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5年11月15日消息】近日,重庆市巴南区维权人士牟文刚被控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众多前来旁听学法的公民被拒绝进入法庭,最后只有4人被准许进入。法院内外戒备森严、便衣和不明身份人员众多。庭闭,牟文刚妻子兼辩护人刘光芬向上级法院提交了《提级管辖申请书》,要求对牟文刚案进行提及管辖及审理。
2025年11月14日,牟文刚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日,有来自全国各地数十人的群众要求进入法院旁听,均遭到拒绝,最后只有4人进入法院旁听。法院大门口到处布满了穿着黑衣的不明身份人员,监视着围观群众的一言一行。
据悉,重庆市巴南区肢体残疾人刘光芬、牟文刚夫妇因维权遭到地方政府的打击报复。俩人不但遭到村书记、村长、队长等人的围殴,还被巴南区警方多次拘留判刑。2022年牟文刚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年半。
2025年3月6日,队长牟波等人又将牟文刚打到头部左侧额顶0.5cmX7cm开放性创口,左眼稍肿胀,鼻腔内血凝块,左侧肩胛骨呈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第5肋骨折,右侧第4前肋骨骨折待排;第2指指腹侧可见不规则创口第二节指骨骨折,左前臂挫伤,左腕部挫伤。
牟文刚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是有人手持木棒,铁铲打成这样,其遭到残忍的暴打。
2025年3月8日00:45分,牟文刚在重伤未愈的情况下,被重庆市巴南区分局刑警支队承办人和看守所人员,从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强制带去巴南区界石看守所羁押至今。
2025年8月30日,刘光芬乘坐重庆友人的车出门旅游,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澳龙酒店遭地方的人拦截,被抢了车钥匙走不了了。
2025年9月1日,刘光芬向外界发出求救并恳请网友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
2025年9月7日,刘光芬向公安部刑侦局反映自身诉求,要求依法追究近5年多来,重庆所有部门领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2025年11月14日,牟文刚案件开庭。
2025年11月15,刘光芬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提级管辖申请书》,请求依法将牟文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级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同时请求依法指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苏志辉回避本案后续审理程序。
附:提级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刘光芬,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干湾村8组,身份证:510222197202124046,电话:17318487103(系被告人牟文刚辩护人)
被告人:牟文刚,汉族,身份证:510222197202124046,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将被告人牟文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案号:2025渝0113刑初487号)提级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
2.请求依法指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苏志辉回避本案后续审理程序。
3.请求依法责令侦查机关提交本案警察同步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讯问、证人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共8份案件视频资料,供后续审理质证使用。
一、申请提级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1.审判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且回避申请被拒,原审法院审理公正性存疑。本案审判人员苏志辉曾于2021年8月19日以法官助理身份参与被告人牟文刚相关的简易程序案件,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背景;后续申请人因案件辩护需要调取卷宗时,苏志辉提供的卷宗光盘均为乱码,导致申请人为重新调取资料产生150元经济损失,其不仅拒绝承担该合理损失,还以“系统问题”推诿敷衍,态度消极。申请人此前已依法申请苏志辉回避,但被原审法院驳回,该情形完全符合“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定事由,下级法院继续审理已存在明显程序障碍。
2.关键证据未依法提交,严重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会议中,申请人已明确申请调取案发现场警察同步执法记录仪录像;庭审过程中,再次书面及口头要求出示讯问、证人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共8份核心视频资料,但侦查机关始终未向法院提交,原审法院亦未依法履行调取职责,导致被告人及申请人无法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案件核心事实至今未能查清,严重影响裁判公正性。
3.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且存在多重程序违法,上一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裁判。本案控方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存在审批缺失,涉案木棒、铁锹等物证提取与保管程序违法,视频证据不完整等多重程序瑕疵,且涉及关联案件的程序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情形。下级法院审理可能受地方因素干预,难以保障审判独立性与公正性,而上一级法院审理能有效排除干扰,确保案件依法公正裁判。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审判人员苏志辉曾以法官助理身份参与被告人牟文刚关联案件的审理,对案件背景存在预先认知,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后续又因卷宗光盘提供瑕疵与申请人产生直接民事纠纷,且拒绝合理解决经济损失事宜,其与本案当事人及辩护人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特殊关系,明显不符合审判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法定要求,足以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申请人此前已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但被原审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现基于明确、具体的事实再次申请其回避。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七)与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在接到决定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请求提交关键证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事实依据
案发现场警察同步执法记录仪录像能完整还原执法过程、冲突发生经过及现场环境全貌,讯问、证人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共8份视频资料,是核实讯问、询问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的核心依据,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申请人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均依法、多次提出调取上述证据的申请,并提供了明确线索,但相关证据至今未提交至法院,导致庭审质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案件关键事实无法准确查清,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针对讯问录音录像)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应当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针对现场执法相关录音录像)
四、申请理由总结
被告人牟文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质证权被剥夺、侦查及审判程序多重违法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且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重争议焦点。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排除司法干扰,确保案件得到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提级管辖,并依法指令审判人员苏志辉回避、责令侦查机关提交关键视频证据。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准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光芬
2025年11月15日
附:
1.申请人(辩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审判人员苏志辉参与关联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原审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书面材料复印件1份(如有);
4.庭前会议及庭审中证据调取申请记录复印件1份;
5.本案庭审笔录复印件1份;
6.卷宗光盘乱码及经济损失相关凭证复印件1份;
7.本案案号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
刘光芬电话:1731848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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