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8日星期日

陈品霖案律师控告法院违法召开庭前会议

【民生观察2024年8月18日消息】2024年8月16日上午,陈品霖案两位律师就法院不允许其复制电子数据的违法行为,不具备开会条件,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了控告。当日下午,两位律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参加了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律师认为,此次庭前会议是非法的。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的李国蓓律师和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的袁茂律师,是宝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陈品霖的辩护人。2024年8月16日上午,两位律师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情况紧急反映如下:

一、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让律师复制全部案件材料

该案“沪宝检刑诉(2024)Z1号”起诉书的附件除了侦查卷宗四册,还有U盘一个,《量刑建议书》一份。该U盘里存储的是案件的电子数据证据。

律师认为电子数据作为该案的关键证据,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为了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多次依法向案件承办人张国滨法官申请拷贝U盘里的电子数据、复制《量刑建议书》.但张国滨法官不同意律师的合法请求。

本案起诉到宝山区法院已经超过4个月,律师至今未能完全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宝山区人民法院已经阻碍了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条对律师阅卷权利规定得更细致:“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二、违法召开庭前会议

在未保障律师阅卷权,律师未能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宝山区法院却安排在2024年8月16日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同级和上级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此前律师已经向宝山区检察院控告了宝山区法院的违法行为,但宝山区检察院并未依法处理。

两位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控告,盼依法予以处理。

因情况紧急,当日(周五)上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未开门,故两位辩护人将控告信投递到门口的信箱。

8月16日下午,两位辩护律师去参加了陈品霖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庭前会议。

据悉,直到当日下午开完庭前会议,法院都没有提供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给律师进行复印。

根据《庭前会议规程》第18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前,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复制。

据悉,陈品霖,1991年8月8日出生,福建省霞浦县人,大专文化,系上海心飞地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陈品霖于2022年11月26日晚在上海乌鲁木齐中路用手机拍摄并保存“11.26”事件现场视频资料,于2023年9月开始制作《乌鲁木齐中路》白纸运动一周年完整回顾纪录片,于11月27日制作完成,通过多个境外平台推广,其中推特浏览量达21万次。

2023年11月28日陈品霖在上海宝山区被捕,被指控“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转发引用辱骂国家领导人言论,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2024年1月5日陈品霖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正式批捕;同年4月3日该案由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向宝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其目前被关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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