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声援香港占中姜家文案 律师向检察院递交意见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4-7消息:今天,本工作室从李威达律师处获悉,辽宁丹东维权访民姜家文因声援香港占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现在案件还在审查阶段,李威达律师已向丰台区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 据了解,姜家文是2014年10月1日在北京丰台区吕村,给拉横幅声援香港占中的访民拍照后的当晚被北京警方在吕村的租住屋内抓走,丰台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刑拘。 李威达律师接受其亲属委托,到丰台区看守所会见姜家文,和调阅卷宗后得知,姜家文此次被抓主要是因为香港占中和接受10多家外媒采访。李威达律师认为,姜家文是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公民的职责,并无不当,遂于今日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中称; 一、姜家文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 姜家文声援占中,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其主观目的不是寻衅滋事,而是维权。因为姜家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纳税人,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全部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对政府机关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监督权。运用刑事法律工具对姜家文的公民权利和行为进行打压,是对宪政精神和普世价值的亵渎。姜家文接受外媒采访和拉条幅均不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姜家文不具有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 二、姜家文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姜家文没有实施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姜家文没有随意殴打他人;姜家文没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姜家文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姜家文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姜家文更没有纠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姜家文的行为,没有超出现行法律范围,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姜家文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三、对姜家文合法行为进行打压,是对宪法、法律和普世价值的亵渎 对姜家文行使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定罪处罚,是对神圣宪法和法律的亵渎,是对政治权利和自由等普世原则和价值的亵渎,是冤假错案。法律及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被当做工具来打压民众,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是法治的悲哀。 动用有限的公安司法资源来打压无辜的善良的信访民众,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公安和审判资源,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 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只有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维护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社会管理秩序,才具有法律维护保障的价值,而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非法治的社会管理秩序,因其违反宪法和普世价值,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逆历史潮流而动,不但不应当保护,反而人人都应当起来摧毁它。 纵观1949年以来几十次荒诞的政治运动,一批又一批的中国公民受到政治迫害,尤其“反右”运动和“文革十年”,许多人只因说了几句与领导观点不一致的话,就以反革命罪名,判以重刑,关进监狱,有的甚至被残害致死。站在当代,回顾历史,那是个荒诞的时代。现在我们都觉得不可理解。 当代中国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顾名思义,“和”,一个禾苗的“禾”,一个“口”,就是人人有饭吃;“谐”,是一个言字旁,右边是一个“皆”,意思是人人有表达的自由。这就是最通俗的“和谐”的内涵。新的领导人习近平先生又提出实现“中国梦”,难道中国梦,就是要实现没有言论自由的梦吗?恐怕不是吧?真正的中国梦的实现,应当是中国人活得更有尊严,充分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政治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社会状态。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以,恳请尊敬的检察官,拿出您的勇气和良知,运用您的法律智慧,做出智慧的决定,让姜家文恢复自由。 综上所述,姜家文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姜家文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批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意图追究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上述律师意见,望重视并采纳。 姜家文的辩护人:李威达 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4月7日 (责任编辑:民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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