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星期六

蒙冤警察黄玲诉国家信访局非法终结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30消息:55日,湖北蒙冤司法警察黄玲,起诉国家信访局造假终结案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口头拒绝受理。

据悉,黄玲原是湖北省司法厅劳改局第3支队,五中队管教干部,在没有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情况下却被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非法定性为聚众赌博,以企业名义开除黄玲的公职。黄玲为此多年上访,十八大时她到国家信访局诉冤被告知她的案件已经终结,任何部门不再受理,但终结她案件的这些部门却没给她案件终结告知书。

黄玲认为,她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警衔命令 工作证为证,如果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该依法由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行政处分,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黄玲是监察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走2级监察程序,监察部规定复查复审最高终结,国家信访局是多次一举。据此,黄玲将国家信访局诉至法院被拒绝受理。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玲    1966821日出生  汉族  司法警察  住址:临时住北京  电话:13261919066
  
被告:国家信访局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
  
法人代表:舒晓琴局长
  
诉讼请求:
    1
责令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案件是错误的。
    2
请求公开蒙冤司法警察黄玲的合理诉求。
    3
请求告知黄玲案件3级终结的终结文书,那3级。
    4
请拿出黄玲案件纪委监察机关2级复查复审的答复意见。
    5
请求判令: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是纪委监察案件,不是信访范围的信访案件,并撤销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黄玲案件。
    6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造假依法终结蒙冤司法警察黄玲案件
  
事实与理由:
  
司法警察黄玲是湖北省司法厅劳改局第3支队,五中队管教干部(劳改局改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第3支队现改为琴断口监狱)
  
黄玲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警衔命令 工作证)为证。如果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该是依法由任免机关,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作出行政处分。
  
事实证明:从法律规定,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领导以言代法,非法开除非党员的司法警察黄玲的公职:1.严重违反干部管理权限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超越职责滥用职责。在没有公安机关抓的事实和处理程序,湖北省消防器材厂厂党委非法定性为聚众赌博,弄虚作假,篡改干部警察身份,假冒伪造司法部的奖惩条例,以企业名称开除黄玲的公职,有意迫害长达22多年,一是控告党委和纪委违法违纪案件,二是不服行政申诉的申诉案件。
  
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黄玲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监察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国家法律赋予申诉控告的权利,应当走2级监察程序,监察部规定复查复审最高终结,仍然不服规信访口管。
  
黄玲是司法警察一直在司法部和中央中纪委监察机关告状,没有2级监察机关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怎么被国家信访局依法终结案件的。国家信访局终结案件,中央中纪委监察不登记,不管了,蒙冤司法警察黄玲合理的诉求没有解决,被逼到非正常上访(指中南海)武汉市警务指挥部下文黄玲到非正常上访就拘留,正常渠道被堵死,就是国家信访局造假依法终结黄玲案件的结果。
  
依据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1234567条规定,应该追究国家信访局是谁造假依法终结黄玲的案件,还蒙冤司法警察黄玲的公平公正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起诉人:黄玲
                        2015
55
1:起诉状副本
   2
:相关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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