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

李翘楚:我的美篇账号被封了

7月15日下午,我的美篇账号被封了,图文并茂的记录了账号死透前的过程。从去年5月注册总共才发了6篇文章,所有文章都和志永有关,喘个气儿行、节日纪念行、生日祝福行,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要结婚?不行!也不直说你不能有,但你自己说你没有,不行!

虽然能想到,但我不觉得我“应该知道”,我也是真的气着了,我一直都是这么斤斤计较锱铢必较的性格。

当围剿个人成为日常,我们还能真诚地活着吗?我们既不被接纳,也无法感到安全,从没胜利也尚未失败,会这样颤颤巍巍聒噪吵闹的度过每一刻还能说话、还能继续争取的时间。

我一直认为,并不是一个心理素质好、强悍有力、精神充沛、大胆无畏、敢于冒险的人才能在绝境中展现勇气。我们可能声音颤抖、有点胆小、怕疼怕苦怕累怕黑、内耗玻璃心,有时创伤闪回瞬间丧失力气,有时抑郁发作眼里的光消失不见,有时生病连起床都困难,有时又被什么触发情绪失控噩梦连连……但是还可以继续说话做事吗?可以的!

因为持续坚守的根本,来自于,不把规则当玩笑,愿意为了心中的原则一遍遍站出来说下去,只要恢复了些力气就还能够多寄出一份法律文书、在程序里多走一步、在真相里多折返一次。不需要惊天动地、不需要为彰显什么去做事。

你说是苦难改变了你吗?
其实是你在苦难里
一次次没有丢下自己
你不是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你是你选择成为的人

徐秦致中央第十巡视组的举报材料

文件一: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举报

举报人:徐秦
被举报人:郭树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日期:2026年6月4日

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秦
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
联系电话:19942022163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与被举报人关系:案件当事人

举报事项概述
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当事人出具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补正条款、未写明补正期限、未指定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的《邮寄立案告知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一次性书面告知”的强制性规定;
郭树明法官利用同一份EMS邮寄凭证的两联差异,故意在给当事人的留存联上隐去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与法院沟通;
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按补正要求寄回并签收,至今远超法定7日立案审查期限,郭树明法官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事实与证据

一、关于出具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的事实
2026年5月中旬,本人收到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见证据1)。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本人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连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都未能准确核对;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本人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期限”的法定义务;
未指定联系人,本人收到后不知该联系谁咨询;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无法确认该文书的正式性和生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郭树明法官出具的这份告知书,上述四项核心内容全部缺失,是一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文书,根本不符合“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法律要求。
证据1:该《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抬头“徐琴”错误、空白条款、无补正期限、无联系人、无落款日期和公章)

二、关于故意隐去联系方式的事实
与上述告知书一同寄来的EMS邮寄凭证存在两联完全不同的情形(见证据2):
给本人留存的一联:故意隐去了寄件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本人在收到这份空白告知书后,问都不知道该问谁;
本人在邮递员撕下第一联时眼尖发现异常,当即要求邮递员将法院留存联拍照留存,该联上明确显示寄件人为“郭树明”及联系电话。
这并非邮政系统的问题——两份凭证同属一份快递,信息却截然不同。这是有人故意在给当事人的凭证上隐去关键信息,目的是切断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正常沟通渠道,阻碍本人行使诉讼权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司法透明和诉讼诚信原则。
证据2: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隐去信息版vs写明“郭树明”版)

三、关于超期不立案的事实
2026年5月20日,本人按郭树明法官的“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二中院(见证据3),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
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从签收之日起算已远超法定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本人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证据3: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签收截图

请求事项
恳请巡视组:
依法调查郭树明法官在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行为:
出具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邮寄立案告知书》;
故意在EMS凭证上隐去联系方式,阻碍当事人沟通;
超期不立案,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督促整改,责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人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追究责任,如查实存在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名称份数证明目的
  1. 郭树明法官出具的《邮寄立案告知书》照片1证明告知书抬头姓名错误、未勾选条款、未写期限、无联系人、无日期公章,违反“一次性书面告知”规定
  2. EMS邮寄凭证两联对比照片1证明给本人的凭证隐去寄件人信息,法院留存联写有“郭树明”,证明故意隐藏联系方式
  3.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补正材料已签收,法院超期不立案
  4. 2026年3月18日首次起诉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1证明本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举报人身份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
邮政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
邮编100010
联系电话010-68726879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
寄送方式:建议使用EMS或顺丰,保留好底单

关于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立案程序违法相关举报的补充举报材料
——对应原举报: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诉讼信访化循环转办事项

致:中央第十巡视组
举报人:徐秦,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联系电话:19942022163,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
原举报材料邮寄日期:2026年6月12日,巡视组6月13日签收
补充提交日期:2026年6月20日
提示:本次巡视信访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

一、补充说明
本人于2026年6月12日向贵组提交书面举报,文件全称:《关于北京二中院郭树明法官立案审查违纪违法、北京高院违规将行政起诉降格为信访并循环转办的举报》,该举报材料已于6月13日由贵组签收。
自原举报提交后,新增多项关键程序违法事实、完整维权时间线、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热线(工号1009)通话录音佐证材料。两级法院出现“材料尚未送达即提前处置、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案件流程”等重大反常违规操作,现有客观书证足以证实两级法院系统性规避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架空本人法定越级起诉权利。现将全部新增事实、配套证据一并提交,恳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原举报材料合并核查处置。

二、全部新增违法事实(不含律师相关内容,仅客观法院程序违法)

(一)北京高院、二中院逆向成套违规操作:材料未签收即同步推送转办短信,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转记录
1、客观时间事实:本人2026年6月9日邮寄越级起诉全套材料(EMS单号:1240986103407),EMS物流记录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1日8:06才签收纸质文书;但两级法院在纸质材料尚在运输途中、高院未接触任何起诉状的6月10日,间隔仅2分钟先后发送配套12368短信:
①6月10日10:53北京高院短信:仅模糊告知信件收悉、已转相应法院,刻意不写明接收法院、不分配专属案号;
②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短信,精准标注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声称本人材料已转该院立案庭办理。
2、12368热线核实关键违法事实:2026年6月18日09:03本人拨打北京高院12368热线(接线员工号1009,通话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查询上述案号,接线员两次明确答复:(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内“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然而,2026年6月10日10:5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2368短信向本人发送该案号,声称“您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3983号一案的来信收悉”。北京两级法院编发了一个与本人无任何关联的案号,用于处理本人的越级起诉材料,制造“案件已登记受理”的虚假外观。该案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姓名、无本人身份信息、无本人起诉事由、无被告主体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却被用于向本人发送诉讼通知。

关于(2026)京行终3983号案号与本人邮寄材料系统登记补充核实情况
2026年6月18日同次通话中,本人同步向接线员核实本次越级起诉EMS邮件系统登记状态:
①案号核实结果:接线员在电话中两次明确告知“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2026)京行终3983号卷宗全程无本人任何身份、起诉相关信息,案号归属其他案件当事人;
②寄材料登记核实结果:本人当场提供完整EMS单号1240986103407,接线员答复系统内查询不到该邮件登记信息,仅能手动纸面记录单号,未录入法院案件内网系统。
以上两项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北京高院仅在收发室签收纸质材料,未将邮件录入立案庭案件系统、未启动法定立案审查流程;在无系统正式登记、无对应本人专属案号的前提下,擅自套用无关二审案号发送转办短信,刻意制造法院已经受理本人起诉的虚假外观,本人全套越级起诉材料实际仅被当作普通信访件流转,完全脱离行政诉讼立案法定程序。全部对话内容有完整通话录音佐证。
3、无法合理解释的重大程序疑点:法定立案流程严格遵循“签收材料→登记卷宗→审查分流”顺序,法院不可能在纸质诉状尚未送达、未查阅任何起诉内容的前提下,提前精准预判本人起诉事项、两级法院同步统一口径推送转办短信。整套逆向操作完全违背正常办案逻辑,起诉相关信息提前外泄渠道不明。
4、违法定性:两级法院颠倒立案法定流程,在未收取、未审阅起诉状的情况下提前统一处置,以循环转办方式直接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赋予当事人的越级起诉救济权利;全程仅依靠短信进行分流告知,拒不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彻底剥夺本人上诉救济渠道。
5、专项核查请求:恳请巡视组调取两级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12368后台系统操作日志、内部工作沟通记录、收发室签收台账,全面彻查本次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同步短信转办、挪用无关案号等整套违规操作的完整流程,查清信息提前外泄的源头、相关经办及审批人员,完整还原本次程序造假全过程,督促两级法院依法独立审查本人越级起诉并出具法定书面文书。

(二)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多项违规、拒不履行诉讼服务法定职责
通话时间:2026年6月18日09:03,时长12分35秒,全程录音留存,文字稿附证据。接线员存在多项违规履职行为:
1、违反全国12368热线“来电必登、一事一单、告知工单编号”统一规范,本人完整提供身份信息、邮寄单号、两项核心法律质询后,接线员拒绝提供工单编号,导致本人诉求无官方内网正式留痕,无法后续督办追责;
2、本人现场明确提出两项核心法律质询:①将越级起诉原路退回二中院对应的完整法律条文;②单纯短信内部转办行为,是否等同于法院出具正式不予立案裁定书,接线员全程回避,未完整录入工单登记答复;
3、接线员所称“五个工作日短信答复”仅为法院内部咨询管理时限,不能对抗《行政诉讼法》规定7日自然日立案审查法定义务;本案6月11日签收起诉状,6月18日7日法定审查期限已全部届满,法院不得以等待热线答复为由持续拖延出具立案、不予立案书面文书。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对抗法律,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2026年6月12日代理律师12368留言,要求二中院依法出具书面不予立案裁定书,二中院短信回复称“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该答复无任何法律依据,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剥夺本人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救济权利。

(四)两级法院层层循环推诿,诉讼程序彻底空转,司法救济渠道完全封堵
  1. 二中院收取一审材料90余天,超期不立案、不出裁定,直接退回全部材料含律师代理手续原件;
  2.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越级起诉;
  3. 高院未收件先行转办、挪用他人案号制造虚假流程,7日审查期满仍不独立开展实质审查、不出具任何法定书面文书,仅将案件循环退回原不作为的二中院;
两级法院互相流转、相互推诿,无任何一级法院独立履行法定立案审查义务,本人自2026年3月起诉至今近三个月,始终无法进入合法行政诉讼程序,司法救济渠道被完全关闭。

(五)完整维权全过程时间线佐证持续违法(更新至2026.6.18)
第一阶段:向二中院起诉、多次投诉无果(3月—4月)
  1. 3.18邮寄一审起诉材料;3.19二中院签收,7日审查期起算,超期无答复
  2. 3.29同步向高院监察室邮寄监督申请、向高院立案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3. 3.27三次拨打12368,两次被挂断、一次拒绝登记工单
  4. 4.20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邮寄越级起诉状
  5. 4.21二中院时隔一个月才短信告知“材料在审核中”,前期刻意拖延不答复
  6. 4.24最高法将材料转北京高院,高院将投诉转入审判监督程序,但始终未处理立案诉求
第二阶段:补正材料后程序反复(5月)
  1. 5.8二中院告知律师修改材料后可立案;
  2. 5.10收到存在重大瑕疵的《邮寄立案告知书》(姓名写错、无落款、手写补正无公章);
  3. 5.19律师邮寄补正材料及全套代理手续;5.20二中院签收,再次超出7日法定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法院退回材料,再次提起越级起诉(6月)
  1. 6.4二中院仅短信口头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日退回全部材料及律师代理手续原件,无书面裁定;
  2. 6.6邮寄催告函要求二中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6.7二中院签收后置之不理;
  3. 6.9再次向北京高院邮寄越级起诉状;
  4. 6.10高院未签收即短信转办、二中院同步推送带他人案号短信;
  5. 6.11高院才签收起诉状;
  6. 6.12二中院明确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同日本人向第十巡视组邮寄首份举报材料;
  7. 6.13巡视组签收举报材料;
  8. 6.18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本人拨打12368热线核实案件,查实案号不属于本人、接线员多项违规。
  9.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黄锋庭长寄出《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10. 6月19日14:27: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发室签收了《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
三、法律依据(新增12368热线服务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7日内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必须出具载明理由书面不予立案裁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下级不立不裁,上级可自行立案或指定其他法院,不得原路退回原审法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严格7日自然日审查,不予立案必须书面文书;
  4.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涉行政诉讼事项不得降格信访循环转办;
  5. 全国12368诉讼热线统一规范:来电必登记、一事一单、必须向当事人提供工单编号,诉求全程内网留痕可督办。
四、本次补充举报全部诉求(叠加原举报诉求)
  1. 专项核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转办、后签收起诉状,违规挪用他人二审案号处理一审越级立案诉求、将行政起诉降格信访循环转回二中院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调取系统操作日志、内部沟通记录,彻查未收件提前预知起诉信息整套违规操作全流程,查清信息外泄源头、经办及审批人员;
  2. 恳请巡视组调取(2026)京行终3983号案件的完整卷宗信息、收案登记信息、系统操作日志,核实该案号为何被编发至本人,查明该案号对应何人、何案,以及编发该案号至本人的经办人及审批流程。
  3. 核查2026年6月18日北京高院12368接线员工号1009拒不生成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混淆内部答复时限与法定立案期限等违规履职行为,依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4. 责令北京高院立即纠正循环转办的违法处置方式,独立对本人6月9日提交的越级起诉开展实质审查,依法出具书面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加盖公章、载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的不予立案裁定书,严禁再次将案件移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专项核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树明法官、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长期拖延立案、隐匿承办法官联系方式、阻碍律师正常履职、无端设置立案障碍、拒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等全部违纪违法事项,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处理。
  6. 完整核查两级法院自2026年3月至今持续推诿、程序空转、持续剥夺本人行政诉讼诉权全部事实,厘清全套越级起诉纸质材料完整流转轨迹、存放部门、保管责任人,并向本人书面告知。
  7. 请贵组将本补充材料与6月13日签收的原举报材料合并受理核查,于6月23日本轮巡视信访受理截止前,书面告知本人核查进展。
最后,本人再次恳请中央第十巡视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停止程序造假、刻意架空法定越级起诉制度、循环推诿、剥夺公民法定诉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人平等、公正、公开获得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对本次系列违规操作中所有经办、审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恢复本人依法享有的行政起诉权利。
若两级法院及相关责任人仍拒不纠正违法履职行为、持续封堵司法救济渠道、漠视法律法规,本人将持续通过各级法定监督渠道如实披露全部客观证据、坚持维护自身合法诉求。

五、本次提交全套证据清单(新增通话相关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内容 证明目的
补1 6月10日高院短信截图;6月10日二中院短信截图 高院短信:“已转相应法院”;二中院短信:发送(2026)京行终3983案号 1.高院在签收起诉状前即决定转办且无明确接收法院,未依法独立立案;2.两级法院间隔2分钟同步推送转办通知,二审案号用于处理一审越级起诉,案号使用错误
补2 越级起诉EMS签收截图(6.11 08:06) 物流显示“单位收发室签收” 越级起诉材料确实到达高院,收发室签收,但未登记立案;且收件时间(6月11日)晚于高院转办短信时间(6月10日),证明“先转办、后收件”
补3 6月12日二中院拒绝裁定短信截图;律师代理沟通记录;律师代理手续复印件 二中院短信:“徐琴的起诉不符合出具裁定书的相关要求”;律师代理手续已提交 1.二中院无法定依据的“相关要求”为由拒绝书面裁定,短信存在姓名书写错误(“徐琴”);2.法院明知有律师代理,仍绕过律师直接退卷;3.证实律师合理代理身份;
补4 完整维权时间线整理文档(更新至6.18) 2026年3月18日至6月18日完整时间线 完整还原3月至6月两级法院持续拖延、程序造假、推诿不作为全过程
补5 6月6日向二中院催告出具裁定书EMS底单及物流截图;6月7日二中院签收截图 6月6日寄出,6月7日签收 证明本人此前已书面催告法院出具法定文书,法院签收后未做任何处理
补6 6月18日12368通话录音完整文字稿(工号1009)及电话记录截图 接线员明确答复:“这个案件中没有你的名字”(两次确认);“我这儿查询不到,我帮你记录这个单号” 1、案号(2026)京行终3983号对应的卷宗内无本人任何信息,该案号与本人无关;2、高院立案庭从未正式登记本人邮件;3、接线员拒不出具工单、回避核心法律质询,违反12368“来电必登、一事一单”统一规范
补7 6月18日《催告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函》复印件;6月18日寄件凭证,6月19日签收截图 6月18日向北京高院立案庭EMS寄出催告函 证明本人在7日法定审查期限届满当日,正式书面催告北京高院立案庭出具法定文书,并同步提出多项核心质询
证据链闭环说明:
补1(高院6月10日转办短信)+补2(EMS6月11日签收)+补6(123686月18日确认案号无本人信息、邮件无登记),三者时间顺序、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北京高院在未收到、未审查、未登记起诉材料的情况下,预先决定转办,并用与本人无关的案号制造“已受理”假象,从未对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起的越级起诉进行任何实质性立案审查。

六、本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补充材料全部陈述事实、所附录音、截图、物流凭证、书面函件等证据均真实客观,无虚构夸大内容,自愿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2026年6月 日

文件二: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行政起诉状

原告:徐秦,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21022196201140028,住址: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庄村五组48号,电话:19942022163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部长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起诉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的《人社公开〔2026〕84号》《人社公开〔2026〕8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EMS快递(单号:1240986148007)将全套行政诉讼立案材料邮寄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EMS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6年3月19日由该院签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立案审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原告于2026年3月18日邮寄立案材料,该院3月19日签收。截至2026年5月中旬,已远远超出法定7日审查期限,原告既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也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二、补正程序严重违法,进一步证明立案审查程序问题
2026年5月中旬,原告收到该院郭树明法官寄来的《邮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抬头将原告姓名“徐秦”错误写为“徐琴”;
未勾选任何补正条款,未告知具体欠缺什么材料;
未写明补正期限;
未指定联系人;
无落款日期和法院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该告知书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三、原告已诚信履行补正义务,法院仍不立案
2026年5月20日,原告按“补正要求”将补正材料通过EMS寄回(单号:1324491936728),物流显示该材料已于2026年5月20日/21日被签收。截至今日(2026年6月4日),已远超补正后重新起算的7日立案审查期限,原告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书,亦未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

四、本案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原告起诉人社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附件
  • 2026年3月18日向二中院邮寄起诉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2026年5月中旬收到的《邮寄立案告知书》(抬头名字错误、空白告知书)
  • 该告知书的EMS凭证两联对比照片(证明隐去联系方式)
  • 2026年5月20日寄回补正材料的EMS底单及物流截图
  • 人社部84号、85号告知书复印件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秦(签字按手印)
2026年6月4日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说明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第五十二条,专门针对“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现象作出规定。该条明确: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规定加强了对原告诉权的保障,强调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起诉发回原不予立案的法院。

寄送信息
项目信息
收件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信封注明“行政诉讼起诉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起诉”
两批材料寄送对比
对比项给巡视组(举报)给北京高院(起诉)
收件人中央第十巡视组北京高院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A00615邮政信箱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诉求调查法官违纪,督促依法立案对原案直接立案
核心证据空白告知书、EMS两联对比同上+行诉法第52条
截止日期2026年6月23日无
双管齐下:巡视组管“人”(郭树明法官的违纪行为),北京高院管“案”(依法立案),谁先回应算谁的。

赵亮因自卫反击被拘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6日消息】重庆维权人士赵亮被监视他的人员殴打,其自卫反击,报警后警方以赵亮殴打他人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获释后,赵亮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

赵亮,61 岁,1964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20319640828xxxx,现暂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5号7-1。

2026年5月29日中午的时候,赵亮和朋友们在南山吃鱼。凶手王明就是打他们的人,和他们在同一家餐馆吃鱼,凶手是在大厅,赵亮他们在室外。

赵亮和朋友们聊天时,凶手王明对赵亮他们的聊天内容很反感,就开始谩骂,赵亮他们就回怼,然后王明突然从餐馆里面冲出来,冲到赵亮他们桌子前,对赵亮他们进行殴打,还说“把我们屎都打出来”。

赵亮他们都是老年人,赵亮61岁,已经是他们这些人里面最年轻的了,其他都是70多岁的人,但是王明看起就只有30多岁,非常健硕、肌肉发达,把赵亮他们三个人打倒在地。而且有三处不同方位的高清监控录像作证。

王明把赵亮打倒在地,赵亮的腰部、头部均受到损伤。赵亮明明是正当防卫,却于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以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是冤假错案。

赵亮不服,于7月7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递交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南岸(山)行罚决字【2026】84号,并申请赔偿。

据悉,赵亮因为父亲赵洪善医疗致死案,以及期间又遭殴打诬告后判刑而上访维权。

出狱后赵亮继续维权,长期被当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阻止其进京上访。

在此期间赵亮还参加了黄琦的亲友团,积极关注和参与声援其他访民的活动,遂遭致维稳人员的报复。

2021年6月2日中午11点左右,赵亮准备外出,一名自称市公安局维稳防恐中心叫商罗松的男子不许他出门,在家门口该男子伙同其他三人把赵亮按在地上暴打。

2021年7月13日凌晨3点左右,赵亮和朋友吃夜宵,商罗松将赵亮带上一轿车内,抢走赵亮的手机又暴打其头部、胸部及腹部。

2021年8月31日下午1点左右,赵亮到大堰五村农贸市场去买菜,商罗松伙同3人手拿铁棍向赵亮挥来,赵亮急忙跑到卖肉摊上拿起一把杀猪刀进行反抗,商罗松见状扔了铁棍与手机撒腿就跑,赵亮没追上就继续去买莱。

大约10分钟后,商罗松带领跃进村派出所警察来询问此事。赵亮对警察说:他们多次无故打我你们都不管,今天他们又要再次打我,就这么点事。说完赵亮就拿着菜回家了。

赵亮电话:15123894818

周克兰上访被打报警后反被拘要求立案赔偿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6日消息】重庆市沙坪坝区维权访民周克兰于去年12月底,就房屋被强拆问题前往区政府信访办上访,无辜遭辅警人员殴打,报警后周克兰反而被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10天,且案件至今未收到报案回执。近日,周克兰致信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区分局,不服渝公沙坪坝(天)行罚决字〔2025〕148号,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并要求进行立案赔偿。

周克兰于2025年12月25日上早9点半到沙坪坝区政府信访办上访,因2002年3月土地,家园和企业被强抢拆至今全家三代人无家可归。

长期上访被拒访,违反《信访条例》违规,渝公沙坪坝(天)立告字(2026)8号,于2025年12月26日报称的周克兰被殴打案中,报警时间2025年12月25日早晨9点半,不知怎么变成2025年12月26日,该单位已立案。

2025年12月26日中午12点后,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区分局口头强行传唤周克兰。后周克兰被拘留10天于2026年1月6日回家后,1月9日收到警方的传唤证变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当时在人民政府大楼门前找领导冯政上访诉求,周克兰被辅警人员殴打,在无民警的情况下违反《辅警条例》,周克兰于2025年12月25日9点半,在沙坪坝区政府大门被保安殴打报警后至今无报案回执。

另有领导冯政同时到派出所解决殴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实拘留10日,应该处理信访办和辅警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包庇政府信访办,应该由主任冯政来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追责。

案涉处罚决定书中,办案民警将周克兰2009年、2015年、2016年在北京正常走访产生的训诫书、早年治安处罚记录作为加重拘留的核心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沙坪坝区公安局长期无故拘留勤劳守法公民,明显的滥用职权。为此,周克兰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并要求警方进行立案赔偿。

据悉,1985年周克兰家已是当地“万元户”家庭,1987年新建楼房,1997年发展创业,经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在自家宅基地修建厂房。2001年开办《全东酸奶》加工厂,营业执照号为(5001063032025一1),卫生许可证监证字(2000)0603号,是经过工商和卫生部门批准经营的合法私营企业。

2002年5月至12月期间,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国土局、井口镇政府、二塘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和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工业园为由,强行占用她家合法承包的生产用地、自留地、林园地2亩多,并破坏农民使用的基本农田52.2899公顷(793.3485亩)。

2005年5月20日早上7点钟左右,沙坪坝区政府和沙区法院邓红、王建军,以及井口镇政长刘明文、许平、廖建生、二塘村委书记周云其等共计约500多人,把周克兰全家非法抓捕并强行关押,当时她丈夫赵全东送完酸奶回家后,发现家人都不见了踪影,遂找这些人理论,但却被他们打倒在地,昏死过去,之后也被关押起来。等到她们全家被放回时,她家的加工厂经营房及住房500多平方米,已经被这些人用挖掘机拆毁,与此同时家中八万元现金和贵重财物全部被抢走。

十六年来,周克兰向区、市、司法部门几百次申诉,北京各级部门司法机关申诉70多次,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期间被拘留6次,被重庆驻京办关黑监狱暴力毒打、暴力截访、监视居住、威胁恐吓等等不计其数。

2018年,周克兰因进京上访,被北京警察抓住送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关押,随后又被移交给重庆驻京办,最后被关押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一3号的黑监狱里。一进黑监狱她就被重庆当地维稳部门雇佣的黑社会人员搜身检查,她的身份证、手机和身上仅有的70元钱被抢走,黑社会人员程字桥(原重庆巴南区鱼洞派出所副所长)等人,见从她身上搜到的钱太少了,就殴打她的头部,猛扇她耳光,同时用电警棍击打她,导致她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大面积淤青乌紫,日后造成她长期腰痛、头痛、腿痛等严重后遗症。

2018年4月,周克兰收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回复函,答复情况如下:周克兰,你反映的事项已经三级程序终结,现你重复反映该问题,不再进行答复。

对此,周克兰表示有异议。她说,她家的冤案长达十几年都没有解决,怎么就进行三级信访终结了呢?一个案子应当把它给解决了,才能终结信访啊!否则的话公民可以要求提起行政复议。这无疑是当地政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结果。

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

牛腾宇父亲在广东高院门口艰难维权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5日消息】近日,牛腾宇父亲在广东省高院门口大声呼喊抗议,只为营救遭广东省政法委构陷的儿子牛腾宇。

截止到7月12日,牛腾宇的父亲仍旧在广东省高院门口艰难维权。他在高院门口大声质问高院院长张海波,为什么要耍流氓,为什么说话不算话。

2019年,广东公检法采取先抓人,再通过伪造、编造、酷刑逼供、诱供等方式,炮制了一个惊天冤案。

在杨晔(高层白手套)参与下这些无辜青少年在经历了一番严刑拷打后,纷纷被冤判。牛腾宇替顾杨阳当主犯被冤判14年。另有23人被一并冤判,其中甚至有9名未成年人。

2025年4月,牛腾宇母亲王海琴又为儿子请了第十六位律师,一开始广东高院同意律师阅卷,当着孩子父亲的面给茂名中院打电话安排阅卷,当律师从北京飞往茂名后,他们又变卦拒绝阅卷。

家属请律师已经一年多了,至今没看到卷宗。

今年五月高院法官马建兵曾亲口承诺,允许牛腾宇方律师查阅完整的案卷资料。然而转眼间,在广东省政法委的参与下,高院方面撕毁承诺。7月初牛腾宇父亲前往广东时,法官马建兵又否认了承诺。

此前,高院在多方压力下,曾向王海琴提出了一套方案。高院法官马建兵代表院长张海波跟王海琴会谈时曾表示,只要牛腾宇肯认罪,就可以在刑期到一半时,为牛腾宇办理假释,使牛腾宇提前出狱。由于高院此前就数次欺诈王海琴,王海琴并不相信他们的任何说辞,所以否决了他们提出的认罪换取假释的提议。果不其然,在后续的某次维权中,高院法官透露,在广东,高院从未有过给刑期超过10年的人办理过假释。

高院的出尔反尔和其它各种流氓行为,以及广东当局之所以有这样前恭后倨的态度,其背后必然少不了有高级权贵的权力背书。广东省政法委在得到后台撑腰后,其一改往日“可商量”的态度,立刻变得强硬。其也是希望通过这种强硬的姿态,使家属丧失继续维权的信心。然而,在牛腾宇重获自由之前,王海琴必然不会放弃维权的。

由于广东省政法委接到其权贵后台地背书,一改此前的嘴脸。王海琴将以一篇古文,劝谏那位幕后之人,希望其能有所改变——

公位极人臣,其职在民,必谋以政。今众皆疲敝,庶有《伐檀》之怨,士有《北山》之哀。此危楼之于风雨,利刃之于脖颈,非安卧之时也。

然公之志不在为政,在侮孤儿寡母乎?公命粤之诸吏数欺于我,许以招认其罪而假释者,实诱吾儿招认而弗释也,此公之谋乎?或拒出其罪卷,言先呈申诉之书而后出。又以此罪卷涉有大人,其有秘者不出,使吾得残卷而无用,此公之计乎?

吾尝闻,君子治法,惟公惟平。公平无有,法度坏毁。法公国兴,法毁国殪。用法以诡,执法以诈,此商鞅之于轘裂也;举私刑,乱明法,此周兴之于瓮炙也。故君子必明正法典,用法以公,明察慎刑,无罪不罚,则身安国平,康宁始终。故《书》曰:哀矜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今公虽贵,然以权乱法,以致法纪弛而兆民憎,身国皆危,非居屋毁栋者乎?

惟公之仆杨晔者,前吾数警之,故其罔敢扰我。然贼心未灭,复以嘈杂扰吾姊。此无故之连坐也。

晔者,公之仆,狡谄毒狠之辈也,公知之。公宠晔甚,晔愈跋扈,乃广结仇怨,反毁于公。武乡侯曰:“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晔之骄纵,世人皆憎,欲食其肉而锉其骨者众而不可数也。今公昵之,晔有恶则公之恶,晔有敌则公之敌。若公有毁,必晔之过也。故《书》曰:仆臣正,厥后克正,仆臣谀,厥后自圣。

公为凰凤,自翱于天。吾本草萤,默浮于丛。凤逐彩霓,萤居绿莽。各安其道,各适其位,弗有交集。卑者不犯,尊者不害,是故尊者所以尊也。吾未尝犯公之毫厘,然公命粤之吏,囚吾儿不得释,戕吾及吾类,使不得生。或为庇一骄仆晔;或为以凤之尊专害于萤也。世人皆以恃强凌弱为耻,公知此为耻乎?

高颖佳父亲递交材料申请撤案屡遭阻扰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5日消息】锡安教案“主犯”金明日无罪释放到美国。近日,高颖佳牧师父亲向北海检察院申请撤案,递交材料过程中屡遭办案单位阻挠,并要求高爸爸证明自己是高爸爸。另外,锡安教会王林牧师妻子苏子明师母,于近日发出代祷请求,呼吁无罪释放目前在押的8位牧者和肢体。

川普在川习会时提了要求释放金明日牧师之后,习近平上周释放了金明日牧师,据金牧师说,没有条件,无罪释放。

金明日牧师是锡安教会的创始人,主任牧师,锡安109教案的“主犯”。这个案件的实质是宗教迫害,既然“主犯”都已经无罪释放,那其他关押的8位“从犯”不应该立刻无罪释放吗?

7月13日,高颖佳的父亲几次前往北海检察院递交撤销案件申请;过程中受到百般阻挠。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大声呵斥,并且百般刁难:要求除了身份证之外,需提供亲子证明;

而打电话要求开证明时,也受到百般拦阻。在律师陪同下前往时,明显工作人员态度转变,但是依然无理阻挠。

另外,2026年7月13日,锡安教会王林牧师妻子苏子明师母发出代祷信称,自从2025年10.9教案以来,感恩无数的家人朋友们都关注我们这群微小的弟兄姐妹。在经过了7个多月漫长的等候后,在过去的一个月,我们终于看到了神为我们预备的奇妙恩典。

6月18日,9位肢体未被移送起诉,直接释放。7月3日,让举世震惊的是,我们所爱的金明日牧师被释放,并送到美国,得以与阔别八年的家人相聚。

但是,亲爱的家人朋友们,目前征战并未结束,还有八位肢体仍在羁押当中,他们是:尹会彬牧师、高颖佳牧师、王聪牧师、汪中长老、刘桢彬牧师、林书铖牧师、吴秋雨传道以及我的先生王林牧师。

并且他们目前的羁押,是违背了法律与法制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原则的。

第一,金明日牧师在5月26日被移送起诉时,只被指控了一个罪名——非法经营罪,对于锡安教会的活动并没有任何指控。结果到了6月18日,对其余8名弟兄姊妹移送起诉时,却有两个罪名,对锡安教会的活动,指控他们犯了诈骗罪。对同一拨人、同样的活动,却起诉不同的罪名,显然不合法。

第二,金明日牧师已于7月3日被释放并出国。按照常理,如果带领者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人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制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金牧和我们都认为,北海办案人员应当依法立即释放本案中其他被羁押的人员。但直到今日已经过了10天,仍旧没有放人。这些违背法律法制常理最基本原则的行为,北海办案人员却堂而皇之地在举世瞩目下任意妄为,这是中国法制的污点。

不仅如此,在这次征战当中,黑暗的力量似乎把矛头特别聚焦在我丈夫王林身上,对他有格外猛烈、阴狠的攻击。且不说在10.9之前,对我们家孩子入学的不断骚扰,以及对租房房东的不断干扰,使得我们家有半年居无定所、四处漂泊——在本次教案中,他是第一个于10月9日被抓,也是到目前为止仍被羁押的八位肢体之一。我知道他一定会说:"能与我所爱的弟兄姊妹一同站立到最后,是神给我的荣耀!"

并且,在本案九名被移送起诉的肢体当中(5.26金牧,6.18其余8人),王林是唯一一个被同时指控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两个罪名的,所有其他人都只被指控了一个罪名。在目前已知信息中,北海警方在金明日牧师被释放之后,他们想把王林作为锡安教会主要负责人进行惩办,我知道王林一定会说:”他们真是看得起我,把我放在这么高的位置。”

可以看出,北海办案人员的两次移送起诉,以及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完全背离了众所周知的基本事实,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执法的严肃性的基本要求。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中,如此荒唐的做法让我们可气、可悲、可叹。究竟是出于什么动机,北海办案人员敢于公然扭曲事实、罔顾公义、视法律为玩具、视执法为儿戏?我希望世界都注意到这样的荒唐与可笑,并要求他们秉公执法,立即释放剩余的八位肢体。

王林喜欢称呼我为"my Furiosa",意思是说我像电影Furiosa女主角一样强悍。其实,我只是一个从农村出来、没有学历、没有背景的弱小姊妹,我也非常宅。若不是因为嫁给这样一个男人,我这一生从出生到死亡,可能这世界都不会注意到。但是神既然给我这样一位丈夫,我就要为他也为我的家竭力战斗。我呼求所有关注我们的家人和朋友,在这个时间与我一同站立,把王林带回来。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牧师,是一个好人!

我呼吁大家与我一同祷告和发声,恳求上帝帮助我们,并要求北海办案人员立刻释放剩余八人;也请您帮助我,把本信发给您认识的所有牧者、家人朋友们!

2025年夏季,我们家遇到严重逼迫,当时包括金牧在内的许多人都劝王林出国避开。2025年8月,王林已经到了香港,但却又从香港回来。他对我说:"我已经想清楚了,不论什么结果我要留下来,与弟兄姊妹一同站立!只是辛苦你和孩子了。"他告诉我,直到今天他也不后悔这个决定,我也不后悔嫁了这样一位老公,不后悔他做这个决定。

愿神垂听他和我们在墙内墙外的祷告,让他和他所爱的这七位肢体一同得自由。让我们一同呼喊,直至城墙倒塌。

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

易春金因劳资纠纷投诉举报人社局不作为

【民生观察2026年7月14日消息】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公民易春金,因工资和赔偿金被餐饮店老板拖欠,遂多次前往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但遭到人社局的推诿。为此,易春金对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经营者王鸿星、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易春金,女,汉族,住吉安市阳明小区。此前在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工作,经营者为王鸿星。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购物中心商业L6层6067铺位。郭瑜系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2023年12月18日,易春金入职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处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600元。

2026年5月,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关门倒闭后,至今没有发放易春金及全部员工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份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赔偿)金。

关于上述问题,易春金和工友多次向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瑜投诉反映,但郭瑜不理不睬,充当违法犯罪企业的保护伞!为此,易春金进行了投诉举报。

举报请求:一,依法追究被郭瑜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的责任;

二,依法对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责令吉州区椰丛料理餐饮店支付易春金2025年11月至2026年3月份的工资4万元,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3万元。缴纳易春金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易春金电话:1777961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