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星期四

沈爱斌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沈爱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梁溪区广益佳苑53号202室,因遭无锡黑恶司法败类第四次蓄谋滥权迫害,现正被构陷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于住所。

被申请人:无锡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谭永生,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副所长戴沣殴打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构成轻伤二级,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刑事报案信》,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追究戴沣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被申请人均不依法接受、审查和立案,充当副所长戴沣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申请请求:
请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对戴沣殴打申请人构成轻伤的刑事报案进行立案进行监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将受理、审查等程序性事项及时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事由

202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我(申请人,下同)和沈晓玲陪同锡山区东亭街道的浦兴娣到东亭派出所索要10月11日的传唤证,在东亭派出所大厅,我遭到副所长戴沣有预谋实施抢劫我和沈晓玲手机,非法查看我手机内容,在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遭遇戴沣指使不明身份人员对我突然袭击殴打,经120送往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抢救,诊断伤势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见附件1:《CT检查报告(正式)》)等。

由于双侧鼻骨骨折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无锡市公安局和锡山分局内个别司法败类为帮戴沣逃避刑事责任,立即滥用职权实施反扑,将我无故被抢劫手机和殴打的情况恶毒地歪曲为我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并于2025年10月30日将我抓捕,10月31日将我刑事拘留,11月30日将我变更为监视居住。

2025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在无锡市看守所105监室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邵宁主任递交了两份《刑事报案信》(见附件2),请求转交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无锡市公安局。后来邵宁主任告诉我,说她立即就将我的材料转交给了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也已经将材料转交给了相关部门。

2026年1月13日,我又给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奇和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谭永生邮寄了《关于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的第二次刑事报案》(见附件3),1月15日和16日都已收到(见附件4:签收回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无条件接受报案并审查立案,但至今都杳无音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五百五十八条和五百五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的规定,请求你院依法受理并公正审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刑事报案进行审查立案,依法对戴沣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侦查,依法追究戴沣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打击报复陷害。

此致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沈爱斌
日期:

附:
  1.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CT检查报告(正式)》复印件1份;
  2. 《刑事报案信》复印件1份;
  3. 《关于沈爱斌被副所长戴沣殴打构成轻伤的第二次刑事报案》复印件1份;
  4. 邮寄给无锡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挂号信签收回执复印件1份;
  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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