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

张治发控告信

前言:本控告信在2021年9月18日第一次、在2021年11月8日第二次邮寄给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在2021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寄了催办信,但控告人张治发至今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告知书,控告人不得已,只有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控告信。

控告人:张治发,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1组8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099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因为张治发现在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没有固定住处,信件需要朋友收转),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被控告人:
1、蔡铓,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2、梁翠平,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3、李选钦,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4、周厚彬,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5、黄世发,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6、马授坤,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
7、吴建清,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8、绍祺,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9、向龙,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0、游柱,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1、李建国,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12、蔡仁波,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控告请求:
12名被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至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实施了对控告人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张治发现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依据:

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资源部一案的立案手续,控告人刚到北京不久,就于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拜望朋友的路上,被马授坤、李选钦、梁翠平、吴建清、游柱等人(还有一些人控告人不了解其姓名、单位等信息),这些人突然扭住控告人的双臂,以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为幌子,强行将控告人塞进他们的车内,随即拉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强行搜走了控告人的手机、现金、背包等全部随身物品,还强行对控告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把控告人关入一间窗子被铁条焊死,门锁的把手被锯掉,门只能用他们手里的钥匙才能打开的房间,通到外面需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房间内派有专人24小时对控告人进行看押,房间内外和院内安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对控告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院内喂有狼狗,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饭和剩菜给控告人吃,不允许控告人与外界联系,外界人员从外面也看不见控告人在房间里的情况。2018年3月7日11时左右,蔡铓、李选钦、马授坤、梁翠平、周厚彬、黄世发、吴建清、绍祺、向龙、游柱等人反扭住控告人双臂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控告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在转移车辆形式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境内时,被控告人再次诬陷坐在车辆第4排的张治发抢夺了车辆方向盘,但报警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经勘验,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显示在驾驶室、方向盘、三排座椅上均没有收集到张治发的指纹、毛发等任何生物检材,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当日立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办理,奉节县公安局违反管辖和回避规定,违法办案,违规搞与事发现场和人员没有可比性的“侦查实验”,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而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和非法拘禁我的地方的监控视频不予调取。最终我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委托一同被非法拘禁在高家场46-3号院内的重庆籍人员陈明玉,请她获得自由后帮忙把控告人被绑架遭非法拘禁的案情拨打110报警求救,后来得知陈明玉在2018年3月6日16时4分用手机号13883169969拨打了010110报警,请求北京警方对控告人进行解救,而事实上北京警方接到陈明玉的报警后并没有对控告人进行解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3月6日晚上电话回复陈明玉时说:张治发(控告人)晚上7点就从北京由驻京办给他送回去了,而在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刑初266号判决书中查明,控告人是在3月7日11时左右才被押上渝F19336车上离开高家场46-3号院,押解控告人的渝F19336车上也并没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只有除马授坤以外其余11名被控告人。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京公丰(2018)第21号、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以“报警系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此情况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故未受理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控告人是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此次在北京无任何上访行为,马授坤、李选钦等人在对控告人进行绑架和非法拘禁时,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而是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显然,丰台区公安分局认为是“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与事实不符,接访的借口根本不成立。何况难道只要打着接访的旗号,冒充接访人员就成为了“铁帽子王”,就可以践踏《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采用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吗?那《宪法》规定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是不是应该废止了呢?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12名被控告人关押控告人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并无重庆市人民政府住北京信访工作组,其私设黑监狱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目了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可见,蔡铓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是以控告人原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不是其犯罪行为的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依据《刑法》更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12号)的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1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控告人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将其绳之以法,请贵单位将立案侦查的情况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张治发。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治发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一份;
2、陈明玉2018年3月6日16时04分帮张治发报警的录音记录一份;
3、2018年3月6日陈明玉报警后,玉泉营派出所民警给陈明玉的电话回复录音记录一份;
4、京公丰(2018)第2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5、京公丰(2018)第2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6、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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