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9日星期日

怀化张善光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9日消息】怀化市溆浦县张善光多年来持续维权抗争,循上访与司法途径而得不到公平合理解决问题,近日在国内网上公开举报怀化的法官枉法裁判。此前他怀揣举报冷旗帜法官枉法裁判的材料四处奔走。怀化市司法接访中心告知,这种材料不属他们受理范围;怀化市纪委、监察委回复,这种材料反映的问题不属他们管辖……因而唯有选择将举报材料公布于国内网上。

此案是一件资产处置维权案件。张善光在维权过程中揭发官员腐败犯罪,涉案银行行长因涉贪被判刑。张善光是溆浦人,曾因八九六四民主运动坐牢七年,后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共当局制造的大规模下岗工人失业潮时,组织工人维权建立国企下岗工人自治工会组织,又被中共当局判刑十年。

附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善光,男,身份证号:4330241956121*****,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曹云申请民事抗诉代理人,联系电话:155****9892。

被举报人:冷旗帜,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9号判决》),对举报人曹云与溆浦县工商银行、第三人刘志平、第三人深圳富源公司房产确权一案枉法裁判。《69号判决》的审判长是冷旗帜法官,该判决的主要枉法事实如下:

一、《69号判决》认定刘志平有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属枉法

《69号判决》认定:“溆浦工行委托刘志平处置合同中的财产时,不但有单独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有给富源公司的公函……同时,溆浦工行对于委托刘志平处置资产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是认可的。因此,刘志平处置资产时有代理权”(见《69号判决书》第19页1行至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全然相悖:

第一、2004年4月9日,溆浦工行时任行长舒相铁与刘志平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委托其去深圳处置溆浦工行2030平米以物抵贷资产,即本案争议房产。该《委托处置协议书》第四款限定:“变卖行为必须在省分行正式处置方案批准后按其实际规定进行”(见证据1:《委托处置协议书》)。由此可知,该《委托处置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日,舒相铁在《委托处置协议书》基础上给刘志平出具了处置上述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第一行注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置深圳宝安抵贷资产的协议书(即《委托处置协议书》)内容对乙方(刘志平)授权”(见证据2:《授权委托书》)。之后,省工行一直未批准正式处置方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溆浦工行与刘志平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委托处置协议书》未生效,因此,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全世界人民都清清楚楚;

第二、溆浦工行诉讼代理人由于不清楚原行长舒相铁给刘志平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时的具体情况,在法庭上认可了富源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溆浦工行上述两份文书的真实性(2018年9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中《公函》系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但认可其真实性不等于认可《授权委托书》生效,不等于认可刘志平对争议房产有处置代理权,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我们怀化市中级法院的冷旗帜大法官却不清楚;

第三、怀化市中级法院2016年7月对舒相铁的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亦印证了刘志平无权处置溆浦工行资产:“刘志平违背其与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未审批同意有关处置方案的情况下,超越授权范围,借口以被注销的中国工商银行溆浦县支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刘志平处置涉案的以物抵贷资产并将处置款占为己有的行为违法”(见证据:《刑事判决书》第37页14行至第38页5行。该《刑事判决书》作为申请民事抗诉依据之一已交怀化市检察院民行科)。

二、《69号判决》认定《厂房回购协议》应约束溆浦工行属枉法

《69号判决》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刘志平在溆浦工行授权范围内与富源公司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直接约束溆浦工行(见《69号判决》第19页20行至第20页7行)。

《69号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如前所述,刘志平处置争议房产时,其与溆浦工行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没有生效,其以“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名义同富源公司签订《厂房回购协议》明显是超越溆浦工行授权范围,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要件,但冷旗帜法官却违背事实认定刘志平是在授权范围内处置溆浦工行资产,然后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富源公司与“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当约束溆浦工行,这明显是故意违背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冷旗帜法官在《69号判决》中的上述枉法裁判,不是在事实不清模棱两可状态下作出的误判,而是在证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情形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枉法裁判导致原告曹云在房产确权一案中败诉,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余万人民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规定,冷旗帜法官显然已涉嫌枉法裁判罪,理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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