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2年4月20日消息】辽宁本溪维权访民霍宏因为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造成后期被中国银行告上法庭!中国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严重违规造作!个人信息不完整,业务不透明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代替受害人霍宏填写所有表格,霍宏在没有完全了解信用卡各项规则与政策细节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把信用卡违规操作办理给了霍宏,此后霍宏本人不会使用信用卡,中国银行为了业务发展,电话通知霍宏要求霍宏激活信用卡,否则信用卡需要缴纳高额的年费1800元,霍宏要求注销信用卡,中国银行不同意,随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霍宏说让你儿子使用,你来还款,只要一年用六次就可以免信用卡年费,就这样霍宏把信用卡给了儿子使用,本来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留的是霍宏的电话号码,到2012年下半年开始霍宏没有收到任何贷款透支的信息,霍宏没有在意,就这样造成了透支还贷的违约责任后果。
霍宏多次与中国银行交涉要求中国银行提供对账单,中国银行至今不给透支对账单,中国银行本溪支行利用职权违规行为进行强迫办理信用卡造成霍宏无意把卡交给儿子使用后透支,此后霍宏积极补交了透支,但是中国银行用不合理的方式滚动复息的方式造成严重后果,导致霍宏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霍宏遭到拘留,酷刑等虐待造成后遗症至今未愈。
霍宏被中国银行控告后、本溪市人民法院违法裁判,二审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同样枉法判决。
霍宏最后把中国银行,本溪市法院,本溪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做为被告进行控诉到各级相关部门,并且在2020年4月给辽宁省第五巡视组递交了控告材料。霍宏控告材料全文如下:
关于中国银行、合同违约、制度违法本溪两院,枉法裁判,非法拘留
举报控告书
控告人:霍宏,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6410050370,现住本溪市平山区东光街11‐1栋1‐6‐18号,联系电话:15841499588。
第一被控告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第二被控告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第三被控告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事项
第一被控告人:中国银行本溪支行合同违约,制度违法。(欺诈)
第二被控告人:本溪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非法拘留。
第三被控告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不纠,枉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中国银行本溪支行在2012年为了完成办卡任务,多次请求本人霍宏办理信用卡,为了给个面子,本人霍宏于2012年7月6日在中国银行本溪支行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卡办理后一直没有使用,后来中国银行本溪支行电话通知霍宏说如果不用,会收取年费1800元,知道此事后霍宏就请求销卡,银行拒绝销卡。
然后告诉霍宏每年消费六次可免年费。本不会使用,银行职员王晶说可以让你儿子用,他消费你还款。原本预留手机号是霍宏的,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收不到提醒,霍宏也一直未在意。自办卡从未收到过对账单。
于2015年10月有人到霍宏家催要款项,自称律师(实质是催债公司)潘雪峰等人,说霍宏信用卡诈骗,如果不按期还款将移送经侦支队。
于是霍宏到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卡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石某说,限三天还款,如不还款就抓人。
霍宏提出索要对账单,银行工作人员董晓君说:霍宏跟中行没有关系了,要霍宏找催债公司,催债公司要霍宏还多少就还多少。索要对账单未果,于是找到卡部主任贾利军,贾要求霍宏先还款再给对账单,告诉霍宏图书馆馆长就是他送进去的还有4S店老板也是他送进去的(指监狱),霍宏于2015年10月、11月先后还款13000元、36850元,还完后,贾拒绝提供对账单。霍宏向信用卡中心索要对账单,信用卡中心与本溪分行相互推诿。
二、在2015年12月10日收到法院电话说霍宏被中国银行起诉,银行以复息罚息为由将霍宏诉至法院。
霍宏认为:
1、《信用卡领用合约》信息违造,申请登记表不是本人霍宏亲自提供的信息,代替添写的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有预谋欺诈,不当得利,违反《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见证据1-1)
2、未提供对账单,要都不给。银行涂改个人信息,违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本办法第61条39条)
3、中行未尽告知义违反的了权力和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同期本人在中行有大额活期存款)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如逾期在中行存款没到期视为到期进行划扣,中行为获得大额罚息及复息而未划扣,此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见判决书)
4、中行自主确定的复息、罚息,滞纳金属于违法行为,复息(利滚利)被合同法明确禁止。罚息、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中才能收取。中国银行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处罚权,收取罚息于法无据。被控告人1违法经营超出了法定的上限24%,高达78%,中国银行计结息计算方式属于制度性违法。见<办法第二条>《合同法》和《处罚法》
5、中行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冒充律师暴力催收威胁恐吓。泄漏本人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见律师函,潘雪峰个人信息)
总之,中国银行本溪支行多处违法,约定大于法定,制度大于国法,践踏法律,藐视法律,在利益面前,诚信已荡然无存,丧失底线,明火执仗抢劫,一切皆为了不当得利,信誉彻底破产!
三、被控告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从立案到结案,从起诉书看多处出错,按法律规定,不符合立案的四大要件,原,被告主体资格错误,诉讼管辖错误,起诉事由,没有法律支持,应裁定驳回,却被审理枉法裁判。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下栽定。超审限没有主管院长审批。见《民诉法》,主审法官唐奇,隐匿中国银行提供的办卡申请登记表非控告人本人填写,足以证明中国银行在办卡时,有准备、有预谋,属于不当得利的欺诈行为,领用合约多次涂改,此证据是一个具有颠覆性的证据。对中国银行收取复息、罚息、滞纳金的合法性及领用合约的格式化合同的性质、效力未做审理。有法依法,无法从则。
四、对中国银行恶意更改预留手机号,控告人已当庭岀示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155号,864号负责人查询录音及译文。见证据1。
五、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非民商事裁判范围。总之,唐奇作为一个老法官不应该犯这种低级错误,明显故意而为之,法官唐奇以权滥法。
六、本溪两级法院枉法裁判,控告人不服,在去沈阳辽高法查询申诉案件途中被明山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非法拘留15天,拘留决定书没给救济渠道,拒绝控告人复(见拘留决定书,大法官留言)。
七、由于本溪两院枉法判决,造成被控告人霍宏:无因索费,欺诈,此案在明山法院审理中。第三被控告人: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霍宏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中国银行为获利恶意违约,造成的复息、罚息没有法律支持,二审对格式化合同效率、性质,中国银行收取复息、罚息、滞纳金的合法性并没作出审理,明显是枉法裁判。中国银行收取复息、罚息、滞纳金没有合法性,不具备主体资格(罚息、滞纳金属行政政畴)。
综上所述,充分证明中国银行利用信用卡欺诈民众,利用催收公司暴力催收,公安维稳,法院枉法裁判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当得利。作为受害者维权理所应当。
经过多年的奔走,更加清楚的看透中国银行属于金融界的流氓,而法院就是流氓的帮凶。无良,无德的法官错误的裁判,非法拘留给控告人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永远挥之不去的痛,改变的一个人的人生轨迹,所谓的依法治国到法院就变成了“戏法治国”使霍宏失去了当初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中国银行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法院系统的违法行为予以进行追责,以正法律威严!请求撤销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和非法拘留决定书,赔偿控告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控告人身心造成的伤害予以补偿!
省委第五巡视组
控告人:霍宏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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