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8日星期日

“路虎”女打人事件中舆情与警情水火之势下的言论管控

(编者按:青岛“路虎”女违反交通法还行凶殴打他人事件引发网络围观,成为当下热点。而青岛警方两次情况通报(警情)只以交通纠纷论处,极大激发着网络的愤怒,违背着法理、人情与常识,促成了舆情与警情的网络直接对抗,也反映出普通民众与权贵集团的不同立场。针对代表民众心声的舆情,中共集团采取一系列管控措施,意在平息舆情而只让社会听信警情,企图以警情来主导舆情。)

一、网络视频披露驾驶“路虎”女打人事件

山东青岛一名驾驶"路虎"的女子8月28日逆向驾驶,插队不成追尾前车。女子迁怒于一名正常驾驶的司机,不仅言语辱骂,还煽了对方十多个耳光。受害驾驶口鼻流血。但该女子的暴行,仅被行政拘留十日,引发众怒。

“我逆行怎么了?”网络流传的视频显示,山东青岛崂山风景区28日严重堵车,一名白色路虎的女驾驶,逆行超车不成,追撞前方大巴。女子下车后,先找风景区管理员理论,随即就迁怒于对向正常行驶的休旅车司机。

从视频可以看出,女子先是从休旅车副驾一侧伸手进车窗,随后直接开门爬进副驾驶座煽了驾驶10几个耳光,还不断叫嚣。两名壮汉试图拉开女子,她依然不依不饶,继续辱骂。也不在意后座有个孩子。随后她又再度拉开车门打人。

“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女子被劝离后怒气未消,再度返回用力拍打休旅车引擎盖,言语辱骂声一直没停歇。随即又绕到驾驶座外,继续煽对方耳光。整段施暴全程被录影,在社交媒体掀起舆论炸锅。

司机被打得满脸是血,但是忍住并未还手。他对新京报表示,自己是一名退伍军人,事发时该路段正在堵车,他正常行驶,打人女子王某一路逆行,差点与他车辆撞上。林先生说,“自己未向王某让行,随后王某下车对他进行辱骂殴打,目前仍然感觉头部不适,事后王某未向他道歉,也未赔偿医药费。”

青岛"路虎"女驾驶风波在微博上的阅读量超过四千万。

二、青岛公安发布两次情况通报

8月29日第一次情况通报:

青岛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女司机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然而,这样的处罚不但没有平息众怒,还引发网民质疑司法不公。

9月3日青岛公安再次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8日14时许,林某润(男,26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黄山村人,个体经营业主)到返岭派出所报案称:8月28日13时许,其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被人辱骂殴打。返岭派出所依法立案,为林某润制作报案笔录,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通过走访调查、询问证人、视频研判,确认嫌疑人系王某(女,38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人,曾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目前无固定职业)。8月29日18时许,将王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查明,8月28日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8月29日19时许,法医鉴定林某润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体表挫伤(右颈部一处、右上胸部一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润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写“我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8月29日22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网传“肇事逃逸、交通违法未查处”核查情况

经查,王某驾驶车辆与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王某告知大巴车驾驶员联系方式并协商处理,大巴车驾驶员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先行驶离现场。8月29日15时许,王某电话联系大巴车驾驶员,大巴车驾驶员表示车损轻微不要求赔偿。根据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王某车辆右前侧、大巴车左后侧轻微车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王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手续齐全完备有效,无需扣留车辆。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后,车辆由其亲属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区金坛路附近。

8月29日21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王某驾车逆向行驶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其驾驶证一次记三分。

三、关于网传“居家拘留”核查情况

8月31日,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网上出现大量所谓王某“居家拘留”不实言论。经查,首发者系王某志(男,31岁,在青务工人员),8月31日12时许,其途经市南区金坛路时,发现涉事车辆,即对车辆及周边进行网络直播,并编造“女当事人从家中下楼报警”的虚假信息,后又将现场相关视频传播至网上,导致“居家拘留”谣言大量传播。9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志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身份核查情况

网传,现场视频中黑衣男子为公安民警。经调查核实,该男子为崂山区王哥庄街道青山村居民林某瑞(与王某同村,个体经营业主),事发时驾车路经现场,发现堵车严重,便下车查看,看到王某正在对林某润辱骂,即上前劝说。在王某驾车准备离开时,林某润挡在王某车辆前方,林某瑞让林某润“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王某驾车离开现场。

真诚感谢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也真诚希望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让我们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青岛市公安局2024年9月3日

三、公权力替不法行为辩解就是在羞辱遵纪守法的良民——通报撰写者的倾向性过于明显,运用了大量的春秋笔法。

环球时报记者戴雨潇评论:

通报描述男司机职业只说他现在是「个体经营业主」,没有提及他过去曾经是一名光荣的人民子弟兵。

但是描述女司机职业的时候,在「目前无固定职业」前加上了一句「曾经从事茶叶店经营、个体运输」。这是怕大家看到她现在无业对她产生负面印象吗?

通报没有说男司机开车是去哪里、做什么,但是特地描写了女司机是「驾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这个细节,似乎是想营造出一种紧迫感,为她后面的行为做铺垫。

如果确实有紧急健康情况,开车逆行、抄近道或者闯红灯也许还情有可原,但是从涉事女司机打人的生龙活虎来看,此人除了可能有些精神问题,身体并不像有什么大碍。

此外女司机下车之后一直忙着骂人打人,而且一次还不过瘾,几次折返继续骂继续打,而不是留完联系方式立刻开走。显然这就不是急着看病的人会做的事。所谓的紧迫感并不成立。

此次纠纷的起因本来很简单,就是女司机违反交规压实线逆行。但是通报在描述女司机逆行前加了一句「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

「通行缓慢」是违规逆行的理由吗?如果每个人认为自己车道太慢都去压实线逆行,我们还要交规干嘛?替违规行为找借口,这是在宣扬什么价值观?

然后通报开始描述男司机「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导致女司机「无法并入顺向车道」「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之后才开始写女司机下车骂人打人的情节。言下之意是男司机先步步紧逼,害女司机撞了大巴,这才有了女司机后来的暴走。

这段完全是颠倒是非。本来就是女司机违规逆行在先,男司机正向行驶有路权,他根本没有理由退让,「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完全是正当行为。青岛交警自己遇到此类情况也是把逆行车一路怼到队尾。

男司机没有让逆行车「并入顺向车道」,这说明他是一个有正义感的好市民,青岛应该予以表彰才对。女司机撞公交车完全是她自己的责任。如果她乖乖退到最后,自然不会撞到任何顺向行驶的车辆。

关于女司机为什么不适用寻衅滋事,通报的解释是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所以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真不知青岛公安是怎么读的法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和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没有任何一处写着「行车纠纷引发」的案件就不适用寻衅滋事。

《解释》明确写着「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男司机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任何事,没有「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而女司机因为男司机不让她逆行插队这个「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就「借故生非」大打出手,这完全符合两高《解释》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就在两年前山东临朐法院判了一起行车纠纷引起的争执,也是造成轻微伤,最后被告人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虽然临朐案和本案的程度有所区别,但是足以推翻此次通报中「『系行车纠纷引发』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的错误逻辑。 ……

总而言之,这份通报用了大量的笔墨和高超的文采给女司机找借口做铺垫——她失业前是什么职业、她开车要去干什么、她为什么会想到逆行、她为什么觉得男司机惹到她了,通报描述得钜细靡遗;

然而对女司机引起公愤的不法行为只有「进行辱骂、殴打」一笔带过,没有写女司机如何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没有写女司机如何推搡其他路人、没有写女司机几次折返回去打人、没有写女司机拿了什么凶器打人、没有写女司机造成了多大的混乱和多久的拥堵等等,甚至都没有对女司机违法行为的批评和谴责。这样的通报实在难以服众。

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先要学会站在法的这一边。公权力替不法行为辩解就是在羞辱遵纪守法的良民。

四、网友对青岛警方第二次通报的法律质疑

9月3日,青岛公安发布“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

“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发生于8月28日13时许。据青岛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38岁的女司机王某驾路虎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男司机林某某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这次的《情况通报》落款单位是青岛公安,但事发地在青岛崂山区,这个通报显然是“提级”发布了,不“提级”发布也对不起波涛汹涌的民意民情啊。说实话,这个通报网民并不买账。

在该《情况通报》中最亮眼的当数寻衅滋事的解读:“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平心而论,认真阅读通报,你会感觉青岛公安这次的通报还是很接地气,很有专业水准的,几乎把网上所有热议事项进行了解读,而且解读是有板有眼儿,足见这次的调查研究下功夫了,敷衍了事是写不出这个通报的。但出家人不打诳语,俺对逆行女不构成寻衅滋事不完全赞同。

不赞同通报同时,笔者也必须说,值得表扬的是,青岛公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把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法律依据摆到台面上了,而不是含糊其辞,从这个角度说,通报也可见青岛公安的敞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照(一)-(三),逆行女确实不够寻衅滋事,但第(四)呢?不急着说。
再看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该条款的(一)情形,和逆行女有相似相通之处,逆行女有随意殴打他人情形。(二)(三)(四)情形和逆行女无涉。再接着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照以上条款,逆行女打人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受害人轻微伤,未达到一人以上轻伤,也未达到二人以上轻微伤,同时受害人非“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而是彪形大汉,所以基本上、大体上也不构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寻衅滋事罪了,这个我信。

还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是否对应逆行女呢?回答:不是。《寻衅滋事罪解释》的“多次随意殴打”通常指不在同一个时点,逆行女殴打男司机的行为发生在一个时点上,虽说存在多次的掌掴、击打,但仍属于一次殴打行为,不能以多次击打的动作来认定“多次随意殴打”。

但逆行女的屡屡掌掴、击打行为难道不符合“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寻衅滋事罪?我个人认为还是有点靠得上的,甚至说不是“有点”,而是“很大可能”。

当然了,青岛公安掌握的信息肯定比我全面,来龙去脉比我更清楚,如其结合方方面面综合研判不构成寻衅滋事,我倒也是理解。毕竟寻衅滋事相对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较抽象,被广为诟病“口袋罪”,在此生态下,也不宜宽泛认定。

由此我们可向前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适合逆行女“?这个不能轻易认定的,”口袋“不能随意张开。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则以其他条款来框定,本次逆行女殴打他人直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了,就不需要定一个相对笼统的寻衅滋事了。

最后我简单归纳青岛公安对逆行女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背景因素——逆行女的行为是滋事,没有寻衅——而是缘起行车纠纷。

五、著名律师迟夙生从专业角度质疑警方通报并指出后续法律救济

青岛市公安局发布了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打他人案件后,不但没有平息网上的质疑,反而更使人们产生强烈反响。别急哈,警方的通报不是最终生效判决,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还有法律程序可走!

比王某打人还令博友们愤怒的警方通报就可以最终认定案件真实事实吗?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有!具体是哪个警察办的案件?笔录是怎么做出来的?笔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办案人有否偏袒?法律依据是什么?现在只要是被打的林某润不接受调解,具体就是不要王某给赔偿的钱,而直接提起申请撤销对王某治安处罚的行政诉讼,青岛警方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了,作为被告青岛警方根据什么对王谋行政处罚?就必须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十天内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些警方材料都不是国家秘密,林某润及其律师均可一字不差地复制、研究,然后再补充上对警方偏袒王某,故意把连贯发生的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行为技术性拆分成为分别归《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和归《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两起行政案件,这就破解了青岛警方精心设计的用两个行政案件化解了真正是刑事案件这种不公正执法技巧,再加上案件发生时王某还有堵塞交通行为,寻衅滋事犯罪当然构成!千万千万不要灰心,需要注意的是:

1、此案不可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备受争议的警方通报就是青岛市公安局做出来的(实际应当由一裁机关通报),二裁既然提前伸手通报就没有必要再去理睬二裁的青岛市公安局了;

2、行政诉讼过程中遇到法院不公正判决也不能生气,一审行政诉讼偏袒被告不奇怪,二审、再审、抗诉申请都准备就绪,程序都走到了,不怕春风唤不回!

3、诉讼过程的每一步都是要求公开开庭,以公开促公平公正最重要!

六、对青岛警方通报的网络评论:

1、法脱不开人情世故和道德认知,所以政府这么处置肯定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任何一个人代入到被打人的位置,平心而论听到这个处理结果你自己会怎么样,是否可以释怀就行了。

2、整个通报,好像为路虎女洗白而做工作,感觉正常行驶,没为逆向行驶让路,就是正常行驶者的错!

3、正常逻辑,想证明清白就把所有可以使用的细节和证据全都想到和举出,想要定你个寻衅滋事就是找个原由就定了,这么说能看明白不

4、想定你有一万个理由,不想定你也有一万个,很神奇的一个罪。

5、看来以后如果有准备掏一千元和行政拘留十日处理结果的司机,就可以像这个逆行女一样对人大打出手,顺便逆行再弄个车辆追尾啥的,基本上就没啥问题了

6、本来这个事件,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根本不存在任何纠纷。就是女司机违反交通法,而且是故意违反。故意违法这种做法,还不够寻衅滋事么?而在故意违法后,还行凶伤人,故意殴打辱骂别人,这还不够寻衅滋事么?这件事,跟行车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7、去看看抖音评论区吧!所有评论全都一致叫好,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当你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那个女人拿起了武器,当你拿起武器的时候,他们又开始讲法律了!因为抖音评论还删得过来,微博他们已经删不过来了,急得开了精选,就这样都得是几万条里面才能筛出来十几条有利的

8、路虎赢了,我早都猜到了,5700输了

9、视频显示打完人就走了吗,现在通报怎么又变了啊

10、不管闹得多大,路虎女必须赢!看过西游记的人都知道:那些横行凡间的妖魔鬼怪,不管怎么作恶,最终都能得到庇护。因为她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她们都是天上那些大神的袴下之物--坐骑!

自由亚洲电台采访网民:

青岛居民孔先生对自由亚洲台表示,他自己也曾经被打过,像他们这样的普通人挨打也不敢还手,肯定会被逮起来。“中国法律对自己人跟老百姓不是一回事,有背景的人随便一通电话,待遇就不一样。正常情况肯定是刑事拘留。主要是动手打人、还打伤了,肯定是刑事拘留。大家都没有权力去跟他们对抗。”还手是否就属于互殴?孔先生说:“话语权在他们,老百姓没话语权。”

有网民质疑,“攻击他人必须治罪,不能唯后果论,打伤才是犯罪,打不伤就不是犯罪。”博主“猪猪侠”指出,公众普遍认为对涉事女子的处理结果显得草率且难以服众,仿佛是在对公众关切敷衍了事。此外,量刑对比引发不满:一位老人因采集螺蛳被判刑两月,相比之下,女驾驶者违法驾驶、公然辱骂并动手打人却仅获刑十日,如此悬殊的判决让人难以接受,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施暴的女驾驶身份引起诸多猜测,有人质疑可能是干部,还有人言之凿凿宣称该女子是某公安官员小三。当本台致电青岛市崂山区返岭派出所时,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
RFA记者:“请教关于路虎女的事?”
女性工作人员:“对不起,我没有权力回答你的问题。”
RFA记者:“有人质疑这女驾驶是公安局长的小三?”
女性工作人员:“不是、不是、不是。这个女的跟公安局没关系。”
而本台致电青岛公安局并未获得进一步回应,仅表示“后续会有官方发布。”
澎湃新闻报道,崂山区公安机关、崂山区城管局向记者证实,通报中的女司机并非区城管局副主任。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女司机王某不是青山社区干部,该城管宣称,“这是谣言。”

七、2024年是涉警舆情热年,总体上看,呈现特点如下

中共体制内研究舆情机构认为:

一、总体数量多。涉警情况通报天天见,一方面反映了各地应对涉警舆情的态度更加开放,回应更加主动;一方面也说明舆情的压力更加明显,主动发声和被动回应数量双增加。

二、因“视”而热明显。因视频引发的舆情事件占比明显。几乎呈现出无视频无关注的特点,而视频的来源主要是三类:一是现场视频传播;二是涉事方发布举证;三是媒体采访、自媒体探访内容。视频本身的直观性、内容中的刺激点和矛盾冲突、当事各方在视频中的种种表现,都形成了公众看得见的兴趣和疑问,从而关注该事件究竟,跟进处理走向。

第三、执法过错占比大。自身执法过错仍是涉警舆情产生的最主要因素,特别是对于一线执法和窗口服务单位来说,不规范、不做为、乱做为、肆意而为、执法犯法,这层层递进的风险对应的就是舆情处置应对的难度增加。镜头下执法、融媒体传播环境下被公众监督、检法机关纠错、媒体曝光等,具体呈现出的就是具体执法场景中的过错,越是一线单位,这方面产生舆情的机率越大。

第四、网络违法带来新挑战。“流量”经济影响下,摆拍视频、直播“碰瓷”、嘴替互骂、开盒人肉等违规违法行为,挑战公序良俗,触碰法律底线,这方面公安机关既面临主动向前的压力,又面临干好与说好之间尺度的衡量把握。这类舆情要么是以产生一定影响的典型个案通报,要么是以类型案例的汇总通报形式,从内容上看,这类通报一般都以强调结果为主,但对于不法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观故意、客观危害的展示有所不足。

第五、通报质量参差不齐。事发过程描述含糊,处理结果不明确、人员信息写法不统一、态度与措施不对等、引用网传内容取舍不当、文字表达不规范、时效性差、套话虚化形容词过多……通报看得多了,愈发体会到写情况通报需要把好法律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

八、中共控制网络舆情软性方面

中共的网络管理思维系将网络空间视为国家主权的延伸,将网络空间的管理视为确保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因而坚持党国强势介入。然而与上世纪所不同之处在于,中共政权面对科技变迁的迅速发展,开始学习在网络空间中运用社会资源。

事实上从90年代迄今,中共未曾间断发布各种网络法规以进行网络监控。习近平掌权之后,相关网络管理法规更聚焦于网络舆论的控制上。中共以法治网的实际操作系透过持续推动实名制深入网络空间,以及将网络舆论相关行为紧扣住刑事法律规范等两种途径,这部分仍然突显既有党国对社会控制「硬的一手」作风,而「软的一手」则是表现在所谓正面引导舆论之上。

从网络评论员到网络舆论分析师的出现,可以发现中共正面引导网络舆论的策略。网络评论员与网络舆情分析师恰好扮演中共党国对于网络舆论之间「收」、「放」两种人员监测途径,一方面藉由网络评论员在网络空间中进行阵地战,争夺舆论风向的主导权,同时对于不利官方的言论进行漂白消毒。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分析师则透过网络监测技术,大规模系统性搜罗网络舆论走势,以利中共官方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及时采取应处措施, 将反对声音扼杀于摇篮。

就习近平主政后中共对网络舆论的管理机制与策略观察,其规范更趋严密而手段也日益细腻。无论是以法治网抑或是正面引导舆论,目的皆在于防止网络舆论逸脱于党国设定的意识形态主旋律。目前中共网络舆论整治重点已然落于手机实时通讯软件之上,因为其更优于其他网络载体的隐蔽性与实时回应性,除了能形成网络舆论之外,也具备中共当局最无法容忍的迅速动员与串联结社之

九、中共控制网络舆情硬的方面

中共统治对网络舆情管控也采取软硬两手,硬的方面是暴力专政。

据关注中国因言治罪安全者小王说,201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庆祝执政70周年之际,他开通了“中国文字狱事件盘点”,用中英双语记录近年来中国因言获罪的案例。通过政府网站、法院判决书、官媒报道、警方社交媒体账号等公开信息来源,建成了一个从2013年至2021年有近2000个因言获罪案例的数据库。他说,这些都是冰山一角。

德国学者杜本意识到,当下中国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是,任何不是直接的赞美,都可能被看作潜在的颠覆。他认为中国和朝鲜一直都有很多明显的相似之处,在政治结构等方面。俄罗斯离(朝鲜)更远一些。但是我认为,俄罗斯现在已经超越了中国,离朝鲜更近,更接近朝鲜式的体系。中国也在往这个方向发展。

人权组织“保护记者委员会”2024年1月18日公布的报告指出,2023年全球至少有320名记者遭关押,创下有史以来第二高。其中,中国逮捕的记者人数依然位列世界第一,共有44人入狱,其次为缅甸(43人)、白俄罗斯(28人)、俄罗斯(22人)、越南(19人)。

中共对一切胆敢追究事件真相的舆情采取封杀,对不听从警情通报者采取镇压,而警情又通常是权贵统治集团利益的维护者与代言体,所以在中国不可能获得真相,也不允许获得真相,因为恐惧与谎言是极权统治的支柱。

详情请参看:

1、青岛女司机违规驾驶并迁怒于他人其恶行只受轻罚引众怒
https://reurl.cc/zDqAxN

2、青岛公安通报“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
http://news.china.com.cn/2024-09/04/content_117405775.shtml

3、环球时报驻美记者评青岛公安通报:运用大量的春秋笔法,偏袒女司机过于明显
https://freewechat.com/a/Mzg3MDkwOTU2OA==/2247491277/1

4、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打他人案还有法律程序可走!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74786295611699

5、習近平時期中共的網絡輿論管理專題研究
https://reurl.cc/myxlEl

6、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警察应如何在舆论场上赢得社会认同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12921

7、何清涟:网络舆情分析:用税收残害纳税人的新产业
https://www.voachinese.com/a/heqinglian-tax-china-20131005/1763791.html

8、胡泳:网络『舆论场』在中国的兴起及其作用探讨
https://app3.rthk.hk/mediadigest/content.php?aid=889

9、习近平捧网络五毛党惹民愤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17003069-260409

10、一位学者眼中的基层“舆情焦虑”
https://www.cpd.com.cn/n15737398/n26490099/524/t_1134093.html

11、今年上半年涉警舆情的发展态势及应对策略
https://www.cpd.com.cn/n15737398/n26490099/824/t_1145203.html

12、记录当代中国文字狱,为“墙国”不再有因言获罪那一天
https://reurl.cc/8XDqdj

13、原声带·“因言获罪”的德国学者:习近平治下,中国越发像朝鲜
https://www.voachinese.com/a/7749628.html

14、全球遭监禁记者逾300人中国案例仍位居第一
https://p.dw.com/p/4bR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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