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辉县市公安机关李玉成等公安人员无手续先抓人后罗织罪名
2020年10月14日下午,辉县市公安局李玉成等公安将我从北京住处带回辉县市公安局地下室办案中心,本人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而他们没有穿警服也未向本人出示证件,以及任何法律文书(包括传唤证等),将我非法控制在地下办案中心,在长达二十个小时没有给出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辉县市公安局三位民警要求我配合调查,突然要询问,拒不出示任何传唤手续,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我仍然回答了他们的询问,一个是问我有关我写的几张收条的有关情况,一个是我和妻子何方美交往结婚的事(本来我觉得这事属于隐私不想再提往事,但是和我认识的国保袁卫东,因为孩子疫苗致残维权,他代表政府一方而认识,而我和妻子何方美的交往经历,此前我已经向有关部门交代过,国保袁卫东也知道,想着说了也不会有事,毕竟前些年没有拿所谓的“重婚”说事,而在我们为孩子维权时却要追究已经四年多的往事?),我都如实回答。过后我觉得有点像诱供,直到10月15日晚八点多,辉县公安局才通知我因寻衅滋事刑拘,又过15天,正式以寻衅滋事和重婚罪逮捕。我记得重婚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这次公安机关乱作为,主动以重婚罪追究我的责任。
(二)本案中,公检法全程剥夺了我通过家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上述人被羁押接受讯问后,多次向办案机关要求,希望通过家人朋友聘请律师,办案单位在侦查起诉阶段说,怕我“跑风漏气”不让看守所通知家人和朋友为我聘请律师,而且12月初有律师来看守所见我,也不让人家律师会见我,在审判阶段,法院仍然不让我聘请律师,强行为我指定律师,我也在三拒绝,即使在开庭审理阶段,我也拒绝法律援助,要求自己聘请律师为我辩护,法院无视我的正当权利,仍然强行指定所谓的法律援助律师,致使本人没有得到行使辩护权。
(三)管辖和异议
- 对于上诉人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认定,本人认为在为女儿李琪(因接种疫苗致终生残疾,生活不能治理)生病时一岁十个月,现在5岁(写上诉状时)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维权过程中,辉县市公安局,检察院都有牵涉本案,他们作为辉县市政法委维稳部门参与了我所谓寻衅滋事的几件事中,公安局民警在第二件,第三件事中都在场,而辉县市公安局一直作为参与维稳一方,长期违法限制本人及家人孩子的人身自由,维稳工作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检察院在给我妻子何方美的国家赔偿没有及时给付,在主持参与孩子李琪的司法鉴定中故意阻挠鉴定正常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于他们办案,上诉人对案件的处理公正性保持极大怀疑,一审由辉县市公检法管辖不利于案件查明事实,还原过程真相。
- 对于重婚罪认定,一审忽略了我是在2016年6月,才回到辉县的,此前我的经常居住地是深圳。并且对于重婚的事实已经向深圳公安机关交待清楚,在深圳公安局民警将我送到辉县时,辉县公安局的民警是知道我重婚的事实,但仍然给我租了房子,让我们住在一起,而且辉县市公安局还派民警去我妻子何方美的前夫家浙江,协助我妻子办理离婚协议。辉县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让我配合调查,我也配合,在我和何方美正式结婚几年后,突然要追究刑责,令人匪夷所思,如果追究重婚罪,辉县公安局的协助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帮助犯罪还是什么,从刑法关于立案管辖角度来说,我的重婚罪已被深圳公安立案,辉县公安对该案的管辖权有异议
(一)对于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一下基本事实
- 我带女儿李琪在北京看病是常态,自女儿李琪在北京看完病,我们一直在北京给孩子康复治疗,也在北京租有房子,并不是为了上访才去的北京。
- 我在为女儿维权以来,和维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持了理性的沟通,我和他们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违法的事情。
- 我的女儿的病由疫苗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终生残疾,经北京京城明鉴研究院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也确定疫苗接种和我女儿的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辉县疾控的“调查诊断”经不起质疑,疾控既是接种方又是判定方,其结论可信度存疑。
- 村委会所给的钱,从收条可以看出是女儿李琪的救助费用,是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所谓的强拿硬要的情况,从常识和逻辑上看,强拿硬要的人不可能还给对方出具收条,况且还是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本人没有必要为了这么点钱(19000),以身试法,过去本人也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守法公民。给孩子维权以来,我们跟维稳我们的人员所要求的只是孩子的救助,而强拿硬要的财物是犯罪人想要非法占有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
- 本人和镇政府签署的救助协议,当时在妻子何方美被刑事拘留后,何方美没有在场,2019年3月,在妻子何方美被刑拘之后,我们是不同意这个所谓的协议,我本来带孩子回京看病,结果在新乡高铁站被辉县公安局特警把握和孩子绑架回镇政府,当时城关派出所所长李明利对我说,要我签救助协议,答应给损失的车票钱。村干部也找我谈,要我签协议,说这样就有钱先给孩子看病,另外也会早点让我妻子何方美早点放出来,可是该协议签了以后,我妻子也没有释放,反而说他们管不了。孩子的救助也说要先给发票,没有发票不给救助,从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给孩子的救助款并不是每月都及时给付,截止到2019年底给了不到5万元,而且中间因所谓的维稳时期耽误的治疗费用,计算错误,没有给付到位,可以说,政府都没有认真执行的协议,却要另一方遵守有关协议,是不公平的,且签署救助协议也是被迫的,即使这样,我也没有做过任何违法或越级上访行为,且我的任何公开言论都保持了客观,实事求是,不存在所谓的攻击党和政府的情况。
- 为女儿李琪疫苗致残维权以来,我本人从来没有任何违法或越级上访,如果说有所谓的“上访”也是在北京和疫苗受害儿童家长一起到有关部门反映集体诉求,而非个人单一诉求,而这种“信访”更准确地说是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国家在疫苗致害方面有进步,使那些因疫苗致害的孩子得到应有救助。我在北京期间就是给孩子康复治疗,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
- 我的诉求就是解决孩子李琪疫苗致残的前期医疗费及后期生存保障,我和妻子何方美多次向维稳部门提出,可是有关部门总是推诿扯皮。我们不去做医学会鉴定是因为,程序开始的“调查诊断”太假太不公正,一再要求重新做出“调查诊断”,疾控卫生部门不同意。后根据我和政法委协商,说一定要有鉴定才能给疫苗致残的补偿救助,也同意我去找一家法医鉴定机构做鉴定,我给孩子在北京一家法医鉴定机构做了“法医专家意见书”,但不认可,又找一家机构做鉴定,结果被检察院搅黄,最后也导致矛盾扩大。其实,我想说,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在女儿疫苗致残问题没有公正解决前,我不会放弃任何为女儿维权的手段,不能简单认为我可能上访,又在维稳期间向维稳人员提出诉求,而且配合维稳后,拿了救助就构成了犯罪。
- 在为女儿维权以来,辉县市维稳部门(辉县政法委)指挥公安局派出所向乡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长期多吃非法限制我和家人孩子的人身自由,我不清楚这样的维稳是不是我必须配合,不能提出任何合理合法的诉求?
- 对于一审认定我5次寻衅滋事罪,相关事实存在捏造编造,无中生有的情况。
- 第一件到第四件事,我从来没有向张文,张建祯,赵海涛说过不给钱就上访相要挟,没有强拿硬要的故意,没有向他们个人索要钱财,而他们都是政府维稳的工作人员,我的诉求对象是政府,维稳部门(政法委)起到的只是协调的机构。我从村委会张文处拿到的钱,第一件、第三件属于配合维稳后给孩子的救助医疗费用,第二、第四件属于配合维稳给我在北京的租房房租损失的赔偿,张文说过,为方便入账,收条统一写孩子救助款,第五件事,必须说明一下,辉县维稳部门2020年多次长时间非法限制我和家人人身自由,我女儿耽误康复治疗大半年,我很着急,就在我们要带女儿回北京继续治疗的时候,儿子父亲因病相继住院,搞的我很疲惫,可是辉县维稳人员在医院也跟踪监控我,让我极端反感,加上对于女儿的疫苗致残问题解决也没有进展,何方美的国家赔偿也不给,我就打电话给镇政府领导赵海涛,要他给20000元给我父亲看病,要么你让监控我的人来照顾我父亲,我累死了半个月没有睡好觉,赵说你父亲有低保医保用不了那么多钱,我也没有再要钱,目的在于让他麻烦,别再让人监控我,我还说,别以为你可监控得了我,信不信我给你搞个大的,然后挂了电话。我说搞大的意思是摆脱他们的监控,他们不让我去北京我就去。我给他打电话没有说不给钱就去上访。由于我和我父亲吵架,一气之下我就遛出医院,我先去山里待了一个多月,然后由于孩子鉴定的事情想去北京的鉴定机构了解情况,加上2020年十月底要在京参加司法考试,我就去了北京,在这个过程中,我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罪是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也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秩序。
我所犯重婚罪的详细供述已经在2016年上半年接受调查时向深圳公安局如实交代,接受调查后,深圳公安局公安将我送至辉县,由辉县市公安局公安为我租了房子,让何方美和孩子和我一起居住,取保一年后,我在承诺不再犯过去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不再从事政治活动后,公安局说不会再追究此前的行为。在辉县市公安局公安的协助下,何方美顺利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和何方美于2017年8月领证正式结婚,此次辉县公检法突然选择性追究这一刑责,而对相关事实熟视无睹,令仍不解,唯一说的通的解释是因为我们为女儿李琪维权,据说中央有领导发话,辉县公检法才敢无所顾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去核实有关情况,仅仅以重婚罪定罪量刑时是不公正的。
补充有关事实:
我们也多次去辉县信访提出解决女儿李琪疫苗致残的问题,甚至我也跟政法委书记路勇联系,他说我有事找村委会张文说,找张文,他又说要我找公安局国保大队长袁卫东说,或是跟城关镇政府领导赵海涛说。我跟他们这些人见面谈话,只是因为女儿的事,才找他们,我没有跟他们个人强拿硬要财物的故意,更没有做过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审有意无意忽略了我们夫妇一再跟政府维稳部门提出的正当诉求,捏造我们以上访为要挟,只是为了不到两万元,不惜要以坐牢5年为代价的荒唐行为,实在是违反人情,违反逻辑的。
三、证据问题
- 一审庭审,并没有向本人出示判决书认定的证据;
- 书证中“欠条”我没写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存在造假问题,我也有法医专家意见书给予反驳。
- 一审认定证人证言,张文、张建祯、赵海涛等人证言多处捏造事实,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充满了主观臆断,编造痕迹明显,意图诬陷入罪。
- 公诉人认为张文,张建祯、赵海涛是受害人,后法院认定他们是证人,前后矛盾。
- 这几个所谓的证人中除了翁建华,何方美之外,其他人都是辉县市维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村、镇、政府的的干部,他们证言的真实性存疑,没有证据证实。
- 没有证据证实我有任何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审判决一再混淆我的行为和何方美的行为,把何方美的行为安在上诉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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