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

倪云羁押期间病情加重未得到治疗

【民生观察2023年5月15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倪云被控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王大伟律师和其亲属杨建明作为共同辩护人为倪云作了无罪辩护,并发表辩护词。据了解,倪云之前患有严重抑郁症,在被羁押后病情加重且未得到基本治疗,羁押期间连用药都不被允许。辩护人和其亲属呼吁要求尽快无罪释放倪云。

北京大锵律师事务所接受倪云的委托,指派王大伟律师并和其亲属杨建明作为共同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阅卷、实地踏勘、调查取证及开庭审理,两辩护人均认为:指控倪云实施的三起犯罪事实(区政府跪访喊冤、村委会强行吃饭滋事、阻碍加装电梯施工)均不成立,倪云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尽快无罪释放,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指控倪云区政府门口跪访喊冤
(一)确系有冤在身
1.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街道爱国村十一组6号房屋系倪云丈夫杨建明自行建造的房屋(证载面积227.87平方米),因杨建明前段婚姻破裂,2013年经过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杨建明分得其中30平方米份额的房屋所有权(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二组证据1《民事调解书》[2013]港民初字第0118号)。而该房屋在拆迁中因为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谈妥,一直未达成协议,地方政府绕过杨建明反而和其前妻一家于2020年7月18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二组证据2编号1901022号《港闸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杨建明及妻子倪云知道后找过爱国村及街道负责人多次反映无果。

房屋对于中国人民来讲意义重大,乃安身立命之本。房子既是一个安家的地方,也是灵魂的栖息地,对于靠自己辛苦挣钱一砖一瓦自行建造的房屋感情尤深,哪怕是几十平方。

倪云多次提到因为补偿协议被其丈夫前妻一家代签,财产被侵吞,她和老公连续十天日夜吃不香睡不着,都瘦了好多斤,压力之大可想可知。

2.根据2020年7月18日被前妻一家代签字的《港闸区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中第8点第4小点中内容:“乙方承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房屋状况、性质、所有权人等事项真实,无其他所有权人,如因该事项真实性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可知,政府明知该房屋中有部分属于杨建明所有,却仍恶意撇开杨建明,并把责任一推了之,杨建明的权益已实质被侵犯,的确有冤在身,且冤情涉及房屋补偿,不可谓不重大。

3.2020年7月28日倪云跪访事件后,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街道办事处2020年8月6日出具的《关于杨建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天生信访[2020]2号)(见补充证据卷)中载明“经天生港镇街道建设局认罪研究,现决定对您所涉杨汉青户整幢房屋(房产号60911004)暂不拆除,同时保持水、电供应正常,待您户家庭矛盾化解后,再履行相关程序”亦能佐证,冤情存在。

(二)无事先预谋,无滋事故意
1.2020年7月28日,倪云在区政府门口被带到虹桥派出所当日制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日和杨建明等人先去了街道找书记,书记不在,后又去港闸区政府找,结果区政府里面没有人,都在搬东西,搬东西的人说区政府搬到桃坞路去了,就和杨建明到了桃坞路的区政府门口,看到很多人,自己先去楼里找区长的,杨建明去信访局的(见证据卷三P108)。

2.杨建明2020年7月28日当日陈述:先去街道找宋书记反映房子的问题,到了以后宋书记不在,就去了港闸区政府,到了以后发现区政府已在搬迁了,就问了搬迁的人,说是搬到了桃坞路跟崇川区政府合并了,他们就到了崇川区政府,到了以后倪云说下去找领导去,他就开车去信访局了(见证据卷三P119-120)。

3.杨建明2020年7月28日在区信访局因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在约谈(见补充证据卷中《信访事项联系办理记录》),也能佐证当日倪云并非提前知道崇川区政府门口在举行挂牌仪式,而是恰巧遇上,在找领导不成的情况下,看到像领导模样的人群,为了引起领导重视,才贸然一跪。

(三)前后不足10秒钟,未导致仪式中断
1.区政府门口监控视频(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一组证据1视频,拍摄时间2020年7月28日,时长22分32秒)显示:当日倪云在视频10点56分07秒处跪下,当即被多人从现场拉起来带走,视频10点56分17秒处已看不到倪云,倪云当日在现场下跪到被带走全过程不足10秒钟,现场已整列成对的领导完全没有受此影响,队形完整,还在继续拍照,后举行了讲话仪式(视频10点57分07秒处开始),及摘牌仪式完成开始鼓掌(视频10点58分35秒处),工作人员也拿走了红色绸布(视频10点58分40秒处),后大家分别在新的招牌前合影留念,直到视频结尾仪式已结束人群散去。能清晰还原当日倪云的行为未产生任何具体影响。

2.据“南通市崇川区正式挂牌成立”官方报道(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一组证据4,来源:崇川区政府官网,发布时间2020年7月3日)载明:“7月28日上午,随着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刘浩,区委副书记、区政府筹备组组长黄卫锋等领导徐徐拉开红绸,“中国共产党南通市崇川区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崇川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南通市崇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南通市崇川区监察委员会”正式亮相。”再次印证当日仪式已顺利完成,指控倪云下跪“导致仪式被迫中断”明显不属实。

(四)已被行政处罚且执行完毕
事发当日,倪云即被带离传唤,当日即作出了崇公(虹)行罚决字【2020】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已执行完毕(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一组证据2、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可知,对倪云行政拘留五日,说明其行为尚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重”的程度,在行政拘留两年后再旧事重提,上升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常识,也违反刑法“谦抑”原则。

二、关于指控倪云爱国村食堂强行吃饭滋事
(一)指控倪云多次强行吃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到村委会吃饭是受邀请吃饭。倪云因其丈夫杨建明位于崇川区天生港街道爱国村十一组6号房屋其中30平方米享有所有权,而该房屋在拆迁中被地方街道串通杨建明前妻一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意图侵吞杨建明的合法财产,倪云多次应邀到爱国村委会交涉调解并受邀去食堂吃饭,并非强制去吃饭,爱国村书记钱有霞笔录中陈述:2020年9月份其到爱国村做党委书记之后就一直致力于倪云事情的调解,其也一直想做通倪云的工作,到了2020年12月份的一天,倪云到村支部找其,还是谈拆迁的事情,已经临近中午,其就留倪云在村食堂吃了一个工作餐(见证据卷二P33)。说明第一次吃饭是倪云受邀请而吃饭。

2.关于指控多次到村委会强行吃饭和事实不符。现有证据均是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词,从证人的身份来看,和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且关于倪云具体吃饭次数、时间不明,前后矛盾,均无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也不存在强行吃饭期间而报警处理,不能证实倪云多次强行到村委会吃饭。

(二)指控倪云2021年2月5日和村书记发生纠纷
1.从调取的事发当天倪云报警后现场的处警视频,可以证实:钱有霞书记在现场陈述“倪云也不在这吃饭,就拍摄,就推她出来……”言下之意即:来吃饭是可以的,拍摄食堂不行。也说明了倪云不存在强行吃饭的事实,即便有吃饭,对于村委会来说也不是什么大事。

2.指控倪云称“已在饭菜中下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个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三、关于指控倪云阻碍加装电梯施工

(一)加装电梯手续不合法
1.缺少施工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建设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条“加装电梯工程,对于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建设者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法申请办理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知,加装电梯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而涉案加装电梯只取得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王如英已通过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通行审依复【2021】16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确定无施工许可手续的事实(见无罪辩护证据第四组证据2)。

2.编号为建字第32060020210016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在“附件及附图名称”一栏中载明“同意按本证附图所示位置尺寸增设住宅电梯,请按《南通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试行)》落实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见证据卷三P48),也印证了施工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加装电梯位置不合理,其他业主普遍质疑及反对

1.怡园北村41幢3单元加装电梯未靠近楼体,反而占用了北侧的公共绿化带及停车位(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三组证据7),确实会影响北侧42幢的采光和通风,也会产生噪音污染,倪云及其他42幢业主普遍反对在绿化带上加装电梯,多次书面举报反映,并质疑加装电梯系同一日申请,社区及街道同一天审批同意,未征询意见未公示,弄虚造假(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三组证据1、2、3、4)。

2.其他业主也多次诉讼维权。42幢其他业主包括周倩、陈建坤、顾宝林等人,在倪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也自行向江苏高院申诉,提起行政诉讼诉行政审批局工程规划许可违法(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五组证据1、2),也印证42幢业主普遍反对加装电梯,并非倪云带头阻拦。

(三)阻碍施工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均已做民事纠纷调解结案

1.指控四次阻拦行为不成立:

2.倪云2021年8月30日现场被伤害就医。从2021年8月30日事发现场的视频可见,倪云在现场并无言语辱骂并用挖出土块、石块丢砸工人,反遭施工人员辱骂、用铁锨铲泥水击打受伤,同时被伤害的还有席志莲等多人,并就医,后倪云等人报案,当日唐闸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见无罪辩护证据第三组证据6、8),均能作证倪云是受害者。
紧急呼救:辩护人经过参与庭审及之前共同生活中了解倪云之前患有严重抑郁症,在被羁押后病情加重且未得到基本治疗,羁押期间连用药都不被允许。

另从2023年4月28日庭审状况来看,辩护人认为倪云接近“疯”了,精神已明显存在严重问题,情绪及其不稳定,根本无法辨别自身及别人的言行,为了慎重处理请尽快委托鉴定机构对倪云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尽快无罪释放倪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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