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

家庭教会传道人常昊被再次上门维稳

【民生观察2026年6月12日消息】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家庭教会传道人常昊,近期再次被地方维稳人员上门谈话,要求其不要在网上带领Zoom会议,常昊传道则反过来劝他们都信主耶稣。

2026年6月11日,云南镇雄县国保大队黄副队长、一名警员及泼机镇派出所申副所长一行3人,再次来到常昊传道家,常昊传道依然用爱心接待他们,给他们每人烧水沏一杯茶,给他们分享自己的信仰见证和耶稣基督的福音。

他们还是劝常昊传道不要再在网上带领Zoom会议,常昊传道劝他们:把枪抬高一寸,你们与上帝为敌是自找苦吃,你们来我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上帝都记下来的,将来基督再来必要按照我们一生所做的事和说的话审判每一个人,信耶稣的罪得赦免,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不信耶稣的必被定罪,丢在地狱永远受痛苦,劝他们都信主耶稣。感谢上帝!

最后黄副队长对常昊传道说,他们非常佩服常昊为曹三强牧师生病筹款这件事,而且每笔款项都清楚记账,清清白白,说常昊家还有三笔捐款记录。这说明他们用心查了每笔款项。

2026年6月3日,云南省镇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曾向常昊传道送达《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通知书》,指控其通过Zoom讲解教义和组织宗教活动违反相关法规,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宗教活动。

常昊传道表示自己信仰无罪,宗教信仰自由受中国宪法和国际法保障。

6月4日,常昊传道的微信账号被限制。

据悉,常昊传道因基督教信仰以及长期关注社会公义等,遭到警方的传唤、拘留及判刑。

2023年4月14日,常昊传道被镇雄公安局带走,后被以涉“寻衅滋事罪”批捕,并被镇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2024年5月14日,常昊传道刑满出狱。出狱后,常昊传道参与了“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祷告会的带领服侍。

“中国的下午五点钟”是由秋雨圣约教会发起,多家家庭教会联合参与的为受逼迫的中国家庭教会祷告的国度祷告活动。

2024年10月15日上午,云南省镇雄县家庭教会塘房聚会点正在为十几位新基督徒施洗时,遭到当地几十位警察、国保、民宗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联合冲击。

在场几十位基督徒被警察和国保全部带到派出所,一起被带走的还有常昊传道以及从湖南过来的曹三强牧师。

曹三强牧师因在中缅边境贫困地区宣教、兴办学校、使当地2000多名学生受益,被中方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于2024年3月4日结束刑期获释。

曹三强牧师在2024年10月14日由三位湖南国保陪同先到昆明,15日上午再赶到镇雄。在他们到达前,镇雄当地警方先传唤了常昊传道。

到15号夜里,被带到派出所的其他基督徒都全部回家,但曹三强牧师和常昊传道则被带离了派出所。

到15号晚上12点,曹三强牧师也被释放,常昊传道则被处于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

常昊传道拘留期满后,一直为该案进行申诉,但遭到相关部门的推诿踢皮球。

《中国财富报告2025》揭示广大民众的残酷生态

(编者按:近日在网络反复热传的中金公司《中国财富报告2025》,反映中国国家财富360万亿,个人财富430万亿。其中富人阶层:0.33%的人口拥有财富总量的67%,也就是460万人拥有290万亿,人均6300w;中产阶层:7.05%的人口拥有财富总量的26%,也就是9300w人拥有110万亿,人均110w;普通人群:92.7%的人口拥有财富总量的7%,也就是13亿人拥有30万亿,人均2.3w。如此触目惊心的贫富差距,掀起网络一波波怒潮。这些数字砸碎了中共“共同富裕”的谎言,揭示了中国广大民众数十年来艰辛发展无法摆脱贫困的残酷命运。)

一、中金公司《中国财富报告2025》注释极少数人吞噬增长红利

根据中金(CICC)发布的财富数据报告,中国社会总资产约达790万亿元,其财富分配呈现明显的金字塔结构。
社会总资产构成与阶层分布如下:
  • 国家与国企资产:约360万亿元,占总资产的45.6%。
  • 富人阶层(顶层):人数约460万(占比0.33%),掌握290万亿元,占总资产的36.7%。人均财富达6300万元。
  • 中产阶层:人数约9300万(占比7.05%),拥有110万亿元,占总资产的13.7%。人均财富约110万元。
  • 普通人群(底层):人数约13亿(占比92.7%),总计拥有30万亿元(占比约3%),人均财富约2.3万元。
这组数据引发的集体焦虑,从来不是简单的“仇富”,而是对分配制度结构性失衡的本能反抗,是对“努力无法改变命运”的深层绝望。当我们穿透冰冷的数字,看到的不仅是贫富差距的鸿沟,更是一套固化的、对普通人极其不利的分配体系,以及在这套体系下,个体无论如何挣扎都难以挣脱的生存困局。
二、报告揭示中共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财富向上集中,向下断裂

3%的分配结果,绝非偶然,而是当前分配制度多重缺陷叠加的必然产物。这套体系的核心逻辑,是财富向资本、向权力关联者集中,而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被持续低估和剥夺。
首先,初次分配中,资本与劳动的天平严重失衡。在经济增长的成果分配中,资本回报率长期远超劳动报酬增长率。国企的360万亿资产,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但在实际运营中,其增值收益大多用于自身扩张、资本运作,而非通过合理的分红、补贴等方式,转化为普通民众的可支配收入——全民所有的资产,却与民众的切身利益脱节,这是分配制度最核心的悖论。而顶层富豪的财富积累,更多依赖资本杠杆、股权增值、资源垄断,而非劳动创造,他们的财富增速,是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速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其次,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失效。税收、社保、转移支付本应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安全阀”,但在现实中,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存在诸多漏洞,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关键税种的缺失,让顶层富豪得以轻松规避财富调节;而社保体系的“累退性”,则让普通劳动者成为主要的承担者——我们缴纳的社保,支撑着社会福利体系,却难以在自身面临教育、医疗、养老压力时,获得足够的保障。
最后,三次分配的“伪善性”。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本应是对分配制度的补充,但在资本主导的叙事下,三次分配更多成为富豪们避税、塑造人设的工具,真正能惠及普通民众的资源微乎其微。
这套制度的最终结果,就是财富的“向上虹吸效应”:97%的财富被锁定在国企和顶层富豪的闭环中,形成了“财富自我增值、自我循环”的孤岛,而14亿普通人,只能在剩下的3%里互相争夺,甚至为了生存而内卷厮杀。

三、报告揭露普通人的无奈:努力的无效性与上升通道的彻底关闭

对普通民众而言,最令人绝望的不是3%的数字本身,而是这个数字背后传递的信号:无论你如何努力,都难以突破阶层壁垒,你的人生上限,从一开始就被分配制度锁死了。
我们常说“努力就能成功”,但在这套分配体系下,努力早已失去了意义。一个普通人,即便每天工作12小时,省吃俭用,一年能攒下的收入也不过几万块,而顶层富豪的资产,一天的增值额就可能超过普通人一辈子的积蓄。普通人奋斗一生,可能只是为了一套房子的首付,而富豪的孩子,一出生就拥有数亿资产,无需奋斗就能获得普通人梦寐以求的生活。
更残酷的是,上升通道正在被彻底关闭。过去,教育、创业、考公曾是普通人阶层跃迁的主要途径,但现在,这些途径也逐渐被堵死。教育资源向富裕阶层倾斜,“寒门难出贵子”不再是口号,而是现实;创业需要资本、资源和人脉,普通人没有任何优势,最终只能沦为资本的“韭菜”;考公的竞争愈发激烈,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即便上岸,也只是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难以实现阶层跨越。
普通人的无奈,还体现在“被剥削却无力反抗”的处境中。我们拿着微薄的工资,承受着996的工作压力,缴纳着高额的社保和个税,却要面对高房价、高教育成本、高医疗成本的“三座大山”。我们辛苦工作一辈子,最终可能只是为了偿还房贷,为子女的教育买单,为父母的医疗兜底,而自己的人生,却在无尽的奔波中消耗殆尽。
更让人窒息的是,我们连“躺平”的资格都没有。一旦停下脚步,房贷、车贷、生活成本就会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我们只能在这套体系下,像陀螺一样不停旋转,直到被榨干最后一丝价值。

四、报告暴露中共叙事陷阱:用“努力就能成功”的谎言,掩盖分配制度的不公

为了维持这套分配体系的稳定,资本和主流媒体联手制造了一个巨大的叙事陷阱:将分配制度的不公,归咎于个人的不努力。
网上充斥着“炒股致富”“创业逆袭”“做账号月入十万”的成功学神话,这些叙事刻意忽略了分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将普通人的贫困归咎于“不够努力”“不会选择”“认知不足”。它们告诉我们,只要掌握某种“方法论”,就能突破阶层壁垒,挤进中产甚至顶层的队列。
但这套叙事的本质,是一场精心设计的“精神剥削”。它让普通人相信,自己的困境是个人问题,而非制度问题,从而转移对分配制度的不满;它让普通人陷入无尽的内卷和自我怀疑中,为了所谓的“成功”,不断消耗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仅有的积蓄;它让普通人成为资本循环的燃料,为资本的增值贡献力量,却在最后被无情抛弃。
当一个普通人,在996的工作之余,还要抽出时间学习“成功方法论”,还要省吃俭用去投资、去创业,最终却血本无归时,他不会意识到这是分配制度的问题,只会觉得是自己不够努力、不够聪明。这种自我否定,比贫困本身更可怕,它彻底摧毁了普通人的反抗意志,让他们在绝望中默默接受自己的命运。
四、微弱的破局:在制度困局中,寻找精神的突围
面对固化的分配制度和绝望的生存困境,普通人的反抗显得如此无力。我们无法改变制度,也无法突破阶层壁垒,能做的,或许只有在这套体系下,寻找一丝生存的缝隙,实现精神上的突围。

五、网络对2025财富报告中贫富差距的怒潮

@smislovely:3%都多了,韭菜都是负债的。-3%合理
@Alan_yuy:有3%这么多,根据我的工作经验因该是0.3%
@kVbnoaFjZTUPpl0:三个不对:1.富豪,不对。水份太多了,基本都是红后代的亲属、家属,有背景的白手套,利益互相输送,只要一个从政,其它从商,可互相维护互捞,准确的,富豪查下背景,全是红色背景。没真正亲属关系的极少,是发家极早的个别人。2.中产也是,中共核心层下的爪牙,当官背景。3.穷人没算负债吧
@LiangGe26:多少人的一辈子被绑在一套水泥壳子上,结果还只有70年产权,产权到期房子后期都没人维护,就这样都要背上房贷买房
@Daiweilee19:这就是中共搞的权贵资本主义,美其名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就是画大饼给民众看。中共不倒台,政治制度不改变,这个现状是改变不了的,民众根本没有希望改善生活。
@6677Com33693:中国的富豪90%还跟政府脱不了关系,中产的资产大部分就是房产。总结中国90%的资产掌握在特权、官员、红色人员手里。
@xin_lei10582:关键还天天鼓励这13亿人群消费,各种消费补贴!!全是套路
@wo40965:“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进行到底,已经取得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
@maga_follo20201:中共国现在实际人口应该在8亿左右,所以还需重新核算。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面对价值严重缩水、有价无市的房地资产,所谓中产阶级的资产水分很大。而真正的富豪是不会持有过多日趋贬值的房地资产,他们的资产储备多是以现金、黄金、文物、外汇、境外不动产、家族信托构成!看中国央企的简报不如听戏

@LeoN-vv8sq:感觉党是想趁冬天割一波暖气韭菜,割不起的贫穷人家直接冻死,清除低端人口。
@cck4863:一听就知道【中金2025财富报告】是美化过的,92.6%的中囯韭菜拥有的财富应该是-80%才对,属于负资产阶层。
@yi8188:7:53这真的是独裁主义国家会干的事,有计划地清除没有生产力的底层老人。
@姜澜-e1n:今天我回墙内看视频,留言大家还是认为,中国的税收比美国人低,中国人应该感恩,而且美国人的高税收是真的,高福利是假的,中国才是真的有福利兜底,中国把大基建,把你能通电,把能上网,这些你花钱完成的东西,都叫做福利,也就是中国的福利是你花钱得到的,你还要感激,因为这要是在美国,你就在街上流浪了,哪有功夫上网,而这套言论在墙内下面一堆人点赞,纷纷点头,所以你说的这些都不是问题,不到饿死之前,他们永远醒不过来,这不是贫富能觉醒的,得饿死才行
@qizhang5042:贫富差距还算个问题?在墙里,公仆和人民之间是人和矿的差距,是受体和供体的区别。
@赖浤:上层阶级1亿人,党员也1亿人,这两种人是高度重叠的,正常人会想改变甚至推翻体制,而奴隶们是抢着进体制,悲哀。
@微糖微冰:韭菜国的韭菜已经被训的上位者摆一颗西瓜也能稳稳统治的程度了!!
@a0079527osugame:前面那个数据最可悲的是没有十四亿人,算个八亿人好了,也就是说贫富差距更悬殊
@ukelvin1:国有和私人0.33%肯定也高度重合
@jacksyyuen:你这个拿中金的数据不够全面,中金只反映存放的资产部份,但并没有考虑存户个人负债,如果是用“净资产”的角度,这财富不均的数据只会更难看,中国早就取消发布“坚尼指数”总是有他的理由
@阿典-v2q:“共铲”麻,就是把大部份的财富“铲”,到我的私人金库里的意思
@coffeeyip6328:国产企业是属于私人,私人企业是属于国有。跟人民没关系。
@jk_iyt:说到底,中国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和利益,这就是中国人的悲哀,但99%的中国人还觉得没问题。中国古代发生过的人祸灾难一定会在现代的中国再次发生。
@rongsenLin:先让一部分的人富起来,而怎样算富呢?他们认为自己还不够富,所以还轮不到中国人富,努力吧中国人,赶快让这一部分人富起来就轮到你们了。
@leeamos1620:中国社会总财富790万亿人民币,其中国家拥财富360万亿,占比45.6%。
富人阶层:0.33%的人口拥有财富总量的36.7%,就是460万人拥有290万亿,人均6,300万。中产阶层:7.05%的人口拥有财富总量的13.9%,9,300w人有110万亿,人均118万。底层92.7%的人口仅拥有财富总量的3.8%,就是13亿人拥有30万亿,人均2.3万。老百姓的手里是真的没有钱!
@rzrzrzrzrzrz61:4:03百年资本家肯定比不上啊,因为这已经不是千年老地主了,得是万年地主精(5000年四舍五入肯定进位成万),新中国建国后土地收入远超历朝历代,加上多年的体制性城乡二元歧视,把农民工人往死里压榨,当家作主?当牛做马还差不多
@zechang9620:贫富差距这么大,锅内粉红居然一边说穷人看不起病,比如有个男的因为没钱,自己在家把自己的腿给锯掉了。可是他们还一边说不该给免费医疗,有病就等死就完了。这种粉红这么分裂。
@LeeIongi:搞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关键是还搞了独裁,说是社会主义,但是所谓私企都在党的控制下,我想知道哪个大企业老板不是共产党员?这种裁判、球员全是自己人的情况很多决策都会内定,财富自然而然就向少数人集中了。
@JewBizLogic:你说那13亿人只有1.8万资产,大家信。为什么?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虽然值钱,但变不了现。

六、中国贫富真相

0.3%富豪掌握36%财富,你的努力能跑赢通胀吗?
陆家嘴200元早餐=山区孩子半学期学费,谁在吞噬红利?
中国财富分配图鉴:打工30年不如资本滚雪球1年。
扎心数据:13亿人总财富=富豪群体三年利息?
财富真相:你的工资增速还没银行理财快。

七、中国0.3%的富豪群体独吞290万亿

当你在深夜刷到“人均存款10万”的热搜时,是否想过这个数字背后的残酷真相?最新数据显示,全国790万亿社会财富中,13亿普通人只能分到30万亿的“边角料”,而0.3%的富豪群体独吞290万亿——相当于每人坐拥6300万资产,日均理财收益超过工薪族全年工资。这不仅是数字的鸿沟,更是一场关于生存规则的现实寓言。

八、中国共同富裕的欺世谎言

中国当前的贫富差距已经扩大到1985年有纪录以来的最高点。
日本经济新闻引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指出,中国城市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愈来愈大,现时最富有的20%城市家庭收入,已等于最穷20%家庭的6.3倍。而且前20%富有家庭在2022年的所得收入,较2021年增加4.5%,相反最穷20%城市家庭收入按年仅增加1.3%,令贫富差距拉得更大。
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最富和最穷的两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更高达9.2倍。瑞银集团及其子公司瑞信的报告显示,目前中国最富裕的1%人口掌握着全国超过31%的财富。分析指中国面临庞大债务问题,是扩大贫富差距的原因之一。因为拥有庞大资产的富裕家庭和企业,可受益于延迟处理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而贫穷人口和小微企业面对经济下滑却手足无措。
专家指出,另一个造成贫富悬殊加剧的原因,是中国政府对贫穷问题的处理手法是“口惠而实不至”。日本经济新闻分析道,过去3年在习近平的清零政策下,餐饮、旅游和娱乐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失去工作或遭到减薪,也因此导致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今年6月的青年失业率达21.3%的历史新高。
曾担任青海政协委员的光传媒创办人王瑞琴,直言中国政府根本没将改善贫穷老百姓的生活放在考虑重点。她对美国之音说:“在美国若失业了,就会纳入政府的保障网内。但如果在中国失业,根本没有人会帮助你,于是生活过得愈来愈困难。”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的国营企业缺乏类似发达国家企业的规范,很多国营企业从业者的薪金远高于非国营企业从业者。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的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837元人民币,相反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只有62,884元人民币,两者差额为43,953元人民币,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是私营单位的1.69倍。而且到了2022年,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差额更增至48,792元人民币,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是私营单位的1.74倍,可见两者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中国独立经济学者巩胜利认为,中国国企有政府撑腰而旱涝保收,很多东西都不透明,而中小私企及其职工却只能随着经济形势的波动而起伏不定,这也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的重要原因。
在2021年,招商银行年报显示支付员工薪酬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接近600亿元人民币,员工平均年薪达65万元人民币。可是年报亦同时公布行长兼首席执行官田惠宇,税前年收入为419.8万元人民币,执行董事刘建军和王良的税前年收入为306万元人民币,多名副行长和高管人员年收入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因此低下阶层员工的年薪跟最高层差距其实可以很大。
不过由于习近平提倡所谓的“共同富裕”,过去几年来大力打击“炫富”行为,以此来掩盖中国的贫富差距。早于2013年,中国政府便禁止国营电视台和电台播放奢侈品广告。到了2021年,社交媒体抖音删除超过2,800条“炫富”的影片,也因此对接近四千个账户作出惩罚。国营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去年更向员工发出内部告示,要求员工坐飞机的时候禁止乘坐商务客位。故此就算高收入人士赚得远比其他人多,现在的生活也转趋低调,不会公开进行高消费行为。
新疆一家企业主管的太太告诉美国之音,她丈夫在新疆的公司拥有两千名员工,资产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她表示自己的生活很简单,就是跟密友吃饭的时候吃得清淡,偶尔需要应酬的时候才会吃得比较丰富,在有空的时候就去健身,每一年去两三次外国旅行,现在也很少花费几百万元购买奢侈品,这样做就是怕沾上炫富的恶名。
另一边厢,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朱承志,他本来是贫苦农民出身,后来弃农到城市担任苦力和工人等低收入工作,人到中年的时候储到钱便成为小企业的老板,做一些买卖,每个月赚到一万多元人民币。可惜好景不常,经过数年的疫情之后,他的店倒了,又因为已经五十多岁,所以只能当司机,每个月只有三千元人民币收入。对他来说不幸中的万幸是现在居住的地方是不用交租,所以每天自己做饭吃,不会在外吃饭,每天饮食费用只花数十元也是勉强够用。他告诉美国之音,尽管可以维持温饱,可是他的生活也有隐忧:“如果只是患上小病还好,要是重病的话就恐怕难以负担医药费了。而且就算从前赚得比较多的时候,我也不敢作出什么高消费,现在就更不用想了。其实我的情况已经还好了,因为我知道很多人根本连三千元也赚不到。”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讲话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同富裕时间表”,指出到2025年结束“十四五”的时候,“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了2035年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在二十一世纪末更要将“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
观察人士指出,在这些本来已经很“务虚”的口号面前,无情的数据和个案所显示的是“共同富裕”和现实社会完全脱节,中国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愈来愈大。

九、中国不敢公布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

中国没有定时公布贫富差距数据的,一切关于中国贫富差距的数据,只能盲人摸象。
可能一叶知秋,可能一叶障目,没有人得睹全貌。
Deepseek认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世界重要经济体里排名第三。
说人话,就是主要经济体里,贫富差距第三大的国家,比前面说的美国还要严重。

这里要再次强调,代表我国官方的国家统计局,从2016年之后就没有再更新过基尼系数。
图片中Deepseek给出的0.47的数值,正是2016年我国官方基尼系数。
那么从2016年至今,中国的贫富差距是缩小了还是扩大了,大家自有公论。

而9年前0.47的中国官方基尼系数,仍然被很多机构认为低估。
咱不说国外的了,以免不客观。
西南财大,这是咱自己人了,它在2012年给出过基尼系数高达0.61的极端数据。
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0.6的国际警戒值,而在基尼系数提出以来,没有任何主要国家在和平时期达到过这个水平。
比西南财大更夸张的是北大。
北大曾在2014年发布《中国民生报告》,报告里给出的中国基尼系数,是0.73。
同样了提供了离谱数据的,还有招商银行(38.490,-0.01,-0.03%)。
招商银行的数据显示,招行占比2.4%的金葵花及以上客户,持有了约81%的资产,而97.6%的普卡、金卡客户只持有18.7%的财富。
要知道,招行的目标用户本就是中高收入人群,客户群体相对于全国人民应该属于相对富裕群体。
即便如此,贫富差距仍然如此夸张。
当然,西南财大和北大都只是学术机构,不掌握独家数据,不具备全面普查能力。
招行虽然拥有独家数据,但其数据样本又不具有随机性、普遍性。
相比之下,央妈的数据会更值得信赖。
2020年,央妈在论文里给出了官方数据:
最有钱的10%家庭,持有了中国约一半的财富。而美国则是最富有的10%持有了约三分之二。
这么看,好像中国的贫富差距没有美国大?
但需要注意,央妈的这份论文进针对城镇人口,并没有计算农民。
而我国的农村人口,高达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其中的绝大部分都不会是全国10%的富裕家庭。
如果把农村人民也算上,那么根据央妈论文的数据,咱们和美国的贫富差距或许也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当年,咱们提出了“均贫不是社会主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事实证明,这是非常非常正确的思路,也是大国崛起的思想根基。

十、中国财富分配为何越调越悬殊?

表面看是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深层病灶却在制度设计的先天性缺陷。城乡土地产权双轨制让农民沦为最大牺牲品——城市居民靠房产升值实现阶层跃升,而农村“小产权房”却无法平等交易。河北某县农民老张的遭遇极具代表性:“我家8亩宅基地拆迁补偿28万,隔壁县城商品房一平米就卖1.2万。种地30年不如拆迁队一纸协议。”
税收调节机制的失效更让贫富分化雪上加霜。2015-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支付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3倍,而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性税收始终“只闻楼梯响”。复旦大学研究显示,若开征3%的豪宅税,仅北京朝阳区就能筹集西部三省全年教育经费,但现实是大量富豪通过离岸信托转移资产。

详情请参看: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25年报告
https://www.lhratings.com/reports/A0010249-P83863-2025.pdf

2、中金2025年财富报告的一组数据,割开了中国财富分配的遮羞布
https://reurl.cc/53A7Z6

3、中金2025财富报告数据
https://zhuanlan.zhihu.com/p/1990246751458853998

4、中金2025财富报告闯大祸!中国贫富差距竟然是美国的6倍以上?!
https://youtu.be/ChCq7M1LUL8

5、刚刚看一个中金2025年财富数据报告说,
https://x.com/Morris_LT/status/2004732184054378529

6、你的全年工资=富豪一天的理财收益?这数据扎心了
https://www.163.com/dy/article/K55SKO8R055647HN.html

7、官方最新数据!中美贫富差距有多大?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5-03-13/doc-inepqsvu3091098.shtml

8、中国政府政策加剧贫富差距习近平“共同富裕”欺人变自欺
https://is.gd/Hasnwj

当欧洲不敢说出中国的名字

6月9日,比利时首相德韦弗在谈及即将举行的欧盟峰会时,讲述了一段他的经历。他回忆说,在自己刚刚担任安特卫普市长时,中国驻比利时大使曾热情地赞扬双方关系,并将这种关系比喻为盛开的莲花;然而十年之后,当他再次与中国外交官会面时,对方却以投资作为筹码,警告比利时政界人士应当缓和对中国的批评,否则中国将不会继续投资安特卫普港。

德韦弗所述的故事之所以值得关注,并不只是因为它来自一位欧洲国家领导人,更因为它反映出中国正在利用自身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影响力,将经济合作转化为政治影响工具的现实。过去,欧洲许多人习惯于把中国视为投资来源、贸易伙伴和经济机遇,但习近平上台以后正在发生的事实是,中共政权从来没有把经济合作单纯视为经济合作,而是将其纳入服务于国家战略和政治目标的整体布局之中。

当一个国家在市场、投资、供应链或关键产业上对中国形成依赖之后,这种依赖往往不再只是商业关系,而会逐渐演变为政治压力的来源。中共利用市场准入奖励顺从者,利用贸易限制惩罚批评者,利用投资承诺影响地方政府和企业决策,其目的并不仅仅是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在国际社会塑造一种“不得罪中国”的政治氛围,使越来越多国家在涉及中国利益的问题上选择沉默、自我审查甚至主动迎合。

据报道,中国预计将成为6月欧盟峰会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欧盟领导人将讨论供应链安全、产业竞争、经济依赖以及所谓的“地缘经济失衡”等问题。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官方文件和公开表述中,人们却尽可能避免直接提及中国。

对此,比利时首相德韦弗公开表示:“没有直接点名中国,因为我们太害怕了,甚至不敢这么做。”这番话与其说这是对中国的批评,不如说这是在批评欧洲面对中国影响力时所表现出的犹豫、顾虑与无力感。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中国是否正在扩大自身影响力,而在于当这种影响力越来越强的时候,欧洲是否还愿意正面承认它所带来的现实后果。当一个政治共同体明明知道威胁来自何处,却连公开指出威胁来源的勇气都在逐渐丧失,而不得不借助各种含糊其辞的概念和技术性术语来回避那个众所周知的名字时,那么值得担忧的已经不再只是外部压力本身,而是这种压力已经明显造成了实际影响,使政治人物在公开表态时变得更加谨慎,使政策讨论越来越倾向于回避敏感问题。

事实上,欧洲并非不知道自己正在面对什么。欧洲知道中国掌握着全球许多关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知道中国在稀土、电池、光伏、新能源设备以及大量工业制成品领域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样知道过去几年里越来越多国家因为政治分歧而遭遇来自中国的经济压力。

问题从来不在于欧洲不了解现实,而在于即使现实已经摆在眼前,欧洲仍然缺乏直面现实的意愿和勇气。长期以来,欧洲政治精英始终相信经济融合最终会带来政治融合,贸易往来最终会促进价值趋同,自由市场最终会推动自由社会的发展。正是在这种信念支配下,欧洲在过去三十年中积极推动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并将这种融入视为冷战结束后国际秩序扩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相信,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中国最终会成为现有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催生更加开放的社会结构,而开放的社会结构又会逐渐推动政治改革。

然而,过去二十多年的历史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发展。中国的确成为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之一,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此放弃对社会的高度控制,也没有因此接受自由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反,在获得前所未有的经济实力之后,北京越来越强调自身制度模式的优越性,并且开始利用全球化赋予自己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国际社会中扩大这种模式所对应的政治权力。

这一变化首先体现在中国对外行为方式的转变上。如果说早期中国外交更加强调“韬光养晦”和避免冲突,那么近年来中国外交则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将经济资源转化为政治工具的倾向。对于许多国家而言,中国市场已经不仅仅意味着商业机会,中国投资也已经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合作,因为这些经济关系越来越频繁地被赋予政治条件。

澳大利亚因要求调查新冠疫情起源而遭遇贸易限制;立陶宛因允许台湾以“台湾”名义设立代表机构而遭受系统性的经济打压;韩国因部署萨德系统而面对广泛的经济报复;挪威则在诺贝尔和平奖授予刘晓波之后经历了长期的外交冻结。这些案例发生在不同地区,也涉及不同议题,但它们共同呈现出相同的模式,当某些国家的政治选择与北京的意愿发生冲突时,经济关系便有可能被转化为施加压力的工具。

更重要的是,这种影响力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扩张存在显著区别。过去,人们往往通过军队、领土和战争来理解国际权力;然而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即使不使用军事力量,也能够通过市场规模、产业链控制、资本流动以及投资布局,对其他国家形成持续而深远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成为众多企业最重要的利润来源时,那些企业自然会希望避免触碰其政治敏感议题;当一个国家掌握关键供应链时,依赖这些供应链的政府就会更加谨慎地处理与其关系;当一个国家能够决定投资是否进入某个地区时,地方政治人物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不需要赤裸裸的威胁,因为在利益、风险的诱惑下,就能够让人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因而更多表现为一种悄然蔓延却影响深远的自我审查机制。

企业为了维护市场利益,开始主动回避涉及中国的敏感议题;大学为了避免合作受阻,对相关研究和讨论变得愈发谨慎;地方政府为了争取投资和项目,在涉及中国的问题上倾向于保持沉默;政治人物为了避免经济后果,不断调整甚至弱化自己的公开立场;而媒体则越来越习惯于使用模糊、委婉的表述来替代直接而明确的批评。

当这种现象从个别案例逐渐演变为普遍倾向时,一个开放社会赖以维系的自由讨论空间便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蚀。这正是德韦弗那句“我们太害怕了,甚至不敢这么做”所揭示的现实。

事实上,今天欧盟内部关于中国问题最值得关注的现象,并不是批评声音太多,而是批评声音太少;并不是担忧过度,而是担忧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明显距离。许多观察者习惯于谈论“欧洲觉醒”或者“欧洲重新认识中国”,但这种说法实际上夸大了现实。

如果欧洲已经真正觉醒,那么欧盟峰会讨论中国问题时就不会回避中国的名字;如果欧洲已经形成清晰的政策倡导,那么各国政府就不会继续在经济利益与战略安全之间反复摇摆;如果欧洲已经充分理解中共政权对自由世界所构成的长期挑战,那么关于中国究竟是伙伴、竞争者还是制度性对手的争论也不会持续至今。

事实上,德韦弗讲话的意义恰恰在于,它暴露出欧洲仍然处于矛盾状态之中。一方面,越来越多事实已经证明,中国正在利用自身经济实力塑造国际政治影响力;另一方面,欧洲主流政治阶层仍然希望维持过去那套建立在经济乐观主义基础上的叙事框架。他们已经看到问题,却不愿彻底承认问题;他们已经意识到风险,却不愿承担直面风险的政治代价。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也是自由世界在二十一世纪所面对的一个全新挑战。冷战时期,自由世界面对的是一个军事上强大但经济上相对封闭的苏联;而今天,自由世界面对的则是一个深度融入全球化体系、拥有巨大工业能力和资本实力,同时又保持高度集权政治结构的大国。

过去人们相信全球化会改变威权国家,而现实却表明,威权国家同样能够利用全球化来扩大自身影响。过去人们相信经济相互依赖天然有利于和平,而现实则表明,当依赖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经济依赖本身也可能成为政治压力的来源。过去人们相信贸易会自动促进自由,而现实却证明,贸易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取向,它既可以服务于开放社会,也可以服务于威权力量。

因此,今天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中国是否正在崛起,而是一个崛起中的极权大国将如何运用自身力量;也不仅仅是欧洲如何处理对华关系,而是自由社会如何在保持开放的同时保护自身的政治独立和制度安全。

中国的影响力正在增长,这并不令人意外;真正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影响力增长到一定程度之后,欧洲政治精英甚至开始避免公开说出问题的来源。一个社会真正面临危险的时候,往往不是威胁已经强大到无法忽视,而是威胁已经清晰可见,却仍然被刻意淡化、甚至回避。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欧洲面对纳粹德国崛起时曾长期奉行绥靖政策,希望通过妥协和让步换取和平,结果却未能阻止更大的灾难发生。他们并非完全看不到危险,而是不愿意承认危险已经发展到必须付出代价加以应对的程度。

事实证明,许多重大的历史失误并非源于无知,而是源于明知问题存在,却始终不愿付出面对问题所需要的政治代价。警告从来不是最稀缺的东西,真正稀缺的是在警告出现之后承认现实的勇气。

德韦弗的讲话并不意味着欧洲已经醒来。恰恰相反,它所揭示的是警钟已经响起,但欧洲仍然没有醒来;少数人已经开始发出警告,但欧洲多数仍然沉迷于“既是伙伴又是对手”的模糊表述的幻觉中。

危险已经站在人类文明的门口,但世界仍然假装没有听见敲门声,当欧洲连中国就是危险的名称都不愿意说出口时,它所面对的已经不仅仅是来自中国共产党政权的挑战,而是自由社会在面对威权扩张时所表现出的迟疑、软弱与自我麻痹。这种状态继续延续下去,那么未来需要付出的代价,很可能不仅属于欧洲,也将由整个自由世界乃至人类文明共同承担。

丁家喜狱中被剥夺放风权和通讯权

【民生观察2026年6月12日消息】丁家喜律师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目前在湖北江北监狱服刑。近日家属获悉,监狱非法剥夺其放风权和通讯权。

丁家喜律师在江北监狱一直被关在室内,不许放风,买书被限制,寄书被退回,妻子罗胜春寄给他的书信被拆解扣留缺页。不许他与妻子或者在中国的家人打电话。

罗胜春电话质问专门负责管控他的狱政科辛姓科长:你知道丁家喜什么罪都没有犯,为什么要如此欺负他?损人不利己,不怕遭报应?

辛姓科长说,他忠于职守,罗胜春这是在威胁他…

罗胜春表示:“我们一起在与卑劣无耻的极权体制的较量中成长!用我们高贵的尊严战胜他们的卑劣与低下!”

据悉,许志永和丁家喜是新公民运动的主要组织者、活动家。二人曾于2014年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和教育平权被判刑3至4年。

2019年,许志永和丁家喜因参与“厦门聚会”,分别于2019年底和2020年2月被捕。关押期间二人均遭受酷刑虐待。

2023年4月10日9时30分、10时30分,许志永、丁家喜“颠覆国家政权案”分别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当日宣判,许志永被判14年有期徒刑;丁家喜被判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二人被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023年11月24日 ,许志永和丁家喜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日,辩护律师被拦截于法院之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案件在宣判前临沭县看守所突然再次剥夺律师会见权。

2024年1月4日,家属得知许志永已被送往山东日照鲁南监狱服刑。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邮编276817,电话:0633-6106422;

丁家喜被送往湖北江北监狱服刑。江北监狱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江北大道228号,邮编434110,电话:0716-4781198

许志永和丁家喜在被送往监狱服刑以后,一段时间一直未允许家属会见。

2024年10月23日,丁家喜妻子罗胜春在社交媒体X上发文称:“紧急关注许志永,为了表达对监狱及相关人员变本加厉的非法严管,以及完全剥夺通信权等非法行为的强烈抗议,许志永博士万般无奈之下开始绝食抗争,到今天为止已经绝食整20天了!”

另从体制内良知人士处获悉:为了争取通信权和抗议狱方非法行为,包括早前使用包夹等酷刑虐待行为,许志永从2024年10月4日起开始绝食,至目前已有20天时间,体重减轻10多斤,身体健康状况堪忧。

网友呼吁,中国当局应立即停止酷刑,保障许志永的基本人权!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事项属于浙江省司法厅职责范围。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网站(https://sft.zj.gov.cn/首页>组织架构>职能简介)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显示,浙江省司法厅的机构职能共有(十六)项。除了“(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外,其中第(四)项还规定“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本请求事项与请求人有切身利害关系。

如果说请求人陈树庆是本请求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更确切地说陈树庆是《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受害人,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请求人陈树庆于2025年12月25日已满60周岁3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24年4个月,超过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202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2007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4年和2016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10年6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9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陈树庆不满拱墅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12月25日该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书》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书面正式确认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决定。

其中《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拱墅区人社局以上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其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告知单》、《告知书》的重要依据之一。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2026年1月27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2月5日陈树庆对《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申请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3月9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认定“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

拱墅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30日作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2026]67号维持被申请人即拱墅区人社局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前述《告知单》。同时附寄了《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陈树庆不服,现就此案已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避重就轻、没有针对性地回答与解决陈树庆在行政复议中申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提出《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的不合法问题。具体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的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服刑在教人员”并不因为服刑或劳教而变得不是“人”,从而丧失了“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人权。因此《浙人社函[2010]358号》因为与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附带审查处理意见》所总结的“综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是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并未突破或者违反上位法,内容合法有效”也显然无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应该审定为违法而无效,故建议有权处理机关对此类在新的时代已经明显过时且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与废除。

(二)请求人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上述两项法律及一项地方性法规,里面并没有任何条文里有《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所言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在教人员’),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下简称‘服刑在教期间’)不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或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规定。申请人陈树庆认为,政府机关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的理解或解释,如果可以超越法律白纸黑字的明确内涵而无中生有出任何内容并声称该内容是根据《某某》、《某某》等法律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可以这样,法律作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手段,要将政府权力关进笼子就会形同虚设;而政府机关利用自己摆脱了法律文字的限制而不着边际的理解或诠释包括政策,反倒可以随时随刻去捆绑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从根本上掏空与损害了法律的规则确定性,也显然与与法治社会的初衷包括立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

本请求人陈树庆认为,若有确实需要也合情合理的行政管理措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规定得不够完善的,除非紧急情况(如战争、灾害等)确保正当动机的不得已处置行为,在其他任何情形都切莫以所谓“政策”的形式擅自超越并滥用法律,而是应该通过合法程序启动相关立法提案或修改法律的建议,同时继续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底线。

(三)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1957年8月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公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实施50多年后被依法废止。劳动教养都已经废除十几年了,但包含劳动教养内容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还不合时宜地被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援引及适用,显然根据现行有效法律的要求,《浙人社函[2010]358号》也是必须与时俱进尽快予以清理、废除除的。

(四)20多年来,陈树庆、其家属、其工作或社保挂靠的单位替陈树庆缴纳社会保险,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明确告知,甚至2025年3月10日原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后,到拱墅区人社局设在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的政务服务中心几次补缴中间断交的最近几年(包括部分刑期内的期间)社保费用也都顺利完成。政府社保管理机构收取保险缴费的时候堂而皇之,现在要社会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责任的时候,突然变卦,以这种“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来为政府的社保机构失信撒赖做依据,让缴费人本案原告陈树庆单方面承担所谓“违规”的不利后果,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荡然无存。

早在两千多年前,先贤孔子《论语·尧曰》就写道:“不教而诛谓之虐。”现代文明社会基于“法无德不立”的精神,只要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要加以限制或惩罚性制裁的内容,无论是具体条款还是整部法律,都遵循了“不溯既往”、“法未公布不生效”的基本原则。《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标注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当然,依申请公开不等于公布。《浙人社函[2010]358号》虽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但也涉及广泛人员权利义务,这种“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在未被申请公开前让利害相关人茫然无知,本案申请人也是在近几个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多次交涉索取无果的情况下向拱墅区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得到的。

这种若隐若现的“依申请公开”政策形式,就为胥吏弄权甚至寻租提供了手段与机会,而胥吏弄权尾大不掉,恰恰又是我国历史数千年以来善政难以落实或不能持久、而弊政却积重难返、各朝代走向衰败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申请人认为,政务活动中的“依申请公开”只能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限于向有利害关系也依法符合申请资格的人员依申请公开。至于抽象行政行为,希望各级国家机关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内部执行不公开也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相对人,其它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应该向立法学习而公开发布。所以申请人不仅请求在本案清理与废除这个“依申请公开”的《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还恳请彻底杜绝“依申请公开”形式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再次出现。

(五)《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服刑在教期间仍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要及时清理。其服刑在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暂时保留在社保经办机构,用以冲抵以后参保年度应缴纳或延缴的费用,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该条款在《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第一条的基础之上,因其内容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民众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理背道而驰,实践中并没有制止社保经办机构一如既往地收取参保人员服刑在教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参保人员正式办理或享受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核定退休金时,为社保经办机构简单粗暴的“言而无信、约而不守”预备了背书,本案陈树庆就是这种行政失信行为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综上,《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明确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在2001年2月28日已经批准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对法律法规内容的具体操作性规定”的形式擅自添加了“法无明确禁止”的禁止内容;已经明确地不再适应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后的现行法律环境;以“依申请公开的”的形式破坏了现代法治社会对于规则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其具体内容在操作效果上替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失信预备了背书,严重损害了民众对于法律、对于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如此之多明显弊端的内部政策,如果任其继续存在并有效,且政策制定机关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不仅有碍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持续失信中势必会导致政治信用的过度透支,社会信用结构持续腐蚀,最终一步一步走向不可逆转的衰败。

因为本请求人陈树庆相信浙江省司法厅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职责担当,绝不畏难躺平)与履职能力,故向贵厅递交此《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陈树庆
2026年5月29日

附:
一、请求人陈树庆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两面)1份;
二、《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复印件1份;
三、《浙江省人社厅[2010]358号文件附带审查处理意见》1份。

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

冉崇碧举报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举报人:冉崇碧,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06295884,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长安街长安路16号,联系电话:15320745620,系本案受害人邹X(时年4周岁)之母及法定代理人。

被举报人1:邱伙英,女,时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案件(再审一审)。
被举报人2:黄凤琴,男,时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案件(再审二审)、(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案件。
被举报人3:陈旭均,男,时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案件。
被举报人4: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案件承办审判长(具体姓名可凭案件卷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核实)。

一、举报请求: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具体诉求如下:
  1. 对被举报人在审理邹X被强奸案(案号:(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其中(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判决已被撤销,受害人至今未获国家赔偿,恳请一并监督追责。
  2. 依法监督纠正原审及再审判决/裁定中量刑畸轻、民事赔偿认定不公的根本性错误,足额弥补受害人邹X的人身及精神损失,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追究被举报人枉法裁判、严重失职的法律责任;为受害人邹X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及专业心理援助,弥补其不可逆的身心创伤(案发后幼女出现流黄带、白带、拉尿痛、瘙痒等身体后遗症,相关伤害证据已随原案卷宗提交检察院、法院,另有广州电视台报道佐证),后一直向东莞公安局请求出具给我鉴定被拒绝,被剥夺公民的权益给予问责。
二、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8日,时年4周岁的幼女邹X在广东省东莞市遭覃立原强奸,犯罪行为造成邹X身体遗留永久性后遗症,同时引发恐慌、抑郁、社交障碍等终身不可逆的精神创伤。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就覃立原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二)案件审理及申诉全过程
  1. 一审判决:200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覃立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仅支持少量医疗费、交通费及举报人误工费(未按实际收入核算),且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 上诉与再审启动:举报人不服量刑过轻及民事赔偿不公的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文书指令再审,同时以(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3. 再审一审判决:2009年8月2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判决,仅将覃立原刑期由六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仍违法认定“覃立原在检察院笔录及庭审中未认罪,却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民事赔偿由2000元改判为5224.4元(该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再次驳回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承办法官邱伙英以“覃立原无赔偿能力”搪塞,未依法履职核查其财产状况,存在明显失职。
  4. 再审二审终审:2009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裁定,驳回举报人上诉,维持再审一审判决,未纠正量刑及赔偿认定的错误。
  5. 申诉驳回:举报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诉后,该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通知书,仅以“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笼统驳回申诉,未对量刑畸轻、赔偿不公等核心争议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剥夺受害人合法法律救济权。
(三)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与依据
  1. 违法认定自首情节,量刑严重畸轻,违背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依法从严惩处。
    2. 案件事实:覃立原强奸对象为年仅4周岁的幼女,属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范畴,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幼女身体遗留后遗症、精神终身受损,完全符合“情节恶劣”的法定情形;且覃立原无主动投案行为,在检察院讯问笔录及庭审过程中均拒不认罪,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法定要件,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违法事实:被举报人邱伙英、黄凤琴、陈旭均等明知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仍强行认定覃立原“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远低于法定最低幅度,明显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存在偏袒被告人、枉法裁判的嫌疑。
  2. 民事赔偿认定严重不公,未足额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履职存在重大失职
    1. 误工费认定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4周岁幼女遭性侵后需长期专人护理,举报人因陪同女儿治疗、参与司法程序无法正常经营卖菜生意,被举报人未依法核算完整护理误工周期,亦未按举报人卖菜的实际收入标准核算误工费,认定数额远低于实际误工损失。
    2. 交通费认定与事实不符:依据上述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被举报人未依法审查举报人提交的就医、诉讼交通正式票据,仅酌情认定500元,与受害人多次往返治疗、复查及参与多轮庭审、申诉的实际交通支出严重不符,认定事实不清、履职敷衍。
    3. 必要治疗与康复费用未予支持: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为康复治疗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受害人因强奸行为产生的后续身体治疗、精神康复费用,相关诊断证明、费用凭证已随原案卷宗提交法院,被举报人却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未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
    4. 精神损害赔偿驳回无合理依据:受害人系低龄幼女,性侵对其身心造成的创伤终身不可逆,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结合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程度、受害人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及损害后果的永久性,完全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体现司法公平正义,未弥补受害人的精神重大伤害,违背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3. 申诉审查形式化,未实质履职核查争议,剥夺受害人合法法律救济权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重新审判。
    2. 违法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审判长(被举报人4)收到举报人申诉材料后,未依法核查量刑畸轻、赔偿不公、自首认定错误等核心争议问题,未回应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异议,仅以“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笼统出具驳回通知书,未载明具体驳回理由,违背“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导致错误判决无法纠正,直接剥夺了受害人的合法申诉救济权。
  4. 后续疑似遭遇打击报复,间接印证前期案件裁判存在不公与权力滥用
  5. 举报人因持续就本案判决不公问题依法申诉维权,后续被重庆云阳县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本人入狱8-9年,女儿邹X无人照料被迫失学,另外,被云阳政府勾结东莞政府与北京朝阳皮村实验学校校长禁止女儿失学,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长期申诉行为存在明显关联性,疑似对申诉人的打击报复,间接印证前期广东省相关法院审理本案时,可能存在权力滥用、裁判不公的问题,恳请一并审查该关联性违法违纪线索。
三、法律依据与结语
被举报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其在邹X被强奸案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违法认定自首情节致量刑严重畸轻,民事赔偿认定敷衍失职致受害人实际损失未足额弥补,申诉审查形式化致错误判决无法纠正,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法官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4周岁受害人遭性侵致终身身心创伤,相关判决既未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亦未足额弥补受害人损失,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依法彻查本案审理全过程及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前期错误裁判,监督追讨足额民事赔偿及已撤销判决对应的国家赔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同时为受害人邹X协调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及心理康复援助,切实弥补其身心创伤,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举报人(受害人邹X之法定代理人):
2025年12月 日
举报人:冉崇碧,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06295884,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长安街长安路16号,联系电话:15320745620,系本案受害人邹X(时年4周岁)之母及法定代理人。

被举报人1:邱伙英,女,时任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案件(再审一审)。
被举报人2:黄凤琴,男,时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案件(再审二审)、(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案件。
被举报人3:陈旭均,男,时任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负责审理(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案件。
被举报人4: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案件承办审判长(具体姓名可凭案件卷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核实)。

一、举报请求: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具体诉求如下:
  1. 对被举报人在审理邹X被强奸案(案号:(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违纪行为立案调查;其中(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判决已被撤销,受害人至今未获国家赔偿,恳请一并监督追责。
  2. 依法监督纠正原审及再审判决/裁定中量刑畸轻、民事赔偿认定不公的根本性错误,足额弥补受害人邹X的人身及精神损失,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 追究被举报人枉法裁判、严重失职的法律责任;为受害人邹X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及专业心理援助,弥补其不可逆的身心创伤(案发后幼女出现流黄带、白带、拉尿痛、瘙痒等身体后遗症,相关伤害证据已随原案卷宗提交检察院、法院,另有广州电视台报道佐证),后一直向东莞公安局请求出具给我鉴定被拒绝,被剥夺公民的权益给予问责。
二、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8日,时年4周岁的幼女邹X在广东省东莞市遭覃立原强奸,犯罪行为造成邹X身体遗留永久性后遗症,同时引发恐慌、抑郁、社交障碍等终身不可逆的精神创伤。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就覃立原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二)案件审理及申诉全过程
  1. 一审判决:200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覃立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仅支持少量医疗费、交通费及举报人误工费(未按实际收入核算),且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 上诉与再审启动:举报人不服量刑过轻及民事赔偿不公的判决结果,依法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东中法刑监字第2号文书指令再审,同时以(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28号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3. 再审一审判决:2009年8月25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判决,仅将覃立原刑期由六年六个月改判为七年,仍违法认定“覃立原在检察院笔录及庭审中未认罪,却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民事赔偿由2000元改判为5224.4元(该赔偿款至今未执行到位),再次驳回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承办法官邱伙英以“覃立原无赔偿能力”搪塞,未依法履职核查其财产状况,存在明显失职。
  4. 再审二审终审:2009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裁定,驳回举报人上诉,维持再审一审判决,未纠正量刑及赔偿认定的错误。
  5. 申诉驳回:举报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诉后,该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通知书,仅以“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笼统驳回申诉,未对量刑畸轻、赔偿不公等核心争议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直接剥夺受害人合法法律救济权。
(三)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事实与依据
  1. 违法认定自首情节,量刑严重畸轻,违背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依法从严惩处。
    2. 案件事实:覃立原强奸对象为年仅4周岁的幼女,属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范畴,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幼女身体遗留后遗症、精神终身受损,完全符合“情节恶劣”的法定情形;且覃立原无主动投案行为,在检察院讯问笔录及庭审过程中均拒不认罪,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法定要件,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违法事实:被举报人邱伙英、黄凤琴、陈旭均等明知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仍强行认定覃立原“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最终仅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远低于法定最低幅度,明显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存在偏袒被告人、枉法裁判的嫌疑。
  2. 民事赔偿认定严重不公,未足额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履职存在重大失职
    1. 误工费认定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4周岁幼女遭性侵后需长期专人护理,举报人因陪同女儿治疗、参与司法程序无法正常经营卖菜生意,被举报人未依法核算完整护理误工周期,亦未按举报人卖菜的实际收入标准核算误工费,认定数额远低于实际误工损失。
    2. 交通费认定与事实不符:依据上述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被举报人未依法审查举报人提交的就医、诉讼交通正式票据,仅酌情认定500元,与受害人多次往返治疗、复查及参与多轮庭审、申诉的实际交通支出严重不符,认定事实不清、履职敷衍。
    3. 必要治疗与康复费用未予支持: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为康复治疗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受害人因强奸行为产生的后续身体治疗、精神康复费用,相关诊断证明、费用凭证已随原案卷宗提交法院,被举报人却未将该部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违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未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
    4. 精神损害赔偿驳回无合理依据:受害人系低龄幼女,性侵对其身心造成的创伤终身不可逆,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结合本案犯罪情节恶劣程度、受害人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及损害后果的永久性,完全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体现司法公平正义,未弥补受害人的精神重大伤害,违背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3. 申诉审查形式化,未实质履职核查争议,剥夺受害人合法法律救济权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重新审判。
    2. 违法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审判长(被举报人4)收到举报人申诉材料后,未依法核查量刑畸轻、赔偿不公、自首认定错误等核心争议问题,未回应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异议,仅以“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笼统出具驳回通知书,未载明具体驳回理由,违背“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导致错误判决无法纠正,直接剥夺了受害人的合法申诉救济权。
  4. 后续疑似遭遇打击报复,间接印证前期案件裁判存在不公与权力滥用
  5. 举报人因持续就本案判决不公问题依法申诉维权,后续被重庆云阳县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本人入狱8-9年,女儿邹X无人照料被迫失学,另外,被云阳政府勾结东莞政府与北京朝阳皮村实验学校校长禁止女儿失学,该处理结果与举报人长期申诉行为存在明显关联性,疑似对申诉人的打击报复,间接印证前期广东省相关法院审理本案时,可能存在权力滥用、裁判不公的问题,恳请一并审查该关联性违法违纪线索。
三、法律依据与结语
被举报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其在邹X被强奸案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违法认定自首情节致量刑严重畸轻,民事赔偿认定敷衍失职致受害人实际损失未足额弥补,申诉审查形式化致错误判决无法纠正,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法官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4周岁受害人遭性侵致终身身心创伤,相关判决既未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亦未足额弥补受害人损失,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依法彻查本案审理全过程及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前期错误裁判,监督追讨足额民事赔偿及已撤销判决对应的国家赔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同时为受害人邹X协调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及心理康复援助,切实弥补其身心创伤,维护法律尊严、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举报人(受害人邹X之法定代理人):
2025年12月 日

冉崇碧举报云阳公安局、重庆公安局行政申诉状

举报人:冉崇碧,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11224197506295884,住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长安路61号附1号,电话:15320745620。

被举报对象:
  1. 云阳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819号;
  2. 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3. 涉案审判人员:云阳县人民法院黄海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程鸿声;
  4. 其他涉案人员:胡明朗、张元斌、覃缘华、杨小红、蔡光明、贺梅全、李传云、巫宗平、陶大鹏等。
一、举报请求
  1. 撤销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
  2. 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行终332号行政裁定书;
  3. 撤销云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公(治)行罚决定〔2020〕330号);
  4. 撤销重庆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公复决字〔2020〕194号);
  5. 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改判确认被举报对象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支持举报人的合法诉求,依法改判举报人无罪;
  6. 依法追究黄海龙、程鸿声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彻查“200多万元款项”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7. 依法查处涉案人员涉嫌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二、事实与理由
(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多项流程不符合法定要求
  1. 办案期限超期、办案主体不符
    1. 《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明确同意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应于2020年6月27日届满,但云阳县公安局未按该审批时限办结案件,远超法定及审批确定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2. 《治安案件审核意见表》载明主办民警为覃亮、协办民警为赵青松,而实际负责办理本案的人员为刘绍君,与审核确定的办案人员不一致,违反办案主体相关规定,办案资格及流程不符合法律要求。
  2. 文书送达程序缺失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治安案件存在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但云阳县公安局提交的《卷内文书目录》中,没有任何向本案被侵害人送达文书的记录,未依法完成送达程序,送达程序违法。
(二)事实认定完全错误,处罚依据无实质证据支撑
  1. 《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
    1. 案涉两份文章中,第一份标题及内容均与杨小红无关联,不存在公然侮辱杨小红的内容;第二份文章虽提及杨小红,仅为举报人合理诉求表达及情绪抒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然侮辱”。
    2. “骂”与法律规定的“公然侮辱”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等同认定。云阳县公安局将正常情绪表达等同于侮辱行为,定性错误。
    3. 杨小红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体现其个人主观情绪(心寒、悲哀),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被侮辱的客观事实,无法佐证“公然侮辱”成立。
    4. 云阳县公安局对案涉事实的查明系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未客观核实完整事实,事实认定严重偏差。
  2. 《受案登记表》事实基础不成立该登记表记载已接受杨小红提交的相关证据,但前述证据均无法证明举报人在互联网发布微博侮辱杨小红,更无证据证明存在“称杨小红‘就是一条狗’”等所谓侮辱内容。若确有该类侮辱内容,杨小红无理由不提交相关证据,进一步印证案涉侮辱事实不存在,受案所依据的事实无任何支撑。
  3. 证据存在造假、统一口径嫌疑,询问笔录偏离核心事实
    1. 杨小红、覃缘华就案涉文章的陈述内容,并伪造200人转发的微博证据?无提供证人向法院质证,与文章摘选文字的顺序、标点、错字完全一致,明显并非二人真实、独立陈述,存在断章取义、提前统一口径甚至伪造陈述内容的问题,相关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办案人员询问过程中,未针对“是否存在侮辱杨小红”的核心案件事实开展询问,反而聚焦于与本案拘留事由无关的进京信访内容,询问目的偏离案件核心,未依法核实案件关键事实。
  4. 办案逻辑倒置,证据链断裂本案存在“先定结论、后找证据”的违法办案情形。办案人员预先认定举报人存在侮辱行为,再拼凑所谓证据,但收集的全部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佐证事实;询问笔录偏离核心事实,未核实侮辱行为,仅聚焦信访内容。
  5. 疑似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于2020年10月21日进京信访后,被重庆驻京办人员接回并遭裸体搜身、抢却,覃缘华、贺梅全强调法律规定工作规定的,后续被云阳县公安局作出拘留处罚。结合前述办案程序、事实认定中的多项违法问题,本案明显存在针对举报人正常信访行为实施打击报复的嫌疑,处罚具有主观恶意,并非依法履职。
(三)法律适用错误,复议及审判程序违法
  1. 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需处拘留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却适用该条款对举报人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 复议决定存在严重偏袒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公复决字〔2020〕194号),对云阳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明显问题未予纠正,存在严重偏袒,复议决定亦错误。
  3. 两审法院枉法裁判
    1. 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当;
    2.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错误结果,存在枉法裁判情形;
    3. 庭审中工作人员虚构“为举报人花费200多万元”,无任何依据,涉嫌伪造证据掩盖违法情形。
(四)涉案人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 2017年,举报人被非法拘禁24小时并遭殴打、抢财;
  2. 2020年10月,举报人被非法搜身(含裸体搜身)、拘禁50余小时,拘留期间遭虐待;
  3. 2020年5月,举报人被强行带离后非法拘禁14天,遭受体罚、恐吓。
(五)涉案机关及人员存在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1. 2020年5月,陶大鹏7-8便衣人以传唤为名,将举报人带至公安局地下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23小时,抢走部分卷宗材料。时间(2020年5月)、人员(陶大鹏)、地点(公安局地下室)、时长(23小时)、抢卷宗事实清楚。杨小红多次辱骂举报人,覃缘华等人拒不化解矛盾,相关人员违规花费维稳费用,违反中纪委八项规定。
  2. 2020年5月立案至10月才作出处罚,历时近5个月,远超《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长60日办案期限,属怠于履职,依法应追究责任。
  3. 证据调取请求
    1. 调取2020年4月举报人被陶大鹏从滨江路崎源宾馆966房间由7至8名便衣传唤至公安局105房间及在盘龙镇万博园被限制期间的监控录像、讯问记录;
    2. 调取涉案账号登录日志、终端信息、IP地址等关键数据;
    3. 核查“200多万元款项”资金流向及相关支出凭证;
    4. 调取拘留期间看守所监控录像及工作人员执法记录。
三、证据材料清单及附页
  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5)渝行申637号,1份1页,复制件,法院送达,证明本案已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举报程序合法启动(附件1);
  2. 云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渝0235行初6号,1份双面5页,复制件,法院复印,证明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当情形(附件2);
  3.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渝02行终332号,1份双面5页,复制件,法院复印,证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错误结果,存在枉法裁判情形(附件3);
  4. 讯问笔录(2021年10月25日),1份双面3页,复制件,办案机关调取,证明讯问程序及内容,佐证涉案言论相关认定无实质依据(附件4);
  5. 云阳县公安局传唤证,云阳公(治)行传字(2020)330号,1份单面2页,复制件,办案机关送达,证明云阳县公安局对举报人实施传唤的事实,佐证后续拘禁程序违规(附件5);
  6. 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云阳公(治)审字〔2020〕第328号,1份1页,复制件,办案机关调取,证明案件超期办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附件6);
  7.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份1页,复制件,办案机关调取,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保障举报人陈述申辩权,程序存在严重瑕疵(附件7);
  8.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阳公(治)决字(2020)330号,1份1页,复制件,办案机关送达,证明云阳县公安局作出顶格拘留处罚,处罚幅度违反比例原则(附件8);
  9.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云阳公(治)行罚决字〔2020〕330号,1份1页,复制件,拘留所调取,证明举报人被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佐证涉案处罚已落实(附件9);
  10. 解除拘留证明书,云公解字(2020)403号,1份1页,复制件,拘留所出具,证明举报人拘留执行完毕,佐证拘留程序及期限相关事实(附件10)。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七条;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综上所述,举报人不服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及生效裁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举报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启动再审及调查程序,彻查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举报申诉人:冉崇碧
2025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