡佐龙仍选择站出来,李祥是中华财险诈骗案、李海峰与王兆智徇私枉法案的幕后保护伞。李祥当年对镡佐龙的实名举报不受理、不答复、不查处,反而利用公权构陷举报人,将镡佐龙投入监狱。如今李祥不仅未被追责,反而一路升迁、拟获重用。
镡佐龙现以生命实名举报,郑重呼吁:恳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立即核查李祥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立即中止其晋升程序。
镡佐龙恳请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他的人身安全——他已因举报入狱一次,流浪多年,此次举报厅官,生命与自由正面临着极端危险。
镡佐龙恳请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纠正冤错案件,追回被骗财政资金,还其清白与基本生存权利。
目前镡佐龙已一无所有,但他绝不沉默。请求每一个看到的人,转发关注,守护一个举报者最后的安全与尊严!
在此镡佐龙声明:今后如我本人及家人出现任何意外、威胁、恐吓、滋扰、伤害等情况,均与此次实名举报直接相关,相关人员难逃其咎。
我只想要公平正义,只想要查清事实,只想要一个安全说话、依法维权的基本环境。
镡佐龙本次举报对象为李祥,原成县县委书记、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现任陇南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厅局级官员),现正拟晋升一级巡视员。
镡佐龙曾举报科级官员,便遭重判三年六个月;如今镡佐龙实名举报其保护伞——现任厅官李祥,面对更高级别、更强势力的打击报复风险,镡佐龙不知这次会被冠以何种罪名、会被判刑多少年。
但镡佐龙仍选择站出来,李祥是中华财险诈骗案、李海峰与王兆智徇私枉法案的幕后保护伞。李祥当年对镡佐龙的实名举报不受理、不答复、不查处,反而利用公权构陷举报人,将镡佐龙投入监狱。如今李祥不仅未被追责,反而一路升迁、拟获重用。
镡佐龙现以生命实名举报,郑重呼吁:恳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立即核查李祥充当保护伞、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立即中止其晋升程序。
镡佐龙恳请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他的人身安全——他已因举报入狱一次,流浪多年,此次举报厅官,生命与自由正面临着极端危险。
镡佐龙恳请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纠正冤错案件,追回被骗财政资金,还其清白与基本生存权利。
目前镡佐龙已一无所有,但他绝不沉默。请求每一个看到的人,转发关注,守护一个举报者最后的安全与尊严!
在此镡佐龙声明:今后如我本人及家人出现任何意外、威胁、恐吓、滋扰、伤害等情况,均与此次实名举报直接相关,相关人员难逃其咎。
我只想要公平正义,只想要查清事实,只想要一个安全说话、依法维权的基本环境。
曹三强牧师患癌症晚期已入院治疗
【民生观察2026年4月22日消息】现居湖南长沙的曹三强牧师因身患前列腺癌晚期,现吃饭睡觉都疼痛难忍,目前已入住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教会发出代祷信,恳请弟兄姊妹为曹牧师的疾病得以医治减轻其痛苦而代祷。
曹三强牧师是神忠心良善的仆人,他为宣教受困锁7年,出来回到长沙近90岁的母亲身边生活。
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终日为主奔波劳苦,扶持软弱的教会,帮助他们拓展福音事工,怜悯教会的下一代。
如今曹三强牧师身患前列腺癌晚期,脊柱肿瘤,并且癌细胞已经转移到骨髓了,压迫他的神经,让他走路、睡觉、坐都疼痛难忍。
他于主后2026年4月20日周一,已入住湖南省人民医院去治疗,所以求神为他预备好的专业的医生,用最好的方法来治疗,除去他身上的疼痛,让他在晚上可以休息。
曹牧师的家人都在美国(89岁的曹妈妈日前也在美国探亲),中共当局扣押他的护照,让他十几年无法与妻子孩子团聚,甚至他的儿子结婚、孙子出生也无法相见,求主体恤他思念家人的心,为他开门,让他跟亲人团聚。
求主兴起有爱心的弟兄起来服侍,因为照顾曹牧师的姊妹年龄大了,有点体力不支,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有个弟兄在那里但是身体瘦小也不能把他累垮了。
请大家发动教会的弟兄们,有爱心又要有行为,有时间就热心帮忙,有钱就为他筹集医疗费,曹牧师没有医保。
恳求恩主大能医治曹牧师,赐大平安给曹牧师,赐下最好的医疗团队,减轻病痛。
求主怜悯,让有关方面发还其护照,让他和家人同在,施恩让他们早日家人团聚。
请信友堂三堂弟兄姐妹在祷告中记念,求主医治,减轻病痛,赐大平安的同在。求主开道路,让政府许可曹牧师早日回美国治病,并与妻子儿子孙儿家人团圆。
据悉,曹三强牧师因在中缅边境贫困地区宣教、兴办学校、使当地2000多名学生受益,被中方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4年3月4日才结束刑期获释。
2024年10月14日,曹三强牧师由三位湖南国宝陪同先到昆明,15日上午再赶到镇雄。在他们到达前,镇雄当地警方先传唤了常昊传道。
到15号夜里,被带到派出所的其他基督徒都全部回家,但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则被带离了派出所。
到15号晚上12点,曹三强牧师也被释放,常昊传道则被警方行政拘留12天。
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出狱后都参与了“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祷告会的带领服侍,“中国的下午五点钟”是由秋雨圣约教会发起,多家家庭教会联合参与的为受逼迫的中国家庭教会祷告的国度祷告活动。
曹三强牧师是神忠心良善的仆人,他为宣教受困锁7年,出来回到长沙近90岁的母亲身边生活。
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终日为主奔波劳苦,扶持软弱的教会,帮助他们拓展福音事工,怜悯教会的下一代。
如今曹三强牧师身患前列腺癌晚期,脊柱肿瘤,并且癌细胞已经转移到骨髓了,压迫他的神经,让他走路、睡觉、坐都疼痛难忍。
他于主后2026年4月20日周一,已入住湖南省人民医院去治疗,所以求神为他预备好的专业的医生,用最好的方法来治疗,除去他身上的疼痛,让他在晚上可以休息。
曹牧师的家人都在美国(89岁的曹妈妈日前也在美国探亲),中共当局扣押他的护照,让他十几年无法与妻子孩子团聚,甚至他的儿子结婚、孙子出生也无法相见,求主体恤他思念家人的心,为他开门,让他跟亲人团聚。
求主兴起有爱心的弟兄起来服侍,因为照顾曹牧师的姊妹年龄大了,有点体力不支,这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有个弟兄在那里但是身体瘦小也不能把他累垮了。
请大家发动教会的弟兄们,有爱心又要有行为,有时间就热心帮忙,有钱就为他筹集医疗费,曹牧师没有医保。
恳求恩主大能医治曹牧师,赐大平安给曹牧师,赐下最好的医疗团队,减轻病痛。
求主怜悯,让有关方面发还其护照,让他和家人同在,施恩让他们早日家人团聚。
请信友堂三堂弟兄姐妹在祷告中记念,求主医治,减轻病痛,赐大平安的同在。求主开道路,让政府许可曹牧师早日回美国治病,并与妻子儿子孙儿家人团圆。
据悉,曹三强牧师因在中缅边境贫困地区宣教、兴办学校、使当地2000多名学生受益,被中方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4年3月4日才结束刑期获释。
2024年10月14日,曹三强牧师由三位湖南国宝陪同先到昆明,15日上午再赶到镇雄。在他们到达前,镇雄当地警方先传唤了常昊传道。
到15号夜里,被带到派出所的其他基督徒都全部回家,但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则被带离了派出所。
到15号晚上12点,曹三强牧师也被释放,常昊传道则被警方行政拘留12天。
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出狱后都参与了“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祷告会的带领服侍,“中国的下午五点钟”是由秋雨圣约教会发起,多家家庭教会联合参与的为受逼迫的中国家庭教会祷告的国度祷告活动。
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
谢阳律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湘0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20204205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和而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3-23栋1401房。2017年12月26日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2〕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1日、2024年9月2日、2025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被告人谢阳先后委托其兄谢扬德、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担任辩护人,后解除对谢扬德的委托,另行委托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2025年10月1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冰囡、黄婷,检察官助理郭梦龙出庭支持公诉。2025年7月30日,被告人谢阳及辩护人李国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谢阳当庭拒绝李国蓓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休庭后,被告人谢阳未另行委托辩护人。2025年10月11日,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表示李贵生律师不再担任谢阳的辩护人。2025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阳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势力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刑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或转发多条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文,并借大纪元时报、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境外媒体采访之机,以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等方式,发表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阳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阳在第二次庭审时提出,需再行委托辩护人,否则在后续庭审中拒绝发言。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思想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权体制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谢阳不思悔改,仍然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或者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公开发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国家政权、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事实如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8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 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丹
审判员赵喆
审判员何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尚
法官助理黄含未
书记员黄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10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2)湘0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20204205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湖南和而不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新城3-23栋1401房。2017年12月26日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2〕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1日、2024年9月2日、2025年7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被告人谢阳先后委托其兄谢扬德、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担任辩护人,后解除对谢扬德的委托,另行委托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2025年10月1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冰囡、黄婷,检察官助理郭梦龙出庭支持公诉。2025年7月30日,被告人谢阳及辩护人李国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谢阳当庭拒绝李国蓓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休庭后,被告人谢阳未另行委托辩护人。2025年10月11日,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表示李贵生律师不再担任谢阳的辩护人。2025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阳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势力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刑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或转发多条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文,并借大纪元时报、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境外媒体采访之机,以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等方式,发表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等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阳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阳在第二次庭审时提出,需再行委托辩护人,否则在后续庭审中拒绝发言。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阳因受反华思想影响,产生推翻我国现行政权体制的想法。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后,谢阳不思悔改,仍然继续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国内外社交媒体账号或者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公开发布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国家政权、诋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事实如下:
-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阳通过自己的推特、微信账号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发布或转发多条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推文。
- 2020年以来,被告人谢阳借大纪元时报、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境外媒体采访之机,以制造谣言、歪曲事实等方式,发表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被上述媒体刊发,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 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1月11日10时40分许,长沙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阳抓获归案。
-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存款凭证、业务确认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谢阳驾驶的湘A61E0X雷诺汽车、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2-23栋1401房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保险柜等物品;于2022年1月24日对谢阳被扣押的保险柜进行搜查,发现美元、人民币、收条等物品。公安机关对搜查到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
-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朋友圈截图及发文记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网技分所长公物鉴(网)字[2022]001号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11日扣押谢阳手机并对微信朋友圈进行拍照与数据提取,于2022年1月27日对该手机中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数据进行提取。发现自2020年以来,谢阳通过其微信账号“xy15874809911”(昵称“709谢(笑脸)阳律师418673190911”)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以造谣、诽谤、歪曲事实等方式攻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
-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谢阳的推特推文截图、推文链接网页截屏证明,公安机关对谢阳注册的推特账号发布的推文内容及相关链接网址进行提取、截图,发现自2018年以来,谢阳利用其推特账号“xieyang911”(昵称“709律师谢阳”)发布或转发多条以造谣、侮辱、诽谤、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相关推文或转推获大量评论、转发、点赞。
-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相关网页截图、通话记录、音频证据转换记录、声纹鉴定证明,谢阳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期间使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多次接受境外媒体“大纪元”“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电话采访,采访内容涉及以造谣等方式发表攻击我国国家体制、司法制度等,相关采访言论发布于大纪元新闻网、德国之声、美国之音等网站。
-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中心长公(网技)网提[2022]007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网技分所长公物鉴(网)5字[2022]010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谢阳所用推特账号“xieyang911”以及微信号“xy15874809911”朋友圈的最后更新时间是2022年1月7日。
- 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阳的身份信息。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12月26日,谢阳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证人证言证明,其与谢阳之间的推特是互粉的,能看到对方发的推文。谢阳的推特签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获得者,极权体制的敌人”,他在推特上发的言论有几种类型,第一是政治类型的,第二是敏感热点事件类型的,第三是案件类型的,大部分都是攻击党和政府、国家领导人、社会主义体制的言论,辱骂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现行体制。谢阳政治观点一致:一是对共产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体制不满,追求欧美的自由民主,采取围观、举牌、境内外网站发帖等手段炒作政治话题及敏感案件,歪曲、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抹黑中国政府形象,以让更多人关注,煽动更多人对中国的体制不满,看低中国的政治生态,形成国际对中国的舆论压力,意图通过各种方式最终推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体制。二是想通过围观、炒作、境内外发帖的方式,让境内外的敌对组织关注他们,丁以获得更多的境外稿酬,谢阳可以提升国际知名度,进而获得更高的律师代理费。
- 证人的证言证明,其和谢阳是在2021年四五月份认识的,之后发展为.。谢阳的微信和推特当然都是他自己在使用。他发布的言论里,有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抨击我国政权体制的言行及思想,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倾向。
- 证人证言证明,2017年9月份,其和谢阳成谢阳对党、国家、政府、体制及政策、制度是极其不满的。其没有用谢阳的推特、微信账号发过言论,不知道他的推特、微信密码。谢阳的推特和微信上发过的言论都是他自己发表的。那些言论截图,是谢阳的账号发出来的,攻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政府、体制,有一定煽动性。
- 被告人谢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公开发表言论的账号有两个。一个是微信账号,是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注册的,注册时间大概是2019年左右,微信号“xy15874809911”,微信名“709谢阳律师18673190911”(谢阳两个字之间有个图标)。一个是推特账号,也是用手机号码18673190911注册的,注册时间是2017年10月,账号名是“@xieyang911”,推特名称是“709律师谢阳”。其使用自己的黑色苹果11手机登录账号发表言论,手机已被公安扣押。谢阳的微信账号、推特账号公开发表的言论都是其自己操作的,登录密码没有告诉过别人,只有自己知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8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 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丹
审判员赵喆
审判员何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尚
法官助理黄含未
书记员黄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10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业余驯兽师陈犯云飞加入访民大军
【民生观察2026年4月21日消息】2026年4月20日,业余驯兽师陈犯云飞终于加入访民大军。
2026年4月20日下午,赶在下午五点前,陈先生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投诉四川省广元监狱强迫囚徒每周劳动63-68个小时。
据陈先生讲,他2025年3月25日出狱后,即时写文对广元监狱践踏人权的劣迹(参见陈云飞:广元监狱遮天蔽日https://www.chinahrc.org/content/40899/)进行了揭露。然事过一年,陈先生从广元监狱刚出狱的囚徒中了解:广元监狱强迫囚徒劳动时间不仅没有改善,而且更有恶化的趋势。
2025年3月25日前,广元监狱的劳动作息时间是:一周五天,每天是11小时的强迫劳动(具体的是,早5:55左右起床,七点进生产车间,下午六点出生产车间。期间三次抽烟防风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7分钟;三次喝水及上厕所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5分钟;午餐约15分钟;午休20分钟。);一周学习那天,劳动8小时,学习3-4小时;星期天如加班,劳动时间是5小时。总计63-68小时。
目前广元监狱劳动作息时间是:一周五天,每天是11小时的强迫劳动(具体的是,早5:55左右起床,七点进生产车间,下午六点出生产车间。三次喝水及上厕所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5分钟;午餐约15分钟;午休20分钟。);一周学习那天,劳动8小时,学习3-4小时;星期天如加班,劳动时间是5小时。总计63-68小时。
这样,广元监狱现在把三次每次7分钟的抽烟放风时间也被取消了。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让陈先生填了信访表。陈先生想对信访表拍照,遭到工作人员阻止,并催促他离开,回家等消息。
2026年4月20日下午,赶在下午五点前,陈先生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投诉四川省广元监狱强迫囚徒每周劳动63-68个小时。
据陈先生讲,他2025年3月25日出狱后,即时写文对广元监狱践踏人权的劣迹(参见陈云飞:广元监狱遮天蔽日https://www.chinahrc.org/content/40899/)进行了揭露。然事过一年,陈先生从广元监狱刚出狱的囚徒中了解:广元监狱强迫囚徒劳动时间不仅没有改善,而且更有恶化的趋势。
2025年3月25日前,广元监狱的劳动作息时间是:一周五天,每天是11小时的强迫劳动(具体的是,早5:55左右起床,七点进生产车间,下午六点出生产车间。期间三次抽烟防风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7分钟;三次喝水及上厕所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5分钟;午餐约15分钟;午休20分钟。);一周学习那天,劳动8小时,学习3-4小时;星期天如加班,劳动时间是5小时。总计63-68小时。
目前广元监狱劳动作息时间是:一周五天,每天是11小时的强迫劳动(具体的是,早5:55左右起床,七点进生产车间,下午六点出生产车间。三次喝水及上厕所时间,上午一次,下午二次,每次约5分钟;午餐约15分钟;午休20分钟。);一周学习那天,劳动8小时,学习3-4小时;星期天如加班,劳动时间是5小时。总计63-68小时。
这样,广元监狱现在把三次每次7分钟的抽烟放风时间也被取消了。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让陈先生填了信访表。陈先生想对信访表拍照,遭到工作人员阻止,并催促他离开,回家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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