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日星期二

析新版《反间谍法》

据中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周三(2023年4月26号)宣布,通过一个《反间谍法》最新修订版,其中扩大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安组织的执法权,更要求邮政、电信同互联网服务业者配合政府打击间谍活动。这是自2014年以来中国首次更新该法,且于今年7月1号起生效。

一、立法程序的违法性和实体内容的违宪性

《立法法》是宪法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法的立法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根据该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固然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权限。然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那么,该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通观文明世界各国,反间谍,维护国家安全是其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但与此同时还要兼顾普世的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得借国家安全之名来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共国的眼里,人权是算不了什么的,只是拿来做幌子,应付国际社会而已。于是在门面上、字面上牠还是要拉起这面遮羞的幌子,再看这次新增(补充)的内容,连这块遮羞布都彻底撕下了。

该法新增的内容在诸多方面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问题。根据世界通用的普世的人权原则,及我国本身的宪法原则结合其他具体的立法精神。凡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讨论。”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征求过公众意见吗?进行过讨论吗?都没有!

鉴于,中共治理国家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其一党专制独裁,美其名曰“保政权”,因此,中共当局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的执法,一以贯之的做法都是其红头文件的大于法律。就如其他法律立法一样,《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论证等程序,从来就是妓女的贞节牌坊,秃子头上不怕虱子多,妓女的交易不在于次数的多寡一样。该法的修订,无非是新增几只虱子而已!不值得浪费过多的笔墨来论证。连《宪法》这样动摇国本的根本大法,为了满足某个独裁者的连任之需要,尚可量身定做,堂而皇之地凑着“军乐曲”说要修改就修改!如此,再抓几只虱子,已无多大意义了。相信,略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

二、新增内容及其后果

1、该法最新修订,其中扩大了对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安组织的执法权,更要求邮政、电信同互联网服务业者配合政府打击间谍活动。此举将令外国人在中国开展的正常业务风险提高,动辄受到中国政府的审查。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而言,不利于国家的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势必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让海外企业惴惴不安!

美国商会26号发布一个调查报告指出,有近四分之一(23%)的美国公司正在或者准备移出中国市场,主因即是自中国日益强化的国安规范,与及不断升温的中美及台海紧张局势相关。——这就是明证!

2、任意扩大国安执法权

据新华社4月26号报道,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26号表示,该法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网路攻击行为”,明确定义为间谍行为,并扩大了窃密对象的定义范围,包含涉及「国家安全同利益」所有档案、资料、资料同爆物品。

同时,王爱立还特别指出,中国政府还扩大国安人员的职权,包含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可以“查阅调取资料、传唤、搜寻身家资讯”,甚至“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入境”。

该法还规定“任何中国公民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活动”。还规定,被认为危害国家安全人士,国安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禁止入境;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通缉,追捕;执行反间谍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安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对于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安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旧的条文只提到国家机密,现在则涵盖了国家利益。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该法不仅任意扩大国安执法权,而且为当局借国家安全之名,肆意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开了方面之门。其内容之广泛,进一步被中共当局滥用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之前已发生的事实就在眼前:间谍罪变成无罪不包之罪后,不仅在国内方便打压异议人士,而且还可以用此名义对他国进行报复或惩罚。2018年底,当加拿大依据美国引渡请求,依银行欺诈等罪名逮捕了华为常务董事兼兼财务长孟晚舟時,中方随即“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之名拘捕2名加拿大公民;2020年,在澳大利亚呼吁对中国进行新冠病毒溯源调查之后,中共当局就在当年6月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為由,逮捕了澳籍华裔媒体人成蕾。

三、该法的反动性

1、该法与古代的谋反罪打击异己如出一辙,在简述其罪状时故意不作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为其任意解释留有空间。孟德斯鸠在论及中华帝国的法律时说,古代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只不过是专制与法律并行,法律试图遏制专制,可法律反过来却武装了专制,使其变得更为凶暴,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但是,对“不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这样此类法律就成了一个筐,想治你就往里装,变成了掌权者或曰胜利者恣意镇压政治对手的工具。在中国的封建王朝里,几乎是每个朝代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寻衅滋事罪”如此!“煽动颠覆国家罪权”如此!难道“间谍罪”不也是如此吗?

2、《宪法》罗列了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该法连同《集会游行示威法》诸法,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权利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从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不难寻得其轨迹:1933年,纳粹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其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法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无不是借国家之名,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将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

风起青萍之末,知往鉴今。历史不会是简单的重复,但总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善良的人们必须注意到新法中出现的“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等非法律用语。在当下汉语中,“中央”可以指国家级行政机关,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党中央”。这并非是一个文字上的疏忽——习近平上台后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就是一个以“国家”的名义对党负责的最高安全机构。该法与其说为了国家安全(甚至也不是为了党的政权安全),还不如说是为了巩固习近平的个人独裁地位!

民生观察 2023年5月2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