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星期二

行政复议监督反映书

反映人:李翘楚
被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所涉行政复议案件:反映人申请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人民x政府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决定),反映人于2026年7月16日收到。
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26〕22号)第四条。

反映事项:请求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无正当理由驳回本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必要时,请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理。

一、反映请求
  1. 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决定。
  2. 必要时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理。
  3.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反映人。
二、基本事实

(一)结婚申请
2025年6月16日,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人员许志永向该监狱递交结婚申请,申请与反映人结婚。这一事实已经在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决定中审理查明。2025年8月,反映人向鲁南监狱递交自愿与许志永结婚的相关材料。
2026年3月31日,反映人赴鲁南监狱现场沟通。该监狱狱政科科长表示,申请提交后即已上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一直未收到该局回复。
2026年4月,反映人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邮寄《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邮政记录显示,该局于4月18日签收,4月27日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5月15日,反映人与代理律师赴该局现场沟通。该局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一面表示该事项不属于该局业务范畴,建议向鲁南监狱和民政部门询问;一面表示去年已经处理,并反问反映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

(二)行政复议经过
  • 6月2日,反映人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以EMS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6月3日签收。申请材料包括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 6月10日,五日审查期届满。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未发出补正通知,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视为受理。
  • 6月2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其中载明:“鲁南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如何处理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等事项属于刑罚执行行为。我局对该刑罚执行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 7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当日,反映人依据新条例补充提交听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等程序性申请。上述申请已载于6月2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7月6日,反映人和代理律师赴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现场阅卷,并当面陈述意见。承办人员就案件事实向反映人核实了两项问题;对听证、咨询意见、追加第三人三项申请,明确表示“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当日没有任何审核结论,也未提及本案可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代理律师当面向承办人员指出了被申请人说法中的矛盾。
  • 7月9日,反映人寄出《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质证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7月10日签收。
  • 7月15日,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决定,反映人于7月16日收到。
(三)驳回决定的内容
驳回决定引用《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而被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前提是该事项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处理罪犯许某某结婚申请的诉求,涉及罪犯的教育管理,而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如何处理罪犯的结婚申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依第三十三条驳回申请。
驳回决定同时以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不准听证,以“案情清晰、法律适用简单”为由不提请咨询意见,以司法厅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追加第三人。对反映人在质证意见和意见书中提出的实体主张和证据,驳回决定未作回应。

(四)驳回之后
驳回之后,反映人于2026年8月24日、25日向婚姻登记机关和鲁南监狱了解办理途径。婚姻登记机关答复:须双方到场,已无入监办理的先例。鲁南监狱李姓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口头表示:“要是离开监狱去现场,现行制度只有司法部文件和监狱法的离监探亲规定,许志永明显不符合可以离监的条件。”并以让反映人“自己回去看一下监狱法”拒绝告知理由,也未出具书面决定。自结婚申请递交至今已逾一年四个月,反映人未收到任何机关就该申请作出的任何书面处理结论。

三、驳回决定没有正当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驳回决定给出的唯一理由是“刑罚执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没有落脚点,使用的程序节点不当,并且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相矛盾。

(一)驳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1. 驳回决定没有指出任何排除复议的法律规定。驳回决定的推理是:第十一条正面列举复议范围,属于复议范围的前提是属于行政行为;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故不属于复议范围。但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列举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婚姻自主权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第十二条列举的四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中,也没有刑罚执行。驳回决定没有说明本案为何不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也没有引用任何将刑罚执行排除在复议之外的规定。
  2. 唯一提及刑罚执行的条文,驳回决定没有引用,引用了也不适用。将刑罚执行排除在复议之外的,只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驳回决定全文未引用。即使引用,该项原文是“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 主体不符。《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本案被申请人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不是监狱。驳回决定自己引用的这一条,推不出它的结论。
    • 范围被扩大。条例排除的是“执行刑罚的行为”。驳回决定将其扩展为“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从一类行为扩大为一整片职责,并将协助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纳入其中。
  3. 3.缺乏依据的理由,不构成“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驳回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个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未引用下位法依据、且主体与行为均对不上的标签,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二)以驳回代替不予受理
  1. 复议范围是五日审查期内应当判断的门槛事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第一款各项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将刑罚执行列入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的事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受理后应当驳回的三种情形中,并无刑罚执行。
  2. 第三十三条是为“受理后发现”的情形预备的。该条的文字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它适用于受理时无从判明、经审理才显现的事由。本案所涉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自申请之日起即载于申请书,不需要任何新的事实即可判断。
  3. 复议机关不能主张当时无法判断。《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本案复议机关既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未发出补正通知。
  4. 否则“视为受理”将被架空。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功能,是为复议机关未履行审查义务设定法律后果。如果复议机关可以在五日内不作判断、任由期限届满,再在程序尽头以同一事由驳回,则这一款将失去意义。
  5. 立法过程佐证了这一分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刑罚执行列于第十一条,作为一般性的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第四十条则将不予受理与受理后驳回合并规定。正式公布的条例将刑罚执行明确改写入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的事由单列于第三十七条,其中没有刑罚执行。起草者将刑罚执行定位为受理门槛的判断事项。
(三)驳回理由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相矛盾
  1. 复议机关实际进行了实体审理。视为受理后,复议机关收取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安排了阅卷和当面听取意见,就案件事实向反映人进行核实,接收了质证意见,并在驳回决定中“经审理查明”了结婚申请的递交事实。走完这些程序后,又称该事项自始不属于复议范围。
  2. “法律关系简单”与程序经过不能并存。驳回决定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不准听证,以“案情清晰、法律适用简单”为由不提请咨询意见。一个简单到不必听证的案件,在五日审查期内却未能判断是否属于复议范围。以实体判断处理程序性申请,同时又声称无权审查,本身亦不一致。
  3. 审核过程与作出决定的时间难以相符。7月6日现场,承办人员对三项程序性申请明确表示“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当日没有任何审核结论。复议机关于7月10日收到反映人的质证意见和意见书,7月15日即作出驳回决定,其间仅三个工作日。如果结论在7月6日前已经形成,当日即应告知;如果尚未形成,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质证意见的审查并作出全部结论,与“需要依法审核”的表述难以相符。
  4. 全程没有任何释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受理后的驳回,均设置了“经释明”的环节。本案自受理至驳回,复议机关未发出补正通知,未作任何告知。7月6日现场,对本案可能不属于复议范围只字未提。7月15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四)驳回决定回避了本案的关键事实
  1. 被申请人的第二项主张,未作任何认定。驳回决定将被申请人的答复概括为两点:“1.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对第一点,驳回决定详细说理;对第二点,既未认定已经履行,也未认定没有履行。“已依法履行”由此作为未经审查的主张留在法律文书中,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
  2. 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说法,未进入查明的事实。5月15日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面表示该事项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一面表示去年已经处理,并反问反映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驳回决定在“申请人称”中记录了这句反问,但“经审理查明”部分只记载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向鲁南监狱或民政部门询问”。“去年已经处理”这一说法,驳回决定只字未提。
  3. 查明的日期与邮政记录不符。驳回决定“经审理查明”:“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反映人提交的邮政记录显示,该函于4月1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4月27日被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被申请人自己的答复中,签收日期亦前后不一。驳回决定沿用了被申请人答复中不准确的日期,与邮政记录一致的日期未被采纳。
  4. 部分材料和程序未见记载。驳回决定所列证据中,没有反映人提交的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驳回决定对程序经过只记载“2026年7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书面意见”,7月6日的现场阅卷和当面听取意见未见记载。
  5. 本案事实并不清楚,正是听证应当查明的问题。被申请人一面称去年已经处理、已安排北京相关部门反馈,一面称不属于其业务范畴;结婚申请提出一年多,始终没有书面结果。这些情况合在一起,使反映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可能已经作出了“不允许”的处理,但从未形成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代理律师在7月6日现场已当面向复议机构指出这一问题。即使处理结果是“不允许”,反映人也有权得到一份写明理由、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的书面决定。一份不肯落纸的“不允许”,使反映人既无从确认决定是否存在,也无从寻求法律救济。这一问题本可以通过听证当面查清;驳回决定却以“事实清楚”为由拒绝了听证。
(五)驳回决定的其他问题
  • 驳回决定在追加第三人部分写道:“本案被审查行政行为及案涉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均不会对山东省司法厅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它在此将本案称为“被审查行政行为”,却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为由驳回申请。
  •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标准是“有利害关系”。驳回决定改用“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标准,收窄了法定标准,且未说明理由。
综上,驳回决定的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在错误的程序节点使用,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矛盾,并回避了本案的关键事实。它不构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正当理由。

四、结婚困境与差别对待

反映人依照《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向有关机关提出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办理程序的建议。
反映人与许志永依法申请结婚。一年四个月间,每一个机关都把这件事指向另一个机关,没有任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也没有任何机关告知哪里可以办理。而同一件事,在同一个监狱系统里,对其他服刑人员是常规业务,并作为工作成果对外宣传。

(一)各机关的答复形成闭环
  • 鲁南监狱称:申请已上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未获回复。
  •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称:该事项不属于本局业务范畴;在复议中又称,该事项属于鲁南监狱的刑罚执行行为。
  • 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该事项涉及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婚姻登记机关称:须双方到场,已无入监办理的先例,到场问题需与监狱协调。
  • 鲁南监狱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离开监狱只有离监探亲规定,许志永明显不符合条件,但不告知理由,也不出具书面决定。反映人不认可这一说法。
闭环的结果是:结婚申请在事实上已无实现路径,却没有任何一份可以寻求救济的书面处理结论。申请权在形式上存在,救济途径在起点即被阻断。

(二)结婚登记无从完成,是推诿的结果,而非规定所致
婚姻登记机关表示须双方到场,到场问题需与监狱协调;鲁南监狱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服刑人员离开监狱只能适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司发通〔2001〕094号),许志永明显不符合条件,但拒绝说明理由,也不出具书面决定。反映人不认可这一说法。
该规定第三条将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如果服刑人员为办理结婚登记只能适用该规定,则任何服刑人员都无法完成结婚登记。但事实并非如此:鲁南监狱2024年度即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入监办理被列为该监狱的常规外来公务。可见,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践中有现成的途径,工作人员的说法与监狱自身的做法相矛盾。
反映人与许志永的结婚登记之所以无从完成,不是因为没有途径,而是因为每个机关都将这件事推向别处,且没有任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三)同一系统对其他服刑人员常规办理
与上述闭环形成对照的是,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中真实存在、常规开展(详见附件4):
  1. 鲁南监狱《外来公务管理规定》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列为外来公务类别。
  2. 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载明,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3. 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将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列为亲情帮教工作的成果。
  4. 山东省女子监狱、鲁北监狱、齐州监狱、泰安监狱等均有公开报道的先例;在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亦曾协助办成。
这些材料已作为行政复议申请附件提交,驳回决定未作任何回应,所列证据中也没有这份材料。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且不说明理由。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所列“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的情形。

(四)同一事项,两种定性
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的对外宣传中,是亲情帮教的工作成果。在驳回决定中,同一事项被定性为“罪犯的教育管理”,归入“刑罚执行”,据此排除于行政复议审查之外。
这两种定性不能同时成立。如果协助结婚是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的帮教举措,那么不给予的理由就应当接受审查。如果它属于刑罚执行、不接受审查,那么它就不应成为可以择人而给的恩惠。现实是:对其他服刑人员,它是公开宣传的成果;对许志永与反映人,它既不办理,也不接受审查。

五、结语
本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反映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审查期限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法视为受理;受理后,又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申请。该驳回决定没有正当理由:其一,驳回决定未指出任何将本案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的法律规定,所援引的依据推不出其结论;其二,复议范围属于五日审查期内应当判断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在受理并完成实体审理程序后,才以同一事由驳回,以驳回代替了不予受理;其三,驳回决定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拒绝听证,却回避了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说法和本案的关键事实。
本反映属于国务院处理的事项。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上级行政机关为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民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行为向国务院反映的,由国务院依法处理,并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具体办理。
恳请依法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或依法直接受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请转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反映人:李翘楚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清单
  1. 反映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3. 《行政复议申请书》(2026年6月2日)正文复印件及EMS签收记录
  4. 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原为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六,现按本反映修订)
  5. 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附的其他附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反映人在复议中补充提交的程序性申请、质证意见、意见书等材料,均在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案卷中,请依法调取。

李翘楚就结婚申请提交《行政复议监督反映书》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李翘楚在反映书中详细陈述了驳回决定没有正当理由:其一,驳回决定未指出任何将本案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的法律规定,所援引的依据推不出其结论;其二,复议范围属于五日审查期内应当判断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在受理并完成实体审理程序后,才以同一事由驳回,以驳回代替了不予受理;其三,驳回决定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拒绝听证,却回避了被申请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前后矛盾的说法和本案的关键事实。

李翘楚和许志永依法申请结婚。一年四个月间,每一个机关都把这件事指向另一个机关,没有任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也没有任何机关告知哪里可以办理。而同一件事,在同一个监狱系统里,对其他服刑人员是积极协助办理的亲情帮教工作成果,大力对外宣传。在驳回决定中被归入“刑罚执行”,据此排除于行政复议审查之外。这两种定性不能同时成立。如果协助结婚是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的帮教举措,那么不给予的理由就应当接受审查。如果它属于刑罚执行、不接受审查,那么它就不应成为可以择人而给的恩惠。更何况在现实中,对我们的申请,既不办理,也不接受审查。

因此李翘楚也在反映书里,依照《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向有关机关提出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办理程序的建议。

江苏南京吴菊芳被北京警察拦截后失联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2026年10月17日17时许,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维权公民吴菊芳在微信群里发布了“请大家关注我,北京预警了。”然后又接着发布了其与北京警方对话的语音,语音中北京警方向其保证“我跟您说,您来我这儿我绝对不会伤害你,我也不想拦您。”吴菊芳告知群友,北京警方已经通知了驻京办,驻京办姓黄的黄斌(音)已经带人带车来了。随后,吴菊芳至今失去联系。

据悉,吴菊芳是因房屋遭到南京市鼓楼区政府非法暴力强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已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鼓楼区政府强制拆除吴菊芳房屋行为违法,且责令鼓楼区政府于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吴菊芳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一直未能合理合法解决。

吴菊芳为此走上维权之路,遭遇南京市鼓楼区政府和公安不择手段滥权镇压、迫害。

2020年,吴菊芳在北京,被南京市驻京办伙同鼓楼区公安,雇佣黑社会保安,对吴菊芳实施绑架、截访、非法拘禁,后经吴菊芳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非法拘禁罪刑事立案,但南京公安为打击、报复,却对吴菊芳刑事立案,然后连年对吴菊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吴菊芳对违法的刑事立案不服,继续上访,南京公安就接连以违法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对吴菊芳治安拘留,已经被拘留10多次。

2022年10月22日,吴菊芳在小区门口,被新街口街道维稳人员殴打,致吴菊芳6根肋骨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并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但公安拒不立案,吴菊芳为此一直在反映,没有任何部门受理。

南京维权人王某告诉记者,现在南京政府对维权人的打击、镇压和迫害程度已经到了白色恐怖地步,公安成了政府的黑恶打手,毫无顾忌地滥用职权,为政府抢劫、掠夺百姓财产充当帮凶和爪牙,从看家护院的家奴,变成献媚立功的心腹,完全成了拥有合法执照的黑社会团伙。

南京维权人武某某说:“共产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了全球最大的黑社会,最邪恶最无耻的政党,党章、宪法写得全世界最先进、最公平、最得人心,可实际行动却是世界上最下流、最无赖、最黑恶。”

杨丽又被警察暴力抓捕生命健康面临威胁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因上访维权,江苏常州维权人士杨丽被迫害至尿毒症末期,在透析过程中出现心脏问题,却仍被限制外出就医;其母许冬青遭医疗剥夺离世;杨丽多次请求前往北京治病遭江苏当局无理由拒绝。近日,杨丽透析瘘口再遭人为抓伤,随后又被警察暴力抓捕,现生命健康面临严重威胁。家属呼吁联合国机构、国际人权组织及国际社会紧急关注,敦促中国当局立即制止暴力侵害,确保杨丽获得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保障她人身安全及免受跟踪监视的自由。

2026年10月12日,杨国良与小女儿杨丽遭到警方莫名其妙的强制传唤。当时,杨丽因心脏问题症状加重办理住院治疗。此后金坛区人民医院持续限制医疗,并拒绝办理转院手续,杨丽曾为此多次跟院方交涉。

10月20日,杨丽自行前往医院食堂欲买饭就餐,却再遭官方指派的跟踪监视人员的近距离跟踪与拍照,并被嘲讽没有自由外出的权利。在阻止对方拍照和跟踪的过程中,对方实施暴力,将杨丽的透析瘘口暴力抓伤。对于依赖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的患者而言,透析通路受伤可能造成致命后果。

杨丽随即报警。第一批警察到达现场,对杨丽要求立即检查透析瘘口是否通畅的诉求,表示将向医生咨询。然而,几分钟后,金坛公安分局负责维稳的警察蒋叶聪便带队冲进医院,对杨丽实施暴力抓捕。杨丽喊了句:“抢手机”,随后就是痛苦呻吟,便再也没有声音。

令人担忧的是,警察蒋叶聪,从2023年至今持续负责阻拦杨丽和母亲就医。在今年1月,他曾在和警察王俊阻止杨丽就医的过程中对杨丽实施暴力:包括用细扎丝捆绑双手导致严重肿胀、生生拔掉5枚指甲、按杨丽头撞击地面导致其昏迷却仍拒绝施救……

在中共政府持续的医疗剥夺和警察暴力之下,杨丽已经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永远失去了母亲,如今杨丽的生命依然面临严重威胁。

家属紧急呼吁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立即介入,制止中国政府长期实施的人权侵害,挽救杨丽的生命并设法保障她的人身安全。

另外,中共对杨家人的迫害,不止医疗剥夺警察暴力,还有动用亲属代理人的暴力袭击。

因遭长期的隐瞒病情和医疗剥夺,杨丽母亲许冬青于2026年5月25日不幸离世,次日在杨丽母亲灵堂上,杨父遭到了金坛政法委官员指使的亲属代理人的暴力殴打。

杨丽父亲命垂一线,杨丽无数次报警求助,警察始终拒绝出警。杨丽又向金坛政府热线求助却仍遭无视。杨父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医救治,却再遭警察干预医疗……

此暴力袭击案件警方至今未做出处理。

据悉,2009年,杨家遭江苏当局骗征土地。2013年,当局雇佣黑社会用铁棍打砸强迫杨家搬迁。

2014年,因报警要求警方阻止国有企业迫害通行道路,杨丽被报复拘留。

2016年,当局非法强占杨家土地、毁坏地上树木,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公安和检察院虚构事实,以土地已被征收为由拒不立案。

2017年,杨丽父亲杨国良遭中国银行金坛横街支行行长汤晓军诈骗全部积蓄,金坛公安分局为报复,立案后不予处理。

针对上述违法侵权行为,杨家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十多年,但因中共党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均无法获得公正处理。

随后,杨丽及母亲许冬青因进京维权遭到抓捕关押。

2025年8月,杨丽在常州市看守所内被迫害至尿毒症末期,但看守所却以没有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救治。

2025年9月12日,许冬青被判刑1年2个月,杨丽被判刑1年3个月。被拘押期间,两人都遭到酷刑和非人道待遇。

2025年11月和12月,许冬青和女儿杨丽刑满释放,此后两人多次尝试外出就医,均遭金坛公安的暴力殴打和阻扰。许冬青被迫在金坛人民医院体检,却被隐瞒致命病情。

2026年2月10日,在联合国的关注下,杨丽和父母终于到达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生诊断病情危急急需住院治疗,但在江苏当局的人为干预下,该院在此后的20多天里始终拒绝收治。2026年3月3日凌晨,杨丽和父母被金坛便衣强行绑回常州当地。

此后,杨丽曾几次尝试寻找金坛区委书记胥亚伟,要求其履行职责归还救命钱保障就医权利,均遭金坛公安暴力阻拦,最终导致许冬青于2026年5月25日不治身亡。

杨丽在确诊尿毒症末期8个月后,才首次获得透析,但至今透析用药仍受当局严重限制,医疗命脉始终被掌握在公安手中。而此前,包括属地滨湖派出所所长马云鹏,中队长张凯杰在内的多位公安,均公然宣称要等杨家人死绝,政府就可以没收杨家全部财产吃绝户。

2026年9月2日,江苏常州金坛滨湖派出所副所长陈斌告知杨丽,领导不准她前往北京就医,原因是到了北京就不受当地控制。

当天杨丽已呕吐4次,狱中折磨致十多种病痛、透析中的心脏问题均未得到治疗。

但中共官员的一句不同意进京治疗,就能肆意剥夺她的就医权利。今年5月,其母许冬青也因长期的医疗剥夺而不治离世。

吴秋雨案申请取保遭拒案件往后延期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20日消息】锡安109教案发生于2025年10月上旬,目前还有8人被分别羁押在北海第一、第二看守所内,涉嫌罪名“诈骗罪”及/或“非法经营罪”。近日,吴秋雨家属透露了8位被关押牧者同工的近况和教案进展,吴秋雨被检察院劝说认罪认罚以换取缓刑建议,但时至今日检察院仍未兑现承诺,只说是法院不放人,家属申请取保遭拒,目前吴秋雨案往后延期。家属认为,办案机关言而无信,不能让大家信服银海区公检法的判决。

锡安教案自去年发生以来,已经有一年了,最近也一直有人问家属八位被关押牧者同工的近况和教案进展,家属也在这里跟大家同步下基本情况。

吴秋雨在2026年8月6日检察院多次劝说下接受了“非法经营罪”的认罪认罚,本身她作出这个决定是十分矛盾的,因为一方面她并不觉得有错,另外也觉得这样对王牧不好,但检察院一再劝说她,认罪认罚就可以判处缓刑,这样能尽早取保跟孩子家人团聚。

那时,法院对外宣布说庭前会议定在8月10日,开庭时间定在8月14-18日。家属想这对于秋雨来说是十分有吸引力的,她很希望能在8月下旬开庭结束后跟孩子见面团聚。但法院在庭前会议前取消了原有的安排,对外宣称说往后延期。

截止2026年10月19日,已经2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没有通知什么时候开庭前会议和开庭日期。

对于吴秋雨来说,和孩子团聚的期望一次又一次落空了,当然银海区公检法已经拿到了他们想要的,就是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结果,而他们此前说服当事人的许诺没有任何兑现。

吴秋雨的家属也通过律师多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法院拒绝了,检察院说他们只是建议,他们不是法院,决定权不在他们手里。

检察院这个时候就知道甩锅了!家属也向上级单位反映情况,监督银海区法院拖延办理强制措施变更的问题,法院的公函回复中说该案还在审理中。

事实上,吴秋雨说最近这段时间没有提审,也没有任何法院的相关回应。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海淀区司法局很早就做出认定其没有社会危险性,同意接收。检察院也给了缓刑建议。目前是银海区法院不同意放人,且不给任何正当理由。

据说其他被关押的牧者还有被检察院约谈,劝说作出认罪认罚以获得缓刑的判决,但事实是银海区公检法此前的承诺都没有兑现,用虚假的信息让当事人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其欺骗的手段已经昭然若揭,如此银海区公检法如何获得其他人的信任,你们的判决没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据悉,自2025年10月9日起,共有23位锡安教会牧者及同工被抓捕羁押。之后其中14位取保候审,1位获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截至目前,仍有8位牧者及同工被羁押于广西北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被控涉嫌“诈骗罪”及/或“非法经营罪”。

案件已于2026年6月18日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于7月17日在辩护律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听取辩护人意见存在困难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完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听取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然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在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即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该做法明显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明确规定,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和诉讼权利。

截止2026年9月上旬锡安教案近况如下:
  1. 2026年7月3日,金明日牧师已赴美国,与家人团聚。
  2. 2026年7月17日,王林、尹会彬、高颖佳、王聪、吴秋雨、汪中、林书铖、刘桢彬等8位牧者同工,在辩护律师未获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起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3. 北海目前持续高温高湿。羁押人员长期居住于约四十平方米、容纳三十余人的监室内,居住环境拥挤,已有多人出现严重痱子、湿疹等症状。
  4. 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牧者同工至今仍未获得必要的药物和医疗救治;申请营养餐亦遭拒绝,身体状况持续恶化。
  5. 8位牧者同工长期营养不足,普遍出现明显消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6. 被羁押牧者同工依法享有的通信权利持续受到限制。

2026年10月19日星期一

中共数字极权的升级与困境

英国非营利人权组织“西藏观察”(Tibet Watch)9月30日发布报告称,该组织根据中共政府自2017年6月至2026年7月公开的招标、采购、警方通报、禁飞令及培训资料,追踪西藏无人机监控体系的发展,显示从摄像头到无人机,从人脸识别到人工智能,中共正持续升级其监控体系,并将不同技术整合为覆盖空中、地面、网络和个人的立体监控网络。

而全球最权威的财经媒体之一、英国《金融时报》在今年5月27日也报导了中共正在改造庞大的监控摄像头网络,把AI直接加到既有的监控体系中。地方政府开始采购能够即时分析人群、辨识异常行为、搜寻特定人物或事件影像的AI系统。该报调查了十多份采购文件,认为这反映中共警方正把原来的被动监控推向预测性警务。所谓预测性警务,并不一定意味着机器能够准确预言某个人将要做什么,更常见的情形,是系统根据既定规则、历史数据或算法模型,标记被纳入监控视野的活动、地点、人物或行为模式,从而实时识别进行重点监视直至进行控制。

过去,人们谈论中共的监控体系,首先想到的是街道上的摄像头、公安机关的人脸识别系统、网络平台上的关键词审查,以及针对异议人士的电话监听和人员跟踪。这些手段早已不是秘密,也并非中国独有。而在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现在,中共正在与时俱进,把原本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空间、不同技术平台上的监控工具整合,而且并非简单的设备升级,而是由空中、地面、网络、手机、生物识别和基层治理等不同系统的融合,监控范围也从城市街道、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延伸至全国的全体民众,妄图达到维系极权统治千秋万世的目的。

这套监控体系的变化在于,把原本需要大量人力才能完成的观察、分析和追踪,转化为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监控流程。这意味着,中共的极权统治的技术基础与运作方式正在进行一次重要的性质变化,把从以设备为中心的监控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数据关联,从事后调查转向实时识别,从发现已经发生的行为转向推断哪些人可能在未来采取某种行动并进行干预。

传统的政治镇压,往往需要某种公开事件作为起点,如发表异议,组织集会,举办抗议行动等等,然后当局进行调查、抓捕、审讯。这样的极权统治方式固然残酷,但对当局来说却存在一个极大的漏洞,就是必须等待事情发生,才能对其采取行动。

而现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这些限制,可以在事件尚未公开发生时,就开始追踪相关人员、分析活动轨迹,并根据预设的标准采取行动。中共不仅希望知道社会正在发生什么,更希望尽可能掌握社会成员如何联系、信息如何传播,以及哪些局部的不满可能发展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集体行动。这当然不是说中共已经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无缝连接、能够准确预测每一个人的统一监控系统,但这已是极权统治发展的方向,即是试图把政治控制从事后惩罚推进到事前防范,从针对已经发生的反抗转向压缩反抗形成的可能性。

这是中共的极权政治在数字时代的重要自我升级。因为对这个政权而言,最危险的从来不只是有人公开反对它,而是社会成员在它的控制之外建立联系、形成共同认识、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过去,中共需要在这些力量形成之后,再想办法摧毁它们,而现在中共希望借助技术,把干预的时间提前到这些力量尚未形成之前,让反对力量在形成之前就面临被发现和瓦解的危险,让反抗死在形成之前。

对极权政权而言,最理想的结果不是每次反抗都被成功镇压,而是反抗难以发展为能够产生政治影响的集体行动。因为公开抓捕往往具有明显的政治成本,事件可能引起舆论关注,参与者可能获得公众同情,镇压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抗议动员因素。而当干预发生在活动形成之前,外界就更难判断发生了什么。中共升级监控的根本政治目的,不只是发现已经发生的反抗,而是尽可能降低反抗形成的概率,压缩社会从个人不满走向集体行动的空间。

集会、示威和公共讨论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组织、沟通与相互信任。如果中共的监控体系能够在提前发现人员联系、活动筹备和聚集趋势,维稳体系就完全可以在活动公开发生之前介入。造成反抗活动的成本持续升高,参与者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由此集体行动就变得更加困难。这个体系下虽然不可能消灭社会的不满、反抗,却可能使活动人士更难形成公开、稳定的社会联系。

中共未来是否会实现对每一个人、每一部手机和每一次社会交往的实时监控?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这种绝对化判断。任何技术系统都受到成本、AI智能发展、算法误差和实际执行能力的限制。但不能因为目前的存在局限,就忽略中共的监控技术方向与目标。中共试图阻断的,不仅是已经发生的抗议,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共同认识、建立相互信任和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使反抗在形成政治力量之前,就已经因为恐惧、孤立和组织成本而难以发展。

从根本上来说,中共正在实施的这套体系越是试图以技术消除社会的不确定性,就越暴露出这个政权对自身合法性缺乏信心的困境。中共试图把控制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然而,技术可以让恐惧深入日常生活,却无法制造社会认同,监控越严密,现实就越扭曲。当一个政权把统治建立在对社会的全面防范之上,不得不耗费越来越多的资源监视自己的人民,才能勉强维持表面的稳定时,这种稳定本身就已经成为昂贵而脆弱的假象,只是在不断积累自身无法化解的危机。

“公民告官”第一审,矛盾升级考验暴力执法

【民生观察2026年10月19日消息】本网报道的《2026“公民告官”第一审在成都金牛开庭》一案,近期传来更加暴力的惊悚新闻。原告“退役军人军人维权群体川籍联络人,参与多个维权个体出庭代理公民自愿者李阳”,经过多轮审理后对一审结论不服。又经过半年消耗据法力争,得到成都中院关于二审结果不服的“判后释疑”权益。近期就在成都中院的大厅里,由于当事人李阳、旁听群众,与法官发生口角纠纷产生肢体对峙,最后引来法警强行干预,在众目睽睽之下暴力执法,打伤一位旁听群众。让一起普通民告官纠纷,升级激化为“刑事自诉案”,令成都自媒体、代理人再次关注。

10月14日下午2点,特种退役兵也是民间维权志愿者李阳,身着军绿色服装来到成都中院第三法庭,就中院安排的“判后释疑”程序进行双方对话。一开始就充满了不愉快的火药味。李阳向中院领导提议并报告,只是没有答复的旁听人员不准进入法庭;其此,李阳要求释疑的法官必须是原审法官来当庭接受“判后释疑”程序,可是今天来的不仅年纪轻,根据李阳判断,就是没有审判主题资格的法官助理。

“判后释疑”是成都中院围绕当下社会需要,依据国家某些法律条款、中央政策,制定的完善弥补走完了审理程序,当事人还是不接受、不满意,针对案件中可能存在问题、疑惑,进行再一次化解纠纷的非强制性制度安排。法院接待人员应当全面、详细解释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疑问,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力求做到变法析理,胜败皆服。

但是,在后面面对面的对话释疑过程中,李阳提出一审、二审没有采纳,而又是案件敏感关键的疑惑线索时,两个年轻法官不是答非所问就是转移话题,或者说一些假大空的法律条款,既没有关联性,也没有逻辑性。对于李阳接近专职法律者能力,比这些人更有胆量和责任心人来说,简直就是满嘴开火车、开黄腔,就是在激化矛盾火上浇油。由此在第三法庭里传出特种兵身份的李阳暴跳如雷的暴怒声音,要求法警将“两位没有资格的法官驱逐出法庭!”

在法庭之外没有被准许旁听的人员,闻讯马上赶回法庭门口,拿起手机对内拍摄。其中一个年仅29岁姓名叫江行的市民,不听法警阻止警告的言语,也不介意这些清规戒律,依然我行我素全程拍照。在沉默的坚持对峙气氛中,法官和法警、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形成全面的对抗僵持。年轻男性法官悄悄报警,又来了五六位法警,一位还是身着白色警服魁梧身躯的猛男造型。

寂静的中院大厅突然人流攒动,着白色警服的法警,一边指挥法警干预江行等人的拍照录像,一边安排法警将手机内容删除。江行对删除和没收手机非常排斥拒不配合接受指令。结果被法警连推带拽推到大厅,江行依然竭力反抗拒不接受任何劝解,在大厅大声高呼惊叫“法警打人了!”就在二比一的拉扯推搡时刻,意外的事件发生了,两位法警同时松开了想要挣脱绑架的江行,结果江行重重的倒在大厅水磨石建材的地面上。

下午三时许,随行的旁听人员向成都公安110报警。金牛分局抚琴派出所接警到中院大厅。初步调查后,安排民警将江行带至派出所继续调查。

最后依照程序出具《案(事)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受理或不受理均向报警人出具书面通知。此后,江行感觉身体不对劲,提出要求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发现身体软组织挫伤和指骨远端骨折。

面对判后答疑解惑权益维护中,又发生如此令人愤怒和不可接受的事件,军人出身又是司法文明的实践推动者李阳说“群众参加判后答疑并监督法院,本来是合法合理的阳光行为。但是我不知道中院和法官,为何不准也没有陈述原因、讲明情理,更未向我出示文字说明。由此引发群众与法院工作人员,以及法警发生了身体上的激烈冲突,后面还可能演变成刑事自诉案。我会不遗余力继续与不法行为、违法乱象继续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