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安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7日,身份证号:622301197210170326,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赖路0393号,被拘留前住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21度公馆3号楼2单元802室。
控告代理人:马连顺,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身份证号:410205195802280035,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土街10号,电话:13383866589.
被控告人:银海分局办理安梅案件的有关人员。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等在办理安梅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事实理由
2025年10月10日上午十一点,被控告人几人,在广西省北海市银海区21度公馆5号楼进行非法包围、搜查、抓捕人员,控告人从外面回到自己3号楼802房间,被被控告人夺门而入,当时他们都是身着便衣,在控告人要求对方闯入者出示合法证件时,其中只一人自称是广西北海市银海分局的警察,手晃了一下工作证件,并没有向控告人展示能够表明其完整身份信息的警察证,所谓的“搜查令”也是晃了一下,还没等控告人看清就快速收回了,更没有进一步说明搜查的依据理由。
被控告人等从上午 11点进入控告人家里来来回回,在家里翻腾物品直到下午。截止控告人被非法带走时,被控告人几人始终没有向控告人表明合法身份,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出示传唤证、没有出示拘传证,在最后扣押带走家里的物品时,也没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更没有让控告人签字,整个过程没有见证人,也没有留下一份现场扣押物品清单。
10月24号,控告人的辩护律师给安梅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们,说是阿梅的家可以去搬家。然后25号的时候,金牧师家的阿姨李艳早上就去了同一小区的3号楼2单元802室。去了之后,就是见到了安梅房东,然后房东就把东西都收拾了一番,就说是阿梅的贵重物件都在这儿,已经包在一起了,大概15公分那么高,20-30公分那么宽,说了一下,4个人跟物业4个人一起打包的。他说了这个,然后就说这个东西他们保管,不给安梅的朋友。阿姨李艳问他,阿梅能不能继续住呀,然后房东说可以呀,但是需要去什么派出所还是公安局备案。但要律师给房东打电话才可以搬家。26号的时候阿姨李艳就给房东打电话了,要求为安美梅搬家,然后那个房东说:需要什么委托书。安梅的朋友一时拿不到委托书,然后要求房东能不能和律师通话沟通,以证明看守所传出的消息确实,26号中午的时候房东还说可以跟律师通话了解。
26号晚上,阿姨李艳给房东打电话,告诉他律师电话,让他给律师打电话的时候,他就说不跟律师通话,他就需要安梅从那个看守所里面写个那个委托书出来。他就可以让搬家了,就是这么说的,然后27号的时候,安梅的朋友给房东打了电话,朋友就先不能搬了,什么委托书什么也拿不到。然后房东就把家里的东西都收拾了,说是阿梅的贵重物件都在这儿了。
至今安梅的贵重物品还在房东或者物业公司的掌控之下,房子也没有让搬出来,房租等损失一直在继续。
基于以上情况,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等自称北海市银海分局的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的规定,现对以上违法办案人员提出实名控告,请依法查清事实,追究其应有之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安梅
控告代理人:马连顺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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