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司法机关人员权贵勾结陷害工程实际承包人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友力公司)在天台属于龙头企业,该企业长期违法《建筑法》,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质证,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牟取高达工程总造价7.8%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并大肆截留工程款,造成实际承包人无法支付材料费和民工工资,也造成工程无法及时完工等恶劣后果,而该企业的建筑资质却一步步高升。该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和极大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为此我已经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现在要举报的是:工程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以友力公司名义承揽了宁波市鄞州区东湖小学综合楼,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农科所,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和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村新村建设项目后,友力公司非但不提供任何人力、设备、技术和资金,反而对实际承包人严重盘剥,导致工程承包人陈志达等人无力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友力公司为了不支付工程建设材料供应商的贷款和民工工资, 竟然权勾天台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拘留陈志达等实际承包人,把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纷纷中止审理。天台县检察院经办人原先还坚持正义,认为实际工程承包人不构成犯罪,就作出不批捕的决定。2014年3月,释放后的陈志达等项目经理返回工地时看见友力公司已经接管工地,作为实际承办人之一有权要回工地。当天两劳释放人员及大批社会上的人,把我们赶出工地,直到宁波咸祥警方到,那批天台黑帮才慢慢地离开,没过几天就把陈志达抓到天台公安局。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天台县检察院有关领导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批捕了承包人陈志达,还向天台县法院提起公诉。天台法院经审理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距开庭审理至今长达六个月。法院是坚守正义和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友力公司进一步作手脚,造成恶劣的司法判例,我无奈进行控告。友力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邬明海被许晓明骗到天台,送进公安局,至今已有1年6个多月,一直没有判决。还有一次,友力公司在宁波江北跟浦天贸易公司孔建尚打官司,在开庭时,江北法院要求证人工程承包人之一陈潮立出庭指证,在审厅门口,黑帮不让陈潮立进去,扬言说,如你今天作证,明天让你吃苦头。直到法警把陈潮立带进去作证。没过几天,;黑帮所扬言的“吃苦头”就兑现了。不知道用了什么法力,陈潮立竟然成了通缉犯了。2014年6月14日。公安带着黑帮到陈潮立家,不问青红皂白就直接把水电拉断,陈潮立父亲陈惠章多次打电话联系友力公司,公司那边只回一句话,“把钱拿来,一切没事”,我陈惠章父子俩已经垫付了1000多万人民币,到哪里再去借钱给你们。于是到天台那边公司去,他们叫我滚出去。出了公司打听当地老百姓,当地老百姓一听友力公司,都说知道的,但不敢提“友力”两字。走了几百米又问此事,有几个老百姓对我说,“你还是马上回家吧,免得我们吃苦头”。后来我想工程承办人之一袁永祥为什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连家人都不知道他的下落。这就是友力集团人大代表许晓明的威力,我无奈进行控告。

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仪》约定:交付业主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均由另一承包人之一陈潮立与父亲陈惠章个人垫付。(实际承包人仅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蔡村新村建设项目就垫付了7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友力公司不出任何资金,设备,人力和技术;该协议又约定实际承包人自负盈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承包人垫付了巨额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实际承包人不得不大量借款,以垫付材料款,民工工资。

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是严重违反《建筑法》的,但友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工程款的流向不得不采取这种模式:业主单位向友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实际承包人又向他要来发票,把发票交友力公司,友力公司再把工程款支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再把工程款交付给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种模式,有一陷阱;实际承包人为了从友力公司领取工程款,需要向友力公司交付材料发票的,而该材料发票虽然是真的,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实际是没有供应与发票相符的材料的。即实际承包人到手的工程款虽然是自己应得的(工程实际均是承包人带资施工的,友力公司不出一分钱,所以回来的工程款也是自己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是约定好的),但是采用了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获得的。

友力公司就抓住这点----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领取工程款(虽然是实际承包人应得的),向天台公安局报案称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职务侵占。法律规定职务侵占至少需要两个条件;
(1)采取虚假的办法;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占为己有。但本案中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不论实际承包人采取什么办法,实际到手的工程款均是自己的,既然是自己的,当然可以自由支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些借款的用途也是垫付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先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所以当初天台县检察院多次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就是这个理由。然而,同样的这样一个事实,在友力公司多次“做工作”之下,天台县检察院改变了态度,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揽到自己头上,现在又扔给了法院!法院现在左右为难!经一庭审理后,不能判决,将原来的案卷又退回到检察院。迟迟不予判决!

是否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现在陷入重重困境,在法律和权贵之间摇摆。我作为实际承包人的亲属,焦虑万分,请关注该案件,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谢谢!

以上所述全都事实,一经查实所述事情不符,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陈惠章
身份证号:330227196002297018
联系电话:1318597227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