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

关于石柱县三河镇玉岭村村委会干部非法林地侵权的申述信

申诉人:冯启琼,女,1948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石柱县三河乡三河街135号居民。
申诉人:马寿德,男,1947年7月19日生,土家族,现住同上南宾瑞通路3号,退休工人,系夫妻关系。第二住所石柱县南宾镇城南社区廉租房8栋3楼9号。
被诉单位:石柱县三河镇玉岭村村委会。
案由:村干部非法林地侵权,追责赔偿纠纷一案。
案情:文化革命后,我家山林地六片,1983年间经:“石柱县革命委员会”发《林权证》(附2份);于2009年10月经:“石柱县林业局”发《林权证》(附1份)但所有权人是冯启琼,实属错误。①林地亩数严重错误;②张冠李戴;③严重错误是把别人田地给了我;又将我们山林地给了他人。即:陈益鸿、陈世祥、张跃才、谭明润4人(附林权证4份);④附证明A、三河乡一般公益林统计表2份;B、附地形图我山林地注记1份。为此我们不服,于2012年9月29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河镇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1份),该处理意见书与事实不符,情节不清,定性失误,使用法规政策不当。我们更不服,严重的是于2011年9月23日中午在深山老林石柱县信访局主任谭长伟指使下将我打重伤,经去石柱县人民医院抢救脱险,住院用医药费3000多元(附病历影印件1份),我们决不服,于2014年9月17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关于冯启群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单》(附1份)信访办室《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书》(附1份)我坚决不服,被逼无奈,故特来北京申诉理由。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管理法》之规定,应追查石柱县三河镇玉岭村主要领导非法林地侵权的责任,严肃处理,归还我林地所有权,所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对谭长伟主任指使人殴打致伤我应追查刑事责任,并且赔偿我医药费、务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综上反映情况属实,敢负法律责任,当否请阅示。
谨呈
申诉人:冯启琼、马寿德呈上
电话:1389683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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