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关于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涉嫌司法腐败的举报信

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指使立案庭法官冒充审监庭法官审黑案伪造司法文书,滥用审判权力抗拒中央巡视组督办案件一而再,再三提起再审其中黑幕背后隐藏着重大的“司法腐败“问题贪赃枉法

死亡赔偿金被“法官”一口吞掉

控告人李平因与辽中县老观坨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029号驳回再审申请,枉法裁定。(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枉法裁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民再终字第54号再审判决。纠正错案继续侵权,法院迟来的公正,有失公正!控告人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

依法确认沈阳市中院(2010)沈民再终字第54号再审判决和辽中县法院(2009)辽审民初再字第1号再审判决为无效判决。沈阳中院(2008)沈民再终字第69号枉法裁定,此案未能真正的进入司法程序,量身制作裁决。 请求彻查本案再审纠正错案却将己被撤销沈阳中院(2004)沈民[1]权终字第407号和辽中县法院(2003)辽民权初字第873号无效判决,作为再审定案的依据,违反审监纪律,侵害控告人的再审诉权,追责陈英及立案庭长龙治秋,法官刘英杰,王跃先共同合谋侵占“死亡赔偿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户违法犯罪。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4日沈阳中院对我诉其丈夫致命死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辽中县法院再审判决,判决申请人承担其丈夫死亡医疗过失30%责任死亡赔偿金180917元,变更由老观坨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改判赔付死亡赔偿金220917元,对我提出的再审诉求按2011年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公布的数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费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竟然支持辽中县法院再审按错判年度将己被终止撤销的无效判决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未能以事实为依据,有法不依,判定我丈夫死亡时间是2003年1月11日,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是2003年7月25日,因此再审判决按照2003年上一年度2002年计算死亡赔偿标准并无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一年度。沈阳中院主观故意在执行该条款断章取义,不仅如此还有意为之量身制作再审判决结果。主审本案审判长孟雷在清楚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我所陈述辽宁高院立案庭法官冒充审监庭法官伪造文书,所做出的(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和沈阳中院(2008)沈民再终字第69号违法裁定行为的指控,审判长避事实而不提,主观故意为其遮蔽,也不向上级法院报告,依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条: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的线索,监察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因此沈阳市中院故意截取对该案再审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再再再提起再审。完全违背再审程序立法的本意和精神。明知司法程序上的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故此申请人认为沈阳市中院第四次再审判决,以撤销变更辽中县法院第三次再审判决是假像。将无效判决变有效判决违法审判。本案不具有可撤销,变更再审判决的內容,而应该使用确定判决无效,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重新提审作出公正的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再审的,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伪造司法文书,枉法裁判罪

辽中县老观坨医院“草菅人命”造成我丈夫死亡,原一审法官王崇忠和二审法官李松海涉嫌收取医院贿赂,依据假病历,假鉴定,假协议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作出枉法判决。2005年5月我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再审,立案一庭法官王跃先冒充审监庭法官,他即是审判长又担任本案审判员违法审案。2007年4月23日《询问笔录记載》假审判员接见我时称:“案件由省法院审监庭审理,此案我们反复研究多次,副院长陈英对此案很关注,如果李平你把死亡赔偿57万元数额降下来,给你走政府基金途径,上报金额不超过20万元,辽宁省政法委能批多少我不能保证如果这个数额你不能接受,这个案子我就不这么处理了”2007年6月10日王法官胁迫我签写不向医院索要死亡赔偿金,省院以春风行动“法律救助给付20万元,我认为巨额救助20万元毫无法律依据这是分割抢救我丈夫时的住院医药费,丧葬弗,护理理20万元我不服!拒绝接受以此作为交换条件。由此引发法院为掩盖抢夺我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违法变合法勾结公安对我举报进行报复陷害,这是一起“典型”恶劣的司法侵权事件?

2007年10月21日我向省政法委书记李峰反映,请求确认20万元法律救助的真实性,政法委指派辽宁法律援助中心高律师,陈律师前往省院调查核实我所反映的此问题,但律师调查受阻碍,无法核实查证。2008年5月21日假审判长王跃先告之我说:你这个案子判不了啦,并制作出中止原审判决执行(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我到省院档案室查阅案卷,工作人员却告之沒有第321号案卷根本未入档,原来此案未能真正的进入司法程序。事实证明“立案庭法官滥用审判权,涉嫌侵占贪污死亡赔偿金,将灰色收入违法变合法”该裁定违反立审分离制度,依据《刑法》第399条:己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2008年6月25日我进京至最高法院,申请提级审理。遭辽宁高院驻京截访,变更责任单位,移交沈阳公安驻京,将我押离京以办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黑监狱”2008年9月16日辽宁高院至函指令沈阳中院在再审中。切实保护残疾人李平的合法权益,因多次进京上访相关领导非常重视做到“案结事了,不留隐患”2008年9月22日沈阳中院审监庭长高国强到黑监狱里“审黑案”庭审合议之后,拒不作出判决结果,2008年11月10日我被莫名变成罪犯,换押辽宁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这其中背后隐藏着法院勾结沈阳市公安局长许文有阴谋策划,将我发配劳教,关押灰牢,早在2008年8月8日许文有就己经作出424号劳教决定书,原来庭审合议是假象,陷害其劳教才真。2008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法官阚铁华到劳教所,向我下达[2008]沈民终再字第69号裁定,撤销原终审【2004】沈民(1)权终字第407号判决,指令辽中县法院再审,我拒签送达回执认为下级法院怎么能纠正上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呢?岂不是视演“游戏法律”闹剧吗?

2009年8月13日劳教期满,我走出“马三家”进京上访才方知最高法院己作出审查处理,辽宁高院谎报案件终结伪造息访协议。事实证明:辽宁三级法院涉嫌参与审理本案法官共同违法违纪,以防真相败露违法,滥用审判权“重新立案再审“2010年1月15日辽中县法院作出再审改判我获胜,但死亡赔偿金按错判年度计算我不服!沈阳中院继续再审2011年3月14日作出量身制作的再审判决结果,损害司法权威。当我向辽中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为由,不予执行。2011年7月7日我进京至最高法院请求提级执行,沈阳驻京当晚将我遣返回辽中,次日早6时火车抵达沈阳北站,前来接访的两名自称是辽中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将我直接押送辽中县西街派出所,公安将执行人变罪犯,直接押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30日本案己不是普通的医疗纠纷案件,其涉及对执行人的人身迫害问题。我不服沈阳中院再审判决,辽宁高院继续再审2012年7月19日高院所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枉法裁定,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事实,辽宁高院原副院长陈英妙施连环计,纵容三级法院十年枉法再再审,明知司法程序错误,不按法定程序纠正,审理该案的法官相互推诿,转嫁责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违法审判,因此请求依法追责陈英滥用职权罪,彻查辽宁三级法院违法裁判责任人之罪行。

控告人:李平
手机:13080891481
2015年5月29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