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李金波晚期癌症取保无果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3日消息】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星村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因村选举到镇政府维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之后又变更罪名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家属表示,因李金波是膀胱癌晚期患者以及同时还患有其它多种病症,需要长期服用中药以及定期复诊,生活上也难以自理,家人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但至今杳无音信。

据李金波妻子陈百玲讲述,李金波是一个正直善良爱打抱不平的人。他的正直正义为村民说公道话,办公道事受到村民的好评和赞扬。他几次走进鬼门关都被家人拉了回来。他的右肾和右输尿管被摘除,膀胱被摘除,左侧肾造瘘支架管,外挂一个尿袋。最后一次手术癌细胞扩散,不能治疗,就缝合上了,而后又去内蒙古吃中药,使得他的生命延续下来。现在还外加一个糖尿病,生命就在鬼门关处转悠,岌岌可危。

李金波所在的王岗镇红星村原定于2019年10月中旬召开集体股份制改革选股东代表。2019年10月9日下午2点多红星村委会通知:原定于2019年10月10日推选红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工作暂停,推选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知。红星村委会不顾村民的生产生活,有很多村民从外地请假回来等待选举,却随便更改选举时间,村民们都非常气愤。看到通知后就自发前往王岗镇镇政府。镇政府让村民等村书记去解决问题,当天村民一直等到6点多村书记也没去。

陈百玲说,李金波不顾身体健康岌危,依法进行维权。当天9号晚间6点多去的王岗镇,镇书记王宝双接待后,让其回家等待。不料,2019年10月15日李金波突然被从家中带走,后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因构不成此罪后又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可能会被判刑5年。按照李金波的身体条件,他不适合羁押,但南岗区看守所不顾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的死活,不实行人道主义,仍对生命岌岌可危的李金波进行羁押,并且以各种理由不让李金波服用内蒙的中药,这等于是变相杀人,置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与死地。

李金波的代理律师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病例。家属把律师写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和病例,也多次邮寄给南岗区看守所、办案单位南岗区公安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但至今杳无音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条件的一个晚期癌症患者李金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南岗区看守所、办案单位南岗区公安分局及其相关部门却不作为,视生命为草芥,视法律为儿戏。

陈百玲表示,李金波家上有80多岁的抗美援朝老兵的父亲,下有未成年待养的一双儿女。这个风中摇曳的家庭也面临破败。红星村的老百姓都暗流热泪,为李金波的生死存亡捏一把汗。现在她和家人向全社会发出紧急求救和呼吁,请求正义之士关注事实真相,助力营救李金波刻不容缓。

陈百玲电话:17745143228

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作为犯罪嫌疑人李金波本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对嫌疑人李金波变更强制措施。主要理由如下三点:

首先,(一)在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李金波时,就非常直观的见到李金波随身挂着尿袋。而由其家属提供的病历反映—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肿瘤内科住院治疗,病历首页显示主要诊断膀胱恶性肿瘤,其他诊断糖尿病、原位尿路上皮癌术后。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0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住院,主要诊断:膀胱癌术后、右输尿管癌术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3日李金波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住院。由该病历的《住院病案首页》显示:系李金波第2次住院,主要诊断:膀胱癌术后、右输尿管癌术后;由《出院记录》中的“入院情况”可知:李金波膀胱癌术后9年,右输尿管癌、膀胱全切术后1年,右盆腔肿物切除术月余。现病史:该患于2007年、2009年、2012年于医大二院行膀胱肿瘤电切术,2013年行膀胱部分切除术,1年前行右输尿管癌、膀胱全切术,左输尿管腹壁造口术,右盆腔肿物切除术后月余,病理回报低分化癌倾向尿路系统来源,术后化疗,右下腹耻骨上间歇疼痛,患者为求进AP治来我院就医门诊以“右输尿管癌、膀胱癌术后”收入院。出院医嘱显示:休息,对症治疗,继续化疗,定期更换输尿管腹壁造瘘支架管,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二)另据其家属提供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黑龙江省第二肿瘤医院2016年4月27日李金波PET-CT影像报告的诊断意见:膀胱癌、右侧输尿管癌术后,右肾及右侧输尿管根治性切除术,膀胱全切、左侧输尿管腹壁造口术后、右肾缺如、膀胱缺如;左肾盂左侧输尿管至左腹壁见条形管状影引流至体外,考虑术后改变。

(三)再据其家属介绍:嫌疑人李金波是一个膀胱癌晩期患者,在2015年五月份的时候,李金波的膀胱和右肾全都摘除,从左侧肚皮造漏使用一次性尿袋,又在2016年5月在肿瘤医院又做手术,而且肿瘤已经扩散,在2016年十月份开始,一直吃内蒙兴安盟科右中旗西哲里木镇草原神医王布和的红十字医院的中药,每两个月都去内蒙一次看中医拿药,而且李金波还有心脏病每年舂季和冬季还在内蒙霍林郭勒市中医诊所赵凤彬那里吃中药。调理身体一直都在吃赵凤彬诊所的中药是每2O天去一次内蒙,一般都得连去4次,之后就1-2个月去一次西哲里木王布和的红十字医院去看中医拿药,李金波的身体必须用中药调理。李金波现在看守所羁押,而看守所不让带中药去,也不让家属送中药。如果李金波不用中药维持着,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综合以上,嫌疑人李金波的相关病历及其家属的介绍可知李金波是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癌症、残疾患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的。同时其家属(妻子陈百玲)也愿意担任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由此可知:李金波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的。
其次,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评价本案,对嫌疑人李金波也应当予以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内容可知:本案的嫌疑人李金波的病情---符合其中的第六条的内容“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符合其中的第八条的内容“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符合其中的第十条的内容“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3肺功能障碍。同时还与第三条的内容有关“严重页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同时还与第三条的内容有关“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由以上的内容再结疑人李金波的相关病历可知其病情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具有关联性的。而这是对已决犯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现在李金波的身份只是“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有罪审判之前,应当推定其是无罪的。那么,对已经确定有罪的人都可以适用的保外就医的条件;对现推定无罪的(嫌疑人)李金波就更加应当适用且应当从宽掌握。由此点来看,由“举重以明轻”的角度来看,本案对嫌疑人李金波变史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一种必要的保障。

最后,由嫌疑人家属从贵局取回的《拘留通知书》及《逮捕通知书》可知:李金波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变成了涉嫌“寻衅滋事”。而这两个罪名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90条第一款及第293条。

刑法第290条第一款明确指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结果犯,没有结果是不成立该罪的。再由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内容可知: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嫌疑人李金波的罪名从拘留阶段的“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变成了批逮后的“寻衅滋事”,显然,目前检察机关并不认为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而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相信贵局一定能够做到实事求是的,能够做到不枉不纵,能够使本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本案在贵局的侦办下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综上三点,依据本案的案件情况及嫌疑人李金波的特殊的严重疾病的身体状况,对其予以取保候审是怡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尽快对李金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不要耽误对其应当进行的必要的治疗措施,由客观规律也可以知道:看守所的条件和专业的医院是无法相比的,对李金波予以取保候审也能够减轻看守所的治疗压力。如果因为在看守所,对嫌疑人李金波治疗不及时、不恰当,而使李金波发生意外,贵局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根据以上情况请贵局对嫌疑人李金波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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