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0日星期日

成都胡金琼血泪举报书

举报人:胡金琼,汉族,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鹤社区6组。公民身份证:510122196802133923,电话:13679039073。

被举报人一:双流区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人;韩轶职务区长。电话85822421。
被举报人二:东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照林,职务主任
被举报人三:双流区政府周先毅,职务:书记。
被举报人四: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任小利,住址成都市双流区三强西路212号,职务:东升街道纪委书记。

请求事项:彻查被控告人超越职权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违纪违法的行为,并依法将相关领导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事实和依据:

一、2008年11月28日,被控告人在成都双流县域內搞大拆大建,强征强拆。在无征地手续,未同我家签订征地协议的情况下,由东升镇街道办事处李小兵组织公安干警及社会闲杂人员共200余人,趁夜深人静,用两台挖掘机强行毁坏了控告人756平方米铺面和住房。其造成的全部损失至今未作赔偿。为了挽回被毁的财产损失,控告人先后到过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也到过北京向相关部门投诉反应无果。

二、2012年12月22日,被控告人又组织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强占我家自留地,毁坏自留地上我家祖坟及果树。当时我79岁的老父亲前去劝阻被群殴致伤,不给医治后死亡,事到今天我家果树被销毁、祖坟被损坏、自留地被强占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补偿。根据我国(刑法),此事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对此打人致死刑事案件不介入,立案侦查,打人凶手至今还逍遥法外。

三、控告人为了挽回被毁的财产损失,为了老父亲冤死伸冤,曾依法多次逐级上访。但多次遭被控告人组织拦截人员拦截,有时在途中或者还没有到目的地,强行拦截回本地拘留所关押。在双流县兴隆镇斑竹组52号一户无人居住的房屋內,私设拘留场所。我曾手脚被不干胶捆绑住,头上被口袋罩住,关押在这里14天,关押期间,一天只吃两次饭,一次还不到一两米饭,还没有菜吃,不准洗漱,房屋里面全是跳蚤,我被关押期间全身上下都有很多跳蚤在身上。

四、由于我的上访,被控告人对我不满,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10月控告人指使其下属东升白鹤社区副书记张庆、双流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陈德元,进京将控告人强行拉回。返回途中,凌晨4点左右在西安蒲城县境内高速公路上,遭遇了离奇车祸,140-150码的速度突然急刹车,导致控告人盆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右侧骶丛神经损伤膀胱挫裂伤,造成终身残疾永远没有自理能力了。

此车祸已经发生几年了,公安机关至今尚未作出结论,后我到四川省华西伤残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认定为腰右侧骶从神经六级,盆骨九级,膀胱十级,到西安蒲城县起诉被告时,被告要求在西安重做,我不同意在西安做,如果重做的话就要到北京做,比西安和华西更加权威,可信度更高的地方去做。于是我在2016年12月23日就去了北京了解更好的,去了回家后就被地方政府(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安局)以寻鲜滋事罪判刑一年零六个月,从17年1月3日到2018年7月3日才实放回家。

因为我对地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议庭经过认真调查后,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法院对胡金琼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但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一直延期不审,一直延到2019年8月24日,都一年了。双流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川0116刑初899号,准许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胡金琼的起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川成双公诉同撤[2019]6号,同意你局将该案撤回自行处理的意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成双公(东)撤案字[2019]003号,情节显示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案件撤销以后,胡金琼向三个赔偿义务机关都提起赔偿,但三个机关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房屋被强拆后,2016年11月11日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办事处又给予一个拆迁安置补偿告知书,你户属于2008年广都大道绿化改造工程拆迁户。2018年3月份,胡金琼家被强拆的房屋地面上,又才修起为临时绿化用地,地块规划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胡金琼家的自留地上,白鹤花园安置小区,变成了城中村安置小区。2018年9月21日,胡金琼向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胡金琼所在的村组的批复,得到[告知有2个批复]《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号分别为:川府土(2010)77号,川府土(2011)773号,向双流区规自局要求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说胡金琼家没有在批复里面,不应对其履行补偿职责,复议了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以后行政判决书,(2019)川0112行初130号。

1、撒销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

2、撤销被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自然资复[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

3、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起60日内重新对原告胡金琼的补偿安置要求做出处理,然而到法定期限过了以后,双流区规自局也没有对胡金琼的安置补偿处理,而只是给了一个不应该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答复书,说土地是2006年被富豪集团占地已经购买社保,宅基地和住房是东升街道住的是广都大道绿化用地,不是规自局做的。因胡金琼不服,再次向成都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书,成自然资复[2020]2号答复说,双流区规自局答复内容相互矛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然胡金琼家的诉讼请求到现在一直未得到赔偿,连依法安置补偿都没有得到解决,相关责任人也没有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我家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占、老父亲被群殴致死、离奇车祸造成我终身残废、经常遭绑架、非法拘禁、被陷害寻衅滋事罪被关押一年零六个月,放出还强行办理监视居住,这些都与被控告人无视宪法党纪国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强制拆除农民房屋住宅用地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由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为维护宪法尊严,请求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特此举报

控告人:胡金琼
2020年6月27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