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星期日

疫苗致残人李琪父亲的上诉状草稿

(一)踩在程序违法问题
1,此案侦查机关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将我从北京带回公安局地下办案中心,五位民警没有穿着警服,也未向我出示工作证件,没有任何有效法律文书,先说要我配合调查,后又变成讯问。我向民警要传唤证和理由,遭到对方拒绝。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仍然配合讯问,参与询问的三个民警:一个是辉县市国保大队大队长袁卫东,当另外两个民警问我和妻子何方美的交往、生孩子、结婚的经过,感觉跟这次我被控制留置没有关系,我跟袁卫东说这些你们都知道,跟给女儿维权没有关系,但是他坚持让我说一下,我不情愿但也如实说明大概情况。从2020年10月14日下午到10月15日晚上八点多,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才通知我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又过了15日,以寻衅滋事、重婚罪逮捕,当时讯问笔录上没有袁卫东签字,上诉人认为,辉县公安局办案有诱供嫌疑,而且是在无任何合法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先抓人后罗织罪名。
2,本案办理过程中,辉县市公检法一审办案全程剥夺了上诉人委托家人亲朋聘请律师的权利。2020年12月初,有律师来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诉人,看守所拒绝会见,管教警察告知我后,我问有什么法定理由,他说是怕我“跑风漏气”,还说办案单位不让我聘请律师。因此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一直未接受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的提审。在审判阶段,我再三拒绝官方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并要求自己委托律师会见辩护,而一审法院仍无视上诉人的正当权利,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而该律师对本案基本事实不了解,根本不能履行辩护职责,只是起到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而已,在庭审之日,我也明确拒绝其提供法律援助。
3,对上诉人“重婚罪”的指控,辉县市公检法机关没有管辖权
首先该犯罪行为已经由国家安全机关(深圳公安局)立案,而且涉及其他案情,其次,2016年初我已经向深圳公安局如实供述,在我被监视居住近6个月后,2016年6月底深圳公安局民警将我送回辉县市生活,何方美和儿子李瑜也在此前被国家安全机关安置在辉县市,由于和国家安全机关有承诺,在我又经过一年的取保候审后,我承诺不再危害国家安全不参与政治活动,就不再追究我的刑责。一直到这次辉县市公安局再次立案,重新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未核实,刻意忽略。况且重婚罪是自诉案件,没有人起诉,公检法主动追究,好像在程序上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
4,一审存在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
不论是一审对上诉人寻衅滋事罪指控认定,还是重婚罪指控认定,辉县市公安局作为维稳机构,或是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前述案件中,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维稳机构与案件也有牵涉,而一审过程中,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且有意隐瞒有关事实,回避了作为维稳记过总指挥辉县市政法委所做作为,况且因为上访维权,跟辉县政府有脱不开的关系,本案在辉县审理,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二)一审判决对于相关指控认定,事实不清
1,寻衅滋事指控认定存在的问题
(1)混淆了我和妻子何方美的维权行为,歪曲事实,将上诉人描述成为一个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贪图小利的“坏人”。事实上,在为女儿因疫苗致残维权过程中,我一直保持了理性和克制,和维稳机构的相关人员保持了良好的沟通,没有做过任何过激或违法的事情,而且一再配合维稳工作,导致妻子何方美总认为我是“政府的人”,家庭矛盾不断。
(2)把上诉人正常带女儿到北京接受治疗康复,混淆为“以赴北京上访”相要挟”,事实上,自2018年6月9日在北京给女儿看病以来,我们在北京都租有房子,女儿的病后遗症严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我没有任何非访行为,连去国家信访局都没去过。
(3)隐瞒了或忽略了辉县市维稳部门(政法委)在国家重大会议,重要时间节点,长期多次使用软暴力非法限制上诉人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女儿康复治疗一再耽误,我们的核心诉求(解决女儿李琪因疫苗致残的前期救治后期保障)一直未妥善解决,维稳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能拖则拖,及时是临时的救助费用,也是能不给就不给,所谓的救助协议,只要求本人遵守,他们却可以不遵守。
(4)混淆了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诉求,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区别
在维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的前四次硬要现金的事实,除了现金数目是正确的外,其他事实都存在无中生有,编造的嫌疑。第一件事是张文让我配合维稳后到我家里给女儿的救助费用1000元;第二件事是公安局、镇政府、村委会要我配合维稳工作,事后由公安局民警袁卫东让我去村委会拿的现金,实为北京租房之房租3000元;第三件事是袁卫东等人村委会张文要我配合维稳工作,时候经袁卫东请示领导同意,让村委会给了现金,实为女儿的医疗费用10000元(这个钱是按照救助协议补给的);第四件事是我配合维稳工作,耽误孩子回京看病,恰好燕郊的房租要交,于是我打电话给城关镇负责维稳我的负责人赵海涛说交房租困难,望给解决一下,事后赵同意让我找张文在村委会给了现金5000元。第五件事,本来我同意配合维稳工作,并且解决了房租困难,可是在我儿子和父亲先后住院看病,维稳人员前后跟着紧盯,我身心疲惫,逐渐对他们产生反感,为了摆脱他们的纠缠,我于是给镇政府维稳我的负责人赵海涛打电话,说要么给20000元给我父亲看病,要么让你的人来照顾我老爹,我半个月没有休息好,累死了,要么你的人别烦我,赵海涛说你父亲有低保用不上那么多钱,我也没有硬要,而是说你不撤走你的人,你也看不住我,信不信我给你搞个大的,事实上我也没有做任何违法行为,我确实摆脱了他们的监控,在辉县的山里等待,看看孩子疫苗致残的事怎么解决,后来由于孩子的事情一拖再拖,孩子法医鉴定也被搞黄,于是我去了北京,想去问问北京的鉴定机构为啥不给鉴定,还有就是当年十月份在北京我还要参加司法考试,希望能在孩子问题解决后,能重回正轨,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而我从没有跟赵海涛说,不给钱就要上访。
(5)一审判决认定硬要张文张建祯,赵海涛个人现金不准确,他们村委会给的现金包括第二、第三、第四件事,而第一件事给钱是在我家里,都写了收条,而且是先写收条再给钱,给钱也是维稳结束后给,他们都是村干部,x而且也是维稳工作人员,他们代表的是政府维稳部门,我向他们提出诉求,要求解决困难,对方不是代表个人,我跟他们个人也没必要去为了一点钱而去干犯罪的事情,他们是政府维稳部门的代表工作人员,我没有强拿硬要他们个人财物的故意和意图。
(6)在为因疫苗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至今2021年审判时,三年了,孩子仍正常抓握东西,不能站立正常走路,她发病时才1岁10个月)的女儿讨说法维权一俩,我本人没有任何违法或越级上访的行为,而在北京和疫苗受害者家长能一起到国家有关部门走访,希望国家能改进相关法律或出台政策帮扶疫苗受害儿童及其家庭,而这种“上访”不是某个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也不存在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或结果,在女儿李琪的健康权没有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维护的情况下,我是不会放弃任何为女儿维权的手段,不能简单认为我可能“上访”维稳部门在维稳期间,我就不能向其提诉求要救助,必须无条件配合维稳工作,否则就是寻衅滋事。而一审过程中,有意无意忽略女儿李琪被疫苗致残的严重程度,忽略了作为父母迫切需要给孩子看病治疗的事实。
2,对重婚罪指控认定存在的问题
忽略了国安部门(深圳公安局)已经立案,对于我2014年所犯重婚罪,我已经在2016年初向深圳公安局供述清楚,触犯该罪在2014年至2015年10月底,我和何方美及儿子李瑜一直生活在深圳,2016年6月底,我被深圳公安安置在辉县生活,何方美和儿子李瑜一起也提前被安置在我家生活,后在深圳公安的协调下,由辉县市公安局为我租房子,让何方美和儿子和我一起生活,该房子地址就是辉县市城关镇恒升碧水山村北区1号楼4单元501室,房租一直由辉县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支付,对于我重婚一事,辉县市公安局在2016年就知晓,2017年春天还陪妻子何方美到浙江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和何方美于同年8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正式结婚,为什么2020年10月之前不主动立案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而在我重婚7年后,且在我们已经合法生活在一起后,突然旧事重提,重复立案,追究刑责呢?而在我承诺不再危害国家安全不参加政治活动后,深圳公安局就不再追究我的刑责,肯定包括重婚罪。在一审判决时,一审法院及办案人员都忽略了这些基本事实,且隐瞒辉县市公安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三)一审判决所依据哦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1. 书证,我没有写过欠条;信访办案报告中说“李新夫妇于2019年3月22日保证走正确渠道------情况”该描述不符合事实,“国保要情”没有在开庭时向上诉人出示质证,“调查诊断书”存在违规造假嫌疑,而我有“法医专家意见书”反驳,该意见书在2019年指控何方美寻衅滋事一案中向辉县市法院提交过。
  2. 一审判决中认定采信的证人中,张文、张建祯、赵海涛、李建中、袁文利、汪一波都是村里,镇政府、政法委工作人员,也是维稳的工作人员,他们出具的证言多有雷同,多为猜测,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不能排除诬告陷害上诉人的合理怀疑,且他们的证言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们的话,真实性存疑。
  3. 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哪些行为违法或者越级上访,更没有证据证明我的那些行为有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利用何方美多次越级上访,以此为借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受到的救助款属于张文张建祯的个人财产。
  4. 缺少书证,证人证言以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判决书仅凭几个和案件有牵连的维稳工作人员的证言就认定上诉人罪名成立,过于武断,不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5. 一审庭审,法庭并未完全向被告人出示所有证据并进行质证。
  6. 上诉人有录音证据证明证人说谎。(可忽略,现在没有了)
(四)一审判决中的若干其他问题
一些事实发生日期搞错了,比如我们去北京给女儿看病是在2018年6月9日,判决书搞错了。混淆“鉴定结论”和“诊断结论”,把何方美的行为硬按在上述人身上,有时把张文张建祯作为证人,有时又把他们当成被害人,前后矛盾不一致,分不清救助款和补偿款的区别,甚至有错别字。

综上所述,上述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或重审,因此,上诉人依法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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