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星期六

浙江省温州市政府 实施黑社会行为劫尽百姓财产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灯塔村村民陈云华、包秀珍夫妇俩依法举报村委会土地严重违法的问题,反而被当地政府等官员打击报复,多次将举报人抓捕、实施非法拘禁与羁押。于2007年3月23日,温州市政府指使其下属的名城集团林时进董事长(原安居工程)在没有任何合法的拆迁手续情况下,利用特权,首先实施非法拘禁百姓,再实施强行暴力拆迁的手段,拆除我家所有房屋,并劫夺尽我家所有财产(包括房地产契据和其他手续凭据);将我家南浦小学对面合法经营的商业房(含商业场所货物)等强行拆毁夷为平地,犹如扫荡!连我上大学的儿子被打的肾严重损伤致残……被迫辍学……。致使我妻离子散,我家庭招致灭顶之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倾家荡产,一无所有,流浪在外。

温州市政府指使的名城集团林时进董事长,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经依法征地,也没通知举报人协商与同意,更没与举报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实施非法拘禁强行暴力拆迁,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温州市房管局官官相护,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犯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单方作出违法裁决,严重违反《宪法》《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直接人的刑事责任。举报人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私有的房屋,按照《宪法、物权法》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合法的房屋与财产受《宪法》保护。他们的行为是依据我国那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施行?

陈云华、包秀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过程中,遭到温州市政府与鹿城公安分局的打击报复。鹿城公安分局王造局长不但未能妥善落实上级的明确处理意见,违反规定使用警权处置举报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与羁押,及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证据附后)。这是鹿城公安分局所做所为的吗?

(1)2003年4月23日晚上,温州鹿城公安治安大队民警虞缄、叶繁以谈话名义,把我妻包秀珍绑架,非法刑拘二个月;2008年10月9日,再被非法拘禁二十多日;2011年3月15日,再被非法拘禁10日;以后再被非法拘禁等等(证据附后)。

(2)2007年3月1日,陈云华依法举报村委会土地严重违法的问题,在国家信访局二楼408室接待交谈中,突然闯进了七八个黑社会人员,不容分说,就把陈云华在国家信访局408接待室内被绑架走(证据有信访局内监控录像为证)。非法拘禁在北京仪化宾馆地下室,在室内遭到暴徒的殴打,后有警号为032575、032597的民警,还凶狠地对陈云华说:“到温州给你安个罪名枪毙你”。 3月2日,陈云华被鹿城公安与原南浦街道主任潘一凡非法押回温州,被他们非法拘禁14天;接着被鹿城公安分局非法羁押在温州鹿城区看守所九个余月,家属都没有收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手续通知书。

(3)2008年5月,举报人陈云华当选为灯塔村村委会主任,陈云华为了村民的生活问题,依法举报与控告,又遭到打击报复;2009年7月8曰上午九点多,陈云华主任在村办公室上班时,被鹿城公安分局王造局长指派的冶安大队等几十人釆用武力手段强行押走,非法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2007年3月共同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证据附后)。实施非法强行暴力拆迁,并劫夺尽举报人家所有财产及打残家人。

对于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的违规操作行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检刑不诉(2008)611号》《鹿检控申复决(2008)3号》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温检控申复决(2009)2号》中早已予以否定是事实。后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员潘凡为了掩盖腐败的目得,打击报复陷害陈云华再向鹿城法院提起公诉。依据《最高检发控字【1998】6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撤销不起诉决定” 的重要事实?且不说沒有新查明的证据。就是有新证据,在程序上也必须首先撤销不起诉决定,何况事实沒有新证据。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此项严重违反法律的程序,举报人犯罪不能成立,本案必须依法撤销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据《宪法》与《信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政府部门上访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力。

本案是一起调动专政机器滥用警力,公检法一条龙通行,压制信访、违反宪法、践踏人权、迫害访民,在当地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的事实案件经过:发生还不足从贪官们敲响擎钟吗?不要将老百姓拒绝于法律的大门之外,应给于一个合法的说法。还我国法律的神圣,还陈云华、包秀珍的清白,属于陈云华、包秀珍所有的土地与房屋营业房和财产等,应归还给陈云华、包秀珍所有。
此致

具状人:陈云华、包秀珍
手机:132698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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