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这个申诉书是向贤玲女士2025年5月底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驻河南省郑州市第四巡回法庭的控诉信。
申诉人:向贤玲,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2282319761115128X,家住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碾坪娅村三组031号,系死者单江山之母,死者单大贝之妻。
申诉人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特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贵院为申诉人解惑、必要时重新审理此案,为申诉人伸张正义。
申诉人法律援助律师:钱林,湖北省喜祥志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事实经过。
1、一周内儿子和丈夫非正常死亡。2015年4月4日,申诉人之长子单江山在巴东县官渡口镇初级中学上学期间离奇死亡,监控录像记录不全;2015年4月6日,申诉人与单大贝被政府非法软禁在官渡口卫生院,拒绝申诉人提出的邀请外地法医尸检,关押6天后,2015年4月11日,丈夫单大贝从官渡口卫生院逃出被监管人员追赶到长江边,单大贝为了人身不再受他人控制跳入长江,在求生时被政府安排维稳的工作人员用长竹竿戳进长江被淹死。
2、药物致使申诉人失去自控能力,并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强制摁印。2015年4月12日,申诉人偷听到丈夫死亡事实,申诉人拒绝进食。24时,申诉人喝了看管人员递过来的一杯白水后,申诉人丧失自控能力,反而对看管人员千依百顺,还主动在“补偿协议书”签字,监管人员强拿着申诉人的手“补偿协议书”摁了手印。监管人员有司法局工作人员涂启念(现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3、上访维权,被行政拘留二次共22日。申诉人维权申诉:一是通过网络自媒体曝光真相,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先后上访到巴东县政府相关部门、恩施自治州、湖北省政府及北京市“敏感地区”中南海,是在相关部门不作为、不解决的情况下,一级一级的上访,并非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认定的“越级上访”。
2017年10月20日因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12月11日又因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4、2018年3月5日,巴东且公安局以申诉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申诉人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5、监狱为防止申诉人出狱后上访、申诉,2021年7月1日出狱当天,监狱为申诉人发放一条裤子,让申诉人穿着这条裤子出狱,回家后申诉人烧掉裤子,当天申诉人就因妇科疾病走不了路,时间长达半年。怀疑监狱有意在裤子上喷撒传染性病毒。
二、原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判决错误,判决申诉人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
1、判决书没有说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12日申诉人的活动轨迹。故意隐瞒申诉人与单大贝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12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
政府限制申诉人与单大贝人身自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
2、保护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判决没有载明。本案中政府监管人员有故意杀人之嫌,即使是积极施救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中罪判决书没有查明。
单大贝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于2015年4月11日从官渡镇卫生院逃跑的,逃跑时一直高喊“学校杀人”“政府杀人”。监管人员穷追不舍把单大贝追到长江边,又不依不饶步步紧逼,致使单大贝以死抗击被抓,跳入长江,在江水中仍然呼叫“学校杀人”“公安杀人”,“天啦,谁来为我孩子伸冤”。政府监管人员一个叫黄东、另一个叫李俊,政府监管人员不但没出手施救,黄东还找来一根竹杆将单大贝戳入江水中(见向国兴证言及视频)。
首先,本案没有被监管的合法手续;其次即使有被监管的合法手续,监管人员有义务保证被监管人员在监管期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三,即使被监管人员逃跑,也应在保证被监管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强制手段。
本案中如果政府监管人员不追赶单大贝、如果政府监管人员追到单大贝后不再强制抓回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单大贝不可能跳入长江。如果政府监管人员在单大贝呼救时及时施救,单大贝不可能被淹死。如果不是政府监管人员将单大贝戳入更深的江水中,单大贝也不可能被淹死。
申诉人认为:政府监管人员有故意杀人之嫌,即使是积极施救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申诉人同时认为公安部门渎职:人死大如天,七天内死了二条人命,申诉人要求邀请外地法医尸检为什么被拒绝?公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有没有履职,判决没有查明。
三、政府部门失职。公安部门没有追责,法院判决没有认定。
小孩死因不明,作为一级政府应告知申诉人解剖尸体,查明死因,还原真相,用事实说话,消除申诉人疑虑。而不是安排一个公安局的“痕迹检定员”看一下外表,尔后抢夺尸体,软禁死者家属,故意隐瞒真相。使事态愈演愈烈,互不信任。政府为防止申诉人上访采取软禁方法限制申诉人的人身自由,且因限制人身自由使被限制人员死亡,是政府部门失职。公安部门应当追责。法院判决没有认定,毫无公正可言。
巴东县官渡口镇官政信函[2015]12号所述与事实不符。该信访回复说:“死者父母及直系亲属对检查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做尸体解剖,并签字捺印”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申诉人与单大贝一直要求武汉同济医院的法医对单江山尸体解剖,相关监管人员根本不听我们的诉求,以派出所所长为首的监管人员一手遮天,蛮横无理,拒绝尸体解剖才引发的冲突。申诉人更没有在他们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上签字、捺印,单大贝被逼得精神崩溃也拒绝签字,这是导致申诉人不合作并对抗的主要原因,政府相关人员涉嫌掩盖学校学生对单江山霸凌致死的真相,失职渎职,法院应该认定而未予认定。
四、政府为阻止申诉人上访,不是用事实说话,而是利用司法手段画地为牢,将申诉人送往监狱,且勾结法院从重判罚。
1、政府敢做不敢当,上访。政府处事不公,且明目张胆杀人,申诉人为寻求真相被逼甚至用非常手段到北京上访,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最高国家机关知道申诉人七天丧失二个亲人,要求查明真相的请求。而不是要冲击国家机关。
2、政府不作为,上访不构成犯罪。判决书中所举申诉人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各大网络媒体发表案情。公安机关了如指掌,为什么没有用事实说话。为什么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国家机器也不管了吗。如果有人来管,申诉人用得着在2017年10月19日到2018年2月24日三次到北京上访吗。三次上访,二次被北京公安派出所训诫。判决书已载明。判决书认定2018年2月24日申诉人预谋冲击两会现场,无中生有(预谋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方案判决书均没有记载)。且申诉人三次上访均被拦回,没有任何部门出面解决问题,不是闹访,也不是缠访,预谋无证据证明,申诉人依照《信访条例》逐级上访,不构成犯罪。
五、新证据证明单江山涉嫌被谋杀,申诉人的上访并非无理取闹。申诉人在网上发出寻找真相的呼吁信后,一位好心人程金先生进行了转发,引起一位叫Hneypeu的网友对单江山的死因的回复,Hneypeu在回答另一位用户8234303698991的网民质疑时说:“是真的啊,那个时候我还在读书,那个娃儿被打死的,然后暴力压消息。”因此,孩子不排除学校霸凌至死。鉴于此,申诉人的孩子死因具有重大冤情,心存疑虑不无道理,请求法院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单江山的非正常死亡重新进行侦查,给死者一个说法,同时告慰申诉人亲友。
六、“网红书记”陈行甲视生命为草芥,在没有死因鉴定的情况下,对单江山的死因随意定论,意图掩盖事实真相,保护真凶,罪不可赦。
1、对单江山的死因随意定论。
申诉人一周内儿子和丈夫非正常死亡期间,正是全国响亮的“网红书记”陈行甲在巴东任县委书记期间。申诉人曾在单江山出事后第二天到县委县政府求见陈行甲书记,希望得到他的支持弄清事实真相,蹲守了两天也没有见到陈行甲的身影;后来单大贝非正常死亡,我处理长子和丈夫的后事后,抱着一岁大的次子在县委大门口跪求见到陈行甲书记,十余天无果。2015年6月的一天,申诉人在县委大楼守了半个小时,见到穿着白衬衫的陈行甲从车里出来,申诉人手持申诉材料冲上去喊叫陈书记,陈行甲说你是对面学生的母亲吧?申诉人说是的,陈行甲接过材料,挥着手说:“你孩子是病死,你要二百万?那网上是不是你发的?”申诉人忙说:“(要二百万)说这话证据拿出来!”并说:“网上不知道是哪位正义人士发的,我不知道。”陈行甲恶恨恨地指责申诉人一通,钻进小车呼啸而去(见证言)。
2、陈行甲作为反腐形象代理人、体制内认可的正直无私的县委书记,罔顾事实真相,公开隐瞒儿子、丈夫死亡真相,实乃罪大恶极。2024年4月7日,陈行甲的网络团队的管理人员陈东海在网络回复中颠倒黑白地辩护说:“孩子精神有问题,六名同学在宿舍里,她(他)突然说看见什么恐怖的东西,从宿舍跳下楼摔坏了,家人得说是同学用辣条毒死的,十几人堵在校门口闹几天,不采取措施还有八百多个学生上不上课?既然采取强制措施就肯定有拉扯推搡,皮外伤难免,他们一直要学校赔三百万。她老公是因为孩子没有(了),自己跳江的。”
第1、监控视频显示,单江山是在教学楼出的事,申诉人赶到现场是在教学楼缓步台上见到出事的儿子。宿舍楼与教学楼相隔一个大操场,完成不同的方向,陈行甲说“从宿舍跳下楼摔坏了”与事实不符。
第2、有证人证明单大贝是政府工作人员黄东用竹杆将单大贝戳入江水中,而陈行甲说单大贝“自己跳江”与事实符。
对于陈行甲的回复,网民进行了痛批,新华社记者吴淮军先生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威胁到你老婆孩子的你才干上了,你在巴东县委县政府门口恶狠狠手指着很久终于见到痛不欲生的妇女。这个妇女一周内失去儿子和丈夫,你手下干部恶犬一样将她丈夫逼下长江,你却指着女人的脸:网上是不是你发的?你任上这个恶性案件你管了没有?几次想自杀的向贤玲还活着,上访被你们判了三年牢不敢回巴东,在外流浪!在峡江的转弯处的冤民依然在痛苦的呻吟。我调查这个事件看到了真实的你,你与其他狗官无异。”
单江山出问题时,申诉人从仅有的监控录像看到,是四个学生从厕所抬出来的,抬上教学楼上的缓步台,而不是宿舍缓步台。学校通知申诉人赶到现场时,申诉人也是在教学楼三楼与四楼之间缓步台上见到奄奄一息的儿子,并非陈行甲说的“宿舍楼跳下”,陈行甲如此撒谎。说明陈行甲有意隐瞒事实。
综上,陈行甲是学校的保护伞,是巴东县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陈行甲作为时任巴东县县委书记,对单江山和单大贝非正常死亡有失职渎职之嫌,或者说涉嫌指使对单江山、单大贝的谋杀之嫌,应予追责。
七、判决仅扣除刑事拘留时间88天,没有扣减申诉人因上访行政挽留的时间22天,计算刑期错误。
综上,申诉人比窦娥还冤,反而被有罪推定式调查,判型坐牢,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计算刑期错误。申诉人无罪,特再次申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并受理此案,纠正错误判决,叩谢。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向贤玲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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