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4年9月8日消息】2024年9月2日,人权律师谢阳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李国蓓、李贵生参加了庭前会议,期间律师抗议审判长违法主持并有多处违法之处,之后会议被迫休庭。
目前被迫休庭的谢阳律师案件庭前会议,法律人士归纳总结了一下,法院的违法之处有10条具体如下:
1.庭前会议前,法院没有依法确认辩护人李贵生律师的辩护资格。余丹法官违法。
李贵生律师在3个多月前就提交了委托手续,可法院直到9月2日庭前会议召开中,才确认李律师的辩护人资格。之前的三个多月时间中,余丹法官即不及时通知李律师,也不送达起诉书,不安排阅卷,更没有告知李贵生律师手续有什么问题。余丹法官在违法推进谢阳案件。
2.辩护人李贵生律师没有被送达起诉书,余丹法官违法。
李贵生律师在没有收到起诉书的前提下,余丹法官仍然坚持继续召开庭前会议。余丹法官此举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当提前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留出阅卷时间。余丹法官也没有告知李贵生律师手续有什么问题,她提出的十分荒谬的理由是:根据律师协会某条规定需要当面查验李贵生律师证的原件才能确认辩护人身份。余丹法官违法。
3.辩护人李贵生律师被剥夺阅卷权。
李贵生律师的辩护资格,直到庭前会议召开中才被认可,他没有阅卷,没有被送达起诉书,没有给他留出阅卷时间,他根本不了解公检法司是如何指控谢阳的。可法官余丹居然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4.辩护律师被剥夺阅卷方式的选择权。
辩护律师复制案件的权利被剥夺。辩护律师对阅卷方式有选择的权利,法院无权决定。余丹法官坚持称法院有权利决定是否复制,要挟辩护律师只能摘抄,不能复制案卷。中国法律没有授权法院来规定是否复制案卷。
5.余丹法官就复制案件权利上违法要挟李贵生律师。
余丹法官不熟悉中国法律,坚称法院有权同意和拒绝涉密案件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余丹法官要挟李贵生律师,若李贵生律师不同意以上法院的权利,就不要来阅卷。可在谢阳案件中,法院已经同意辩护人李国蓓律师阅卷,谢阳案件的律师阅卷权不应该拒绝同等法律地位的另一位辩护人李贵生律师的阅卷权。余丹法官违法。
6.谢阳案件定密失当,余丹法官违法对本案定义为涉及国家秘密。
谢阳律师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基本的事实是在2021年12月底去湘西永顺寻找被精神病的李田田老师,谢阳律师的此举行为是捍卫中国的法律,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可余丹法官却坚称此案涉及国家秘密,余丹法官违法定义国家法律。
7.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未解决前,法官余丹违法继续审议其他事项。
庭前会议9月2日11:40休庭,法官称休庭研究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下午答复。下午1:30分,庭前会议继续。法官称复制案卷和定密失当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后再答复,继续审议其他事项,辩护人抗议,法官不理,强行违法往下推进。
8.七位以上合议庭成员曾参与2015年的谢阳案件,他们违法参与此次的案件评议。
谢阳案件中的评审委员会,包括刑二庭庭长兰志龙,有7位以上曾参与2015年709大抓捕的谢阳案件。目前的案件与709期间的案件都有关于“谢阳是否遭受酷刑”的评议内容。这些评审委员会成员违法参与此次的案件评议,需要回避。
9.前承办法官梁峰公开宣称对谢阳打击报复。
前承办法官刑二庭副庭长梁峰,公开在办公室向辩护人宣称,是“谢阳耍了公安”才导致二次被抓。梁峰法官作为公检法司的代言人,如此嚣张的公开言论,显明此次抓捕是对谢阳的打击报复,即使谢阳是在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也被非法羁押2年8个月,严重违法。
10.辩护律师提出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下,余丹法官违法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辩护律师无法获知谢阳与公检法司有过什么约定,导致梁峰法官公开向辩护人宣称是“谢阳耍了公安”才导致二次被抓。为防止公检法司联合打击报复迫害,这些公检法司人员应全部回避。余丹法官却不知道中国的这项法律,强行推进庭前会议。
据悉,谢阳因声援湘西被关精神病院的李田田老师,于2022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关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期间遭到酷刑虐待。
其后案件经过九次延长变更羁押期限,于2024年9月2日10时案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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