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星期四

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 第二次刑事报案

报案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因被戴沣殴打构成轻伤,遭无锡市公安局个别司法败类反扑迫害,在将沈爱斌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刑拘30后,现又将沈爱斌监视居住在住所。

犯罪嫌疑人:戴沣,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

主要犯罪事实: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浦兴娣到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时,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戴沣先叫不明身份人员,对在大厅等候的沈爱斌进行推搡,然后抢走沈爱斌和沈晓玲的手机,在沈爱斌准备离开,走到大厅门口时,戴沣指使人员将其殴打,致沈爱斌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还抢劫沈爱斌和沈晓玲手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戴沣等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因戴沣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实施上述行为,因此,又构成滥用职权罪。

报案请求:
请求上级党政和司法机关领导指令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检察院对报案事项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权,立即受理、立案,并将程序性事项依法及时告知报案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件起因及被殴打经过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我(沈爱斌)和沈晓玲陪同锡山区东亭街道维权人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三人经门卫登记后,走到派出所大厅,当时已经下班,大厅空无一人,三人走到大厅后,就到公示栏处看公示信息,一保安走来问明情况后,将浦兴娣带到大厅一侧的调解室(玻璃门,无锁)内,当时戴沣正好在里面,我和沈晓玲就在大厅等候。 一会儿,浦兴娣气愤地走出来,说戴沣不肯将传唤证给她,这时戴沣跟着她也走出来,浦(浦兴娣,下同)就问戴沣:“你为什么不给我传唤证?”戴沣答:“传唤证就不给你了,已经给你答复了。”浦接着说:“你不能给我口头答复,你要给我书面答复,你不能以口头答复代替传唤证。”我在旁边看着她俩对话,就说:“警察同志,法律规定传唤证是应当要给当事人的。”戴沣听了我的话,就转头问:“你是什么人?”我说:“我是她朋友,我叫沈爱斌”,戴沣听了我的话后,瞪了我一眼,立即到里面房间(不是调解室)叫来几个不明身份的身材魁梧的便衣,对我进行推搡,我就跟浦说:“走吧,要不到传唤证,在这里也没有用。”我们三人就往大厅门口走,刚走到门口,早已守候在那的戴沣就抢走我的手机,我毫无防备,在我索要手机时,沈晓玲拿手机拍摄,戴沣指使那些不明身份人员将沈晓玲摁倒在地,也抢走她的手机,在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戴沣叫来的人对我们三人进行推搡,刚到大厅门口,我就被一人冲过来对我面部两拳,然后将我头按下,再用手肘对我后背心猛击一下,我立即被打倒在地,从拳击、按头到击打后背心,整个动作非常迅猛,完全是往死里打的那种,以我在部队的经验,可以判定,这个打手一定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打手。
被打倒在地的我顿感鼻里有一股热乎乎的东西在往下流,用手一摸,是鲜血,用手捂不住,沈晓玲见状,在一旁使劲喊“救命,救命。”但站在旁边的戴沣无动于衷,于是,已经头晕得站不住的我,在浦和沈晓玲的搀扶下,走到派出所门外,就昏迷了,浦立即报120和110,这时只有浦有一部老人手机。

二、救治经过
120立即将我送到无锡市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急诊抢救进行头部、胸部CT,当晚确诊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头部外伤”等。

三、公安插手治疗
因借的钱用完,从10月28日下午开始,医生开的药没钱取,我从中午12时许开始打110,要求打人者或打人单位为我支付医药费,但直到29日0时,打了几十个110均无人问津,无奈,于10月29日凌晨出院,借到钱后,下午按医嘱再去五官科找杜主任确定手术方案。在等待接诊时找五官科朋友了解,朋友说“公安已经打招呼了”,下午4时许杜主任接诊时,先说电脑里找不到我头部CT影像,在我们再三说已经拍了,而且报告已经给了我们,已经诊断有鼻骨骨折,他才很不耐烦地找到了我的CT数码影像,但又说没有发现鼻部有问题,我们又非常惊讶地跟他说,确实有鼻骨骨折的诊断,他又再三找,才又说确实有鼻骨骨折,都是我们紧逼,他才肯作出鼻骨骨折的诊断。最后又说不用手术了,而27日当晚五官科几位医生到急诊抢救室会诊时说“一定要手术,否则以后会变形。”但杜主任就只给我开了药,不作其他处理了。

四、以非法手段盗走我的CT影像和正式报告
从杜主任那出来,感觉怪怪的。我就拿着缴费发票到自助取片机上取CT胶片和正式报告,但扫描二维码却提示“您的胶片和报告已经取走!”再扫提示“没有您的信息”而我根本没有取过,就找医生,一护士过来问了情况,她觉得很奇怪,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只有病人的发票二维码才能取,我们确定没有取,她最后又说“北院跟我们是一个系统,可能北院有人帮你们取了。”我说我们没有让人取,她就通过手动方式从后台调取给了我。

五、无锡市公安局内个别司法败类蓄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实施反扑迫害。
当晚回家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鼻部轻伤第一项就是“双侧鼻骨骨折”,应当依法追究戴沣等人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案情简单,派出所大厅和院内有全程监控为证。可正因此,我遭到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分局内个别司法败类的滥权反扑,他们为了帮助戴沣掩盖和逃避刑事责任,竟将我无故被抢手机和殴打的情况恶毒地歪曲为我犯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并立即刑事立案,于2025年10月30日将我抓捕,31日将我刑事拘留,11月30日将我释放,再对我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故我现在被非法禁锢在家。
不仅如此,梁溪公安在将我抓捕后,秘密对我住宅进行搜查,把我所有维权的申诉和控告案卷及文字材料全部抄后,还把我的打印机、电话机、陈旧电脑、U盘、手机、电子秤等所有物品全部抄走,还把我的电动自行车也扣押了。
在抄家前,还把我家的电闸给拉了,害怕我家有监控!而且,我家人在场,要求他们当场出具扣押清单,他们十几人说“不要你签字,我们让沈爱斌签字,扣押清单给沈爱斌。”可至今也没人告知我搜查事宜和扣押情况,他们当场也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完全是彻底滥权!

六、第一次刑事报案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我被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看守所,就开始书写刑事报案材料,11月7日写好,11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在105监室将《立案监督申请书》和《刑事报案信》两份材料交给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人邵宁(女)主任,要求将《立案监督申请书》转送给梁溪区检察院,《刑事报案信》由她决定转送部门,她还承诺给我转送单据,11月19日我追问转送情况,她告知我,说“上周就已经全部转送了,系统里都看到了。”我坚决要收件收据,她说请示一下,11月27日再追问,她说将系统里的转送情况打印出来给我,但我11月30日释放了。

七、职能部门对报案情况不依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报案的无条件接受、审查和立案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可我的刑事报案他们至今未依法接受!
不管戴沣抢手机并殴打我,还有在没有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检查我手机内容的违法行为属于哪个部门管辖,都应当早已受理、审查、立案并告知我,但我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的信息,因此,我今天第二次报案,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期盼真正依法治国,渴望司法公正,寻找依法办事的公权!

此致
敬礼!

报案人:沈爱斌
报案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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