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相关办案人员在刘桢彬所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举报、控告
控告人:李红阳,女,汉族,1987年5月30日生,身份证号:210181198705305824,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乡东高台子村17号。
代理人:任照,男,汉族,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华林都市家园46号楼7楼39号,电话:15638256378。
被控告人:在办理刘桢彬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参与搜查、扣押、抓捕等过程的相关办案人员。
控告请求:
在办理刘桢彬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相关办案人员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案。特此请求对相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违法责任;并在七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就进展或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控告人。
事实与理由:
2025年10月11日早7点,控告人丈夫刘振彬牧师及控告人一家下楼准备去机场,车子刚启动,就有一辆商务车把我们的车别停,从商务车上下来六个便衣,未向控告人丈夫及控告人出示如何证件及法律文书,将控告人丈夫戴上手铐,并对我们的车进行了搜查,在车里拿走一本控告人丈夫用的圣经。
然后将控告人丈夫带到楼上家里进行搜查,先将我家的可视门铃用便利贴贴住,强制从控告人丈夫兜里拿走了三部手机。
并且一直强调不让控告人碰手机,要不然控告人的手机要被没收!
然后对控告人的家搜查了两个半小时,带走了控告人丈夫的一本笔记本电脑,一些书籍和笔记本!
控告人要求他们出示一下工作证件,只有一位黄岛分局的工作人员给控告人看了一下工作证件,其他五人都把他们的工作证件翻过去,防止控告人看到。
在搜查过程中,一直要求控告人丈夫配合,并且提醒家里有孩子,不然孩子会看到!
在搜查过程中,强制拷贝控告人电脑所有资料,并强制带走,当时控告人及丈夫都提出异议,声明这部电脑是控告人的。对方让证明电脑是控告人的,控告人及丈夫说:你们得证明电脑不是我的。结果是争论中,他们说别给脸不要脸!随后将控告人丈夫带走。
被控告人的行为程序上严重违法:
相关办案人员违法情况简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在控告人丈夫的案件中,相关办案人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勘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一要“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二要“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三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可是,本案的搜查、查封及扣押行为,既未见搜查证,亦没有见证人。
此涉嫌非法搜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可是,控告人丈夫刘桢彬是一名牧师,有着严格的宗教自律,在相关程序中没有任何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意图。警察使用手铐的行为,野蛮而又粗鲁,完全是滥用职权。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银海公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拘传证、拘留证情形下,在10月11日早7点就给刘桢彬牧师带上械具强制控制一直到其声称的12日21点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8小时。
因此,控告人有理由认为其是未经批准之非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而且,11日19点至12日8点这13个小时,正是黑夜休息时间。在此时间段真对他人实施刑事强制,不但无从保障当事人的休息,更涉嫌虐待。
而没有任何手续就将控告人从19点控制到24点,同样涉嫌非法拘禁。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被控告人扣押了控告人的电脑,此物明显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依法不得查封扣押,此系明显违法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被控告人着便装,提醒控告人家里有孩子及骂控告人丈夫及控告人“别给脸不要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中对警察的义务和纪律规定不符,属于违法行为。
被控告人的行为实体上严重违法:
1、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2018年4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第三部分第六款明确:
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3、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1997年国务院《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4、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是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这里的非法剥夺,是指以强制等方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剥夺方法包括:非法干涉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强迫教徒退教或者改变信仰;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信仰同一宗教的某一教派;非法封闭或者捣毁合法的宗教场所、设施等。
被控告人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的行为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对中国公民的信仰的保护。
综上,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声誉和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请求贵单位履行监督法定职责,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以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
请将案件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控告人。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纪委监察委
控告人:李红阳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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