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8日星期六

金明日家属李艳的举报、控告信

关于对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相关办案人员在金明日所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举报、控告

控告人:李艳,女,朝鲜族,1946年4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4604100045,住北海市银海区21度公馆5号楼1802,系金明日岳母。联系电话:

控告代理人:包龙军,男,蒙古族,1970年2月8日生,李艳委托之控告代理人。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敬贤家园北里E区3-1-1702,联系电话:13391859079

被控告人:在办理金明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参与搜查、扣押、抓捕等过程的相关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

在办理金明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相关办案人员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案。特此请求对相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违法责任;并在七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就进展或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控告人。

事实和理由:

一、事件经过
2025年10月10日晚19点许,控告人和女婿金明日牧师与来访的尹牧师、李姓朋友四人正在家中吃饭,就听有人敲门。
离门最近的尹牧起身开门,突然闯进来一群人,大约有二三十人,上来几个女的看住控告人,有几个男的看住李姓朋友,金牧则被戴上手铐,尹牧则被直接带走。
这些人都没有穿制服,也没亮明自己的身份。
控告人被几个女的严密的看管着,就连上厕所她们都跟着,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着执法记录仪。
这时,控告人看见女婿金明日牧师被带进他自己的卧室。并从卧室里搜出来几本书和多部手机。
随后,他们又带着金牧去了隔壁的1801室。
控告人被她们看管着,一直坐在沙发上,数小时后,控告人便感觉到脑子昏、脖子痛。刚想站一站,便被呵斥:“别动!”。
也许是因为大脑缺氧,控告人连续打起了哈欠。她们就问控告人有没有基础病,控告人告知自己年岁大了(80岁)身体不好,需要吃阿司匹林一类的药,她们检查了药后才让吃。并说控告人想睡就躺一会。这时,已近半夜12点。
年岁已大,被紧张、恐惧的心情折磨的控告人疲乏的倚在床上睡着了。但是,睡得并不踏实。醒来发现房间里已经没人,一看表,是半夜1点多钟。
控告人想看看究竟,打开自家房门,发现走廊里和门口站着两个人,1801室的房门开着,金牧坐在屋里,有五六个人忙着不知做什么。控告人想过去,他们便拦着控告人,不让过去。
11日凌晨,6点来钟的时候,控告人醒来,看见看见1802室、1801室两屋的房门依旧开着,金牧坐着,于是便问了一句:“你一直没睡?”他回说:“迷糊了一会儿。”又问控告人有饼干或月饼之类的没有,说自己糖尿病想吃点东西。控告人就给他拿了水和月饼。
8点来钟,就见他们将1801室房门用封条封了,押着金牧下楼。
12日下午2点多,控告人接到了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的《拘留通知书》(北公银拘通字【2025】00826号)。这份在2025年9月26日签发的拘留通知书声称,该局“于2025年10月12日02时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金明日刑事拘留”。

二、相关办案人员违法情况简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在控告人女婿金牧的案件中,相关办案人员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警察只有在“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23条要求警察应当平和、理性、文明、规范执法。人民警察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可是,控告人女婿金明日是一名资深牧师,温文尔雅,有着严格的宗教自律,即便处在凶险至极的环境,亦不会存有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意图。相关办案人员未着装,控告人也未看到他们出示证件,上来就使用手铐的行为,野蛮而又粗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械具之条件,完全是滥用职权。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控告人是金牧在北海唯一的亲属,一直由金牧扶养并一起生活。在整个过程中,控告人并未见到相关办案人员出示过警察证、搜查证、拘传证、拘留证。自10月10日晚19点一上来就给金牧带上械具强制控制起,至12日凌晨2点作出拘留决定止,应该是处于“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了。可是,持续时间已经长达31小时,超过了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而“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程序规定第八十条二款)。那么,拘传时间届满,没能结束,超出的近7个小时时间即属于非法拘禁状态。
另外,1801室仅仅是金牧师的一间书房,无涉任何案件,却被无故查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且,扣押、查封均要出示决定书,制作笔录,开列清单。作为亲属及共同生活人,控告人没有见到查封、扣押决定书,亦未见扣押清单。
因此,控告人有理由认为,相关行为是未经批准之非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以及非法搜查。
而且,在10日19点至11日8点的这一期间,正是黑夜休息时间。在此时间段针对他人实施刑事强制,不但无从保障当事人的休息,更涉嫌恶意虐待和恐吓。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可是,控告人所受到的拘留通知书则是在2025年9月26日制作的,而不是在10月12日02时拘留后24小时内制作的。此涉嫌徇私舞弊。
综上,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声誉和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请求贵单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以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
习主席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望借此举报控告,使各部门真正地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训导烙印在心。
请将案件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控告人。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纪委监察委

举报控告人:李艳
控告代理人:包龙军
2025年11月5日

附:1、举报控告人及控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委托手续1份;
3、《拘留通知书》(北公银拘通字【2025】00826号)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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