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0日星期六

家长发微信朋友圈质疑教体局长被拘

2025年9月1日高光华看到教育局长免职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推测性评论"因打卡舆情免职",仅十余人互动后次日主动删除。被当地公安局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4日。高光华已于2025年9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多方舆论质疑警方执法过严,认为公民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评论应有一定容忍度,不宜轻易动用行政拘留。

事件起因源于云南玉溪元江县暑假要求学生家长每日必须在手机上完成两次“暑期安全提醒”打卡,未按时打卡的学生不仅会被老师在班级群直接点名,还会面临老师的电话催促。这一规定引发部分家长和老师的不满,认为其流于形式、加重负担,实为转嫁责任;当地教体局则回应称打卡是工作需要,旨在保障学生假期安全,不会增加负担,。高光华向多部门举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9月1日高光华得知县教体局局长李文刚被免职后,并在朋友圈评论称“因打卡舆情致局长免职”,并希望分管副县长也被免职,仅十余人互动。9月1日当晚,高光华便接到了元江县澧江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称要其去派出所。高光华去派出所后,手机被扣押。理由是调查高光华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次日高光华主动删除。

高光华的一张元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高光华从他处得知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某被免职的信息,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其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局长是因打卡的事(假期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就学生安全、安全教育等问题进行每日报备打卡的事情)造成重大舆情被免职,并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侵害。2025年9月1日23时,高光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天后,警方认定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教体局局长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以"诽谤"名义被拘,警方认定他"捏造事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对其行政拘留4日。高光华拒绝签字,认为该言论属于对公共事务的合理关切,微信朋友圈为半封闭社交空间,不具广泛传播性,且其评论基于此前举报形式主义打卡的背景,无主观恶意。称自己无恶意且不是故意博眼球,被拘留不合理,可这4天的拘留,超出了我的接受范围,打乱了我的工作节奏,让我的生活陷入混乱。他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到底。高光华代理律师提出朋友圈属半封闭空间,且公职人员应对监督有更高容忍度。

2025年9月17日高光华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索赔国家赔偿金1902.08元及精神抚慰金1元,要求警方全国公开道歉,县政府已受理。元江县委组织部回应称,局长免职系正常人事调整,并非因舆情所致。

财入门:云南一家长朋友圈发局长免职失实信息被拘留四天,曾举报防溺水打卡太频繁。对一个没有前科的人来说,拘留还是挺吓人的。第一次拘留一个人一定要慎重啊。

@用户6323927787:支持复议,不行就行政诉讼,公权力滥用是很可怕的。

@欧阳秋叶:就是朋友圈私自透露局长免职的事并猜测原因,这个原因不当。这种情况拘留4天有点多了吧?

@那么看见:是的。警方说他诽谤就可以了,不用说侵害人格权和名誉权这些需要法院认定的东西

@暖大橙CC:划重点:事情是假的,你说出来,是诽谤罪;事情是真的,你说出来,是名誉罪!

贾泽生说法:男子发朋友圈质疑教体局长被拘#云南元江男子高光华发朋友圈质疑教体局长被拘事件,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一、朋友圈性质的认定:微信朋友圈是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虽然信息可能被转发扩散,但与微博、抖音等开放性公共舆论平台有本质区别,不具备广泛的公共性。因此,将朋友圈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并据此对言论进行严格规制,有对公共场合任意扩大化解释的不妥。二、是否构成诽谤的判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会被拘留或罚款。警方认为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真实原因的情况下,捏造了其因打卡舆情被免职的事实,损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但从法律实践来看,诽谤的认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如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有散布行为以及造成了损害后果等。高光华的言论是基于其之前对当地暑期安全打卡形式主义的质疑以及局长被免职的消息而发,属于对公共事务的评论,虽存在部分信息不实,但难以认定其具有恶意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且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言论导致了局长社会评价的实质性降低。三、公职人员名誉权的限制:公职人员的名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因为他们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职务变动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质疑,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只要不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恶意诋毁,对于一些基于合理怀疑或事实基础上的不同看法和评论,公职人员应具有更高的容忍度。在本案中,高光华对教体局长免职原因的猜测,属于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关注和评论,应在合理监督范围内。四、处罚的合理性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高光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如警方认人定其行为违法,他也是首次行政轻微违法,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但警方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这违反了比例原则,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大皖新闻:律师表示,公民在朋友圈发布未证实的涉官员信息,若只是基于自我猜测,且未进行恶意捏造和故意传播,一般不应当简单认定为发布谣言。男子发的朋友圈只有十几个好友点赞评论,从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来看,通常不符合诽谤罪“情节严重”的传播要件。

纵览新闻: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监督权,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任免信息,发表些意见和看法,属于正常的公共讨论,达不到法定意义上“诽谤”的范畴。教体局局长职务变动属实,只是平级调动,但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并不知晓内情,这说明对于官员任免信息公开还不透明,引发坊间联想。微信朋友圈相较于其他网络公开平台,是一个具有私密性的半封闭社交空间,就像发朋友圈被拘4天的当事人所称,这条信息只有十几位好友点赞评论,次日一早因顾虑就删除了。如果不考虑传播范围与传播人群就轻易判定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积极性。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掌握权柄的国家公职人员,群众对公权力或公共事务提出正当且合理的质疑批评,只要是出于公心,理应包容接纳。对于一些不实或失实的,带有情绪的表达,也应当留有一定的容错空间,而不是动辄“上手段”。

【​纵览快评|发朋友圈评论局长免职被拘4天,权力的手不要伸得太长】#男子发朋友圈评论局长免职被拘4天#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评论,云南玉溪元江县一市民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此事引发网络热议。当事人认为,当地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将正常的公众监督认定为违法犯罪明显不当,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公权力的手不能伸得太远#

今年7月,这位热心市民因质疑元江县要求家长暑期在手机上每天2次安全打卡属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引发媒体关注。9月1日,当他得知元江县教体局局长李某某被免职,又联想到打卡一事,于是发了一条朋友圈:“因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体和文旅的某某也免职。”发完朋友圈当晚,这位市民就被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叫走了,并被扣押手机。理由是在信息平台发布不实言论。

这波操作似曾相识,与前段时间湖南一男子因在短视频下发表12字评论被拘的遭遇何其相似。因为一句质疑的评论,当事人肖先生被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5天。回过头来看这两起事件,皆因公民在网络平台留言评论而起,可以算是“因言获罪”。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监督权,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任免信息,发表些意见和看法,属于正常的公共讨论,达不到法定意义上“诽谤”的范畴。教体局局长职务变动属实,只是平级调动,但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并不知晓内情,这说明对于官员任免信息公开还不透明,引发坊间联想。微信朋友圈相较于其他网络公开平台,是一个具有私密性的半封闭社交空间,就像发朋友圈被拘4天的当事人所称,这条信息只有十几位好友点赞评论,次日一早因顾虑就删除了。如果不考虑传播范围与传播人群就轻易判定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积极性。

“12字评论案”以湖南省高院撤销判决改判了结,坚守了司法公平公正的立场,厘清了正常讨论与网络谣言的边界,但当事人却为此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兴诉的代价之大,成本之高,远不是一纸撤销令所能取代的。此外,诸如此类在言论表达领域的不当执法案例,还可能进一步限制公共讨论的自由度,引发全社会的“寒蝉效应”。

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掌握权柄的国家公职人员,群众对公权力或公共事务提出正当且合理的质疑批评,只要是出于公心,理应包容接纳。对于一些不实或失实的,带有情绪的表达,也应当留有一定的容错空间,而不是动辄“上手段”。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互联网天然就是一个泄压阀,老百姓有情绪、有怨言,通过互联网释放出来,这个压力也就泄出去了。如果连这都不能够容忍,早晚会出大问题。

在“因言获罪”的案例中,都有地方公安的介入。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使者,警察权的权威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纯的依赖强制力。“有困难,找警察”而不是“一有事,上警察”,因争议性言论而产生的纠纷中,地方上理应注重警察权的谦抑性,减少过度依赖强制力,通过柔性执法来解决矛盾,消除误解。通过警察强力干预,表面看见效快,实际上是一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与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参与网络表达和公共治理需要恪守言论自由表达的边界,不能越雷池半步;对于公权力来说,也应当守好权力的边界,手不能伸得太远,不要把正常的评论、留言随意上纲上线,让群众动辄得咎。

舆论网李新德:一条朋友圈留言换来四日拘留,网络言论的边界再次引发热议。当执法权力与公民表达权碰撞,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争议,更是法治进程中的深层思考。

高光华的经历并非孤例。2025年以来,类似案件在全国多地出现。

01.多起案例,网络言论执法现状

据统计,2025年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就查处网络谣言案件13起。

其中,4月一网民为获取流量,使用AI工具生成“旧城北门拆除重建”文案并制作视频发布,最终被行政拘留。

6月,又一网民为增长视频号粉丝,指使他人虚构讲解“呼和浩特重大刑事案件案情”,同样被处以行政拘留。

02.执法边界,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这些案例展示了当前网络言论治理的严峻态势。山东烟台两名网民因侮辱英烈被拘,沧州一网民因在抖音评论区发布“死俩”的敏感信息被罚。

这些案件反映了当下对网络言论“严打高压”的态势。

然而,湖南人肖新良的案件提供了另一种思考。他因评论“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被行政拘留五日,历经两年三审,最终在2025年6月被湖南省高院改判无罪。

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维护,以及对公权力行使的审慎态度。

03.法律框架,言论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同时也规定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解释,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这些行为显然已越过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网络世界依然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发言同样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04.复杂情形,批评建议与造谣诽谤的区分

网络言论监管的复杂性在于如何区分正当批评与违法言论。湖南高院在肖新良案中的判决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虽然评论不当,但既无明确指向对象,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应简单认定为寻衅滋事。

这个问题在公务员政审中同样突出。数据显示,2020-2024年全国因网络言论被取消公职资格的案件中,83%存在“言论性质认定争议”。

如何界定“极端言论”缺乏量化标准成为治理难题。

湖南肖新良案历经两年三审,最终迎来省高院改判无罪的结局。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明确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合理的批评与建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警方持续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法治的本质在于平衡:既要维护社会秩序,也要保障公民权利。

正如名言所说:“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网络空间有法度,公民言行需谨慎,但执法者也应保持审慎态度,避免将合理批评视为违法言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确保“畅所欲言,天塌不下来”的氛围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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