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

汪小燚、罗玉瑛、汪元培诉南部县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汪小燚,男,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战士。
起诉人: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605070047,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起诉人: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号码512922195407260034,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被起诉人:南部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成平,职务:县长。

案由 南部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中乱作为、不作为。

请求事项请求判定南部县人民政府积极敦促部队及时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将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返还给汪家。

事实及理由: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

2004年6月12日,南部县政府参与处理“汪小燚问题”,与部队一起搞了阴阳两个书面文件:一是用来报上级的《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6.12协议”);二是决定给汪小燚办理伤残和退伍手续的《“6.12公函”》。其书面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并当场宣读、验看。正是因为有了这个《“6.12公函”》,才使得汪小燚父母在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6.12协议”》签字后,被以假作真进行公证。南部县政府出面主持、亲自参与将《“6.12协议”》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公证(其公证因违法已于2011年9月、2014年1月分别被撤销)。

2004年7月28日,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部队共同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蒙骗上级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的内容就是《“6.12协议”》的条款。只字不提《“6.12协议”》签字的前提是《“6.12公函”》,只字不提应由南部县政府配合部队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只字不提处理“汪小燚问题”并未兑现。

《“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后,南部县政府和部队一直不兑现,汪家人被迫上访。但党政军领导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因受《“6.12协议”》及其公证和《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误导,认为“汪小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而部队本身更是门不让进,电话打不通,不签收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南部县政府作为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责任人,不但不依据相关文件、协议主动敦促部队兑现,以化解矛盾,反而动用南部县公安局警力对汪家打击迫害,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汪家人非法关押、拘留、毒打、劳教、抄家,抄光不留一锅碗瓢盆。使汪家人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摧残,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多年来,由于“汪小燚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起诉人多次向南部县政府反映信访诉求,请求政府出面,敦促部队及时妥善处理“汪小燚问题”,或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争取上级出面与部队交涉。但最终,南部县政府都以此事项属“三跨三分离”,不属职权范围内为由推诿、搪塞。或将此信访事项转到起诉人所在街道,由街道胡说八道乱答复,或不予受理。总之,将南部县政府在处理“汪小燚问题”上应承担的责任、应履行的义务推诿的一干二净。对此,起诉人认为:南部县政府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其行为、不作为都是行政行为。本案中,南部县政府是处理“汪小燚问题”的当事人,是《“6.12协议”》违法公证、蒙骗上级的《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责任主体,其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汪家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受理此案。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册
1、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及《“6.12协议”》
2南部县政府、县人武部与部队2004年7月28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
3、95964部队2011年8月4日给南部县司法局的函
4、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给中央车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信访处的函
5、南部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的《情况说明》
6、南部县人民政府2021年5月14日《关于推动落实“6.12协议”化解罗玉英信访事项的函》
7、南部县武装部2022年1月30日《关于罗玉瑛信访事件的回复》

起诉人:汪小燚
汪元培
罗玉英
二0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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