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林书铖之妻):陶婷婷,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6日,身份证号:340323199112061925,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仲兴乡耿武村耿武组165号-1号。
控告代理人:任全牛,男,汉族,1980年7月6日生,身份证号:410527198007062010,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66号,电话:18837115709。
被控告人:徐波等人,工作单位:自称北海市银海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等在办理林书铖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事实理由
2025年10月11日早七点,被控告人等五、六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控告人的婆婆进家开门之即夺门而入,当时他们都是身着便衣,在控告人的丈夫林书铖要求对方闯入者出示合法证件时,其中只一人自称是广西北海市银海分局的警察,手晃了一下工作证件,并没有向控告人一家展示能够表明其完整身份信息的警察证,所谓的“搜查令”也是晃了一下,还没等控告人一家看清就快速收回了,更没有进一步说明搜查的依据理由。
被控告人等从早晨7点进入控告人家里来来回回,在家里翻腾物品直到下午1点。截止控告人的丈夫林书铖被非法带走时,被控告人几人始终没有向控告人一家表明合法身份,没有出示工作证、没有出示传唤证、没有出示拘传证,在最后扣押带走家里的物品时,也没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更没有让家里任何人签字,整个过程没有见证人,也没有留下一份现场扣押物品清单。尽管控告人对不属于涉案人的物品被扣押提出了异议,被控告人等仍我行我素不管不顾。
基于以上情况,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等自称北海市银海分局的办案人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的规定,现对以上违法办案人员提出实名控告,请依法查清事实,追究其应有之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陶婷婷
控告代理人:任全牛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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