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2020年2月1日消息】近期,因武汉“冠状病毒”蔓延,各地大量涌现“无序防疫”,疯狂“堵路封门”的违法行为,引发众多网友质疑。
刘晓原律师发文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微信公众号,在1月29日晚上6时27分刊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当晚8时11分也刊发了这部法律。在防疫新型冠状病毒的特殊时期,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在自媒体上同时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否在提醒各级政府部门(包括执法机关)在防疫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事呢?
刘律师查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都没有查到政府(包括执法机关)在预防疫情工作中,可以封公路、封民众住宅门的规定。封公路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封门的做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刘律认为,疫情严重并不是各级政府(包括执行机关)不遵守法律的挡箭牌。他说:前几天,我在推特上发了一条,“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为何没有亲自担任组长?”的帖子,又被上面通报下来了,让下面的公安国保劝我不要讲。这就怪了,昨天央视还说在“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之下,一定能打赢这场防疫战呢?让我在网上不要发那些拦堵公路的照片,这就更怪了,他们敢公开拦堵公路,为何我就不能公开转发照片呢?拦堵公路,显然是违法了。公安部不是也开会明令禁止么?”
据悉,各地封公路“防新型冠状病毒”的做法已经引起上面的注意,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在1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上明确要求各地禁止封公路,但不知封民众住宅房门的做法是否被高层注意到了?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事态万分紧迫,可以用一个字来描述:“封”,--封口、封城、封路、封村、封群等……一些地方居然直接给武汉归来的居民“封门”,门里被非法拘禁着一家人!
据山东滨州微博女大学生@玉面小飞龙org求救爆料:我从武汉上大学,回来第16天了,自从专家宣布这个病可以人传人以后我们全家就再也没有出过门,非常配合上级的工作老实在家呆着。今天晚上村长把俺家门订上钉子了。我给村长打电话…他说就是囚禁你了咋的吧?!
孙海峰博士就此评论道:从来反对信息封锁,同时也反对消费恐慌。更可恶的是,有些地方为刷政绩表演过头,连封门挖路之类违法犯罪的烂招都使出来了,这不是制造人道灾难和政治事故嘛。
这种防控新冠病毒肺炎蔓延的极端过激措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独有偶,不仅山东有江苏也有此类非法防疫行为。
两段疑似一户武汉归乡人员的住宅大门被封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1月30日,官媒记者经多方核实,确认视频事发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视频显示,一名戴着口罩的工作人员正在将印有“此户系武汉返乡人员,请勿接触”字样的红底黄字告示贴在住户门外左侧的白墙上。两名身穿警服的人和几名佩戴口罩的男子正在用金属管封住住户家门。门内传出住户的声音,“不怕死你就开门啊,锁门干什么。你们凭什么封门……”
另一段视频显示,操作封门的工作人员已经离开,住宅大门从上至下被超过三根金属管封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纵观上述法律条文,只有医疗机构才有权力对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必要的“隔离治疗”,一个基层组织有何权力将武汉归来的人员全家“封门”非法拘禁?
自由撰稿人江淳表示,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国家一旦没有了正义,就沦落为一个巨大的匪帮!
新冠肺炎源头城市武汉封城,事实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据武汉市长透露,封城前后有500多万人逃离武汉。即使航空铁路通道被封,私家车与人的两条腿谁也阻挡不了。至于封城的法律依据留给司法专家来论证。
武汉封城之后乡村纷纷开始封村、堵路,有何法律依据?控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关键要及时准确地堵住“病毒源头”,而此次疫情灾难被层层隐瞒谎报,才导致新冠疫情大规模迅速地向中国全境和世界蔓延。谁来为此重大疫情事故灾难负责?
一些基层组织把武汉归来过年健康的大学生和打工仔一家非法封门拘禁起来,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于德于法都是荒唐的,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那些封城、封路、封村、封门等行为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
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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