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

李蔚再提行政诉讼仍被北京一中院拒绝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1日消息】李蔚因昌平法院超期未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到北京一中院起诉遭拒。2020年9月10日下午,李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投诉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雪莲和工作人员陶健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收据,在七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又遭遇拒绝接收材料。李蔚到一中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投诉昌平区法院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一名姓夏的女法官向李蔚索要了联系方式和案由,表示会联系昌平法院,以后给李蔚答复。李蔚表示,2018年5月,自己在北京一中院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至今那个案件一中院和海淀法院也未处理。

随后,李蔚立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市一中院邮寄了起诉材料和投诉昌平法院的材料。

2020年8月21日上午,李蔚到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昌平法院立案庭自称姓陶的男性工作人员(立案庭只有一人叫陶健,电话:010-80122112)在花了近1个小时仔仔细细看完材料后,先是称来源于被告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多复制两份。下午,估计是看到李蔚又是下一个起诉人,有意离开行政立案的10号窗口到6号窗口接待他人。李蔚找到他后,不得不接收材料,但拒绝出具收据。

2020年8月22日,为保留有起诉证据,李蔚又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昌平区法院邮寄了相同的起诉材料。至今,昌平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

2018年4月8日,李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海淀法院拒绝出具收据,并且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2018年5月27日,李蔚到北京一中院起诉,立案庭法官也是同样拒收李蔚依法起诉的材料和投诉材料,表示会协调和商量。李蔚立即邮寄了起诉材料到北京一中院。此后,李蔚多次询问一中院,一名周姓男法官(010-58141463)几次说还在研究。至今,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出具受案回执案

2018年7月2日,李蔚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政府。因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李蔚于2018年8月9日向杭州中院起诉。至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在近两年多的时间内,李蔚一个人作为原告连续遭遇三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出具收据,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长期不依法处理的情况。

2020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昌平法院立案庭陶法官通过行政庭的电话(010-80122047)打电话给李蔚,其中提到李蔚的案件不能录入系统,他也不知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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