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

刘光芬遭暴力截访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民生观察2026年1月30日消息】重庆市巴南区公民刘光芬因维权,遭到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及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的拦访截访、暴力控制、非法拘禁、非法安装监控。近日刘光芬向重庆市纪委监委、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材料,要求对上述违法违纪部门进行追责。

刘光芬,女,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云篆山干湾村8组。

2026年1月28日早上,刘光芬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龙井佳苑1期姐姐李华兰住处门外,遭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巴南区公安分局组织的多名人员暴力控制,被强行拖拽至车辆内并押送回重庆市巴南区户籍地,该行为已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抵达住处后,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及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在无任何合法法律文书、未履行任何法定执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刘光芬实施多项持续性违法侵权行为:一是安排车辆、人员在刘光芬上车的路口外围全天蹲守看管,截至目前已更换两次执勤车辆,分两组人员轮流值守,每组四人,累计八名人员参与非法管控;二是在刘光芬家中及四周非法安装7个监控设备,对刘光芬进行24小时无死角监视。

上述行为以持续性蹲守、限制出行、非法监控、变相监视居住的方式,彻底非法剥夺刘光芬的人身自由、行动权利及住宅安宁权,严重侵犯刘光芬的个人隐私。

上述行为系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与公安分局联合实施的典型拦访截访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单位及人员滥用公权力,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暴力控制、非法押送、持续蹲守管控、非法安装监控等手段,公然侵犯刘光芬的宪法基本权利与人身合法权益,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违法情节十分严重,依法应当从严追究重庆市巴南区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六)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注:拦访截访、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非法监控信访人适用本条追责)

针对以上情况,刘光芬要求对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1.立即责令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巴南区公安分局停止一切非法拘禁、蹲守管控、非法监控等违法行为,立即拆除在刘光芬家中及四周非法安装的7个监控设备,彻底解除对刘光芬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保障刘光芬的人身安全、出行自由、住宅安宁及各项合法权益。

2.立即对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及所有参与本次暴力控制、非法押送、拦访截访、非法拘禁、非法安装监控的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全面核查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依法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

3.依法依规从严追究重庆市巴南区相关政府部门、巴南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对涉案公职人员、公安民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4.对本案中涉嫌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滥用职权罪的重庆市巴南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5.自本案立案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将案件调查进度、处理结果、追责情况书面告知刘光芬,并依法书面回复刘光芬的合理合法诉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对刘光芬的任何形式打击报复行为。

刘光芬电话:1731848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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