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张华,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骐路11号海景花园,联系电话:150591xxxxx
被控告人:
1.张雪芳五凤街道
2.施洁菲鼓西街道
3.邵永(五凤派出所民警,警号:110315)
4.福州驻京办事处(具体涉事人员不详)
5.涉事黑社会保安(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事实与理由:
2025年9月2日,控告人因私人事务前往北京,当晚9时许,在首都机场准备乘车时,被被控告人张雪芳、施洁菲、五凤派出所民警邵永(警号110315)、福州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多名黑社会保安非法控制。期间,上述人员未出示任何合法证件,未说明任何执法依据,强行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民警邵永首当其冲殴打本人,强行塞进车内夹缝中。
在车内,福州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及黑社会保安对控告人实施殴打,抢走控告人手机,将控告人按压在座位夹缝中持续围殴半小时,导致控告人身体严重受伤。2025年9月6日,控告人前往新店派出所报警,警方仅出具出警单,未依法立案侦查。经医院检查,控告人四肢布满淤肿,后续数日无法正常行走、坐卧,身体健康及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
被控告人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实施暴力殴打,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控告请求
1.恳请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纪委、福建省纪委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查清被控告人非法拘禁、暴力殴打、抢劫的全部事实;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张雪芳、施洁菲、邵永(警号110315)、福州驻京办事处涉事人员及黑社会保安的刑事责任;
3.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人身权利,督促相关部门对控告人的人身伤害损失进行赔偿。
附证据材料
1.新店派出所出具的《出警单》(复印件);
2.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记录、病历及身体伤痕照片(复印件及原件待核查);
3.首都机场相关区域监控录像调取申请(需相关部门依法协助调取)。
此致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纪委
福建省纪委
控告人(签名):张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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