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国多家媒体刊登新闻,证实一直深受诟病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修订,最高检、公安部已于2025年6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涉及审批权上收、除两类特殊犯罪外律师申请会见应48小时内安排、不得在“指居”场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指居”监控应与警务督察实现数据对接等内容。而最高检与公安部已就新规组织全国检察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培训。官方宣传强调指居新规是法治化和程序规范化的进步。然而,深入分析其内容、逻辑和现实背景,可以清晰看到,这份新规的核心目的并非保障公民权利,而是权力自我保护与政治控制的延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意在减少审前羁押。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设计中,指居本是强制力大于取保候审,又弱于拘留、逮捕的一项半羁押措施。但实践中,已异化为一种比羁押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中国最高检官网曾刊文指出,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初设立的名义,是为了“侦查便利”“防止串供、毁证”,而在实践中它不但被广泛用于对异议者、律师、记者、维权人士的秘密羁押,同时也成为对经济案件、企业家、官员在政治斗争中的预防性控制以及对体制内部人(包括公安、纪检、金融系统人员)的软性拘押与恐吓工具。因此,它早已不只是一个刑诉法条文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治理工具。
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成为中共法律体系里不折不扣的“恶法”、刑讯逼供代名词。长期以来,指居的滥用不仅伤害了中共制度的反对者,也威胁到体制内部的阶层和利益集团。企业家、金融中介、地方官员、律师、执法人员等,任何被卷入制度操作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受害者。过去十年,指居极度扩大,当“指居”不再只针对政治犯或维权者,而逐渐开始“波及官员、商人、体制中层与资本阶层”时,恐惧开始在统治内部蔓延。
近年来,嫌犯在指居期间死亡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而在大量地方反腐、金融整肃、政治清洗中,很多人都被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理,他们被关在秘密场所,无法会见律师,甚至家人都不知去向。一旦这种制度“内卷化”,上至厅局官员,下至企业家,乃至公安、检察系统自身人员,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当这种恐惧蔓延进统治核心,就触发了“制度自保”的反应。制度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形成了权力对自身内部成员的心理压力。
换句话说,指居新规的出台并不是因为权力突然开明了,而是因为权力自己也开始害怕这个制度了。这是一种典型的后极权特征——不是出于人权考量,而是出于统治安全逻辑。指居新规出台的诸条文如审批权上收、讯问不得在“指居”场所、律师会见应48小时内安排、执行人员不得与办案人员重叠、检察监督介入等从表面看,是在“人性化”“法治化”;但从政治语境看,它意味着中共意识到,“不受约束的恐怖工具”最终会破坏系统自身的稳定。在一个高度集权体系中,权力最怕的不是民众反抗,而是系统内部的无序扩散。如果基层公安、纪检、地方政法系统都能随意以“国安名义”行私刑、关人、逼供,那这套体制会失控。“新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收回部分滥权权力,恢复中央对暴力工具的垄断,本质上是权力对自身的规制,是一种“制度自保”的信号。
所以,“指居新规”实际上揭示了制度的滥用可能随时回卷到内部精英自身的现实。当律师会见、讯问环境、执行程序被严格规范时,隐含前提是——“过去,权力工具的任意性已经足够危险”。一旦工具不再只针对外部对象,而可能落到体制内部成员手里,整个权力系统便陷入内外恐惧的交错。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这种恐惧扩散机制是制度自我调节的重要动力之一。新规的出台,可以理解为权力在调节自身工具的同时,对内部阶层的焦虑进行“制度化安慰”,防止恐惧失控。新规条款似乎强化了被羁押者的权利,呈现出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姿态。然而新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例外。这个留下的例外条款才是整份文件的灵魂,显示的是中共统治的核心逻辑:制度修饰服务于权力维持,而非社会正义。
在中国语境下,“国家安全罪”几乎涵盖所有政治异议,“恐怖活动”可广义适用于任何组织串联或宣传行为。新规的保护条款,只针对非政治性案件;政治敏感案件仍保留几乎无限的操作空间。这显示了中共的制度改革首先考虑权力工具对内部的反噬风险,而非外部社会正义;资本与体制内成员获得表面安抚,而潜在异议群体仍面临核心恐惧。换句话说,指居改革体现的是制度自我修复、恐惧内卷化与统治逻辑的有机统一。它既是一种内部安全策略,也是一种社会心理调节机制——权力通过制度化手段管理恐惧,确保自己不被自己制造的工具反噬。因此,例外并不是例外,而是保留了中共专制政权对“政治敌人”无限适用的空间。
从政治学视角看,这种制度调整是一种后极权体制的微调行为,它通过程序规范安抚阶层心理,通过监督制度防止内部反噬,同时保留对敏感群体的绝对控制,确保统治稳定。所谓改革与法治,只是权力为了自我维持而进行的制度修饰。指居新规的出台不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是制度工具的自我修复与权力逻辑的精密运作。它清楚地表明在中共极权政治体制下,所谓法治改革从未触及权力的根本,也无法改变统治对恐惧的依赖,表面上的程序化和监督化,是为了维持内部稳定和社会可控,而非消除权力对个人自由的支配。
在这个意义上,指居新规展示的不是人权保护,而是统治持续、恐惧可控、权力自保的现实图景。中共的统治逻辑不会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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